第一篇: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和党内法规工作讲义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和党内法规工作
一、关于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
(一)党政机关公文的定义
党政机关公文是指党政机关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公布法规和规章,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通报和交流情况等的重要工具。其主要特点有:
1.权威性和政策性。公文的权威性主要体现在制定者和内容上。党政机关公文是各级党政机关根据法律赋予的权限和职责制作和发布的,表达的内容是党政机关对特定问题的权威意见、看法和要求。同时,党政机关通过制发公文来传达政策、解决问题、推动工作,在各项事业中发挥着阐明事理、启发觉悟和提高认识的作用,代表着党和政府的执政理念、执政思想,丝毫不能偏离党和国家的政治目标和政策轨道,不能有悖于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法律法规等,具有很强的政策性要求。
2.针对性和指导性。党政机关公文总是根据现实需要,为解决某个特定问题和指导某项工作而制发的,不仅要体现上级机关的精神,而且要结合本区域本部门单位实际,针对全局或局部工作,对布置的任务、安排的工作、规定的事项、提出的要求都要交代得比较具体、明确,有鲜明的、现实的针对性和指导性。
3.规范性和约束性。从内容看,党政机关制发公文语言运用极其规范,其传达的意志不以受文者是否同意为转移,公文一旦发布实施,其法定效力将对受文者及其他有关方面的行为产生不同程度的强制性影响和约束,必须被严格遵守或执行,具有极强的约束力。从生成过程看,公文
同文学作品、新闻报道、学术论文等实用文体的性质不同,公文必须严肃庄重,制发单位要严格遵循共同的规范格式,种类名称、体式结构、用纸幅面等都必须执行具体规定,不得随意更改;行文规则、办理程序、整理归档、清退销毁等也有统一、明确的要求,不得擅自行事。
4.程序性和严密性。公文制发和处理必须履行规定的程序,从起草、审核、签发、校印、发出,到拟办、批办、承办、归档、清退、销毁,环环相扣,程序性和严密性极强。公文处理工作必须严格按照相关程序进行,无论在哪个环节上违背了程序都将影响公文的效果。
5.对应性和定向性。党政机关行文必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什么样的公文由什么单位制发、哪一级单位制发,都有具体、明确的对应关系。同时,大部分党政机关公文都是写给特定对象阅读的,公文发送到什么单位必须明确指定。而党政机关制发的部分公文,一段时期内因其内容涉及党和国家机密和暂时不得公开的重要事项,有保密的要求,其传达范围更加严格。对此类公文,必须严格保密管理,一旦疏忽大意出现泄密情况,会给党和国家的工作带来不良后果甚至严重损失。
(二)党政机关公文的作用
党政机关公文的作用,主要有以下5个方面:
1.指导工作,传达意图。公文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及指令的有效形式,是上级机关或部门实施领导或指导的重要工具。党政机关运用公文的形式作出决定决议、发布政令,对经济社会和各个方面的工作实施领导或指导,并以此为依据,监督检查下级机关对上级机关指示精神的贯彻执行情况。
2.联系工作,交流情况。由于社会活动的实际需要,上下级和同级机关之间,不相隶属的机关之间,需要进行日常性的公务联系。公文是机关与机关之间常用的联系手段,通过这一载体,能够使上情得以下达、下情得以上报,充分发挥交流思想、沟通情况、接洽工作的作用,确保机关之间联系2
畅通、运转有序。
3.请示工作,答复问题。下级机关工作中的有关事项需经上级机关批准方可办理时,多以公文形式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或批准;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询问,也多以公文形式报告上级机关。上级机关在掌握下级机关的工作情况和存在问题后,可以进行及时指导,也可以通过公文的形式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
4.总结工作,推广经验。党政机关公文不仅是传达政策意图的重要工具,还是推广典型经验做法的有效载体。对某些区域和部门单位工作中创造的经验和做法及时进行总结,通过公文形式转发给其他区域和部门单位学习借鉴,举一反三,有利于推动相关工作的深入开展。
5.记载工作,积累史料。公文是党政机关从事公务活动的真实记录,记载着许多重要决策、法规和重要公务活动事项等的产生过程。任何公文在其形成的同时,也成为一个单位的档案材料,既是见证历史的权威凭证,也是今后工作的重要参考。
(三)党政机关公文的种类
《条例》规定党政机关公文文种主要有15个:
决议、决定、命令(令)、公报、公告、通告、意见、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议案、函、纪要。
1.决议。适用于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数量不多)2.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常用文种)
3.命令(令)。适用于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措施、批准授予和晋升衔级、嘉奖有关单位和人员。
4.公报。适用于公布重要决定或者重大事项。(中央全会,全国党代会,省党代会)
5.公告。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6.通告。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7.(实施)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常用文种)8.通知。适用于发布、传达要求下级机关执行和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批转、转发公文。(最普遍、最常见文种,适用不是文种的法规性文件)
9.(情况)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况。
10.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上级机关的询问。报告不能用汇报来简单代替。
11.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12.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
13.议案。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定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
14.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15.(会议)纪要。适用于记载会议主要情况和议定事项。
(四)党政机关公文的格式
公文格式规定了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各要素、格式标准、用纸及数据表现形式等内容,使党政机关公文表现形式趋于统一和规范,对有效发挥党政机关公文的特定效力、提高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质量和效率具有重要的意义。
《条例》规定“公文一般由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志、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页码、二维条码等组成”,从19个方面规范了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各要素。
按各要素所在的位置,可分为版头部分、主体部分、版记部分。
版头部分包括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志、发文字号、签发人6个要素,位于公文首页上部,一般占整个页面的1/3左右。党政机关公文版头部分与主体部分用一条红包横线隔开,其中党的机关公文红色横线中间加2号实体红色五角星。
主体部分包括公文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9个要素,位于版头部分以下、版记部分以上。
版记部分包括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页码、二维条码4个要素,位于公文最后一页下端。
(五)公文的行文规则
学习、领会并熟练运用行文规则,有利于党政机关规范行文,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提高办事效率。党政机关行文主要有两种类型,一是向上级机关行文,一种是向下级机关行文;也有向平行机关行文的。不管是向上还是向下行文或是平行行文都有明确规则,不是想怎么办就怎么办。
1.行文总规则
(1)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注重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这是行文的总规则,是党的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党的优良作风在行文规则中的具体体现。这一行文规则主要针对党政机关文牍主义、形式主义等不良文风而确立,对整治党政机关作风尤其是文风、充分发挥公文效用具有重要意义。
(2)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越级行文,特殊情况需要越级行文的应当同时抄送被越过的机关
《条例》强调,确定行文关系应当以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作为依据。隶属关系是指一个机关隶属于另一个机关;职权范围是法律法规确定的职责任务、管辖范围和行使权力的界限。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决定行文关系,行文关系决定行文的依据、公文的内容、文种的使用、语言的组织等。
一般不得越级行文。越级行文,主要是指越级向上级机关行文。一般不得越级行文,是由党和国家的领导体制决定的。越级向上级行文,一方面,扰乱了正常的工作秩序,增加了上级机关的负担;另一方面,不利于发挥各级机关应有的职能作用,甚至造成机关与机关之间的矛盾。当然,特殊情况是可以越级行文的。可以越级行文的特殊情况主要有:一是遇有重大突发事件,包括重大自然灾害、重大事故灾难、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治安事件等,按照逐级行文的方式不利于重大突发事件处理的,在这种紧急情况下,从有利于工作出发,可采取越级上行文的方式行文。二是直接的上级机关乱作为,或者违法违纪的,可以越级行文举报上级机关。
2.向上级机关行文的规则
(1)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机关,根据需要同时抄送相关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不抄送下级机关。指向上级机关请示工作、报告情况、提出意见时,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机关,其他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需要周知和支持的,抄送该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
(2)党委、政府的部门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应当经本级党委、政府同意或者授权;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当直接报送上级主管部门。这是对党委、政府的部门向具有业务指导关系的上级部门行文作出的规定。一方面,如事项重大(例如涉及全局性的工作部署、重要政策的制定、重要人事安排、特殊敏感事项等),应当经本级党委、政府同意或授权,其目的是为了加强党委、政府的集中统一领导,强化本级党委、政府的责任。另一方面,为避免行文升级、升格,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当直接报送上级主管部门,不再经过本级党委、政府行文,这里体现了党委、政府与其部门的职权划分和责任范围。
(3)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如需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请示,应当提出倾向性意见后上报,不得原文转报上级机关。这一行文规则体现了责权相适应的原则,有助于约束中间部门的行文行为,强化和落实行文责6
任;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和办文质量,发挥各级机关的职能作用,避免机关不作为。处理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是本级机关的职责;对具体问题的处理、具体事项的办理,本级机关比上级机关更了解情况,应充分发挥本级机关的作用;根据政策规定和实际情况提出办理的倾向性意见,供上级机关参考,有利于提高上级机关的办理质量与效率。
(4)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一文一事,即一件请示公文只请示反映一个问题,反映了请示公文专一性,有利于上级机关审阅、批示和答复。向上级机关请示问题,应当附有背景材料、情况说明等,以利于请示公文的办理。
(5)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事项外,不得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公文,不得以本机关负责人名义向上级机关报送公文。公文是在公务活动中产生的,既不得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行文,也不得以本机关负责人名义向上级机关行文。除上级机关负责人明确交办的个别事项要求报送他本人和确需直接报送审批的敏感绝密事项、重大突发事件以及部分涉外事项之外,上行公文应当以行文机关的名义报上级机关,由上级机关的办公厅(室)按程序办理。落实上级机关负责人批示办理情况的报告,不属于直接交办的范畴。
(6)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向一个上级机关行文,必要时抄送另一个上级机关。“受双重领导的机关”是为有利于开展工作或者同为党委、政府的工作部门设立的。抄送另一个上级机关的目的是为了沟通情况和互通情况,提高相关机关的决策水平和领导管理水平。
3.向下级机关行文的规则
(1)主送受理机关,根据需要抄送相关机关。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送发文机关的直接上级机关。向下级机关行文,有指挥性、知照性公文等,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主送受理机关,即需要贯彻执行、办理公文和应当知晓公文内容的机关;根据工作需要,抄送应当执行或者知晓公文内
容的相关机关。
(2)党委、政府的办公厅(室)根据本级党委、政府授权,可以向下级党委、政府行文,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向下级党委、政府发布指令性公文或者在公文中向下级党委、政府提出指令性要求。需要政府审批的具体事项,经政府同意后可以由政府职能部门行文,文中须注明已经政府同意。这是规范党委、政府的办事机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及其他单位如何向下级党委、政府行文的规则。
(3)党委、政府的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可以向下级党委、政府的相关部门行文。这是党委、政府的部门如何向下级机关相关部门行文的规则。上级党委、政府的部门向下级党委、政府的相关部门行文,在行文关系中属指导关系,可以下发业务工作规划、计划、工作规范、工作部署、工作任务、批复等。凡超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报请本级党委、政府行文。
(4)涉及多个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部门之间未协商一致的,不得向下行文;擅自行文的,上级机关应当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这是向下级机关行文,部门之间协商规则与未协商一致、违规行文的处理规则。党委、政府及其办公厅(室)行文,党委、政府的部门行文,包括下发工作部署、政策性规定、规范性文件和规章等,公文内容涉及多个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必须进行协商,意见一致后才能写进公文;经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的不得写进公文,更不得擅自向下行文。否则,有可能造成工作混乱,让人无所适从,也无法贯彻执行。未达成一致意见就擅自行文,是对工作、对事业、对上下级和人民群众不负责任的表现,上级机关发现后应当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其及时纠正。如果行文机关不按上级机关要求落实的,上级机关可以撤销或废止该文,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5)上级机关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机关行文,必要时抄送该下级机8
关的另一个上级机关。这一项规则对应了向上级机关行文规则的第六项,都是为了领导机关之间、上下级机关之间及时了解情况,以便于工作,防止决策和指挥失误。
4.其他行文规则
(1)同级党政机关、党政机关与其他同级机关必要时可以联合行文。属于党委、政府各自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不得联合行文。这是联合行文的规则。联合行文的目的是什么?哪些机关可以联合行文?如何联合行文?这是党政机关应当正确认识和解决的问题:一是联合行文的目的。推动共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推动共同管理的工作或与联署机关有关的工作。二是联合行文的机关。即党政机关、党政机关与其他同级机关。三是各联署机关行政层级相当。
(2)党委、政府的部门依据职权可以相互行文。这是部门之间相互行文的规则。过去,只有政府的部门依据部门职权可以相互行文;现在,党委、政府的部门依据职权都可以相互行文。
部门之间相互行文的条件:一是同级党委、政府的部门。二是依据各自的职权,有行文的必要性,不得超越职权范围。三是部门之间在各自职权范围内相互发布、传达要求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一般用“函”行文,也可以用“通知”行文。部门之间在各自职权范围内相互联系工作和答复审批事项,应当用“函”行文。
党委、政府的部门应当准确理解和正确贯彻执行这一行文规则,凡超越自己职权范围的,应报请同级党委、政府行文。
(3)部门内设机构除办公厅(室)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这是规范部门内设机构行文的规则,是从部门内设机构的职能出发作出的规定,确保部门的领导管理政令统一。规则中“正式”二字,可以理解为代表本部门行使职权、履行职能活动、发布政策性规范性文件的行为。部门内设机构,只有办公厅(室)是部门的办事机构,其他内设机构是业务工作机构。因
工作需要,经部门同意或者授权,办公厅(室)可以代表本部门对外正式行文,答复应当由部门审批的事项。部门其他内设机构没有这个职权。部门其他内设机构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可与相应机关的内设机构以“函”等形式联系工作。在县市一级都是以单位名义行文。
(六)党政机关公文的拟制
公文拟制的质量和效率,直接影响公文效用的发挥。
1.公文的起草。公文起草是公文处理工作的基础和源头。做好公文起草工作,对保证公文质量、提高党政机关公务效能,进而促进党的事业发展和政府工作的顺利开展,具有重要作用。
根据《条例》规定,起草公文应做到:(1)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完整准确体现发文机关意图,并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2)一切从实际出发,分析问题实事求是,所提政策措施和办法切实可行。(3)内容简洁,主题突出,观点鲜明,结构严谨,表述准确,文字精炼。(4)文种正确,格式规范。(5)深入调查研究,充分进行论证,广泛听取意见。(6)公文涉及其他地区或者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起草单位必须征求相关地区或者部门意见,力求达成一致。(7)机关负责人应当主持、指导重要公文起草工作。
起草部门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提高公文起草质量和效率。一是公文起草部门要按照出台公文的有关要求和时间节点,安排熟悉业务、具有较高文字综合能力的同志负责,单位相关科室参与,优质高效做好公文的起草工作。
二是公文形成后,起草部门应当认真征求意见,加强与有关方面的沟通协调,在重大问题上形成共识。(1)根据公文稿具体内容确定征求意见的对象。征求意见的对象主要包括上级相关主管部门、市直相关职能部门,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有关专家学者,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应当充分听取群众意见。(2)征求意见形式主要有书面形式、座谈会10
形式、论证会形式、网上征询形式以及其他形式。(3)起草部门应当充分研究吸收有关方面反馈的意见,制作意见采纳情况汇总表,详细说明采纳或者不采纳的理由。意见存在分歧需进一步协调的,应当与有关方面沟通协调,力求达成一致。对经协调仍难以取得一致意见的,可报请市委、市政府有关领导出面协调。(4)明确会签回复时间。各会签部门要及时完成公文会签,原则上在收到普通公文两个工作日内、紧急公文半个工作日内完成会签;对不能在要求时间内完成会签的,视为无意见,由起草部门向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文件审核机构作出书面说明;凡涉及机构编制、干部人事、财政等事项的,必须要有相关部门的书面意见。
三是公文牵头起草部门要对公文逐级严格审核把关,由牵头起草部门办公室(综合室)初审,分管负责人、主要负责人把关并签署意见;重要公文须经单位集体讨论研究。在报送前置审核或者正式发文请示前,文件稿应当报分管或联系的市领导审批(但不得报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审签,不能出现“倒行文”现象);需会议审议的,应当按程序提请会议审议。
四是对重要紧急公文,起草部门可视情邀请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文件审核机构提前介入、给予指导。
2.公文的审核。公文审核的重点是:(1)行文理由是否充分,行文依据是否准确。(2)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是否完整准确体现发文机关意图;是否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所提政策措施和办法是否切实可行。(3)涉及有关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是否经过充分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4)文种是否正确,格式是否规范;人名、地名、时间、数字、段落顺序、引文等是否准确;文字、数字、计量单位和标点符号等用法是否规范。(5)其他内容是否符合公文起草的有关要求。总结起来就是在审核公文时要把好发文关、把好政治政策关、把好法律关、把好内容关、把好体式关、把好文字关。
公文文稿审核的主要程序包括接收文稿、初步审核、补充完善、呈请
报批。现以市委、市委办文件审核为例向大家讲解公文文稿审核过程。
一是接收文稿。公文正式发文前,起草部门应向市委或市政府报送发文请示:拟市委单独发文的,向市委报送发文请示,由市委办文件审核机构具体办理;拟市委、市政府联合发文的,向市委、市政府报送发文请示,由市政府办文秘室先行办理,再由起草部门派人将相关材料送至市委办文秘室办文。起草部门报送发文请示,应当给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文秘室留有足够的审核办理时间;一般不为某个会议而匆忙印发党内规范性文件作为会议资料,会议上可以送审稿作为会议资料。报送发文材料要齐全,一般包括:(1)发文请示,包括发文依据、发文形式和印发范围的建议、及时清理意见等;(2)文件代拟稿及其电子档,属秘密以上文件的应当规范标注密级、保密期限等;(3)制定说明,包括制定的必要性、主要内容、征求意见情况、同有关部门协商情况等;经市委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还应当说明根据会议精神进行修改的情况;(4)相关背景材料;(5)部门意见反馈函和意见采纳情况汇总表;(6)审议审批情况、相关会议纪要和批示等;(7)其他需要报送的有关材料。只有手续完整、材料齐全,市委办、市政府办文秘室才会接收并进入审核程序。
二是初步审核。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文秘室在收到办文资料时当场进行初核,实行一次性告知制度,对不符合办文要求的、要素不齐全的,当即告知文件代拟稿起草部门,并提出具体修改建议。如果确定发文,则开始正式审核。对于较复杂的文稿,审核和集体讨论的过程也可能反复多次。公文审核过程中,严格实行退文制度。凡发现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将公文退回有关部门:(1)不宜以市委或市委办文件形式发文的;(2)符合发文条件但内容需要做进一步研究和修改的,退回起草部门按照审核意见修改完善后重新报送,重新报送时应当一并报送修改情况说明;(3)被征求意见部门重视程度不够、把关不严,所反馈意见不准确或者前后反馈的意见发生颠覆性改变的,退回相关部门重新提出意见并作出书面说明;12
(4)前期审核部门把关不严、文件存在重大问题的,退回前期审核部门重新把关,并就重新审核把关的情况作出说明;(5)存在办理程序不规范、报送材料不齐全、定密不准确不规范,以及其他需退文的情形的,退回有关部门重新研究办理。
三是补充完善。初步审核后,应当将“花脸稿”送印清样,并认真点校。同时根据文件稿形成过程中有关情况,对文件稿作进一步的补充完善。比如文件稿起草过程中曾经征求过哪些相关职能部门的意见,如果认为起草部门征求意见不够全面,或者考虑到文件稿内容比较重要,还有必要征求其他部门的意见。对于一些事项重要、涉及面大的文件稿,征求意见的部门范围可以适当扩宽一些。这些部门在涉及本部门工作领域方面有充分的发言权,征求他们意见的目的,一方面为了使文件稿中的政策、规定更加符合实际;另一方面是对制发这份文件进行预先告知,使他们提前掌握有关情况,便于考虑贯彻落实等问题。征求意见一般采取发函的方式,也可以采取主动登门当面听取意见,或者召开部门座谈会进行讨论等方式。有些党内法规、行政规章、规范性公文和关系广大人民群众切实利益的文件稿,还可以通过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召开听证会、网上征询等形式,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不断修改完善相关政策措施,确保各级党政机关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各部门各方面意见反馈后,先区分这些意见中的文字性修改和实质性修改意见。对于文字性修改意见,可以斟酌吸收;对于实质性修改意见,则需要退回起草部门,请他们与相关部门协商一致,或者对相关政策措施再作论证。如果起草部门与相关部门经多次沟通协商,仍不能就文件稿内容达成一致意见,经请示市委领导同志同意,办公室可以介入协调工作,努力使部门的意见协商一致。
四是呈请报批。文件稿经过反复修改、协商一致后,就可以报批了。办公室需要向机关负责同志报送请示,说明文稿的由来、领导同志的意见、会议审核情况、主要问题处理意见、协调情况、审核情况、对签发人的建
议等,报批的请示连同文件稿清样一并报请发文机关负责同志审批。负责同志在审批过程中还有可能对文件稿作出修改,或者提出询问,办公室要及时落实负责同志的指示、要求。
二、关于党内法规工作
(一)党内法规工作概要 1.什么是党内法规
党内法规是党的中央组织以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规范党组织的工作、活动和党员行为的党内规章制度的总称。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是制定其他党内法规的基础和依据。
2.党内法规的层级
党内法规的名称为党章、准则、条例、规则、规定、办法、细则。党章对党的性质和宗旨、路线和纲领、指导思想和奋斗目标、组织原则和组织机构、党员义务和权利以及党的纪律等作出根本规定。准则对全党政治生活、组织生活和全体党员行为作出基本规定。条例对党的某一领域重要关系或者某一方面重要工作作出全面规定。规则、规定、办法、细则对党的某一方面重要工作或者事项作出具体规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党内法规,称为规则、规定、办法、细则。
3.什么是党内法规工作
党内法规工作内涵丰富,从顶层设计上看,中共中央印发《关于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意见》提出,到建党100周年时,形成比较完善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高效的党内法规制度实施体系、有力的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保障体系(简称“三大体系”建设),党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的能力和水平显著提高。从实际工作上看,主要包括公文审核、备案审查、文件清理、中省部署的新的党内法规工作任务等工作。
(二)党内法规工作核心业务
党内法规工作的核心业务:一是党内规范性文件审核把关;二是党内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三是党内规范性文件清理;四是中省部署的新的党内法规工作任务。这里只简要介绍前面两项业务。
1.党内规范性文件审核把关
根据党内法规规定,市县一级党委及其党委各部门可依据党内法规制定规范性文件,这就要求市县党委及其党委各部门的党内法规工作机构,要对党委及其党委部门下发的党内规范性文件进行逐条审核,除了对文件文字、格式进行严格把关外,更重要的是要把好文件的政治关、政策关、法律关。
(1)审核文稿是否同党章和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相抵触。“抵触”主要指制定的党内规范性文件同上位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精神背道而驰。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在党内具有最高权威性和最大约束力。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是党的意志和人民意志的具体体现,是党的主张和人民利益的集中反映,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严格遵循。
(2)审核文稿是否同宪法和法律不一致。合宪性和合法性是党内规范性文件的内在要求,对宪法和法律确立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党内规范性文件必须坚持和遵循;对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基本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和社会制度,党内规范性文件必须贯彻和维护;对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党内规范性文件不得限制和剥夺;对宪法和法律设定的公民的基本义务和责任,党内规范性文件不得变通和免除。
(3)审核文稿是否同上位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相抵触。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是有位阶之分,不同位阶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效力不同。党内规范性文件不得同上位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相抵触,包括两层意思:一是上位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已就特定事项作出明确规定的,党内规范性文件不得与上位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内容相矛盾或者
不一致;二是上位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就特定事项只明确了原则但未作具体规定的,党内规范性文件不得违背上位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确立的原则和精神。
(4)审核文件规定的内容是否明显不当。“明显不当”是指党内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内容虽然没有明显和直接违反党章和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违反宪法和法律以及上位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但明显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明显不符合本地本部门实际,或者可能在群众中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等等。
制发党内规范性文件时,应当注意和避免以下九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及其相关政策。如m市某文件规定受益财政根据企业缴纳税收给予一定年限的先征后返政策,不符合财政收支管理的相关规定,违反了《国务院关于纠正地方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的通知》等规定。
二是违反财政法律法规及其相关政策。如m市某文件稿起草中提出“各级人员经费……要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而逐步增加”的政策,违反了中央关于今后文件中不得有经费与财政收入增长挂钩的规定。
三是违反评比达标表彰的有关规定。如不少乡镇、单位的文件里都有习惯规定开展评比表彰达标的内容,违反了上级关于“市州、县市区、乡镇(街道)党委(工委)、政府(办事处)及其部门不得开展评比表彰达标活动”的要求。
四是违反津补贴发放和奖金发放的有关规定。如有些乡镇、街道以党委、政府(办事处)名义下发的规范性文件里都有规定津补贴发放和加班补助的内容,违反了有关规定,或者其中规定的奖励政策与中、省现行政策不符。
五是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及其相关政策。如某县某文件关于国有土地定向出让的政策,违反了“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16
以及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的规定。
六是违反领导干部问责相关规定。如前几年m市某文件规定被问责的市管干部就地免职,不符合党内法规规定。
七是违反编制管理相关规定。如某县某文件中提出关于机构编制设置的要求,违反了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机构编制管理的通知》关于“为党委、政府代拟文件及制定规范性文件时,不得就机构编制设置和编制数量提出具体意见”的要求。
八是违反党员培训相关规定。如m市某文件稿在起草过程中提出对干部个人在职教育和深造给予经费等相应政策支持,违反了《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中“干部个人参加社会化培训,费用一律由本人承担,不得由财政经费和单位经费报销,不得接受任何机构和他人的资助或变相资助”的要求。
九是违反制定权限规定。如m市mou年某文件提出免收白蚁防治费,违反了国家关于税收减免权限为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的法定规定(比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发布减免相关税费文件提前了半年时间)。
2.党内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
备案审查是中央为确保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的统一性、严肃性、权威性而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部署。对党内规范性文件实行备案审查,有利于消除“红头文件”违法违规现象,维护党的形象和公信力。
开展党内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必须要做到以下几点。一是坚持有件必备。凡属于报送备案范围的党内规范性文件,都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要求报送m市委备案,杜绝不报、迟报、漏报和选择性报备的现象。按照省委、m市委关于党内规范性文件备案报送的有关规定,党内规范性文件印发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必须将备案报告、正式文本和制定说明一式三份,连同电子文本报m市委办公室文电(法规)科。备案资料准备
齐全后,要进行密封并标注密级,交机要邮局或派专人送达,信封上应标明“备案”字样。二是坚持有备必审。m市委办文电(法规)科对各县市区委、市纪委、市委各部委报送的党内规范性文件,按照审核市委规范性文件要求,从合规性、合法性、合理性等方面入手严格审核。从报送m市委备案审查的文件反馈的情况来看,全市党内规范性文件整体制定质量在提升,但也存在违反领导干部问责规定、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违反编制管理有关规定、违反评比表彰达标有关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等七大类问题。三是坚持有错必纠。发现问题最终还是为了解决问题。对备案审查发现的问题实行“零容忍”,发现一起坚决纠正一起,确保“有错必纠”真正落实到位,切实维护党委决策的权威性,维护党委的形象。
第二篇:新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法规比较研究
新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法规比较研究
——以1996、202_、202_颁布的三部公文法规为例袁肖肖2010133139公共事业管理公管1011班
摘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于202_年4月26日印发了《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简称“新《条例》”),统一了党政机关公文处理规范。本文对1996年《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简称“旧《条例》”)、202_年《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简称“旧《办法》”)、202_年《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简称“新《条例》”)进行了比较研究,帮助读者学习《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
关键词:党政机关公文处理比较研究
与1996年的旧《条例》和202_年的旧《办法》相比,202_年的新《条例》有了一些新的变化。这些变化使得新条例更为严谨、科学,对推进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必将发挥重要作用。比较旧《条例》、旧《办法》、新《条例》,了解并掌握其中出现的新变化,对正确领会和贯彻新条例的精神,做好新时期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统一了党委和政府系统的公文处理办法
此前,党、政机关在公文处理上所遵循的法规不同,分别遵循旧《条例》和旧《办法》。202_年发布的新《条例》将党和政府系统的公文处理规范统一起来,实现了党的机关和行政机关的公文种类、格式标准、行文规则、办文流程和管理要求的统一。新《条例》的颁布将对我国公文处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产生深远影响,在提高我国公文处理工作效率和质量的道路上向前迈进一大步,彻底解决了我国公文处理长期以来党政不一的问题。
二、增加了公文种类
1996年旧《条例》有14种文种,分别是决议、决定、指示、意见、通知、通报、公报、报告、请示、批复、条例、规定、函、会议纪要等,202_年旧《办法》有13种文种,分别是命令(令)、决定、公告、通告、通知、通报、议案、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会议纪要等,202_年新《条例》有15种文种,分别是决议、决定、命令(令)、公报、公告、通告、意见、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议案、函、纪要等。新《条例》的公文种类有行政机关的13种增加至15种。增加了“决议”和“公报”,同时将“会议纪要”改为“纪要”,原有13种的使用范围与原《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规定基本相同。
三、调整了公文的组成要素
新《条例》18个: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志、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页码。
旧《条例》17个:版头、份号、密级、紧急程度、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印发传达范围、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制版记。
旧《办法》17个: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
新《条例》增加了“份号”、“发文机关署名”、“页码”,减少了“主题词”。旧《办法》虽未对“份号”、“页码”作出规定,但实际工作中一直在使用。不标识“共印XX份”,取消主题词,取消半腰式上行文版头,成文时间改为用阿拉伯数字标识。增加了不加盖公章的公文格式。
四、谋篇布局方面更加科学合理
新《条例》共8章42条,分别是总则、公文种类、公文格式、行文规则、公文拟制、公文办理、公文管理、附则等8章;旧《条例》共12章40条,分别是总则、公文种类、公文格式、行文规则、公文起草、公文校核、公文签发、公文办理的传递、公文管理、公文立卷归档、公文保密、附则等12章;旧《办法》共9章57条,分别是总则、公文种类、公文格式、行文规则、发文办理、收文办理、公文归档、公文管理、附则等9章。
五、行文规则方面增加了一些具体规定
上行文“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机关”,旧《办法》只对请示作此规定。党委、政府的部门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应当经本级党委、政府同意或者授权。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如需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请示,应当提出倾向性意见后上报,不得原文转报上级机关。不得以本机关负责人名义向上级机关报送公文。属于党委、政府各自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不得联合行文。
六、在版式、格式的统一与规范上取得新突破
1)公文用纸得到统一,统一为A4纸。
2)格式要素称谓得到统一,如旧《条例》发文机关标志叫“版头”,旧《办法》叫“发文机关标志”,而现在统一称之为“发文机关标志”。
3)格式要素标注位置统一,如旧《条例》秘密等级、紧急程度等标注在左上角,而旧《办法》则标注在右上角,现统一标注在左上角。
4)成文日期标注统一为阿拉伯数字。旧《条例》用阿拉伯数字,而旧《办法》用小写汉字。
5)公文中涉及汉字、数字、标点符号、计量单位、外文字符等参照相应国家标准。
七、公文拟制更加强调程序规范
公文文稿签发前,应当由发文机关办公厅(室)进行审核。审核的重点是:
1)行文理由是否充分,行文依据是否准确。
2)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是否完整准确体现发文机关意图;是否同现行有关公文衔接;所提政策措施和办法是否切实可行。
3)涉及有关地区或者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是否经过充分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
4)文种是否正确,格式是否规范;人名、地名、时间、数字、段落顺序、引文等是否准确;文字、数字、计量单位和标点符号等用法是否规范。
5)其他内容是否符合公文起草的有关要求。机关负责人应当主持、指导重要公文起草工作。在签发环节强调重要公文和上行文由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旧《办法》只对上行文作此规定。党委、政府的办公厅(室)根据党委、政府授权制发的公文,由受权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签发。
八、体现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精神
文种根据实际做出适当的取舍。
旧《条例》14种文种:决议、决定、指示、意见、通知、通报、公报、报告、请示、批复、条例、规定、函、会议纪要。
2)旧《办法》13种文种:决定、通知、通报、通告、公告、请示、批复、报告、意见、函、会议纪要、议案、命令(令)。
3)新《条例》15种文种:决议、决定、命令(令)、公报、公告、通告、意见、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议案、函、纪要。
新《条例》取消了条例、规定、指示3个文种,取消了公文标题中对“标点符号”使用的限定,取消了公文主题词。
九、文种用途表述的更简洁精炼
1.通知:
新《条例》:适用于发布、传达要求下级机关执行和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批转、转发公文。
旧《条例》:用于发布党内法规、任免干部、传达上级机的指示、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发布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有关单位共同执行或者周知的事项。
旧《办法》:适用于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需要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任免人员。
2.通报:
新《条例》: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况。
旧《条例》: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交流重要情况。
旧《办法》: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者情况。
3.通告:
新《条例》: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旧《条例》:无该文种
旧《办法》:适用于公布社会各有关方面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4.公报:
新《条例》:适用于公布重要决定或者重大事项。
旧《条例》:用于公开发布重要决定或者重大事件。
旧《办法》:无该文种
5.决定:
新《条例》: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旧《条例》: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安排。
旧《办法》: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做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6.决议:
新《条例》:适用于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
旧《条例》:用于经会议讨论通过的重要决策事项。
旧《办法》:无该文种
7.纪要:
新《条例》:适用于记载会议主要情况和议定事项。
旧《条例》:用于记载会议主要精神和议定事项。
旧《办法》:适用于记载、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
8.命令(令):
新《条例》:适用于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措施、批准授予和晋升衔级、嘉奖有关单位和人员。
旧《条例》:无该文种
旧《办法》:适用于依照有关法律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嘉奖有关单位及人员。
9.报告:
新《条例》: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旧《条例》: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建议,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旧《办法》: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十、涉密公文传递渠道更明确具体。
新《条例》规定,“涉密公文应当通过机要交通、邮政机要通信、城市机要文件交换站或者收发件机关机要人员传递,通过密码电报或者符合国家保密规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传输”。旧《办法》未提及涉密 公文的传递渠道,旧《条例》则规定为“秘密公文应当通过机要交通(或机要通信)传递、密电传输或者计算机网络加密传输,不得密电明传、明电密电混用”。
十一、更加重视建立健全公文管理制度,尤其强调公文管理工作的安全保密。新《条例》在第七章“公文管理”中规定:“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本机关公文管理制度,确保管理严格规范,充分发挥公文效用”。旧《办法》第四十五条表述为“文秘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机关公文处理的有关制度”,旧《条例》则无有关制度建设的规定。
相比旧《办法》和旧《条例》,新《条例》尤其强调公文管理工作的安全保密。新《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设立党委(党组)的县级以上单位应当建立机要保密阅文室,并按照有关保密规定配备工作人员和必要的安全保密设施设备。”第三十条规定:“公文确定密级前,应当按照拟定的密级先行采取保密措施。确定密级后,应当按照所定密级严格管理。”第三十一条规定:“涉密公文公开发布前应当履行解密程序。公开发布的时间、形式和渠道,由发文机关确定。”第三十二条规定:“绝密级公文一般不得复制、汇编,确有工作需要的,应当经发文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批准。”上述规定都是旧《办法》和旧《条例》中所没有的。
十二、在公文的撤销和废止、发文单位立户及销户上有新要求。
新《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公文撤销和废止,由发文机关、上级机关或者权力机关根据职权范围和有关法律法规决定。”第三十七条规定:“新设立的机关应当向本级党委、政府的办公厅(室)提出发文立户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列为发文单位,机关合并或者撤销时,相应进行调整。”相比旧《办法》和旧《条例》,这些规定都是新增的。
十三、新《条例》内容注重继承与创新相结合新《条例》在公文文种的取舍上注重继承保留,其中15个文种,即决议、决定、命令(令)、公报、公告、通告、意见、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议案、函、纪要,都是从旧《条例》《办法》中继承保留下来的,而且其中的意见、请示、公告、议案、批复、函这6个文种适用范围的表述也没变化,仍按旧《条例》、旧《办法》中的内容表述。又如,新《条例》第七章公文管理第二十八条要求“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本机关公文管理制度”,就是继承旧《办法》第八章公文管理第四十五条的内容。新《条例》第七章公文管理第三十三条关于公文撤销和废止的内容,也是继承了旧《办法》中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精神。新《条例》的创新亮点就更多了。例如,新《条例》第四章行文规则中,在总结旧《条例》、旧《办法》行文规则布局经验做法的基础上,创新布局,在行文规则摆列顺序上按照行文方向来布局。展现在新《条例》中的是:行文的总规则两款,向上级机关行文应当遵循的规则六款,向下级机关行文应当遵循的规则五款,平级机关之间行文应当遵循的规则两款,其他行文规则一款。这个行文规则排序的变化创新,层次清晰,好记好用,无疑是新《条例》在创新方面的一大新亮点。
十四、新《条例》对公文处理工作提出了新要求
一是在第五章公文拟制中增加了前置审核公文文稿的规定,针对“需要发文机关审议的重要公文文稿”,明确规定“审议前由发文机关办公厅(室)进行初核”。这一条规定是在认真总结以往公文办理工作的经验教训基础上对公文办理提出的新要求。在公文办理的实践中,经常存在着提交会议审议的重要文稿绕过上级机关办公厅(室)初审就匆忙上会的现象,结果文稿经常出现问题。有问题的公文文稿如果直接提交发文机关审议,不但浪费发文机关和领导同志的时间和精力,而且还可能损害机关形象、影响工作效果。因此,比较现实可行的方法,就是在重要公文文稿提交审议之前,由上级机关的办公厅(室)先进行细核。二是
在第六章第二十五条发文办理的主要程序中增加了“核发”的内容,即“公文印制完毕,应当对公文的文字、格式和印刷质量进行检查后分发”。犹如产品出厂前最后一道检验产品是否合格的工序,以确保党政机关公文的质量。三是为了使党政机关的办公厅(室)开展发文立户管理工作有依据,新《条例》第三十七条中对新设立的党政机关发文立户申请、审查等程序作出规定。这些新表述、新要求,拓宽了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领域,丰富了公文处理工作的内涵。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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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1996-5-3.[2].国务院关于发布《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国发[202_]23号)[Z].202_-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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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_]14号)[Z].202_-4-16.[4].胡明波.《<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特点研究》[J].《档案学通讯》,南京师范大学文学院,202_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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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徐军.《新旧党政机关公文比较研究》[J].《重庆工贸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2_年第2期
第三篇:最新202_党政机关公文格式解读讲义
本讲义依据202_年6月29日发布的《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GB/T9704-202_,编写了公文格式变化口诀,并指出由于党、政机关以往行文习惯的不同而在部分条款执行上的一些差异。
党政机关公文格式解读
兵团党委党校办公室秘书科
202_年7月4日
公文纸张及排版印制要求:
(1)采用国际标准A4型用纸(210mm×297mm)。(2)正文用3号仿宋体,标题用2号小标宋,文中如有小标题可用3号小标宋体字或黑体字,从左至右横写横排,一般每面排22行,每行排 28个字。(3)排版时版面尺寸要标准。幅面:210mm×297mm 版心:156mm×225mm 上白边(天头)37mm 左白边28mm 下白边35mm 右白边26mm
— 1 — 《党政机关公文格式》主要变化口诀:
☉公文格式新国标:《党政机关公文格式》GB/9704-202_ 代替《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
☉主题词儿不再标:删除主题词格式要素
☉密级紧急左上角:密级、紧急程度从右上角改为左上角 ☉印章署名要齐全:增加发文机关署名格式要素 ☉成文日期用数字:成文日期用阿拉伯数字标注 ☉公文页码不可少:增加页码格式要素
公文要素:
国标将组成公文的各要素划分为“版头”(红色反线以上)、“主体”、“版记”三部分。眉首由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志 发文字号、签发人等要素组成。主体由公文标题、主送机关 正文、附件说明、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时间、印章、附注、附件等要素组成。版记由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印发日期等要素组成。
公文要素—版头部分:
1.份号:公文印制份数的顺序号,即将同一文稿印刷若干份时每份公文的顺序编号。涉密公文应当标注份号。
—— 份号顶格编排在版心左上角第一行,用阿拉伯数字。2.密级和保密期限:公文的秘密等级和保密的期限。涉密公文应当根据涉密程度分别标注“绝密”“机密”“秘密”和保密期限。保密期限是对公文秘密等级时效规定的说明。密级顶格编排在版心左上角第二行。
3.紧急程度:公文送达和办理的时限要求。根据紧急程度,紧急公文应当分别标注“特急”“加急”,电报应当分别标注“特提”“特急”“加急”“平急”。紧急程度编排在版心左上角或密级的下一行。公文同时标识密级与紧急程度时,份号顶格编排在版心左上角第一行,密级顶格编排在版心左上角第二行,紧急程度顶格编排在版心左上角第三行。4.发文机关标志: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加“文件”二字组成。联合行文时,发文机关标志可以并用联合发文机关名称,也可以单独 用主办机关名称。发文机关标志居中红色套印在文件首页上端。联合行文时,发文机关标志可以并用联合发文机关名称,“文件”二字编排在发文机关名称右侧,上下居中排布。党的机关可以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作为发文机关标志,不加“文件”二字。这是因为《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取消了各级党的机关以往大量使用的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加括号标明文种的版头
— 3 — 形式,而改用这种形式。
5.发文字号:发文字号是发文机关按照发文顺序编排的顺序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发文顺序号加“号”组成。年份、序号用阿拉伯数字标识;年份应标全称,用六角括号“„ ‟”括入;序号不编虚位(即1不编为001),不加“第”字。联合行文时,使用主办机关的发文字号。发文字号编排在发文机关标识下空二行,居中排布。
发文字号之下4mm 处印一条与版心等宽的红色分隔线。6.签发人:上行文应当标注签发人姓名。签发人是在上报的公文中批准签发的领导人姓名。签发人必须是本机关正职或主持工作的领导。签发人平行排列于发文字号右侧。发文字号居左空一字,签发人姓名居右空一字;“签发人”用3号仿宋体字,签发人后标全角冒号,冒号后用3号楷体字标识签发人姓名。如有多个签发人,签发人姓名按发文机关的排列顺序依次均与顺排,一般每行两个姓名,下移红色分隔线,应使发文字号与最后一个签发人姓名处在同一行并使红色分隔线与之的距离为4mm。
7.标题:即对公文主要内容准确、简要的概括。由发文机关名称、事由和文种组成。
位于红色分隔线下空二行,用2号小标宋体字,可分一行或—— 多行居中排布;标题排列应当使用梯形或菱形,不应使用长方形或沙漏形。回行时,要做到词义完整。
(1)完整结构:发文机关+事由(表明文件主要内容)+文种;发文机关和事由有时可省略,唯一不能省略的是文种。(2)公文标题要正确选用文种。
(3)“事由”的结构:“关于…..的”,要求准确概括公文内容。(“关于”在发文机关后)。
8.主送机关: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应当使用机关全称、规范化简称 或者同类型机关统称。编排在标题下空一行,左侧顶格3号仿宋体字编排,回行时仍顶格。最后一个主送机关名称后标全角冒号。
注:(1)主送机关是指对公文负有处臵、答复或执行责任的机关;
(2)顶格,回行仍顶格;
(3)全称或规范化简称或同类型机关的统称。9.正文:公文的主体,用来表述公文的内容。
在主送机关下一行,每自然段左空二字,回行顶格,数字、年份不回行。正文以3号仿宋体字,一般每面排22行,每行排28字。文中如有小标题可用3号小标宋体字或黑体字。(1)正文一般由三部分组成:原由+事项+结尾。
— 5 —(2)引文:先引标题,后引发文字号。
(3)日期:要求用阿拉伯数字写明具体的年月日,不能把202_年写“05 年”。(4)结构层次序数:
第一层:汉字“一”,第二层:汉字加括号“
(一)” 第三层:阿拉伯数字“1.”,第四层:阿拉伯数字加括号“(1)”(5)公文中标点符号、计量单位和数字的用法 标点符号的用法应符合GB/T 15834 计量单位的用法应符合GB 3100、GB3101和GB 3102.1-13 数字用法应符合GB/T 15835 10.附件说明:公文附件的顺序号和名称。公文如有附件,在正文下空一行左空二字用3号仿宋体字标识“附件”,后标全角冒号和名称。附件如有序号使用阿拉伯数字(如“附件: 1.××××× ”);附件名称后不加标点符号。附件说明处的标题应与附件本身的标题相一致。11.发文机关署名:署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12.成文时间:署会议通过或者发文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日期。联合行文时,署最后签发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日期。成文日期编排在正文之下,空二行右空四字,用阿拉伯数字标全。成文时间以领导人签发的日期为准。联合行文以最后签发机关领导人签发的日期为准,电报则以发出的日期为准。
—— 13.印章:公文中有发文机关署名的,应当加盖发文机关印章,并与署名机关相符。电报可以不加盖印章。联合上报的公文,可以由主办机关加盖印章,联合下发的公文,发文机关都应加盖印章。加盖印章应上距正文(或附件说明)一行内,端正、居中、下压成文时间,印章用红色。联合行文时,应将各发文机关名称(可用简称)排在发文时间和正文(或附件说明)之间。主办机关印章在前,每排最多排3个印章,两端不得超出版心,印章之间互不相交或相切;最后一个印章居中下压成文日期。党的机关有特定发文机关标志的普发性公文可以不加盖印章。
14.附注:是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如公文的发放范围、政府信息公开 方式、联系人和联系电话等。公文如有附注,用3号仿宋体字,居左空二字加圆括号编排在成文时间 下一行。
“请示”件应在附注处注明联系人和电话。15.附件:公文正文的说明、补充或者参考资料。附件应与公文正文一起装订,并在附件左上角第一行顶格标识“附件”,有序号时标识序号;附件的序号和名称前后标识应一致。如附件与公文正文不能一起装订,应在附件左上角第一行顶格编排公文 的发文字号并在其后标识附件(或带序
— 7 — 号)。
16.抄送机关:除主送机关外需要执行或者知晓公文内容的其他机关,应当使用机关全称、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机关统称。公文如有抄送,一般用4号仿宋体字,左空一字标识“抄送”,后标全角冒号;抄送机关间用逗号隔开,回行时与冒号后的抄送机关对齐;在最后一个抄送机关后标句号。17.印发机关和印发时间:公文的送印机关和送印日期。设在公文末页最后一行。一般用4号仿宋体字,印发机关左空一字,印发时间右空一字。印发时间以公文付印的日期为准,用阿拉伯数字标识。
18.页码:页码就是公文页数顺序号。一般用4号半角宋体阿拉伯数字编排在版心下边缘之下,数字左右各放一条一字线,一字线距版心下边缘7mm。单页码居右空一字,双页码左空一字。
公文格式常见错情:
1.没有发文机关标识(非红头文件)2.发文字号不规范
3.上行文(请示、报告、意见)没有签发人 4.公文标题缺要素、用词不当
5.正文错别字、层次不当、字体字号不规范
—— 6.附件格式不规范 7.日期格式不规范
8.抄送不规范(乱抄报、抄送领导个人、内部抄送)9.版记要素不全、多余
第四篇: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解读
为统一党机关和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202_年4月6日,中办、国办联合印发了《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同时废止了1996年中办印发的《....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和202_年国务院印发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条例》的发布施行,对推进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必将发挥重要作用。与《办法》对比,《条例》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重新定义了公文处理相关概念
《办法》规定,“公文处理是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也就是说公文处理由公文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工作组成。
《条例》规定,“公文处理工作是指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其中,公文拟制包括起草、审核、签发3个环节(在《办法》中,这3个环节均隶属发文办理)。《条例》同时将整理(立卷)、归档划归公文办理范畴。经此调整,公文处理工作由公文拟制、公文办理、公文管理组成。
二、增加了公文种类
《办法》规定公文种类有13种,《条例》规定文种为15种,增加了“决议”和“公报”,同时将“会议纪要”改为《纪要》。原有13个文种的适用范围与《办法》的规定基本相同。
三、调整了公文格式要素
《条例》规定,“公文一般由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志、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页码等组成。”
从格式要素看,增加了“份号”、“发文机关署名”、“页码”,减少了“主题词”。考虑到《办法》虽未对“份号”、“页码”作出规定,但实际工作中一直在使用,属于增加的要素只有“发文机关署名”。
格式要素的应用有以下变化:一是规定涉密公文应当标注份号(《办法》只要求对绝密、机密公文标注份号);二是规定紧急公文应当分别标注“特急”“加急”(《办法》要求标注“特急”“急件”);三是规定联合行文时发文机关标志可以单独用主办机关名称;四是明确规定公文标题应标发文机关(《办法》未作强制性要求);五是规定有特定发文机关标志的普发性公文可以不加盖印章。
公文的版式以及格式要素的具体应用,《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将作详细规定(该国家标准尚在编制中)。
四、行文规则方面增加了一些具体规定
《条例》减少了“行文规则”一章的条目,但增加了一些具体规定,主要有:上行文“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机关”(《办法》只对请示作此规定);“党委、政府的部门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应当经本级党委、政府同意或者授权”;“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如需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请示,应当提出倾向性意见后上报,不得原文转报上级机关”;“不得以本机关负责人名义向上级机关报送公文”;“属于党委、政府各自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不得联合行文”。
五、公文拟制更加强调程序规范
在“起草”环节强调,“一切从实际出发,分析问题实事求是,所提政策措施和办法切实可行”;“深入调查研究,充分进行论证,广泛听取意见”;“机关负责人应当主持、指导重要公文起草工作”。
在“审核”环节强调,“需要发文机关审议的重要公文文稿,审议前由发文机关办公厅(室)进行初审。”在“签发”环节强调,“重要公文和上行文由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办法》只对上行文作此规定);“党
委、政府的办公厅(室)根据党委、政府授权制发的公文,由受权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签发。”
六、简化了公文办理的环节
在“收文办理”中,将“审核”改为“初审”,将“分办”、“批办”并入“承办”,并增加了“传阅”、“答复”2个环节。
“发文办理”的环节由8个减少为4个,其中,“起草”、“审核”、“签发”3个环节列入“公文拟制”,“用印”并入“印制”。
《条例》将发文办理的“分发”改为“核发”,规定:“公文印制完毕,应当对公文的文字、格式和印刷质量进行检查后分发。”
七、公文管理更加注重安全保密
《条例》在第七章“公文管理”中着重强调了有关保密规定,提出了设立保密室和阅文室的要求,对公文定密和解密、密级文件的复制和汇编、公文的销毁和移交、新设立单位的发文立户等作出具体规定。
公文写作的大变革——解析《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
娄性诚
202_年4月1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颁发了《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通知》(中办发〔202_〕14号),发布了《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共8章,42条,综合了《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以下分别简称《行政》、《党务》)的大多数条文,在《行政》、《党务》的基础上对公文的写作、处理过程进行了完善和统一。《条例》的发布,标志着党政公文合二为一,这是我国党政机关的一件大事,也是教育界、写作界的一件大事;这不仅是法定公文的权威性、严肃性在形式上的重要体现,也是公文处理手段逐步科学化的客观需要;对于促进党政机关办公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和提高工作效率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因此,我们必须高度重视,认真学习,明确要求,为保证《条例》能够顺利实施做好全面的准备。为了尽快熟悉掌握《条例》内容,笔者把它与《行政》、《党务》做了对比,现将不同之处梳理如下,就教于同行。
一、公文的概念发生了变化
以前我们把公文分为法定公文和非法定公文;法定公文又分为国家行政机关公文、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人大机关公文、军队机关公文等。《条例》把行政机关公文和党的机关公文合称为党政机关公文,统一要求,统一格式,这就意味着原来的法定公文少了一种,使“法定公文”概念的外延缩小了。
二、公文的种类有增减
关于公文的种类,《行政》有命令(令)、决定、公告、通告、通知、通报、议案、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会议纪要13种;《党务》有决议、决定、指示、意见、通知、通报、公报、报告、请示、批复、条例、规定、函、会议纪要14种;《条例》有决议、决定、命令(令)、公报、公告、通告、意见、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议案、函、纪要15种。《条例》比《行政》增加了决议、公报2种;比《党务》增加了命令(令)、公告、通告、议案4种,减少了指示、条例、规定3种。
三、公文的格式变化较大
从组成公文的要素来看,《行政》17个,《党务》16个,《条例》18个。《条例》比《行政》增加了署名、页码,减少了主题词;比《党务》增加了附件说明、附注、页码,减少了主题词。三份文件相比,不同之处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发文机关标志
《条例》:“发文机关标志。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加„文件‟二字组成,也可以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联合行文时,发文机关标志可以并用联合发文机关名称,也可以单独用主办机关名称。” 《行政》:“发文机关标识应当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联合行文,主办机关排列在前。”不同之处:一是“标识”,现称为“标志”;二是原来不加“文件”二字,现可以加,也可以不加;三是以前联合行文几个单位的名称都要排,把主办单位排在前面,现在是可以单独使用主办机关名称。《党务》称发文机关标志为“版头”,“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加„文件‟二字或者加括号标明文件组成”,“联合行文,版头可以用主办机关名称,也可以并用联署机关名称。在民族自治地方,发文机关名称可以并用自治民族的文字和汉字印制”。区别之处主要是不再使用括号标明文种;关于少数民族文字的使用,《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公文,可以并用汉字和当地通用的少数民族文字”,包括公文的所有文字,不仅仅限于标题。
(二)标题
对标题内容的要求三份文件基本一致,只是《行政》规定:“公文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而《条例》《党务》均无此要求。言下之意是:以后党政公文的标题根据需要可以加标点符号。
(三)发文机关署名
《条例》:“署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党务》与此相同;《行政》对此没有规定,在实际行文中都不署名,只加盖公章。以后必须署名。
(四)印章
《条例》:“有特定发文机关标志的普发性公文和电报可以不加盖印章。”《党务》:“除会议纪要和印制的有特定版头的普发性公文外,公文应当加盖发文机关印章。”《行政 》:“除„会议纪要‟和以电报形式发出的以外,应当加盖印章。”不同点主要是《条例》没有把会议纪要(《条例》称“纪要”)列入不需加盖公章的情形和文种,也就是说以后的纪要也需要加盖公章。
(五)主题词
《行政》、《党务》都规定公文要标注主题词,而《条例》第九条的公文要素中,没有把主题词列入,也就是说公文的主题词已经被取消,这是《条例》的最大亮点。主题词是办公自动化的产物,主要供制作公文索引和计算机检索文件之用,随着科技的进步,主题词已经失去了检索功能,完成了它的历史使命,退出了舞台。从此以后,我们不再为查阅大量的主题词而烦恼,也不再为主题词标注是否正确而担心。作为文秘人员,笔者也深受其累,曾在《应用写作》202_年第6期发表《话说公文的主题词》,认为公文的主题词已经是一种摆设,取消主题词既不影响公文的表达效果,更不会影响公文的执行力,反而可以减少公文的制作成本,减轻公文制作者的负担,提高公文的时效性。
(六)其他方面
原《党务》有印刷份数,《行政》没有,《条例》的公文要素中也没有印刷份数,而把《行政》、《党务》都没有提出的“页码”,作为公文的要素之一。
在用纸规格上,《行政》为A4;《党务》为16K,也可用A4;《条例》统一为A4。
四、行文规则有补充
《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如需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请示,应当提出倾向性意见后上报,不得原文转报上级机关”。《行政》、《党务》均无此要求。这一条款有利于提高公文的时效性,杜绝了不负责任的做法,使行文更加规范、有效。
五、收文办理程序更加完善
《条例》的收文办理程序中有“答复”条款:“公文的办理结果应当及时答复来文单位,并根据需要告知相关单位。”《行政》、《党务》对此都没有专项规定。《条例》的这一条款,对提高公文的权威性、时效性将会起到积极作用。
长期以来,由于党政公文要求不统一,公文用纸、格式要素、标志位置、字号大小、行文形式等有较大差异,导致公文格式混淆等问题十分突出;对地方党政机关公文处理、规范管理、文件传阅、立卷归档、文秘工作的开展及文秘人员培训等带来诸多不便;党政机关、部门联合行文到底采用哪种格式,往往难以协调,文秘人员在送
审过程中经常需要多次更改格式,难以适从。为此,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通过广泛调研,听取意见,达成共识,联合制定了《条例》,结束了党政公文在写作、处理过程中的混乱现象。《行政》、《党务》于202_年7月1日起停止执行,同时停止执行的应该还有《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格式》,因为《条例》第十条规定:公文的格式按《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执行,目前虽然尚未看到这个标准,但为了与《条例》同步实施,这个标准肯定会在近日出台。以后,党政机关要按照新的标准写作和处理公文,应用文写作教师要按新的要求进行教学,所有关于党政机关公文写作的教材将改版修订。这不能不说是公文写作的一次大变革。
(作者:贵州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教授)编辑:范增友
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202_版)
党政机关公文格式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2_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对GB/T 9704—1999《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进行修订。本标准相对GB/T 9704—1999主要作如下修订:
a)标准名称改为《党政机关公文格式》,标准英文名称也作相应修改;b)适用范围扩展到各级党政机关制发的公文;
c)对标准结构进行适当调整;
d)对公文装订要求进行适当调整;
e)增加发文机关署名和页码两个公文格式要素,删除主题词格式要素,并对公文格式各要素的编排进行较大调整;
f)进一步细化特定格式公文的编排要求;
g)新增联合行文公文首页版式、信函格式首页、命令(令)格式首页版式等式样。
本标准中公文用语与《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的用语一致。
本标准为第二次修订。
本标准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提出。
本标准由中国标准化研究院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标准化研究院、中共中央办公厅秘书局、国务院办公厅秘书局、中国标准出版社。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房庆、杨雯、郭道锋、孙维、马慧、张书杰、徐成华、范一乔、李玲。
本标准代替了GB/T 9704—1999。
GB/T 9704—1999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T 9704—1988。
[附件下载]共22页。
第五篇: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
两者区别:
1.《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是全新的首次统一党政机关公文处理规范标准。
2.在“文种”方面,在《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13个文种基础上,增加了党委的“决议”和“公报”两个文种,共15个文种。
3.在“格式”方面,取消了主题词;行政公文也要署发文机关名称。
4.在公文拟制方面,要求“重要公文”由主要负责人签发。
5.在行文规则方面,增加“不得以本机关负责人民意向上级机关报送公文”。
6.在公文管理方面,增加发文立户的规定。
主要区别有以下几点:
一是党政机关公文进行了统一;
二是公文种类增加了决议和公报;
三是在公文日期的上面增加发文机关署名;
四是取消了主题词;
五是增加二维码标示等。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中国共产党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以下简称党政机关)工作需要,推进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各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
第三条 党政机关公文是党政机关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公布法规和规章,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通报和交流情况等的重要工具。
第四条 公文处理工作是指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五条 公文处理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六条 各级党政机关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队伍建设,设立文秘部门或者由专人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第七条 各级党政机关办公厅(室)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并对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第二章 公文种类
第八条 公文种类主要有:
(一)决议。适用于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
(二)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命令(令)。适用于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措施、批准授予和晋升衔级、嘉奖有关单位和人员。
(四)公报。适用于公布重要决定或者重大事项。
(五)公告。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六)通告。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七)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八)通知。适用于发布、传达要求下级机关执行和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批转、转发公文。
(九)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况。
(十)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十一)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十二)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
(十三)议案。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
(十四)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十五)纪要。适用于记载会议主要情况和议定事项。
第三章 公文格式
第九条 公文一般由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志、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页码等组成。
(一)份号。公文印制份数的顺序号。涉密公文应当标注份号。
(二)密级和保密期限。公文的秘密等级和保密的期限。
涉密公文应当根据涉密程度分别标注“绝密”“机密”“秘密”和保密期限。
(三)紧急程度。公文送达和办理的时限要求。根据紧急程度,紧急公文应当分别标注“特急”“加急”,电报应当分别标注“特提”“特急”“加急”“平急”。
(四)发文机关标志。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加“文件”二字组成,也可以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联合行文时,发文机关标志可以并用联合发文机关名称,也可以单独用主办机关名称。
(五)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发文顺序号组成。联合行文时,使用主办机关的发文字号。
(六)签发人。上行文应当标注签发人姓名。
(七)标题。由发文机关名称、事由和文种组成。
(八)主送机关。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应当使用机关全称、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机关统称。
(九)正文。公文的主体,用来表述公文的内容。
(十)附件说明。公文附件的顺序号和名称。
(十一)发文机关署名。署发文机关全称__________或者规范化简称。
(十二)成文日期。署会议通过或者发文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日期。联合行文时,署最后签发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日期。
(十三)印章。公文中有发文机关署名的,应当加盖发文机关印章,并与署名机关相符。有特定发文机关标志的普发性公文和电报可以不加盖印章。
(十四)附注。公文印发传达范围等需要说明的事项。
(十五)附件。公文正文的说明、补充或者参考资料。
(十六)抄送机关。除主送机关外需要执行或者知晓公文内容的其他机关,应当使用机关全称、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机关统称。
(十七)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公文的送印机关和送印日期。
(十八)页码。公文页数顺序号。
第十条 公文的版式按照《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公文使用的汉字、数字、外文字符、计量单位和标点符号等,按照有关国家标准和规定执行。民族自治地方的公文,可以并用汉字和当地通用的少数民族文字。第十二条 公文用纸幅面采用国际标准A4 型。特殊形式的公文用纸幅面,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四章 行文规则
第十三条 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注重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第十四条 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越级行文,特殊情况需要越级行文的,应当同时抄送被越过的机关。
第十五条 向上级机关行文,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一)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机关,根据需要同时抄送相关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不抄送下级机关。
(二)党委、政府的部门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应当经本级党委、政府同意或者授权;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当直接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三)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如需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请示,应当提出倾向性意见后上报,不得原文转报上级机关。
(四)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
(五)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事项外,不得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公
文,不得以本机关负责人名义向上级机关报送公文。
(六)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向一个上级机关行文,必要时抄送另一个上级机关。第十六条 向下级机关行文,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一)主送受理机关,根据需要抄送相关机关。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送发文机关的直接上级机关。
(二)党委、政府的办公厅(室)根据本级党委、政府授权,可以向下级党委、政府行文,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向下级党委、政府发布指令性公文或者在公文中向下级党委、政府提出指令性要求。需经政府审批的具体事项,经政府同意后可以由政府职能部门行文,文中须注明已经政府同意。
(三)党委、政府的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可以向下级党委、政府的相关部门行文。
(四)涉及多个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部门之间未协商一致的,不得向下行文;擅自行文的,上级机关应当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
(五)上级机关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机关行文,必要时抄送该下级机关的另一个上级机关。
第十七条 同级党政机关、党政机关与其他同级机关必要时可以联合行文。属于党委、政府各自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不得联合行文。
党委、政府的部门依据职权可以相互行文。部门内设机构除办公厅(室)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
第五章 公文拟制
第十八条 公文拟制包括公文的起草、审核、签发等程序。
第十九条 公文起草应当做到: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完整准确体现发文机关意图,并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
(二)一切从实际出发,分析问题实事求是,所提政策措施和办法切实可行。
(三)内容简洁,主题突出,观点鲜明,结构严谨,表述准确,文字精炼。
(四)文种正确,格式规范。
(五)深入调查研究,充分进行论证,广泛听取意见。
(六)公文涉及其他地区或者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起草单位必须征求相关地区或者部门意见,力求达成一致。
(七)机关负责人应当主持、指导重要公文起草工作。
第二十条 公文文稿签发前,应当由发文机关办公厅(室)进行审核。审核的重点是:
(一)行文理由是否充分,行文依据是否准确。
(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是否完整准确体现发文机关意图;是否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所提政策措施和办法是否切实可行。
(三)涉及有关地区或者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是否经过充分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
(四)文种是否正确,格式是否规范;人名、地名、时间、数字、段落顺序、引文等是否准确;文字、数字、计量单位和标点符号等用法是否规范。
(五)其他内容是否符合公文起草的有关要求。
需要发文机关审议的重要公文文稿,审议前由发文机关办公厅(室)进行初核。第二十一条 经审核不宜发文的公文文稿,应当退回起草单位并说明理由;符合发文条件但内容需作进一步研究和修改的,由起草单位修改后重新报送。
第二十二条 公文应当经本机关负责人审批签发。重要公文和上行文由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党委、政府的办公厅(室)根据党委、政府授权制发的公文,由受权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签发。签发人签发公文,应当签署意见、姓名和完整日期;圈阅或者
签名的,视为同意。联合发文由所有联署机关的负责人会签。
第六章 公文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文办理包括收文办理、发文办理和整理归档。
第二十四条 收文办理主要程序是:
(一)签收。对收到的公文应当逐件清点,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并注明签收时间。
(二)登记。对公文的主要信息和办理情况应当详细记载。
(三)初审。对收到的公文应当进行初审。初审的重点是:是否应当由本机关办理,是否符合行文规则,文种、格式是否符合要求,涉及其他地区或者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是否已经协商、会签,是否符合公文起草的其他要求。经初审不符合规定的公文,应当及时退回来文单位并说明理由。
(四)承办。阅知性公文应当根据公文内容、要求和工作需要确定范围后分送。批办性公文应当提出拟办意见报本机关负责人批示或者转有关部门办理;需要两个以上部门办理的,应当明确主办部门。紧急公文应当明确办理时限。承办部门对交办的公文应当及时办理,有明确办理时限要求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完毕。
(五)传阅。根据领导批示和工作需要将公文及时送传阅对象阅知或者批示。办理公文传阅应当随时掌握公文去向,不得漏传、误传、延误。
(六)催办。及时了解掌握公文的办理进展情况,督促承办部门按期办结。紧急公文或者重要公文应当由专人负责催办。
(七)答复。公文的办理结果应当及时答复来文单位,并根据需要告知相关单位。第二十五条 发文办理主要程序是:
(一)复核。已经发文机关负责人签批的公文,印发前应当对公文的审批手续、内容、文种、格式等进行复核;需作实质性修改的,应当报原签批人复审。
(二)登记。对复核后的公文,应当确定发文字号、分送范围和印制份数并详细记载。
(三)印制。公文印制必须确保质量和时效。涉密公文应当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场所印制。
(四)核发。公文印制完毕,应当对公文的文字、格式和印刷质量进行检查后分发。第二十六条 涉密公文应当通过机要交通、邮政机要通信、城市机要文件交换站或者收发件机关机要收发人员进行传递,通过密码电报或者符合国家保密规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传输。
第二十七条 需要归档的公文及有关材料,应当根据有关档案法律法规以及机关档案管理规定,及时收集齐全、整理归档。两个以上机关联合办理的公文,原件由主办机关归档,相关机关保存复制件。机关负责人兼任其他机关职务的,在履行所兼职务过程中形成的公文,由其兼职机关归档。
第七章 公文管理
第二十八条 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本机关公文管理制度,确保管理严格规范,充分发挥公文效用。
第二十九条 党政机关公文由文秘部门或者专人统一管理。设立党委(党组)的县级以上单位应当建立机要保密室和机要阅文室,并按照有关保密规定配备工作人员和必要的安全保密设施设备。
第三十条 公文确定密级前,应当按照拟定的密级先行采取保密措施。确定密级后,应当按照所定密级严格管理。绝密级公文应当由专人管理。
公文的密级需要变更或者解除的,由原确定密级的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决定。
第三十一条 公文的印发传达范围应当按照发文机关的要求执行;需要变更的,应当经发文机关批准。
涉密公文公开发布前应当履行解密程序。公开发布的时间、形式和渠道,由发文机关确
定。
经批准公开发布的公文,同发文机关正式印发的公文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二条 复制、汇编机密级、秘密级公文,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并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绝密级公文一般不得复制、汇编,确有工作需要的,应当经发文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批准。
复制、汇编的公文视同原件管理。复制件应当加盖复制机关戳记。翻印件应当注明翻印的机关名称、日期。汇编本的密级按照编入公文的最高密级标注。
第三十三条 公文的撤销和废止,由发文机关、上级机关或者权力机关根据职权范围和有关法律法规决定。公文被撤销的,视为自始无效;公文被废止的,视为自废止之日起失效。第三十四条 涉密公文应当按照发文机关的要求和有关规定进行清退或者销毁。
第三十五条 不具备归档和保存价值的公文,经批准后可以销毁。销毁涉密公文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登记手续,确保不丢失、不漏销。个人不得私自销毁、留存涉密公文。
第三十六条 机关合并时,全部公文应当随之合并管理;机关撤销时,需要归档的公文经整理后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档案管理部门。
工作人员离岗离职时,所在机关应当督促其将暂存、借用的公文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清退。
第三十七条 新设立的机关应当向本级党委、政府的办公厅(室)提出发文立户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列为发文单位,机关合并或者撤销时,相应进行调整。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党政机关公文含电子公文。电子公文处理工作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第三十九条 法规、规章方面的公文,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外事方面的公文,依照外事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条 其他机关和单位的公文处理工作,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自202_年7月1日起施行。1996年5月3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布的《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和202_ 年8 月24 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