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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临时线路审批制度
编辑:红叶飘零 识别码:20-542796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6-24 21:57:41 来源:网络

第一篇:电气临时线路审批制度

电气临时线路审批制度

一、总则

为规范公司电气临时线路使用,确保安全用电,特制定本制度。

二、工作内容

1、职责

生产部是内部电气临时线路的主管部门。各单位负责辖区内电气临时线路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电工负责电气临时线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2、临时线的范围、审批、登记和拆除

(1)临时用电线路指因生产、工作急需而临时架设的380伏以下,使用期限在一个月以内的电气线路。

(2)各部门如需要架设临时用电线路,需填写《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经公司相关部门批准后交到生产部进行登记。架设临时线完成后,由生产部组织人员现场验收。

(3)临时用电线路的安装必须满足安全要求,使用部门负责悬挂警示标志或采取防护措施,有电气专业技术人员维护检查。临时用电线路使用期满后,使用部门必须拆除,需要延期使用必须重新申请,未经过同意,不能超期使用。

(4)临时用电线路拆除后,使用部门必须及时到生产部办理注销手续,不办理注销的,按延期使用处理。

(5)外来施工单位需要使用临时用电线路的,由项目的责任单位(牵头部门)负责督促施工单位按本规定办理审批手续,项目的责任单位(牵头部门)负责对临时线的安全性进行检查。

3、临时用电线路安全基本要求

(1)临时用电线路必须使用绝缘良好的橡皮线,线径必须与负荷相匹配,接头处包扎可靠,全线无裸露。

(2)临时用电线路必须沿墙或悬空架设,距地面高度:室内应大于2.5米,室外应大于4.5米,跨越道路应大于6米。

(3)临时用电设备必须有良好的接地(零),禁止直接利用大地作为零线。

(4)临时用电线路必须有一个总开关(含漏电保护),每一个分路应设与负荷匹配的熔断器。

(5)禁止在有爆炸和火灾危害的场所架设临时用电线路。(6)已安装好的临时用电线路,未经同意不能任意改变或搭接。

三、相关记录

《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

《临时用电线路登记表》

第二篇:临时电气线路安全管理制度

临时电气线路安全管理制度

本标准规定了安装临时电气线路的申请、敷设和管理。本标准适用于公司所属各部门,也适用外来公司施工的单位。

一、在正常情况下,一般不得敷设和使用临时电气线路。凡因生产、辅助生产或维修急需敷设临时电气线路,应填写“临时电气线路敷设审批表(见附表)。由申请人填写,使用部门主管签字同意,安全生产小组审查核实后,方可架设。

二、安全生产小组负责检查临时电气线路的敷设和使用情况,发现不符合手续和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有权令其停止使用或拆除。

三、临时电气线路,必须由有电工操作合格证的电工按照《工业及民用电气装置管理规程》的要求敷设。

四、临时电气线路只允许在期限内使用,到期后由使用部门负责拆除。

五、临时电气线路必须保证安全,绝缘程度达到要求标准,使用负荷与线路规格必须匹配,接头处包扎可靠,无裸露部分。

六、采取悬架或沿墙架设时,应用瓷瓶固定。导线距地面的高度:室内应≥2.5M;室外应≥3.5M;与道路交叉路口跨越时应≥5M。临时电气线路与设备、管道、门窗等的安全距离应≥0.3M。

七、严禁在各种支架、管道、树木和脚手架上挂设临时线;严禁在高压线、易燃易爆、易被刺割、腐蚀、碾压等危险场地架设临时线路。

八、临时线一般不得拖地敷设,如确属需要应安装可靠的套管,防止磨损和破裂。

重庆天鸿木业有限公司制定

第三篇:酒店临时电气线路安全管理规定

酒店临时电气线路平安管理规定

1.酒店临时电气线路管理制度的规定,主要针对临时用电,起到用电平安、合理分配电源的管理作用;

2.临时线路布线须工程部强电领班现场勘探,确定现场临时用电布线的可行性。工程部配电领班布线须做如下工作:

(1)电源进线及配电箱的线路走向、位置;

(2)进行负荷计算,选择导线截面和电气类型、规格;

(3)绘制电气平面图、立面图和接线系统图;

(4)制定平安用电技术措施和电气防火措施;

(5)组织强电电工布线。

3.临时用电布线、线路维修和撤除,必须工程部电工操作;

4.工程部有义务对用电人员进行培训,用电人员也应做到:

(1)掌握平安用电根本知识和所用设备的性质;

(2)使用设备前必须按规定穿戴和配备好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检查电气装置和保护设施是否完好;严禁设备在缺陷状态下运转;

(3)停电的设备必须拉闸断电,锁好开关箱;

(4)负责保护所有设备的负荷线、保护零线和开关箱;发现问题及时报告解决;

(5)搬迁或移动用电设备,必须由工程部电工处理。

5.临时用电必须建立平安技术档案,其内容应包括:

(1)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的全部资料;

(2)修改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的资料;

(3)技术交底资料;

(4)临时用电工程检查验收表;

(5)电气设备的调试、检验凭单和调试记录;

(6)接地电阻测定记录表;

(7)定期检(复)查表

(8)电工维修工作记录。

6.平安技术档案应由主管该现场的强电领班或以上级别的工程人员负责建立与管理。其中?电工维修工作记录?可指定电工代管,并于临时用电工程结束后统一归档;

7.临时用电现场需由电工定期巡检,对不平安因素,必须及时处理,并应履行复查验收手续。

第四篇:临时摊位审批办法

临时摊位审批办法

根据市、区政府加强城市管理的具体要求,进一步规范便民市场和临时摊位的管理经营秩序,维护良好的市容环境,特制定以下管理规定:

1、凡在矿区辖区内占道经营的国营、集体、个体经营者必须办理《临时摊位证》。《临时摊位证》是批准占道经营的合法证件。

2、临时占道的经营者,须向驻地执法中队提出书面申请,由专管人员进行实地勘察,经确认在不影响城市市容、交通安全等情况下,由本人携带书面申请、身份证件、1寸免冠照片等有关资料,并填写摊位审批表,经中队长审核签字,大队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由登记管理股办理摊位证,送大队指挥中心备案。

3、各中队要对便民市场加强管理,对经营户要严格要求。经营户原则上在便民市场柜台进行安置,对于特殊行业经营商户不适宜于柜台安置的,参照本规定第二条相关要求办理安置。对无证占道经营的商户,坚决予以取缔。

4、凡取得《临时摊位证》的经营者,必须服从城管执法人员的管理,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亮证经营,同时携带交费凭据,并按要求保持摊位周围环境卫生整洁干净,不得超占、越位经营,否则依法予以行政处罚直至吊销《临时摊位证》并取缔经营资格。

5、《临时摊位证》的使用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每年的5月20日至5月31日、12月20日至12月31日为集中换证时间。使用期限到期,摊位证自动失效。

6、各中队要对《临时摊位证》的办理情况进行登记造册,并上报大队登记管理股,同时在每月的5日前将上月的柜台占用、摊位增减、收费完成等情况进行上报。

7、本规定由大队登记管理股负责解释。本规定于二年十一月十五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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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临时占用城市绿地审批

临时占用城市绿地审批

许可事项:临时占用城市绿地审批

许可对象: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申请人。

许可依据:《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第二十条);

许可条件:

1、申请人为具有独立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或者法人;

2、申请登记的范围符合《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的规定。

许可数量:无数量限制。

申请人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1、书面申请报告;

2、提交填写的临时占用城市绿地审批表;

3、临时占用城市绿地项目批准文件;

4、临时占用项目规划红线图和绿化部门绿线图。

许可费用:

许可期限:3个工作日。

许可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市公用事业管理局行政许可服务窗口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6、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三)时限:即时。

二、审查

(一)岗位责任人:市公用事业管理局承办部门负责人及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适法性和真实性审查;

2、对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交办负责人审核。

(三)时限:1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市公用事业管理局主管局领导、承办部门负责人。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根据审查的意见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2、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提出予以许可意见,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3、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予许可,将其申请材料退回窗口,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三)时限:1个工作日。

四、颁证与告知

(一)岗位责任人:市公用事业管理局行政许可窗口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绿化监察人员制作许可文书后交政务服务窗口,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

2、申请人依法缴纳临时占用城市绿地费,办理登记手续,领取临时占用城市绿地施工许可证;

3、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时限:1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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