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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审批外商投资从事特许经营资格办事指南[优秀范文五篇]
编辑:红叶飘零 识别码:20-288345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4-02 11:32:27 来源:网络

第一篇:商务部审批外商投资从事特许经营资格办事指南

商务部审批外商投资从事特许经营资格办事指南

[2010-06-01] 行政事项名称:外商投资从事特许经营审批 行政事项类别:行政许可(备案)法律依据:

一、《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25号)

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4年修订)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 申请条件:

一、设立专门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施行前已经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并将继续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外商投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二)拥有有权许可他人使用的商标、商号和经营模式等经营资源;

(三)具备向被特许人提供长期经营指导和培训服务的能力;

(四)在中国境内拥有至少两家经营一年以上的直营店或者由其子公司、控股公司建立的直营店;

(五)需特许人提供货物供应的特许经营,特许人应当具有稳定的、能够保证品质的货物供应系统,并能提供相关的服务;

(六)具有良好信誉,无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欺诈活动的记录。

二、《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施行前已经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的,且原审批部门为商务部的外商投资企业。

申请材料:

一、设立专门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的外商投资企业的:

(一)证明符合《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有关文件资料;

(二)特许经营合同样本;

(三)特许经营操作手册。

(四)设立合营企业的申请书;

(五)合营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并附送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

(六)由合营各方授权代表签署的合营企业协议、合同和章程;

(七)合营各方的营业执照或者注册登记证明、资信证明及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证明文件,外国合作者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供有关其身份、履历和资信情况的有效证明文件。(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八)由合营各方委派的合营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人选名单;

(九)外国投资者(授权人)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被授权人)签署《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的,应明确授权境内被授权人代为接受法律文件送达,并载明被授权人地址、联系方式。被授权人可以是外国投资者设立的分支机构、拟设立的公司(被授权人为拟设立的公司的,公司设立后委托生效)或者其他境内有关单位或个人。

(十)审批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

前款所列文件除第(七)项所列外国投资者提供的材料外必须用中文书写,其中第(五)、(六)、(八)项文件可以同时用合营各方商定的一种外文书写。两种文字书写的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二、申请增加“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的经营范围的:

(一)申请书及董事会决议;

(二)企业营业执照及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三)合同、章程修改协议(外资企业只报送章程修改);

(四)证明符合《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有关文件资料;

(五)反映《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基本信息资料;

(六)特许经营合同样本;

(七)特许经营操作手册。

三、《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施行前已经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的,且原审批部门为商务部的外商投资企业,需将已开展业务的情况报送商务部备案。许可程序:

报商务部变更经营范围的,商务部应当在收到上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告知方式:商务部批件 承诺时间: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逾期不告知,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审批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第二篇:成都市商业特许经营备案办事指南

商业特许经营备案初审

办事指南

一、概述

1、事项名称:商业特许经营备案初审

2、办理单位:成都市商务局

3、办理窗口: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商务局窗口

4、法定时限:10个工作日

5、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6、收费标准:不收费

7、咨询电话:86923312

8、投诉电话:86924837、86921930

二、法定依据

(一)《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48号发布)第八条、第三十三条。

(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2011年商务部令第5号发布)第三条。

(三)《四川省商务厅关于将商业特许经营备案初审等工作交由市(州)商务主管部门承办的通知》(川商商贸【2013】39号)。

三、备案对象

注册地在成都市,且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境内特许人,包括内资和外商投资企业。

四、备案条件

特许人成立满1年,且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能够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持续经营时间超过1年以上。

五、办理流程

第一步:办理“两店一年”证明。2007年5月1日以后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持总公司法人营业执照,2个经营时间在1年以上的直营店的营业执照及直营店相关证明文件,到这2个直营店所在地的区(县)商务局开具符合《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证明文件(通称“两店一年”证明)。2007年5月1日以前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直接从第二步开始。

第二步:获取登录号。申请人到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商务局窗口递交相关材料,获取进入《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的登录号和登录密码;

第三步:登录系统。在获取登录号和密码以后进入中国商业特许经营网(http://txjy.syggs.mofcom.gov.cn/),在页面左上角的企业登录框中输入“用户名”、“密码”和“验证码”点击“登录”即可进入企业申报页面;

第四步:修改密码。如第一次登录系统,为了保证用户的资料安全,系统会自动要求用户修改密码;

第五步:填报备案资料。完成以上四步后即可正式登录系统,按照系统要求填报备案材料,所有备案资料填写完毕后,点击“申报备案”,即可把备案信息传到备案机关进行备案。

六、申请材料

(一)特许人备案申请报告(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

(二)填报商业特许经营基本情况表(附件1)、特许人中国境内全部直营店铺情况表(附件2)、特许人中国境内全部加盟店铺情况表(附件3)、特许人市场计划书(附件4)。

(三)特许人(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复印件。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复印件。营业执照上记载的公司、住所、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应提交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变更证明材料。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经营范围中应包括“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项目。未包括此项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向批准证书核发部门申请增项,增项完毕后,向注册地工商部门申请变更营业执照经营范围。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系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应提交港、澳、台通行证;法定代表人系外国公民的,应提交法定代表人护照及翻译件(翻译件应加盖中国大陆境内有资质的翻译公司公章,并附翻译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五)经营资源的注册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指政府部门出具的与特许经营相关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及其它经营资源的注册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注册商标、专利权、著作权及其他经营资源,如是他人授权使用的,须提交具有法律效力的“许可使用授权书”(附件5);如是受让取得,须提交国家相关部门出具的核准转让证明。

(六)其他批准文件原件、复印件。指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经批准方可开展特许经营的产品和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汽车、书报杂志、药品、农药、农膜、原油、成品油、-3-

化肥、音像制品、粮食、植物油、食糖、烟草、棉花等,须提交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复印件。属于其他前置性审批的行业,还应一并提交前置性审批证明文件,如:教育行业的办学许可、餐饮行业的卫生许可、娱乐行业的特种行业许可等。

(七)特许经营合同样本。合同中特许人信息应与特许人提交的营业执照一致,合同内容应明确列出授予被特许人使用的经营资源,并包含《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内容。

(八)特许经营操作手册目录(附件6)。操作手册应包含特许人对被特许人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的方式和内容,及特许人发展统一的特许经营体系的措施,并体现特许人统一管理和监督的作用。同时要求特许人提交操作手册部分内容进行审查。

(九)承诺书(附件7)。需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的公章。

(十)首次订立的特许经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十一)“两店一年”的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十二)授权委托书(附件8)。特许人委托他人进行备案的,须同时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受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特许人委托服务机构(省级以上连锁协会或法律服务机构)进行备案的,须同时提交受托服务机构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法律服务机构介绍信原件。

七、特许人资料(信息)变更审核

特许人的备案材料(信息)(指特许人工商登记信息、经营资源信息、中国境内全部被特许人的店铺分布情况三

类)有变化的,应填写特许人材料(信息)变更申请表(附件9),同时提交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审批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公章后报市政务中心市商务局窗口。审核同意后,特许人按照备案系统要求在网上申请更改并填报资料。市商务局根据提交的变更申请材料予以审核、变更。

八、备注

(一)年检备案登记证书

根据《条例》第十九条和《办法》第八条规定,特许人应当在每年的3月31日前,登录商务部《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提交商业特许经营合同年报(附件10)。同时备案企业持上工作情况总结和经营合同年报(加盖单位公章),到市商务主管部门予以确认。

(二)备案撤销

已完成备案的特许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备案机关可以撤销备案,并在商务部网站予以公告。

1、特许人注销工商登记,或因特许人违法经营,被主管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

2、备案机关收到司法机关因为特许人违法经营而做出的关于撤销备案的司法建议书。

3、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造成重大影响的。

4、特许人申请撤销备案并经备案机关同意的。

(三)申报人提交材料中复印件均需加盖单位印章,其中附件1~附件10可到成都市商务局网站“办事指南”的“资料下载”中下载。

第三篇:商务部安全审查办事指南

网址:http://wzbgsc.wzs.mofcom.gov.cn/

事项名称: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

事项类别:行政许可内部环节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实施细则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通知》

申请文件:

一、经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的并购安全审查申请书、申请表和交易情况说明。交易情况说明应包含以下三至九项材料的概要;

二、经公证和依法认证的外国投资者身份证明或注册登记证明及资信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外国投资者的授权代表委托书、授权代表身份证明;

三、外国投资者及与并购相关的关联企业(包括其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关联关系的情况说明,与相关国家政府的关系说明;

四、被并购境内企业的情况说明、章程、营业执照(复印件)、上一经审计的财务报表,被并购境内企业在并购前后的组织架构图、所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情况说明(以上含直接或间接投资的企业);

五、并购后拟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或合伙协议以及董事会名单及委任书、聘用的总经理或合伙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名单;

六、为股权并购交易的,应提交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外国投资者认购境内企业增资的协议、被并购境内企业最高权力机构决议,以及相应资产评估报告;

七、为资产并购交易的,应提交境内企业的权力机构或产权持有人同意出售资产的决议、资产购买协议(包括拟购买资产的清单、状况)以及相应资产评估报告;

八、关于外国投资者在并购后直接或间接所享有的表决权对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以及合伙事务执行的影响说明,其他导致境内企业的经营决策、财务、人事、技术等实际控制权转移给外国投资者或其境内外关联企业的情况说明,以及与上述情况相关的协议或文件;

九、外国投资者以其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境内企业资产或股权,或通过其他方式对境内企业经营决策、财务、人事、技术等施加控制的,应提供该外商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相关情况说明。

十、外国投资者关于未通过代持、信托、多层次再投资、租赁、贷款、协议控制、境外交易以及其他方式规避并购安全审查的承诺。

十一、商务部要求的其他文件。

以上文件以中文为准,申请人应提交一式五份,并提交内容相同的电子文档(光盘)各二套。

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填写申请表(见附件1),并连同申请文件经商务部行政事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行政服务中心”)转商务部外国投资管理司(以下简称外资司)。

二、申请人在提交申请文件前,可经行政服务中心就申报程序等问题向外资司递交预约商谈申请表(见附件2),预约商谈时间。

三、经核查如果申请文件不完备、不符合法定要求,由外资司书面通知申请人补充材料。

四、申请文件完备且符合法定要求的,由外资司书面通知申请人受理申请。自书面通知申请人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外资司对并购交易是否属于安全审查范围做出判断。属于安全审查范围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外资司书面告知申请人。

15个工作日后,外资司未书面告知申请人的,申请人可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继续办理与交易相关的手续。

五、商务部正式受理申请人申请后,申请人在商务部未向联席会议提请审查之前,提出调整或撤销并购交易的,按以下情况处理:

(一)申请人提出撤销并购交易的,商务部即终止审核。如果申请人重新启动并购交易,需按照本规定要求重新提出申请,提交相关文件。

(二)申请人提出调整交易内容、修改有关文件的,商务部即中止审核。补交文件完备且符合法定要求的,商务部书面通知恢复审核,审核时间重新计算。

六商务部收到联席会议书面审查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意见书面通知申请人(或当事人),以及负责并购交易审批的地方商务主管部门。

七、联席会议审查认为不影响国家安全的,申请人按照外资并购、增资、股权变更、境内投资等相关规定要求,到具有相应管理权限的主管部门办理后续手续。

在联席会议审查认为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申请人可对交易事项进行调整或修改,按上述程序重新提出申请。

八、如无特别说明,上述通知时限均以相关书面通知制发之日为准。各项书面通知经行政服务中心转交申请人。

第四篇:医疗广告审批办事指南

医疗广告审批办事指南

法定依据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二00六第26号)第三条规定,“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申请医疗广告审查。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不得发布医疗广告”,第八条规定“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

二、申请条件

取得宜宾市辖区内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三、申请材料

(一)医疗机构如实规范打印填写《医疗广告审查申请表》(含医疗广告成品样件表)(“广告成品样件粘贴处”打印填写提供的成品样件清单);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现场审核)和完整的复印件,复印件应当加盖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公章;

(三)医疗广告成品样件(同时提交打印件及可供电脑储存的电子文件)。其中影视广告、网络广告分别提供脚本和成品样件(VCD或DVD版本),广播广告提供文稿和成品样件(有声光盘)。分别注明医疗机构第一名称、广告内容、时长。

(四)发布刊播该广告的媒体名称等相关资料(如发布影视广播广告的具体频道波段名称、发布时间及时长;刊登平面广告的具体刊物名称、发布版面;户外广告发布的具体地点等)。

医疗广告证明遗失补办所需资料

1、遗失补办申请报告;

2、单位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及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3、机构所在地的市级党报或者省级党报刊登遗失公告的报纸原件。

四、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可在宜宾市政务服务大厅zwfwzx.yb.gov.cn查阅办事指南,到市政务中心卫生计生窗口现场预约。

(二)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厅窗口自受理之日起,在承诺时间内窗口工作人员进行初审,出具审查意见,经窗口首席代表审批同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许可;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的权利。

(三)证件领取。取件人凭身份证和受理通知单领取办理结果。

五、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即时办理。

六、收费依据、标准

不收费

七、审批决定证件

《医疗广告审查证明》

八、数量限制

九、联系方式

(一)市政务服务中心卫计委窗口电话 0831-5108978 市卫计委行行政审批科:0831-2316656

(二)网址:宜宾市政务中心:zwfwzx.yb.gov.cn

(三)投诉电话:0831-5108855

十、办理时间

工作日 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7:00

十一、办理地点

宜宾市翠屏区南岸街道叙府路西段13号(宜宾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卫计委窗口)

十二、注意事项

以上资料均须提交电子文档,所交资料均要求用A4纸(原件和光盘除外),广告样件打印件应逐页加盖公章,按次序装订;凡要求提交的材料为复印件的,均应在复印件上写明“系原件复印”,并加盖公章。

第五篇:减免税审批办事指南

减免税审批办事指南

提交的文件

除预录入打印的申请外,申请人向海关提交的所有申请均应盖有本单位公章,复印件均需加盖减免税申请人有效印章并校验原件;不同征免性质的减免税项目审批需提供下列单据:

(一)外商投资鼓励项目

1项目备案所需单证

(1)《进出口货物减免税备案申请表》;

(2)外商或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3)营业执照(复印件);

(4)《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正本);

(5)经项目审批部门签章确认的《进口设备清单》(正本);

(6)《项目确认书》所依据的备案、核准或审批文件;

(7)与《项目确认书》所依据的备案、核准或审批文件相对应的企业成立的合同、章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

(8)海关制发、并经减免税申请人签章确认的《法规摘要》;

(9)《减免税手续办理委托书》(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供);

(10)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单证。

2.《征免税证明》审批所需单证

(1)《进出口货物征免税申请表》;

(2)合同或发票(复印件);

(3)代理(委托)进口协议(复印件);

(4)进口设备技术资料,属于不予免税目录列明商品的,相关技术指标如未在合同或技术协议中列名,应提供国外供货商、减免税申请人关于技术指标的确认资料,承诺其技术指标申报无讹;进口数控机床涉及精度指标的,应提供精度标准证明,合同及随附原始技术资料未列明精度标准的,应提供国外供货商的证明材料;

(5)减免税商品构造、原理、用途的说明(企业填写);

(6)《减免税手续办理委托书》(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供);

(7)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单证。

减免税审批办事指南

(二)国内投资鼓励项目

1.项目备案所需单证

(1)《进出口货物减免税备案申请表》;

(2)非机关法人提供:营业执照或其他法人登记证明(复印件);

(3)《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正本);

(4)经项目审批部门签章确认的《进口设备清单》(正本);

(5)《项目确认书》注明的项目单位为非独立法人的提供:上级、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位出具的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承诺书、有关问题的说明及授权书,授权书内容应包括授权的海关事务范围、授权期限及项目单位使用印章的样式等;

(6)《项目确认书》所依据的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

(7)与项目备案、核准或审批文件相对应的登记备案表、项目申请报告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8)海关制发、并经减免税申请人签章确认的《法规摘要》;

(9)《减免税手续办理委托书》(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供);

(10)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单证。

2.《征免税证明》审批所需单证

(1)《进出口货物征免税申请表》;

(2)合同或发票(复印件);

(3)代理(委托)进口协议(复印件);

(4)进口设备技术资料,属于不予免税商品目录列名商品的,相关技术指标如未在合同或技术协议中列名,应提供国外供货商、减免税申请人关于技术指标的确认资料,承诺其技术指标申报无讹;进口数控机床涉及精度指标的,应提供精度标准证明,合同及随附原始技术资料未列明精度标准的,应提供国外供货商的证明材料;

(5)《减免税手续办理委托书》(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供);

(6)减免税商品构造、原理、用途的说明(企业填写)

(7)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单证。

减免税审批办事指南

(三)自有资金项目

1.项目备案所需单证

(1)《进出口货物减免税备案申请表》;

(2)外商或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3)营业执照(复印件);

(4)《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设备更新技术及配件证明》或《技术改造确认登记证明》(正本,应注明该项目按现行有效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审核所适用的鼓励类产业条目);

(5)经项目审批部门签章确认的《进口设备清单》(正本);

(6)海关制发、并经减免税申请人签章确认的《法规摘要》;

(7)《减免税手续办理委托书》(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供);

(8)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单证。

2.《征免税证明》审批所需单证

(1)《进出口货物征免税申请表》;

(2)合同或发票(复印件);

(3)代理(委托)进口协议(复印件);

(4)进口设备技术资料,属于不予免税商品目录列名商品的,相关技术指标如未在合同或技术协议中列名,应提供国外供货商、减免税申请人关于技术指标的确认资料,承诺其技术指标申报无讹;进口数控机床涉及精度指标的,应提供精度标准证明,合同及随附原始技术资料未列明精度标准的,应提供国外供货商的证明材料;

(5)减免税商品构造、原理、用途说明(企业填写);

(6)《减免税手续办理委托书》(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供);

(7)如需进口《国内投资不予免税目录》商品,且确属国内同类产品的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提供:归口管理进口产品的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并出具的《外商投资企业设备更新或技术改造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同类设备证明》(正本);

(8)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单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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