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中区直驻邕单位门诊慢性病办理流程
附件1 中区直驻邕单位门诊慢性病办理流程 一、十五种列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的门诊慢性病:冠心病、糖尿病、各种恶性肿瘤、慢性阻塞性肺气肿、高血压(Ⅱ期以上)、帕金森氏综合症、肝硬化(失代偿期)、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慢性充血性心衰、器官移植后抗排斥免疫调剂治疗。从2007年7月1日起新增五个慢性病种:甲亢、系统性红斑狼疮、脑血管疾病后遗症、慢性肝炎治疗巩固期、银屑病。2009年9月1日起,将精神病(限于精神分裂症、偏执性精神障碍)和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列入基本医疗保险“部分门诊慢性病”管理范围。
二、参保人员可选择如下任一家具备门诊慢性病申报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申报,即: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自治区人民医院、中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中医学院附属瑞康医院、广西医科大学附属肿瘤医院、广西区江滨医院、广西区民族医院、解放军第三0三医院、广西区工人医院、广西区妇幼保健院、南宁市第一人民医院、南宁市第二人民医院、南宁市第三人民医院、南宁市第四人民医院、广西区皮肤病医院。在医院医保科填写《中区直驻邕单位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确认申报审批表》,加盖医保科公章。
三、申报所需材料:代办医院开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患者近期有确诊意义的病历资料和治疗资料、相关疾病临床化验报告或辅助检查报告。
四、由医院医保科将《中区直驻邕单位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确认申报审批表》及相关申报材料送交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医疗保险部。
五、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医疗保险部组织有关专家进 行评审。评定通过,确认慢性病,通知医院医保科领取门诊慢性病治疗卡。
六、参保人员在所申报的定点医院凭慢性病卡、医保卡 就诊取药,所取药品或进行的诊疗项目必须在《慢性病药品目录》范围内,其费用才可累计慢性病起付标准。
七、先由个人自付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累计够起付标准后的药费进入统筹基金按住院结算办法支付。(2008年4月1日起调整为600元)
八、冠心病、糖尿病、慢性阻塞性肺气肿、高血压(Ⅱ期以上)、帕金森综合症、肝硬化(失代偿期)、慢性充血性心衰、甲亢、系统性红斑狼疮、脑血管疾病后遗症、慢性肝炎治疗巩固期、银屑病起付标准累计方法:使用慢性病药品目录范围内甲类药品,其费用全累计入起付标准,使用慢性病药品目录范围内乙类药品,先由个人自付30%或40%,其余70%或60%的费用累计入起付标准。起付标准累计只针 对慢性病药品费用,不累计诊疗项目或医用材料费用。累计够起付标准之后的费用进入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
九、患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各种恶性肿瘤、器官移植后抗排斥免疫调剂治疗的已申报有门诊慢性治疗卡的参保人员在门诊进行相关检查或治疗时,不设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单项检查或治疗的费用按一定比例先由个自付,自付比例为:在职职工个人自付15%,退休人员个人自付8%。扣除个人自付后,其余部分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包括门诊慢性病和住院费用)总额不超过当年最高支付限额(2008年统筹基金支付最高限额为81644元)。
十、每位参保人员只能申报三种慢性病,其发生的医疗费用可累计一个起付标准。门诊慢性病审批通过后,有效期自发卡之日起至本年12月31日有效,次年系统年审,慢性病卡继续生效,参保人员不需换卡。一个年度内只能更换一家定点医院,参保人员需持旧卡和医保卡到自治区医疗保险部更换新卡。
第二篇:门诊慢性病补助申请经办流程
门诊慢性病补助申请经办流程
作者:社会保险管理部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827 更新时间:2010-12-13 9:04:14
门诊慢性病补助申请经办流程
一、目前西安市医保规定有11种门诊慢性病病种
1、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不含隐匿型);
2、慢性肺源性心脏病;
3、原发性高血压病(Ⅱ期以上高血压,限50周岁以上人群);
4、脑血管病恢复期(含脑出血、脑梗塞、脑血栓形成、脑栓塞、蛛网膜下腔出血等);
5、肝硬化失代偿期;
6、糖尿病合并慢性并发症者;
7、慢性肾小球肾炎及肾病综合症;
8、恶性肿瘤晚期;
9、精神疾病;
10、红斑狼疮;
11、帕金森综合症。
二、门诊慢性病补助申请
1、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患有11种慢性病的患者均可申请享受门诊慢性病补助;
2、申请慢性病补助需提供下列资料:
住院病历的复印件(住院首页等);
门诊病历及抢救病历的复印件及诊断证明书复印件;相关的检查及化验单的复印件;
本人近期两张免冠照片及身份证复印件一张;
三、门诊慢性病补助申请上报资料注意事项
⑴ 认真填写门诊慢性病补助申请鉴定表(一式两份),并加盖公司社保部公章;
⑵ 提供以上资料均为二级以上医院近两年的医疗资料;⑶ 每年1、4、7、10月的1-5号收受门诊慢性病补助申报资料,其余时间不受理申请业务;
⑷住院诊断证明书的第一诊断必须是本人所申请慢性病的病种,且只能申请一种病种。
四、门诊慢性病补助通过审批后的注意事项
⑴门诊慢性病补助有效期为两年,即被审批当年和次年,到期后须再次申请。
⑵日常患者应到医保定点医院、定点药店就诊或购药。患者保留当年相关发票、处方、检查化验等相关资料。每年年底统一收取资料,在职职工将资料准备齐全后交本单位劳资社保部门;退休人员交公司社保部(安康)医管办,再由公司社保部医保专干到西安市医保中心为享受门诊慢性病补助的患者办理相关医疗报销和补助等手续。
⑶发票等资料要齐全,缺一不可(发票对应要有处方,检查化验要有报告单),公司社保部不接受个人递交的任何资料。
五、门诊慢性病补助报销要求
治疗慢性病用药范围限定在《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内的药品(不包含营养治疗药),药品应与本人治疗方案相符,不得开据大处方或使用《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以外药品。
患者上报的治疗费、化验检查费、药费,都应是所申报慢性病药品的处方、化验单且为单独票据,药费中不能含有其它病种的药品(并发症除外),对无法区分的发票将按不合格处理。化验单和治疗费用单必须写明临床诊断病种,没有写明的按不合格医疗项目处理。
六、什么是门诊慢性病补助?
门诊慢性病补助是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又一层医疗保障。门诊慢性病补助必须是由慢性病患者本人提出申请,经西安市医保中心组织审批认定。通过审批符合门诊慢性病补助的费用实行限额内按比例补助报销。在一个统计内以西安市公布的基本医疗保险起付线,作为申请人报销慢性病门诊的自付部分,超出自付部分以上的费用,按70%的比例根据不同的病种在限额内报销。2010年基本医疗保险起付线为850元。
第三篇:关于办理门诊慢性病卡的申请
关于办理门诊慢性病卡的申请
县人民医院:
我叫张玉英,现年70岁,身份证号:,我于2014年11月在县人民医院诊断为:高血压脑梗塞,经住院治疗后病情有所缓解,基本稳定,但庞大的医疗费用现已无力支付。近期得知合作医疗报销政策调整,对高血压脑梗塞患者门诊就诊医药费用可纳入医保门诊报销范围,现申请办理慢性病就诊卡,以缓解日后就诊费用压力,为盼。
申请人:张玉英 2016年6月20日
第四篇:门诊慢性病补助申请经办流程
门诊慢性病补助申请经办流程
一、什么是门诊慢性病补助?
门诊慢性病补助是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又一层医疗保障。门诊慢性病补助必须是由慢性病患者本人提出申请,在一个统计内以西安市公布的基本医疗保险起付线,作为申请人报销慢性病门诊的自付部分,经西安市医保中心组织审批认定,通过审批符合门诊慢性病补助的费用实行限额内按比例补助报销。
二、目前西安市医保规定有16种门诊慢性病病种
1、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非隐匿型者);
2、慢性肺源性心脏病(慢性病史);
3、原发性高血压病(限50周岁以上人群);
4、脑血管病恢复期(含脑出血、脑梗塞、脑血栓形成、脑栓塞等);
5、肝硬化失代偿期(慢性病史);
6、糖尿病合并慢性并发症者(3年病史);
7、慢性肾小球肾炎及肾病综合症(半年病史);
8、恶性肿瘤晚期;
9、精神疾病(2年病史);
10、系统性红斑狼疮(2年病史);
11、帕金森综合症(限65周岁以上人群);
12、多耐性肺结核;
13、慢性活动性肝炎(1年病史);
14、再生障碍性贫血;
15、白血病(三家医院确诊);
16、血友病。
三、门诊慢性病补助申请
1、正常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2、患有16种慢性病的患者。
四、申请程序
1、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可到高新区社保中心领取或从网上下载《居民医保慢性病种待遇认定申请表》,填写个人基本情况和申请项目,并亲笔签名;
2、持表到西安市三级以上医院相关科室,由主治医医师以上级别的医生根据申请人的病史、症状、体征及检查化验结果如实填写病情相关内容;
3、主诊科室及医院医保办盖章;
4、备齐随附申请资料一同递交至高新社保中心办理认定手续。
五、申请资料
1、《居民医保慢性病种待遇认定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一寸免冠近照一张;
4、住院病历及/或门诊病历。
住院病历要求提供因所申请疾病初次住院的病历及之后的主要住院病历(首页、出院记录、入院记录、手术记录);
门诊病历应提供连续就诊记录,对病史有明确时限要求的病种,连续就诊时间应满足病史时限要求;有慢性病史要求但病史时限不明确的,一般应有2年以上的连续就诊时间。有病史要求,连续就诊时间不能满足时限要求的不予受理。
5、检查化验报告。与申请疾病相关的主要/必要检查化验报告。
六、报销资料
1、《居民医保慢性病种待遇认定申请表》;
2、《居民医保门诊待遇申请表》;
3、《慢性特殊病种诊疗明细表》;
4、身份证、银行卡复印件;
5、门诊病历、检查化验报告;
6、门诊费用清单(或处方);
7、报销票据(或购药发票);
七、注意事项
1、申报病种限慢性特殊病种管理规定范围内,治疗药品及诊疗方案限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起主要治疗作用的药品和项目,辅助作用的药品和项目费用自理;
2、一般申请慢性特殊病待遇不超过2个病种,每个病种主要用药不超过3-5个;
3、慢性病待遇申请随时受理,按季批复;
4、一般审批有效期为一年,到期仍需继续享受慢性特殊病待遇的,应于次年报销期前履行续批手续,申请续批的应随附上待遇认定申请表及续批前2月内的病历资料和主要复查报告;
5、慢性病待遇审批通过后按报销相关费用。
第五篇:门诊特殊疾病办理流程
门诊特殊疾病办理流程
一、办理
1.初次办理:需要办理门诊特殊疾病的人员根据《初次申办门诊特殊疾病办理须知》,办理相关疾病的病情证明和检查报告。详情请点击《初次申办门诊特殊疾病办理须知》。(本条只针对初次办理门诊特殊疾病的参保人员)
2.初次办理或再次办理:参保人员根据自己的病情,选择一家市医保局定点的医院作为本次办理门诊特殊疾病的治疗医院,到该院的门诊医疗办公室领取空白的《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疾病门诊审批表》。
3.医生根据病情,如实填写病情诊断、治疗项目、检查项目、药品名称(含用法)、预计每月费用及3个月的费用总额,由该院医保办或医务处或门诊医疗办公室进行审批、签署意见并盖章。
4.中断治疗6个月(含)以上,如需继续治疗,参照初次办理的程序(第1条)进行办理。
5.病人在住院期间,不能办理门诊特殊疾病。办理特殊疾病期间如病情变化需要住院,可以根据病情选择市医保局定点的任何一家医院住院治疗,住院费用按住院的相关程序予以报销。
6.市医保局就报销范围、有效时间范围、方式等签署审批意见。
7.肺结核病门诊特殊疾病的相关手续直接在结核病专科医院办理,市医保局特殊疾病窗口不予受理。
二、治疗
8.门诊特殊疾病须使用统一印制的门诊特殊疾病专用病历和处方(由医院提供),每张处方的药量最长不得超过15天。超时超量开药或与病情不相符以及未按规定办理产生的费用等,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9.门诊特殊疾病如在审批期内确需更换治疗和/或用药方案,需办理由相应科室主管医师填写的《门诊特殊疾病治疗和用药更改申请表》,并由科主任同意后加盖医院公章,然后与《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疾病门诊审批表》的个人联(红联)一起交市医保局审核处审批,确定更改有效时间。若是增加疾病,还需符合《初次申办门诊特殊疾病办理须知》的相关规定。
三、报销所带资料
10.(1)门诊特殊疾病审批表;
(2)财政部门制作或监制的医疗服务收费专用票据;
(3)门诊特殊疾病专用病历处方,检查、化验报告单,药品和治疗项目价格费用清单;
(4)病员本人的成都市建行、农行或工行活期储蓄存折;
(5)社保卡、身份证,若是代办人办理,还需代办人身份证;
(6)在门诊特殊疾病期间,若又住院的,需一并带上住院费用明细清单。
四、报销
11.费用由个人先垫付,期满之日起3个月内前来报销,逾期不予受理。
12.精神类疾病,符合精神疾病分类(CCMD—3)0—3类的,每6个月审批、报销一次,报销时不支付起付线。在报销后,若需继续
治疗,需重新办理申报和审批手续。
13.除上述第11条[精神疾病分类(CCMD—3)0—3类]之外的疾病,每3月报销一次,报销时要支付起付线。在报销后,若需继续治
疗,需重新办理申报和审批手续。
14.报销在市医保局基本医疗处办理。门诊特殊疾病的报销政策与住院的报销政策一致。每次报销金额=(每3个月门诊费用总额—自
费部分—自付部分—该院起付线)×[(年龄×0.2+75)÷100]。
15.起付线标准三级医院:970元;二级医院:580元;一级医院:360元。
16.办理特殊疾病期间若又住院的,其在住院期间产生了与特殊疾病门诊相重复的费用,在特殊疾病报销时,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五、异地医疗
17.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在异地的分支机构和异地安置的职工,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特殊疾病患者,到市医保局审核处领取《成都市异地分支机构及退休安置人员特殊疾病门诊定点医疗机构登记表》,在所在地选一家社保定点医院。选定的医院在《登记表》上签章,并经选定的医院所属的社保部门同意并签章后,方可在所选择的医院就诊。医疗费用由个人先垫付,3(6)个月期满后,到市医保局审核处办理相关报销手续。《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疾病门诊审批表》不需医院签章,报销时在医保局填写,由医保局直接审核报销。
提示:请把本次医保局审批并盖章的特殊疾病门诊审批表(红色)复印一张,期满后续办特殊疾病门诊审批业务时一起带来,以便审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