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精品范文库 > 11号文库
探亲假规定[推荐阅读]
编辑:心旷神怡 识别码:20-569554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7-10 09:43:27 来源:网络

第一篇:探亲假规定

发至:公司各部门

来自:人力资源部

吕红梅 日期:2007-3-12 抄送: 内容:

关于员工享受探亲假的规定

(2007年3月9日总经理办公会通过)

1、目的

为了解决公司员工同亲属长期两地分居的探亲问题,关心员工的生活,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使之安心地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凡与公司签署劳动合同的员工及协议工。

3、具体内容

3.1员工享受探亲假的范围

3.1.1凡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工作满一年的正式员工及协议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母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如员工与父母一方能在公休日团聚的,不享受探亲假待遇。(父母、配偶居住在北京市范围内视为公休假日可团聚)

3.1.2 学习期间、实习期内的员工,不享受探亲假待遇。

4、探亲假的假期

4.1员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三十天。4.2未婚员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员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四十五天。

4.3已婚员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

4.4探亲假期是指员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5、探亲假管理

5.1享受探亲假待遇的员工申请探亲时,需填写休假申请单,领导审批同意后,到人力资源部办理探亲手续后方可探亲。

5.2员工在休假时,要提前15个工作日提出申请,并通知人力资源部,路程假需由人力资源部审核,审核合格后再由领导审批签字。

6、探亲假期待遇

6.1员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扣除岗位工资和绩效工资的40%。

6.2员工探亲假期间不发放奖金,如探亲假跨月,原则上只影响一个月的奖金。

7、探亲假乘座交通工具的报销标准:

7.1员工探亲时,公司予以报销出发地与探亲目的地两点间最短直达距离

的普通特快列车硬席、汽车,乘船三等舱以下交通费用。乘座卧铺、飞机、出租车及私人车辆和轮船三等舱(含)以上的超支费用由本人自理。

7.2 费用报销,不分职级,一律按上述标准报销;年满50周岁以上并连续乘火车48小时以上的可报硬席卧铺费。

7.3 乘长途公共汽车及其它民用交通工具的,按乘车实际凭据报销;乘豪华大巴按普通客车的费用报销或按乘车实际凭据的80%报销。

7.4员工探亲飞机票公司不予以报销,因故乘坐飞机的,可按直线车、船票价报销,多支部分由员工自理。

7.5员工探亲往返途中,限于交通条件,必须中途转车、转船的,按以下报销:硬座火车票+普通汽车客车票/三等舱位以下的船票。

7.6 已婚员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员工本人自理,超过30%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7.7 员工探亲假期间只报销路费,在这期间发生的任何费用如:订票费、市内交通费、伙食费、行李物品寄存费、托运费、以及趁便参观、游览等项开支,均由员工自理,不予报销。

8、其它

8.1凡当年享受探亲假者,不再享受公司休假(法定假日除外)。8.2探亲假期间结婚的、遇丧事的,假期不再另给。

8.3员工在当年因其它事情已经和家属团聚30天和30天以上的,不再享受探亲待遇。

8.4具备探望父母条件的已婚员工,每四年给假一次,在这四年中的任何

一年,经领导批准即可探亲。探亲假从结婚(以结婚证日期为准)当年算起。

8.5新婚后与配偶分居两地的从婚后(结婚证日期为准)当年开始享受探亲假。

8.6员工在探亲假期间患急病,要有医疗机构的证明,向公司说明事由,可按病假处理。

9、本规定自2007年3月15日起执行,解释权归人力资源部。

第二篇:探亲假规定

国务院关于公布《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通知

 【法规标题】国务院关于公布《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通知

 【颁布单位】国务院

 【发文字号】

 【颁布时间】1981-3-14

 【失效时间】

 【全文】

国务院关于公布《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公布《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已经一九八一年三月六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施行。

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

一九八一年三月六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一九八一年三月十四日国务院公布施行

第一条 为了适当地解决职工同亲属长期远居两地的探亲问题,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但是,职工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第三条 职工探亲假期:

(一)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三十天。

(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四十五天。

(三)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

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第四条 凡实行休假制度的职工(例如学校的教职工),应该在休假期间探亲;如果休假期较短,可由本单位适当安排,补足其探亲假的天数。

第五条 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按照本人的标准工资发给工资。

第六条 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百分之三十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第七条 各省、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抄送国家劳动总局备案。

自治区可以根据本规定的精神制定探亲规定,报国务院批准执行。

第八条 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探亲待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自行规定。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五八年二月九日《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回家探亲的假期和工资待遇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附:对《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说明

一九八一年三月六日国家劳动总局局长康永和在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上发言

我受国务院的委托,现对《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作如下说明。

我国职工的探亲制度是一九五八年建立的。这个制度建立以来,职工与亲属长期分居两地的团聚问题得到了一些解决,广大职工群众十分拥护。但是,由于探亲制度规定的与亲属团聚时间过短,已婚职工夫妇双方居住在同一地区的,不能探望住在外地的父母,因此,要求修改探亲制度的呼声越来越高。从一九七八年到一九八○年,国家劳动总局收到这方面的人民来信就有三千多件。在五届人大几次会议和政协会议上,都有不少代表和委员提出提案,要求尽快解决这个问题。据此,国家劳动总局和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了研究,并到部分省、市、自治区征求了意见,对一九五八年《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回家探亲的假期和工资待遇的暂行规定》作了一些修改和补充。我现在将修改和补充的主要地方说明如下,请委员长、副委员长、各位委员审定。

一、延长了探亲假期。对与配偶分居两地的职工,由原来给假十二天(不包括法定节日,下同)改为三十天(包括法定节日,下同)。这是因为,近二十年来,工业布局作了调整,三线建设大规模进行,不少职工单身调入或者分配到边远地方去工作,长期与配偶分居,每年只享受十二天的探亲假,时间太短,每次探亲来去都很匆忙,特别是路途较远的职工,到家刚刚恢复途中疲劳,又立即动身返回工作岗位。有些职工反映,一年十二天的探亲假是“三十年的夫妻,只过一年的同居生活”。适当延长探亲假期有利于调动职工的生产积极性。

对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假期,由原来每年十二天改为二十天,并规定两年探亲一次的,给假四十五天。这样修改,主要是鼓励未婚职工两年探望一次父母,以便集中精力学习业务技术,同时也可以减轻交通运输上的压力和节省财政开支。

二、增加了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规定。同父母分居两地的已婚职工,这次规定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二十天。这是考虑到有很多职工,由于工作需要远离了家乡,因结婚后没有探望父母的假期,又受经济条件的限制,不少人十年、二十年不能回家探望父母,职工的父母很不满意。有的职工为了探望一次父母,将多年的积蓄用光,甚至欠下一身债,多年还不清。已婚职工没有探望父母的假期,对青年职工支内、支边及毕业分配工作均有影响,父母也多为此而不愿意子女远离家乡。从长远来看,增加这一规定对于提倡已婚职工只生一个子女也有好处。

考虑到目前国家财政困难,这次规定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只能给予报销一部分,即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百分之三十以内的部分由职工自理,超过部分由职工单位负担。

在这个规定颁发以后,迫切要求探亲的人数必然很多,只要各单位从生产、工作方面考虑,适当安排,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是不会影响生产、工作的。

新的职工探亲待遇规定,关系到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反映了广大职工群众多年的愿望和要求,体现和发扬了国家关心群众生活的优良传统,人大常委会批准公布实行后,必将进一步调动广大职工群众的生产和工作积极性,为实现四个现代化,做出新的贡献。

第三篇:探亲假规定

探 亲 假 规 定

对距离没有明确的规定。由每个单位自行规定。规定是这样的:凡是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员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公休假团聚”指利用公休假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父母”不包括岳父母、公婆)。

以上规定也考虑到单位工作安排的具体情况,所以并非是强制性规定,而是按一般常理来加以明确,在特殊情况下也可由单位视具体情形予以安排,而且享有探亲假权利的员工现在是否包括外资企业、合资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的员工,现在也没有明确的规定,按笔者的理解,上述单位应可以参照《条例》执行。

(2)期限①探望配偶,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30天;②未婚员工探望父母,每年给假一次,20天,也可根据实际情况,2年给假一次,45天;③已婚员工探望父母,每4年给假一次,20天;④实行休假制度的员工(如学校寒暑假),应在休假期间探亲,如休假期短,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探亲假天数。上述假期包括公假日和法定节假日。

第四篇:新疆探亲假规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 事 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文 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 政 厅

新人发(2001)2号

关于重新修订自治区城镇职工探亲待遇

有关问题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地、州、市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企事业单位、中央驻疆单位人事、劳资部门:为适应当前发展变化的形势,改善自治区城镇职工的探亲待遇,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将《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具体规定》(新政发(1981)184号)的部分条款内容重新修订如下:

一、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三年给假一次。原假期不变。

二、连续工龄满20年或者年满40周岁以上的职工,探亲乘坐火车或长途班车的,均可报销硬卧席位费。

三、原不具备探亲条件的职工,可在退休前享受一次探亲待遇。探亲对象仅限于兄弟、姐妹、子女。假期60天(含路程假)。路费按去探望对象中一名成员的直线合理路线报销车船费,探亲期间工资照发。

四、凡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退休职工,符合探望父母条件的,可继续享受探望父母的探亲待遇。

五、上述有关规定与原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其他有关规定仍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政发〈1981〉184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六、本规定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 事 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 政 厅

二OO一年一月四日

关于重新修订自治区城镇职工 探亲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1年1月4日 新人发字[2001]2号

伊犁哈萨克白治州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地、州、市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企事业单位、中央驻疆单位人事、劳资部门:

为适应当前发展变化的形势,改善自治区城镇职工的探亲待遇,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将《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具体规定〉(新政发(1981)184号)的部分条款内容重新修订如下:

一、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三年给假一次。原假期不变。

二、连续工龄满20年或者年满40周岁以上的职工,探亲乘坐火车或长途班车的,均可报销硬卧席位费。

三、原不具备探亲条件的职工,可在退休前享受一次探亲待遇。探亲对象仅限于兄弟、姐妹、子女。假期60天(含路程假)。路费按望对象中一名成员的直线合理路线报销车船费,探亲期间工资照发。

四、凡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退休职工,符合探望父母条件的,可继续享受探望父母的探亲待遇。

五、上述有关规定与原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其他有关规定仍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政发[1981]184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

(1981年3月 14日)

国发[1981]36号

第一条 为了适当地解决职工同亲属长期远居两地的探亲问 题,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但是,职工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第三条 职工探亲假期:

(一)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三十天。

(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四十五天。

(三)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

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第四条 凡实行休假制度的职工(例如学校的教职工),应该在休假期间探亲;如果休假期较短,可由本单位适当安排,补足其探亲假的天数。

第五条 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按照本人的标准工资发给工资。

第六条 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百分之三十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第七条 各省、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抄送国家劳动总局备案。

自治区可以根据本规定的精神制定探亲现定,报国务院批准执行。

第八条 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探亲待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自行规定。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五八年二月九日《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回家探亲的假期和工资待遇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职工探

亲待遇的规定》的具体规定

新政发[1981]184号

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精神,结合自治区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具体规定》于一九八一年五月十四日报国务院,国务院委托国家劳动总局于一九八一年六月二十六日以(81)劳总险字41号文批复同意,现正式颁发,望认真贯彻执 行。

一九八一年七月六日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精神,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具体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

第二条 探亲条件、对象:

凡是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在职正式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天的),可享受本规定探望配偶的待遇;职工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但是,职工与父亲或母亲一方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本规定所称的父母。包括自幼抚养职工长大,现在与职工保持有联系的抚养亲属。第三条 探亲假期:

(一)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三十天。

(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如因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准假,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四十五天。

(三)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三十天。过去,按规定可以探望父母,但因工作需要或其他原因满八年以上没有探望父母的,不再补算假次,但在本规定下达后,所在单位准假,可另外增加假期十天。

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第四条 假期工资:

(一)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往返路程假期内,按照本人的标准工资(含生活费补贴)发给假期工资。

(二)实行计件工资制单位的职工,有计时工资标准的,按照本人的计时工资标准计发假期工资,没有计时工资标准的,按照本人请假前三个月的计件工资平均数计发假期工资。

(三)实行分成工资制单位的职工,亦按前项计件工资的计算办法计发假期工资,从企业留成部分内支付。

(四)实行控制工资总额评工记分单位的职工,按照本人请假前三个月的平均工资数计发假期工资。第五条 往返路费

(一)职工探望配偶、未婚职工和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均由所在单位报销。

(二)男职工年满五十周岁、女职工年满四十五周岁以上或在新疆连续工作满二十五年以上的职工,探亲需连续乘火车在二十四小时以上的,可由所在单位报销硬席卧铺费。

第六条 几个具体问题:

(一)学徒工、试用人员、练习生在没有转正以前,不能享受本规定的探亲待遇,待转正后再享受。上半年转正的,下半年享受:下半年转正的,下个享受。

(二)凡是实行休假制度的职工(如学校的教职工),应在休假期间探亲;如果休假期短,可由所在单位适当安排,补足其探亲假的天数。

(三)职工配偶是军队干部实行休假制度的,应尽量由军队干部一方探亲;如因工作需要,军队干部当年不能利用休假探亲时,地方职工一方可享受探亲待遇;如军队干部一方已利用休假探过亲,但地方职工一方确因特殊情况需到部队探亲时,经所在单位批准,可给一次探亲假,标准工资照发,往返路费由职工自理。

(四)符合探亲条件的职工,由于种种原因当年不能探亲,而其探亲对象又不享受探亲待遇的,经职工申请,所在单位批准,可到职工工作地点探亲,职工所在单位应按规定报销其往返路费。职工本人当年则不再享受探亲待遇。

(五)符合探亲条件的女职工,到配偶工作地点生育,在生育假期间,超过五十六天(难产、双生七十天)产假后,与配偶团聚三十天以上的,不再享受当年的探亲待遇。但对产假后团聚三十天的假期工资应照发,所在单位应子报销往返路费。

(六)职工的父亲或母亲同职工的配偶同住一地的,职工在探望配偶时,即可同时探望其父亲或母亲,因此,不能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职工与父亲、母亲、配偶均不住在一地,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每年探望一次配偶,每四年探望一次父母。在探望父母这一年又同时可探望配偶,所需往返路费均由所在单位报销。

(七)符合探望父母条件的已婚职工,每四年给假一次,在这四年中的任何一年,经所在单位批准,都可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八)职工探亲往返途中,遇到意外交通事故,如坍方、洪水冲毁道路等,造成交通运输停顿,职工因此不能按期返回工作岗位时,只要持有当地交通机关的证明,所在单位对其超假日期,可算作探亲路假期。

第七条 探亲假的管理:

(一)各单位要合理安排职工的探亲假期,务求不妨碍生产和工作的正常进行。并且不得因此而增加人员编制。

(二)各单位对职工探亲假要建立严格的审批、登记、请假、销假制度。对无故超假的,应按旷工处理。

(三)在执行本规定中遇到的具体问题,由自治区劳动局负责答复处理。

第八条 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探亲待遇,应视这些单位的经济情况而定,凡是经济条件允许的,经县以上主管部门批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行。,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原自治区人民委员会过去有关职工探亲假的规定,同时废上。

关于探亲假和年休假的相关解释

(一)探亲假

1981年3月国务院颁发的《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规定了享受探亲

一、探亲假待遇的劳动者条件和探亲假期的具体期限、探亲假期内待遇。

(1)条件根据《规定》第二条:凡是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员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公休假团聚”指利用公休假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父母”不包括岳父母、公婆)。

以上规定也考虑到单位工作安排的具体情况,所以并非是强制性规定,而是按一般常理来加以明确,在特殊情况下也可由单位视具体情形予以安排,而且享有探亲假权利的员工现在是否包括外资企业、合资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的员工,现在也没有明确的规定,按笔者的理解,上述单位应可以参照《条例》执行。

(2)期限①探望配偶,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30天;②未婚员工探望父母,每年给假一次,20天,也可根据实际情况,2年给假一次,45天;③已婚员工探望父母,每4年给假一次,20天;④实行休假制度的员工(如学校寒暑假),应在休假期间探亲,如休假期短,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探亲假天数。上述假期包括公假日和法定节假日。

(3)待遇员工在探亲假期内,单位应按照本人工资标准发给工资,员工探望配偶和未婚员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员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日标准工资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承担。

二、带薪年假

年休假制度是指员工每年享受的连续休假期间,在年休假期间工资照付。年休假制度包括基本年休假和补加年休假,一般由单位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而定。

1991年,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发出《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规定“确定职工休假天数时,要根据工作任务和各类人员的资历、岗位等不同情况,有所区别,最多不得超过2周。”《劳动法》则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员工的年休假制度,第四十五条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对于具体的按工龄享受的休假天数,劳动人事部没有总括的规定,只有一些地方的人事局规定了具体的工龄和休假天数的内容。

第五篇:国务院关于探亲假规定

《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国发〔1981〕36号

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已经一九八一年三月六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施行:

附件:

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适当地解决职工同亲属长期远居两地的探亲问题,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待遇.但是,职工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第三条 职工探亲假期:

(一)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三)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第四条 凡实行休假制度的职工(例如学校的教职工)应该在休假期间探间:如果休假期较短,可由本单位适当安排,补足其探亲假的天数.第五条 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按照本人的标准工资发给工资.第六条 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第七条 各省,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抄送国家劳动总局备案.自治区可以根据本规定的精神制定探亲规定,报国务院批准执行.第八条 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探亲待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自行规定.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58年2月9日《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回家探亲的假期和工资待遇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关于制定《国务院关于职工 探亲待遇的规定》实施细则 的若干问题的意见 国家劳动总局劳总险字(81)12号 1981年3月26日

为便于各地区制定《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实施细则,现就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以下简称《探亲规定》)所称的父母,包括自幼抚养职工长大,现在由职工供养的亲属.不包括岳父母,公婆.二,学徒,见习生,实习生在学习,见习,实习期间不能享受《探亲规定》的待遇.三,《探新规定》所称的“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是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四,符合探望配偶条件的职工,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探望配偶时,其不实行探亲制度的配偶,可

以到职工工作地点探亲,职工所在单位应按规定报销其往返路费.职工本人当年则不应再享受探亲待遇.五,女职工到配偶工作地点生育,在生育休假期间,超过五十六天(难产,双生七十天)产假以后,与配偶团聚三十天以上的,不再享受当年探亲待遇.六,职工的父母或母亲和职工的配偶同居一地的,职工在探望配偶时,即可同时探望其父母或者母亲,因此,不能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七,具备探望父母条件的已婚职工,每四年给假一次,在这四年中的任何一年,经过单位领导批准即可探亲.八,职工配偶是军队干部的,其探亲待遇仍按一九**年七月二十七日《劳动部关于配偶是军官的工人,职员是否享受探亲假待遇问题的通知》办理《通知》第一条中所规定的假期天数应改按一九八一年颁布的《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中第三条第一项规定的假期天数执行..九,职工在探亲往返旅途中,遇到意外交通事故,例如坍方,洪水冲毁道路等,造成交通停顿,以致职工不能按期返回工作岗位的,在持有当地交通机关证明,向所在单位行政提出申请后,其超假日期可以算作探亲路程假期.十,各单位要合理安排职工探亲的假期,务求不要妨碍生产和工作的正常进行,并且不得因此而增加人员编制.十一,各单位对职工探亲要建立严格的审批,登记,请假,销假制度.对无故超假的,要按旷工处理.十二,有关探亲路费的具体开支办法按财政部的规定办理.十三,一九五八年四月二十三日《劳动部对于制定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回家探亲的假期和工资待遇的暂行规定实施细则中若干问题的意见》予以废止.铁道部,交通部也可以根据《探亲规定》,参照上述意见制定铁道,航运系统的实施细则,在本系统内统一执行,并抄送国家劳动总局备案.转发关于职工探亲路费的规定

(81)财事字第55号

各行署,市,县财政局,区直各主管部门:

现将财政部(81)财事字第113号《关于职工探亲路费的规定》转发给你们,并做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转发各单位按照执行.一,职工探亲路费均按直线计算.二,年满五十周年以上并连续乘火车四十八小时以上,其间需要中转(如从广西到东北,需要在北京中转)并在当天或第二天转走的,可按连续乘车计算,报销硬席卧铺费.三,在自治区内乘轮船,报三等舱位费.四,其他民用交通工具可包括民间船只,自行车,马车等.五,探亲途中在市内雇乘人力三轮车和机动三轮车可凭据报销,乘坐出租汽车的费用不能报销.六,职工探亲期间不发途中伙食补助费和住勤费.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制定《国务院关于职工

探亲待遇的规定》实施细则的若干问题的意见(1981年3月26日(81)劳总险字12号)

为便于各地区制定《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实施细则,现就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以下简称《探亲规定》)所称的父母,包括自幼抚养职工长大,现在由职工供养的亲属。不包括岳父母、公婆。

二、学徒、见习生、实习生在学习、见习、实习期间不能享受《探亲规定》的待遇。

三、《探亲规定》所称的“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是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

四、符合探望配偶条件的职工,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探望配偶时,其不实行探亲制度的配偶,可以到职工工作地点探亲,职工所在单位应按规定报销其往返路费。职工本人当年则不应再享受探亲待遇。

五、女职工到配偶工作地点生育,在生育休假期间,超过五十六天(难产、双生七十天)产假以后,与配偶团聚三十天以上的,不再享受当年探亲待遇。

六、职工的父亲或母亲和职工的配偶同居一地的,职工在探望配偶时,即可同时探望其父亲或者母亲,因此,不能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七、具备探望父母条件的已婚职工,每四年给假一次,在这四年中的任何一年,经过单位领导批准即可探亲。

八、职工配偶是军队干部的,其探亲待遇仍按一九**年七月二十七日《劳动部关于配偶是军官的工人、职员是否享受探亲假待遇问题的通知》办理。

九、职工在探亲往返旅途中,遇到意外交通事故,例如坍方、洪水冲毁道路等,造成交通停顿,以致职工不能按期返回工作岗位的,在持有当地交通机关证明,向所在单位行政提出申请后,其超假日期可以算作探亲路程假期。

十、各单位要合理安排职工探亲的假期,务求不要妨碍生产和工作的正常进行,并且不得因此而增加人员编制。

十一、各单位对职工探亲要建立严格的审批、登记、请假、销假制度。对无故超假的,要按旷工处理。

十二、有关探亲路费的具体开支办法按财政部的规定办理。十三、一九五八年四月二十三日《劳动部对于制定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回家探亲的假期和工资待遇的暂行规定实施细则中若干问题的意见》予以废止。

铁道部、交通部也可以根据《探亲规定》,参照上述意见制定铁道、航运系统的实施细则,在本系统内统一执行,并抄送国家劳动总局备案。

发布部门:国家劳动总局(已变更)发布日期:1981年03月26日 实施日期:1981年03月26日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

《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实施细则

(1981年9月24日)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以下简称《探亲规定》),现结合我省具体情况,特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第一条 学徒工、熟练工、见习生、实习生和试用人员在学习、见习、实习、试用期间,不能享受《探亲规定》的待遇。上述人员在上半年期满的,下半年可以享受;下半年期满的,从下一起开始享受。

第二条 《探亲规定》所称父母,包括养父母和职工自幼父母双亡由他人抚养长大,现在受职工供养的亲属。不包括岳父母、公婆。

第三条 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加半个白天的职工,可以享受《探亲规定》的待遇,具体范围划分,请各地、市、县研究确定。

实行集中公休假日轮休制度单位的职工和本人要求经单位行政领导同意利用公休假日结合调班探亲的职工,其集中轮休和调班假期累计已达到或超过探亲假规定时间的,不再享受探亲待遇。

第四条 被临时调往外地工作连续满一年以上、短期内又不能回原单位的职工,由原单位照发工资在学校学习的职工,一九七一年底以前进单位的计划内长期临时工,可按《探亲规定》的待遇执行。但在校学习的职工和学校的教职员工,应利用寒暑假期探亲。

第五条 符合探亲条件的未婚职工,利用探亲假期间到外地结婚的,可按探望父母所需的往返路费报销,超过部分自理。职工结婚满一年后按规定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

第六条 职工是否列为享受探望父母待遇的对象,一律以职工的父母或母亲户口所在地确定。职工与父母户口不在一地,在按规定探望父亲或母亲时,其路费报销和路程假期按到父亲或母亲户口所在地计算(较户口所在地区近时,按实际计算)。

第七条 职工的父亲或母亲和职工的配偶同居一地,职工在探望配偶时,即可同时探望其父亲或母亲,不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第八条 职工因配偶死亡或离婚,从失去配偶满一年后到再婚前,可参照未婚职工的规定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第九条 女职工到配偶工作地点生育,超过五十六天(难产、双产七十天)产假后,又与配偶继续团聚三十天以上的,双方当年都不再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路费可按探亲规定报销一次。

第十条 符合探望配偶或父母条件的职工,因工作需要,当年或四年中不能探望配偶或父母时,其不实行探亲假制度的配偶或父或母,可以到职工工作地点探亲,职工所在单位应按规定一年或四年报销其往返路费一次。职工本人当年或四年中,则不再享受探亲待遇。第十一条 职工因病假或事假和利用出差等原因,与家属团聚累计超过探亲假规定天数的,可按规定报销一次往返路费,但不再享受探亲假期。

第十二条 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实际需要的路程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在探亲假期中,其本人标准工资、副食品价格补贴、保留工资、附加工资照发。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制的职工,按计时工资标准发给;没有计时工资标准的,由单位确定按正常生产期间本人三个月计件或提成平均工资发给。其他补贴、津贴和奖金停发。

第十三条 职工探亲要服从组织安排。符合探亲条件的职工,其假期原则上不要分开使用,如需分开使用假期时,由单位行政领导确定,假期也只能分两次使用。但不得影响生产和工作的正常进行。其往返路费只报销一次,路程假只计算一次。

第十四条 享有每四年一次探望父母待遇的已婚职工,在四年中的任何一年,经过单位行政领导批准即可探亲。

第十五条 职工探亲往返实际所需要的路程假期,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职工在探亲往返旅途中,遇到意外交通事故,例如塌方、洪水冲毁道路等,造成交通停顿,以致职工不能按期返回工作岗位的,在持有当地交通机关证明,向所在单位行政领导提出申请后,其超假日期可以算作探亲路程假期。但是,属于一般的转车、候车时间或车、船行驶延误的时间等原因,即使持有有关机关证明,仍应按一般事假处理。

第十六条 职工配偶是军队干部的,其探亲待遇仍按一九**年七月二十七日中劳薪字296号文件精神执行。即:军队干部一方,如果已经利用年休假探亲,职工一方因有特殊情况需要再到部队探亲时,经所在单位领导批准,可给予一次探亲假,假期最多不超过三十天。假期内本人的计时标准工资照发,探亲往返路费由本人自付。

军队干部一方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利用年休假到职工一方所在地团聚时,职工一方可按《探亲规定》享受其探亲假和报销往返路费。

在同一年内,如果职工一方已经享受探亲待遇,而军队干部一方又利用年休假探了亲的,职工一方原领取的往返路费应该退回。

第十七条 各单位对职工探亲要建立严格的审批、登记、请假、销假制度,进行有计划地合理安排,力求不要影响生产和工作的正常进行,并不得因此而增加人员编制。对无故超假的职工,要按旷工处理。职工调动工作时,调出单位应在工资关系转移证上同时注明该职工享受探亲待遇的情况。

第十八条 有关探亲路费报销的具体办法,按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第十九条 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探亲待遇,由各地、市根据本地区集体所有制单位经济能力的实际情况作出一些原则规定,报省劳动局备案。各单位可依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拟订出具体办法,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只适用于职工在国内探亲。职工出国和去港、澳、台探亲的,按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对出国、出境人员的探亲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一九八一年三月十四日起执行。以前省有关职工探亲待遇的各项规定同时废止。

第二十二条 省劳动局对本实施细则负责解释。

发布部门:江苏省政府 发布日期:1981年09月24日 实施日期:1981年03月14日(地方法规)

探亲假规定[推荐阅读]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