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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市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创新券补贴及奖励实施办法
编辑:梦回唐朝 识别码:20-660888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8-28 03:40:07 来源:网络

第一篇:某某市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创新券补贴及奖励实施办法

某某市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创新券补贴及奖励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科技基础资源配置,深入推进我市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资源的共享共用,发挥好某某市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服务平台的作用,提高我市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的使用效率,引导中小企业以及众创空间使用现有科技资源开展研发创新,切实降低中小科技企业创新研发成本,支持创客创新创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创新券是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支持科技型企业和创客开展创新活动的一种手段,是推动科技服务需求方和供给方有效对接的一种途径。

第三条 创新券由市科技局发放,主要用于鼓励我市企业充分利用创新载体的科技资源开展的科技创新活动。

第四条 科技创新券的使用和管理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择优支持、科学管理、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大型科学仪器设备,是指原值在10万元以上,可用于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的单台或成套仪器设备和实验设施;或具有特殊功能,专业性强,精度较高,原值在5万元以上的特殊仪器设备和实验设施。

第二章 支持对象与方式

第六条 科技创新券的补贴和奖励对象。

补贴对象:某某地区入驻县(市)区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的在孵企业,入驻经备案的众创空间或创客服务中心的创客(或创客团队),以及经备案公布的创新型初创企业。其中:创客(或创客团队)的科技创新券申领、预约、支付及兑现等事务,须委托其入驻的众创空间或创客服务中心代理。

奖励对象:某某地区科研院所、高等院校、检测认证机构和科技服务业企业等,通过登录某某市科技服务云平台,选择“大仪共享服务用户”、填写相关注册信息后,由市科技局审核通过并获得提供大型仪器服务资格,对外开展大型仪器共享服务的单位。

第七条

企业和创客(或创客团队)在某某大仪平台上向非关联的服务单位购买科技创新活动中所需的检验检测等科技服务时,按照发票金额的30%获得科技创新券补贴。

企业和创客利用非某某区域内非关联性服务单位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开展研发所必须的试验检测发生的费用。按照发票金额的10%获得科技创新券补贴。

单个企业每年享受市补贴总额不超过5万元。如相关单位已享受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服务平台 理事会发放的同类补贴,且我市按要求给予了配套,此类单位不再重复享受补贴。

第八条 在某某大仪平台注册共享的某某地区高等院校、事业单位、科研院所、企业等大型仪器服务单位,按照服务我市企业开具发票金额的10%获得科技创新券奖励,单个服务单位每年享受市奖励总额不超过10万元。

第九条 开展法定认证、执法检查、商业验货、商业摄制、医疗服务、电信计费、产品质量批量检测、大批量验货、进出口检验检疫等活动发生的检验检测费用不在本办法补贴和奖励适用范畴之内。

第三章 科技创新券申领使用与兑现

第十条 创新券采用网络认证的模式,每年申领不得超过5次,每张券限额1000元,需按规定使用,每次至少使用1张。企业和创客空间申领额度上限为5万元,大型仪器服务单位申领额度上限为10万元。每张创新券均需在有效期内使用,逾期自动作废。

第十一条 申请人前次申领额度未使用完的不得再次申领科技创新券。有效期内实际使用创新券金额不足申领金额30%的,次年申领科技创新券金额不得超过1万元。

第十二条 每年第 季度市科技局对一个申报周期(一般为12个月)上年度第 季度至本年度第 季度使用科技创新券的企业和大仪服务机构进行补贴和奖励。

第十三条 科技创新券申领、兑现使用流程

(一)企业和创客空间使用某某大仪平台开展检测服务科技创新券申领、兑现使用流程:

企业注册(法人证书、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开户信息等)→中心审核(通过、修改、不通过)→企业申领→中心审核(通过、修改、不通过)→科技局审核(通过、修改、不通过)→发放创新券→企业预约服务→生成协议→线下检测→上传盖章扫描的协议,发票、检测报告、创新证明材料等→申请使用创新券→中心审核、汇总(通过、修改、不通过)→科技局审核(通过、修改、不通过)→兑现创新券,具体详见某某市科技创新云平台的“创新券服务系统”操作说明。

(二)企业和创客使用非某某区域内非关联性服务单位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开展检测服务科技创新券申领、兑现使用流程:

企业注册(法人证书、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开户信息等)→中心审核(通过、修改、不通过)→企业申领→中心审核(通过、修改、不通过)→科技局审核(通过、修改、不通过)→发放创新券→上传盖章扫描的协议,发票、检测报告、创新证明材料等→申请使用创新券→中心审核、汇总(通过、修改、不通过)→科技局审核(通过、修改、不通过)→兑现创新券,具体详见某某市科技创新云平台的“创新券服务系统”操作说明。

(三)在某某大仪平台注册共享的大型仪器服务单位科技创新券申领、兑现使用流程:

检测单位注册(法人证书、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开户信息等)→中心审核(通过、修改、不通过)→检测单位加载大型仪器、检测服务等→检测单位申领→中心审核(通过、修改、不通过)→科技局审核(通过、修改、不通过)→发放创新券→上传盖章扫描的协议,发票、检测报告等→申请使用创新券→中心审核、汇总(通过、修改、不通过)→科技局审核(通过、修改、不通过)→兑现创新券,具体详见某某市科技创新云平台的“创新券服务系统”操作说明。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四条 创新券实行实名制,不得转让、买卖,不重复使用,使用和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不得提供虚假信息。对通过创新券骗取财政资金的企业、省级创新载体,依法追回所获补贴,并在5年内停止其申报补助资金资格,列入科技不诚信记录,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年 月 日起施行,试行期三年,由市科技局、财政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某某市科学技术局

某某市财政局

二〇一 年 月 日

第二篇:7苏州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共享管理办法

苏 州 大 学

苏大设备 [2008] 2号

关于印发《苏州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共享管理办法(试

行)》的通知

各学院(部)、部门、直属单位:

《 苏州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共享管理办法(试行)》业经校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苏州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共享管理办法(试行)

苏 州 大 学

二○○八年五月十四日 主题词:设备 管理 办法 印发 通知

抄送:各党委、党工委,校党委各部门,工会、团委。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2008年05月14日印发

校对:潘新法

附件:

苏州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共享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随着学校学科建设、科学研究工作的迅速发展,大型仪器设备日益增多,为进一步加强仪器设备的合理配置,减少重复购置和资金浪费,促进大型仪器设备的专管共享,最大限度地发挥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率,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学校建立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平台,实行校级和院(部)级两级管理。学校分析测试中心为校级共享平台。

第三条 为了鼓励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学校设立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基金(以下简称“共享基金”),主要用于共享仪器设备的测试耗材费、维护费及对共享单位的奖励,专款专用。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校成立“苏州大学大型仪器设备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校长担任,其成员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财务处、科学技术处、分析测试中心等有关单位负责同志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第五条 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组织有关专家对共享仪器设备进行审核论证、编制共享基金预算、核发基金、组织大型仪器设备使用效益考核,做好相关信息统计与工作总结。

第三章 日常管理

第六条 各院(部)应将大型仪器设备进行整合,建立院(部)级共享中心(中心实验室);可依托重点实验室、校级研究机构建立共享中心。

第七条 开放共享的仪器设备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单价在10万元以上,可供2个(含2个)以上学科(学院)使用的大型仪器设备;或通用性很强且单价在5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

2、仪器设备管理单位有指定的设备管理人员,并有较高水平的专职专业技术人员负责维护与操作;

3、仪器设备性能稳定,运行良好,在满足本单位教学、科研规定机时外尚有空余机时。

第八条 开放共享的大型仪器设备认定

1、各院(部)向办公室提交《苏州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申请书》(见附件一),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对申请开放共享的仪器设备进行论证,提出初步意见报领导小组审定。确定开放共享的仪器设备在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网上公布。

2、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学院(部)未申请共享的大型仪器设备,学校将在网上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经领导小组审定后,予以共享。

第九条 使用共享仪器设备时须提前与相关管理人员预约,并填写《苏州大学共享仪器使用申请单》(一式三联),确定使用日期;仪器设备管理单位应在约定的期限内完成相关任务。

第十条 共享基金的管理

1、各院(部)在每年十二月三十日之前,根据《苏州大学共享仪器使用申请单》,将当的耗材费、维护费及机时数等统计汇总后,交办公室。

2、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确认各院(部)的耗材及相关费用,并根据学校设备开放共享基金总额,提出分配建议,报领导小组批准。

第十一条 设备开放共享单位必须履行以下承诺

1、为用户保守技术秘密;

2、按时完成用户的测试及相关任务;

3、为用户提供可靠的分析测试结果和规范的分析测试报告;

4、不向用户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二条 考核

1、办公室负责学校大型仪器设备共享管理的考核。《苏州大学共享仪器使用申请单》可作为对各院(部)设备开放情况进行考核的依据,以及对设备操作人员核算工作量的凭证。

2、大型仪器设备使用和管理工作情况是核定单位实验技术岗位编制,实验室管理人员、技术人员考核与职务评聘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三条 奖惩

1、对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利用率高的单位,学校在分配共享基金时优先提供维护费和奖励。

2、管理人员如拒不承担院(部)安排的测试等任务,年终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第;

3、因操作人员失职造成测试数据错误,给用户造成不良影响或重大损失者,年终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第,并赔偿相应的损失。

4、为用户提供虚假检测数据者,年终考核不得评为合格及其以上等第。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附件一:《苏州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申请书》

第三篇:大连市科技创新券实施办法

关于修订印发《大连市科技创新券

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将《大连市科技创新券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大连市科技创新券实施办法

大连市科学技术局 2018年6月19日

附件:

大连市科技创新券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关于支持企业创新和发展的政策措施》(大委发„2015‟9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的实施意见》(大政发„2016‟48号)、《关于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 加快建设东北亚科技创新创业创投中心的意见》(大委发„2017‟31号)、《大连市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大政发„2017‟52号)等文件精神,重新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创新券(以下简称创新券)是市政府为鼓励我市中小企业开展科技研发活动,通过事前引导企业需求、事后兑现政府购买服务的新型政策工具,是依托大连市科技局主办的网络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发放、使用、兑付和管理的虚拟代金券。

第三条 创新券发放对象:在本市注册和纳税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优先支持当年通过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并纳入科技部火炬中心“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 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第四条 创新券用于企业向我市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服务机构和科技服务企业购买服务,包括科学仪器设备使用、科技查新、科技政策培训、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咨询、高新技术企业培育,与科技创新活动相关的社会培训、管理咨询、检验检测、软件开发、研发设计、产学研技术合作、委托开发、技术解决方案、知识产权,以及技术经纪人培训、技术战略规划、技术搜索、技术评估等服务。提供服务的单位须在平台上注册并提供明确的服务内容、价格等信息。不支持与科技创新无关的检验检测等活动。

第五条 市科技局委托专业机构制定创新券的计划、经费预算、发放标准和发放办法,负责创新券的发放核对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科技局每年通过相关媒体发布创新券申报工作信息。创新券由企业按照要求在平台上提出申请。平台根据企业上一研发经费投入等科技活动情况,分等级发放一定额度的创新券,每个单位申领创新券的上限为10万元。创新券每年发放一次,自发放之日起有效期为一年,逾期自动作废。创新券不得转让、买卖、赠送。

第七条 企业自行与符合条件的平台服务单位进行供需对接,先行支付服务费用,并由服务机构开具相关财务凭证。开展服务机构直接收取创新券试点,为企业购买服务提供便利。

第八条 企业在平台指定的时间期限内提出补助申请,并按照规定比例领取补助。其中科学仪器设备使用、高新技术企业培育、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咨询、社会培训、管理咨询、检验检测、软件开发、研发设计、产学研技术合作、技术经纪人培训、技术战略规划、技术搜索、技术评估、委托开发、技术解决方案、知识产权等服务补助为30%,科技查新为50%,科技政策培训为100%。

第九条 市科技局对补助资金结算申请进行审核,结果在平台上公示无异议后,市科技局向市财政局提交资金申请,市财政局根据市科技局提出的方案将资金拨付至市科技局,由市科技局发放资金。每年补助资金额度上限为3000万元(不含上级政府补助金额)。第十条 市科技局负责对补助资金使用效果实行绩效评价及跟踪检查。

第十一条 对转让、兜售、赠送、变相虚假使用创新券,在创新券申请中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企业,一经发现,由市科技局注销其科技创新券,三年内不再给予创新券,并追回其通过不合理手段获取的资金,并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处理。对在科技创新券管理工作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二条科技部门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在创新券资金分配等环节,存在违反规定安排资金或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大连市科技创新券实施办法》(大科发„2015‟80号)、《关于<大连市科技创新券实施办法>的补充规定》(大科发„2016‟88号)同时废止。

第四篇:沈阳市科技创新券实施办法(暂行)

沈阳市科技创新券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营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良好环境,创新财政科技资金使用方式,激发科技型小微企业(简称企业)的科技创新活力,降低科技创新成本,根据辽宁省科技厅、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实施科技创新券制度的若干意见(试行)》(辽科发〔2015〕28号)和《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沈政发〔2015〕33号)相关规定和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新券是免费向本市“一区多园”和经市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定的创业基地(包括科技孵化器、众创空间、重点产业集群创业基地、中小企业创业辅导基地、创业孵化基地)内的企业,以及上述范围之外的高新技术企业发放,用于向公共科技服务机构购买科技服务的支付凭证。

第三条 创新券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循突出重点、试点先行、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 工作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创新券的管理机构为市科技局,主要负责创新券的政策制定、决策指导、监督审批、绩效评价及研究确定创新券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第五条 创新券的执行机构为沈阳市生产力促进中心(简称生产力中心),受市科技局委托,主要负责创新券的日常运营和管理,编制预算,受理创新券的申请、审核、发放、兑现等。

第六条 创新券的组织机构为沈阳市各区(县)、市科技局(简称区县科技局),在市科技局的指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创新券政策的宣传发动,以及企业申请创新券的组织和初审等。

第七条 创新券的服务机构由市科技局组织遴选认定,主要负责向企业提供服务并收取创新券。服务机构从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公共科技服务平台、大型仪器设备共享服务中心、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科技咨询机构及其依托单位等各类能提供科技服务的机构中遴选,经市科技局审核公示后确定。经认定的服务机构应提交服务承诺书及详细服务规则,积极为企业提供优惠服务。

第三章 使用范围与方式

第八条 创新券对企业到指定服务机构开展的检验检测、工艺验证、产品研制、试验研究、科技咨询等科技创新服务活动的合同经费支出按一定比例给予资助。创新券不支持非科技创新活动,如法定检测、强制检测等。

第九条 创新券按季度集中申请,由区县科技局对申请企业进行初审后,统一将创新券申领表及附件材料送生产力中心审核,由生产力中心拟定发放创新券名单及金额,报市科技局审批后,由区县科技局组织发放创新券。

第十条 企业与服务机构存在隶属、共建、产权纽带等关联关系的,不纳入创新券支持范围。

第十一条 申请创新券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沈阳市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标准;

(三)主要从事与科技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第十二条 企业申请创新券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沈阳市科技创新券申领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

(三)企业使用创新券开展科技创新活动需求报告。第十三条 创新券分为500元、1000元、5000元三种面值,实行统一编号。创新券应在有效期(12个月)内使用,逾期自动作废。在一个内,企业申请创新券的最高额度不超过10万元。创新券按企业申领时间的先后顺序发放,发完为止。

第十四条 服务机构在完成科技服务活动,并经企业确认后,收取该企业支付的创新券。

创新券兑现标准:

(一)按单项服务合同费用的60%进行兑现,兑换数额不高于创新券面值总额;单项服务合同额低于500元不可使用创新券;

(二)每个服务机构每个兑换创新券的额度不超过50万元。

第十五条 在创新券有效期内,服务机构每半年持相关材料向生产力中心提出创新券兑现申请,经生产力中心初审、市科技局及市财政局审核、履行政府审批程序后办理兑现。服务机构兑现创新券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创新券;

(二)沈阳市科技创新券兑现申请表;

(三)接受服务企业出具的用户证明;

(四)经市技术市场管理部门登记的技术合同;

(五)创新券及服务费用支付凭证;

(六)创新成果证明(如专利、著作权、新产品、新工艺、样机等证明材料);

(七)其他证明材料。

第四章 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市科技局每年组织专家对执行机构、服务机构的创新券工作情况进行评价,评价结果作为该单位参加执行机构、服务机构遴选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企业在使用创新券过程中,应在使用创新券后及时向组织机构提交本企业的发展情况,用以评估是否继续给予创新券支持。

第十八条 创新券不得转让、赠送、买卖。对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创新券扶持资金等违纪行为,除追缴资金外,取消该单位申请资格,并按相关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篇:科技创新奖励基金项目实施办法

附件5:

温州大学东海潮大学生科技创新奖励基金项目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温州大学东海潮大学生科技创新奖励基金项目(以下简称“基金”)的管理,确保基金运作、使用的规范和安全,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基金主要用于奖励我校在大学生科技创新各项活动中表现突出,取得重大成果的师生。

第三条 该基金评奖工作由校团委负责实施。

第四条 基金总额为校友王孝安捐赠的200万元人民币。

第二章 基金奖励范围

第五条 学生奖励:

(一)各类各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并获得奖励;

(二)发表高质量的学生科技论文或获得各类学术论文评比获奖;

(三)依托温州大学学生科技项目或学校实验室申报专利、发表著作;

(四)社会实践论文或实践调研报告得到相关部门的奖励或采纳;

(五)在学生学术科技组织中担任主要负责人,开展丰富多彩的学术科技活动,带领团队获各级表彰奖励。

第六条 教师奖励:

(一)指导学生参加各类各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并获得奖励;

(二)指导学生发表高质量的学生科技论文或获得各类学术论文评比获奖;

(三)指导学生依托温州大学学生科技项目或学校实验室申报专利、发表著作等。

第三章 奖励金额及名额

第七条 每年《东海潮助学助教创新奖励基金》项目用于师生奖励经额,视该项目当年理财收益情况而定,学校和数学学院各占50%。第八条 学校每年评选温州大学“大学生科技创新之星”和“学生科技创新优秀指导教师”各10名。

第四章 附 则

第九条

本实施办法由温州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理事会负责解释。第十条 本实施办法于2014年11月修订施行。

某某市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创新券补贴及奖励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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