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淄博市接送学生车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淄博市教育局
《淄博市接送学生车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淄博市接送学生车辆管理办法》,细化各项管理措施和要求,结合我市教育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对接送学生车辆的管理。
第三条 接送学生车辆实行属地管理,各级教育部门和学校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落实接送学生车辆管理职责。
第二章 申请、受理与复核
第四条 车辆所有人按照接送学生车辆标牌申领程序向学校提出接送学生申请后,学校确认有接送学生需求的,应当由接送学生车辆所有人提供下列材料:
(一)车辆所有人接送学生申请报告;
(二)接送学生车辆所有人及驾驶人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安全驾驶承诺书;
(三)计划运行路线、停靠站点、接送次数、接送人数等情况说明;
(四)接送学生车辆所有人的村居、单位证明材料或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接送学生车辆驾驶人身份证、驾驶证原件及复印
件。
学校同意为本校学生上下学服务的,与车辆所有人共同向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第五条 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接到申请并复核相关材料后,报区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第六条 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接送学生车辆标牌申领情况及时向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通报同级交通运输部门。
第七条 学校长期租用的接送学生车辆,应当与出租单位签订租用协议,严禁租借个人所有的车辆作为接送学生车辆;学校之间相互长期共用或借用接送学生车辆的,应当有共用或借用协议,明确使用关系,落实管理责任,并向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三章 日常管理
第八条 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在区县人民政府领导下,牵头落实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总结、研究部署工作。联席会议每学期至少一次,必要时随时召开。会议情况应当及时向区县人民政府及市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九条 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接送学生车辆管理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并积极争取区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出台并落实奖补等优惠政策,鼓励接送学生车辆发展。
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了解本行政区域内学生乘车需求情况,为政府解决行政区域内学生乘车问题、制定符合实际的运营模式和管理模式提供依据。
第十条 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落实接送学生车辆管
理机构和人员,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办公、交通、通信等设备。
第十一条 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实际,统筹行政区域内接送学生车辆参加承运人责任保险。
第十二条
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完善接送学生车辆管理责任体系,每学期与所属学校和乡镇签订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书,并将接送学生车辆管理作为学校安全目标管理的重要内容,每年进行考核。
第十三条 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接送学生车辆管理台帐和档案,详细掌握行政区域内接送学生车辆的各类信息。车辆与驾驶人相关信息应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相符。
第十四条 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经常对学校管理和使用接送学生车辆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学校落实各项管理制度和措施。
第十五条 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联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接送学生车辆安全技术临检。
第十六条 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向市教育行政部门书面报告当月行政区域内接送学生车辆数量变化等情况。
第十七条 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设立监督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及时接受接送学生车辆交通违法行为、非法接送学生行为的举报。
第十八条 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制定学生交通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十九条 校长是本学校接送学生车辆管理的第一责
任人,分管校长是直接责任人。学校应当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本校接送学生车辆的管理,建立健全学校内部学生乘车安全管理责任体系。
教师延长工作时间组织学生上下学乘车,应合理计算工作量。
第二十条 学校应当建立以下接送学生车辆管理制度:
(一)学校领导带班和教师值班制度;
(二)接送学生车辆管理例会制度;
(三)接送学生车辆所有人及驾驶人培训学习制度;
(四)行车日志制度;
(五)报告和举报制度;
(六)恶劣天气预警制度;
(七)接送学生车辆驾驶人管理制度;
(八)接送学生车辆管理分工负责制度;
(九)安排随车照管人员制度;
(十)接送学生车辆定期检查制度;
(十一)责任追究制度;
(十二)其他制度。
第二十一条 学校应当定期调查、了解学生上下学乘坐交通工具情况,合理确定接送学生车辆的需求情况。
第二十二条 学校应当加强学生上下学的组织管理,科学调整学生上下学时间,合理安排接送学生车辆,缩短学生候车时间。学校放学时,应当安排专人维护乘车秩序,严格按照接送学生车辆核定人数,安排学生乘车,严禁接送学生车辆离校超员。
学校应当制定学生安全乘车守则,规范学生乘车行为,禁止学生在车厢内打闹、嬉戏、身体探出窗外等行为。
第二十三条 学校发现接送学生车辆驾驶人交通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接送学生车辆驾驶人不听劝阻或不服从管理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四条 学校发现乘坐非法接送学生车辆的,应当及时教育学生、告知家长,并将车辆类型、车身颜色、车辆号牌等基本信息及时向交通运输、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五条 学校应当加强对师生、学生家长或监护人、接送学生车辆所有人及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安全意识。
第二十六条 学校应当与接送学生车辆所有人及驾驶人签订交通安全责任书,逐车逐人落实安全责任。
学校应当与学生家长或者监护人签订不乘坐超员车辆、非法接送学生车辆等安全没有保障车辆的承诺书。
第二十七条 学校应当在校门口固定、醒目位置设置信息公示牌,对接送学生车辆及驾驶人的信息,监管单位的举报电话、监管人员名单和联系方式进行公示。
第二十八条 接送小学低年级和幼儿园学生的,应当安排随车照管人员,监督驾驶人守法运营,管理、看护学生。属学校车辆由学校安排,属社会车辆由车辆所有人安排。
第二十九条 学校应当建立行车日志,每天记录乘车学生数、安全运营等情况。
第三十条 学校组织学生集体外出参加相关教育活动,需使用接送学生车辆的,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和安全防护措施,按规定进行报告。
第三十一条 发生涉及接送学生车辆的道路交通事故,学校应当第一时间将基本情况上报,不得瞒报、谎报、漏报。
第三十二条
学校应当制定接送学生车辆考核办法,在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每年对接送学生车辆进行考核,并将考核情况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不合格的,应当向有关部门建议,取消接送学生车辆资格。
第三十三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交通安全管理档案,主要内容应当包括接送学生车辆管理情况、安全责任体系、安全管理制度、会议记录、检查记录等。
学校应当逐车逐人建立接送学生车辆及驾驶人管理档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实施细则第五条接送学生车辆所有人提供的申报材料;
(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向接送学生车辆所有人提供的申请表;
(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向接送学生车辆驾驶人提供的申请表;
(四)接送学生车辆标牌申请表;
(五)全市接送学生车辆的统一编号;
(六)接送学生车辆照片;
(七)接送学生车辆保险单据复印件;
(八)接送学生车辆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
(九)安全技术检验和临检情况;
(十)接送学生车辆所有人及驾驶人教育与培训记录;
(十一)其他材料。
第四章 奖励与惩罚
第三十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对在接送学生车辆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视情况定期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五条 教育行政部门不依法履行接送学生车辆安全监管职责的,由上级部门给予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追究其法律和行政责任。
第三十六条 学校不履行接送学生车辆安全管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据相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落实措施。
第三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学校,是指本行政区域内的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
本实施细则所称学生,是指前款规定学校的学生和幼儿。
本实施细则所称相关教育活动,是指学生乘坐接送学生车辆参加运动会、文艺表演、社会实践等与教育教学相关的活动。
民办培训机构的接送学生车辆管理适用于本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 接送学生车辆定义及分类,接送学生车辆及驾驶人条件、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职责等按照《淄博市接送学生车辆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每年元月10前,向市教育行政部门书面报告上一年度接送学生车辆管理工作情况。
第四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二篇:接送学生车辆管理办法
农村接送学生车辆管理工作
实施方案(草案)
为进一步加强全县中小学和幼儿园接送学生车辆的管理,切实保障学生和幼儿的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以及宣城市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地区上学期间乘车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宣政〔2010〕10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就进一步加强全县农村学生乘车安全管理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农村地区中小学和幼儿园学生接送工作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学校与业主具体实施”的工作机制;坚持“公益性为主、经营性为辅,家长负担为主、政府加大扶持、业主主动让利”的基本要求平衡接送费用,为学生提供安全、便捷、舒适的接送服务。县政府负责学生接送工作的统一领导和协调管理,教体、公安、交通运输、财政、安监等部门按各自职责依法对学生接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负责组织学校与业主具体开展学生接送工作的实施和保障。
县政府设立接送学生运费补贴专项资金,用于车辆业主接送学生的运费补贴,杜绝超载现象发生,有效维护学生上下学乘车安全。
二、工作原则
(一)安全便利原则。在确保学生安全的前提下,按照“方便学生”的要求,合理确定接送学生车辆的数量、行车路线和站点,保证学生上下学顺利;建立学生、幼儿接送车辆绿色通道,为其创造优先通行条件。
(二)统一管理原则。对接送学生车辆进行统一管理。家长长期租用专门接送学生、幼儿的车辆纳入管理;由业主向学校(幼儿园)提出申请,在学校(幼儿园)初审后报县教体局审核,县教体局审定合格后,会同县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核发“接送学生车辆”标识。
(三)属地管理、部门联动原则。学生接送工作坚持以属地管理为主,各乡镇政府要负责组织、协调和落实好此项工作;各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共同做好日常监管工作。
三、工作职责
(一)县乡政府
一是县乡两级政府分别负责学生接送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二是成立县中小学和幼儿园学生接送工作领导组,设立办公室,于每学期初定期召开领导组会议,检查考核上学期学生接送工作实施情况,研究决定业主接送学生运费补贴方案,部署新学期学生接送工作任务。三是落实县财政需拨付的接送学生运费补贴专项资金,并督促相关部门按时足额发放到位。四指导交通运输、教体、公安等部门与车辆所属的业主签订接送合同书。
五是各乡镇加强对学生接送工作的检查指导和调度协调,督促学校及相关部门落实工作职责,确定接送学生车辆的行驶线路,设置并维护乘车站点,完善村村通线路交通安全设施,配合县交通运输、教体、公安等部门做好学校门前公路交通标识的设置及维护工作。六是研究解决学生接送工作中的其他重大问题。
(二)县教体局
一是建立学生接送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明确学校和幼儿园的主要负责人为接送车辆运输安全教育第一责任人,建立和落实车辆定期检修、保养及驾驶人定期接受安全教育制度;与学校签订交通安全责任书,督促学校开展学生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加强学生接送管理工作,切实落实学生接送工作责任。二是制定实施等方案,做好全县中小学校和幼儿园接送学生车辆的登记备案工作,并送县财政、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及乡镇政府备案。三是组织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开展交通安全教育活动,切实增强师生交通安全意识。四是配合县公安、交通运输部门开展全县中小学校和幼儿园接送学生车辆整治工作。
(三)县公安局
一是对中小学和幼儿园接送学生车辆进行检测。二是加强对中小学和幼儿园接送学生车辆驾驶员的资格进行审核,强化驾驶员的安全教育。三是加强对接送学生车辆的监管,依法查处无牌无证、报废车辆参与接送学生等违法行为。四是在重点时段加强对重点学校、重点路段的检查,安排适当警力在学生上学、放学
时段和接送学生车辆运行路段进行疏导和监管。五是定期对中小学校、幼儿园开展交通安全法规和安全常识教育。
(四)县交通运输局
一是根据县教体部门提供的新学期学生接送人数、接送线路等信息,做好运量运力的预测和配置安排工作,组织营运车辆业主科学制定接送运力配置方案,会同核定票价,提出工作建议,满足学生接送运输需求;二是会同县公安、安监、教体等部门对学生接送线路进行勘察确认工作,并指导乡镇政府及时排查整改村村通道路存在的安全隐患;三是牵头做好对无标识车辆非法营运接送学生行为的查处工作。
(五)中小学和幼儿园
一是要建立健全学生接送工作管理制度,明确专人管理,做到底数清、情况明、资料全。二是督促业主申办相关手续,对提出要从事接送学生业务的车主,中小学和幼儿园要在初步审查后,协助车主向县教体、交运、公安部门申报办理相关手续;对未办理手续就从事接送学生业务的车辆,中小学和幼儿园要及时制止,并向县教体局县教体、交运、公安部门和乡镇政府报告。三是要强化安全意识,每年要与驾驶员签订安全目标责任书。四是在上下学期间,要安排专门人员在学校门前开展交通疏导和接送学生车辆监管工作。五是分日、分车辆建立学生接送情况的完整台帐,对因故未能接送或中途变更的车辆要作详细登记。
(六)县财政局
负责接送学生运费补贴专项资金的筹措和保障工作,确保专项资金及时到位;在下学期开学钱,及时组织人员对上学期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审核接送学生运费补贴额度建议方案,报县中小学和幼儿园学生接送工作领导组批准。
(七)县安监局
加强对相关职能部门履行职责的监督与协调,对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及时督促各职能部门进行整改,对整改措施落实不到位的,依法查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车辆运费补贴方式
接送学生运费除业主依据学生运输协议,向家长收取部分外,县政府设立全年万元的接送学生运费补贴专项资金,由县财政纳入预算,专项资金以一年为一个使用周期,分学期结算,运费补贴总额由教体部门根据全县接送学生人数、车辆数、交通运输局核定的票价等具体情况测算,用于补贴以增加运力。
享受补贴的车辆必须是申领接送学生车辆专用标识的车辆,临时接送学生车辆以及学生乘坐过路农公班车不得享受补贴。
补贴资金的拨付程序是:临近学期结束前,学校将本学期接送学生情况的完整台帐和统计汇总结果以及经学校、交运、公安等部门签署意见的车主补贴发放表,送县教体局审核,由县财政局划拨。根据每位承运业主的实际工作状况,给予补贴,充分发挥运费补贴专项资金的激励作用。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做好学生接送工作,事关青少年儿童的健康成长,事关社会稳定。各乡镇政府和县直有关部门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 充分认识做好学生接送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始终保持清醒头脑,牢固树立“安全责任重于泰山”的意识,以对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生命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扎实推进此项工作开展。
(二)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乡镇政府要强化组织领导,切实把加强学生接送工作作为当前的重点工作,强化工作责任,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将此项工作真正落到实处;县直有关部门要主动协调,形成合力,确保此项工作顺利进行。
(三)积极宣传,营造氛围。各乡镇和有关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利用各种新闻媒体,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开展加强接送学生车辆管理、保护中小学生和幼儿交通安全的主题宣传教育活动,加强群众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共同营造自觉抵制乘坐无牌、无证、无保险以及超载车辆的良好安全氛围。
六、其他
民办学校
第三篇:中小学、幼儿园接送学生车辆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中小学、幼儿园接送学生车辆(以下称“接送学生车辆”)及其驾驶人管理,确保中小学、幼儿园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内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下统称学校)的接送学生车辆及其驾驶人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接送学生车辆管理应遵循积极预防、依法管理、部门协作、各负其责的原则,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由公安、教育、安监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分工共同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第四条 接送学生车辆分为专用 接送学生车辆 和非专用 接送学生车辆。
接送学生车辆包括学校自备或长期租用的客车、专业道路客运企业的客车、具有营运资质的个体客车、单位接送员工子女上下学的自备客车和社会力量购置的专门用于接送学生的客车。
第五条 专用 接送学生车辆应当喷涂全省统一的外观标识,非专用 接送学生车辆应当设置全省统一的标志牌。
接送学生车辆的 外观标识式样、标志牌式样及发放程序 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第六条 接送学生车辆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接送学生车辆应是核定载客人数不少于 7 人的载客汽车。
(二)接送学生车辆的安全技术状况应当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 - XX)标准,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检验合格。
(三)接送学生车辆必须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驾乘人员险和承运人责任险。
第七条 接送学生车辆驾驶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接送学生车辆的驾驶人应具有相应准驾车型3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
(二)最近3 个记分周期内无记满 12 分记录。
(三)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八条 有接送学生任务的学校,应向当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接送学生车辆及其驾驶人拟用申请。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接到学校的申请后应会同当地公安等部门对拟用接送学生车辆及其驾驶人等情况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报市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学生接送车辆标志牌发放工作。
第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定对接送学生车辆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和注册登记,并负责专用接送学生车辆外观标识的监督检查。
除定期检验外,接送学生车辆每学期开学前应当进行一次安全技术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营。
第十条 非专用接送学生 车辆应在前风窗玻璃右下角和后风窗玻璃适当位置分别放置接送学生车辆标志牌。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积极 配合学校定期对学生及接送学生车辆驾驶人进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加强对非法接送学生车辆的清理。交通民警在路面执勤中,发现未喷涂外观标识或无标志牌的接送学生车辆,应责令其停止运营,并将 非法接送学生车辆 情况通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及相关学校。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或租用拼(组)装车、报废(或延缓报废)车、外地机动车接送学生,不得使用或租用货运汽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后三轮摩托车、拖拉机等非客运车辆接送学生。
第十四条 接送学生车辆可以借用公交专用车道行驶,并与公交车享受同等优先通行权。
第十五条 学校应建立自备或租用接送学生车辆安全管理机制,对接送学生车辆驾驶人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建立学生接送车辆和驾驶人档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安全责任制,明确安全责任人。
第十六条 单位使用自备车辆接送学生的,应将车辆及驾驶人信息报学生所在学校备案,并办理接送学生车辆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 学校应加强对学生上下学的组织管理,科学调整学生上下学时间,合理安排学生接送车辆数量,杜绝超员现象。
第十八条 接送小学低年级和幼儿园学生的自备和长期租用车辆,学校或幼儿园应安排随车照管人员。
第十九条 学校应加强对学生的交通安全教育,教育学生不乘坐非法营运车辆,发现接送学生车辆的违规行为应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 接送学生车辆发生造成学生伤亡的交通事故,学校应及时报告上级教育行政部门。
第二十一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将接送学生车辆安全管理纳入学校安全管理年终考核内容。
第二十二条 安全监管部门应将接送学生车辆安全管理纳入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范围。
第二十三条学校不履行接送学生车辆安全管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对学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公安、教育、安监部门对在接送学生车辆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视情况联合或分别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五条 各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制定接送学生车辆优惠政策并对接送学生车辆给予适当经济补助。
第二十六条各市教育、公安、安监等部门应建立接送学生车辆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分析接送学生车辆及其驾驶人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研究加强接送学生车辆安全管理的对策措施。
第二十七条 各市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 XX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第四篇:山东省中小学幼儿园接送学生车辆管理办法
山东省中小学、幼儿园接送学生车辆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中小学、幼儿园接送学生车辆(以下称“接送学生车辆”)及其驾驶人管理,确保中小学、幼儿园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内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下统称学校)的接送学生车辆及其驾驶人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接送学生车辆管理应遵循积极预防、依法管理、部门协作、各负其责的原则,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由公安、教育、安监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分工共同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第四条 接送学生车辆分为专用 接送学生车辆 和非专用 接送学生车辆。
接送学生车辆包括 学校自备或长期租用的客车、专业道路客运企业的客车、具有营运资质的个体客车、单位接送员工子女上下学的自备客车和社会力量购置的专门用于接送学生的客车。
第五条 专用 接送学生车辆应当喷涂全省统一的外观标识,非专用 接送学生车辆应当设置全省统一的标志牌。
接送学生车辆的 外观标识式样、标志牌式样及发放程序 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第六条 接送学生车辆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接送学生车辆应是核定载客人数不少于 7 人的载客汽车。
(二)接送学生车辆的安全技术状况应当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 - 2004)标准,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检验合格。
(三)接送学生车辆必须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驾乘人员险和承运人责任险。
第七条 接送学生车辆驾驶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接送学生车辆的驾驶人应具有相应准驾车型3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
(二)最近3 个记分周期内无记满 12 分记录。
(三)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八条 有接送学生任务的学校,应向当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接送学生车辆及其驾驶人拟用申请。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接到学校的申请后应会同当地公安等部门对拟用接送学生车辆及其驾驶人等情况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报市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学生接送车辆标志牌发放工作。
第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定对接送学生车辆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和注册登记,并负责专用接送学生车辆外观标识的监督检查。
除定期检验外,接送学生车辆每学期开学前应当进行一次安全技术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营。
第十条 非专用接送学生 车辆应在前风窗玻璃右下角和后风窗玻璃适当位置分别放置接送学生车辆 标志牌。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积极 配合学校定期对学生及接送学生车辆驾驶人进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加强对非法接送学生车辆的清理。交通民警在路面执勤中,发现未喷涂外观标识或无标志牌的接送学生车辆,应责令其停止运营,并将 非法接送学生车辆 情况通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及相关学校。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或租用拼(组)装车、报废(或延缓报废)车、外地机动车接送学生,不得使用或租用货运汽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后三轮摩托车、拖拉机等非客运车辆接送学生。
第十四条 接送学生车辆可以借用公交专用车道行驶,并与公交车享受同等优先通行权。
第十五条 学校应建立自备或租用接送学生车辆安全管理机制,对接送学生车辆驾驶人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建立学生接送车辆和驾驶人档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安全责任制,明确安全责任人。
第十六条 单位使用自备车辆接送学生的,应将车辆及驾驶人信息报学生所在学校备案,并办理接送学生车辆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 学校应加强对学生上下学的组织管理,科学调整学生上下学时间,合理安排学生接送车辆数量,杜绝超员现象。
第十八条 接送小学低年级和幼儿园学生的自备和长期租用车辆,学校或幼儿园应安排随车照管人员。
第十九条 学校应加强对学生的交通安全教育,教育学生不乘坐非法营运车辆,发现接送学生车辆的违规行为应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 接送学生车辆发生造成学生伤亡的交通事故,学校应及时报告上级教育行政部门。
第二十一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将接送学生车辆安全管理纳入学校安全管理年终考核内容。
第二十二条 安全监管部门应将接送学生车辆安全管理纳入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范围。
第二十三条 学校不履行接送学生车辆安全管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对学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公安、教育、安监部门对在接送学生车辆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视情况联合或分别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五条 各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制定接送学生车辆优惠政策并对接送学生车辆给予适当经济补助。
第二十六条 各市教育、公安、安监等部门应建立接送学生车辆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分析接送学生车辆及其驾驶人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研究加强接送学生车辆安全管理的对策措施。
第二十七条 各市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第五篇:平江县接送学生幼儿车辆安全管理办法
平江县中小学幼儿园学生用车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中小学生幼儿道路交通安全,加强接送中小学生幼儿车辆安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教育部、公安部等10部门颁发的《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中小学幼儿园学生用车管理的意见》(湘政办发【2011】53号)等法律、法规及平府阅【2011】17号《关于解决在校中小学生上学乘车问题的会议备忘录》、平江县人民政府第40次政府常务会议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按照“政府主导扶持、客运公司市场运作、部门严格监督、学校紧密配合、乡镇属地管理”的原则,全面规范中小学幼儿园用车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县辖区内接送学生、幼儿的车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接送学生幼儿车辆是指学校、幼儿园、学校举办者以及其他有关单位个人自备或租用的用于接送学生、幼儿上学、放学的车辆。本办法所称校车是指学校、幼儿园自备的或租用借用,用于运送不少于5名学生、幼儿上下学的客车和乘用车。
公安交警、交通运管、教育、安监等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在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依法履行接送学生幼儿车辆安全的监督与管理职责。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农村客运和城市公交公司、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积极参与和支持接送学生幼儿车辆安全工作,依法维护学生、幼儿人身安全。
第二章
运营模式
第五条 学生上下学车辆接送按以下三种模式
(一)充分发挥农村客运和城市公交的主体作用。根据大部分中小学生可搭乘社会客运和城市公交的实际,引导客运、公交公司在营运区间和特定路段,通过延伸线路、增加运力、调整时间、规范管理,让更多的学生乘坐安全放心的客运、公交车辆上下学。
(二)幼儿园自备校车接送幼儿。由幼儿园举办者自备符合用车标准的车辆作为校车,接送幼儿上下学,并接受属地公司管理。
(三)社会车辆实行“公司营运”。将有意愿且符合资质的社会车辆纳入属地公司,公司在其运营区间内对主要营运学生车辆进行有效管理,同时收取有限的管理费用,每台每年不得超过1000元。车辆由公司统筹调度,参与接送客运线路不能延伸的偏远乡村的学生。
第六条 各学校、幼儿园租用个人的车辆必须符合安全技术条件。
第三章 管理职责
第七条 接送学生幼儿车辆安全由县中小学幼儿园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管理。公安交警、交通运管、教育、安监等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负责接送学生幼儿车辆安全工作,履行接送学生幼儿车辆安全管理职责。各成员单位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分析车辆及驾驶人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研究车辆安全管理的对策,定期向县中小学幼儿园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情况。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成立相应的管理工作机构。
第八条
公安交警部门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全县接送学生幼儿车辆标识、标牌核发和审查工作。
(二)负责接送学生幼儿车辆驾驶人的资格审查和车辆安全技术状况检验工作;
(三)督促学校对师生,客运企业对驾驶员开展安全教育,结合典型事故案例,让学校师生、驾驶员掌握“安全走路、安全行车、安全乘车”等基本常识;
(四)负责核定接送学生幼儿车辆乘载人数,依法严厉查处接送学生幼儿车辆超员等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教育其他车辆驾驶人员对接送学生幼儿车辆进行礼让;适时安排警力在学校附近人员较为集中、交通相对拥挤的路段维持秩序;严格落实学生车辆户籍化管理,监督管理承包车辆安全情况;
(五)负责城区内学校、幼儿园门前交通标志、标线的设置及维护工作。
第九条 交通运管部门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运管部门应把好驾驶员的准入关、资质关,必须经检测合格的车辆方可办理相关手续。(二)会同乡镇人民政府、教育部门合理确定接送学生幼儿车辆的行驶线路,完善接送学生幼儿车辆通行线路安全设施;
(三)督促客运企业落实从事学生用车车辆的日常安全检查,做好农村道路学校门前标志、标线的设置及维护工作;
(四)协助相关部门加强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管理和规范非专用校车的营运行为,严厉打击专用校车非法从事班车营运等交通违法行为。
(五)负责将符合要求的接送学生、幼儿车辆争取进入国家燃油补贴。
第十条 教育部门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接送学生幼儿车辆符合条件的,由教育行政部门登记造册,抄送公安交警和交通运管部门备案。对所有接送学生幼儿车辆办理注册、变更、注销登记的进行初审,加盖公章后抄送公安交警和交通运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二)教育部门要组织各级各类学校对学生上下学交通情况实行户籍化管理,建立纸质档案和电子台档。建立健全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责任机制,明确校长(园长)、班主任和教师的护学责任。
(三)负责指导和监督学校、幼儿园履行接送学生幼儿车辆安全管理职责,把接送学生幼儿车辆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学校安全管理工作范围;(四)详细掌握辖区中小学校、幼儿园位置、学生数量分布和接送学生幼儿车辆需求等情况,配合公安交警部门做好中小学生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及接送学生幼儿车辆和驾驶人的管理工作,配合乡镇政府、交通运管部门做好接送学生幼儿车辆行驶路线确定和设置工作。
(五)学校、幼儿园应在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履行以下职责:
1、对学生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做到安全、文明乘车;建立健全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做好安全交接工作,与司乘人员记好交接日志,并接受教育、公安交警、交通运管、消防和安监部门的监督检查;
2、指派专人负责对接送学生幼儿车辆每次运送学生情况进行查验,发现超员或其他交通违法行为的,必须及时报告有关部门,严禁校外人员乘坐接送学生幼儿专用车辆;
3、合理调整学生的上下学时间,在确保完成规定教学活动时间的前提下,采取错时制上下学轮回接送学生的方式,减轻接送学生幼儿车辆运载压力,确保接送学生行车安全;
4、组织师生外出等集体活动,需要包车的,必须提前5日报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交警部门审批备案。
第十一条 安监部门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将接送学生幼儿车辆安全纳入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范围;(二)综合协调、监督相关部门及各乡镇对接送学生幼儿车辆安全、道路交通环境进行专项整治;(三)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接送学生幼儿车辆发生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落实乡镇属地管理责任,进一步建立健全管理机制,将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情况纳入对乡镇的考评体系,确保占10﹪以上的权分。
(二)依照“地方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接送学生幼儿车辆统一管理。建立健全本辖区接送学生幼儿车辆安全管理责任制,明确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接送学生幼儿车辆安全管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
(三)乡镇人民政府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专题研究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的会议;每村确定一名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监督员,落实各村接送学生幼儿车辆安全管理责任制,加强村对辖区内接送学生幼儿车辆安全监管力度,积极构建全社会举报监督机制。
第十三条
各相关职能部门和社会机构要加大对接送学生幼儿车辆营运扶持力度,对农村中小学、幼儿园接送学生幼儿车辆统一实施相关税费减免、补贴政策。
(一)交通运管部门免收运输管理费、客运建设基金、综合性能检测收费;
(二)公安交警、工商等职能部门免收证照工本费以外的其他费用;
(三)税务部门按国家现行有关税收规定对接送学生幼儿车辆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
(四)财政部门对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接送校车给予政策性补贴,所需资金由县财政承担;
(五)保险机构对参保商业车险的接送学生幼儿车辆,按最大限度给予费率优惠,并建立接送学生幼儿车辆理赔绿色通道,指定专人负责理赔事宜。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 接送学生幼儿车辆应当经县教育、公安交警和交通运管等部门审核确认,非专用校车统一配发“学生用车”标牌,发放《接送学生幼儿车辆准运证》,幼儿园专用校车粘贴统一的接送学生幼儿车辆专用标识,并喷涂统一接送学生幼儿车辆标志的专用黄漆。
第十五条 接送学生幼儿车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接送学生幼儿车辆的车型应当是具有合格资质的客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等其他车型以及达到报废标准的客车不得用作接送学生幼儿车辆,不得使用拼装车。
(二)接送学生幼儿的车辆应是依法登记注册5座以上、使用年限在8年以内、安全技术状况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国家标准的车辆,接送学生幼儿车辆门窗玻璃、座椅座垫必须配备齐全,并配备有效的消防器材,保持车辆整洁,车窗不得用金属材料固定封闭。除正常定期检验外,接送学生幼儿车辆每学期开学前应进行一次安全技术检验,经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三)接送学生幼儿车辆必须购买“三保”(交通事故责任保险、第三者责任险和承运人责任险)。
(四)专用接送学生幼儿车辆不能从事其他旅客运输业务。
第十六条 接送学生幼儿车辆所有人必须遵守国家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严格落实接送学生幼儿车辆安全责任制度和安全检查制度,确保接送学生幼儿车辆和驾驶人符合安全运行要求。
第十七条 接送学生幼儿车辆驾驶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持有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且具有3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
(二)3年内未发生过交通死亡责任事故;
(三)3年内任一记分周期内无累计记分满12分记录;(四)未受过刑事处罚;(五)无精神病史。
第十八条 学校幼儿园聘用接送学生幼儿车辆驾驶人,必须报县教育、公安交警等部门,经审核合格后,方可聘用。
第十九条 《接送学生幼儿车辆准运证》不得涂改、伪造、转让,不得挪用于其他机动车。持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一)增加、变更接送学生幼儿车辆驾驶人的;
(二)增加、变更服务学校或者幼儿园的;
(三)发证机关对符合变更条件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手续。接送学生幼儿车辆改变使用用途不运载学生的,应当申请注销《接送学生幼儿车辆准运证》,取消接送学生幼儿车辆标牌、标识,并通报教育行政部门。
第二十条
接送学生幼儿车辆运载学生的数量,必须以机动车行驶证核载人数为上限,严禁超员。
第二十一条
接送学生幼儿车辆必须配有乘务人员或跟车管理员。
第二十二条 教育行政部门、公安交警部门、交通运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对学校和辖区交警中队、运输公司落实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工作制度不健全, 责任不落实的, 责令限期整改。学校、幼儿园自备车辆接送学生幼儿的,学校、幼儿园必须与学生家长签订乘车协议;乘坐其他接送学生幼儿车辆的,学校、幼儿园要指导乘车学生家长与车主签订安全协议。
第二十三条 学校、幼儿园必须指派专人对接送学生幼儿车辆下列情况进行监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及时向辖区交警中队或责任民警报告:
(一)运载学生数量超过核载人数的;
(二)驾驶人与《接送学生幼儿车辆准运证》载明的驾驶人不符的;
(三)饮酒后驾驶的;
(四)明显妨碍安全驾驶的其他情形。第二十四条 公安交警部门必须对接送学生幼儿车辆实施特殊管理,建立档案,定期检查、培训,并将查验情况及时通报教育行政部门。
第五章 安全事故及特殊情况处理
第二十五条 发生接送学生幼儿车辆安全事故后,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迅速有序组织开展救援工作,及时将受伤人员送往医疗机构救治,并及时向公安交警、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二十六条 公安交警、交通运管、教育、安监等部门接到报告后,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赶到现场,控制事故的蔓延和扩大,组织抢救工作,妥善处理好善后工作,并向县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管理领导小组报告事故情况。
第二十七条 如遇雨雪冰冻等极端恶劣天气、地震、洪灾等重大灾情及突发事件发生,接送学生幼儿车辆运营存在安全隐患,需要停运的,公安交警、教育行政部门必须及时上报县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管理领导小组批准后,通知车辆停运及学校停课。
第六章 处罚与追责
第二十八条 接送学生幼儿车辆经营者有下列违规情况之一的,交通运管部门要责令改正,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取消接送学生幼儿车辆经营资格:
(一)接送学生幼儿车辆未按批准的站点停靠或不按规定的线路、班次行驶的;
(二)在学生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学生移交他人运输的;
(三)以欺骗等手段沿途招揽乘客的;
(四)擅自停班的;
(五)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车辆的。
第二十九条 接送学生幼儿车辆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交警部门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取消其接送学生幼儿车辆经营资格:
(一)未购买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未按规定购买承运人保险的,第三者责任险少于20万元的。
(二)投保的承运人责任险已过期,未继续投保的。
第三十条 学校、幼儿园未将使用接送学生幼儿车辆情况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或者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对公办学校校长、幼儿园园长以及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民办学校、幼儿园法人、安全管理人员及其他责任人员2年内不得从事学校、幼儿园管理事务。造成伤亡事故的,由安监部门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和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负有接送学生幼儿车辆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监管失职的,依法追究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责任。第三十二条 负有接送学生幼儿车辆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在接送学生幼儿车辆安全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从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表彰与奖励
第三十三条
对承运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上下学的合法车辆县政府设立专项资金以奖代补,列入财政预算,对全年无安全责任事故的学生用车每辆奖励1500—3000元。
第三十四条
县学生上下学用车管理领导小组对辖区内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实现零事故的乡镇、客运公司和学区在年终予以表彰,并给予适当的奖励,对有突出贡献的个人予以表彰。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平江县学生上下学用车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二0一一年十一月一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