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外国人企业法实施规定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外国人企业法实施规定主体89(2000)年10月27日以内阁决定第60号通过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正确执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外国人企业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外国投资者(以下简称投资者)可以在罗先经济贸易区(以下简称经贸区)设立经营外国人企业。旅外朝侨也可根据本规定设立企业。
第三条
外国人企业是指由投资者投资企业设立所需的全部资本,设立并独自进行经营活动的企业。
第四条
外国人企业的合法活动受共和国的法律保护。外国人企业应当尊重并严格遵守共和国的法律和规定。
第五条
外国人企业各项保险原则上应当向国内保险机关投保。
第六条
外国人企业应当用朝鲜语制作财政会计文件以及向共和国机关、企业、团体(以下称机关、企业)提交的文件。
用外国语制作的外国人企业文件应当配备译文。
第七条
外国人企业有关的工作,由中央贸易指导机关通过罗先市人民委员会(以下称经贸区管理机关)统一控制和指导。
第八条
外国人企业的设立和经营遵循本规定。本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共和国的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章
外国人企业的设立
第九条
下列部门可以设立外国人企业:
(一)电子工业、自动化工业、机械制造工业、动力工业部门;
(二)食品加工工业、服装加工工业、日用品工业部门;
(三)建材工业、制药工业、化学工业部门;
(四)建设、运输及服务部门;
(五)其他必要的部门。
第十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设立外国人企业:
(一)装备尖端技术等现代技术和最新设备的;
(二)能生产具有较强的国际竞争力的出口产品的 ;
(三)能提高产品的质量达到国际水平的。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批准设立外国人企业:
(一)危害或者妨碍国家安全的;
(二)损害人民健康的保护、国土和资源的;
(三)设备和生产工艺在经济技术上落后的;
(四)产品在国内外没有或者较少需求的;
(五)业务种类和经营方法不适合人民的健康思想感情和生活风气或者有消极影响的。第十二条
下列部门不得设立外国人企业:
(一)出版、新闻、广播部门;
(二)教育、文化、卫生部门;
(三)邮政部门;
(四)国家禁止设立外国人企业的其他部门。第十三条
投资者可以亲自或者通过代理人办理外国人企业设立手续。
第十四条
设立外国人企业的,应当向经贸区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就计划、财务、科技、国土环境保护、修建工程等有关内容达成协议后,通过经贸区管理机关报送中央贸易指导机关。
申请书应当写明投资者名称、拟设立的外国人企业名称、负责人姓名(国籍、民族、职务)、业务种类、生产品种及规模、投资总额、注册资本、拟开立帐户的银行、投资方式和期限、主要生产及技术工艺资料、产品销售市场和出售方式、企业机构、职工人数和录用的有关资料、建筑占地面积和期望的其位置、用水、动力和原材料需求量、年度别生产计划、经营期限、预定的投产日期、其他需要的内容;并附加企业章程、经济估算报告、投资者有关的证明文件、用以投资的机器设备和材料目录、投资的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其说明书、投资者的资本信用证明文件等。
第十五条
外国人企业章程应当包括企业名称、所在地、设立目的、经营范围、生产规模、投资总额、注册资本、投资方式和期限、机构和职能(董事长、总经理、财务会计负责人、审计师的任务和权限)、经营期限、解散和清算、章程修改程序和其他必要的内容。
第十六条
外国人企业的经济估算报告应当包括企业名称、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投资计划、生产计划的有关资料;主要生产工艺设备的技术和益处分析资料;修建工程有关资料;主要原材料的品种和需求量、产品销售的有关资料;职工录用和技术人员培训计划、各阶段的收益估算资料;其他必要的资料。
第十七条
用以投资的机器设备和材料目录应当写明机器设备和材料品名、规格、用途、单位、数量、单价、总额、生产厂家和公司名称、进口国名和其他必要的内容。
第十八条
用以投资的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的说明书应当写明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的名称、所有人名称、实用价值、有效期等,并附加技术文献、图纸、操作指南等技术资料、估价计算依据、工业产权证书副本等。
第十九条
外国人企业的设立,由中央贸易指导机关审查批准。
第二十条
经贸区管理机关应当自接到外国人企业设立申请书之日起十天内,将附加自己意见的该文件报送中央贸易指导机关。
第二十一条
中央指易指导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八十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并通过经贸区管理机关向申请人通知决定内容。
第二十二条
外国人企业设立批准的,应当按有关法规在企业设立批准证书上指定的银行开立必要的帐户,制作并登记企业的公章。
第二十三条
外国人企业应当自企业设立批准之日起三十天内向经贸区管理机关办理登记并领取企业登记证明书。
企业登记日期,为外国人企业成立日期;自该日起该企业作为共和国的法人。
第二十四条
外国人企业应当自企业登记日期起二十天内向经贸区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第二十五条
外国人企业经内阁批准,可以在我国或者外国设立分公司、代表处、办事处等或者子公司,或者同外国公司联合企业。
第二十六条
投资者可以委托我国建设机关进行设立外国人企业所需的修建工程。
第三章
投资程序和方法
第二十七条
外国人企业应当根据企业设立批准证书的规定进行投资。第二十八条
注册资本规模规定如下:
(一)投资总额未满四亿五千万元的,为投资总额的百分之六十五以上;
(二)投资总额超过四亿五千万元而未满十五亿元的,为投资总额的百分之四十五以上;
(三)投资总额超过十五亿元而未满四十五亿元的,为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三十五以上;
(四)投资总额超过四十五亿元的,为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第二十九条
注册资本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出资。
未能在上述期限内出资的,必须提请中央贸易指导机关批准延长出资期限。第三十条
外国人企业的注册资本可以增加,但不得缩小。增加注册资本的,应当向有关机构办理变更登记。第三十一条
外国人企业可以向他人转让企业。
转让企业的,必须经中央贸易指导机关批准后,向有关机构办理变更登记。第三十二条
投资可以现金、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等进行。
第三十三条
用以投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的价格,根据届时国际市场价格确定。
第三十四条
用以投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于投资者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范围的;
(二)能生产竞争力较强的出口产品的;
(三)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的估价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
第三十五条
作为投资份额输入的实物,应当向涉外商品检查机关(技术,向科学机关)请求检查。
检查机关应当根据检查请求书检查实物或者技术后,签发相应的检查证。检查实物或者技术所需的条件,由投资者或者外国人企业提供。
第三十六条
外国人企业通过企业经营获得的部分或者全部合法利润可用于再投资。涉及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可以申请退还再投资额相应的全部所得税;涉及其他项目的,可以申请退还再投资额相应的所得税的百分之五十。
自再投资之日起五年内撤回再投资的资本的,应当重新缴纳取回的所得税。
第三十七条
外国人企业每当投资注册资本,必须向中央贸易指导机关提交有关验证机关签发的投资确认书。
投资确认书应当附加投资验证报告。
第四章
营业许可、经营活动
第三十八条
外国人企业得到营业许可后,方能进行营业活动。营业许可,由经贸区管理机关管辖。
第三十九条
营业许可应当在企业设立批准证书规定的预定投产日期内领取。因不可避免的事由未能在上述日期内得到营业许可的,必须提请中央贸易指导机关批准延期投产。
第四十条
得到营业许可,应当向经贸区管理机关提出申请。
申请书应当写明有关内容,并附加验证机关的投资确认证、有关机关保证生产工艺和设施的安全性和环保性的确认证、试行生产的产品样本等。
第四十一条
经贸区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天内审查并决定许可或者不许可。
决定许可营业的,应当签发营业许可证,并将其结果通报中央贸易指导机关。第四十二条
外国人企业的经营活动局限于企业设立批准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变更业务范围,必须报中央贸易指导机关批准。
变更业务范围,只能在完全履行经批准的投资后得到营业许可的条件下批准。第四十三条
外国人企业应当向经贸区管理机关登记企业计划后,付诸施行。第四十四条
外国人企业为经营所需的物资,可以在共和国境内购买或者从境外输入;本企业生产的商品,可以出口或者在共和国境内出售。
购买不在经贸区内的机关、企业生产的物资,或者向经贸区外的共和国境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商品的,必须通过共和国的有关贸易机关进行(外国人投资企业之间的交易除外)。
从外国输入经营所需的物资,或者向外国输出本企业生产的产品的,输出入批准申请书应当报经贸区管理机关批准。
第四十五条
外国人企业的进出口物资的关税,应当适用共和国的有关法规。第四十六条
外国人企业生产的商品,可以委托共和国的有关贸易机关出口。第四十七条
外国人企业的进出口商品价格(包括技术服务费),应当适用届时国际市场价格。
第四十八条
外国人企业应当将进口物资的保管和使用、产品的出口情况,经常载入帐册。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四十九条
外国人企业应当根据外国人投资企业财务管理有关的共和国法规管理财务。
第五十条
外国人企业应当用朝鲜元进行会计计算。
用外汇进行会计计算的,应当同时标记根据在该交易时期内经贸区贸易银行机关规定的兑换率计算的朝鲜元。
第五十一条
外国人企业的外汇管理和交易,应当遵循外汇管理有关的共和国法规。外国人企业应当在经贸区内的外汇兑换银行开立和利用朝鲜元帐户和外汇帐户。根据需要,经与外汇管理机关协议后,可以在国内的其他银行或者外国银行开立帐户。外国人企业的交易,只能通过在与该企业进行交易的银行开立的本企业帐户清算。在外国银行开立帐户的,应当每一季度通过经贸区管理机关,向中央贸易指导机关和外汇管理机关提交取款、存款情况报告和银行出具的帐户确认证。
第五十二条
外国人企业的结算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12月31日止。
外国人企业设立之年的结算年度自企业成立日期起12月31日止;外国人企业终止之年的结算年度自该年1月1日起宣布终止之日止。
第五十三条
外国人企业应当按照外国人投资企业适用的税课有关的法规缴纳税款。第五十四条
外国人企业从结算利润中缴纳企业所得税后,应当建立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基金、文化福利基金等。
储备基金每年积存结算利润的百分之二十五,以至其款额占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积存的储备基金,只能用于增加注册资本或者弥补经营损失。储备基金以外的基金规模由外国人企业自行确定。
第五十五条
外国人企业应当每一季度、每一年度就经营活动进行结算。
年度结算文件在下一年度二月之内,季度结算文件在该季度终了十五天内,必须报送中央贸易指导机关和经贸区管理机关。
季度和年度结算文件包括财政状况表、成本计算表、生产和出售计算表、利润和分配计算表、损益表、管理费计算表、固定财产折旧金计算表等。
结算文件必须经会计验证机关验证。
第五十六条
外国人企业通过企业经营获得的合法利润和其他收入、以及清算企业后剩余的资金,可以汇往国外。
第五十七条
外国人企业可以向共和国的银行或者外国金融机关筹借经营活动所需的资金。第五十八条
外国人企业应当将财务会计文件存备五年(结算文件、固定财产文件存备至企业经营期满为止)。
第六章
劳务管理
第五十九条
外国人企业的劳务管理应当遵循外国人投资企业劳动有关的共和国法规。第六十条
外国人企业应当录用共和国职工。
管理人员、特殊工种的技术人员和技工,可以录用外籍职工。
第六十一条
外国人企业录用共和国职工的,必须同经贸区劳务介绍机关订立劳务录用合同;录用外籍职工的,必须通过劳务介绍机关报中央贸易指导机关批准。
第六十二条
录用的共和国职工,在合同期限届满前不得解雇。
合同期满前解雇共和国职工的,必须同职业同盟组织、劳务介绍机关达成协议。第六十三条
外国人企业应当为提高职工的技能进行工作。
第六十四条
外国人企业的职工工资标准,依照外国人投资企业劳动有关的法规确定。第六十五条
外国人企业的职工可以建立职业同盟组织。第六十六条
职业同盟组织进行下列工作:
(一)教育职工遵守劳动纪律并搞好经济任务;
(二)向职工普及科技知识,并组织体育文艺活动;
(三)同外国人企业订立和履行劳动安排、劳动报酬、劳动保护有关的合同,并监督其执行;
(四)调解外国人企业和职工之间发生的劳动纠纷;
(五)参与讨论职工权益有关的问题,并提出意见或者建议书。
第六十七条
外国人企业必须经与职业同盟代表协议后,处理职工权益有关的问题。第六十八条
外国人企业应当向职业同盟组织提供工作条件和活动条件。第六十九条
外国人企业应当每月按下列标准向职业同盟组织提供活动资金:
(一)职工不超过五百名的,提供相当于全体职工月薪百分之二的资金;
(二)职工超过五百名而不超过一千名的,提供相当于全体职工月薪百分之一点五的资金;
(三)职工超过一千名的,提供相当于全体职工月薪百分之一的资金。
第七章
经营期限和解散
第七十条
外国人企业的经营期限在企业设立批准证书规定。经营期限自企业登记日期起计算。
第七十一条
延长经营期限的,应当在期满六个月以前通过经贸区管理机关,向中央贸易指导机关提出申请。
经贸区管理机关审查申请后,应当连同意见报送中央贸易指导机关。中央贸易指导机关应当自接收申请之日起三十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第七十二条
外国人企业应当自延期被批准之日起二十天内,向有关机构办理经营期限变更登记。
第七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解散外国人企业:
(一)经营期限届满的;
(二)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事由,确实未能继续经营的;
(三)企业因难以弥补经营损失,决心解散企业的;
(四)根据法院判决,被宣告破产的;
(五)因其他违法行为,被宣告或决定解散的。
第七十四条
解散外国人企业的,应当通过经贸区管理机关提请中央贸易指导机关批准。企业解散被批准日期,为企业解散日期。
第七十五条
外国人企业应当自公布企业解散之日起十五天内,向中央贸易指导机关提交清算委员会成员名单,经批准后成立清算委员会。
清算委员会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七天内着手进行清算工作。第七十七条
清算委员会应当包括下列成员:
(一)外国人企业的代表;
(二)债权人代表;
(三)财政机关代表;
(四)投资当事人;
(五)其他必要的成员。
第七十八条
清算委员会进行下列工作:
(一)召开债权人会议;
(二)接管企业的财产和印章;
(三)确定债权债务关系,并制作财政状况表和财产目录;
(四)评估企业财产的价值;
(五)制定清算方案;
(六)缴纳税款并清算债权和债务;
(七)处理清算后剩余的财产;
(八)处理清算有关的其他问题。
第七十九条
完结清算之前,外国人企业不得擅自处理财产。
外国人企业的清算财产必须按清算工作有关的费用、税课、职工劳动报酬、企业债务的顺序处理。
第八十条
清算工作一结束,清算委员会应当制作清算报告并报送中央贸易指导机关(因企业破产而解散的,报送有关审判机关)后,向经贸区管理机关缴销企业登记证明书和营业许可证,办理企业和税务注销登记手续,并解除有关交易银行的帐户。
第八十一条
因破产而解散外国人企业的,应当遵循外国人投资企业破产有关的共和国法规。
第八章
监督管理和纠纷解散
第八十二条
外国人企业的经营活动,由经贸区管理机关在中央贸易指导机关指导下监督管理。
经贸区管理机关应当加强监督管理,以免外国人企业的经营活动出现偏向。
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的,加以罚款、中止营业、解散企业等行政制裁;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四条
外国人企业有关的纠纷,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请共和国的仲裁机关或者审判机关解决。第八十五条
外国人企业就企业活动有意见的,可以提出申诉。申诉应当自接收之日起三十天内加以处理。
第二篇:企业法
【案例分析】
【案例一:甲的房屋是否应该作为偿债财产?】
甲成立个人独资企业 A,为了吸引更多合作者,在设立登记时以家庭共有财产的20万元作为出资。后在经营时,欠下50万元债务,A 企业无力清偿,债权人提出变卖甲的住宅,但是甲却坚持该房屋的产权人是其爱人,属于家庭共有财产,与企业债务无关。
【分析】: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该房屋应作为偿债财产。因为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案例二:张三是否可以成为投资人?】
张三为某派出所民警,想开办一个养殖企业,张三的是否可以申请成为开办独资企业呢?
【案例三:乙签订的合同是否对A企业发生效力?】
甲出资设立了个人独资企业A,委托乙对企业进行经营管理,并签订委托经营管理协议,约定标的额为10万元以上的业务,必须经过甲的批准。其后,乙与丙谈妥一单生意,标的额为14万元。乙准备向甲请示,但甲正在国外考察,无法取得联系。乙便与丙签订了合同,但是没有讲明自己不具有签订14万元价值合同的事情。此合同是否对A企业发生效力?
【分析】:此合同对 A企业发生效力,因为个人独资 企业中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 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案例四:甲与丙的买卖是否有效】
假设甲欠乙债10万元,以自己所有的一辆汽车为乙设立抵押,但没有办理登记。抵押期间,甲未经乙的同意,以9万元的价格擅自将汽车卖于不知该汽车已设有抵押权事实的丙,并货款两讫,乙几天后知晓此事诉至法院,称自己不同意甲出卖该汽车,主张甲与丙的买卖无效。问:法院应如何解决,为什么? 【分析】 法院对于乙的请求不予支持,因为乙的抵押权由于没有办理登记,所以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丙。
【案例五】
2009年9月,王力(美籍华人)计划在北京独资经营一家MUSE酒吧,拟定投资200万美元。另王力在林大科技有限公司占有89%股权,林大科技极力阻止王力的酒吧计划,王力说:“我只投200万美元,酒吧我托我妻弟管理,只有大事发生才找我,即使破产,林大科技也不会受到影响。
【任务】分析MUSE酒吧设立过程中存在的法律问题。
【案例六:A是否应当承担无限责任?】
A、B、C三人成立了一个特殊合伙制的妇产科诊所。由于A 的重大失误,致使产妇李某的新生儿左臂骨折,其家属要求该诊所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诊所不能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可否只要求A以其个人财产承担无限责任,而B、C只承担有限责任呢?
【分析】:根据《合伙企业法》的前述规定,可以要求A个人承担无限责任。
【案例七:入伙和退伙案例】
赵某、钱某、孙某和李某共同设立了一家合伙企业,钱某被委托单独执行合伙企业事务。钱某因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了较大的损失,但自己并未牟取私利。为此,赵某、孙某和李某一致同意将钱某除名,并作出除名决议,书面通知钱某本人。同月赵某因飞机失事死亡,其子小赵12岁。
【任务】根据《合伙企业法》关于退伙的规定,完成以下任务:
①分析赵某、孙某和李某将钱某除名的有效性;
②分析小赵继承其父合伙人资格的法律问题。
【案例八】
1998年1月,甲、乙、丙共同设立一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约定:甲以现金人民币5万元出资,乙以房屋作价人民币8万元出资,丙以劳务作价人民币4万元出资;各合伙人按相同比例分配盈利,分担亏损。合伙企业成立后,为扩大经营,于1998年6月向银行贷款人民币5万元,期限为1年。1998年8月,甲提出退伙,鉴于当时合伙企业盈利,乙、丙表示同意。同月,甲办理了退伙结算手续。
1998年9月,丁入伙。丁入伙后,因经营环境变化,企业严重亏损。1999年5月,乙、丙、丁决定解散合伙企业,并将合伙企业现有财产价值人民币3万元予以分配,但对未到期的银行贷款未予清偿。1999年6月,银行贷款到期后,银行找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发现该企业已经解散,遂分别找甲、乙、丙、丁要求清偿全部贷款。
甲称自己早已退伙,不负责清偿债务。乙表示只能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清偿相应数额。丙表示自己是以劳务出资的,不承担偿还贷款的责任。丁表示该笔贷款是在自己入伙前发生的,不负责清偿。
问:
1.甲、乙、丙、丁各自的主张能否成立? 2.合伙企业所欠银行贷款应如何清偿?
3.在银行贷款清偿后,甲、乙、丙、丁内部之间应如何分担清偿责任? 答: • 甲的主张不能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合伙人退出合伙企业的,对退伙之前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此甲应当承担清偿义务。
乙的主张不能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即合伙企业的债权人得以对任一合伙人主张全部债权,乙应当全额清偿合伙企业债务,然后取得向其他合伙人的追偿权。• 丙的主张不能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合伙人可以以资产、劳务等非资金形式出资,取得合伙人资格,享有合伙人权利,承担合伙人义务。材料中合伙人约定:“各合伙人按相同比例分配赢利,分担亏损”,即说明丙是以劳务形式出资的普通合伙人,应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 丁的主张不能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中途加入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之前的债务亦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 对于合伙企业欠银行的欠款,银行可向任何一个合伙人主张全部债权,即可要求甲乙丙丁任一人偿还全部欠款,也可要求甲乙丙丁部分或共同偿还欠款,甲乙丙丁应当承担偿还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合伙人对于盈利和债务的分担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无约定的,按照出资比例分配。材料中合伙人对于盈利和债务有相关约定:“ 各合伙人按相同比例分配赢利,分担亏损。”所以,银行欠款清偿后,合伙人对于债务责任应按照各自出资比例分担。
【真实案例】
[案情]:
原告:沛县东光铸造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光公司)
被告:徐州宏达水泵厂
被告:李传营
被告徐州水泵厂系个人独资企业,在2000年至2002年间多次向原告购买配件。2002年6月,双方结欠货款57259元,在支付2万元后,被告投资人李传营以水泵厂名义和原告于2002年8月达成还款计划,约定余款于2003年5月前还清。
2002年11月8日,李传营(甲方)与王某(乙方)达成转让协议,甲方决定将徐州水泵厂转让给乙方,协议约定:
1、至转让之后所发生的债权债务由乙方承担。
2、乙方自签字之日方能有自由经营权。
3、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协议签定的当日,徐州水泵厂即在工商部门办理了企业投资人变更登记。
后原告依还款计划要求被告徐州水泵厂偿还到期债务,但被告以投资人变更为由拒绝偿还。原告诉至沛县人民法院,要求徐州水泵厂承担到期债务的清偿责任,在审理期间,又依原告申请追加李某为被告。
被告徐州水泵厂辩称,徐州水泵厂为个人独资企业,原厂负责人是李传营,2002年11月6日变更为王传沛,并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依据协议的约定,转让前的债务应由李传营承担,请求驳回原告对徐州水泵厂的诉讼请求。被告李传营辩称徐州水泵厂负责人的变更不能影响债务的承担方式,故应由企业承担清偿责任。
[裁判要点]: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东光公司与被告徐州宏达水泵厂买卖合同成立并合法有效,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二被告应由谁履行还款义务。徐州宏达水泵厂工商登记为个人独资企业。而个人独资企业因其有自己的名称,且必须以企业的名义活动的特性,使个人独资企业在法律人格上具有相对独立性,因此对企业债务的承担亦应具有相对独立性。
即应先以其独立的自身财产承担则任,而不是既可由企业承担,亦可由投资人承担,本案中徐州宏达水泵厂所负债务应首先以企业财产偿还,在其财产不足偿还的情况下原告有权请求现在的投资人以个人所有的其他财产偿还,若由此而致现投资人利益受损,现投资人可依其与李传营签订的企业转让协议向李传营追偿。原告不能依投资人应对个人独资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特性向徐州宏达水泵厂的原投资人李传营追偿。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于2003年12月18日作出判决:
1、被告徐州宏达水泵厂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货款18629.50元。
2、驳回原告对李传营的诉讼请求。
判决作出后,原、被告均未提出上诉。
第三篇:外资企业法
外资企业法
一、特征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股权式企业: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10、08)
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契约性企业:共同投资,按约定分享收益或产品、分担风险或亏损。
3、外商投资企业:全部资本来源于国外,是中国的企业。
三资企业特征考点
二、资本
(一)注册资本
1、为认缴资本。
2、外方所占比例一般不少于25%。
3、具体出资要求:人民币和土地由中方出资,非货币出资要批且为必需和境内购买不到或价格太高。出资为自有的并未设置担保的财产。(04)
•外资企业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作价不超过注册资本20%。
4、出资期限:一次性的应在营业执照签发后6个月内缴纳。分期的,第一期出资不低于各自认缴15%,并在3个月内缴纳。(合营、外资企业)(09)
•合作企业:按约定。各方未按约定的,工商机关应当限期履行,期满仍未履行的审批机关撤销证书,工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并公告;一方未按约定的,应向已履行的他方承担违约责任。•外商投资企业出资期限一般在营业执照签发后3年内缴。
5、注册资本可增加,不得减少,特殊情况要减少的要经批准。
6、出资转让:(10、07、05)
•(1)合营、合作企业:要经过他方同意并要经审批。
•(2)外资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对外抵押(向境外金融机构或其 在境内的分支机构、境外公司、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出资考点:
1、人民币和土地一般只能由中方出资(04)
2、出资期限要与公司相对比(09)
3、注册资本要求:可用外币标明,一般不能减少(04)
4、出资转让是重点考点,需经他方同意及审批机关通过(10、07、05)
•74.奔马电子有限公司为一家中美合资企业,外资方所罗门公司欲转让其一部分股权给另一美国公司。关于所罗门公司的部分股权转让行为,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07)
•A.须中方同意
•B.不须经中方同意
C.须报审批机关批准
•D.不须报审批机关批准
三、组织规定
(一)组织形式
1、中外合营企业:有限公司(法人)。(11、10)
2、中外合作企业:有限公司(法人)或合伙(非法人)。
3、外商投资企业:有限公司(法人),批准后可以是其它形式。
(二)组织机构
1、中外合营业:董事会(权力机构)和经营管理机构。董事任期为4年。(10、09、08)•
2、中外合作企业:董事会或联合管理委员会(权力机构)和经营管理机构。每届任期不超过3年。
3、一方担任董事长、主任(法定代表人),他方担任副董事长、副主任。(08、05)
•10-28.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重要的外商投资企业类型。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
•A.合营各方可在章程中约定不按出资比例分配利润
•B.合营企业设立董事会并作为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
•C.合营者如欲转让其在合营企业中的股份,需经审批机构批准
•D.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78.甲公司欲与某外国公司设立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就相关事项咨询律师。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08)
•A.合资企业自审批机关批准之日起成立
•B.合资企业章程中可以约定由公司总经理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C.合资企业作为有限责任公司应按照《公司法》规定设股东会作为其权力机构
•D.合资企业合同只能约定按各方的出资比例分配利润
(三)决议
1、中外合营:出席会议董事一致通过方可。(2/3董事出席)(04)
•章程修改,注册资本的增减,合并、分立、中止和解散。
2、中外合作:章程修改,注册资本增减,合并、分立、解散、变更形式、资产抵押。•
(四)经营管理
1、物资购买和产品销售自由原则。(06)
2、企业的各项保险应向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06)
3、财务会计原则上用人民币计账,经过合营各方商定可以用一种外币计账。但财务会计报告须以人民币编制。(合同可用外文,但向相关报送需中文)(09、05、04)
4、税务:外国合营者将分得的净利润用于在境内再投资的,可以申请退还已缴纳的部分所得税。
组织管理考点:
1、组织形式是一点,合营企业是公司。(10)
2、权力机构是重点,董事会是权力机构,无股东会。(10、09、08)
3、管理人员均衡分配是原则,一方作董事长,另一方作副董事长,无一方是总经理,另一方
是副总经理说法。(08、05)
4、特别决议事项是考点,经出席会议董事会成员一致通过(04)
5、经营权也是重点:物资采购自主权;借贷自主权;境内投保原则;会计方面要求会计报告以人民币编制,账簿可用外币编制,可放在国内外;合同文本可用外文,但报给相关机关的需用中文(09、05、04)
•30.下列关于中外合资经营行为的哪一表述是错误的?(06)
•A.合营各方发生纠纷可按约定在境外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B.合营企业所需原材料、燃料可在境外购买
•C.合营企业不允许向境外银行直接筹措资金
•D.合营企业应向中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
•04-28.中国甲公司与日本乙公司拟共同设立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在拟订的下列合同条款中,哪一条是违法的?
•A.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用美元表示
•B.中方用以出资的土地使用权,其作价在合营期间不得调整
•C.合营企业编制的财务与会计报告以美元为计算和表示单位
•D.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或减少的决议须经董事会一致通过
四、设立、解散
(一)设立文件
1、意向书:表明合营双方共同愿望的一个文件,其签订不是设立过程的必经步骤,其本身没有强制约束力。
2、可行性研究报告:成立企业报送政府批准的必要文件之一。
3、合营企业协议与合同不一致的以合同为准,合同与章程不致的以章程为准。协议、合同、章程由审批机关批准才能正式生效,修改时同。
4、合作企业协议、合同、章程不一致的以合同为准。
5、外资企业设立申请由地方政府申请。
(二)审批
1、中外合营企业审批机构:
•商务部或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报商务部备案。3个月内批。
2、中外合作企业审批:商务部或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地方政府,45天内批。
3、外资企业:商务部或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人民政府,(三)解散
1、合营企业清算成员在董事中选任组成,董事不能担任的,可以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或律师担任。
2、合作企业的清算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合作企业合同、章程的规定办理。•
3、外资企业清算委员会应当由法定代表人、债权人代表以及有关主管机关的代表组成,并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律师等参加。
•设立、解散考点:
1、注意合营与合作中以哪一文件为准
2、合营与外资企业清算成员的区别是考点(虽然此点未考过,但在公司法里面考过,应借鉴)
五、纠纷解决
•双方有争议可申请仲裁:由中国的仲裁机构或国外仲裁机构仲裁。(09、06)•起诉:无仲裁条款的,可以向中国法院起诉。
•考点:仲裁机构是考点,也要关注法院管辖。
• 09-75.鲁南水泊公司欲与某国梁山公司在阳谷市设立一家中外合资企业,双方初步拟定的合作框架包括以下事项,其中哪些符合我国法律规定?()A.合资企业不设股东会,由董事会作为最高权力机构B.合资企业合同文本采用英文C.合资企业注册资本在企业成立时全部缴清D.合资企业合同约定由瑞典斯德哥尔摩仲裁院仲裁解决纠纷
六、合作企业先行回收投资
1、期满,全部固定资产无偿归中方(05)
2、法定条件
•税前回收,须经财政税务机关审批
•对债务的责任 :中外双方仍应当依法或依合同约定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回收投资总额,期限,方式经财税机关 审查,审批机关批准
•亏损弥补之后回收
3、合作期内未回收完投资的,经审批后可延长合作期限;合作期内回收完投资的,不得再申请延长,除非外方双继续追加投资的。
•05-28甲公司(中方)与某国乙公司(外方)拟在深圳共同设立一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某律师受聘为双方拟定一份《合作企业经营合同》。该律师起草的下列哪一合同条款违反了我国法律规定?
•A、任何一方未经对方同意,都 不得转让合作合同的部分或全部权利、义务。•B、合作企业的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中方担任,总经理和副总经理由外方担任。•C、合作企业的财务会计账簿只能设在中国境内。
•D、合作企业的利润先由外方收回投资本息,在合作期满时企业的固定资产归中方所有。
第四篇:合伙企业法
【例题1】下列关于个人独资企业法律特征的表述,符合个人独资企业法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A、个人独资企业没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 B、个人独资企业不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 C、个人独资企业具有法人资格
??? D、个人独资企业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参考答案」A
??? 「答案解析」根据规定: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但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选项B是错误的;个人独资企业是非法人企业,选项C是错误的;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选项D是错误的。
【例题2】万某因出国留学将自己的独资企业委托陈某管理,并授权陈某在5万元以内的开支和50万元以内的交易可自行决定。设若第三人对此授权不知情,则陈某受托期间实施的下列哪一行为为我国法律所禁止或无效?
A.未经万某同意与某公司签订交易额为100万元的合同
B.未经万某同意将自己的房屋以1万元出售给本企业
C.未经万某同意向某电视台支付广告费8万元
D.未经万某同意聘用其妻为企业销售主管
答案及解析:B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0条的规定,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的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未经投资人同意,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例题】甲以个人财产设立一独资企业,后甲病故,其妻和其子女(均已满18岁)都明确表示不愿继承该企业,该企业只得解散。该企业解散时,应由谁进行清算?
A.应由其子女进行清算
B.应由其妻进行清算
C.应由其妻和其子女共同进行清算
D.应由债权人申请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答案及解析:D 个人独资企业第27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因此,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原则上以投资人为其清算人。但经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得指定投资人以外的人为清算人。
【例题】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何种责任?
A.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B.以企业财产为限承担责任
C.以其个人财产承担无限责任
D.以其个人财产承担连带无限责任答案及解析:C。本题测试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债务的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担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第31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据此,应选C。由于个人独资企业是由一个自然人投资的,故无由产生连带责任。
【例题】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按照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原投资人对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是否承担责任?
A.仍应承担责任
B.不再承担责任
C.仍应承担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D.仍应承担责任,但债权人在2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答案及解析:C。本题测试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债务的免责要件。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8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因此,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于个人独资企业的债务一般不能免责,除非债权人在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5年内不提出偿债要求。
【例题】张某于2000年3月成立一家个人独资企业。同年5月,该企业与甲公司签订一份买卖合同,根据合同,该企业应于同年8月支付给甲公司货款15万元,后该企业一直未支付该款项。2001年1月该企业解散。2003年5月,甲公司起诉张某,要求张某偿还上述15万元债务。下列有关该案的表述哪些是错误的?
A.因该企业已经解散,甲公司的债权已经消灭
B.甲公司可以要求张某以其个人财产承担15万元的债务
C.甲公司请求张某偿还债务已超过诉讼时效,其请求不能得到支持
D.甲公司请求张某偿还债务的期限应于2003年1月届满答案及解析:ACD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条:“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第28条:“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这个题显然考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8条的规定,即“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这个题C项很容易混淆,单从表面上看,这个是个人独资企业与甲公司两家企业之间的债务,按照一般情况,该笔债务的诉讼时效应该是两年时间,自2000年8月起计算,从这个意义上乍一看,甲公司起诉的时间是2003年5月,应早就过了两年的诉讼时效。但是,你没有注意到这个情况,2003年5月债权人甲公司起诉的是投资人张某而非该个人独资企业,因为此时该个人独资企业已然解散,所以该起诉行为是一个法定的变更债务承担人的特殊救济途径,按照《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8条的规定,债权人甲公司起诉投资人张某的时间是自独资企业解散之日起(即2001年1月)的5年内,也就是说这个诉讼时效则一直延展到2006年1月底,2003年5月起诉当然在时效期间了。
例题: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有关规定,合伙人承担合伙企业债务责任的方式是
()(2001年) A.对内对外均承担按份责任
B.对内对外均承担连带责任
C.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对内承担按份责任
D.对内承担连带责任,对外承担按份责任
【答案】C
【解析】本考点为合伙企业和合伙人的债务清偿。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下列行为中,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有:()。(2001年)
A.合伙人之间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B.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部分财产份额
C.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D.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答案】BCD
【解析】本考点为合伙企业的财产性质及转让。合伙企业建立的基础是信任关系,企业财产的性质是共同共有,不可分割,合伙人之间转让其财产份额,不破坏信任关系,通知其它合伙人即可,而其它形式的转让、出质则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甲死亡,乙对甲在某普通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下列有关乙与合伙企业关系的表述中,符合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有(???)。
A.如果乙不愿意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则该合伙企业可以不必向乙退还甲的财产份额
B.如果乙未取得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人资格,则该合伙企业可以不必向乙退还甲的财产份额
C.如果乙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全体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乙入伙,则该合伙企业应当将甲的财产份额退还乙
D.如果乙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乙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人,但该合伙企业应转为有限合伙企业
【答案】CD
【解析】法律规定,普通合伙人死亡,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其继承人可以继承合伙份额;继承人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继承人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人,但该合伙企业应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没有一致同意的,该合伙企业应当将被继承人的财产份额退还继承人。
某普通合伙企业在经营期间吸收甲入伙。甲入伙前,合伙企业对乙负债l0万元。甲入伙后,该合伙企业继续亏损,甲遂要求退伙,获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在此期间,该合伙企业欠丙货款20万元。甲退伙后,合伙企业又向丁借款20万元。后合伙企业解散,上述债务均未清偿。下列表述中,符合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有(???)。
A.对于合伙企业对乙的债务,甲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B.对于合伙企业对丙的债务,甲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C.对于合伙企业对丁的债务,甲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D.对于合伙企业对乙、丁的债务,甲均不承担责任
AB
下列关于有限合伙企业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仅标明“有限”字样
B.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中应当至少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C.有限合伙人可以用劳务出资
D.有限合伙企业登记事项中应当载明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实缴的出资数额。
(1)选项A: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而不能仅仅表明“有限”字样;(2)选项C: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3)选项D:有限合伙企业登记事项中应当载明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认缴”的出资数额。
甲、乙、丙、丁4人组成一个运输有限合伙企业,合伙协议规定甲、乙为普通合伙人,丙、丁为有限合伙人。某日,丁为合伙企业运送石材,路遇法院拍卖房屋,丁想替合伙企业竟买该房,于是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将石材质押给徐某,借得20万元,竞买了房子。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徐某的债权若得不到实现,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应当要求丁承担清偿责任
B、应当要求甲、乙、丙、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C、应当要求甲、乙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D、应当要求甲、乙、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答案:D
解析:(1)甲、乙为普通合伙人,应当为合伙企业的所有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2)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丁)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
小花为一个有限合伙企业的新有限合伙人,不久,企业的债务人要求他偿还该企业的前欠货款,小花需要偿还你吗???
有限合伙企业法》第七十七条规定: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因此,“有限合伙人”还是要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只是承担有限的责任,即以出资额为限。就是说,你加入后,合伙企业的债务还是要偿还的,但仅以你在合伙企业的出资偿还。合伙企业合伙人都是承担连带责任的,只不过有限合伙企业中有限合伙人承担的是有限连带责任,而不是一般合伙人的无限连带责任。
1.根据新颁布的《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属于合伙企业应当解散的情形是()。
A、合伙人因决策失误给合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
B、合伙人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C、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天
D、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无法实现
?
???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核合伙企业解散的情形。根据相关规定,选项BCD均属于合伙企业解散的情形,因此应该选择A。2.下列各项中,可导致合伙企业解散的情形有()。
A、2/3合伙人决定解散
B、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15天
C、合伙企业被依法吊销售营业执照
D、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
?
???答案:CD
解析:(1)选项A应当由“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2)选项B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天。【例题·多选题】关于公司的特征的提法正确的是()。
A.公司是依照公司法的规定设立的社会经济组织
B.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组织
C.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D.公司必须是企业法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E.公司可以为事业单位法人
[答案]ABD3、有限责任公司的子公司()。
A、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B、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C、不能独立承担责任
D、是总公司分的支机构
答案:A
解析: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人格,但是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法人人格。【真题】下列关于母公司与子公司关系的表述,正确的有()
A.子公司是独立法人,依法必须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B.母公司必须依法经营,不得滥用其对子公司的控制权
C.母公司可以随意抽回其对子公司的投资
D.只有当母公司滥用有限责任原则,损害子公司债权人利益时,母公司需要对子公司的债务负责
E.子公司不能偿还其债务时,母公司必须替其承担偿还责任
ABDE
第五篇:职工教育实施规定
X X有限公司职工教育实施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运用范围
所有的企业职工教育活动,都应依照本规定组织实施。
第二条
教育目的
职工教育的目的是为了有计划地提高企业职工所必需的知识与技能,发挥他们的潜在能力;以使职工具备与实现企业目标相适应的自身素质和业务能力。
第三条
教育方针
实施职工教育的基本方针如下。
(1)职工教育以由企业有计划组织的特殊教育、管理者教育等不脱产教育为主。
(2)职工教育应有计划地持续进行下去。
(3)职工教育必须因时因地制宜,注意效果。
第四条
教育内容
教育内容包括:(1)业务知识;(2)修养、素质;(3)业务处理能力;(4)责任感;(5)组织性;(6)计划和实施能力;(7)理解判断能力;(8)经营管理能力;(9)领导能力;(10)其他必备能力与知识。
第五条
教育种类
职工教育分特别教育和不脱产教育。特别教育又分基本教育、职务教育及其他教育三类。具体内容包括:
一、特别教育
1、基本教育。
(1)管理者教育;
(2)监督者教育;
(3)人事考核者教育;
(4)骨干职工教育;
(5)男职工教育;
(6)女职工教育;
(7)新职工教育;
2、职务教育。
(1)营业负责人教育;
(2)营业员教育;
(3)总务人员教育;
(4)交易人员教育;
(5)技术人员教育;
(6)会计人员教育。
3、其他教育。
(1)道德修养教育;
(3)其他必要的教育。
二、不脱产教育
第六条
教育方式
特别教育如上所述。不脱产教育是指在生产过程中,上级依据本规定第十九章所示方法,对下属进行日常的业务传授和指导。
具体的教育方式有:(1)讲座;(2)函授;(3)会议;(4)录音和录像;(5)示范;(6)案例研究;(7)讨论;(8)分发资料。
至于采用哪种方式,要考虑到实际情况,因时制宜,因地制宜;也可以把多种教育方式结合起来。
第七条
教育的组织者
组织实施职工教育的是人事科长。
第八条
教育的组织机构
第五条所定的特别教育的组织实施机构是人事科。人事科负责定期制定全企业的职工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九条
管理者及监督者须知
管理者及监督者也是职工教育活动的决策者和监督者。所以应有计划地安排日常事务,参与对下属的教育培训。
第十条
受教育者的义务
在教育活动对其工作不产生重大影响范围内,被指定参加教育培训的职工必须参加,并坚持到结束。
教育培训结束后,职工有义务把所学知识和技能运用到日常业务中。
第十一条
教育效果的评价
对职工教育活动的评价,由人事科依据教育目的有计划地进行。并根据评价不同,选用不同的评价方法。
第十二条
职工教育记录
接受过企业指定的特别教育的职工,其学习情况应作专门记录。
第二章
管理者教育
第十三条
目的
对企业经营管理过程的主体——管理者给予指导启发,提高他们的管理素质和管理能力。
第十四条
分类
对管理者的教育分为基本教育、补修教育和特殊教育三种。
第十五条
对象
管理者教育的对象是科长以上从事经营管理的全体人员。基本教育的对象是在实施此种教育前一年已就任某一管理职务者。补修教育的对象是在本已接受基本教育的管理者。
除基本教育和补修教育的特殊教育的对象根据情况确定。
第十六条
次数
原则上每年各组织一次基本教育和补修教育。在必要情况下,组织特殊教育。
第十七条
方法
管理者教育的方法包括:(1)企业聘请教师授课;(2)为了使管理者有更多自我开发的机会,而让他们外出进修。(3)让管理者携带、熟记管理者必读等小册子。
第十八条
内容
管理者教育的基本内容,根据实际情况可加以修正补充。
第三章
监督者教育 第十九条
目的
培养监督者对下属的指导力和统率力,同时向他们传授企业经营管理的基本知识。
第二十条
种类
监督者教育的种类分基本教育、补修教育和特殊教育三种。第二十一条
对象
监督者教育对象是股长(或工段长)以上的监督者。基本教育的对象是在实施该教育前一年就任该职的监督者。补修教育的对象是本已接受基本教育的监督者。特殊教育的对象依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十二条
次数
原则上每年进行基本教育和补修教育各一次。特殊教育的依实际情况而定。第二十三条
方法
监督者教育的方法有三种:(1)聘请教师授课。(2)外出研修。(3)熟读和活用监督者必读等小册子。
第二十四条
内容
主要以通行的监督者教育内容,同时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第四章
人事考核者教育
第二十五条
目的
通过传授与人事考核有关的知识和技能,以提高他们的人事管理能力,保证人事考核的公证性。
第二十六条
对象 企业内人事考核者。第二十七条
次数 教育次数根据需要确定。第二十八条
方法
教育方法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五章
骨干职工教育
第二十九条
目的 骨干职工是企业经营管理者的后备者,对骨干职工教育旨在培养和开发他们的管理知识和管理技能,使他们具有一定的管理能力。
第三十条
对象
教育对象原则上为在本企业工作五年以上的职工。补修教育根据需要延至翌年。
第三十一条
次数
教育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第三十二条
方法
对骨干职工的教育主要有以下几种方法。(1)聘请教师授课。(2)外出研修。(3)阅读和使用各种手册。(4)观看电影或录像。
第三十三条
内容
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第六章
男职工教育
第三十四条
目的
培养他们作为企业一员的责任感和集体主义精神,提高他们的知识水平、技术水平和基本素质。
第三十五条
对象
在本企业连续工作二年以上的男职工。
第三十六条
次数
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第三十七条
方法
对男职工教育的方法包括四种:(1)聘请教师授课。(2)外出研修。(3)阅读和使用各种手册。(4)观看电影或录像。
第三十八条
内容
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第七章
女职工教育
第三十九条
目的
培养女职工的职务水平、礼仪规范和基本素质。
第四十条
对象
在本企业连续工作二年的女职工。
第四十一条
次数
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第四十二条
方法
基本方法包括:(1)聘请教师授课。(2)阅读和使用各种手册。(3)观看电影或录像。
第四十三条
内容
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第八章
新职工教育
第四十四条
目的
通过教育,使新职工对企业的情况有总体把握;使他们具备企业职工的一般知识和技能;培养他们的责任心和集体主义精神。
第四十五条
种类
对新职工教育基本上分基本教育和补修教育。
第四十六条
对象
对象限于的新职工和上入厂但未参加新职工教育者。
第四十七条
次数
原则上每年各进行一次基本教育和补修教育。
第四十八条
方法
以授课为主,辅以会议、电影等视听方式,也可以集中培训。
第四十九条
内容
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第九章
理念教育
第五十条
目的 通过对职工的基础知识和能力的培养,来统一和转变职工的观念、认识,培养良好的企业精神。
第五十一条
对象
理念教育的对象是全体职工。第五十二条
次数 教育次数根据需要而定。第五十三条
方法
教育方法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第十章
营业负责人教育
第五十四条
目的
在向他们讲授财务管理、销售管理和仓储管理等专业知识的同时,提高其对营业部门的管理能力。
第五十五条
对象
教育培训对象为从事营业工作的负责人。
第五十六条
次数
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第五十七条
方法
采取的主要方法有四种。(1)聘请教师授课。(2)阅读和活用各种手册。(3)观看电影或录像。(4)案例研究。
第十一章
营业员教育
第五十八条
目的
传授营业部门必备的业务处理知识,提高其专业技能。第五十九条
对象
营业部门的一般职工及相关的负责者。第六十条
次数
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第六十一条
方法。
采取的主要方法包括:(1)聘请教师授课。(2)阅读和活用各种手册。(3)观看电影或录像。(4)案例研究。(5)外出研修。
第十二章
会计人员教育
第六十二条
目的
传授营业部门必备的业务知识和专业技能。
第六十三条
对象
营业部门的会计人员及相关责任者。
第六十四条
次数 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第六十五条
方法
方法主要有:(1)聘请教师授课。(2)阅读和活用各种手册。(3)外出研修。
第十三章
总务人员教育
第六十六条
目的
传授总务部门处理各项业务所必备的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第六十七条
对象 从事总务工作的各类人员。第六十八条
次数 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第六十九条
方法
主要方法包括:(1)聘请教师授课。(2)阅读和活用各种手册。(3)外出研修。
第十四章
贸易人员教育
第七十条
目的
传授贸易部门处理各项业务所必备的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第七十一条
对象 从事企业贸易的全体职工。第七十二条
方法
主要方法有:(1)聘请教师授课。(2)阅读和活用各种手册。(3)外出研修。
第十五章
技术人员教育
第七十三条
目的
培养对技术有特殊要求的岗位的职工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第七十四条
对象
教育培训对象为:(1)接线员。(2)打字员。(3)驾驶员。(4)电梯司梯员。第七十五条
次数
教育培训次数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第七十七条
方法
根据第七十六条所定对象分别实施。主要方法是外出进修,或聘请教师传授、演示。
第十六章
门卫、警卫人员教育
第七十八条
目的
传授门卫、警卫人员必备的专门知识技能。第七十九条
对象 门卫和警卫人员 第八十条
次数 根据需要确定。第八十一条
方法
教育培训方法主要有:(1)外出研修。(2)聘请教师授课。(3)观看电影和录像。
第十七章
仓储人员教育
第八十二条
目的
传授仓储人员所必备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第八十三条
对象 从事仓库管理的职工。第八十四条
次数 根据需要而定。第八十五条
方法
主要方法有:(1)以外出研修为主。(2)阅读和活用各种手册。(3)聘请教师授课。
第十八章
普通教育讲座
第八十六条
目的
向企业职工传授常识性的一般知识,以提高职工的道德修养和基本素质。
第八十七条
对象
对象为全体职工。
第八十八条
次数
根据需要而定。
第八十九条
方法
主要方法有:(1)聘请教师授课。(2)外出研修。(3)观看电影或录像。(4)阅读企业各种刊物和各种技术手册。
第十九章
现场教育(OJT)
第九十条
目的
企业领导通过日常生产经营活动或日常接触,来启发下属的创造性,提高下属的工作热情,培养下属的团结协作精神,从而以形成良好的企业精神和企业文化。
第九十一条
对象
现场教育的对象为全体职工。
第九十二条
实施时间
现场教育是一项经常性的工作,它贯彻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全过程,与生产经营活动同时进行。
在以下场合,应着重展开。(1)新职工工作分配;(2)工作调动;(3)生产方式转换;(4)新业务的展开;(5)工作总结。
第九十三条
方法
具体的实施方法包括:
(1)上级规范性演示。
(2)通过会议或讨论,来听取他人的意见和建议,修正自己的行为和观点。
(3)由管理者或监督者言传身教。
(4)委以临时职务或临时负责人,以挖掘其潜力。
(5)通过有计划地安排各种能力训练,以培养下属的全面管理能力。
(6)通过碰头会、联谊会、谈心会等,交流意见,指导下属。(7)培养、指导下属,企业领导深入现场,指导工作。
(8)根据企业的教育计划,在不脱产教育的基础上,实行脱产教育,使两者相互补充,以提高教育培训效果。
(9)利用各种机会,与下属接触,以此进行指导和培养。
附
则
第九十四条 实施日
规定从
****年**月**日开始实行。第九十五条 对不参加教育者的处理
本规定实施后,职工因故未参加本教育,企业应根据有关规定加以惩罚,并让其参加下教育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