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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经营者制度5篇
编辑:空山新雨 识别码:20-633261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8-13 09:51:53 来源:网络

第一篇:食品经营者制度

食品经营者七项制度

为了确保食品质量,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工商行政管理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规范》、《国家工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等规定。食品生产、加工、运输、仓储、销售等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及食品市场开办者(以下简称食品经营者)要建立健全并严格实行以下制度:

一、食品经营者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二、食品经营者购销台帐制度;

三、食品经营者食品质量自检制度;

四、食品经营者质量承诺制度;

五、食品经营者厂场、场地挂钩协议准入制度;

六、食品经营者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

七、市场开办者食品质量责任制度。

食品经营者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第一条 食品经营者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必须对经营的食品安全负首要责任,严把食品质量入市关。

第二条 市场开办者要承担食品质量安全监督责任,与食品经营者共同承担食品安全第一责任的职责,严防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三条 食品经营者要建立健全内部质量管理制度,落实领导、部门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食品质量检验责任,设立食品质量监督员。严格查验食品质量查验责任,设立食品质量监督员,严格查验食品质量的真实性,严防有毒有害、污染、变质、不合格食品、冒牌食品进入经营场所,严防食品安全事故发生。

第四条 食品经营者购进食品时,要进行三级查验制度。采购食品样品为一级查验,要索取和查验供货单位和生产单位的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质量检验检疫报告、QS等质量认证证书、商标注册证等证明文件,看其文件资格是否合法、食品质量是否符合标准。

批量采购食品为二级查验。采购人员、食品质量检验人员要按所进食品批次索取质量检验检疫报告、QS等质量认证证书、质量合格证等文件、查验其是否真实有效;要开箱检查和抽查食品质量、查验是否霉变,生产日期和保持期是否真实;要查验售食品包装标识是否条例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有中文标注的食品名称、规格、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保质日期,防止过期或者即将到期的食品自制加贴新的生产日期、保持日期。

入库和出库为三级查验。仓库管理人员或者验收人员要对照“食品进货单”或者“食品进货合同”,由再查验食品质量、食品检验检疫报告、质量认证文件、质量合格证等文件和包装标识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供货单位和生产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质量检验检疫报告、QS等认证证书、商标注册证等证明文件复印件,要加盖其印章。

第五条 食品经营者发现有毒、有害、污染、变质、不合格食品,要详细造册登记,立即报告工商行政管理或者质量检验检疫、卫生行政等执法机关,并按照规定予以销毁或退回供货商处理。

食品经营者购销台帐制度

第一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食品购销台帐制度。

第二条 食品经营者必须按年度建立食品购进、仓储,销售台帐、由专人管理、所记载的内容真实。

第三条 购进和仓储台帐应当按照食品品种记载以下内容:名称、品牌、产地、规格、数量、批号、生产日期、质量保证期限、生产厂家,供货单位、进货时间等。并索取加盖有供货单位和生产单位公章的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质量检验检疫报告、QS等质量认证证书和商标注册证的复印件等;其他应当记载的内容。

第四条 销售台帐应当记载销售的食品名称、数量、时间、生产厂家、供货单位等;记载不合格食品的处理内容。

第五条 食品经营者购进的食品的相关资料,应当妥善保管,不得遗失。

食品经营者食品质量自检制度

第一条 商场、超市、集贸市场、批发市场、星级酒店和其他有条件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完善检测条件,对上市食品质量自行检测。

第二条 集贸市场、批发市场的开办者应当设立检测设备,对进入市场销售的食品质量自行检测。

第三条 自行检测的重点商品为肉类、蔬菜、水产品等鲜活食品,散装食品、易污染的食品。

第四条 自行检测确定的有毒有害、污染、变质、过期、不合格食品或者无厂名厂址,无生产日期和保持日期、无合格证食品、冒牌食品等不合格食品,不得入市销售。

第五条 自行检测的食品,应当详细登记,确定为不合格食品,要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同时,报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监控,严格防止进入流通环节。

食品经营者质量承诺制度

第一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对所经营的食品向消费者做出质量承诺。

第二条 食品经营者经销的食品质量必须合格、价格合理、计量准确,不经销有毒、污染、变质、过期、不合格食品或者无厂名厂址、无生产日期、无保质日期的食品、冒牌食品。

第三条 食品经营者销售食品必须向消费者提供相关质量合格证明,出具销售发票等购物凭证。

第四条 食品经营者对消费者发现存在质量问题的食品、包装标识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经国家有关部门抽查检验判定为不合格食品,或者经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检验检疫等部门确认的消费者申诉举报的假冒伪劣食品,可恁购物发票等凭证予以退换,并依法予以赔偿。

第五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积极负责的维护消费者权益,对质量不符合规定的食品,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进行清理、登记,向工商行政管理或者质量检验检疫、卫生行政等部门报告。

食品经营者厂场、场地挂钩协议准入制度

第一条 为从源头上防止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食品经营者应当实施厂场、场地协议准入制度,严把食品安全准许关。

第二条 协议准入是由食品经营者与食品生产企业以合同的形式,使产地食品直接进入市场销售,确保食品质量。

第三条 食品经营者与食品生产企业签订食品准入协议,需索取和查验以下文件:

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质量检验检疫证明、QS等质量认证证书,商标注册证,以及其他应当查验的文件。

第四条 食品经营者对进入销售场所的协议准入食品,应当按批次索取食品质量检验检疫证明、QS等质量认证证书标志,并抽查食品质量,对不能提供质检证明的,应当送法定质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进行销售。

第五条 食品经营者在销售场所可以设置协议准入食品或者无公害食品等专卖区,所销售的食品必须真实。

第六条 食品经营者对协议准入的食品,应当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生产企业及其食品质量,接受消费者和社会监督。

第七条 食品经营者对协议准入的食品质量的有关资料,应当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食品经营者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

第一条 为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食品经营者应当严格实行不合格食品退出市场制度。

第二条 不合格食品是指有毒有害、污染、变质、过期,或者无厂名、厂址、无生产日期和保持日期、无合格证食品、冒牌食品。

第三条 不合格食品为工商行政管理或者质量检验检疫等行政执法机关公布的,或者食品经营者自检的,或者消费者送检经法定质检机构检验的,或者消费者申诉举报并不经质检机构检验即可判断的。

第四条 对不合格食品应当立即停止销售,撤下柜台,清理登记,填写《不合格食品退出市场登记表》,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或者质量检验检疫,卫生行政等执法机关报告。

第五条 对不能食用、危及人体健康的食品,应当追查来源和流向,及时在新闻媒体等载体采取公告等方式告知消费者,追缴已售出的部分,并在行政执法机关监督下自行销售。

第六条 对标识不符合规定但可以食用的食品,可以退回供货方严格规范。同时报告行政执法机关并接受跟踪监督管理。

需重新上市销售的,必须经法定质量检验机构检验确定质量合格,并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市场开办者食品质量责任制度

第一条 市场开办者,为集贸市场和批发市场以及出租柜台的商场、商城、超市等重点食品经营场所的经营者。

第二条 市场开办者要承担食品质量安全监督责任,与食品经营者共同承担食品安全第一责任的职责,严防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三条 市场开办者要建立健全市场主体监督机制,确保市场内的食品经营者主体资格合法,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齐全、合法、有效。杜绝无证无照经营。

第四条 市场开办者要建立健全食品质量监督制度,查验供货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许可证、质量检验检疫报告、QS等质量认证证书,商标注册证等证明文件是否合法、有效,抽查抽检市场内销售的食品质量是否符合标准。严防假冒伪劣食品进入市场销售。

第五条 市场开办者要督促、引导、协助食品经营者与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签订食品质量准入协议,杜绝假冒伪劣食品流入市场销售。

第六条 市场开办者要建立健全食品质量侵权先行赔偿制度,设立消费者权益保护基金,对食品经营者因食品质量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负责退款并依法予以赔偿。

第七条 市场开办者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指导下,设立12315消费者申请举报联络站(点),确定专人,认真受理和处理消费者申诉举报,并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告。

第八条 市场开办者应当在市场醒目位置设置“食品安全信息公示栏”,向消费者公示食品质量信息,及时进行消费警示和提示。

第二篇:食品经营者责任制度

食品经营者责任制度

一、负责人为本单位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对食品经营负全面责任,负责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加强对从业人员的质量教育,保证本单位《进货查验制度》、《索证索票制度》、《进销货台帐制度》、《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制度》、《食品退市制度》、《食品检查、存贮、运输制度》落实和实施到位。

二、负责人或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对食品安全管理工作负责直接责任;严禁采购法律法规禁止上市的食品;严禁从证照不全的企业采购食品;进货时认真检查供货单位的《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营业执照》和《检验合格证》等,从业人员要确保所售出的食品在保质期内,并应定期检查在售食品的外观形状和保质期,发现问题立即下架,同时向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或负责人报告。

三、负责人或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并管理员工健康档案,每年负责安排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监督检查员工保持日常个人卫生;从业人员负责监督营业场所和仓库的温湿度在规定的范围内,确保经营食品的质量;发现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问题应立即解决,或向负责人报告;按时做好营业场所和仓库的清洁卫生工作,确保食品的经营条件和存放设施安全、无害、元污染。

四、应履行质量承诺责任,主动向消费者提供销售凭证,自觉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履行更换、退货等义务,保证不欺诈消费者。食品经营者与消费者发生食品质量安全争议时,负责人应主动处理好争议,协助管理部门妥善处理好投诉与争议。

五、负责人应定期检查本单位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隐患。如果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应当立即予以处置,防止事故扩大,并及时向辖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告。

食品经营单位:辽阳白塔区天顺旅店负责人:王会凤

第三篇:食品经营者购销台账制度

食品经营者购销台账制度

第一条食品经营者必须建立健全并严格实施食品购销台账制度,食品从哪里来,什么时间销往哪里,要认真登记入账,所记载的内容应真实准确。

第二条购进和仓储台账应当按照食品品种记载以下内容:食品名称、数量、规格、生产厂家、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地、供货单位、进货时间等,为食品质量安全管理提供可追溯依据。

第三条销售台账应当记载销售的食品名称、时间、数量、规格、食品流向等,记载不合格食品的处理内容。

第四条凡经营食品的业户,在进货时必须向供货商或生产厂家索要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检验检疫证明、发货票等相关证明材料。重要食品要将相关证明资料送交辖区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存档备案。

第五条在采购保健食品、进口保健品、新资源食品时,同时索取卫生许可批件。

第六条在采购鲜(冻)肉类时,应当索取畜产品检验、检疫证明,或者查看胴体上是否加盖有效的验讫印章,采购进口鲜肉类及其制品时,应索取出入境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

第四篇:食品经营者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

食品经营者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

一、为保障流通环节食品安全,避免不合格食品流入消费环节,对不符合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和食品标准的食品,应立即采取措施,退出流通环节。

二、下列食品应当退出:

(一)不符合《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和《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的;

(二)法律规定必须有QS认证标识而无标识的;

(三)辐照食品、转基因食品未在显著位置予以清晰标示的;

(四)进口食品无中文标明的原产国的国名或者地区名以及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代理商、进口商或者经销商的名称和地址的;

(五)超过保持期或者保存期的;

(六)经感官鉴别已经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有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七)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

(八)在国家行政执法机关组织的质量监测中被判定

为不合格的;

(九)伪造产地或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识、名优标识、国际标准采用标识、防伪标识等标识的;

(十)经营者自检中发现的不合格食品;

(十一)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食品。

三、退市的食品需重新入市的,必须经有法定资质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

四、经营者对不合格食品采取退市措施,特别是将退市食品重新进入市场时应主动向辖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告,接受行政执法机关的监督。

第五篇:食品经营者(食品销售类)制度

食品经营者(食品销售类)

自律制度

(示范文本)

为减轻各地食品销售经营许可管理工作的压力,根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江苏省食品经营许可(食品销售类)审查细则》相关要求,我结合《食品安全法》和《食品流通经营规范(结题稿)》起草了食品经营者(食品销售类)自律制度示范文本。因为时间和能力关系,未能查阅总局的相关规章和制度,难免出现一些不足之处,希望大家结合工作实际进行修改。

另,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是《食品安全法》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法定要求,原则应由食品销售经营者自行制定和实施,示范文本仅作为自律管理制度的参考且并不一定适用于所有食品销售经营者,请在实际许可管理工作中灵活掌握。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一、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渗出性皮肤病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二、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新参加工作或临时工作人员应当进行岗前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三、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四、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应当每日健康晨检,出现咳嗽、发热、皮肤伤口或感染等有碍于食品安全的病症时,应当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病因、排除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五、从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相关岗位的卫生管理要求,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保持手部清洁,不得在食品经营场所或贮存场所内从事可能污染食品的行为。

六、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健康检查和处置以及日常卫生检查等应当记录并建立档案,档案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涂改、污损,保管期限最低不得少于2年。

从业人员培训管理制度

一、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培训管理制度,每年制定食品安全培训计划,定期组织从业人员学习《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二、从业人员应当熟悉与岗位相关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知识、掌握必备的岗位卫生操作技能,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三、未通过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考核的食品安全管理员不得上岗。

四、食品安全管理员一年内2次以上(含两次)考核不合格的,应当提出整改措施,完善培训、考核的方式。

五、培训、考核以及整改措施应当建立档案,内容应当包括培训、考核以及整改措施实施的时间、地点、人员、方式、记录人等信息,不得涂改或污损,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

一、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当配备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具体实施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并对食品安全管理工作负责。

二、食品安全管理员根据负责人的授权具体承担以下职责:

(一)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实施自律自查,督促制度落实;

(二)组织实施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督促不符合岗位健康卫生管理要求的从业人员调离岗位;

(三)制订、实施食品安全培训、考核计划;

(四)审核进货查验管理执行情况,对不合格食品实行一票否决权;

(五)督促处置不合格食品;

(六)审核各项食品安全记录,建立食品安全管理档案;

(七)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指责。

三、食品安全管理员应当配合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介绍情况并提供资料。

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

一、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根据《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以及保证食品安全的自律管理制度制定、实施自查计划,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

二、食品安全自查由负责人或食品安全管理员组织实施,并负责不合格项的整改工作。

三、食品安全自查一般分为定期自查和专项自查,定期自查应当根据所经营的食品风险等级确定频次,专项自查应当根据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消费者、媒体舆情等渠道获知的食品安全风险信息立即实施。

四、经营场所布局、制作工艺流程、内部管理流程等重点管理项发生变化的,应当立即组织食品安全自查。

五、食品安全自查不合格项应当查清原因、立即整改。有证据表明可能危害食品安全的食品,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向当地食品要你监管部门报告,待问题排查整改到位后方可重新销售。

六、食品安全自查应当建立自查档案,如实记录食品安全自查组织实施的时间、计划、人员、结果和排查整改情况,不得涂改或污损,保存时限不得少于2年。

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

一、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当建立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明确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的对象、方法、频次和人员等内容,确保清洗、消毒效果。

二、食品销售经营、贮存场所内环境(包括地面、排水沟、墙壁、天花板、门窗等)应保持清洁和良好状况。废弃物及时清理,清除后的容器应及时清洗,必要时进行消毒。

三、食品销售经营、贮存场所应当做好防虫、防鼠等措施,防止虫害污染。除虫灭害工作应当采取物理捕杀的方法。

四、食品销售设施设备应做到专区设置、专用标识、专人维护,确保设备设置能够正常运转。

五、各类食品销售设施设备使用后应当立即清洗,存放在清洁的容器或区域内。直接接触食品的应当消毒,非直接接触食品的适时消毒。

六、鼓励采用热力消毒方法对设施设备进行消毒,因材质、大小等原因无法采用热力消毒方法的可采用化学消毒方法。

七、清洗消毒食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对人体安全、无害。

八、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应当建立档案,如实记录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的时间、对象、方法、频次和人员等内容,保存时限不得少于2年。

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

一、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当建立进货查验制度,对采购的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以下统称食品)进行检查验收,确保从合法的渠道采购合格的产品。

二、应当查验并索取供货者的许可证、供货票据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供货票据应当包括食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三、严格查验供货者的运输工具,对与有毒有害物品混载的、不符合食品运输(载)温度、湿度条件的、未对散装食品进行有效隔离的等不符合食品运输(载)条件的食品,应当拒绝收货,并主动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

四、严格查验食品的包装和感官性状,包装应当清洁、形状完整,无明显破损和受潮,食品具有该食品正常的感官形状,标签内容完整,无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等虚假内容。

五、严格查验食品的保质期,对过期食品应当拒绝收货并主动报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临期食品应当根据自身销售量确定采购量,确保食品在保质期内销售。

六、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档案,如实记录查验负责人、食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或保留相关凭证,记录或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6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食品贮存管理制度

一、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贮存管理制度,加强食品贮存管理,确保食品在贮存过程中安全、不受污染。

二、食品贮存场所应当符合食品标识上的贮存条件,具有与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设备设施。食品保存条件为常温的,其贮存温度不得超过30℃。

三、应当建立食品入库台账,如实记录食品的入库日期、数量等相关信息。

四、应当按照生熟分开、食品和非食品分开的原则对不同类别的食品和物品分区存放,并设置明显的标识。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五、各类食品应当按照包装标识的要求堆叠,不得超限量堆积、挤压存放。食品数量不得超过贮存库房、设备的装载限量,离墙离地10cm以上。

六、应当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流转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并建立食品出库台账,如实记录食品的出库日期、数量等相关信息。

七、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档案,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不合格食品处置制度

一、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当建立不合格食品处置制度,及时处置不符合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本单位食品安全管理要求的食品。

二、进货查验时发现不合格食品,应采取拒收、依据协议约定销毁等方式消除食品安全隐患。发现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食品,应当设置专门区域封存,并使用醒目标识加以区分,并及时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

三、进货查验后发现不合格食品,应立即停止经营,下架并设置专门区域封存,同时使用醒目标识加以区分,及时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对标签标识等不危害食品安全的不合格食品,经食品药品监管局同意,经整改合格后可以重新上市;对违法添加、腐败变质等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不合格食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立即销毁。

四、对已经售出的不合格食品,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告知消费者,并书面通知供货者,相关处置情况及时报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供货者需要召回的,应当积极配合。消费者要求退货或赔偿的,应当先行赔付。

五、建立不合格食品处置档案,档案内容应当包括不合格食品的名称、规格、生产日期、数量以及处置的时间、方式、供货者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信息,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

一、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当建立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加强废弃物的处置管理,确保废弃物不非法流入食品市场。

二、应当配备专门的容器或场所存放废弃物,并使用醒目标识加以区分。液体废弃物、具有挥发性气味的废弃物等应当存在密闭容器中,做到日产日清。

三、废弃物的处置应当交由具备合法资质的单位或个人进行处置,索取其经营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并签署合作协议。

四、不得乱倒乱堆废弃物,不得将废弃物直接排放到雨水管道、污水管道、公共厕所、公共水域或交给未经相关部门许可或者备案的单位或个人处理。

五、应建立废弃物处置台帐,如实记录废弃物的种类、数量、去向、用途以及处置单位等情况,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

一、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由负责人或食品安全管理员具体负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二、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时,应当立即停止相关食品的经营活动,对涉及的食品、工具、设备等进行封存,并自发现之时起2小时内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不得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隐瞒、谎报、缓报。

三、应当立即执行不合格食品处置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通知相关供货者和消费者,防止突发事件恶化。

四、应当积极配合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调查、取证工作,不得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

五、建立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台账,如实记录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涉及的食品名称、批号、数量、生产厂家和联系方式、供货者名称和联系方式以及处置的方式和结果,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食品批发销售记录制度

一、食品批发销售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批发销售记录制度,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保证食品可追溯。

二、应当建立食品批发销售台账,如实记录批发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记录人等内容,或保存记载有上述信息的销货凭证。

三、应当查验所销售的食品和食品批发销售台账,确保做到“账货相符”。

四、记录或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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