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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文明单位在线管理规定20121022
编辑:梦醉花间 识别码:20-1099895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8-11 20:23:46 来源:网络

第一篇:江苏文明单位在线管理规定20121022

“江苏文明单位在线”管理办法

(试行)

为加强“江苏文明单位在线”平台管理,建立长效管理机制,促进平台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相关规定,特制定管理办法如下:

1、“江苏文明单位在线”是隶属于江苏文明网的一个创建工作平台,基本功能是对文明单位创建资料实行电子化管理,及时发布全省文明创建工作动态,展示各文明单位的创建成果,推动文明单位创建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提升全省文明创建信息化管理水平。

2、获得市级或相当于市级以上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单位(文明单位、先进单位、文明行业、先进行业、文明村镇、先进村镇、文明社区、先进社区)称号的,且有进一步争创积极性,经本单位书面申请、省参创行业主管部门、省有关主管部门、市文明办审核,省文明办批准等程序后,均可上线。

3、上线提交的信息材料,应客观、真实、准确,全面客观反映本单位文明创建活动风貌和成果。材料整理的依据主要是《江苏省文明乡镇、文明村、文明行业、文明单位、文明社区创建<管理规定>和<测评标准>》(苏文明委【202_】2号)中的创建标准。材料收集整理的范围,原则上提供202_ 1

年以来的创建材料,部分规划、制度和管理办法性质的文件材料,可不受时间范围限制。

• 原则上不转载商业网站稿件。

• 编辑对所发布的内容要有所筛选,好中选优;对同类素材各擅其美的,要进行必要的编辑组合。在较短时间内或同一级别中不得发布内容相同或相近的文稿。

• 编辑的采编工作须严格按照互联网信息安全管理政策的规范。严禁发布存在重大政治错误的文稿和图片,不得发布违规的文稿和图片。重要内容在发布前须认真核对,不得出现党和国家领导人以及省市领导人的姓名、职务等信息错误。

• 上传图片的内容不得违背公共秩序、民族风俗以及道德标准,不得具有色情、暴力及包含政治、种族、性别、宗教歧视性和猥亵性等不良内容。

• 稿件正文段前空两格,每段之间空一行;如有小标题应设为粗体;

• 稿件签发后要认真检查。因编辑操作不当或自检疏忽造成外网的文章链接打不开,栏目页面上布局错乱、内容缺失、不正常空白、图片打不开等情况,均视为责任事故。

• 不得出现图片缺失(有文无图)、图文不符;编辑姓名、作者姓名和稿件来源等要素必须完整;文稿长度超过3屏的,应设置分页。

• 编发稿件前要审看全文,要过滤或者删除文中不相关的内容和乱码,注意调整错乱的页面布局,正文中明显的错 2

别字不能超过2个。

• 已发布的文稿标题,若出现语句不通、错别字或存在歧义等现象,经提醒后,须及时修改订正。

• 原则上,稿件的标题,须适应网络展示规律,按栏目的定位需要重新提炼。

• 选定的标题应当符合以下标准:(1)较为完整地涵盖稿件的中心内容;(2)准确表达了稿件的基本观点;(3)能够引起网民的阅读兴趣;(4)字数精当,没有过短或折行。

• 不可以在标题中出现下列情况:我市、我省、今天、今、今日等含糊的词语。必须交代完整的地域信息和事件大意,也不可以用类似报纸上的口号等作为新闻标题。在县市前面必须加注“江苏”两字(13个地级市除外),如“江苏高淳、江苏盱眙”。在稿件推荐到网站其它地方的时候由于位置的限制,根据实际需要调整长度,但必须有规范语义结构。

• 通讯员在编辑文章时,如不愿意使用自己真实姓名的,必须使用中文的编辑笔名,不可以使用英文笔名。编辑笔名需报备,以便查询。

4、材料收集整理的主要方法,文字资料应紧扣资料要求,能够全面反映创建活动的过程,要有计划、制度、机制,要有活动、保障措施,体现工作特色和显著成效。图片资料主要包括各类相关活动、单位风貌、典型宣传以及获得主要荣誉的图片等。凡涉及到数据等相关内容的,应仔细核对,3

确保数据真实准确。

5、建立上传信息材料审核制度,凡上传信息需经本单位分管负责同志审核签字确认并备案,未经审核的信息不得上网发布。要定期检查平台安全,建立值班制度,确保安全稳定运行。要及时更新相关信息,原则上每周更新次数不得少于2次。

6、上传发布的信息,要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凡涉及国家秘密、涉及国家秘密内容的相关资料及文件、内部办公信息或暂不宜向公众公开的事项不得上传。

7、“江苏文明单位在线”实行分级管理的原则,省文明办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平台建设和管理,江苏文明网拥有一级管理权限,负责运行维护、信息更新和监控工作,全面监督管理平台运行。省文明办授权的省参创行业主管部门(指省国税、省交通、省电力等参与文明行业创建的30多个系统)、省有主管关部门(指省委组织部、省委省级机关工委、省委教育工委、省国资委、省银监局、省保监局、省证监局等7个部门)、各市文明办拥有二级管理权限,负责下属上线单位的日常业务管理和监督。各上线单位负责各自网页的运行维护、页面更新、信息上传、安全监管等工作。

8、省参创行业主管部门、省有关主管部门、各市文明办应指定一名政治素质、业务素质高的同志担任联络管理员,负责日常联络、业务管理等工作。联络管理员因换岗、调动等原因调整时,要在一周内确定新的人员并报省文明办 4

活动处和江苏文明网。省参创行业主管部门、省有关主管部门、各市文明办也要建立所管理上线单位的联络员队伍,并报省文明办活动处备案。

9、加入“江苏文明单位在线”,如实展示文明创建工作,是江苏省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单位参评的前提条件。在线展示情况,是精神文明创建争先进位的重要依据。

10、实行奖惩通报制度,定期通报各单位发稿维护情况,根据各单位信息质量、数量、网页维护等实行年度评比,对在年度评比中优胜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连续2个月以上无内容更新的单位网页,予以删除帐号处理。

第二篇:文明单位创建管理规定

连云港市文明单位创建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持久、扎实有效地开展文明单位创建工作,进一步加强文明单位的建设和管理,不断提高创建水平,使创建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创建市级文明单位工作分两个层次展开:连云港市文明单位是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党的建设协调发展,精神文明建设成绩突出,群众满意,社会认可,并经有关主管部门测评考核,由市委、市政府批准并命名、表彰的先进集体。连云港市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先进单位是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党的建设方面作出较好成绩,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处于先进水平,群众满意,社会认可,并经有关主管部门测评考核,由市文明委批准并命名、表彰的先进集体。

第三条 文明单位创建是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深入开展文明单位创建,是连云港市“跨越发展,崛起腾飞”的重要载体,是把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与和谐社会建设各项任务落实到基层的重要途径,是不断提高干部职工素质和单位文明程度的有效形式。

第四条 市级文明单位创建工作的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战略思想,以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根本,以思想道德建设为主线,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注重实效、多办实事,广泛吸引群众参与,大力开展各种 形式的创建活动,加强基层建设,培育优秀文化,提高干部职工素质,树立良好形象,为“全面奔小康、重振连云港”作出积极贡献。

第五条 文明单位创建工作应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要把创建文明单位作为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党的建设的基本任务之一,纳入总体工作布局之中,并作为考核领导班子业绩的重要内容。

各级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负责本地区文明单位创建的规划、协调、指导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标准

第六条 业务工作实绩显著。依法履行国家规定的有关职责和义务,改革进取,科学管理,工作实绩显著。注重诚信建设,履行服务承诺,社会形象良好。生产经营单位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稳步提高,主要经济指标居于本市或本县区同行业或同类型单位前列。党政机关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廉洁高效,办事公道,决策民主,关注民生,群众满意率高。教学科研单位校风、教风、学风良好,成果优异。医疗卫生单位坚持以患者为中心,文明行医,形成和谐的医患关系。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依法经营,认真担当社会责任,积极履行社会义务,社会声誉好。

第七条 思想道德风尚良好。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根本,切实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引导广大干部职工树立正确的理想信念和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大力弘扬和培育新时期连云港精神。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认真贯彻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扎实开展社 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关德、个人品德教育,高度重视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干部职工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爱、勤俭自强、敬业奉献,整体素质良好。坚持开展文明班组(科室)、文明职工、文明家庭等创建活动,积极参与“城乡结对、文明共建”等活动,热心社会公益事业,积极组织志愿服务。扎实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各项工作达标。

第八条 文化建设扎实有效。创建学习型单位,加强对干部职工的教育和培训,组织读书学习、劳动竞赛、岗位练兵、技能培训等活动,不断提高干部职工科学文化素质。文化建设内涵丰富,特色鲜明,氛围浓厚,凝聚力强,典型影响广泛且示范带动作用明显。倡导健康、科学、文明、环保的生活方式,开展丰富多彩、健康有益的文体活动。

第九条 民主管理科学规范。工会、职代会等民主管理制度健全、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落实,职工以及其他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关心职工工作、学习、生活,干部职工之间形成团结互助、平等友爱、共同前进的和谐人际关系。单位安全生产制度健全、措施落实,治安状况良好,无黄、赌、毒和邪教活动等丑恶现象。

第十条 内外环境整洁优美。积极开展爱国卫生运动,严格执行卫生管理制度,卫生防疫和群众保健工作成绩显著。单位环境整洁有序,绿化工作达标,职工工作生活环境良好。注重生态环境建设,环保工作制度健全,措施落实,环境质量指标、环境污染控制指标达到省环保标准。

第十一条 领导班子坚强有力。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深入实践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重视精神文明建设,把创建活动列入单位发展总体规划,计划周密、目标明确、措施具体、责任落实。开拓进取,求真务实,团结协作,勤政廉政,关心职工,作风民主,在群众中威信高,在各方面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第三章 创建

第十二条 切实加强对创建工作的领导。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专门负责,班子其他成员积极配合,职能部门具体组织协调,党、政、工、团共同努力,形成工作合力。

第十三条 认真制定切实可行的创建规划。从实际出发,明确创建目标、措施及实施步骤,层层分解,责任到人,定期检查、考核,把创建工作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第十四条 精心组织干部职工广泛参与。教育、引导全体干部职工不断增强创建意识,充分调动、发挥积极性和创造性,为实现创建目标共同奋斗。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创建工作机制。逐步加大对创建工作的投入,努力改善工作环境、条件。制定相应的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措施,将创建成效与干部职工的收入挂钩。强化社会监督,及时妥善处理群众投诉和意见,把群众满意与否作为评价创建工作成效的根本标准。

第十六条 努力发挥示范带动作用。积极参与当地的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行业、文明社区等各项创建活动,弘扬文明新风,承担社会责任,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应有贡献。

第四章 评选

第十七条 市级文明单位的评选实行预申报制。在每一评选的第一年,按照统一安排,向同级文明办提交预申报报告。从202_年开始,市级文明单位每两年评选一次。评选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好中选优的原则,采取日常考察与集中验收相结合,单位自评与群众评议、社会监督、主管部门考核相结合的方法进行。评选工作严格坚持标准和条件,以维护市级文明单位的声誉和权威性。

第十八条 全市县团级以下的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建有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或建有中国工会基层组织的各类所有制形式的企事业单位;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驻连云港部队以及其他部省属驻连云港单位,均可申报参评。

第十九条 申报评选市级文明单位除符合第二章所列标准外,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在申报前连续两届获得县区文明单位称号;

2、按规定上报创建规划和创建总结。

第二十条 在评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参加本评选市级文明单位评选:

1、领导班子成员严重违法乱纪的;

2、发生重大安全质量责任事故的;

3、发生重大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事故的;

4、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计划生育工作不达标的;

5、出现社会影响恶劣的黄、赌、毒、邪教活动和刑事案件的。第二十一条 市级文明单位的申报、评选程序为:

1、自查申报。申报单位自查,对照标准自我评估,认为基本符合标准后,提交书面申请。

2、初评公示。各县区文明委根据申报情况,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初评。初评合格的单位按照文明单位公示制的要求,将连云港市文明单位的标准、条件以及市、县区文明办、市有关主管部门的地址、联系电话、电子信箱,在单位门前醒目位置张榜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和评议。

市级文明单位评选应征求纪检、政法、计划生育、安全生产监督、环保等部门的意见。各类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的评选,还应征求各地公安、税务、劳动、工商、质检、金融等相关部门的意见。

3、推荐上报。初评和公示合格并被确定推荐的单位填写连云港市文明单位、连云港市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先进单位申报表,并附详细材料,分别由各县区文明委或市有关主管部门加盖公章,汇总上报至市文明办。

4、考核验收。市文明办委托县区文明办、市有关主管部门组织考核,并在此基础上进行抽查验收。

5、审批命名。市文明办汇总考核验收、社会监督情况,提出推荐名单,征求市各有关部门意见后,分别报市委、市政府和市文明委审批。

第五章 奖惩

第二十二条 连云港市文明单位由市委、市政府批准、命名、表 彰并授予匾牌和证书。连云港市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先进单位由市文明委命名、表彰并授予匾牌和证书。

第二十三条 被命名为连云港市文明单位、连云港市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先进单位的单位,须在单位醒目处悬挂或摆放相应的匾牌。

第二十四条 本着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对获得连云港市文明单位、连云港市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先进单位的单位及有功人员,可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

第二十五条 凡在市级文明单位评比中弄虚作假的,除取消评选资格外,同时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其单位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在命名为连云港市文明单位或连云港市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先进单位后,被发现和查实在评选内有隐瞒第四章第二十条所列严重问题之一的,或有其他严重问题的,给予通报批评直至撤销荣誉称号,同时提请有关部门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撤销连云港市文明单位称号,经市文明办调查核实后,报请由市委、市政府批准。撤销连云港市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先进单位称号由市文明委批准。被撤销荣誉称号的单位,要上缴证书和匾牌,且两年内不得重新申报参评。

第六章 管理

第二十七条 市级文明单位创建工作的日常管理实行“以块为主,条块结合,分类指导、统一管理”的原则。市级文明单位创建的日常管理工作,在市文明办的指导下,由所在县区文明办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的情况,要定期向市文明办报告。

第二十八条 对市级文明单位创建工作的日常管理要求包括:

1、建立文明单位创建电子档案制度。主要内容为:单位概况,创建规划及创建工作总结,重大创建活动纪录,各类检查考核及奖惩情况,公示制实施情况报告,申报、审批表等。

2、建立文明单位年报制度。市级文明单位每年应如实将创建工作的进展情况、各项奖惩及有关情况填表报至所在县区文明办,由各县区文明办汇总报市文明办。

3、市文明办组织有关部门,对市级文明单位创建工作进行检查和督促。

4、根据连云港实际情况,对生产经营单位、党政机关、教学科研单位、医疗卫生单位、新经济组织和新社会组织以及部队的创建工作实行分类指导。引导、鼓励各类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积极参与创建活动,履行社会义务,树立良好形象,促进自身健康发展。

5、通过组织各类活动。加强文明单位之间的横向联系,互相学习,促进交流,形成合力,推动本地区、本单位整体创建水平的提高。

第二十九条 连云港市文明单位、连云港市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先进单位如变更单位名称、变动隶属关系或因故撤销建制的,要在两个月内向市文明办作书面报告。否则,不再保留连云港市文明单位、连云港市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先进单位的荣誉称号。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连云港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篇:太原市文明单位创建管理规定

太原市文明单位创建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全市文明单位创建工作的指导,规范评选表彰和管理工作,促进创建活动的健康发展,更好地发挥文明单位的示范带动作用,依据《全国文明城市测评体系》要求和中央、省文明委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创建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太原市文明单位是中共太原市委、太原市人民政府命名表彰,授予积极开展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全面协调发展,精神文明建设成绩突出,职工文明素质和整体文明程度较高的单位的综合性荣誉称号。

第三条 文明单位的创建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提高职工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健康素质,培育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四有”新人为主要任务,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群众、贴近生活和重在建设、注重实效、多办实事的原则,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创建活动,不断提高职工的文明素质和单位的文明程度,促进单位各项工作全面协调发展,在推动文明城市和小康社会建设中发挥示范作用。

第四条

文明单位创建工作在各级党委、政府和文明委的统一领导下进行,纳入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作为评价单位领导班子政绩和干部奖惩、选拔任用的重

要依据。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党政机关,人民团体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各种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中央和省属驻并单位。

第二章 标 准

第六条

文明单位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领导班子坚强有力。坚持党委中心组理论学习制度,带头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具有较强的政治责任意识、统揽全局能力和科学决策水平。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集体讨论决定。党内民主空气浓厚,积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班子成员团结协作,凝聚力强。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规定,无违纪违法现象。

(二)创建活动规范有序。党政领导对创建工作高度重视,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创建组织健全,思路清晰,动员深入,氛围浓厚。结合实际开展“文明处室”、“文明班组”、“文明小区”等内部系列创建活动,落实奖惩措施。积极参加文明城市创建活动,圆满完成市文明委赋予的文明城市创建工作任务。创建资料完善齐全,管理规范。

(三)业务工作成效显著。生产经营单位积极推进科技进步和创新,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科学管理,诚信经营,确保质量,依法纳税,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良好,主要经济指标在全市同行业中位居前列。党政机关和执法部门依法行政,廉洁高效,办事

公道,政风行风评议良好。服务性单位设施完善,态度热情,办事快捷,服务优质,群众满意度高。教育单位突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主线,制度健全,工作落实。

(四)各项建设协调发展。重视文化建设,形成具有自身特色的核心价值观,文化宣传氛围浓郁。建有图书阅览、文体活动等室内外文化阵地,职工精神文化生活丰富多彩、健康向上。内部管理严格规范,安全生产和治安消防措施落实,综合治理成效明显,无严重刑事案件、职务犯罪、安全事故、黄赌毒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严格落实计划生育政策。切实履行国防建设义务。支持配合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

(五)环境面貌优美整洁。单位区域设施规划合理、设置有序。绿化美化覆盖率高,景观效果好。室内外环境卫生干净整洁,各类物品摆放整齐,市容环境卫生门前责任制落实,无脏、乱、差现象。搞好节能、环保设施改造,杜绝浪费资源和破坏环境现象。工业企业建立切实有效的环保体系和管理制度,环保指标达到全市先进水平。积极搞好职工住宅小区环境建设,为职工创造良好生活环境。

(六)内外关系融洽和谐。扎实推进民主管理,党务、政(厂)务、财务公开制度落实,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的企事业民主管理制度切实发挥作用,职工诉求渠道畅通,各项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没有群体性上访事件。自觉承担社会责任,踊跃参加社会公益事业和公益活动,建立志愿服务组织并广泛开展各类志愿服务活动,主动提供文体、卫生等免费使用的公共设施资源与社会共享。

第三章 申报和评选

第七条

文明单位实行届期制,每两年评选表彰一次。获得荣誉称号的单位届满之后须重新参加申报、评选。

第八条 文明单位荣誉称号分为“文明单位”和“文明单位标兵”两个档次。连续获得两届“文明单位”荣誉称号的单位,可以参加“文明单位标兵”荣誉称号的申报、评选。创建成绩特别突出、对社会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可以破格申报、评选。

第九条 全市党政机关,人民团体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各种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中央和省属驻并单位,凡积极开展创建活动,达到文明单位标准条件,党组织或工会组织健全,均可申报文明单位。申报文明单位按党组织隶属关系向上级党(工)委申报,或按属地关系向所在县(市、区)文明委申报。

第十条 文明单位的申报、评选按照自查申报、择优推荐、社会公示、检查验收、审核评选的程序进行。

(一)自查申报。具备申报资格的单位,经过一年以上时间的创建,按照文明单位标准条件进行自查并符合标准条件的,可在评选的第二季度向所在系统党(工)委或县(市、区)文明委提出申请,并同时提交单位自查报告。

(二)择优推荐。各县(市、区)文明委、各系统党(工)委按照推荐比例要求,择优向市文明委推荐。推荐时提交推荐报告及申报单位的申请报告和自查报告。

(三)社会公示。市文明办在收到各县(市、区)文明委、各系统党(工)委的推荐报告并经初步审核后,将推荐名单汇总并在“太原文明网”上进行为期30天的公示,同时将推荐名单送市有关职能部门会审,接受市有关职能部门和广大人民群众的评议和监督。公示和征求意见期间发现存在严重问题的单位,取消评选资格。

(四)检查验收。市文明办依据文明单位的标准条件和检查测评细则,组织专人对被推荐单位进行检查验收。

(五)审核评选。市文明办在对被推荐单位进行检查验收后,根据检查验收情况和市有关职能部门、广大人民群众反映的意见,汇总审核后,提出文明单位表彰建议名单,报市文明委审议批准,由市委、市政府命名表彰。

第十一条 在申报届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不得申报:

(一)发生严重刑事案件、严重安全事故、严重环境污染事件的;

(二)违规操作,违法经营,弄虚作假,严重损害国家和消费者利益的;

(三)领导班子成员严重违纪、违法犯罪,受到开除党籍、撤销职务处分或刑事处罚的;

(四)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受到计生部门处罚的和违反国家殡葬法规发生土葬行为的;

(五)发生涉及未成年人的严重案件或严重事故的;

(六)发生群体性事件,严重干扰正常生产和工作秩序的;

(七)违反国家民族、宗教政策,造成重大影响的;

(八)对邪教组织打击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九)不参加市文明委安排部署的文明城市创建工作的;

(十)出现其他严重问题,影响恶劣的。

第四章 命名与奖励

第十二条 文明单位荣誉称号由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审议批准,由中共太原市委、太原市人民政府命名表彰,颁发奖牌和证书。

第十三条 文明单位奖牌要在单位门前醒目位置悬挂。获得两届以上文明单位荣誉称号的,悬挂最新一届文明单位奖牌。获得不同级别文明单位荣誉称号的,只悬挂最高一级文明单位奖牌。其他文明单位奖牌和单项荣誉奖牌在单位荣誉室陈列。

第十四条 被授予文明单位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可在命名当年对单位职工进行物质奖励。其标准为:“文明单位”奖金最高不超过单位职工一个月平均工资总额;连续两届以上的“文明单位”奖金最高不超过单位职工一个半月平均工资总额;“文明单位标兵”奖金最高不超过单位职工二个月平均工资总额。荣获省级以上文明单位荣誉称号,奖金标准较前一个档次提高半个月单位职工平均工资总额。奖金由发放单位自行解决。

第十五条 文明单位奖金的发放和使用,要体现鼓励先进、鞭策后进的原则,要与各项创建活动的开展结合起来,与日常创建业绩的考核结合起来,充分调动广大职工参与创建工作的积极性,防止平均主义和分配不公。



第五章 创建管理

第十六条 文明单位在届期内实行动态管理。市文明办每年采取随机抽查、暗访巡察、征集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意见、通过报送信息了解掌握创建工作情况等形式对文明单位进行一次复查,复查情况作为对文明单位认定和处分的依据。

第十七条 凡在届期内经市文明委认定的文明单位,当年享受与文明单位命名相同的奖金待遇。

第十八条 文明单位在届期内出现本规定第三章第十一条所列问题或工作停滞不前、严重滑坡的,根据情节轻重,经市文明委审议批准,分别给予警告、降格、撤销荣誉称号的处分。受到警告处分的单位,必须在限期内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不得发放文明单位奖金。受到降格处分的单位,按照降格后文明单位奖金标准发放奖金。受到撤销荣誉称号的单位,不得参加下一届文明单位的申报、评选,并由推荐单位负责收回文明单位奖牌。

第十九条 文明单位变更名称、变动隶属关系,应及时向市文明办通报备案。单位重组、撤销、分设、合并,其文明单位荣誉称号自行终止,新成立的单位应按照规定程序重新参加申报、评选。

第二十条 文明单位创建工作资料要做到齐全完善、分类科学、规范有序。文明单位创建工作资料包括:创建规划、计划、创建机构、会议记录、工作总结、申请报告、自查报告、开展活动情况、检查考核情况、学习培训情况、内部系列创建情况

以及获奖记录、荣誉证书、处罚记录等。创建工作资料分为文字、图片、声像、电子等形式。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市文明委负责组织实施。各县(市、区)文明委、各系统党(工)委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市文明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在此之前制定的有关办法及实施细则停止执行。

第四篇:上海市文明单位创建管理规定

上海市文明单位创建管理规定(202_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市文明单位创建工作的指导和管理,规范文明单位评选表彰工作,不断提高创建水平,使文明单位的创建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文明单位创建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围绕中央“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五大发展理念”,发挥文明单位在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和倡导上海城市精神,提高市民文明素质和城市文明程度过程中的积极作用,为上海建设“四个中心”和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做出积极贡献,推动上海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

第三条 文明单位创建工作是上海市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强基层建设,提高员工素质,培育文明风尚,传承优秀文化,塑造城市精神,提升社会建设和社会治理水平的重要方式。

第四条 文明单位是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中成效显著,内外和谐,管理先进,创新发展,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树立良好社会形象,在社会上发挥 示范引领作用的模范单位;是自愿申报,经社会认可和有关部门考核、评选,由地方党委和政府或上级党政机关批准命名的先进单位;是基层单位四个文明建设综合性成果的最高荣誉称号。

第五条 文明单位创建活动要充分体现“党委统一领导,党政群齐抓共管,文明委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积极参与”的要求。各级党政领导要把创建文明单位作为加强本地区、本行业、本系统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党的建设的基本任务之一,纳入总体工作布局之中,并作为考核单位整体发展成就的重要内容。各级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要做好文明单位创建的规划、协调、指导和组织工作。

第二章 文明单位标准

第六条 文明单位应符合《上海市文明单位考评标准》的准入条件,并经过考评达到90分以上(总分100分),其中特色指标不低于6分。

文明单位应同时符合下列标准:

(一)组织领导坚强,创建机制完备:党政领导班子重视理论学习,制定完备的学习制度和计划,学习重点明确,学习活动常态化,明确单位发展的新思路和新理念;加强领导班子建 设,建立健全党内民主决策各项制度,重视精神文明创建工作,完善创建工作机制,持续开展形式多样的创建活动。

(二)思想教育深入,道德实践丰富: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开展党的各类教育实践主题活动;加强单位职工的思想教育,开展理想信念教育、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学习宣传教育活动,积极投入上海市民修身行动和各类精神文明主题实践活动,促进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建设,推动员工文明行为的养成与践行。

(三)文化建设有力,单位风气向上:围绕传承中华优秀文化传统和上海城市精神,积极培育单位文化和核心价值理念,文化建设内涵丰富、氛围浓厚,单位文化体育设施健全;积极开展全民阅读活动、全民健身活动和网络精神文明建设活动,积极开展以服务文明、礼仪文明为主要内容的素质教育活动,干部职工自觉修身律己,有良好的行为修养,言语文明,举止得体。

(四)管理科学规范,内外关系和谐:落实现代管理制度,健全和完善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完善工会组织,落实职代会等各项民主管理制度,保障职工合法劳动权益,劳动关系和谐;认真落实环保法规,加强单位生态环境建设,严格执行控烟、卫生防疫和计划生育法规,加强单位内外的绿化美化,办 公、生产场所和服务窗口布局合理、功能齐全、秩序井然、服务条件良好。

(五)践行社会责任,公众评价优良:积极参加各类诚信建设主题活动,树立良好的社会诚信形象,自觉履行社会责任,着力践行社会承诺,按时提交社会责任报告;弘扬志愿服务理念,建立志愿服务队伍,大力开展“学雷锋”等志愿服务活动;积极参加扶贫帮困、帮老助残、社会公益和文明交通创建等活动,主动参与所在地的文明城区、文明社区和文明村镇创建活动,开展多种形式的同创共建活动,取得良好评价。

(六)创新驱动发展,业务水平领先。坚持创新驱动发展理念,开展各类创新主题实践活动,推动科普学习和科技创新,扶植创新发展品牌项目,将创新绩效纳入奖惩体系,在观念创新、体制机制创新、科技创新上有理念、有措施、有成效;不断优化组织管理制度,推进发展方式转变,产品质量、管理水平领先,业务绩效、核心竞争力、服务质量和满意度等主要指标位于本市同行前列。

第三章 文明单位的评选和命名

第七条 文明单位的申报和评选要严格掌握标准,推行竞争机制,坚持优胜劣汰,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按照自愿申报和组织推荐相结合,主管部门考核、专业部门鉴定和群众评议、舆论监督相结合,网上考评和实地考评相结合、日常考核与届终检查相结合、条与块相结合的原则,评选程序规范透明,确保评选质量。

第八条 凡按照文明单位创建标准,制订创建规划,落实创建措施,经过预申报,持续开展创建活动两年以上并取得显著成效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具有独立运行管理身份的单位,可按党政隶属关系或属地关系向所在地区或系统的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由区或系统文明委初审上报,驻沪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按编制序列和隶属关系,由创建单位的在沪部队政治机关直接向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申报。

党或行政关系隶属上海而地处外地的单位,党组织关系在上海的中央部委及外省市驻沪单位和委托上海代管的单位,可以申请参加所在地区或系统的评选,也可以直接向上海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申报,由上海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指定有关区、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进行评选。

在沪的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包括中介组织、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按照党的隶属关系直接向上级党组织申报;其它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可按自愿的原则向所在地区或系统的精神文明建设委 员会办公室申报,也可向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委托的创建管理部门申报。

企业的车间、分厂,非窗口服务型机关,单位内设处室,自然村及经济独立核算历史5年以下及职工在30人以下的单位,原则上不参加市级文明单位的评选。

第九条 文明单位的评比要体现先进性,坚持好中选优的原则。申报和评选每两年进行一次。文明单位坚持逐级创建的原则,申报市级文明单位原则上须为区委办局级文明单位,一般不得越级申报。全国文明单位在连续获得两届及以上的市级文明单位中择优推荐。

第十条 文明单位考评由创建单位自愿申报,上级主管单位考核推荐,区、系统文明委初审,市文明办审核,社会和媒体公示,经市文明委审定通过,由中共上海市委,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命名、表彰。

第四章 文明单位的表彰与奖励

第十一条 对文明单位实行“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的奖励原则。

第十二条 文明单位由批准命名机关发文通报表彰并授予牌匾和证书。市级文明单位的牌匾和证书,由市精神文明建设 委员会统一制作。市级文明单位名单将在市级主流媒体上予以公布并广泛宣传。

第十三条 凡获得市级文明单位的单位可对参与创建活动的职工奖励人均一个月工资的奖金。奖金来源可从单位规定提取的创建和奖励基金中支出。获得全国文明单位的单位可视情相应提高奖励额度。

第五章 文明单位的创建管理

第十四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加强对文明单位创建活动的领导。被命名的文明单位要与时俱进,不断创新,实施长效管理,保持工作常态,提高创建水平。各级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要做好文明单位创建活动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工作和检查、验收、评比、表彰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文明单位的创建管理实行“分类指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市级文明单位由市文明委及其办公室委托所在的区、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管理。

卫生系统医院单位(含驻沪部队医院)、高校系统和普教系统的文明单位创建评选依据分别为《上海市文明单位(文明医院)考评指标体系》、《上海市文明单位(文明校园)考评指标体系〃高校版》和《上海市文明单位(文明校园)考评指标体系〃普教版》,创建考评工作按创建隶属关系组织实施。新经济组织的文明单位评选和管理依据《上海市新经济组织文明单位考评标准》和《上海市新经济组织文明单位创建管理规定》实施。

第十六条 文明单位的日常管理包括:

(一)各区、系统可根据本规定制定本地区、系统文明单位创建的总体规划和实施方案。

(二)指导基层单位建立健全创建活动的组织机构,督促制定创建规划,发布社会责任报告,有针对性地进行分类指导。

(三)监督、检查文明单位创建活动的进展情况;总结推广文明单位的先进经验和先进典型,组织开展理论研讨活动。

(四)沟通文明单位之间的横向联系、协调文明单位与其他单位、社区间的共建联建活动。

(五)对创建工作不力、工作明显退步的文明单位给予及时批评和帮助。

(六)建立文明单位档案制度。档案内容:创建单位的概况,创建规划,申报书,审批表,检查考核记录,各项活动资料,工作总结,奖惩记录,群众及社会各界反映等。

(七)建立文明单位社会责任报告与评估制度。规模以上文明单位,每按照文明单位社会责任的相关要求提供详实的社会责任报告;规模以下文明单位,按社会责任报告表格要求填写,填好社会责任报表。

(八)指导创建单位通过“文明单位在线系统”,对本单位在线创建工作进行在线管理,及时将创建成果通过“文明单位风采”窗口向社会展示。

第十七条 各级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要加强对管理范围内文明单位的检查考核。要在单位自查的基础上,至少每年复查一次。日常的阶段性考核结果按一定比例计入年终考核成绩。考核内容和考核方法按考评指标逐一进行。

第十八条 文明单位要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主动听取,收集群众意见,对存在的问题要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整改。

第十九条 申报单位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一经发现,立即撤销其荣誉称号,并建议有关部门追究其单位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 文明单位如合并、改变名称或隶属关系,须由命名机关重新确认。

第二十一条 文明单位不搞“终身制”。被命名的单位在下一届评选中,须重新履行申报程序,经考核后符合标准的,仍保持荣誉称号,予以命名。

第二十二条 对不符合标准的,不能起到示范引领作用和社会不认可的,以及发生严重问题或创建质量明显下降的单位,命名机关及主管部门可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限期整改,直至摘牌、撤销称号,并收回牌匾。被撤销的文明单位要认真整改,重新创建,待条件成熟后,可继续申报参加评选。

第二十三条 撤销文明单位荣誉称号的权力分别由相应的命名机关行使。市级文明单位的撤销程序:由所在区、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经调查核实后,提出撤销文明单位称号的依据和理由,以书面形式上报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经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研究审核后,报请市委、市政府批准,做出撤销决定,也可由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直接做出撤销决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各区、系统、驻沪部队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制订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于上海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所做解释各条款与本规定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202_年颁布的《上海市文明单位创建管理规定》和《上海市文明单位考评标准》自本规定实施起废止。

第五篇:郑州市文明单位建设管理规定

附件1 郑州市文明单位建设管理规定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文明单位的管理工作,使创建文明单位活动逐步实现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以促进两个文明建设的健康发展,根据《河南省文明单位建设管理条例》,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文明单位建设必须认真贯彻党的十二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方针的决议》精神,结合各个时期党和政府重要工作,紧紧围绕“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坚持两个文明一起抓,努力提高人们的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促进社会风气好转,为振兴郑州,发展经济创造良好的社会条件。

第三条 文明单位是在精神文明建设和物质文明建设工作中成绩突出、效果显著,两个文明建设协调发展的先进单位和综合性荣誉称号。

第四条 创建文明单位活动是把党的基本路线落实到基层的有效途径,是加强思想政治工作,促进两个文明建设同步发展的好形式。各级领导要把创建文明单位作为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工作的重要内容,纳入议事日程,领导和组织干部、群众积极开展创建活动。有条件的地方和单位要积极开展军民共建、警民共建、工农共建等多种形式的共建活动。

第五条 创建文明单位的范围。凡是我市辖区经济独立核算,并能独立开展社会活动,能承担权利和义务的机关、团体、工厂、学校、商店、医院、车站、街道、乡镇、村庄、县城、市区、行业系统和驻郑部队、军事院校、武警部队等均在创建文明单位之列。

二、文明单位的标准

第六条 文明单位的基本标准,市里分四种类别规定,即文明单位标准,文明村镇标准,文明城市(含县城)标准,文明系统标准。

第七条 文明单位标准

(一)领导班子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两个文明一起抓,团结群众,锐意改革,锐意改革,廉洁奉公,思想作风好。(二)重视思想政治工作,积极开展文体活动,不断提高职工的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

(三)各项规章制度健全,实行科学管理,做到文明生产,优质服务,无重大责任事故。(四)环境清洁、整齐、优美。

(五)普法教育深入,遵纪守法,移风易俗,没有超计划生育和重大经济刑事犯罪案件,一般案件不超过公安部规定的发案率。

(六)工作效率高,增产节约显著,经济、社会效益好,在同行业中居先进水平。

第八条 文明村镇标准

(一)领导班子思想作风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廉洁奉公,团结奋进,能带领群众改变面貌。

(二)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发展好。经济效益逐年增长,能较好地完成国家的农副产品定购任务,人均收入高于全市人均水平。

(三)思想政治工作好。“四有”教育成绩突出。有较好的科学教育、文化阵地和公共设施,群众性文体活动经常化;普及初等教育,小学校舍达到标准化;四十岁以下农民基本无文盲。

(四)社会风气好。能移风易俗,做到喜事新办,丧事简办;无聚众赌博,无重大经济和刑事案件。

(五)优质服务信誉好。村镇企业产品质量好,服务热情。(六)村镇建设规划好,不乱占地;村容村貌整洁卫生,环境 优美。

(七)遵纪守法执行政策好。能够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村规民约行之有效,五好家庭,双文明户活动开展经常。

(八)拥军优属。军民、工农关系好,对军烈属、孤寡老人照顾好。

(九)计划生育好。晚育率高,无计划外生育。第九条 文明城市(含县城)标准

(一)领导班子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改革富有成效,重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机构健全,有长远规划,目标明确,措施得力,做到两个文明同步发展。

(二)“四职”教育成效显著,各主要“窗口”行业做到优质服务。

(三)城市建设规划合理。市政管理措施得力,环境优美,做到硬化、绿化、净化、美化。

(四)社会公德教育深入,治安、经济秩序和人际关系良好,社会风气有明显好转。

(五)有较完善的教育、科学、文化和其它公共设施,群众性的文体活动开展经常。

(六)文明单位创建活动有规划、有措施,文明单位管理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文明单位建设成绩显著。

第十条 文明系统标准

(一)系统的各级领导班子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两个文明一起抓,对创建文明单位和文明系统有规划,措施得力,成效显著。

(二)“四职”教育深入,清正廉洁,机关办事效率高,基层优质服务好,广大职工的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不断提高。

(三)全系统单位驻地环境优美,实现硬化、净化、绿化、美化。

(四)全系统基层单位廉洁奉公,依法管理,文明服务;广大职工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无重大责任事故。(五)完成和超额完成各项经济指标和业务指标,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好。

第十一条 各县、区、系统主管部门,可以根裾上述标准,制订具体实施细则。

三、文明单位的评比、命名

第十二条 文明单位(含村镇、系统)分省、市、县区三级。省级文明单位由省组织命名;市级文明单位的命名,按照郑办[1990]12号文件执行;县区级文明单位由各县区决定命名。

第十三条 文明单位的评选实行“逐级升格”制,省级文明单位由市级文明单位中产生,市级文明单位一般由县、区级文明单位中产生。市级以上文明单位的命名须由单位申报,乡、街道办事处推荐,县、区文指委考核合格,并征求有关主管部门意见后,报请上一级文指委,经检查、验收合格后,由同级党委和政府命名。

第十四条 文明系统的产生,由系统的主管部门向同级文指委申报,经考核、验收合格后予以命名。文明系统必须有60%以上的所属单位为文明单位方可申报。

第十五条 文明单位的申报、命名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各级文指委要采取定期、不定期和明查暗访的方法进行检查考核,达到标准的方可命名。

第十六条 市级文明单位原则上每年命名一次,有特殊贡献的单位也可提前命名。县、区可以根椐自己的情况定期进行评比、考核、命名。

第十七条 文明单位荣誉称号不是“终身制”,市、县、区每年要对已命名的文明单位进行一次复查,对优秀的文明单位要提档升极。同时,对发生重大问题的或退步不再符合标准的,视其具体情况,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直至撤消其荣誉称号。

第十八条 文明单位建设要纳入目标管理,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对存在的问题要采取措施,加以改正。

第十九条 各级文明单位的命名要严格按照管理权限进行。系统主管部门无权命名下属基层单位文明单位称号,但可以命名下属基层单位单项荣誉称号。

四、文明单位的管理

第二十条 文明单位原则上实行分级管理,即谁命名谁管理,同时接受所在县、区及乡(镇)、街道办事处的检查监督,省级文明单位主要由市管理,同时接受所在地方党委和政府的监督;市级文明单位委托各县区管理;市文指委及其办公室对市级和区、县级文明单位均有监督权。各县区和系统的主管部门对自己管理范围内的文明单位(包括省、市级文明单位)可组织经验交流和进行检查考核,并向上级机关报告管理情况。

第二十一条 各级文指委办公室要对文明单位的管理建立档案。档案内容包括:文明单位申报基本情况,主要事迹、历次检查情况和考核记录等。

第二十二条 各级文明单位如改变单位名称、合并或变动隶属关系,要向命名单位申报,不申报者取消其荣誉称号,对合并后的文明单位,命名单位要重新进行考核、命名。

第二十三条 被通报批评或撤销文明单位荣誉称号的单位,主管领导或主管部门要认真汲取教训,落实整改措施。

第二十四条 文明单位要积极参加各项社会活动,充分发挥在两个文明建设中的带头作用和示范作用。

第二十五条 文明单位门前只悬挂被授予的最高一级文明单位匾牌。

五、奖惩办法

第二十六条 凡被评为文明单位的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事业单位,由市和所在县区分别等级,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

第二十七条 凡被命名为省级文明单位的企业、全体职工可以向上浮动一级工资或在原来基础上增发一至两个月的奖金,增发部分不纳奖金税;凡被命名为市级文明单位的企业,按职工总数30%左右的先进面增发一至两个月奖金,增发部分不纳入奖金税。增发的奖金,可从企业留利中解决。被取消文明单位称号的单位,浮动工资或奖金随之取消;受警告处分的文明单位,停发浮动工资或奖金,直至撤销处分为止。

第二十八条

被命名为省、市级文明单位的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可以参照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对干部职工进行适当奖励。

第二十九条

被命名为市级以上文明单位的解放军驻郑部队、武警部队可参照本规定,对干部战士进行适当表彰和奖劢。

第三十条 只有被评上市级以上文明单位的企业,才能参加市、省企业上等级评选,评上省级文明单位的,才能参加国家级企业的上等级评选。如发现文明单位退步或不合格者,市文指委有权建议企业上等级的批准机关撤销其企业的上等级评定。

第三十一条 组织、人事部门要把建设文明单位工作开展情况作为考核干部的重要内容。

第三十二条 凡客观条件具备,而不努力创建文明单位者,视其情况,对系统和单位的主要领导同志通报批评。

六、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属于市文明单位建设指导委员会及其办公室。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中共郑州市委办公室

一九九O年四月十八日印发

江苏文明单位在线管理规定2012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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