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8质量事故、质量投诉管理制度-药店新版GSP认证
质量事故、质量投诉管理制度
(一)目 的
为保障人民用药安全有效,提高职工的职业道德水平,加强职工的质量意识和责任心,维护药店的声誉和广大消费者的利益,特制定本制度。
(二)依 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2.《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其实施细则 3.《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
(三)内 容
1、药品质量事故是指药品经营过程中,因药品质量问题而导致的危害人体健康,造成企业经济损失的情况。质量事故分为重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2、重大质量事故:
(1)违规购销假劣药品,造成严重后果者;
(2)未严格执行质量验收制度,造成不合格药品进入门店;(3)销售药品出现差错或其他质量问题,并严重威胁人身 安全或已造成医疗事故者。
3、一般质量事故:
(1)违反进货程序购进药品,但未造成严重后果者;
4、质量事故的报告程序、时限:
(1)发生重大质量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质量管理员24小时上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2)质量管理员应认真查清事故原因,并向药品监督管理 部门作出书面汇报;
(3)一般质量事故应在当天报告质量管理员,由质量管理 员认真查清事故原因,及时处理。
5、发生事故后,质量管理员应及时通知各有关人员采取 必要的控制、补救措施。
6、发生事故后,由质管员进行质量查询,并做好记录。
7、消费者对售出药品的质量有疑问投诉时,要认真接待、记录,详细了解情况。
8、及时向药品质量管理员汇报,及时分析原因,向患者解释清楚。
9、非质量问题的药品一经售出,不办理退药手续。
10、不能立即解决的问题,及时联系供货厂家、供货单位了解情况。
11、质量管理员在处理质量事故和质量投诉时,应坚持原因不查清不放过,责任者和员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未制定整改防范措施不放过。
第二篇:药品质量事故、质量投诉管理制度
药品质量事故管理制度 总则 1.1 目的
加强对公司经营过程中药品质量事故的管理,严防、杜绝重大质量事故发生。1.2 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发生的各种质量事故的处理。1.3依据
1.3.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1.3.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1.3.3《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1.3.4《药品召回管理办法》职责 2.1质量管理部
负责质量事故处理,并向公司分管质量负责人报告,重大质量事故向市药监局报告。2.2相关部门
负责配合质量管理部的调查和处理。细则 3.1 术语 本规定所称质量事故,是指药品经营活动各环节因药品质量问题而发生的危及人身健康安全或导致经济损失的异常情况。3.2重大质量事故的范围界定
3.2.1因储运保管或养护不善,导致药品的质量发生变化并造成整批次药品报废者;
3.2.2因储运保管或养护不善,造成整批次虫蛀、霉烂变质、污染破损等不能再供药用者;
3.2.3 因质量验收把关不严而造成假冒药品混入库内及由此而流向市场者;
3.2.4因质量验收把关不严而将质量不合格药品验收入库,并销往市场,且严重威胁人身安全或已造成药疗事故者;
3.2.5因仓储保管与出库复核把关不严而错发药品,并严重威胁人身安全或已造成药疗事故者;
3.2.6因质量问题每批次造成经济损失(按人民币计)在50000元以上者。
3.3一般质量事故的范围界定
除以上重大质量事故以外的质量事故,均属于一般质量事故。3.4质量事故的性质分类
3.4.1因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等)或无法具体落实责任的因素而导致药品质量问题的事故为非责任事故;
3.4.2凡因工作疏忽、失职、渎职、违规等可具体落实责任的因素而导致药品质量问题的事故为责任事故。3.5质量事故的报告
3.5.1药品经营各环节如发生质量事故,应在8小时内通知质量管理部门,若为重大质量事故,质量管理部应在获知事故发生信息后4小时内报告总经理;
3.5.2发生造成人身伤亡或性质恶劣、影响很坏的重大质量事故,公司应在24小时内报告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同时上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安全监管司;
3.5.3其它重大质量事故应在3天内由公司及时向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汇报,待查清原因后,再作书面汇报,但一般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3.5.4凡发生重大质量事故不按规定上报者,应追究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及总经理的责任,并按隐瞒质量事故论处,视其情节,给予批评、通报或纪律处分;
3.5.5发生质量事故后,质量管理部应督促并协助事故发生所在部门对事故进行核实,并填写《药品质量事故报告处理记录》,送交质量管理部审核,经总经理签批后上报。3.6质量事故的处理 3.6.1事故处理原则
(1)从速处理原则,发生质量事故后,应从速处理,以便获取真实直接的真相,尽早并尽最大可能地减轻事故的不良影响与经济损失;(2)三不放过原则,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不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制定出有效预防类似事故再度发生的防范措施不放过。
3.6.2事故的处理程序(1)事故的调查 A.事故调查组织
事故发生后,质量管理部应牵头组织有关人员组成事故调查处理小组,负责进行调查核实工作; B.事故的调查内容
事故发生后,首先应详细查清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发生何事故、相关人员、相关部门、事故经过、事故后果等,并作详尽的事故调查记录,整理事故调查报告,按规定上报,并存档备查; C.事故调查原则
事故调查必须尊重事实真相,坚持实事求是、准确无误的原则,对事故的真实情况不得隐瞒、不得篡改;对事故的不良影响及经济损失不得任意夸大,不得蓄意缩小。(2)事故分析
A.事故分析的组织管理
质量事故分析由质量管理部牵头组织,参加人员除事故调查处理小组成员与事故发生所在部门人员外,还应包括其他各有关部门负责人;
B.事故分析的内容要求
事故分析会应以调查核实的事故事实为依据,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认真分析,确认事故的原因,明确有关人员的责任,并根据事故的发生对有关管理制度是否存在漏洞,及其实施执行、检查考核是否落实到位进行评审,提出整改或完善有效预防该类事故再发生的防范措施。(3)事故处理
A.质量事故的处理的重点应是吸取教训,杜绝再度发生;
B.进行质量事故的处理,应由质量事故调查处理小组以调查核实的事故为依据,按事故分析确认的事故原因,各有关人员应负的责任及其对该事故的认识等综合情况,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交质量管理部审查,经人事部门复核后,报执行总经理批准执行,并做好质量事故处理记录;
C.进行质量事故处理时,除有关责任人以外,事故发生所在部门负责人必须承担相应责任;
D.对于重大质量事故,质量管理负责人与公司总经理亦应分别承担一定的相关质量责任;
E.在质量事故处理时,除对有关责任人及相关负责人进行适当处理外,对事故持错误认识甚至散布有损于公司利益、有碍于事故处理、不利于公司团结等不正之风的有关人员,可按企管部制订的有关制度规定,予以适当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
F.重大质量事故的处理结果应向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书面汇报。附则
4.1 本制度解释权属质量管理部,经由总经理批准后发布执行。4.2 本制度的执行部门为营销部、采购部、质量管理部,监督部门为质量管理部。
4.3 本制度发放范围为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执行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监)、各部门负责人。
4.4 本制度培训对象及要求:由企管部组织营销部、采购部、质量管理部相关岗位进行培训。
4.5 本制度产生的相关记录由质量管理部存档,存档期限至少五年。
药品质量投诉管理制度 总则 1.1 目的
加强药品质量投诉管理,确保公司经营过程的药品质量和服务质量。
1.2 适用范围
涉及本公司所经营药品质量咨询、质疑、药监抽检、行政处罚等事项的客户投诉。1.3依据
1.3.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1.3.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1.3.3《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1.3.4《药品召回管理办法》 2 职责 2.1 质量管理部
负责质量投诉的受理、调查处理; 2.2营销部
2.2.1 负责将接到的客户投诉传递给质量管理部; 2.2.2 负责协助质量管理部对质量投诉的处理。2.3 采购部
负责协助质量管理部对质量投诉的处理。3 细则
3.1 药品质量投诉的范围界定
客户因药品可能存在质量疑问或问题向公司提出的各种咨询,药品被药监核查抽检、行政处罚等向本公司提出投诉。3.2对客户质量咨询、投诉管理规定
3.2.1 接到客户的质量咨询、投诉时,首先应及时、如实、详细地做好《药品质量投诉处理记录》,记录内容应包括:投诉单位名称、地址、联系电话、联系人、投诉日期、投诉内容及投诉药品的名称、规格、批号、数量、生产厂家,发现质量问题的时间及有关情况;并核查该批号药品是否为我公司所销售的药品,若为假冒我公司销售该批号的药品,则不予处理客户投诉,并向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协助调查落实,查明事实真相。
3.2.2接到质量投诉后,由质量管理部负责解释与处理。重大药品质量投诉,质量管理部、营销部应及时向质量管理副总经理直至公司总经理报告,并立即通知对方质量管理部门及仓库暂停该批号药品的出库销售,等待处理;
3.2.3 对重大药品质量投诉,在通知对方停售后,质量管理部与营销部应及时派人到对方单位,进行质量问题调查,必要时可抽样送检,尽快进行质量确认;
3.2.4若经复查核实后,双方确认该药品没有质量问题,对方应恢复药品销售;
3.2.5若经复查核实后确认该药品存在质量问题,由质量管理部对原供货企业或生产企业进行质量查询,经确认能退货的,通知客户按《药品销售退货管理制度》进行退货处理;属于厂家召回的,应督促厂家发出召回通知,及时召回药品。已被药监部门进行了相应罚没的,客户应提供药品检验报告书、现场检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没收据等相关证明材料,交公司质量管理部进行处理。
3.2.6若因药品质量问题已危及使用者人身健康安全,或已造成药疗事故,则应在处理质量投诉的同时,还应按《药品质量事故管理制度》进行药品质量事故的报告;
3.2.7若属于新的不良反应、罕见的不良反应或严重的不良反应,则应在处理质量及投诉的同时,还应按《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与报告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药品不良反应的报告;
3.2.8若质量投诉的药品已超过有效期,亦超过了本公司约定的质量责任期限,则不再受理该批号药品的质量查询与投诉,而应由对方自行处理。4 附则 4.1 本制度解释权属质量管理部,经由总经理批准后发布执行。4.2 本制度的执行部门为营销部、采购部、质量管理部,监督部门为质量管理部。
4.3 本制度发放范围为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执行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监)、各部门负责人。
4.4 本制度培训对象及要求:由企管部组织营销部、采购部、质量管理部相关岗位进行培训。
4.5 本制度产生的相关记录由质量管理部存档,存档期限至少五年。
第三篇:药店GSP认证
药店GSP认证
药店GSP认证导致药房连夜降价应战
药店GSP认证似乎弥漫着一股杀气。上午9点,市卫生局召开关于12家市级医院药品降价的新闻发布会还未结束,就有药店老总向同行打探医院降价药品的目录和价格。
下午,已经得到部分确切消息的各家药店老总开始盘算具体对策。
杭州最大的定点药店武林药店早在几天前就知道医院有一批药品降价,但很难打探到具体品种和价格。总经理梅水英到昨天傍晚弄清15种竞价药品的目录和价格后明确表示,武林保证不会比医院贵,“医院能做到的事,我为什么做不到?”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药店老总说,医院此次降价是冲着平价药店来的,连药价都是从平价药店抄过来比照着定的。因此,杭州最大的卖场天天好大药房等平价药店压力很大。
8月12日,市属12家医院均派出一名工作人员,在天天好、老百姓、布衣等三家平价药店进行了价格大摸底。市药品联合招标办公室李芸主任药师说,这是卫生系统从来没有过的“秘密行动”,而当天反馈的结果也令她很吃惊,药店有些药的价格确实便宜,还有两三个药在药店的零售价甚至低于各大医院的进价。市卫生局立即要求各个供货的医药公司给个说法,但各公司都矢口否认卖高价。
最后追查到药品生产企业才真相大白:同一种药品在各地市场价格不同,大部分平价药店都可选择在批价便宜的外地进货,并选择现款交易以降低成本;但根据物价部门的规定,医院只能在本地的医药公司中采购,不能现款结算,这就意味着只能以浙江市场的批价进货,所以不能像药店一样进到便宜药。
另外,老百姓、普惠、布衣等平价药店都表示,他们215种同规格、同厂家的药品绝对不会卖得比医院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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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7收集和查询质量信息管理制度-药店新版GSP认证
质量信息管理制度
(一)目的为确保公司质量保证体系正常、有效运行以及药品在进、存、销质量各环节质量信息反馈的顺畅,特制订本制度。
(二)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2.《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其实施细则
(三)内容
1.质量信息由质管员主管,负责质量信息的管理、汇总、归档、传递分析和提供利用;
2.质量信息主要内容是:国家和行业的质量政策法令、法规等,宏观质量信息,货源质量信息,药品、环境、服务、工作方面的质量信息,上级质量监督检查中与本企业有关的质量信息,用户反馈质量信息。
3.质量信息的收集要做到准确、及时、适用、经济。
4.对重要的药品质量信息要及时向企业负责人报告并向有关人员反映,以便采取措施,加以改进,防止重大质量事故发生。对异常、突发的质量信息6小时内迅速向有关人员反馈,确保质量信息的及时畅通传递和准确有效利用。
5.加强与各药店之间质量信息工作的交流,以便于增强药品质量管理工作的提高。
第五篇: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质量管理制度(药店GSP认证)
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质量管理制度
1、为加强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的管理,防止此类药品流入非法渠道,特制订本制度。
2、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门店只能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并具备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经营资格的药品批发企业采购该类药品。在采购前采购部门应做好首营企业资料的收集、备案、报批工作,质量管理部门在对上述资料审查合格后需将该类药品的有关资料存档。在完成对首营企业的资料审核后方可购进该类药品。
3、该类药品到货后,质量管理验收人员依据药品说明书中注明的成分及时分辨出该类药品,做到票、账、货相符。在依照验收程序对该类药品验收合格后应及时通知营业员上架陈列。
4、质量管理部门应将该类药品定位重点养护品种,养护人员应按照重点养护的药品品种标准进行养护。当发现店内药品存在质量问题时,应及时上报质量管理部门。
5、该类药品的效期管理应严格执行门店制定的药品效期管理制度。
6、不合格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的管理应遵守门店不合格药品管理制度。
7、销售此类药品时,营业员会同质量管理人员检查、核实购买人员实际使用及身份证明情况。
8、质量管理部门应按照门店有关规定加强对此类药品相关的学习与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