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精品范文库 > 11号文库
医保政策解读[精选合集]
编辑:紫云飞舞 识别码:20-939173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3-08 00:21:39 来源:网络

第一篇:医保政策解读

大学生医保政策解读

一、依据的相关文件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_]119号)

2、《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2_〕46号)

3、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印发的《江苏省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苏教财〔202_〕48号)

4、《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宁高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意见》(宁政办发〔202_〕145号)

5、南京化工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202_.3)

二、参保范围

我院在籍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专科生。

三、缴费方式

1、首次参保。个人缴费100元,每年在缴纳学费时统一由财务处代扣代缴。首次办理医保卡20元免缴,遗失补办需交费20元/卡。

2、续保。大学生参加居民医保每年应按规定办理续保登记手续。为方便续保登记手续办理,每学年末没有提出续保异议的同学,将视为同意续保,由学院直接为其办理续保登记手续。

3、中断投保。未按规定期限参保或参保中断后续保的大学生,应在下一年度缴费期内办理参保或续保手续,自缴费次月起满6个月等待期后,方能继续享受居民医保待遇;中断缴费期间和6个月等待期内发生的医疗费用,居民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4、转、退学或毕业。学生在每年10月15日后入学、转学或退学的,由教务处提出名单,学工处配合医务室适时到南京市居民医保经办机构为其办理补充登记或注销登记手续。大学生参保后发生转学、退学或其他终止学籍情形的,所缴纳的医疗保险费不予退费。参保大学生退学或因病办理休学的,可继续享受当期医疗保险待遇直到保障期结束。参保大学生毕业后次月即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不设6个月等待期;符合居民医保参保条件仍愿参加居民医保的,可以其他居民身份继续参加居民医保。

5、低保家庭投保。低保家庭大学生参加南京市居民医保个人缴费部分,由省财政拨付。身份认定由学工处负责。提供原户籍地居民户口簿、本人身份证、最低生活保障证的复印件和原户籍地县级民政部门出据的相关证明。

四、保障方式及待遇水平

大学生参加居民医保,保障期为一个学年,自每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保障范围包括住院、门诊大病、门诊、产前检查及生育医疗费用。

1、住院待遇。起付标准为三级医疗机构500元,二级医疗机构400元,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300元。参保大学生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多次住院的,起付标准逐次降低,第二次及以上住院按规定住院起付标准的50%计算,但最低不低于150元。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费用,在三级、二级、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就诊的,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80%、90%、95%。

2、门诊大病待遇。门诊大病病种为恶性肿瘤、重症尿毒症的血液透析(含腹膜透析)治疗、器官移植后的抗排异治疗、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精神病。不设起付标准,医疗费用基金支付85%。

3、门诊待遇。不设起付标准,医疗费用自付,医保中心实行门诊包干,60元/人,医保中心返还款到帐后,学院全额退还学生邮政储蓄卡中。因此,学生看门诊的费用不报销。

4、产前检查。将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产前检查和生育费用列入基金支付范围。产前检查费用基金最高支付300元。生育费用按照住院费用标准支付。

5、意外伤害。人身意外伤害费用按照住院基金支付比例支付,不设起付标准。

6、保障限额。在一个保险期内发生的医疗费用,基金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15万元,连续缴费每增加一年,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增加1万元,最高不超过22万元。

五、就诊及转诊

1、市劳动保障部门为每一位参保大学生制作《南京市民卡》,参保大学生应持卡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大学生参保后实行以定点高校医疗机构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主的首诊、转诊制。需转诊的,由首诊医疗机构负责转诊。抢救不受此限制。

2、患有门诊大病的参保大学生,需凭本市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或专科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和经医院盖章、主任医师签字同意的《门诊大病申请表》,经我院统一报市大学生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准入,方可享受门诊大病待遇。持有《门诊大病证》的参保大学生住院免收起付标准。

3、参保大学生因人身伤害发生的医疗费用,需在人身伤害发生180天以内,由学院将有关材料统一报至市大学生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办理审核报销。

4、大学生异地实习及寒、暑假期间,因急诊住院可就近在当地就医,发生的住院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出院后将《南京市民卡》、病历复印件、住院收据、费用明细、出院小结等材料统一交至学院学工处,由学工处统一报市大学生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办理审核报销。

六、下列情况发生的医疗费用,基金不予支付

1、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费用;

2、中断缴费期间发生的费用;

3、未经定点首诊医院办理转诊手续发生的费用;

4、未经批准、备案的在外地就医发生的费用;

5、居民医保用药和医疗服务目录外的费用;

6、计划生育手术费用;

7、参保大学生本人违法违规所致伤害;

8、自杀、自残;

9、出国、出境期间;

10、整形、美容手术;

11、有第三者赔偿责任的交通事故、医疗事故、药事事故等;

12、其他不符合居民医保规定支付范围的。

注:医保卡只是参保的凭证,卡内无钱,看门诊、药店购药无用(因为其中没有钱),只作为住院结帐的使用,请妥善保管。

第二篇:大病医保政策解读及分析

大病医保政策解读及分析

8月30日,由国家发改委、卫生部、财政部、人保部、民政部和保监会六部委共同发布的《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工作意见》(以下简称 《意见》),明确将在我国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其核心在于:通过开展大病保险,在基本医保已报销基础上,对城乡居民因患大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再次报销,要求实际报销比例不低于50%,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意见》中明确大病保险将由商业保险机构来承办无疑是健康险业务的一次巨大变革,蕴含巨大商机。

一、政策解读 政策出台背景

随着新医改的持续推进,全民医保体系初步建立。截至2011年底,城乡居民参加三项基本医保人数超过13亿人,覆盖率达到了95%以上。但人民群众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后个人负担仍比较重。大病医疗保障是全民医保体系建设当中的一块“短板”。同时,基本医保基金存有不少结余,累计结余规模较大。因此,有必要设计专门针对大病的保险制度,解决群众的实际困难,使城乡居民人人享有大病保障。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是在基本医疗保障的基础上,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一项制度性安排,可以进一步放大保障效用,是基本医疗保障功能的拓展和延伸,是对基本医疗保障的有益补充。

大病保险保障人群

大病保险的保障对象是我国参加了基本医保的城乡居民,包括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的参保人。从基本医保层面来讲目前我国主要有三种保险制度,一是职工医保,二是新农合,三是城镇居民医保。数据显示,截至202_年底,城乡居民参加三项基本医保人数超过13亿人,覆盖率达到了95%以上。其中,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参保(合)人数达到10.32亿人,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达到70%左右。值得关注的是,此次《意见》并未提及城镇职工的保障情况。目前城镇职工这一块的报销比例大概能达到80%~90%,而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的报销比例相比起城镇职工医保是比较低的。因此,此次医保新政的意义就是将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较低的报销比例,尽量与报销比例较高的职工医保拉近一些。目的是要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使这部分人群不会再因为疾病陷入经济困境。

相关数据:来自江苏省劳动保障厅的统计显示,截至今年7月底,以老人和儿童为参保主体的城镇居民医保参保人数已近1200万人,覆盖率达97%。新农合参保人数约4300万人。南京城镇居民医保参保人数已达150多万,南京市8个涉农区县202_年数据将共有近200万人参加合作医疗。大病保险操作模式

通过政府招标选定承办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政府将采取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大病保险的方式,在参保患者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的情况下,对其基本医保报销后,需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大病支出报销。

对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的要求

《意见》对商业保险机构的要求具体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制定了商业保险机构的基本准入条件。即:“符合保监会规定的经营健康保险的必备条件;在中国境内经营健康保险专项业务5年以上,具有良好市场信誉;具备完善的服务网络和较强的医疗保险专业能力;配备医学等专业背景的专职工作人员;商业保险机构

总部同意分支机构参与当地大病保险业务,并提供业务、财务、信息技术等支持;能够实现大病保险业务单独核算”。二是规范大病保险招标投标与合同管理。三是要求商业保险机构不断提升大病保险管理服务的能力和水平。《意见》中明确规定承办大病医疗的商业保险机构要承担经营风险,自负盈亏。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的保费收入,按现行规定免征营业税。

大病的界定标准

大病保险所指的大病“不是一个医学上病种的概念”。《意见》中没有简单地按照病种区分规定大病的种类和范围,而是根据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与城乡居民经济负担能力对比进行判定。只要参保患者自付的医疗费用超过当地年人均收入,就可以享受大病保险。相关数据:江苏省统计局公布数据,202_年江苏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6341元;南京为32200元;江苏省全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10805元,南京为13108元.。

大病报销比例

参保城乡居民一旦患上大病,除去原有的基本医保报销外,个人自付部分还将报销至少一半以上。大病实际报销比例不低于50%。患大病越严重,治病所花费用越高,报销比例也越高。各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民年人均纯收入,可作为当地家庭大病医疗支出的标准,当参保患者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超过这个标准时,大病保险对这部分人群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已经报销的基础上再次给予报销,要求实际报销比例不低于50%。这里的合规医疗费用不局限于基本医保政策范围内,但为避免浪费和过度负担,不是基本治疗所必需的项目不列入报销范围。

保费的筹集渠道

大病保险所需资金将从城镇居民医保基金、新农合基金中划出,不再额外增加群众个人缴费负担。

二、承办大病保险的机遇与风险

大病医保项目交由商业保险公司来办理,无疑对于保险公司来说是一大利好。从眼前来看,大病保险能给保险公司带来的巨额的保费收入。从长远来看,通过提供经办服务,可以培养医疗保险团队,掌握医疗保险相关数据,积累医疗保险风险管理经验,提高健康保险险服务能力,提高公司品牌价值,并借此带动其他商业性业务的发展,对开拓未来的医疗保险市场极为有益。

另一方面,大病保险的经办是一项非常复杂的系统性工程,激增的受众人群、经营上盈亏风险,与医保、卫生部门的协调等都是巨大挑战。

1、受众面广,对保险公司的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要求很高

按照国家发改委等六部委正式颁布《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大病保险的保障人群是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的参保人群,以保险合同形式承办,合作期限原则不低于3年。全面铺开涉及人数巨大。如何通过专业化运营,提升医保服务能力,服务普通大众,这对保险公司的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是一个严峻的考验。

2、非政策性亏损,保险公司将独自承担。

作为准公共性产品,大病保险将遵循收支平衡、保本微利的原则,控制商业保险机构盈利率,保费要单独核算,保险合同中可以对超额结余及政策性亏损建立相应动态调整机制,按照诊疗规范和临床路径,规范医疗行为,控制医疗费用。如果不是政策性亏损,那么,保险公司将独自承担亏损。

目前,医疗费用高企是导致保险公司“触礁”的重要因素之一。大病保险中容易出现包括“空挂床”、“过度使用药物”、“重复收费”等不合理、不规范现象,将增加保险公司的支出成本。因此,如何有效地加强管理,提升管理效应,将考验保险公司的风险防控制力。

3、协调好当地医保、卫生等部门。

作为承办方,险企需要积极协调当地医保、卫生等部门,争取在费率厘定、报销政策制定、医疗服务监控和不合理医疗行为惩罚上取得应有的话语权。

比如,一旦签订承办合同后,医保部门就应该把前三年大病医疗及保障数据和目前经办管理现状等提供给保险公司。而保险公司也要根据自身资料积累情况,进行专业测算。双方要在详细测算、分析的基础上,把保障范围、待遇水平、筹资标准和经办管理作为基本要素,在指标设定要求上达成相对一致。

第三篇:医保政策解读(修改稿)

医保政策解读

一、概念

(一)总额控制:是指由医保中心下达给我院全年住院病人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支付的费用总额。如果发生的由统筹基金支付的费用在下达的总额范围内,按实际发生的费用支付;如果发生的由统筹基金支付的费用超过了下达的总额,其超过部分由医院自已承担。总额额度分别由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总额和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总额组成。因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次均费用、报销额度不一样,考核不一样,所以下达到各临床科室的次均费用、报销额度的控制指标也不一样。当医院次均费用的控制达到市上要求时,总额控制超出部分可以申请一定补偿。

(二)大额: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大额保险指住院病人全年累计符合三个目录范围内报销后,且自付金额超过1.1万元以上的,纳入大额保险报销。第一次报销部分占用医院医保总额,第二次由保险公司按比例报销,不占医院医保总额。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大额指在我院住院报销统筹基金支付超过3.2万元以上的,其超过部分符合大额医疗费互助基金报销规定的,在医院报销,最多报销50万元/人。其与下达至科室的职工基本医保总额无关,但要纳入大额医保总额控制(202_年医保中心下达到医院的大额控制指标是621万元)。

(三)特病:是指在规定范围内的一些特殊病种通过一定程序办理特、慢病证后能够享受一些特殊报销政策的疾病。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特病和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特病均占用医院医保总额。

(四)孕产妇补助:城乡居民孕产妇补助占用医院医保总额,城镇职工生育医疗服务费不占医院医保总额。(五)公务员二次补贴:不占医院医保总额。

二、医保中心对医院的考核重点

(一)职工医保次均费用。职工医保次均费用=全院职工医保出院发生总费用(包括职工大额支出费用)÷职工医保出院人次。

(二)居民医保次均费用。居民医保次均费用=全院城乡居民医保出院发生总费用(包括城乡居民大额支出费用)÷城乡居民医保出院人次。

(三)药占比:指药品收入占出院病人医药总费用的比例,(四)住院出院人次人数比:住院出院人次人数比=住院出院人次/住院出院人数。(其中“住院出院人数”中同一人不同疾病住院算1人)。

(五)住院人次比:住院人次比=住院人次总数/就诊(门诊和住院)总人次。

(六)特殊疾病门诊月人均费用:特殊疾病门诊月人均费用=全年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用总额/特殊疾病月就诊人数和

(七)违规违纪:指在诊疗活动中出现违规违纪行为,受到医保中心处罚的情形。

三、医疗保险病人就诊管理(一)流程

首诊医生→核实身份→填写身份核实表→收取身份证复印件→开具住院单→医保登记→住院处办理住院→护士

安床→医生下医嘱→完善检查→处置→病历或病程记录→办理出院→结算报帐

(二)标识

医生或护士在“住院病人一览表”上对参保人员设置明显标识。同时将住院参保人员的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复印后留存住院病历中。

(三)目录

严格执行《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抗菌药物的使用应符合《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

(四)物价政策

严格执行《重庆市医疗服务价格手册》和《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规定。

(五)检查项目指征

1.严格执行各项检查项目的适应症,不得将特殊检查项目(如CT、MRI)列为常规检查,需要使用此类检查时,应在病历记录中说明理由。

2.同级医院检查结果互认,需重复检查必须在病历记录中说明理由并由上级医生签字确认。

3.不得分解住院,若因病情需要,参保人员在10日内再次住院的,应做好登记备查。

(六)出院带药

参保人员住院出院带药(以出院第一诊断疾病所需药物为主,不得带与参保人员本次住院所患疾病无关的药品),不超过5种药物(出院不准带肌注和静脉药品),且不超过7天剂量(出院第一诊断疾病是特殊疾病的,特殊疾病用药不

超过14天剂量)。

(七)特殊疾病门诊管理

检查和用药应符合医疗保险特殊疾病有关规定,单张处方给药剂量不超过31天的实际用量,一个自然月份累计处方给药剂量不超过33天的实际用量。全年累计不超过366天的量。参保人员特殊疾病门诊或住院在同一时期,每一最小分类同类药品不叠加使用,肌注和静脉药品按卫生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四、违规处理办法

按照《重庆市垫江县医疗服务协议》要求,科室有下列违规情形的,处理如下:

(一)推诿病人:指科室存在具备该疾病的诊疗能力,但是拒绝收治参保人员的行为。科室发生推诿病人时支付违约金3000元/人次。

(二)过度医疗:指科室违反医疗常规,过度检查、违规用药等。科室发生过度医疗时支付违规费用3倍违约金。

(三)超限项目:指治疗和用药超出药品、诊疗项目的使用范围,向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的行为。科室发生超限项目时支付违规费用2倍违约金。

(四)转嫁收费:指将应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转由参保人员自费的行为。科室发生转嫁收费时支付违规费用3倍违约金。

(五)错误结算:指将不符合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纳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科室发生错误结算时支付违规费用2倍违约金。

(六)违反物价规定:指对违反物价规定的超物价标准收

费、分解项目收费,违反物价规定的比照收费和自定义收费等行为。科室发生违反物价规定时支付违规费用2倍违约金。

(七)违反单病种协议。指各科室未按照签订的单病种结算协议要求为参保人员提供服务和收费,或将普通病种纳入单病种结算的行为。科室发生违反单病种协议时支付违规费用2倍违约金。

(八)分解住院:指科室违反临床诊疗技术常规,人为的将应一次连续住院治疗过程分解成二次或多次住院的行为。科室发生分解住院时以第二次和(或)第三次的住院统筹支付为基数支付4倍违约金。

(九)降低入院标准:科室将可在门诊或门诊观察治疗的参保人员收治住院的行为。科室发生降低入院标准的行为时支付违规费用3倍违约金。

(十)空床住院:指科室有参保人员入院登记和医疗收费记录,住院医疗记载等资料,而患者只有治疗时在院,其他时间不在院的行为。要求住院期间请假人员必须在病程记录或护理记录上有记载,总的请假时间不超过住院总时间的三分之一。如记录不完全或请假时间超过的,参保病人从入院至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调查时发生的床位费、护理费用及不在院期间的诊疗费不予报销,各科室支付违规费用2倍违约金。在一次现场检查中,发现空床率(空床住院人数占总住院人数比例)大于或等于30%的,医保中心将扣取所有空床住院参保人员自入院之日至现场检查当日的所有医疗费用,科室支付违规费用2倍违约金。

(十一)串换项目:即各科室传输至医疗保险网络的数据与:科室HIS系统数据,或病历记录和参保人员实际使用的

“医疗保险用品”和诊疗项目之间存在不一致的行为。其中串换行为未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限期整改;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科室支付4倍违约金。

(十二)挂床住院:指科室有参保人员入院登记、医疗收费记录,而无真实病床或无病历及相关病程记录,患者根本不在医院治疗,以及超过5天以上仅有口服药物治疗(特殊情况除外)等。科室发生挂床住院时,参保病人当次住院总费用不予报销,科室支付违规费用5倍违约金。

(十三)冒名就诊、冒名住院:指科室有对实际来院门诊就诊和住院的人员与传输到医疗保险系统信息不一致的行为。科室发生对冒名住院不制止,医患勾结或隐瞒不报时,参保病人当次住院总费用不予报销,科室支付违规费用5倍违约金。

(十四)虚构医疗:指科室通过虚增费用和虚构住院医疗文书,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以及无法提供住院医疗文书、处方等就医相关资料的行为。科室发生虚构医疗时,参保病人当次住院总费用不予报销(不可抗力或因网络原因等因素除外),科室支付5倍违约金。

第四篇:大病医保政策解读及分析

大病医保政策解读及分析

8月30日,由国家发改委、卫生部、财政部、人保部、民政部和保监会六部委共同发布的《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工作意见》(以下简称 《意见》),明确将在我国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其核心在于:通过开展大病保险,在基本医保已报销基础上,对城乡居民因患大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再次报销,要求实际报销比例不低于50%,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意见》中明确大病保险将由商业保险机构来承办无疑是健康险业务的一次巨大变革,蕴含巨大商机。

一、政策解读

政策出台背景

随着新医改的持续推进,全民医保体系初步建立。截至2011年底,城乡居民参加三项基本医保人数超过13亿人,覆盖率达到了95%以上。但人民群众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后个人负担仍比较重。大病医疗保障是全民医保体系建设当中的一块“短板”。同时,基本医保基金存有不少结余,累计结余规模较大。因此,有必要设计专门针对大病的保险制度,解决群众的实际困难,使城乡居民人人享有大病保障。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是在基本医疗保障的基础上,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一项制度性安排,可以进一步放大保障效用,是基本医疗保障功能的拓展和延伸,是对基本医疗保障的有益补充。

大病保险保障人群

大病保险的保障对象是我国参加了基本医保的城乡居民,包括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的参保人。从基本医保层面来讲目前我国主要有三种保险制度,一是职工医保,二是新农合,三是城镇居民医保。数据显示,截至202_年底,城乡居民参加三项基本医保人数超过13亿人,覆盖率达到了95%以上。其中,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参保(合)人数达到10.32亿人,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达到70%左右。值得关注的是,此次《意见》并未提及城镇职工的保障情况。目前城镇职工这一块的报销比例大概能达到80%~90%,而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的报销比例相比起城镇职工医保是比较低的。因此,此次医保新政的意义就是将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较低的报销比例,尽量与报销比例较高的职工医保拉近一些。目的是要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使这部分人群不会再因为疾病陷入经济困境。

相关数据:来自江苏省劳动保障厅的统计显示,截至今年7月底,以老人和儿童为参保主体的城镇居民医保参保人数已近1200万人,覆盖率达97%。新农合参保人数约4300万人。南京城镇居民医保参保人数已达150多万,南京市8个涉农区县202_年数据将共有近200万人参加合作医疗。

大病保险操作模式

通过政府招标选定承办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政府将采取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大病保险的方式,在参保患者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的情况下,对其基本医保报销后,需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大病支出报销。

对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的要求

《意见》对商业保险机构的要求具体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制定了商业保险机构的基本准入条件。即:“符合保监会规定的经营健康保险的必备条件;在中国境内经营健康保险专项业务5年以上,具有良好市场信誉;具备完善的服务网络和较强的医疗保险专业能力;配备医学等专业背景的专职工作人员;商业保险机构总部同意分支机构参与当地大病保险业务,并提供业务、财务、信息技术等支持;能够实现大病保险业务单独核算”。二是规范大病保险招标投标与合同管理。三是要求商业保险机构不断提升大病保险管理服务的能力和水平。《意见》中明确规定承办大病医疗的商业保险机构要承担经营风险,自负盈亏。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的保费收入,按现行规定免征营业税。

大病的界定标准

大病保险所指的大病“不是一个医学上病种的概念”。《意见》中没有简单地按照病种区分规定大病的种类和范围,而是根据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与城乡居民经济负担能力对比进行判定。只要参保患者自付的医疗费用超过当地年人均收入,就可以享受大病保险。

相关数据:江苏省统计局公布数据,202_年江苏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6341元;南京为32200元;江苏省全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10805元,南京为13108元.。

大病报销比例

参保城乡居民一旦患上大病,除去原有的基本医保报销外,个人自付部分还将报销至少一半以上。大病实际报销比例不低于50%。患大病越严重,治病所花费用越高,报销比例也越高。各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民年人均纯收入,可作为当地家庭大病医疗支出的标准,当参保患者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超过这个标准时,大病保险对这部分人群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已经报销的基础上再次给予报销,要求实际报销比例不低于50%。这里的合规医疗费用不局限于基本医保政策范围内,但为避免浪费和过度负担,不是基本治疗所必需的项目不列入报销范围。

保费的筹集渠道

大病保险所需资金将从城镇居民医保基金、新农合基金中划出,不再额外增加群众个人缴费负担。

二、承办大病保险的机遇与风险

大病医保项目交由商业保险公司来办理,无疑对于保险公司来说是一大利好。从眼前来看,大病保险能给保险公司带来的巨额的保费收入。从长远来看,通过提供经办服务,可以培养医疗保险团队,掌握医疗保险相关数据,积累医疗保险风险管理经验,提高健康保险险服务能力,提高公司品牌价值,并借此带动其他商业性业务的发展,对开拓未来的医疗保险市场极为有益。

另一方面,大病保险的经办是一项非常复杂的系统性工程,激增的受众人群、经营上盈亏风险,与医保、卫生部门的协调等都是巨大挑战。

1、受众面广,对保险公司的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要求很高

按照国家发改委等六部委正式颁布《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大病保险的保障人群是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的参保人群,以保险合同形式承办,合作期限原则不低于3年。全面铺开涉及人数巨大。如何通过专业化运营,提升医保服务能力,服务普通大众,这对保险公司的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是一个严峻的考验。

2、非政策性亏损,保险公司将独自承担。

作为准公共性产品,大病保险将遵循收支平衡、保本微利的原则,控制商业保险机构盈利率,保费要单独核算,保险合同中可以对超额结余及政策性亏损建立相应动态调整机制,按照诊疗规范和临床路径,规范医疗行为,控制医疗费用。如果不是政策性亏损,那么,保险公司将独自承担亏损。

目前,医疗费用高企是导致保险公司“触礁”的重要因素之一。大病保险中容易出现包括“空挂床”、“过度使用药物”、“重复收费”等不合理、不规范现象,将增加保险公司的支出成本。因此,如何有效地加强管理,提升管理效应,将考验保险公司的风险防控制力。

3、协调好当地医保、卫生等部门。

作为承办方,险企需要积极协调当地医保、卫生等部门,争取在费率厘定、报销政策制定、医疗服务监控和不合理医疗行为惩罚上取得应有的话语权。

比如,一旦签订承办合同后,医保部门就应该把前三年大病医疗及保障数据和目前经办管理现状等提供给保险公司。而保险公司也要根据自身资料积累情况,进行专业测算。双方要在详细测算、分析的基础上,把保障范围、待遇水平、筹资标准和经办管理作为基本要素,在指标设定要求上达成相对一致。

三、商业保险试点基本医疗、大病医疗、补充医疗探索模式简介

商业保险试点基本医疗、大病医疗、补充保险主要的模式包括:人保湛江模式、太仓模式、太保江阴模式。

1、湛江模式

广东省湛江市社会医疗保险与人保健康保险建立合作伙伴关系,在医疗保险界人称“湛江模式”。人保健康的经营业务有三:其一,湛江市市直公务员补充医疗保险;其二,湛江市城镇职工大额医疗救助保险;其三,湛江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大病补助保险。

湛江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筹资结构是:个人缴费+政府补贴。个人缴费分为两档:每人每年20元和50元。政府补贴水平202_年为每人每年80元,202_年为120元。这一保险基金分为家庭账户和统筹账户两部分。家庭账户与商业健康保险无关,关键在统筹账户。

湛江市为这一保险统筹账户的支付设立了起付线和封顶线,并在两线之间设定了医保基金的支付比例(俗称“报销比例”)。与众不同的是,湛江市把这一保险基金统筹账户的一部分支付业务,委托给人保健康管理,这一外包的支付业务被命名为“大额医疗补助”或“大病补助”。

“湛江模式”的真正创新点在于,在中国开辟了基本医疗保障的社会再保险模式,即将基本医疗保障体系中社会医疗保险基金的部分或全部支付业务以再保险的方式委托给商业健康保险公司管理,并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后者的支付(赔付)支出不小于保费收入。湛江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相当于原保险方,而人保健康相当于再保险方,而前者支付给后者的保费相当于再保险业务中的“分保费”,而后者依照双方签订的契约(相当于“再保险合同”)负责承担契约规定的赔付义务。当然,湛江市双方所签订的契约,并不是纯粹的商业性再保险合同,其中的支付范围和责任均由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确立。由于社会医疗保险具有一些商业健康保险所不具有的特征,因此两者之间的再保险可以称为“社会再保险”。

2、太仓模式

从202_年4月开始,由太仓市人社局按照职工每人每年50元、居民每人每年20元的标准,从基本医保统筹基金中划出一部分,并委托商业保险公司作为承保机构,由其按照招标确定的保险方案、服务标准以及资源投入标准等提供大病保险经办服务,并承担盈亏风险。根据补偿标准,大病住院患者一年内单次或累计超过1万元以上的个人负担部分,从1万元起直到50万元以上,共被分为1万-2万元、2万-3万元、3万-4万元等13个费用段,越往后金额跨度越大,补偿比例也从53%递增到82%,上不封顶,而且无论是职工还是城乡居民,都享受同样的保障待遇。

202_年7月,太仓医保中心与中标的人保健康江苏分公司签约,合同约定后者承办当地大病保险项目的经办服务费为4.5%,在“保本微利”的基础上双方结余共享风险共担,筹资有结余的,双方各得50%,返还医保基金;出现亏损的,扣除经办服务费后,双方各承担50%。从第一年的实际运行结果来看,202_,人保健康江苏分公司经办的大病医保项目共筹资202_.2万元,扣除赔付与各项成本支出后,结余率约5%。

3、江阴模式

江阴模式由政府牵头、太保基金运作、卫生行政部门监督,市政府将农村住院医疗保险基金委托太平洋人寿保险江阴市支公司管理。202_年11月由政府牵头,江阴市进行了建立由商业保险机构参与运作的全市性农村医疗保险制度的尝试。在确立“行政领导、统一筹集、征管分离、定额补偿、专款专用、收支平衡”的总原则下,商业保险公司采用了定点医院、信息网络、医疗专项三管齐下的综合管理模式,为农民提供医疗保险。按照这一模式,全市115万人口中的78.5万农民将受益。根据这个制度,全市的参保人员住院费用超过300元,就可得到30%-70%的理赔,但全年理赔的费用累积不超过2万元。这样就为全市农民就医提供了基本保障。

江阴市实行的农民大病医疗保险,实行全面覆盖的原则。江阴市的农业人口以及未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非农业人口均可参保。在收费标准和资金的筹集上,市政府规定,市、镇两级财政要分别为参保对象每人每年补贴2元和3元;纯农业人口及没有固定收入的城镇居民个人自负10元;在各类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的农民个人自负10元,单位承担20元;中小学生20元;幼儿园的儿童30元;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的贫困户和五保户的费用由政府承担。此外,在费用征缴上,制定了整户征缴和征缴入库制度,以避免选择性参保,并保证每年11月1日基金入库。

太保江阴支公司专设农村住院医疗保险业务管理中心,建立了计算机管理网络和全市参保人员数据管理库,并在各定点医疗机构设立医保专管员,负责日常结报补偿工作。目前,全市有32个医疗卫生单位已与管理中心电脑联网,参保人员住院时凭身份证及缴费收据到各医疗单位医保专管员处确认资格,出院时凭病历、处方、发票等,按规定当场结报补偿。此险种自去年11月份开办以来,共收取保费202_万元,支付各类赔付1418万元,有30684人受益。参保率也从开办时的85%上升到今年的95%。

第五篇:202_太原医保新政策(附政策解读)

202_太原医保新政策(附政策解读)

7月1日起,太原市原城镇居民医保市级统筹政策和原新农合医保县级统筹政策将平稳整合过渡到城乡居民医保市级统筹政策,实现统一城乡居民医保。6月25日,市医保中心作出相关政策解读。

个人缴费标准统一

城乡居民个人缴费不再区分成年人、未成年人,执行统一的城乡参保缴费标准,城乡居民个人缴费标准为180元/年。并且还将逐步实现住院待遇(大病保险住院待遇)、医保目录、定点管理、基金管理、覆盖范围、门诊待遇、特殊医疗待遇、大病保险、就医管理、医疗费用结算、监督检查标准、财务制度等政策统一办理窗口统一

202_年7月1日起统一城乡居民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服务窗口,各个“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标识,统一更改为“城乡居民医保”。

为保证城镇参保居民和农村参保居民在城乡居民医保整合过渡期间能够正常享受医保服务,城镇居民医保待遇信息系统和新农合待遇信息系统将并列运行至202_年12月29日。从202_年1月1日起统一城乡居民医保信息系统。

202_年7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原城镇居民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为城镇参保居民服务,原新农合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为农村参保居民服务,同为二者定点的医疗机构可同时为城乡居民服务。

医保如何报销医疗费用

城乡居民医保住院管理方面,202_年7月1日前已经办理入院的按原住院待遇政策执行,7月1日及以后办理入院的按新住院待遇政策执行。

各精神病(类)专科定点医院在202_年6月30日统一为在院患者办理出院结算手续,202_年7月1日至5日再次办理入院,属连续住院的不再承担起付线,各精神病(类)专科定点医院日定额不变。

从202_年7月1日起原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按医疗机构的等级和收费标准执行;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的结算统一调整为自然月结算。

按照《山西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规定:乡镇卫生院、一级丙等医疗机构、社区服务点按三类价格的80%执行。已评审等级的医疗机构,按相应价格类别收费;未评审等级的医疗机构按相应价格类别的90%收取。

关于门诊大额疾病门诊慢性病

市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将统一制定城乡居民医保门诊大额疾病(门诊慢性病)病种、认定条件和待遇标准等管理措施。从202_年7月1日开始,各县(市、区)医保经办机构将暂停门诊大额疾病(门诊慢性病)的申报和审核。原新农合已认定并享受待遇的门诊大额疾病(门诊慢性病)参保患者继续享受原待遇。

生育保障待遇有标准

从202_年7月1日起,连续缴费满两年以上的参保居民,参保期内发生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限额支付,支付标准为:产前检查费和住院医疗费用政策范围内最高支付限额,顺产生育为1500元(产前检查费100元、住院医疗费用1400元),剖宫产生育为3000元(产前检查费100元、住院医疗费用2900元)。

“建档立卡”参保贫困孕产妇在县域内住院分娩,符合政策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全部由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原新农合医保生育保障待遇在城乡居民整合过渡期暂不执行连续缴费满两年政策,202_年1月1日统一执行。

此外,原新农合医保已经执行“先住院后付费”的定点医疗机构,从202_年7月1日起同时为城乡居民医保参保患者提供“先住院后付费”服务,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参保患者。

医保政策解读[精选合集]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