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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健康体检管理规定
编辑:玄霄绝艳 识别码:20-621990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8-07 09:32:44 来源:网络

第一篇:员工健康体检管理规定

员工健康体检管理规定

1.目的

为了让公司和员工及时了解员工的身体健康状况,保护员工的身心健康,有效地控制疾病的发生和传播,特制订本管理规定。本管理规定适用范围为公司全体员工。3.权责

3.1人力行政中心或部门负责组织、安排员工年度体检,管理员工体检结果。3.2人力行政中心或部门负责安排新员工入职体检。4.具体规定 4.1体检时间

4.1.1年度体检:每年3月份或4月份体检一次。4.1.2入职体检:正式上班前一天完成体检。4.2体检项目:

4.2.1在职员工定期体检基本项目包括:血压、内科、五官科、肝功能和乙肝表面抗原、血常规、尿常规、心电图、胸部X线透视等。

4.2.2新入职员工体检项目包括:肝功能、胸透、心电图、血常规。4.2.3特殊体检,根据具体情况进行专项检查。4.3体检费用

4.3.1员工年度体检费用由公司承担。4.3.2员工入职体检费用由员工本人承担。4.4体检流程

4.4.1年度体检:由人力行政中心或部门确定体检时间,统一安排员工在指定的地点进行体检。

4.4.2入职体检:由人力行政部门开《体检通知单》,贴上体检员工的免冠照片。新员工持人力资源部开具的体检单自行到公司指定医院体检。4.5体检结果管理

4.5.1年度体检:人力行政中心或部门在取得医院体检报告一周内,对员工体检结果建 立档案,将体检报告发给员工本人。保密体检结果。体检不合格员工,通知本人复 查,复查如有问题,告知本人进行治疗,属于传染病的要离岗治疗,与其接触人员进 行专项检查,待完全康复后方可工作。

4.5.2入职体检:体检合格员工体检报告与员工入职材料等并入员工个人档案,由人力 资源部负责管理。体检不合格员工,不予录用。5.程序文件记录表

5.1体检通知单

第二篇:员工健康体检管理规定

1、总则

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为保障员工的身体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新进和在岗员工

3、体检组织机构及类别

组织机构:由公司行政人事部负责组织员工体检

体检类别

入职体检:新员工经面试合格后,由行政人事部统筹安排新进员工在指定时间到指定医院进行体检

体检:公司对在职一年以上的员工,给予每年进行一次健康体检的福利特殊情况体检:根据岗位的特殊要求,定期进行体检

4、体检醒目

入职体检:胸透、乙肝五项

体检:内科、外科、五官、胸透、血糖、血脂、B超、妇科等

特殊体检:根据具体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5、体检管理

入职体检:体检合格员工体检报告与员工入职材料等并入员工个人档案,由行政人事部负责管理。不合格员工或因疾病不适宜在公司工作的员工,通知本人体检结果,不予录用。

体检:由行政人事部建立员工体检电子档案,体检报告备案保存。体检合格员工,告知本人;不合格员工,通知本人复查,复查如有问题,告知本人进行治疗,属于传染病的要离岗治疗,与其接触人员进行专项检查,待完全康复后方可工作。

特殊体检:体检合格的继续工作,不合格的进行离岗治疗。

6、体检要求

入职体检由本人在面试合格后3日内到指定医院进行体检,体检费有入职人员先行垫付,待体检合格并完成试用期转正后,入职人员须在转正后凭医院开具的发票到公司行政人事部进行报销。

体检:员工按公司规定的时间到指定的医院进行体检,在检验10内凭医院开具的发票到公司进行报销。员工因出差不能参加公司组织的体检的,经总经理或行政人事部部长同意可以延期自助进行,但必须在指定的医院按指定的标准进行。

特殊体检:按要求到指定医院进行体检。

第三篇:健康体检管理规定

XXXX关于印发二○一○年职业健康查体管理办法和计划的通知

为了更好的贯彻执行《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和《XXX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实施办法》,结合我矿生产和人员的实际,不断增强职工的职业卫生意识,全面提高在职人员的健康水平,降低职业病及其它疾病的发病率,促进全年生产和各项经营任务的完成,特制定本办法。

一、查体范围

1、对全矿所有接触职业危害(包括粉尘、放射性和有毒有害物质)的人员进行计划安排全面体检。

2、对新招上岗前的人员按规定进行体检。

3、对离岗人员应进行离岗体检。

4、其它的应急检查。

5、对以上人员的查体工作要按规定在有资质的专业医疗机构分类、分人员、分项检查。

二、体检管理

1、按照《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填写《职业健康检查表》和《职业健康监护表》。

2、建立职业卫生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3、采用多种形式降低工作场所有害因素。

4、采用有效防护设施,为职工提供个人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5、采用多种形式加大职业卫生健康的宣传教育力度。

6、把职业卫生健康列入职工安全培训的课程内容。

三、其它要求

1、未经上岗前检查的劳动者一律不得上岗作业。

2、体检结果发现有职业禁忌劳动者严禁从事所禁忌作业。

3、不安排未成年人和孕妇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和对胎儿有危害的作业。

4、发现健康损害或需要复查的,应及时告知劳动者本人。

5、按规定妥善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6、矿各有关单位应按公司和矿今年体检的计划安排,认真组织好当期的生产和参加体检工作,保证如期足额派员参加体检。

7、年终矿将对职工体检工作进行一次总结,对好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对差的进行处罚。

第四篇:健康体检管理规定

健康体检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规范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管理,保护劳动者健康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职业健康检查是指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的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健康检查。

第三条 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全国范围内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监督管理;结合职业病防治工作实际需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加强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能力建设,并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

第二章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

第四条 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应当经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批准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名单、地址、检查类别和项目等相关信息。

第五条 承担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涉及放射检查项目的还应当持有《放射诊疗许可证》;

(二)具有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场所、候检场所和检验室,建筑总面积不少于___平方米,每个独立的检查室使用面积不少于___平方米;

(三)具有与批准开展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相适应的执业医师、护士等医疗卫生技术人员;

(四)至少具有___名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

(五)具有与批准开展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开展外出职业健康检查,应当具有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仪器、设备、专用车辆等条件;

(六)建立职业健康检查质量管理制度。

符合以上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由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颁发《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批准证书》,并注明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

第六条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具有以下职责:

(一)在批准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范围内,依法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并出具职业健康检查报告;

(二)履行疑似职业病和职业禁忌的告知和报告义务;

(三)定期向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职业健康检查工作情况,包括外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情况;

(四)开展职业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

(五)承担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指定主检医师。主检医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执业医师证书;

(二)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具有职业病诊断资格;

(四)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相关工作三年以上,熟悉职业卫生和职业病诊断相关标准。

主检医师负责确定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和周期,对职业健康检查过程进行质量控制,审核职业健康检查报告。

第八条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关心、爱护劳动者,尊重和保护劳动者的知情权及个人隐私。

第三章 职业健康检查规范

第九条 按照劳动者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职业健康检查分为以下六类:

(一)接触粉尘类;

(二)接触化学因素类;

(三)接触物理因素类;

(四)接触生物因素类;

(五)接触放射因素类;

(六)其他类(特殊作业等)。

以上每类中包含不同检查项目。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根据批准的检查类别和项目,开展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

第十条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应当与用人单位签订委托协议书,由用人单位统一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也可以由劳动者持单位介绍信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第十一条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依据相关技术规范,结合用人单位提交的资料,明确用人单位应当检查的项目和周期。

第十二条 在职业健康检查中,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以下职业健康检查所需的相关资料,并承担检查费用:

(一)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及其接触人员名册、岗位(或工种)、接触时间;

(三)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等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 职业健康检查的项目、周期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

188)执行,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按照《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

235)等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可以在执业登记机关管辖区域内开展外出职业健康检查。外出职业健康检查进行医学影像学检查和实验室检测,必须保证检查质量并满足放射防护和生物安全的管理要求。

第十五条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在职业健康检查结束之日起___个工作日内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包括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和用人单位职业健康检查总结报告,书面告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应当将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建议等情况书面告知劳动者。

第十六条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告知劳动者本人并及时通知用人单位,同时向所在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发现职业禁忌的,应当及时告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第十七条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要依托现有的信息平台,加强职业健康检查的统计报告工作,逐步实现信息的互联互通和共享。

第十八条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建立职业健康检查档案。职业健康检查档案保存时间应当自劳动者最后一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束之日起不少于___年。

职业健康检查档案应当包括下列材料:

(一)职业健康检查委托协议书;

(二)用人单位提供的相关资料;

(三)出具的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总结报告和告知材料;

(四)其他有关材料。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辖区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监督管理。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制定监督检查计划,做好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监督检查工作。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执行情况;

(二)按照批准的类别和项目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情况;

(三)外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情况;

(四)职业健康检查质量控制情况;

(五)职业健康检查结果、疑似职业病的报告与告知情况;

(六)职业健康检查档案管理情况等。

第二十条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对本辖区内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抽查;设区的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每年应当至少组织一次对本辖区内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监督检查;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日常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时,有权查阅或者复制有关资料,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职业健康检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一)超出批准范围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

(二)不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

(三)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第二十五条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疑似职业病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逾期不改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指定主检医师或者指定的主检医师未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

(二)未建立职业健康检查档案的;

(三)违反本办法其他有关规定的。

第二十七条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出租、出借《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批准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伪造、变造或者买卖《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批准证书》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___年___月___日起施行。___年___月___日原卫生部公布的《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五篇:员工健康体检规定(10年修订)

员工健康体检规定

(2009年5月修订)

第一条、目的根据公司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要求,结合公司实际经营生产状况,为保障职工的身体健康,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在职员工及新进员工(含劳务派遣用工人员)。

第三条 管理职责

3.1员工体检由人力资源部负责归口管理,定期组织公司员工体检工作。

3.2各部门、分公司负责按公司规定和要求,负责具体安排所属员工参加体检。

3.3员工本人应按公司规定和要求,在所属部门安排下积极参加体检。

第四条 体检类别

4.1入职体检:新员工经面试合格后,由人力资源部通知到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体检。

4.2体检:本单位在岗员工工每两年进行一次健康体检,通常安排在年底进行,具体时间视当年情况安排而定,其中新进员工不再参加当年的体检。

4.3特殊体检:根据岗位的特殊要求或员工接触过传染病原或到过传染病地区,应立即进行专项体检。

第五条、体检项目

5.1入职体检:乙肝、肝功、胸透、十二导心电图、血常规、腹部B超、常规检查(内外科、听觉、色觉、视力);

5.2体检:视当年具体情况安排而定;

5.3特殊体检:根据具体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第六条、体检管理

6.1入职体检:

6.1.1体检合格者,由人力资源部通知报到,办理入职手续。体检不合格者,通知用人部门和本人体检结果,不予录用。

6.1.2初次体检结果不明确者,可通知新员工复查一次,经复查确认无异常者,通知报到并办理入职手续。对复查异常者或仍不明确者,视为不合格,不予录用。

6.1.3有以下情形之一者,视为入职体检不合格,不予录用:

6.1.3.1 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血液病、结核病;

6.1.3.2各种急慢性肝炎;

6.1.3.3各种恶性肿瘤和肝硬化;

6.1.3.4肾病、肾功能不全;

6.1.3.5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者;

6.1.3.6性病、艾滋病;

6.1.3.7有明显视功能损害眼病者;

6.1.3.8色盲、色弱(主要针对驾驶、现场操作岗位);

6.1.3.9祼视1.0以下者(主要针对驾驶、现场操作岗位);

6.1.3.9 高血压(高空作业高温作业等人员)

6.1.3.10语音听力障碍,双耳在5米以内耳语听不见者;

6.1.3.11未纳入体检标准,影响正常履行职责的其他严重疾病者。

6.2体检

6.2.1对体检结果无异常的员工,告知本人;

6.2.2对体检结果有异常的员工,通知本人复查;复查仍有问题,本人应进行治疗,属于传染病或其它要离岗治疗者,应进行离岗治疗,待完全康复后方可上岗;或对不适宜原岗位者,予以调整岗位。

6.3特殊体检:

6.3.1体检结果无异常的继续工作;

6.3.2体检结果有异常的,应进行离岗治疗,或对不适宜原岗位的予以调整岗位。

6.4 体检档案管理

6.4.1入职体检合格员工,体检报告与员工入职材料等纳入员工个人人事档案管理。

6.4.2其它体检报告由人力资源部备案保存,以建立员工健康档案,并定期进行全员健康分析,作为公司人力配置、劳动保护分析的依据。

第七条、费用管理

7.1入职体检、体检、特殊体检等体检费由公司承担。

7.2入职体检需要复查人员,复查费用一律由本人自行承担。

7.3因体检、特殊体检,需要复查或治疗者,按国家医保及相关规定执行;劳务派遣用工人员则按劳务派遣单位规定执行。

第八条、附则

8.1本制度自公司批准之日起生效执行。

8.2未尽事宜参照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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