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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药经营单位告知书
编辑:静谧旋律 识别码:20-282664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4-01 23:38:43 来源:网络

第一篇:兽药经营单位告知书

兽药经营单位告知书

各兽药经营单位:

为加强我市兽药经营质量管理,保证兽药质量和兽药安全使用,规范兽药经营市场,保障兽药产品质量,促进养殖业健康发展,特作如下告知:

应遵守的规定:

一、经营兽药的单位,应当符合农业部制定的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简称GSP)条件和要求,并依法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

二、未通过兽药GSP检查验收也未申请的兽药经营单位,不得从事兽药经营活动,通过兽药GSP检查验收后,方可从事兽药经营活动。

三、兽药经营单位购进兽药时,应当采购合法兽药产品。不得采购并销售无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的兽药产品,不得采购并销售无兽药进口注册证书号的进口兽药。并对供货单位的资质、质量保证能力、质量信誉和产品批准证明文件进行审核。

四、兽药经营单位购销兽药,应当建立购销记录。

五、兽药经营单位须定期对所经营的兽药进行清查,及时处理不合格兽药,并填写《兽药清查记录》。

六、禁止经营人用药品和假、劣兽药。禁止将兽用原料药拆零销售或者销售给兽药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

七、兽用生物制品经营单位不得经营强制免疫所需兽用生物制品;兽用生物制品经营单位必须与供货企业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不得经营许可证副本范围外的产品。

相关法律责任:

一、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的,或虽有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假、劣兽药的,责令其停止经营,没收违法兽药和所得,并处违法经营兽药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无法计算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经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经营活动。

二、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的,吊销兽药经营许可证,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经营活动。

三、买卖、出租、出借兽药兽药经营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把原料药销售给兽药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或者拆零销售原料药的,可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吊销兽药经营许可证;给他人造成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兽用处方药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兽药或者生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兽药冒充合格的兽药,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七、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兽药经营单位应组织质量管理等相关人员定期学习有关兽药经营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提高守法意识,依法开展兽药经营活动,保障兽药经营活动合法,保证兽药使用的安全,促进我市养殖业的健康发展。

第二篇:兽药饲料经营规范告知书

兽药饲料经营规范告知书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兽药饲料经营秩序,严厉打击违法经营假伪劣兽药饲料行为,强化执法监督,切实加大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和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经营和使用的监管力度,促进兽药饲料行业健康发展,现就兽药饲料经营条件告知如下:

一、经营兽药饲料企业应取得《经营许可证》,并遵守《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二、兽药饲料经营企业必须具备固定经营场所和仓库,且布局合理,经营场所和仓库的设施设备应当齐备、整洁、完好,并根据兽药饲料品种、类别用途等设立醒目标志。

三、兽药饲料经营企业的直接负责的管理人应当熟悉兽药饲料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具备相应兽药饲料专业知识或取得相关学历证明。

四、兽药饲料经营企业应当具备质量管理体系、管理制度,相同批次兽药饲料须具有相应的质检报告。

五、兽药饲料经营企业严禁经营禁用、假劣和违反规定的兽用生物制品、精神药品、麻醉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饲料、各种饲料添加剂。

六、兽药饲料经营企业经营禁用、假劣和违反规定的兽药饲料,责令其停止经营并没收不合格的兽药饲料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兽药饲料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七、违法经营、使用瘦肉精、三聚氰胺,苏丹红等有毒有害物质的,一经查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予以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瘦肉精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八、兽药饲料经营企业应具备完整的台账、采购、入库、销售、出库、不合格兽药和退货兽药饲料的记录,记录必须详细清楚,不得随意涂改、伪造和变造记录。

九、兽药饲料的陈列与储存必须按储存条件存放,不同区域、不同类型的兽药饲料应具有明显的识别标识。

十、兽药饲料企业应当向购买者提供技术咨询服务,指导购买者科学、安全、合理使用。

长武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二0一一年四月六日

第三篇:农药、兽药安全监督管理告知书

农鼠药安全监督管理告知书

为了认真贯彻中省市县农村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落实好农鼠药监督管理各项工作责任,根据镇党委政府统一部署,特告知如下:

1、农鼠药经营者必须经过经营培训和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农鼠药经营上岗证。

2、农鼠药经营者必须严格按照商洛市政府的通知要求执行“六项制度”,即:统一进货、销售档案、定点销售、售后服务责任追究、诚信经营、“两帐两票,一卡一书”制度;“三证”许可,即:进货/销售台帐和姓名、进货/销售发票、质量保证卡(检验卡)产品说明书。

3、经营者应严格遵守剧毒农鼠药使用规范,向群众推荐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

4、经营者严格禁止销售违禁、假劣及过期农鼠药。

5、经营者应掌握必要的农鼠药中毒解救知识和农作物病虫害防治知识。

6、凡不按监督部门要求销售农鼠药者,在本辖区内发生重特大责任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7、本告知书一式二份。

农鼠药经营者签字:农技中心负责人签字:

魏家台镇人民政府

二O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第四篇:云南省依法依规经营兽药告知书(小文档网整理)

云南省依法依规经营兽药告知书

兽药经营企业必须严格遵守《兽药管理条例》、《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简称兽药GSP)、《云南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以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

一、经营兽药的企业,应当符合农业部制定的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简称GSP)、《云南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条件和要求,并依法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

经营地点与仓库应当在同一县级区域。兽药经营企业的从业人员应当熟悉兽药管理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具备相应兽药、兽医、畜牧、水产等专业知识。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制定培训计划,每年对员工进行兽药管理法律、法规和相关专业知识、职业道德培训、考核,并建立培训、考核档案。

二、兽药经营企业应当按照《云南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进行规范经营。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制定管理制度、操作程序等质量管理文件;在兽药经营活动的全过程中建立各类真实、准确、完整的记录,确保兽药产品和相关人员的可追溯性。应当及时清查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公布的假劣兽药,并做好记录。

购进兽药时,应当采购合法兽药产品,必须对生产企业的资质和兽药品种的合法性及质量情况进行审核。

2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境外企业在中国直接销售兽药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直接销售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进口兽药注册证书;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擅自转移、使用、销毁、销售被查封或者扣押的兽药及有关材料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兽药经营企业和开具处方的兽医人员发现可能与兽药使用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不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的,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十一、兽药经营企业把原料药销售给兽药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或者拆零销售原料药的,责令其立即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经营许可证;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十二、违反《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规定,未经注册执业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的,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十三、违反《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一)兽药经营者未在经营场所明显位置悬挂或者张贴提示语的;

(二)兽用处方药与兽用非处方药未分区或分柜摆放的;

(三)兽用处方药采用开架自选方式销售的;

(四)兽医处方笺和兽用处方药购销记录未按规定保存的。

十四、持有兽药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兽药生产、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情节严重的”规定处理,按上限罚款,并吊销兽药生产、经营许可证:

(一)生产的兽药添加国家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或添加人用药品等农业部未批准使用的其他成分的;

(二)生产的兽药擅自改变组方添加其他兽药成分累计2批次以上的;

(三)生产未取得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兽用疫苗,或生产未取得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其他兽药产品累计2个品种以上或5批次以上的;

(四)生产假兽药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的;

(五)兽药经营者未审核并保存兽药批准证明文件材料,6-

第五篇:兽药经营单位质量管理目标

.兽药经营单位质量管理目标

1、确保兽药经营行为的规范性、合法性;

2、确保所经营兽药质量的安全有效;

3、确保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及持续改进;

4、确保出现质量事故及时调查处理;

5、确保准确宣传兽药质量,不虚假夸大效果,不误导消费者;

质量管理负责人岗位职责

1、树立“质量第一”的观念,组织学习、宣传和执行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2、制定单位质量管理制度,并指导、督促制度的执行,对单位经营的兽药质量承担主要责任;

3、审查供货单位的法定资格,必要时配合采购人员对其进行现场考察,签订质量保证协议,确保购进产品的质量。

4、负责质量审核,建立供货生产企业质量评估体系,建立健全供货单位档案;

5、负责兽药质量的查询和质量事故或质量投诉的调查、处理及报告;

6、负责验收管理,指导、监督贮存和运输中的质量管理工作;

7、负责质量不合格兽药的审核,对不合格兽药的处理过程实施监督,包括对不合格兽药的确认、处理;

8、负责收集和分析兽药质量信息,包括企业的外部信息和内部信息的收集、分析和报告;

9、负责对员工进行质量管理方面的培训;

10、对兽药质量有一票否决权。

采购人员岗位职责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依法采购

2、树立“质量第一”的观念,把好进货质量第一关;

3、配合质量管理负责人对供货单位进行合法性审核;

4、负责建立合格供货企业及经营品种目录,配合质量管理负责人建立完善的供货企业质量管理档案;

5、对所经营的兽药质量和合法性负直接责任,负责向供货单位索取合法证照、批准文号证明文件、产品质量标准、说明书和农业部批签发文件复印件等资料并及时提交质量管理负责人;

6、了解供货单位的生产状况,质量状况,及时反馈信息,为质量管理负责人开展质量控制提供依据;

7、协助质量管理负责人对不合格兽药实行严格控制,在质量管理负责人的监督下,及时实施处理。

销售人员岗位职责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依法销售;

2、负责对经营场所陈列的产品或说明书分类摆放,做到清洁整齐;

3、负责对销售的效期不足3个月的品种记录,必须将名称、数量、有效期等逐一登记,并及时上报质量管理负责人;

4、负责对用户正确介绍产品的性能、用途、用法、用量、禁忌、贮存条件、有效期、注意事项等;

5、负责建立真实、准确完整的《兽药经营单位销售记录》,和对产品名称、品种、数量、生产单位、批准文号、生产批号、出厂日期和有效期、供货对象、运输方式;

6、负责收集用户的兽用生物制品不良反应等信息,报告质量管理负责人;

7、了解本单位用户兽药使用情况,为消费者提供咨询,指导顾客安全、合理使用兽药;

8、负责经营场所的环境卫生。

质量评估制度

1、要成立由单位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采购人员等参加的质量评估体系,对供货企业进行质量评估;

2、审查供货单位的法定资格,主要为GMP证书、工商执照、税务登记证等;

3、审查供货单位的质量保证书或签订质量保证协议;

4、审查供货单位的每个产品批准文号审批文件、产品批准文号文件、产品质量标准和首批样品等审核资料、生产状况;质量状况;必要时对其进行现场考察,确保购进产品的质量。

5、审查供货单位兽药的组批、分装、包装、标签和说明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情况;

6、审查供货单位的运输、储存设施和设备;

7、按审查内容建立供货单位质量评估体系,建立完善的供货单位管理档案。

采购制度

1、所销售兽药要保存生产单位的供货凭证,建立真实、完整的采购记录;

2、购进记录应当载明兽药通用名称、批准文号、批号、规格、有效期、生产厂商、供货单位、购入数量、购入日期、经手人或者负责人以及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它事项;

3、严禁采购假劣兽药,严禁采购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禁止使用的兽药。

质量管理培训、考核制度

1、制定培训计划,对人员按岗位分类培训;

2、培训方式应综合派出去、请进来,集中培训等多种形式,并结合考核确保培训效果,每次培训结束后,写出本次培训总结;

3、建立员工培训档案,将员工培训情况、考核成绩进入培训档案,作为聘用、加薪的依据,考核不合格的员工应在规定时间内补考,补考成绩仍不合格的不得上岗;

4、全体员工每年参加两次有关法律、法规和兽医专业技术培训,并参加结业考试;

5、每季度组织一次质量管理、经营管理方面的培训;

6、全体员工每年要接受上级组织的继续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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