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安徽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省农村税费改革的配套措施,大力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增加村级集体收入,巩固村级组织,省财政安排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为用好、管好此项资金,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实行无偿使用,其主管部门为省财政厅。
第三条
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以增加村级集体收入、解决村级组织维持正常运转所必需的财力为目的。
第二章
资金来源与用途
第四条
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由省财政预算安排,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五条
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的扶持对象为选派干部任职的贫困村、后进村(以下简称选派村)。
第六条
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用于实施村集体经济项目。
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要因地制宜,围绕“农”字做文章,尽快增加村集体收入。包括:开发村级集体拥有的滩、坡、地、水面等资源;盘活村级集体资产;兴办有助于推动当地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和农业产业化经营的种植养殖型、中介服务型、农副产品加工运销型等经营实体以及需要扶植并有良好发展前景和经营管理机制的现有村办企业流动资金及技改投入。
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不能用于发放村干部工资、归还村集体债务、扶贫济困、举办公益事业等不能增加村集体收入的支出。
第三章
项目申报及审批
第七条
申请扶持的选派村发展集体经济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选派村发展集体经济的思路切合实际;被扶持的项目与当地扶贫开发、农业结构调整、农业综合开发、农业产业化等农业发展项目紧密结合,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可以为村集体带来较稳定的收益。
第八条
村级集体经济发展项目由乡镇在选派村申报的基础上汇总向县(市、区)财政局申报。省财政按照各县(市、区)选派村数,确定扶持各县(市、区)的村级集体经济发展项目资金总额度,一次性将扶持资金拨付到各县(市、区)财政。县(市、区)财政局根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及省财政安排给本县(市、区)的项目扶持资金总额度,审核确定具体扶持项目和项目扶持资金数额。
第九条
项目审定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充分开展可行性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采取规范的方式进行。财政部门在审定项目时,应当充分听取有关部门的意见。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条
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检查监督工作由财政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进行。
第十一条
县(市、区)财政局对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资金的使用实行报账制管理。
第十二条
县(市、区)财政局负责审定具体项目、分配项目资金、监督资金使用,定期向省、市财政部门报告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三条
省财政厅和市财政局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监督。对于将扶持资金挪作他用的,一经发现,省财政厅立即收回扶持资金,并予以相应处罚。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十四条
县(市、区)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督促做好村集体经济发展项目资产管理工作。
选派村利用省财政扶持资金实施集体经济发展项目,由此形成的资产,或通过参股等方式对外投资,由此所形成的权益,作为村集体资产(权益)管理。
选派村将省财政扶持资金拆借给个体、私营企业等使用,由此形成的债权,要及时清理回收。收回的资金留给村里继续用于发展集体经济。借给经济效益较好的个体、私营企业的资金,也可转作村集体对个体、私营企业的投资,收益归村集体。
选派干部在离任前,要办理向村委会移交集体资产手续。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省财政厅财农[202_]352号文件印发的《安徽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相应废止。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县(市、区)财政局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并报送省、市财政部门和选派办备案。
第二篇:安徽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安徽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_-09-24 07:02 来源:农业科 作者: 点击: 157次
(省财政厅 财[202_]329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
为贯彻省委、省政府继续选派优秀年轻党员干部到贫困村、后进村任职和加快发展村集体经济的决策部署,省财政安排第二批扶持村组集体经济发展资金,专项用于支持第二批选派干部任职村举办集体经济发展项目。现将《安徽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四年五月二十四日
附:
安徽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省农村税费改革的配套措施,大力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增加村级集体收入,巩固村级组织,省财政安排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为用好、管好此项资金,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实行无偿使用,其主管部门为省财政厅。
第三条 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以增加村级集体收入、解决村级组织维持正常运转所必需的财力为目的。
第二章 资金来源与用途
第四条 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由省财政预算安排,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五条 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的扶持对象为选派干部任职的贫困村、后进村(以下简称选派村)
第六条 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用于实施村集体经济项目。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要因地制宜,围绕“农”字做文章,尽快增加村集体收入。包括:开发村级集体拥有的滩、坡、地、水面等资源;盘活村级集体资产;举办有助于推动当地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和农业产业化经营的种植养殖型、中介服务型、农副产品加工运销型等经营褓以及需要扶植并有良好发展前景和经营管理机制的现有村办企业流动资金及技改投入。
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不能用于发放村干部工资、归还村集体债务、扶贫济困、举办公益事业等不能增加村集体收入的支出。
第三章 项目申报及审批
第七条 申请扶持的选派村发展集体经济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选派村发展集体经济的思路切合实际;被扶持的项目与当地扶贫开发、农业结构调整、农业综合开发、农业产业化等农业发展项目紧密结合,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可以为村集体带来较稳定的收益。
第八条 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由乡镇在选派村申报的基础上汇总向县(市、区)财政局申报。省财政按照各县(市、区)选派村数,确定扶持各县(市、区)的村级集体经济发展项目总额度,一次性将扶持资金拨付到各县(市、区)财政。县(市、区)财政局根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及省财政安排给本县(市、区)的项目扶持资金总额度,审核确定具体扶持项目和项目扶持资金数额。第九条 项目审定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充分开展可行性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采取规范的方式进行。财政部门在审定项目时,应当充分听取有关部门的意见。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条 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检查监督工作由财政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进行。
第十一条 县(市、区)财政局对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资金的使用实行报账制管理。
第十二条 县(市、区)财政局负责审定具体项目、分配项目资金、监督资金使用,定期向省、市财政部门报告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三条 省财政厅和市财政局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监督。对于将扶持资金挪作他用的,一经发现,省财政厅立即收回扶持资金,并予以相应处罚。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十四条 县(市、区)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督促做好村集体经济发展项目资产管理工作。选派村利用省财政扶持资金实施集体经济发展项目,由此形成的资产,或通过参股等方式对外投资,由此所形成的权益,作为村集体资产(权益)管理。选派村对省财政扶持资金拆借给个体、私营企业等使用,由此形成的债权,要及时清理回收。收回的资金留给村里继续用于发展集体经济。借给经济效益较好的个体、私营企业的资金,也可转作村集体对个体、私营企业的投资,收益归村集体。
选派干部在离任前,要办理向村委会移交集体资产手续。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省财政厅财农[202_]352文件印发的《安徽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相应废止。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县(市、区)财政局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并报送省、市财政部门和选派办备案。
第三篇: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促进我县中小企业、非公有制经济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为目标,切实发挥专项资金引导作用,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专项基金使用效益,激发中小企业创业、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活力,增强中小企业竞争能力,促进我县中小企业做大做强、非公有制经济协调、健康、稳定发展。第二条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三都水族自治县委、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三党发[20xx]19号文件)的规定,每年县财政安排100万元,作为扶持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专项资金。第三条专金资金的安排,应符合国家和本县的产业政策,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在规定的范围内、安全和高效使用。第四条专项资金的安排、拨付、使用和管理,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管理,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和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第五条专项资金的扶持方向和范围:主要用于符合国家产业导向支持的企业,以及培育科技型和成长型非公有制经济、中小企业创业辅导、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等方面的贷款贴息和项目前期经费补助。具体从六个方面予以资金支持。
(一)符合本地经济发展规划和产业建设要求,项目技术达到本地先进水平;
(二)企业经营机制比较完善,管理制度比较健全,合法经营,依法纳税,信誉良好;
(三)项目生产符合国家有关质量、安全、卫生、环保标准,产品适销对路,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
(四)生产经营比较正常,企业规模不断扩大,对本地经济增长、就业和农民增收具有一定拉动作用;
(五)创新型、节能型、环保型、新材料和新能源等产业。
(六)就业人员稳定增加,职工工资正常发放,有利于促进财政、城镇居民及农民增收。第二章支持方式第六条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采取贷款贴息、无偿资助、奖励等方式安排使用。项目单位可选择其中一种支持方式,不得同时申请多种专项资金支持方式。每个项目支持一般不超过两年。(一)贷款贴息。以金融机构贷款为主投资的固定资产建设项目,一般采取贷款贴息方式。每个项目的贴息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贴息额度根据项目贷款额度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确定,一般不超过贷款利息总额的30%,最多不超过15万元。(二)无偿资助。以自有资金为主投资的固定资产建设项目、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和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项目、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项目,一般采取无偿资助方式。以自有资金为主投资的固定资产建设项目,资助额度一般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10%;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和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项目,资助额度一般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20%;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项目,资助额度一般不超过项目实际发生额的30%。以上每个项目的资助额度最多不超过15万元。(三)奖励。奖励支持的项目:公益性、示范性强且具有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项目。奖励金额最多不超过5万元。第七条扶持资金不得重复获得,对通过其它渠道当年已获得国家和省、州无偿资金支持的项目,且资金额度超过15万元的,本专项基金将不再支持;资金额度不足本办法规定扶持的,予以补足。第三章项目资金的申请第八条申请专项基金的对象:(一)行业纳税大户、骨干企业、符合循环经济要求;(二)县委、县政府确定建设支柱产业中的龙头企业;第九条申请专项资金的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三)经济效益良好;(四)企业信用或纳税信用良好。(五)专项基金支持的项目为当年的项目。第十条申请专项基金的企业或非公有制经济应同时提供下列资料:(一)法人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二)生产经营情况或业务开展情况;(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当年和上一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复印件)。(四)上年和当年缴税单。(五)属于技术改造范围的要提供自有资金证明和当年及上年固定资产投入收据,银行借据合同及缴息单;属于技术创新支持范围的要提供技术创新的相关材料及证书、相关缴税单等资料。(六)中小企业、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专项基金申请书。第十一条项目资金的申请、审核及审批
(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受理项目资金的申请工作,并对申请企业的资格条件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对成长型中小企业中的名牌、专利产品、诚信企业、上市公司、培训、担保等事项,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考核、认定、备案。
第四篇:云南省财政扶持农村集体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云南省财政扶持农村集体经济
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财农„202_‟170号
各州、市财政局、农业(牧)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的意见》(云发„202_‟8号)精神,规范财政扶持农村集体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现将《云南省财政扶持农村集体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云南省财政扶持农村集体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云南省农村集体经济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书
附件1:
云南省财政扶持农村集体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
行)
第一条为规范财政扶持农村集体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集体经济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进一步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根据《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的意见》和《云南省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体经济资金,是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的财政支农专项资金。通过专项扶持,力争到202_年,使30%以上的村集体建立稳定的收入来源,集体积累逐年增长;到202_年,全省有集体经济收入的村达到60%,年可支配收入超过3万元的村达到50%以上;经济发达地区基本消除年可支配收入在3万元以下的薄弱村。
第三条财政扶持农村集体经济发展,采取统一规划、突出重点、逐年实施的办法,每年扶持一批,优先支持有发展条件的地方,增强造血功能,带动全省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
第四条集体经济资金的使用范围及补助环节:
(一)建设农产品商品基地。农村集体建设优质农产品、畜产品、水产品和林产品等基地,对生产性基础设施建设、优良品种引进、适用技术推广、农民培训等方面给予补助。
(二)发展经济实体。农村集体依法兴办和壮大经济实体的,无论一、二、三产业,在贷款贴息、技术改造、市场开拓等方面给予补助。
(三)发展合作组织。对村民自愿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在新品种新技术引进、会员培训、农产品加工及运销、市场信息服务等方面给予补助。
(四)其他集体经营性项目的补助。
(五)省对集体经济增收突出的村委会的以奖代补,用于奖励有突出贡献的个人和组织,发展生产和公益事业,弥补村
委会正常运转开支。
集体经济资金不得用于偿还乡村债务。
第五条申请扶持的项目必须因地制宜,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资源、有市场、有一定的科技含量,经济效益突出,能够带动农民和集体增收,符合环境保护要求,并有相应的经济实体和经济组织作为项目承担单位。项目选择要尊重农民生产经营自主权,并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
第六条申请集体经济资金扶持的村委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年集体收入在1万元以下,并具有发展集体经济的资源、技术、人才等条件,有村集体企业或经济合作组织,通过扶持能够切实增加集体收益;
(二)村级“两委”班子健全,领导素质高,具有带领群众增收致富和发展集体经济的积极性;
(三)村民主理财小组健全,并能长期坚持开展工作,能对本村集体经济进行有效的监督;
(四)集体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健全;
(五)近三年或本届村委会任期内在集体经济财务管理中未发生违规违纪问题。
第七条省农业厅、省财政厅根据当年集体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安排情况,提出当年扶持计划,报省政府审定后,按照平均每个村扶持10万元的标准,将当年省财政扶持的村委
会个数和扶持资金控制数下达各州市。
第八条各州市按照省农业厅、省财政厅下达的控制数分解下达到县。根据村委会的规模和申报的项目,区别对待,每个村委会申请扶持资金控制在5—15万元。
第九条由县确定当年扶持的村委会,以村委会为单位,编制《云南省农村集体经济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书》,经乡政府审核后,报县农业部门和财政部门。经县农业部门和财政部门评审汇总后,联合以正式文件逐级向上申报,不得越级申报。各地农业部门和财政部门对申报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条州市农业部门和财政部门申报的正式文件及电子文本分别报省财政厅农业处(文件1份),省农业厅计财处(文件1份)、省农村经济经营管理站(文件1份、电子文档1份)。申报的时间为省下达控制数后2个月内。
第十一条省农业厅、省财政厅根据各地申报的项目,确定扶持项目和金额,报省政府同意后,联合下达资金预算和项目计划。
第十二条建立项目资金使用责任制,乡(镇)政府要与扶持村委会签订目标责任状,通过项目扶持,当年能够带动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5%以上、集体收益增加1万元以上。第十三条村委会要对集体经济资金安排使用情况进行公示,接受村民监督。重大事项要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
议讨论决定。
第十四条项目实施单位要建章立制,加强和规范集体经济资金管理。村民主理财小组要全程参与监管,对不合理的开支要否决,发现违纪违法问题要向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
第十五条对已实行委托代理制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集体经济资金由乡镇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代管。乡镇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和财政所要加强对集体经济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财政扶持项目所形成的资产和收益归村集体所有。收益除继续用于项目的滚动发展外,村委会可根据实际情况提取部分收益,用于维持村组织机构正常运转、发展农村公益事业等,具体提取比例由县政府确定。
第十七条县级农业、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加强对项目实
施、资金使用和效益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审计。省和州市农业、财政部门要采取委托检查、重点抽查、交叉检查等形式,对项目实施、资金使用、集体收益增加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十八条终了后,各地要将项目实施情况、资金使用及效益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州市农业部门和财政部门于2月末以前将总结书面上报省农业厅和省财政厅。
第十九条对于资金使用规范,农民增收和集体收益增收突出的村委会,由省农业厅、省财政厅报省政府审定后,在集体经济资金中给予1至2万元的以奖代补的奖励。对存在违纪违规行为,致使资金损失浪费的,要收回省扶持资金,并追究村委会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由省财政厅、省农业厅负责解释。
第五篇:安徽省农机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安徽省农机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我省农业机械化发展,推进农业现代化,规范省级农机化产业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又好又快发展的实施意见》(皖政〔202_〕10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机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是指由省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农业机械化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农机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坚持科学规范、公正透明、综合平衡、注重效益的原则。
第四条 省财政厅和省农机局共同对农机化产业发展项目进行管理,市、县(市、区)农机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是落实专项资金预算,按规定拨付项目资金,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农机部门的主要职责是负责项目组织实施,制定专项资金使用规划、编制项目立项指南、组织项目申报、指导项目实施和检查验收等。
第二章
资金支持范围
第五条
农机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以下方面:
(一)农机化技术集成示范推广。支持集中连片、集成示范推广主要农作物关键机械化技术、山区特色农机化和秸秆机械化还田示范等,重点是农机农艺融合新技术示范推广。
(二)设施农业装备与技术示范建设。支持推广高效、生态、安全的设施农业机械化生产新模式。
(三)农机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支持发展以农机大户、专业合作社、农机维修为重点的农机服务组织建设。
(四)农机公共服务能力建设。支持农机化安全生产、农机化教育培训体系、农机化信息平台建设和农机化绩效管理等。
第六条
农机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不得用于改善办公条件、购置办公设备、会议费、人员补贴等支出,不得用于与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内容无关的支出。
第三章
资金分配及申报
第七条
农机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分配遵循科学合理、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绩效评价的原则。
第八条
省农机局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工作重点,综合考虑各市、县(市、区)耕地面积、农作物总播种面积、农机总动力、绩效评价结果等因素,研究确定参与专项资金分配的因素指标与权重,按因素法测算,切块下达资金到相关县(市、区)。
第九条
各县(市、区)农机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立项指南和资金计划组织项目,结合当地农机化发展的实际,选择不超过两个环节给予重点支持,项目建设方案以农业财政标准文本形式报省农机局、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条
农机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实施期限不超过一年。项目市、县(市、区)农机、财政部门要按照项目建设方案,加快组织项目实施,严格资金管理。
第四章
资金管理和监督
第十一条
农机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按照预算管理程序和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拨付,严格执行县级财政报账制。
第十二条
项目资金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项目市、县(市、区)农机和财政部门要加强配合,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农机化产业发展资金项目实施及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对违纪违规使用农机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并经查实的项目单位,下一不再纳入农机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扶持范围。对弄虚作假,骗取套取、挤占、挪用、滞留财政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绩效评价
第十五条
农机化产业发展项目实行动态管理,项目实施完成后,项目单位要按本管理办法和绩效评价办法规定,组织开展绩效自评,按时上报自评报告和自评材料。
第十六条
省农机局会同省财政厅对县(市、区)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考评结果作为今后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农机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