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精品范文库 > 11号文库
《广东省水利工程设计变更暂行规定》
编辑:红叶飘零 识别码:20-526991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6-16 09:49:13 来源:网络

第一篇:《广东省水利工程设计变更暂行规定》

索 引 号:006939748/2009-00012 分类: 其他;通知

发布机构: 广东省水利厅 发文日期: 2009年06月26日

称: 关于印发《广东省水利工程设计变更暂行规定》的通知 文

号: 无 主 题 词: 水利工程 设计

关于印发《广东省水利工程设计变更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水利(水务)局,厅直属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省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规范设计变更,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厅制定了《广东省水利工程设计变更暂行规定》,现予印发实施。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厅建管处反馈。

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广东省水利工程设计变更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规范设计变更,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广东省内各类大中型水利工程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及除险加固等),小型水利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暂行规定所称水利工程设计变更,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需要,对建设工程所需的技术、经济、资源、环境等条件进行综合分析、论证后,对已批准的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等活动。

改变工程项目建设任务或综合利用的主次顺序、工程等级、主要水文参数和成果、建设场址[如坝(闸)址、厂(站)址等]、水库大坝坝型,以及改变泵站(电站)总装机容量超过10%或总装机容量超过省水利厅审批权限范围的,不属于设计变更范围,工程项目应重新立项,或报有审批权限的部门批准。

第四条设计变更根据其性质和对工程项目的影响程度,分为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根据初步设计批复中提出的优化要求进行的设计变更,按照一般设计变更管理。

第五条以批准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报告及其审批、审查意见为比较基准,重大设计变更包括:

(一)水库(枢纽)工程

1.增加或取消重要的单体水工建筑物;

2.大坝(挡水建筑物)坝体断面主要控制尺寸(坝顶高程、坝顶宽度)改变;

3.大坝(挡水建筑物)主要筑坝材料改变;

4.溢洪道(泄洪洞)布置方案(轴线、过水断面、消能方式、闸门启闭方式)改变;

5.大坝、溢洪道基础处理方案根本性改变; 6.水库库岸处理方案改变; 7.水库移民安置规划变更。

(二)堤防工程 1.堤轴线改变; 2.堤型改变; 3.基础处理方案根本性改变;

4.中型以上穿堤建筑物(设计最大流量≥100m3/S)布置方案(轴线、过水断面、消能方式、闸门启闭方式)改变。

(三)水闸(枢纽)工程

1.水闸布置方案(轴线、过水断面、消能方式、闸门启闭方式)改变;

2.闸室主要部位控制尺寸(闸孔数目、堰顶高程、闸顶高程)改变;

3.水闸主体工程基础处理方案根本性改变。

(四)泵站(电站)工程

1.泵站(电站)布置方案(轴线、消能方式)改变; 2.总装机容量改变(不超过10%); 3.泵站(电站)机组台数改变; 4.泵站(电站)主机组型式改变; 5.引水方式改变;

6.基础处理方案根本性改变; 7.电气主结线方式改变。

(五)灌区工程 1.渠道功能任务改变;

2.重要的渠系建筑物布置方案改变; 3.重要的渠系建筑物建设方案改变。

重大设计变更以外的其它设计变更,为一般设计变更。第六条设计变更实行分级管理。

(一)地方工程项目

地级以上市、县(含县级市、区)审批的地方工程项目重大设计变更由地级市、县(含县级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省级及以上部门审批的地方工程项目重大设计变更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一般设计变更由项目法人组织施工、设计、监理等参建单位审查,报项目主管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实施,审批情况报地级以上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设计变更审批文件抄送审批部门(单位)和同级发展改革、财政部门。

(二)厅直属工程项目

厅直属工程项目的重大设计变更由原初步设计审批单位审批,一般设计变更由工程所属流域管理局审批。

(三)移民安置工程

移民安置规划确需调整或者修改的,应当报原批准工程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的机关批准。

第七条未经审查批准的设计变更不得实施;经批准的设计变更原则上不得再次变更。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拆解设计变更内容规避审批。第八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项目设计变更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工程发生重大设计变更,变更设计由承担工程施工图设计的设计单位负责编制设计修改报告,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条重大设计变更报批程序参照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的报批程序执行。项目法人在报送设计变更文件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书面材料一式六份,电子文档两份):

(一)设计变更说明,包括工程概况、设计变更发生的缘由、变更的项目或内容、变更的依据、设计变更方案的技术经济比较、变更投资的增减、变更工程量、工程单价、变更项目施工技术要求等内容,设计修改报告的深度应满足初步设计阶段有关规程规范的要求,有条件的可按施工图设计阶段的设计深度进行编制;

(二)设计变更的勘察和设计图纸及相应的原设计图纸;

(三)工程量、投资变化对照清单和分项概、预算文件。

(四)含以上文字、图纸的电子文档。

第十一条设计变更增加的工程量或工程项目的实施,按照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经审查批准的工程设计变更,其投资变化作为工程概算调整的依据;投资概算核定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工程发生重大设计变更,项目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分析造成原因,并追究相关单位责任;按照《广东省水利厅关于政府投资项目水利工程建设市场不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不良行为认定标准,确定有关参建单位的不良行为并按规定上报。

第十四条各地级以上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辖区实际情况,依据本规定制定本地区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细则。

第十五条本规定由广东省水利厅负责解释。第十六条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实施。

第二篇:《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附件:

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严格基建管理程序,规范设计变更行为,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控制工程投资,提高工程勘察设计水平,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新建、续建、改建、加固等大中型水利工程,其他水利工程可以参照执行。

第三条(设计变更定义)本办法所指设计变更是自水利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所进行的修改和优化等活动。

第四条(变更要求)水利工程的设计变更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符合项目建设质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

第五条(管理要求)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利建设项目设计变更活动的监督管理,项目法人应当加强对水利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的实施管理。参与工程建设的各有关单位应当加强项目管理,严格控制重大设计变更。勘察设计单位应正确处理好优化设计与重大设计变更的关系,积极开展优化设计,提高勘测设计水平和质量。

第六条(变更实施)水利工程设计变更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不含水库淹没及建设征地变更)。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已经批准的初步设计,不得肢解设计变更规避审批。经批准的设计变更原则上不得再次变更。水库淹没及建设征地变更由移民实施部门负责解释,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设计变更划分

第七条(设计变更的分类与定义)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重大设计变更是指工程建设过程中,在工程的开发任务、工程规模、设计标准、总体布局、工程布臵、主要建筑物结构型式、重要机电金结设备、重大技术问题的处理措施等方面,对工程的工期、安全、投资、效益产生重大影响的设计变更。其他变更为一般设计变更。

【说明】水利工程具有工程类型多、周期长、参建单位多的特点,为便于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的分级管理,本条规定水利工程的设计变更按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两类进行划分。

第八条(重大设计变更界定标准)以下设计条件或内容发生变化,应视为重大设计变更:

(一)水文

引起工程规模改变的水文、泥沙等基本资料及其设计成果的变化。【说明】水文、泥沙等基本资料是工程设计的最基础资料之一,其变化一般会引起其设计成果的改变,进而可能会影响工程规模的变化。当水文、泥沙等设计成果引起水库库容、防洪保护对象、治涝面积、灌溉面积、供水对象、装机容量等变化时,应视为重大设计变更。

(二)地质

1、工程场地地震基本烈度和地震动参数的改变;

【说明】工程场地地震基本烈度和地震动参数是工程安全设防的重要参数,其变化不仅对工程安全影响大,由其引起的工程设防标准的变化对工程投资影响也较大。本条规定如果地震基本烈度和地震动参数发生变化,应视为重大设计变更。

2、影响主要建筑物安全或引起设计方案改变的工程地质条件的变化; 【说明】地质条件是工程设计的重要依据之一。本条考虑地质条件的隐蔽性,如果地质条件的变化影响到工程建筑物的安全,从而改变了地基加固处理方案、防渗处理方案,或对建筑物设计方案进行调整或修改,这些地质条件的变化应视为重大设计变更。

3、引起主要建筑物设计方案改变或工期延长的天然建筑材料质量、储量及主要料场场地的变化。

【说明】天然建筑材料质量、储量对工程工期和投资影响较大。如果天然建筑材料场址、质量、储量、运距与设计预期条件存在较大的差异,必须根据实际地质情况进行调整、修改设计。本条规定如果建筑材料料场变化引起建筑物设计方案改变或工期延长,这些建材料场的变化应视为重大设计变更。

建筑物设计方案改变主要是指建筑物布臵及形式、防渗处理方案变化等;工期延长是指工期的改变影响到工程正常效益的发挥。

当料场条件变化对工程影响较小时,应视为一般设计变更。如砌石护坡改为混凝土预制块护坡型式的变化等。

(三)工程任务、规模、建筑物等级及设计标准

1、工程开发任务变化及主次顺序的调整;

【说明】工程开发任务变化及主次顺序的调整会导致工程的开发目标变化,本条规定如果工程开发任务变化及主次顺序的变化,应视为重大设计变更。

2、水库库容、特征水位的变化;引(供)水工程的供水范围、供水量、输水流量、关键节点控制水位的变化;电站或泵站装机容量的变化;灌溉或治涝范围与面积的变化;河道及堤防工程治理范围、水位等的变化;

【说明】水库库容等工程特征值,是反映工程开发目标、工程规模、工程效益指标的重要参数。本条规定如果这些特征值发生改变,可能会给地方社会环境、经济等方面带来较大的影响,从而产生工程等别或建筑物级别的变化,这些变化应视为重大设计变更。

在工程等别或建筑物级别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特征水位、装机规模、引水规模的变化,灌溉或治涝范围与面积、河道及堤防工程治理范围的较大变化,也应视为重大设计变更。

3、工程等别、建筑物级别、抗震设计烈度、洪水标准、泄洪排沙规模、治涝标准的变化。

【说明】工程等别、建筑物级别、抗震设计烈度、洪水标准、泄洪排沙规模、治涝标准都是工程设计的重要标准。本条规定,这些设计标准发生变化应视为重大设计变更。

(四)总体布局、工程布臵及主要建筑物

1、总体布局、主要建设内容、主要建筑物场址、坝线、骨干渠(管)线、堤线的变化;

【说明】总体布局、主要建设内容、主要建筑物场址、坝线等是重大设计方案的内容,本条规定其发生变化应视为重大设计变更。

骨干渠(管)线、堤线的变化对工程投资、工期、施工方案、建筑物型式、安全标准以及相关的征地移民等影响较小时,应视为一般设计变更。

当附属建设内容变化对工程投资、工期、安全等不产生较大影响时,可视为一般设计变更。如场内道路、临时建筑物等建设内容的增减。

2、工程布臵、主要建筑物型式的变化;

【说明】工程布臵、主要建筑物型式是工程设计的主要内容,本条规定如果工程布臵方案、建筑物型式、主要控制尺寸(高程)等发生了变化,应视为重大设计变更。

主要建筑物指失事后将造成下游灾害或严重影响工程效益的建筑物,如堤坝、泄洪建筑物、输水建筑物、电站厂房及泵站等。

堤防上规模较小的涵闸等穿堤建筑物的结构型式变化,对工程投资、堤防安全等影响较小时,应视为一般设计变更。

3、主要水工建筑物基础处理方案、消能防冲方案的变化; 【说明】主要水工建筑物基础处理方案变化是指基础处理型式发生改变,如换填改为桩基等;消能防冲方案变化主要指消能防冲型式的改变,如挑流、面流、底流等消能方式的改变。本条规定,如果主要水工建筑物基础处理方案、消能防冲方案等发生变化,应视为重大设计变更。

对于桩基的数量、桩径、桩长,防渗墙、帷幕灌浆、固结灌浆的深度、范围等基础处理的变化,对工程安全、工程投资不产生较大影响时,可视为一般设计变更。

4、边坡处理、地下洞室支护方案的变化;

【说明】边坡处理、地下洞室支护的设计方案,直接关系到工程的安危,本条规定如果主要水工建筑物边坡处理、地下洞室支护型式或布臵方案等发生变化,应视为重大设计变更。

边坡处理措施一般分为边坡治理措施和边坡加固措施两大类。边坡治理措施主要包括边坡减载、排水、防渗、坡面防护等;加固措施主要包括锚杆、锚索、支挡结构、抗滑洞塞等。

地下洞室的支护方案主要有:排水、支撑、衬砌、锚喷、灌浆等。在边坡处理或地下洞室支护的设计方案或措施项目不变情况下,边坡治理参数、支护参数、支护范围等发生变化时,可视为一般设计变更。

5、除险加固工程主要技术方案的变化。

【说明】除险加固工程主要技术方案,直接关系到工程的安危,本条规定如果加固或改建项目、主要水工建筑物型式、基础处理方案、机电设备及金属结构更新改造方案等发生变化,应视为重大设计变更。

除险加固工程主要技术方案变化主要是指加固或改建项目改变,泄洪排沙规模调整,大坝、水闸、船闸、电(泵)站、隧(涵)洞、溢洪道等建筑物加高或加固方式变化,防渗处理方案较大调整,基础处理方案改变,护坡形式改变,以及机电设备和金属结构更新改造方案变化等。

(五)机电及金属结构

1、电厂或泵站主要水力机械设备型式和数量的变化;

【说明】电厂或泵站主要水力机械设备型式和数量是工程设计的主要内容,本条规定如果电厂或泵站主要水力机械设备等发生变化,应视为重大设计变更。

当电厂或泵站投资占整个工程投资比重较小,且其水力机械设备型式和数量的变化不致对工程安全或工程效益的发挥产生较大影响时,可视为一般设计变更。

2、接入电力系统方式、电气主接线和输配电方式及设备型式的变化;

【说明】水利枢纽、电(泵)站等接入电力系统方式、电气主接线和输配电方式及设备型式是工程设计的主要内容,如果其发生变化,会对工程的安全等产生较大影响,本条规定应视为重大设计变更。

当灌溉排涝、河道综合治理、供水工程等项目内的接入电力系统方式、电气主接线和输配电方式及设备型式对整个工程的安全和效益等影响较小时,可视为一般设计变更。

3、主要金属结构设备及布臵方案的变化。

【说明】主要金属结构设备及布臵方案是工程设计的主要内容,本条规定如果主要金属结构设备及布臵方案发生变化,应视为重大设计变更。

当闸门、启闭设备、压力钢管等金属结构设备投资占整个工程投资比重较小,且其位臵、型式、数量及主要设计参数的变化不致对工程安全或工程效益的发挥产生较大影响时,可视为一般设计变更。

(六)工程投资

投资变化后不超过总概算情况下,工程总投资小于2亿元的项目,投资变化超过工程部分投资10%的设计变更,或工程总投资大于2亿元(含2亿元)的项目,投资变化超过工程部分投资8%的设计变更。

【说明】本条规定不包括国家政策及物价水平发生较大变化等因素带来的投资变化。

工程部分投资为建筑工程投资、机电设备及安装费用、金属结构设备及安装费用、临时工程费用之和。

投资变化后超过总概算时,设计变更按照概算调整审批程序办理。

第三章

设计变更文件编制

第九条(设计变更的提出)项目法人、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不得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根据建设过程中出现的勘察、设计问题,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项目法人等单位可以提出变更设计建议。项目法人应当对变更设计建议及理由进行评估,必要时,可以组织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有关专家对变更设计建议进行技术、经济论证。

第十条(设计单位要求)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修改,应委托原勘察、设计单位进行。经原勘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项目法人也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进行修改。修改单位对修改的勘察、设计文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一条(设计责任划分)对项目法人、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提出的变更设计建议,设计单位经分析论证不同意采纳变更设计建议的,项目法人有权作出变更设计的决策,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二条(文件编制要求)设计变更文件编制的设计深度应当满足初步设计阶段的有关规程、规范要求,有条件的可按施工图设计阶段的设计深度进行编制。

重大设计变更文件应包括的主要内容:

(一)工程概况;设计变更发生的缘由;设计变更的依据;设计变更的项目和内容;设计变更方案及技术经济比较;设计变更对工程规模、工程安全、生态环境、工程投资和效益等方面的影响分析;与设计变更相关的基础及试验资料。

(二)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图纸及原设计相应图纸。

(三)工程量、投资变化对照清单和分项概算文件。

一般设计变更文件的编制内容,项目法人可参照以上内容研究确定。

第四章

设计变更的审批与实施

第十三条(设计变更文件的审批)工程设计变更审批采用分级管理制度。重大设计变更文件,由项目法人按原报审程序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或委托项目主管部门审批。一般设计变更文件,原则上由项目主管部门审批,也可由项目法人负责审批,报项目主管部门核备。设计变更文件批准后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审批时间)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应自收到重大设计变更审批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批。审批部门在进行重大设计变更审批时,应组织原审查单位对设计变更报告进行审查。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审查单位进行审查所需时间不包含在重大设计变更审批期限(即30日)内。

第十五条(特殊情况)特殊情况重大设计变更的处理:

(一)对需要进行紧急抢险的工程设计变更,项目法人可先组织进行紧急抢险处理,同时通报项目主管部门,并按照本办法办理设计变更审批手续,并附相关的影像资料说明紧急抢险的情形。

(二)若工程在施工过程中不能停工,或不继续施工会造成安全事故或重大质量事故的,经项目法人、监理单位同意并签字认可后即可施工,但项目法人应将情况在5个工作日内报告项目主管部门备案,同时按照本办法办理设计变更审批手续。

第五章

设计变更的监督与管理

第十六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机构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水利工程的设计变更实施监督管理。由于项目建设各有关单位的过失引起工程设计变更并造成损失的,有关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七条

项目法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机构责令改正:

(一)不按照规定权限、条件和程序审查、报批工程设计变更文件的;

(二)将工程设计变更肢解规避审批的;

(三)未经审查批准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实施设计变更的。第十八条

项目法人、施工单位不按照批准的设计变更报告施工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并对因此造成的后果负责。

第十九条

项目法人负责工程设计变更文件的归档工作。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全面检查竣工项目是否符合批准的设计文件要求,未经批准的设计变更文件不得作为竣工验收的依据,对重大设计变更未按规定程序审批的应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篇:温州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变更调概

温州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变更

及投资概算调整指导意见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确保工程设计质量和施工质量,规范设计变更和概算调整行为,管好用好水利建设资金,合理控制工程投资,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和水利部《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省《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工程调整概算管理办法》和《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预)算编制规定》相关规定,结合我市水利工程建设实际情况,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本指导意见适用于温州市、市级功能区和县(市、区)审批的新建、续建、改建、加固等水利工程。

第三条 本指导意见所指设计变更是自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进行的修改活动。

第四条 本指导意见所指投资概算调整是因国家政策调整、物价变化、工期变化、设计变更和不可抗力等原因,并符合合同管理相关规定,工程概算投资在初设审批投资概算基础上进行的调整。

二、设计变更划分和文件编制

第五条 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重大设计变更是指工程建设过程中,工程的建设规模、设计标准、总体布局、布置方案、主要建筑物结构型式、重要机电金结设备、重大技术问题的处理措施、施工组织设计等方面发生变化,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投资、效益产生重大影响的设计变更。其他设计变更为一般设计变更。第六条 以下设计内容发生变化而引起的工程设计变更为重大设计变更:

(一)工程规模、建筑物等级及设计标准

1、水库库容、特征水位的变化;引(供)水工程的供水范围、供水量、输水流量、关键节点控制水位的变化;电(泵)站装机容量的变化;灌溉或排涝范围与面积的变化;河道及堤防工程治理范围、水位等的变化;

2、工程等别、主要建筑物级别、抗震设计烈度、洪水标准、排涝标准、挡潮标准的变化。

(二)总体布局、工程布置及主要建筑物

1、总体布局、主要建设内容,主要建筑物场址、坝线、骨干渠(管)线、堤线的变化;

2、工程布置、主要建筑物结构型式、主要控制尺寸(高程)的变化;

3、主要水工建筑物基础处理方案、消能防冲方案的变化;

4、主要水工建筑物地下洞室支护型式或布置方案的变化。

(三)机电及金属结构

1、电站或大中型泵站、水闸工程的主要水力机械设备型式和数量的变化;

2、电站或大中型泵站、水闸工程的接入电力系统方式、电气主接线和输配电方式及主要设备型式的变化;

3、主要金属结构设备及布置方案的变化。

(四)施工组织设计

水利枢纽工程的施工导流方案的变化。

第七条 对工程质量、安全、工期、投资、效益影响较小的局部工程设计方案、建筑物结构型式、设备型式、工程内容和工程量等方面的变化为一般设计变更。水利枢纽工程中次要建筑基础处理方案变化、布置及结构型式变化,附属建设内容变化,一般机电设备及金属结构设计变化;堤防和河道治理工程的局部线路、灌区和引调水工程中非骨干工程的局部线路调整或者局部基础处理方案变化,次要建筑物布置及结构型式变化,小型泵站、水闸机电及金属结构设计变化等,可视为一般设计变更。

第八条 涉及工程开发任务变化和工程规模、设计标准、总体布局等方面较大变化的设计变更,应征得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部门的同意。

第九条 项目法人、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不得擅自修改建设工程设计文件。根据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可以向项目法人提出变更设计建议。项目法人应当对变更设计建议及理由进行评估,必要时,可以组织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有关专家对变更设计建议进行技术、经济论证。

第十条 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变更,应委托原勘察、设计单位进行。经原勘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项目法人也可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进行修改。修改单位对修改的勘察、设计文件承担相应责任。第十一条 重大设计变更文件的深度应当满足初步设计阶段技术标准的要求,有条件的可按施工图设计阶段的设计深度进行编制,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工程概况,设计变更发生的缘由,设计变更的依据,设计变更的项目或内容,因变更带来的建设项目总体或部分影响分析(包括规模、安全、工期、工程量、生态环境、社会稳定、投资效益等方面),设计变更方案及技术经济比较(特别是与原设计方案进行技术经济比较),因设计变更而引起投资增加的额度及资金来源,与设计变更相关的基础及试验资料,项目原批复文件。

(二)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图纸及原设计相应图纸。

(三)工程量、投资变化对照清单和分项概算文件。

一般设计变更文件的编制内容,项目法人可参照以上内容研究确定。

三、投资概算调整范围和文件编制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因设计变更、主要材料和设备价格上浮超出预备费幅度,发生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国家政策重大调整和投资主体方面的原因延长建设期等,造成工程投资概算超过10%以上或调整金额超过500万以上的,应当编制概算调整。

第十三条 工程需进行概算调整时应及时向初设审批部门报备,当完成工程量60%以上时,项目法人可向初设审批部门提出调概要求,并申述调概理由,经同意后再进行投资概算调整编制工作。

第十四条 投资概算调整原则上由该工程初步设计概算编制单位进行编制,因特殊原因需要由其他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调整概算编制工作的,项目法人应说明理由并经项目审查部门同意。

第十五条 水利工程投资概算调整文件的编制应当符合现行水利工程造价管理的有关规定要求。

第十六条 水利工程投资概算调整文件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工程概况、投资概算调整的缘由和依据、概算调整的项目及数量、结论等投资概算调整说明和投资概算调整计算表,以及国家政策调整文件、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合同、设计变更审批文件、概算调整增加投资的资金筹措方案等相关附件。

四、设计变更及概算调整的审批 第十七条 重大设计变更文件,由项目法人按原报审程序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或其委托的原初设审查部门)审批。未经审查批准的重大设计变更不得组织实施。一般设计变更由项目法人组织审查同意后实施,必要时报项目主管部门核备、审批。第十八条 特殊情况重大设计变更的处理

(一)对需要进行紧急抢险的工程设计变更,项目法人可先组织进行紧急抢险处理,同时通报项目主管部门,并按照本指导意见办理设计变更审批手续,同时附上紧急抢险和施工的影像资料说明。

(二)若工程不能停止施工,或不继续施工会造成安全事故或重大质量事故的,经项目法人、监理单位同意并签字认可后即可施工,但项目法人应将情况及时报告项目主管部门备案,同时按照本指导意见办理设计变更审批手续。

第十九条 项目法人要严格按照已批准的概算控制工程投资,确需进行概算调整的必须按原初设概算审批程序上报审批。

五、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监督管理。因项目建设有关单位的过失引起工程设计变更并造成损失的,有关单位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 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全面检查竣工项目是否符合批准的设计文件要求。项目法人在竣工验收文件中应客观、全面反映工程重大设计变更和投资概算调整情况,未经批准的设计变更文件不得作为竣工验收的依据。对重大设计变更未按规定程序审批而擅自处理的建设项目不予验收。

第二十二条 发生设计变更的项目,原承包人资质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可不再进行招标,否则必须另行招标。

第二十三条 项目法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1、不按照规定权限、条件和程序审查、报批工程设计变更文件的;

2、将工程设计变更肢解规避审批的;

3、未经审批,擅自实施设计变更的。

第二十四条 项目法人、施工单位不按批准的设计变更报告实施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并对因此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第二十五条 经批准调整的概算作为项目竣工决算的依据;概算调整未获批准的项目,竣工决算以原批准概算为依据。

六、附 则

第二十六条 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执行《浙江省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重大设计变更管理办法》,海涂围垦工程执行《浙江省滩涂围垦工程重大设计变更管理操作指南(试行)》。

第四篇:广东省交通厅设计变更管理细则

广东省交通厅

关于印发《广东省交通厅关于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的实施

细则》的通知

粤交基〔2007〕1241号

各地级以上市交通局(委),省公路管理局、省交通咨询服务中心、省交通工程造价管理站、省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省交通集团: 为加强我省公路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公路工程设计变更行为,根据《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5号)等有关规定,我厅制定了《广东省交通厅关于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的实施细则》,经省法制办审查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在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将有关情况反馈给我厅。

二○○七年十二月十九日

广东省交通厅关于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的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公路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公路工程设计变更行为,根据《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交通部和省交通厅批准初步设计的新建、改(扩)建公路工程项目。其他新建、改(扩)建公路工程的设计变更可参照执行。

本实施细则所称设计变更,是指自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等活动。

第三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在建项目造价监督检查情况,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动态掌握设计变更,及时处理设计变更。

第四条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公路工程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符合公路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五条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造成工程方案和工程规模变化的,属于重大设计变更:

(一)连续长度10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二)特大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三)特长隧道的数量或通风方案发生变化的;

(四)互通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

(五)收费方式及站点位置、规模发生变化的;

(六)超过初步设计批准概算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造成工程方案和工程规模变化的,属于较大设计变更:

(一)连续长度2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二)连接线的标准和规模发生变化的;

(三)特殊不良地质路段处治方案发生变化的;

(四)路面结构类型、宽度和厚度发生变化的;

(五)大中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六)隧道的数量或方案发生变化的;

(七)互通式立交的位置或方案发生变化的;

(八)分离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

(九)监控、通讯系统总体方案发生变化的;

(十)管理、养护和服务设施的数量和规模发生变化的;

(十一)其他单项工程费用变化超过500万元的,具体规定如下:

1.由于建设条件发生变化,路基、路面、桥涵、隧道、路线交叉及交通工程中,单位工程费用变化500万元或同一个项目中同类型多个单项工程费用变化累计超过500万元的;

2.不可预见的、突发性的地质灾害,如岩溶、滑坡、采空区等,造成工程处理费用超过500万元的;

(十二)超过施工图设计批准预算的。

一般设计变更是指除重大设计变更和较大设计变更以外的其它设计变更。第六条 公路工程重大、较大设计变更实行审批制。

公路工程重大、较大设计变更,属于对设计文件内容作重大修改,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除紧急抢险工程或特殊规定外,未经审查批准的设计变更(含设计变更申请)不得实施。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擅自变更已经审批的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肢解设计变更规避审批。

经审批的设计变更一般不得再次变更。

第七条 交通部批准初步设计的公路工程项目的重大设计变更由省交通厅提出审查意见报交通部审批,较大设计变更由省交通厅审批,报交通部备案。

省交通厅批准初步设计的公路工程项目的重大、较大设计变更由省交通厅审批。第八条 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负责对一般设计变更的审查,并执行省交通厅《广东省公路工程造价文件编制办法(试行)》(粤交基函〔2003〕212号)关于设计变更管理台账制度的规定,加强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的管理,及时处理设计变更工程费用。

第九条 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可以向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提出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处理的建议。设计变更建议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应当说明变更理由。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也可以直接提出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的建议。

第十条 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对设计变更的建议和理由应当进行审查核实。必要时,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可以组织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及有关专家对设计变更建议进行经济、技术论证。

第十一条 对一般设计变更建议,由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根据审查核实情况或者论证结果决定是否开展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工作,设计变更增加费用超过200万元的,应当将设计变更处理意见报省交通集团、省公路管理局或地级以上市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对重大及较大设计变更建议,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经审查论证确认后,向省交通厅提出设计变更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设计变更申请书,包括拟设计变更的公路工程名称、公路工程基本情况、原设计单位、设计变更类别、设计变更主要内容和设计变更主要原因等;

(二)对设计变更申请的调查核实情况、合理性论证结果;

(三)设计变更总体方案文件,按交通部《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编制办法》的规定,说明设计变更主要原因,明确设计变更建设规模、工程方案和设计变更费用变化情况;

(四)对于设计变更费用增加超过500万元(相对于原设计概预算)的,应当提供省交通集团或地级以上市交通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会议纪要或专家咨询意见等有效文件。

省交通厅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开展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工作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 同意开展设计变更勘察设计的通知书发出后,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及时开展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工作。

设计变更勘察设计工作一般应当由公路工程原勘察设计单位承担,但经原勘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也可以选择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承担。

设计变更文件应当按交通部《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编制办法》的规定进行编制,内容主要包括:

(一)概述:项目基本情况(建设规模、技术标准等)、设计变更理由、原设计方案及概预算(设计变更新增工程除外)、附件(原设计图、主要数量及工程概预算文件);

(二)设计变更文件:采用的技术标准、设计变更工程方案及工程数量、设计变更概预算,与原设计方案相对应的工程量和概预算对比分析情况等。

为便于设计变更费用的对比分析,设计变更概预算采用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价格和费率等一般情况下应当与设计变更前审查审批的概预算保持一致。

第十三条 设计变更文件完成后,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和经济、技术方面的专家对设计变更文件进行审查。一般设计变更文件由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审查确认后决定是否实施。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确认工作。

重大、较大设计变更文件经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审查确认后按审批权限报相关部门审批。其中需交通部审批的设计变更文件,由省交通厅组织审查后报交通部批准;需省交通厅审批的设计变更文件,由省交通工程造价管理站审查并提出设计变更造价审查意见后,报省交通厅批准。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在申报设计变更文件时,应当上报设计变更请示。上报设计变更文件,按本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设计变更文件的审批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无正当理由,超过审批时间未对设计变更文件的审批予以答复的,视为同意。

需要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审批机关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六条 对需要进行紧急抢险的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可先进行紧急抢险处理,同时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设计变更审批手续,并附相关的影像资料说明紧急抢险的情形。

第十七条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工程的施工原则上由原施工单位承担。原施工单位不具备承担设计变更工程的资质条件时,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应当通过招标选择施工单位。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应当建立设计变更台账管理制度,省交通厅对管理台账可随时进行检查。

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应当按省交通厅《广东省公路工程造价文件编制办法(试行)》(粤交基函〔2003〕212号)的规定,建立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含造价)管理台账,对设计变更情况进行汇总。每年6月、12月份编写在建项目设计变更(含造价)自检报告,编制公路工程造价台账表和设计变更情况统计表,并将汇总情况上报省交通厅备案,抄送省交通工程造价管理站,配合造价管理机构做好设计变更(含造价)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交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公路工程设计变更文件时,设计变更工程概预算按交通部《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进行核定。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根据核定的设计变更工程概预算,按合同约定进行设计变更工程费用的结算,一般不得超过核定的设计变更工程概预算。

第二十条 由于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有关单位的过失引起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并造成损失的,有关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费用和相关责任。

由于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发生的建筑安装工程费、勘察设计费和监理费等费用的变化,按照有关合同约定执行。

由于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发生的建设单位管理费、征地拆迁费等费用的变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一条 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经过审查批准的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其费用变化纳入工程竣工决算。未经审查批准的设计变更,其费用变化不得进入工程竣工决算。

第二十二条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审查批准部门违反本实施细则的规定,不按照规定权限、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的,由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责令其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审查批准部门违反本实施细则的规定,情节严重的,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

第二十三条 交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审查批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暂停项目执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权限、条件和程序审查、报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的;

(二)将公路工程设计变更整体肢解、化整为零并规避审批的;

(三)未经审查批准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实施设计变更的。

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不按批准的设计变更文件施工的,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质量标准规定的,应当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视情况责令其停业整顿,报有关部门降低其资质等级、吊销其资质证书。

第二十六条 一般设计变更由地级以上市交通主管部门、省公路管理局、省交通集团或其他相关企业单位依据本实施细则制定相应的设计变更管理制度并报省交通厅备案,抄送省交通工程造价管理站。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省交通厅发布的《广东省交通建设项目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规定》(暂行)(粤交基函〔2001〕586号)和《关于印发加强公路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审查和变更设计管理的补充规定(暂行)的通知》(粤交基函〔2004〕603号)中的有关条款内容如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第五篇:广东省交通厅关于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实施细则

广东省交通厅关于公路工程 设计变更管理的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公路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公路工程设计变更行为,根据《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交通部和省交通厅批准初步设计的新建、改(扩)建公路工程项目。其他新建、改(扩)建公路工程的设计变更可参照执行。

本实施细则所称设计变更,是指自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等活动。

第三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在建项目造价监督检查情况,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动态掌握设计变更,及时处理设计变更。

第四条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公路工程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符合公路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五条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造成工程方案和工程规模变化的,属于重大设计变更:

(一)连续长度10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二)特大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三)特长隧道的数量或通风方案发生变化的;

(四)互通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

(五)收费方式及站点位臵、规模发生变化的;

(六)超过初步设计批准概算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造成工程方案和工程规模变化的,属于较大设计变更:

(一)连续长度2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二)连接线的标准和规模发生变化的;

(三)特殊不良地质路段处治方案发生变化的;

(四)路面结构类型、宽度和厚度发生变化的;

(五)大中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六)隧道的数量或方案发生变化的;

(七)互通式立交的位臵或方案发生变化的;

(八)分离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

(九)监控、通讯系统总体方案发生变化的;

(十)管理、养护和服务设施的数量和规模发生变化的;

(十一)其他单项工程费用变化超过500万元的,具体规定如下:

1、由于建设条件发生变化,路基、路面、桥涵、隧道、路线交叉及交通工程中,单位工程费用变化500万元或同一个项目中同类型多个单项工程费用变化累计超过500万元的。

2、不可预见的、突发性的地质灾害,如岩溶、滑坡、采空区等,造成工程处理费用超过500万元的。

(十二)超过施工图设计批准预算的。

一般设计变更是指除重大设计变更和较大设计变更以外的其它设计变更。

第六条 公路工程重大、较大设计变更实行审批制。公路工程重大、较大设计变更,属于对设计文件内容作重大修改,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除紧急抢险工程或特殊规定外,未经审查批准的设计变更(含设计变更申请)不得实施。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擅自变更已经审批的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肢解设计变更规避审批。

经审批的设计变更一般不得再次变更。第七条 交通部批准初步设计的公路工程项目的重大设计变更由省交通厅提出审查意见报交通部审批,较大设计变更由省交通厅审批,报交通部备案。

省交通厅批准初步设计的公路工程项目的重大、较大设计变更由省交通厅审批。

第八条 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负责对一般设计变更的审查,并执行省交通厅《广东省公路工程造价文件编制办法(试行)》(粤交基函〔2003〕212号)关于设计变更管理台帐制度的规定,加强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的管理,及时处理设计变更工程费用。

第九条 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可以向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提出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处理的建议。

设计变更建议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应当说明变更理由。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也可以直接提出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的建议。

第十条 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对设计变更的建议和理由应当进行审查核实。必要时,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可以组织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及有关专家对设计变更建议进行经济、技术论证。

第十一条 对一般设计变更建议,由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根据审查核实情况或者论证结果决定是否开展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工作,设计变更增加费用超过200万元的,应当将设计变更处理意见报省交通集团、省公路管理局或地级以上市交通主管部门备案。对重大及较大设计变更建议,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经审查论证确认后,向省交通厅提出设计变更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设计变更申请书,包括拟设计变更的公路工程名称、公路工程基本情况、原设计单位、设计变更类别、设计变更主要内容和设计变更主要原因等;

(二)对设计变更申请的调查核实情况、合理性论证结果;

(三)设计变更总体方案文件,按交通部《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编制办法》的规定,说明设计变更主要原因,明确设计变更建设规模、工程方案和设计变更费用变化情况;

(四)对于设计变更费用增加超过500万元(相对于原设计概预算)的,应当提供省交通集团或地级以上市交通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会议纪要或专家咨询意见等有效文件。

省交通厅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开展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工作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P>

第十二条 同意开展设计变更勘察设计的通知书发出后,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及时开展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工作。

设计变更勘察设计工作一般应当由公路工程原勘察设计单位承担,但经原勘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也可以选择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承担。

设计变更文件应当按交通部《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编制办法》的规定进行编制,内容主要包括:

(一)概述:项目基本情况(建设规模、技术标准等)、设计变更理由、原设计方案及概预算(设计变更新增工程除外)、附件(原设计图、主要数量及工程概预算文件);

(二)设计变更文件:采用的技术标准、设计变更工程方案及工程数量、设计变更概预算,与原设计方案相对应的工程量和概预算对比分析情况等。

为便于设计变更费用的对比分析,设计变更概预算采用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价格和费率等一般情况下应当与设计变更前审查审批的概预算保持一致。

第十三条 设计变更文件完成后,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和经济、技术方面的专家对设计变更文件进行审查。

一般设计变更文件由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审查确认后决定是否实施。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确认工作。

重大、较大设计变更文件经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审查确认后按审批权限报相关部门审批。其中需交通部审批的设计变更文件,由省交通厅组织审查后报交通部批准;需省交通厅审批的设计变更文件,由省交通工程造价管理站审查并提出设计变更造价审查意见后,报省交通厅批准。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在申报设计变更文件时,应当上报设计变更请示。上报设计变更文件,按本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五条 设计变更文件的审批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无正当理由,超过审批时间未对设计变更文件的审批予以答复的,视为同意。

需要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审批机关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六条 对需要进行紧急抢险的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可先进行紧急抢险处理,同时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设计变更审批手续,并附相关的影像资料说明紧急抢险的情形。

第十七条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工程的施工原则上由原施工单位承担。原施工单位不具备承担设计变更工程的资质条件时,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应当通过招标选择施工单位。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应当建立设计变更台账管理制度,省交通厅对管理台帐可随时进行检查。

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应当按省交通厅《广东省公路工程造价文件编制办法(试行)》(粤交基函〔2003〕212号)的规定,建立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含造价)管理台账,对设计变更情况进行汇总。每年6月、12月份编写在建项目设计变更(含造价)自检报告,编制公路工程造价台账表和设计变更情况统计表,并将汇总情况上报省交通厅备案,抄送省交通工程造价管理站,配合造价管理机构做好设计变更(含造价)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交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公路工程设计变更文件时,设计变更工程概预算按交通部《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进行核定。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根据核定的设计变更工程概预算,按合同约定进行设计变更工程费用的结算,一般不得超过核定的设计变更工程概预算。

第二十条 由于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有关单位的过失引起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并造成损失的,有关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费用和相关责任。

由于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发生的建筑安装工程费、勘察设计费和监理费等费用的变化,按照有关合同约定执行。

由于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发生的建设单位管理费、征地拆迁费等费用的变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经过审查批准的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其费用变化纳入工程竣工决算。未经审查批准的设计变更,其费用变化不得进入工程竣工决算。

第二十二条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审查批准部门违反本实施细则的规定,不按照规定权限、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的,由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责令其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审查批准部门违反本实施细则的规定,情节严重的,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第二十三条 交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审查批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暂停项目执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权限、条件和程序审查、报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的;

(二)将公路工程设计变更整体肢解、化整为零并规避审批的;

(三)未经审查批准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实施设计变更的。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不按批准的设计变更文件施工的,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质量标准规定的,应当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视情况责令其停业整顿,报有关部门降低其资质等级、吊销其资质证书。

第二十六条 一般设计变更由地级以上市交通主管部门、省公路管理局、省交通集团或其他相关企业单位依据本实施细则制定相应的设计变更管理制度并报省交通厅备案,抄送省交通工程造价管理站。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省交通厅发布的《广东省交通建设项目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规定》(暂行)(粤交基函〔2001〕586号)和《关于印发加强公路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审查和变更设计管理的补充规定(暂行)的通知》(粤交基函〔2004〕603号)中的有关条款内容如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广东省水利工程设计变更暂行规定》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