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县镇动物防疫职责划分
县镇动物防疫职责
县级:
1.制定本县动物疫病防治规划、相关技术培训指导,动物防疫计划的制定,防疫物资采购发放,防疫技术培训指导,防疫考核及验收。
2.动物疫病监测、汇总、上报,样品采集及按要求数量送市动物疾控中心,各镇样品检测及结果公布。
3.动物流行病学调查,动物疫病诊断,防制措施制定及技术培训指导,撰写调查报告。
镇级:
1.本辖区内动物防疫组织实施,防疫技术培训,免疫反应处理及死亡处置,动物防疫档案填写、汇总上报。
2.动物疫病监测和报告(月报、急报),样品采集及送检。3.初步调查动物疫病发生原因及范围,及时上报,防控措施具体的组织和实施。
镇动物防疫工作清单
一、动物防疫 1.春秋二季集中防疫
1)做好猪瘟、猪蓝耳病、(猪牛羊)口蹄疫、禽流感免疫工作 2)防疫档案:散养户防疫档案、汇总表、防疫物资管理、疫苗管理(按要求储存、实物与记录相符)。
3)防疫密度、挂表率(现场调查)防疫密度100%,挂标率98%以上。2.小反刍兽疫、狂犬病免疫工作
3.重大动物疫病处置:储备防控物质(防护服、防护帽、乳胶手套、消毒剂、口罩、扑杀器、水靴、手电);动物死亡调查,按业务部门要求对死亡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4.每月补防及报表。
5.做好养殖场常见病防控技术指导工作和配合上级业务部门相关技术工作。
二、动物疫病监测及流行学调查
1.每月固定相关动物疫情报告人联系制度及上报
2.对动物疫情报告人报告的动物疫病现场进行初步调查(主要调查发病进程、畜禽种类、范围、数量、可能原因,一般不解剖),填写调查报告并立刻上报县兽医站或农业局并按业务部门要求处理。
三、抗体监测
1.按技术部门要求及任务(数量)每年至少一个畜禽品种免疫和血清送检,抗体合格率70%以上。
第二篇:动物防疫
鲁纳乡四措施做好冬季动物防疫
为了有效预防和控制动物疫病,鲁纳乡始终保持高度警惕,结合本乡实际,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确保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和公共卫生安全。
一是加强防疫员的培训。由于冬季防疫与其它季节的防疫有一定的区别,畜牧兽医站对乡内的防疫员进行了专门的培训,针对冬季多发的病情,采取强化培训,要求每个防疫员都能达到专业化的防疫水平。二是入户指导。冬季的到来,气温逐渐降低,很多农户的动物圈舍都不能达到防寒要求,至使很多动物在冬季容易感病,针对这一情况,由畜牧工作员和防疫员组成了30人的冬季动物防疫小分队,分别下到11个村,深入到每家每户指导养殖户加强饲养管理和环境卫生整治。三是强化疫情监测,提高预警预报能力。组织技术人员进村入户、进场入舍开展疫情普查和免疫效果跟踪调查与抗体监测。同时及时更新、补充应急储备物资,严格应急值班管理,坚持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确保疫情测报信息上传下达畅通无阻。四是加强督促检查。由乡政府成立动物冬防督查组,采取明察暗访,全面检查各村和规模养殖场冬防各项工作的落实情况,对落实不到位的及时督促完成,并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理。据统计,全乡共免疫注射牛9832头,猪3.1万头,羊1.5万只,鸡5.2万,免疫率达到了100%,有效预防了动物疫病的发生。
第三篇:村动物防疫员工作职责
村级动物防疫员工作职责
1.动物卫生和畜牧方面法律法规、政策、方针等宣传工作。
2.动物免疫具体实施工作。按业务部门规定实施计划免疫或强制免疫注射,佩带耳标,填写、发放免疫卡,填写、报送免疫档案等。
3.动物产地检疫具体实施工作。按业务部门规定实施临栏产地检疫具体操作,验看免疫情况,以委托单位及检疫员的名义出具产地检疫证明等。
4.动物疫情报告工作。发现动物疫情,按业务部门规定及时上报,并应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调查相关情况,实施全面普查等。
5.消毒具体实施工作。按业务部门规定对运输车辆实施消毒,以委托单位等名义出具相关消毒凭证;对相关畜禽经营场所、饲养场所、因病死亡畜禽及其污染场所等实施消毒,按要求填写、报送消毒记录等。
6.死亡畜禽收集和统计工作。按业务管理部门要求定期实施畜禽死亡情况调查、死亡原因分类统计、死亡畜禽流向调查、相关资料报送,发现的死亡畜禽及时报告、收集、按规定要求无害化处理等。
7.畜禽饲养统计工作。按业务管理部门要求定期实施本行政村(涉农社区)畜禽饲养情况调查、按场(户)分类统计、报送,动物卫生和畜牧行业其他有关信息情况调查、统计、报送等。
8.畜牧兽医技术推广具体实施工作。按业务管理部门要求,依法开展饲养管理、良种推广、疾病防治咨询、一般性动物疾病诊疗等有关畜牧兽医技术推广、服务工作。
9.日常巡查工作。按业务管理部门及乡镇动物防疫监督所的要求定期对本行政村(涉农社区)等进行日常性全面巡查,发现违法行为、问题等应及时上报乡镇动物防疫监督所等业务管理部门,并协助动物卫生监督管理部门、行政执法机构及有关执法人员实施监督执法工作。
10.动物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职责。
第四篇:动物防疫法中各部门职责
动物防疫法讲座
根据兽医部门工作职责,在这里简单介绍《动物防疫法》的重要意义、立法目的和动物防疫及各机构责任义务的相关规定。
一、《动物防疫法》立法的重要意义:
1、保护生产、发展生产
动物疫病是畜牧业生产的大敌,在中国的历史上和许多国家的历史上,都有因动物疫病流行而严重毁损畜牧业生产的记载。而在现代,由于科学技术的进步,人们掌握了更多的防治动物疫病的手段,制定动物防疫法的重要意义就在于,通过强化对动物疫病的防治,以发挥对保护畜牧业生产、发展畜牧业生产的作用。
2、保护人体健康
动物疫病不仅给畜牧业生产造成经济损失,而且也会危害人体健康。传播的途径可以通过人与患病动物的直接接触,也可经由动物媒介和受病源污染的空气、水和食品等。
3、有利于繁荣农村经济
在农村经济中,畜牧业的生产经营始终占有重要地位,在农村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中,这种地位不会减弱,而且显得更重要,不仅能改善农民生活,增加农民收入,而且为市场提供更多的畜产品,丰富市场。因此,强化动物疫病的防治,对保护和发展畜牧业,减少因动物疫病而造成的损失,稳定和增加农民的收入,为市场提供合格的畜产品都有直接的意义,为繁荣农村经济创造了有利的条件。
4、促进实现动物防疫活动的规范化,使之纳入法制的轨道
动物防疫,它关系到国家利益,又直接关系到群众的利益;这项工作应当规范化,采取法律的形式确立各有关方面的行为规则,行政管理部门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法律所授于的权力,履行自己法定的职责,应当是具有权威性的;
关物品出入等严格的控制、扑灭措施,防止疫情扩散。如:狂犬病、炭疽,布鲁氏菌病等都属于二类疫病。
C、三类疫病,是指常见多发,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需要控制和净化的动物疫病。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的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制定防制规划并认真组织实施,逐步控制和净化,最终达到消灭。
三、主要的预防措施
1、动物防疫以预防为主,预防是动物防疫工作的前提和基础。实行计划免疫制度,实施强制免疫,接受监督、种畜禽达到健康合格标准; 建立健全动物疫情监测网络,加强动物疫情监测
2、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和染疫动物及染疫产品、病死动物处理等要按规定处理,不得随意处臵。
3、建立无规定动物疫病区
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是指具有天然屏障或者采取人工措施,在一定期限内没有发生规定的一种或者几种动物疫病,并经验收合格的区域。
建立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是为了加强疫情源头控制,促进动物产品出口。
4、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
(一)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
(二)疫区内易感染的;
(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
(四)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
(五)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
(六)其他不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有关动物防疫规定的。
四、各部门的职责义务
(一)地方人民政府其他部门职责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
(3)官方兽医执行动物防疫监督检查任务,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佩带统一标志。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与动物防疫有关的经营性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第六十条)。
(4)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官方兽医具体实施动物、动物产品检疫(第四十一条)。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以及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前,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检疫申报后,应当及时指派官方兽医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现场检疫;检疫合格的,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实施现场检疫的官方兽医应当在检疫证明、检疫标志上签字或者盖章,并对检疫结论负责。(第四十二条)。
(5)屠宰、经营、运输以及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应当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应当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对前款规定的动物、动物产品,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可以查验检疫证明、检疫标志,进行监督抽查,但不得重复检疫收费。(第四十三条)。
(6)输入到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动物、动物产品,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经检疫合格的,方可进入(第四十五条)。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动物疫病风险低于非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风险,从风险高的区域向风险低的区域流动,要实行严格的检疫措施。
(7)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应当向输入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请办理审批手续,并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取得检疫证明(第四十六条)。
(8)人工捕获的可能传播动物疫病的野生动物,应当报经捕获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经检疫合格的,方可饲养、经营和运输(第四十七条)。加强对人工捕获的野生动物的
经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车站、港口、机场等相关场所派驻官方兽医(第五十九条)。运输环节是动物疫病传播的重要途径,甚至会引起动物疫病远距离、跳跃式传播,造成动物疫病蔓延,所以,加强对运输环节的监管,切断传播途径,对控制、扑灭动物疫病十分重要。
3、责任追究
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①对未经现场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或者对检疫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拒不出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的(及违反第四十三条规定);②对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动物、动物 产品重复检疫的(即违反第四十三条规定);③从事与动物防疫有关的经营性活动,或者在国务院财政部门、物价主管部门规定外加收费用、重复收费的(即违反第十六条、四十九条规定的行为);④其他未依照本法规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如违反第二十六条规定,不接受疫情报告的)(第七十条)。
4、行政执法
(1)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①(违反第十四条规定)对饲养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接种的;②(违反第十八条规定)种用、乳用动物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不按照规定处理的;③(违反第四十四条规定)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没有及时清洗、消毒的(第七十三条)。
(2)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八条)规定,不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处臵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运载工具中的动
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志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没收违法所得,收纳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第七十九条)。检疫等证明的出让和受让者都是违法行为人,除依法对 买者实施行政处罚外,还要通过各种途径追究卖者和伪装者、变造者的法律责任。如果检疫证明标注的内容与动物或动物产品一致,仅是实际货主与检疫等证明上标注的货主名称不同,不按转让检疫等证明处理处罚。
(7)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①(违反本法第三是八条规定)不遵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兽医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有关控制、扑灭动物疫病规定的;②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的;③(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发布动物疫情的(第八条)。
(8)违反本法规定,从事动物疫病研究与诊疗和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违法行为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行为个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罚款:①(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条规定)不履行动物疫情报告义务的;②(违反本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不如实提供与动物防疫有关资料的;③(违反本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拒绝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监督检查的;④(违反本法第十五条规定)拒绝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疫病监测、检测的(第八十三条)
(三)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职责
1、职责范围
(1)承担动物疫病的监测、检测、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等技术工作(第九条)。
(2)对动物疫病的发生、流行等情况进行监测;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10-
第五篇:2012镇站动物防疫工作技术承包合同书
2013动物防疫工作技术承包合同书
甲方:镇动物防疫站
乙方:
为了更好地执行上级动物防疫工作精神,搞好本包村内的动物防疫工作,根据上级和县局有关动物防疫工作的要求,经甲、乙双方协商,现就有关事项签订如下技术承包合同:
一、合同期限:2013年月日—2013年月日止。
二、甲方的义务:
1、甲方将本镇动物防疫工作村承包给乙方(各人具体村见附表)。
2、甲方必须免费提供给乙方必要的防疫物资和畜禽标识(包括重大动物疫病疫苗、注射器、针头、酒精、药棉、免疫证、耳标、防疫档案)。
3、甲方负责对乙方防疫工作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工作督查,协助解决防疫员自己不能解决的问题。
4、考核后甲方按有关规定付给乙方动物免疫工作报酬(各人报酬数见附表),其中春防元/村,秋防元/村,常年防注元/村,共计元/村。
三、乙方的义务
1、乙方必须做好承包区域内规模养殖场(户)和散养户的动物免疫工作及加强规模养殖场(户)的防疫监督工作,按规定建立好防疫档案100%,佩带好牲畜免疫耳标,按规定填写和发放好免疫证明。
2、乙方必须按照甲方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重大动物疫病免疫注射工作,确保高致病性禽流感、牲畜五号病、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等重大动物疫病免疫密度达到100%,鸡新城疫和猪瘟免疫密度
达到95%以上,狂犬病免疫密度达到上级规定的要求。
3、必须协助做好本防疫区域内的动物疫情监测及各种数据报表的上报工作。如发现在本防疫区域内发生动物疫情,必须及时上报镇站,逐级上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漏报动物疫情,不得授意他人瞒报、谎报、迟报动物疫情,不得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
4、协助搞好畜禽产地检疫、屠宰检疫工作。
四、工作报酬
乙方所负责承包村动物防疫工作,按《县局春秋两防及常年免疫检查办法》为准,并由县局付给乙方合理的工作报酬。
五、责任追究
凡因乙方免疫或防疫监督不到位等原因,导致养殖户不接受免疫而引起疫情扩散和流行,将追究乙方相关的责任。
六、本合同书一式三份,镇站、包村防疫人员各执一份,报县局备案一份,三份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〇一三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