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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作业安全管理人员的岗位职责
编辑:悠然小筑 识别码:20-416496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4-18 04:16:50 来源:网络

第一篇:特种作业安全管理人员的岗位职责

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管理人员

岗位职责

1、熟悉并执行起重机械有关的国家政策、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不断完善起重机械的管理工作,检查和纠正起重机械使用中的违章行为。

2、熟悉起重机的基本原理、性能、使用方法。

3、监督起重机作业人员认真执行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4、参与编制起重机械定期检查和维护保养计划,并监督执行。

5、协助有关部门按国家规定要求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申请定期监督检查。

6、根据单位职工培训制度,组织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参加有关部门举办的培训班和组织内部学习。

7、组织、督促、联系有关部门人员进行起重机械事故隐患整改。

8、参与组织起重机械一般事故的调查分析,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起重机械事故的情况。

9、参与建立、管理起重机械技术档案和原始记录档案。

10、组织紧急救援演习。

11、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人员必须经专业培训,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考核合格。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岗位职责

1、按照国家制定的电梯安全运行规范进行管理。定期参加和接受相关主管单位的业务培训,对相关部门及人员进行技术指导,正确判断和及时处理各项工作。分管单位电梯安全运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电梯管理各项规章制度。

2、做好电梯服务工作,定期巡视电梯运行情况;确保客户及工作人员乘电梯的方便和安全;配合做好每年一次的电梯年检工作和各项检查考核工作。

3、督促驾驶员要按照安全操作规程操作电梯,遇到电梯故障,应立即采取措施,设法让乘客就近安全离开电梯;认真做好电梯运行安检工作;定期开展安全教育。

4、协助特约维保单位检修人员做好电梯安全维护工作,及时通报电梯运行情况,确保安全运行。

5、负责记录电梯维修单位每次维保工作质量情况。

7、在电梯定期检验有效期满前1个月向检验机构做好申请定期检验工作。

6、完成上级交给的突发性、临时性工作。

压力容器安全管理人员岗位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和压力容器的技术规程、标准,建立健全压力管道安全管理制度;

二、具体负责压力容器安全管理工作,办理压力容器的统计上报,组织有关操作人员的安全技术教育和培训工作;

三、建立技术档案,办理压力容器的注册登记工作;

四、制定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计划,安排附属仪表、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的定期校验和检验工作;

五、参与压力容器的安装验收及试车工作。

六、对事故隐患及时措施进行整治,重大事故隐患应书面形式报告质监部门;

七、对输送可燃、易爆或有毒、腐蚀介质的压力管道,应建立巡线检查制度,制定应急措施和救援方案,根据需要建立抢险队伍,并定期演练;

八、参与压力容器工艺参数变更的审批工作;

九、按规定及时如实向主管部门和质监部门报告压力容器事故。

第二篇:特种作业人员岗位职责

特种作业人员岗位职责

特种作业人员包括:电工、焊工、机操作工、场内机动车司、大型垂直运输机械操作司机、指挥、司索及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

一、学习并熟悉本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和企业规章制度。

二、积极参加本工种专业技能培训,提高自身操作技术水平,并严格持证上岗制度,严禁无证上岗。

三、服从管理,自觉遵守现场安全纪律,接受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提高安全作业意识。

四、严格使用安全防护及劳动保护用品,增强自我保护能力。

五、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不违章冒险作业,并有权拒绝违章的指令,做到“三不伤害”(即:不伤害自己,不伤害别人,不被别人伤害),确保作业安全。

六、随时检查与本工种作业有关的机电设备、设施,消防设施及现场临边、洞口防护设施的完好与可靠性,发现隐患即作整改。

七、发现重大安全隐患,要立即停止作业并向项目部有关人员报告,必要时有权越级上报。

第三篇:特种作业安全管理办法

特种作业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取证、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一切涉及特种作业的单位和特种作业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

特种作业包括:

(一)电工作业(含高压电工、低压电工、防爆电气作业);

(二)焊接与热切割作业(含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压力焊作业、钎焊作业);

(三)高处作业(含登高架设和高处安装、维护、拆除作业);

(四)冶金(有色)生产安全作业(含煤气作业);

(五)被国家安全监督总局认定的其他作业。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

第五条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龄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二)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四)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五)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章 培训和管理

第六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各单位应按有关规定配备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

第七条 安全生产部应建立特种作业人员档案。档案中包括以下内容:

(一)作业人员个人资历、学识、技术等级等方面的文件资料;

(二)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复审以及在安全生产方面受奖受罚情况的记录和文件资料;

第八条各单位负责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管理,培训经费由公司负担。

第九条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与其所从事的特种作业相应的安全技术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培训。

已经取得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及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从事与其所学专业相应的特种作业,持学历证明经考核发证机关同意,可以免予相关专业的培训。

第十条 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包括安全技术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两部分。考试不及格的,允许补考一次。经补考仍不及格的,重新参加相应的安全技术培训。

第十一条 特种作业人员经理论和实践两方面的考核全部合格,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准独立上岗操作。

第十二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为6年。

第十三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遗失的,要及时办理,有关费用由个人承担。

第十四条 取得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生产部组织定期复审,并将检查结果记录存档。

第十五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每3年复审1次。

第十六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申请复审或者延期复审前,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参加必要的安全培训并考试合格。

第十七条 特种作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审或者延期复审不予通过:

(一)健康体检不合格的;

(二)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2次以上违章行为,并经查

证确实的;

(三)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并给予行政处罚的;

(四)拒绝、阻碍安全生产监督监察部门监督检查的;

(五)未按规定参加安全培训,或者考试不合格的;

(六)具有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的。

第十八条 再复审、延期复审仍不合格的,或者未按期复审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失效。

第十九条 离开特种作业岗位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试,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安全生产部负责实施。

第二十条 公司各单位应当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做好申报、培训、考核、复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的检查工作。

第二十一条 特种作业人员在劳动合同期满后变动工作单位的,按原合同约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特种作业人员不得伪造、涂改、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三章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三条 对在安全生产和预防事故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作业人员,公司或单位应给予奖励。

第二十四条 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对用人

单位和作业人员进行处罚。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部收缴其特种作业操作证:

(一)超过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未延期复审的;

(二)特种作业人员的身体条件已不适合继续从事特种作业的;

(三)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

(四)特种作业操作证记载虚假信息的(五)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违反前款第(四)第(五)项规定的,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二十六条 从事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或违章操作造成事故的,根据情节对有关人员给予经济处罚、收缴证件、调离工种或行政处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如与国家或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按国家或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安全生产部起草并负责解释。

重机林钢安全生产部

2013年 1月 1 日

第八条取得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做到持证上岗;必须参加定期复审(一般为三年);各级安全管理部门应经常进行检查,将结果记录存档,并记入操作证。离开特种作业岗位达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各单位负责实施。

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做好申报、培训、考核、复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的检查工作。

第十条对在安全生产和预防事故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特种作业人员,公司或单位应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从事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或违章操作造成事故的,根据情节对有关人员给予经济处罚、调离工种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安阳一铸林钢铸造有限公司

二〇一一年十月三十日

第四篇:特种作业一般安全要求

特种作业一般安全要求

动火作业:

凡在厂内从事任何能直接或间接产生热和火花的工作,如:焊接、气割、燃烧、研磨、打磨、钻孔、破碎、锤击及使用不具备本质安全的电器设备和内燃发动机设备,都称为动火作业。动火作业都必须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取得作业许可证后方可动火。

片区安全员到现场后,首先检查安全防护措施是否到位,是否符合动火要求,对取样点、动火部位,周围的环境要做到细致检查。

一、二级动火作业取样由安全员或车间工程技术以上人员带领取样。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及时整改,确保动火作业安全、有效性。

片区安全员收到化验单后,确认化验结果在动火指标范围内,开据动火证,申请人、动火人、监护人、审批人必须亲自确认签字。动火人接到合格动火证后,必须确认监护人在场,安全措施到位的情况下方可动火,严格执行动火作业六大禁令。

进入受限空间内部作业:

凡进入槽罐、塔、釜、柜、槽车、管道、地下槽、池、炉膛、沟道(指非明沟)、烟道、排风道、坑、井、涵洞、四周上下通风不良且存在死角等有限空间内从事检查、检修或其他施工作业,均属有限空间作业。

厂区内的所有进入容器设备内部作业都必须办理作业许可证,取得作业许可证后方可进入。

进入容器、设备内部作业许可证上所列的各项安全措施应由作业申请人、安全员,严格按照进入容器、设备“八个必须”要求负责落实,并逐项填写落实情况。作业许可证由专职安全员开据,安全措施未落实,审批人员有权拒绝签证。

任何人员未取得许可证均不准擅自进入容器、设备及受限空间内部,否则视为严重违章。

作业完毕后,进入容器作业人员和监护人员应认真检查容器设备,确认无异常后,交容器所属车间班长验收。

高处作业:

凡距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及其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称为高处作业。都必须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取得作业许可证后方可登高。

高处作业由各作业单位提出申请,安消办负责审核,防护的措施到位后批准其实施,并由作业单位派专人进行监护。监护人必须坚守岗位,对违章行为及时制止严格要求。

高处作业人员要按照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作业前要检查、作业中要正确使用防坠落用品与登高器具、设备。作业前,施工单位要制订安全措施,并填入《高处安全作业证》内。

登高维修带电机械设备、物件时,必须执行断电制度后,才能作业。

维修设备断电:

凡厂内任何清理、检查、维护、保养、维修电动设备的必须要执行断电确认单制度,先找电工断电、挂“有人操作禁止合闸”牌并填写断电确认单。电工、维修人员确认签字,由岗位人员切断物料来源。在维修完毕后由维修人员在断电确认单“维修完毕后维修人员同意合闸签字”一栏签字,岗位操作人员在现场检查无误后联系电工送电去除“禁止合闸”警示牌。

压滤设备、乙炔电石库设备、硫酸供料破碎机可由生产岗位班长断电,填写断电单。电石库大班长需

签字确认。电工、调度无需签字。

施工完毕后,维修施工人员必须本人在“维修完毕后维修人员同意合闸签字”一栏处签字后,电工方可进行合闸操作。无论任何原因有多人参与维修作业的必须每人在“维修完毕后维修人员同意合闸签字”。没有在此栏签字或代签的,电工就合闸的一概视为违章处理。

几个岗位多台设备需要断电的,每个岗位人员都要签字或者班长负责签字。

中控室内断电由当班调度通知调度长在调度一栏与当班调度共同签字。

断电确认单由各单位安全员保存,保存期限半年。

第五篇:安全管理人员岗位职责

安全管理人员岗位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标准及有关安全管理规定;

2、组织实施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3、建立安全检查制度,组织并实施对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的监督检查,对查出的事故隐患负责督促和落实整改;

4、组织开展运输安全活动,总结交流安全运输经验,落实安全培训教育工作;

5、负责对危险货物运输的管理人员、车辆驾驶员和押运员进行安全教育与培训,并定期进行安全考核;

6、负责有关危险货物运输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7、落实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特种作业安全管理人员的岗位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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