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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城市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编辑:琴心剑胆 识别码:20-589604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7-21 03:14:38 来源:网络

第一篇:智慧城市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宁波市智慧城市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六个加快”战略部署,推进智慧城市建设,根据《中共宁波市委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智慧城市的决定》(甬党[2010]14号)、《宁波市加快创建智慧城市行动纲要(2011-2015)》的文件精神,设立宁波市智慧城市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规范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特修订本办法。

第一条 资金来源和用途

“十二五”期间,智慧城市建设专项资金由市财政预算每年安排,主要用于智慧城市重大项目引进、智慧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综合应用项目建设,智慧城市试点、应用示范和智慧产业基地创建、智慧城市创新项目补助及智慧城市推进工作等方面的政策支持。

第二条 扶持原则

(一)突出重点。按照市委市政府“加快创建智慧城市”的战略部署,突出扶持重点,重点支持资源整合共享、公共服务、产业带动力强的智慧城市项目建设。

(二)带动产业。把培育智慧产业作为立足点,大力推动基于新一代信息技术的各类新兴智慧型产品和服务的研发制造和广泛应用,着力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三)统筹整合。统筹整合相关资金,上下联动,政策配合,形成合力,围绕产业转型升级全面推进智慧城市建设。

(四)注重绩效,坚持公正、公平、公开。充分发挥专项资金鼓励、支持智慧城市建设的导向作用,以绩效目标作为资金使用和项目确定的依据,确保专项资金使用的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三条 支持对象和方式

(一)智慧城市重大项目引进和建设

1、智慧项目合作引进补助

用于智慧城市建设合作项目的推进,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定。对于智慧城市建设重大合作项目引进补助,按“一事一议”办法,由市智慧办商市财政局确定后另行补助。

2、智慧城市基础设施、综合应用项目建设

用于支持列入市政府重点推进范围的智慧城市基础设施、综合应用项目建设。

(1)对于政府投资项目,经市智慧办前期审核,市发改委等有关审批部门立项,由专项资金采用全额投资或者部分补助的形式予以支持。项目必须为列入智慧城市年度计划的项目。

(2)对于企业投资、政府购买服务的项目,由市智慧办商市财政局后确定补助方案。

3、智慧城市重点项目运营

用于智慧城市重点项目的运营费支出。

根据项目运营的需求,由市智慧办商市财政局确定运营费,项目必须列入智慧城市年度计划。鼓励智慧城市项目进行市场化运营,对于市场化运营的项目,应采用委托或招投标的形式确定运营主体,给予运营单位一定金额的运营费。

(二)智慧城市推进补助

1、智慧城市试点示范补助(1)智慧城市试点项目补助

用于县(市)区智慧城市主管部门组织开展智慧城市特色试点项目建设。鼓励各县(市)区结合自身基础和特点,围绕区域经济建设、市民生活、城市运行、社会治理、公共服务等重点领域,开展智慧城市特色试点项目建设。

(2)智慧应用示范项目补助

鼓励开展社会各领域的智慧应用,重点支持智慧物流、智慧制造、智慧贸易、智慧能源、智慧公共服务、智慧社会管理、智慧交通、智慧健康保障、智慧安居、智慧文化等方面具有引领作用和推广价值的智慧应用项目示范推广。

(3)智慧产业基地试点补助

鼓励各地建设和培育发展智慧产业基地,重点支持智慧制造产业基地、软件研发推广基地、电子商务产业基地、智慧农业产业基地、智慧创意产业基地等试点。基地应符合主导产业明确,专业化服务配套体系完善,具有一定的产业规模和产业集聚等条件。经认定后,授予“宁波市智慧产业基地”称号,每家基地给予一定金额的资金补助。

2、智慧城市创新项目补助

鼓励智慧城市建设过程中技术应用创新、商业模式创新以及为智慧城市建设提供咨询服务、共性技术、支撑保障的创新平台建设。

3、智慧城市项目前期研究经费补助

鼓励智慧城市项目建设责任单位开展前期研究、项目咨询等工作。

对于智慧城市试点示范项目、智慧产业基地试点、智慧城市项目前期研究经费这三类,根据项目实施的绩效情况,确定若干个补助项目,分别给予10万元至100万元(含100万元)的资金补助。补助金额超过100万的重大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

4、智慧城市建设推进工作经费

主要用于保障智慧城市年度发展报告和方案的编制、政策和标准的制定、课题研究、项目咨询和评估论证以及宣传推广、合作交流、人才建设、信息安全、项目评审和绩效评价、试点推进等工作经费。

第四条 申报评审

(一)市智慧办根据年度工作重点明确申报重点、申报资格和材料内容等要求,会同市财政局联合下达申报通知。

(二)智慧城市基础设施、综合应用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报送市智慧办。智慧城市推进补助项目由符合条件的企业(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向属地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属地主管部门初审后会同级财政部门联合推荐上报市智慧办。

(三)市智慧办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人员或相关专家开展项目评审。

第五条 项目确定

(一)通过评审的智慧城市基础设施、综合应用项目报市政府确定。

(二)通过评审的智慧城市推进补助项目由市经信委网站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为7天。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市智慧办会同市财政局联合下达立项或补助资金文件。

第六条 资金下达

(一)智慧城市引进和建设的重大项目补助资金根据市政府批准确定方案下拨,其中智慧城市基础设施、综合应用项目应经市智慧办同意,并向市财政提出资金申请后下达资金。

(二)智慧城市推进补助项目,根据立项文件或资助文件下拨资金。其中,对需要核查或验收的,由市智慧办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人员或委托中介机构核查或验收后下达补助资金文件。

(三)市级各预算单位承担的项目应严格执行《宁波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宁波市市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资金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甬财政库[2007]449号)等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办法拨付、使用相关补助资金。县(市)区级项目均通过财政转移支付形式下达,获补助的企业(单位)向属地财政局申拨补助资金。

第七条 监督管理

(一)每年年初由市智慧办负责对上年度专项资金总体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并报送市财政局,其中智慧城市基础设施、综合应用项目在项目申报时须提出资金使用绩效目标,待项目建设竣工验收后,由市智慧办牵头负责对项目总体进行绩效评价并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和市智慧办应当及时整理、归纳、分析绩效评价结果,并将其作为安排以后年度专项资金预算的重要依据。

(二)申报企业(单位)上报材料弄虚作假、项目有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一经发现,收回补助资金,并取消该企业(单位)三年内申报专项资金补助资格。

(三)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或挪用。对于违反规定,有虚报冒领、截留、挪用专项资金或其他违规行为的,追究有关企业(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八条 附则

(一)本办法由市智慧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篇:智慧城市项目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阜阳市智慧城市重点项目和专项资金管理

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我市智慧城市建设,切实加强智慧城市重点项目和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范智慧城市重点项目建设和资金支付程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阜阳市智慧城市发展规划纲要》、《阜阳市创建国家智慧城市试点工作方案》(阜政办秘〔2013〕64号)、《阜阳市政府采购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阜政发〔2005〕4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阜阳市智慧城市重点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重点项目”),是指《阜阳市国家智慧城市创建任务书》中确定的项目,以及列入阜阳市智慧城市重点建设项目计划的项目;智慧城市重点建设项目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政府批准设立、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我市智慧城市重点项目建设的资金。

第三条

重点项目建设必须遵循“需求导向、重点突破、统一规划、分步实施、资源共享、厉行节约、创新合作、务求实效”的建设方针,坚持“安全、适用、集中、共享、节约”的建设原则。

第二章 重点项目管理

第四条

重点项目的管理工作,在市创建国家智慧城市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市创建国家智慧城市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智慧办”)负责。

第五条

重点项目申报

(一)市智慧办根据智慧城市规划纲要,明确申报重点、申报资格等条件要求,下发申报通知。

(二)承担单位制定重点项目建设可行性方案、推进方案和投融资方案。

(三)承担单位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初审后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上报市智慧办。市直部门承担的重点项目,直接上报市智慧办。

第六条

重点项目确定

(一)市智慧办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组织相关人员或相关领域专家对方案进行评审、论证。

(二)通过评审的重点项目,由市智慧办形成意见,报市创建国家智慧城市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立项,经市政府批准后,纳入全市建设计划,由市智慧办下达项目计划任务书。第七条

重点项目达到政府采购限额的,应按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履行招投标程序。重点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填制政府采购计划汇总表和预算单位具体采购需求表,经市智慧办审核确认后,转市招投标监管局进行政府采购。

重点项目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建设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和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方式实施,并在合同中明确工程验收和款项支付的相关条款。

第八条

重点项目在实施过程中,承担单位应当建立完整的项目实施资料,按月填报《智慧城市重点项目进度表》,并在次月初的5个工作日内报市智慧办。

第九条

市智慧办对重点项目的实施进行监督和检查。重点项目建设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向市智慧办申请验收,提交验收申请报告书,并附项目财务决算报告、安全测评与评估报告、应用软件测试报告、项目建设总结报告等,由市智慧办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

第三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十条

专项资金使用应符合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遵循基础优先、服务民生、应用引领、资源共享、讲求效益的原则,用于重点项目建设和日常运行维护。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由市政府统一预算安排。市智慧办负责提出专项资金的统筹规划、列支项目、资金安排意见和项目进度资金安排意见。市财政局负责审核项目资金使用计划以及预算下达,并对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重点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根据重点项目进展情况,结合实际需要,履行申报程序,当年将下一重点项目资金需求及进度安排报送市智慧办、市财政局。

市智慧办会同市财政局对下一重点项目资金计划进行评审论证,提出审核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下达《阜阳市智慧城市重点项目专项资金安排计划》。

第十三条

重点项目建设完成,经市智慧办组织验收签字确认后,由市财政局拨付资金。未通过验收的,不予拨付项目资金。根据重点项目承担单位的申请,市智慧办可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阶段性验收。验收合格的,按上述规定拨付资金。

第十四条

重点项目各承担单位按季度向市财政局和市智慧办报送重点项目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年底向市财政局报送重点项目预算执行情况。

第四章 资产管理

第十五条

智慧城市财政资金建设项目形成的所有资产,均属于国有资产。

第十六条

重点项目的资产分别由各承担单位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重点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规章制度,建立健全资产台账,负责资产的使用与维护,定期开展财产清查,及时做好原始记录,严格资产账务处理,做到账实相符,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

第五章 监督考核

第十七条

市智慧办应当及时掌握各重点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并对重点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和监督。

市财政局应当对重点项目专项资金的拨付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必须按照批准的重点项目计划确定的建设内容实施,不得挪做他用和任意扩大开支范围。执行过程中,重点项目如有变更或资金使用发生变化超出批准范围10%的,应重新履行批准手续。

各县市区、市直有关单位应按照有关智慧城市建设的要求落实配套资金。第十九条

对于违反规定,虚报冒领、截留、挪用专项资金或其他违规行为,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的安排、拨付、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和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智慧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

第三篇:上海市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智慧城市建设项目)

政策名称

上海市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智慧城市建设项目)

一、政策依据

《上海市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经信法〔2013〕879号)

二、支持方式/支持标准

支持方式;采用无偿资助的方式,对优化信息化发展环境等的项目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

支持标准:

(一)专项资金的资助额度一般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20%,每个项目的资助金额一般不超过200万元。

(二)重点支持项目的资助额度一般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40%,每个项目的资助金额一般不超过500万元。

(三)公共性、基础性、公益性的项目,可由专项资金给予全额资助。

(四)对政府购买服务的项目,资助额度一般按照合同金额确定;符合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

支持范围:具体范围参见当年《上海市智慧城市建设项目指南》。

三、申请条件

(一)项目申报单位必须是在本市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无不良信用记录的单位。

(二)项目申报单位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信用良好,具有承担项目建设的相应能力。

(三)除优化信息化发展环境类项目外,其他项目申报单位须为项目的建设者及产权拥有者。

(四)优化信息化发展环境类项目执行期一般在一年内(最迟不超过2015年12月31日),其他项目执行期一般在两年内(最迟不超过2016年12月31日),原则上不支持已完成建设的项目。(五)

同一项目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市财政性资金支持的,不再予以支持。

(六)除优化信息化发展环境类项目外,同一单位原则上只能申报一个项目。

四、申请流程/申请途径

本次项目申报采用网上申报和书面申报并行的方式。

(一)网上申报:申报单位需登陆市经济信息化委专项资金项目管理与服务平台(http://zxzj.sheitc.gov.cn)进行在线填报并按要求提交电子材料。

(二)书面申报:申报单位完成网上填报后,需在线打印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书,签字盖章后连同其他相关纸质材料于指定时间内报送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纸质申报材料需现场提交,不接受快递、邮寄等方式。提交地点为世博村路300号5号楼综合办事大厅14号窗口。

五、提交材料

(一)优化信息化发展环境类项目

1.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书(网上填报,在线打印);

2.法人证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纸质材料可提供复印件);

3.科研成果证明文件;

4.项目申报材料及其附属文件真实性承诺书(参见附件2)。

(二)其他项目

1.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书(网上填报,在线打印);

2.项目建设方案(编制大纲详见附件3);

3.法人证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纸质材料可提供复印件);

4.项目申报材料及其附属文件真实性承诺书;

5.其他可以说明项目情况的相关材料。6.非财政全额拨款的申报单位需提交上一的审计报告(含附注及经审计的会计报表)及最近一期的会计报表;企业作为申报单位时,还须提交公司章程及上一营业税(或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完税证明或全年税单(纸质材料可提供复印件)。

(三)申报材料要求:

1.在线提交的电子材料须为PDF格式,单个文件不超过5M,可提交多个文件。

2.纸质申报材料一份,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并由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代表签名,采用A4纸双面打印,以普通纸质材料作为封面,并采用普通胶粘装订方式于左侧装订成册。(申报材料不予退还)

3.纸质申报材料须签章齐全并与网上提交的电子申报材料内容一致。

第四篇: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

关于*********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为加强专项资金管理,确保专项资金安全、合理、高效使用,根据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特制订本办法。

1,必须做到专款专用、安全、有效,严禁挤占、挪用、浪费、滞纳。

2,资金必须由专人负责、专账管理,按规定和批复的资金用途使用资金。

3,要规范进行账务处理。记账凭证所附原始凭证应完整,使用正规发票,签字手续要完备;严禁白条入账;严禁大额现金支付工程等款项。

4,按相关会计制度规范使用会计科目。如收到财政部拨付资金时:借计“银行存款”,贷记“专项应付款”等科目;支出资金时,按资金用途进行,如有工程支出应设置“在建工程”和相关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5,申请拨付专项资金时,应向财政部门报送拨付资金申请、用途。

6,建设的基建项目应在竣工后三个月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工作,并经财政局认可的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审核。

7,财政部门将按规定对项目执行情况、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稽核、绩效评价。

*********

****年**月**日

第五篇: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重庆北泉温泉开发有限公司专项资金管

理办法

为合理、有效、规范使用专项资金,完善专项资金管理流程,确保财政性资金的安全合理使用,根据国家专项资金管理有关制度及公司相关资金管理办法,特制定本规定,请各部门遵照执行。

一、专项资金的概念:

专项资金指公司从特定资金来源形成的,或向国家、省、市相关职能管理部门进行具有特定用途的专项申请,获得批复或批准,并划拨到公司账户的资金。

二、专项资金的类别:

专用基金、专项拨款、专项资金和专项借款。

三、专项资金的管理要求:

1、各项专项资金的形成、建立、提取、使用都必须符合国家及相关直属部门管理规定。

2、对各种专项资金要单独核算,划清与生产经营资金开支的界限,不得互相占用。

3、建立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责任制,明确专项资金的管理部门,提高使用效率。

4、在资金使用上,要坚持专款专用,量入为出的原则,使各项专用资金正确使用并达到预期目的。

5、建立好专项资金使用台账,加强专项资金的财务管理及使用

监督管理。

四、专项资金各管理部门职责:

1、财务处负责专项资金的银行开户、划拨、审核、支付,资金预算、决算的编制,负责专项资金使用的审批、监督与审查,以及各项专用资金的汇总与分析。

2、项目申请单位:根据项目归口部门,负责各个专项资金项目可行性论证与可研的编制,负责专项资金项目备案、申请及报批工作,负责专项资金对应项目评价、验收与对外对上汇报工作,负责对项目承担单位专项资金的申请进行指导,提供技术支持等。

3、项目承担单位:

负责本部门专项资金项目的前期组织、项目试验、生产运营及相关管理工作,负责资金使用台账的建立及情况说明,进行资金使用各阶段的小结及统计,负责项目运行各阶段的总结及数据统计工作,做好项目验收准备工作。

4、其他各相关部门:

根据归口及部门职责,负责专项资金项目运行各过程中的配合工作,包括项目委托外协、项目材料采购、证照申办、运营管理等。

五、专项资金的管理流程:

1、论证:密切关注相关国家规定及相关行业信息,对符合国家、省、市有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项目,由项目申请单位牵头,组织相关技术经济部门、实施单位等进行项目筛选及论证,就符合条件的项目组织材料及项目可研报告。

2、申请/报批:由项目申请单位会同相关部门组织申报材料,形成专项资金申请报告,报送相关归口管理部门,并就项目进展进行全程联系及跟踪,定时向公司汇报进展,对获批项目及时移交公司财务及项目执行单位。

3、划拨/审批:财务处在接到相关批复文件后,负责向专项资金划拨部门提供企业专项资金指定帐户,并及时到各级财政部门跟踪专项资金到位情况,完善相关划拨手续。按照专项资金申报项目,由专项资金项目使用部门按公司资金管理规定程序进行资金申请,投入项目运营。

4、使用:专项资金使用严格按项目资金申报计划执行,公司自有资金同步配套,按比例使用,不得优先使用专项资金。财务处负责专项资金的管理,指定专人建立台账,并跟踪、监控专项资金的全程使用,定期进行资金使用的汇总、分析。专项资金项目工程(或试验)完毕及时按规定办理工程决算与财务结算,保证专项资金的使用安全、完整。

5、监督:公司专项资金的使用与管理部门均为专项资金的监督部门,有权及有责任对专项资金的审批与使用进行监督。同时公司审计处定期、不定期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抽查或全面检查,并就具体情况向公司报告。对检查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归类,提出整改、完善意见,保证专项资金的使用到位、合理。

6、验收:专项资金项目要按申请计划推进,按时完成建设(或试验)任务,达到申请报告中预期的各项经济技术指标,同时由项目

申请单位会同项目承担单位、财务处及其他相关部门,开展项目竣工(结体)验收工作,对项目进行专项评价,并组织开展工程结算与财务结算相关工作。按期准备好专项资金使用全程项目进展、资金使用、项目验收、项目评价材料,接受专项资金的审批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等的检查,保证资金专款专用,维护公司形象与利益。

六、本管理办法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

重庆北泉温泉开发有限公司

二〇〇九年一月八日

智慧城市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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