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厂办大集体破产职工社保该咋处理
厂办大集体破产职工社保该咋处理
问:辽宁鞍山市王乐乐
我父亲所在的厂办大集体准备破产,请问他的社保该如何处理?国家有规定没?
答:
文件规定:“厂办大集体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要按规定接续各项社会保险关系,符合条件的,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对于已按统一政策参加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厂办大集体职工,要结合本地实际,采取补缴、核销等多种措施,妥善解决他们的养老保障问题。其中,依法实施关闭、破产的厂办大集体确实无法通过资产变现补缴的基本养老保险欠费,除企业缴费中应划入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部分外,持依法关闭、破产手续报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后,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核销,或采取其他办法妥善解决。要严格掌握核销的范围、界定条件及核销程序,确保基金安全和应收尽收,并妥善解决弥补资金来源问题。对于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厂办大集体职工和退休人员,要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0〕107号)精神,结合当地实际,及时将他们纳入基本养老保障范围。”
“对于厂办大集体职工的医疗保障问题,要通过促进其实现再就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灵活就业等形式再就业的,可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确有困难的,可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人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人社厅发〔2013〕35号)
第二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厂办大集体改革方案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厂办大集体改革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18号),现制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厂办大集体改革方案。
一、总体目标
从2012年开始用3、4年的时间,通过制度创新、体制创新和机制创新,使厂办大集体与主办国有企业彻底分离,成为产权清晰、面向市场、自负盈亏的独立法人实体和市场主体;职工得到妥善安置,职工合法权益得到切实维护。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从实际出发,着力化解主要矛盾,解决重点问题;坚持分类指导,通过多种途径安置职工,处理好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关系;坚持统筹兼顾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由厂办大集体、主办国有企业、地方财政和中央财政共同分担改革成本。
三、改革范围
由原国有企业批准并资助兴办的占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劳动部门下达的大集体招工指标的劳动服务公司和其他形式在工商登记注册,以安置回城知识青年和国有企业职工子女就业为目的,并依附于主办国有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向主办国有企业提供配套产品或劳务服务的集体所有制企业(以下简称厂办大集体)。这次参加改革的职工是厂办大集体在册并且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
四、改革方式
对能够重组改制的厂办大集体,可按照公司法和原国家经贸委等八部委《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通过合资、合作、出售等多种方式,改制为产权清晰、面向市场、自负盈亏的独立法人实体。
对不具备重组改制条件或亏损严重、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厂办大集体,可实施关闭或依法破产。
五、改革措施
(一)有关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理
1.厂办大集体长期使用的主办国有企业的固定资产,可无偿划拨给厂办大集体,可以用于安置职工。对厂办大集体改制过程中发生的资产置换以及土地、房产、车辆过户等各项税费,按国家和自治区现行有关税收规定办理。
2.厂办大集体使用的主办国有企业的行政划拨土地,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将原土地使用权与主办国有企业分割后确定给厂办大集体以划拨方式使用。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条件的,应依法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土地出让收益可用于安置职工。
3.厂办大集体与主办国有企业之间在规定的时间内发生的债权、债务可进行轧差处理。轧差后主办国有企业欠厂办大集体的债务,由主办国有企业予以偿还;轧差后厂办大集体欠主办国有企业的债务,在厂办大集体净资产不足以安置职工时,由主办国有企业予以豁免,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冲减国有权益。
4.厂办大集体拖欠职工的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债务,要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依法认定,制订债务清偿计划,通过资产变现等方式积极筹集资金偿还。拖欠的金融债务,要明确债权债务关系,落实清偿责任,不得以改制为名逃废债务。
(二)职工安置和劳动关系处理
1.厂办大集体改制、关闭或破产的,应依法妥善处理与在职集体职工的劳动关系。与在职集体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2.对在主办国有企业工作10年以上、已经与主办国有企业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厂办大集体在职集体职工,主办国有企业要与其进行协商,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关系,或按照厂办大集体在职集体职工的安置政策予以安置。
3.对在厂办大集体工作或服务的主办国有企业职工,已与厂办大集体签订劳动合同的,可按照厂办大集体在职集体职工安置政策予以安置;未与厂办大集体签订劳动合同的,由主办国有企业妥善安置。
4.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5年)或工作年限已满30年、再就业有困难的厂办大集体在职集体职工,可实行企业内部退养,发放基本生活费,并按规定继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达到退休年龄时正式办理退休手续。具体办法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制定统一的指导意见。
5.对再就业有困难且接近内部退养年龄的厂办大集体在职集体职工,在解除劳动关系时,经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签订社会保险缴费协议,由企业为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代替支付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缴费方式、缴费期限及具体人员范围等由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制定统一的指导意见。
6.厂办大集体可用净资产支付解除在职集体职工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拖欠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用。净资产如有剩余,剩余部分作为主办国有企业持有改制企业的股权,也可向改制企业的员工或外部投资者转让,转让收益归主办国有企业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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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厂办大集体净资产不足以支付解除在职集体职工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拖欠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用的,差额部分所需资金由主办国有企业、地方财政和中央财政补足。其中,对地方国有企业兴办的厂办大集体,中央财政补助50%,主办企业补助50%,主办企业为困难企业或者已关闭破产,同级财政补助50%;对中央下放地方的煤炭、有色、军工等企业兴办的厂办大集体,中央财政补助100%。具体补助办法由财政部门制定。
8.对厂办大集体改革进度快、实施效果好的城市,中央财政将按照“奖补结合”的原则,提高对地方国有企业兴办的厂办大集体的补助比例。2012年底前完成改革的,中央财政补助70%;2013年底前完成改革的,中央财政补助60%;2014年及以后完成改革的不予奖励。
(三)社会保障政策
1.厂办大集体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就业扶持政策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按规定接续各项社会保险关系,符合条件的,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2.厂办大集体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前,欠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应足额补缴。个人欠缴部分由个人补齐;企业欠缴部分,经有关部门认定后,可制定补缴计划,分期补缴,但企业缴费划入职工个人账户部分和职工个人缴费部分应一次性补齐。关闭、破产的厂办大集体确实无法通过资产变现补缴的基本养老保险欠费,除企业缴费中应划入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部分外,可按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后核销。
3.厂办大集体职工按国家、自治区现行法律、法规、政策参加社会保险。
4.厂办大集体的困难职工,凡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应按规定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切实做到应保尽保。
(四)退休人员管理
1.厂办大集体退休人员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暂行办法》(新党办〔2003〕20号)实行社会化管理,实行关闭破产的厂办大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移交居住地社区管理;实行改制的厂办大集体退休人员委托改制后的企业管理,主办国有企业监督资金的使用。
2.厂办大集体退休人员余命年所需费用在厂办大集体改革时从净资产中剥离预留,净资产不足时由主办国有企业和地方同级财政共同负担。
3.凡企业将退休人员全部移交社区管理服务的,企业现有的用于退休人员活动的场所、设施移交给社区。无活动场地的,应按退休人员活动场所的标准给予经济补偿,所需费用按照前款规定处理。
六、改革程序
(一)制定企业改革方案
主办国有企业与厂办大集体共同组织开展企业性质界定、职工身份确认、资产清查、审计评估等各项工作,制订企业改革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并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各有关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和企业主管部门均要制订所属范围内企业的改革总体规划,明确改革方式、改革措施和改革时限等。
(二)审批企业改革方案
厂办大集体改革方案按照规定的程序向审批部门报批。各部门要重点审查企业改革方式、集体职工劳动关系转换、职工安置方案、企业资产处置、债权债务处理、改革成本测算以及改革资金筹措等情况。自治区区属企业厂办大集体的改革方案,由企业主管部门报自治区厂办大集体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各地州市属企业厂办大集体改革方案,报州市人民政府和行政公署审批。
(三)做好企业改革方案具体实施工作在企业改革方案审批后,要重点做好三项具体工作。一是厂办大集体职工的安置工作。按有关规定发放经济补偿金,做好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职工再就业工作,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二是企业资产(股权)处置工作。根据确定的改革方式,按照法定程序和相关规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好资产、股权处置工作。三是发挥党团和工会组织思想政治工作优势,做好政策解释和宣传工作。各企业要制定稳定工作预案,由主要领导负责,积极做好职工稳定工作,妥善处理群体性事件和涉及社会稳定的重大问题。
七、工作分工
自治区成立厂办大集体改革领导小组(名单附后),统一组织领导自治区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分工协作,各负其责。
(一)自治区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指导、组织和协调工作。
(二)国有资产监管部门负责对本级厂办大集体企业资产评估与资产损失的认定和处置,其中涉及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评估,经具备土地估价资格的中介机构评估后,由本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备案意见。
(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制定改革方案中职工安置、劳动关系处理和社会保障等有关具体政策,包括职工安置方案审核、职工身份认定、经济补偿金额审核确认、各种保险关系接续、欠缴社会保险费用审核确认以及其他需审核认定的工作。
(四)财政部门负责制定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并负责厂办大集体职工经济补偿金财政补助资金的申请、审核、拨付工作。
(五)国税、地税部门应大力支持厂办大集体改革,积极落实国家和自治区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及时按照税收政策办理厂办大集体改革相关涉税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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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自治区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困难企业标准,企业主管部门进行认定。
(七)由厂办大集体所在地县级以上规划主管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对厂办大集体企业改革涉及的用地性质及规划调整、土地资产转让分别提出处理意见。
(八)企业主管部门或主办企业分别负责,对实施改革且生产经营正常的厂办大集体企业法定代表人和有关财务状况进行审计。
(九)工会组织负责指导企业工会,完善厂办大集体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协助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针对部分企业职代会不健全或无法召开的问题,研究制订具体操作方式,并予以确认。
(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向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提供厂办大集体企业在工商部门的档案资料,并在厂办大集体改革方案审批后,依据企业申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企业登记注册手续。
(十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厂办大集体改革后,及时给予接收厂办大集体职工的组织关系、社会保险、档案管理等各类关系,统一归口管理。
八、其他
(一)各有关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和区属国有企业主管部门也要建立相应的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组织领导机构。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规范改革行为,防止国有资产和集体资产流失。
(二)厂办大集体改革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认真履行企业改革的各项工作程序,做细做实企业性质界定、职工身份确认、资产清查、审计评估等各项工作。要通畅各种职工诉求表达渠道,充分听取职工和工会意见,不断完善企业改革方案。企业资产、负债等主要财务指标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结果,要向广大职工公开,接受职工民主监督。严格审批制度,凡未按程序批准或决定的,一律不得实施改革。
(三)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工作难度大,各有关地区、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有关负责同志牵头的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明确职责分工,周密安排,积极配合,在确保稳定的前提下,积极稳妥地完成改革工作。
附件:1.自治区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2.自治区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规则
附件1:
自治区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库热西·买合苏提(自治区党委常委、自治区副主席)
副组长:张继勋(自治区国资委党委副书记、主任)
许 斌(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成 员:张胜迪(自治区国资委党委书记、副主任)
周 超(自治区经信委党组副书记、副主任)
陈国庆(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副厅长)
卫 明(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副厅长)
牛立新(自治区财政厅总经济师)
韩 成(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党组成员、外国专家局局长)
李 刚(自治区工商局副局长)
李振宇(自治区国税局副局长)
方章荣(自治区地税局总会计师)
靳全胜(自治区总工会副主席)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国资委,办公室主任张胜迪(兼),成员由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相关处室的负责同志组成。
附件:2 自治区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自治区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各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确保改革工作顺利进行,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自治区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是自治区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在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 办公室由自治区国资委、经信委、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总工会等部门组成。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国资委,具体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的组织和协调。第四条办公室组成单位和人员依照本规则,按照成员单位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开展工作。
第二章 办公室职责及人员组成
第五条 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具体负责自治区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指导、组织和协调工作。
(二)审核批准自治区区属企业厂办大集体改革方案。
(三)负责筹备、组织领导小组会议,起草领导小组会议纪要。
(四)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六条 办公室设主任一名,办公室成员由成员单位有关处室负责人组成。
第七条 办公室实行主任负责制。
第八条 办公室主任召集或主持办公室全体会议。
第九条 办公室成员根据本部门的工作职责,做好办公室工作。
第三章 会议制度
第十条 办公室实行全体成员会议制度,负责审查自治区区属厂办大集体改革方案,研究解决方案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具体问题。根据会议需要,可以邀请企业主管部门和有关企业参加。
第十一条 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定期、不定期召开会议。应提前五日将需要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及相关材料以书面形式送办公室成员。
第十二条 办公室成员因故不能参加办公室会议的,应委托相关人员代为参加,并对会议研究的议题提出书面意见。
第十三条 办公室会议决定事项形成会议纪要,由办公室主任签发。
第四章 公文审批、引发及归档
第十四条 办公室公文种类包括:请示、报告、通知、通告、通报、函、会议纪要七种。
第十五条 办公室发文编号、用印和归档由自治区国资委负责。
第十六条 以办公室名义发文,由领导小组副组长或办公室主任签发。
第十七条 办公室来文登记、收发、传递、督办和归档由自治区国资委负责。
第五章 印章管理和使用
第十八条 办公室印章由自治区国资委负责保管和使用。
第十九条 印章的日常使用建立严格的用印登记审批制度。使用办公室印章需要领导小组副组长或办公室主任签批。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执行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篇:厂办大集体改革问答
厂办大集体改革问答
一、什么是厂办大集体?
二十世纪七八十年代,为安置回城知识青年和国有企业职工子女,由国有企业批准并资助兴办,以劳动服务公司或其他形式进行工商登记注册的集体所有制企业。
二、厂办大集体的产生及发展现状
它的产生是由于当时大批回城知识青年和国有企业职工子女需要安置就业。它脱胎于国有企业,定位于附属安置性质,主要领导干部大多由主办国企委派,组织形式、管理模式和分配方式基本与国有企业相同。
发展现状:企业普遍规模较小、冗员多、产权不清、机制不活、管理不善、市场竞争力弱,大量企业停产,职工长期下岗。
三、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提出
在国家实施东北等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后,东北三省国有企业进行了改革,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国有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化,厂办大集体又成为制约国有企业深化改革、持续发展和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为进一步减轻国有企业负担,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国家决定在东北地区先行选择部分城市和中央企业进行试点,妥善解决厂办大集体问题。
四、厂办大集体改革依据的主要文件
1、《国务院关于同意东北地区厂办大集体改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批复》(国函[2005]88号)
2、《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
3、《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
4、《国务院关于在国有中小企业和集体企业改制过程中加强金融债权管理的通知》(国发明电[1998]
4号)
5、《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1991年9月9日国务院令第88号)
6、《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
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
8、《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号)
9、《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认定工作规则》(国资评价[2003]72号)
1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4号)
11、《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
五、厂办大集体改革的总体目标
通过制度创新、体制创新和机制创新,使厂办大集体与主办国有企业彻底分离,成为产权清晰、自负盈亏的法人实体和市场主体,切实减轻主办国有企业负担,为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创造条件。
六、厂办大集体改革遵循的基本原则
坚持从厂办大集体实际出发,着力解决当前存在的主要矛盾和重点问题,不纠缠历史旧账;坚持分类指导,用改革的办法,充分借鉴国有企业改革政策,通过重组改制等多种途径分类解决职工安置等问题;坚持统筹兼顾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由企业、地方财政和中央财政共同分担改革成本。
七、厂办大集体的改革方式
对能够重组改制的厂办大集体,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原国家经贸委等八部委《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采取多种方式,重组改制为产权清晰、面向市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法人实体。
对不具备重组改制条件或亏损严重、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厂办大集体,可实施关闭或依法破产。
八、厂办大集体改革涉及的固定资产如何处理
厂办大集体企业长期使用主办企业的固定资产,可实行无偿划拨,用于厂办大集体企业安置职工所需的费用。
九、厂办大集体与主办国有企业之间的债权债务如何处理
厂办大集体企业与主办企业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进行轧差处理。轧差后主办企业拖欠厂办大集体的债务,由主办企业予以偿还;轧差后厂办大集体拖欠主办企业的债务,在厂办大集体净资产不足以安置职工时,由主办企业予以豁免,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冲减国有权益。
十、申请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的审批程序
1、界定改革范围。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向市厂办大集体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企业改革申请,进行范围界定。
2、资产评估。在企业主管部门和主办企业组织进行资产清查的基础上,由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经同级国资监管部门核准后生效。
3、企业改制或清算方案制定、审批。中央企业厂办大集体改制或清算方案,由主办国有企业会同厂办大集体制定,报主办国有企业主管部门或上一级集团总公司审批。省属企业厂办大集体的改制或清算方案,由主办国有企业会同厂办大集体制定,报企业主管部门审批。地方厂办大集体的改制或清算方案,区、县(市)属的由主办国有企业会同厂办大集体制定,报区、县(市)政府审批;市属的由主办国有企业会同厂办大集体制定,报主管部门审批。
4、召开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厂办大集体的改制,须将企业改制或清算方案、职工安置方案、企业内部债务处理方案和处理协议以及涉及企业资产处置等事项提交厂办大集体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并形成决议。对于厂办大集体企业召开职代会或职工大会,由主办企业主管部门工会负责监督指导。
5、进行职工身份认定和改革方案备案审核。改革企业经主管部门将职工档案和改革方案上报市人社局,由人社局负责对职工安置方案进行审核、对职工身份进行认定、对经济补偿金总额进行审核确认。
6、规范处置企业资产。经批准改制的企业,涉及企业资产转让的要进入产权交易中心挂牌交易。应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转让。涉及土地交易的按有
关规定执行。产权交易的全部要件副本或复印件由改制企业转交主管部门存档备查。
7、拨付财政补助资金。根据劳动保障部门审核、确认厂办大集体企业职工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标准和额度,由市财政局审核财政补助资金。按照“专账管理、总额控制、分批下拨、据实结算”的办法,在企业自身承担部分落实的情况下,按核定的各财政级次承担的财政补助资金比例、数额进行拨付、管理和监督。
第四篇:如何确保厂办大集体改革取得成功
如何确保厂办大集体改革取得成功?
――中电瑞华咨询公司的专家观点和咨询服务介绍2011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18号文”),明确要求用3-5年的时间,使厂办大集体与主办国有企业彻底分离,成为产权清晰、面向市场、自负盈亏的独立法人实体和市场主体。作为一个特殊的企业群体,厂办大集体普遍存在产权归属不清、管理机制不活、职工收入偏低、严重依赖主办企业、市场竞争力弱等突出问题,亟须推进系统的体制、机制变革。随着国家出台改革支持力度很大的18号文(如:该政策文件明确,厂办大集体净资产不足以安置职工的,中央财政补贴比例最高达100%;厂办大集体长期使用的主办国有企业的固定资产,可无偿划拨给厂办大集体,也可用于安置职工。),改革资金缺口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厂办大集体迎来了很好的改革时机。
厂办大集体改革是一项兼具政策性、复杂性和敏感性的系统性工程,如果缺乏周密的策划、创新的思路、稳妥的实施,将很难取得理想的效果,甚至可能留下改革后遗症。针对改革涉及的诸多方面关键性问题,中电瑞华咨询公司结合自身的专业优势和丰富经验,全新开发出独到、系统的咨询体系,能够确保改革取得真正的成功。如果您对如何推进改革有疑问,请与我们联系0531-89169793。
★七大关键性问题的解决思路
基于多年从事企业改制重组咨询的成功经验,中电瑞华咨询公司梳理出厂办大集体改革的七大关键性问题,并设计了系统性的解决思路:(说明:以下思路不适用于准备实施清算关闭或依法破产的厂办大集体)
1、改革的理念定位。主持改制的团队应该出以公心,要把企业的长远发展和职工的切身利益放到首要位置予以考虑,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企业重组、改制的政策法规,真正做到依法合规操作,不留改革后遗症。核心经营团队、技术和管理骨干是企业未来发展的动力源泉。通过改制,应建立企业与关键岗位人员之间紧密的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产权架构,解决对人力资本的激励和约束问题。
类似于国企改制,厂办大集体改制工作的“可逆成本”很高,一旦改制方案付之实施,再想逆转或调整,都是非常困难的。因此,厂办大集体有必要选择与专业的改制咨询公司合作,借鉴成功的改革经验,既要为改制后企业建立一个长期发展的体制、机制平台,又要推动职工观念的转变与企业战略转型。
2、改制模式的选取。改制模式一般包括整体改制、分立改制、分拆改制、联合改制等。为了彻底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整合有效资源提升整体竞争力,大多数厂办大集体适宜采取整体改制或分立改制模式。另外,改制要改彻底,务必实行“双置换”(即:集体产权置换,职工身份置换),彻底解决产权归属不清、职工身份置换等根本性问题,以避免改革走“回头路”。
3、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妥善解决涉及群体性利益的历史遗留问题是改制顺利推进的前提。改制工作启动后,企业应组织全面的隐患排查工作,逐一做好应对预案;改制方案的设计,应综合平衡主业身份职工、大集体职工、内退职工、退出领导岗位的干部、临时用工等不同群体的合理利益诉求,减少改制实施工作的阻力。
4、股权结构设计与职工股权管理。改制后企业的股权结构设计,是关系改制能否取得良好成效的关键环节之一。一方面,大多数厂办大集体适宜实施职工持股,但绝对不可为了回避分歧和矛盾,搞大锅饭式的全员平均持股,而应建立向核心管理和技术骨干倾斜、相对集中的职工持股结构;另一方面,在客观条件具备时,可引入具有较强互补性、市场或管理资源丰富、真正关注公司长远利益的战略投资者,从而建立多元化的股权结构,促
进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
在企业内部利益关系复杂、职工股权分配存在较大争议时,可考虑建立一套涵盖历史贡献、岗位职责、技术含量、未来贡献等纬度的评价指标体系,对现有人员进行定性与定量的评价,并将评分结果与持股人员的范围界定、数量确定等问题挂钩。另外,对于职工股权的代持、转让、变更、分红、继承等问题都应给出系统性的操作方案,并建立职工股权的流动机制和激励机制,以真正发挥职工持股这一个重要制度资源应有的激励约束作用。
5、平稳有序推进改革,依法妥善安置职工。为了赢得绝大多数职工的支持,确保改革过程平稳有序,可综合实施以下系统性举措:
(1)积极争取当地政府及主办单位对改制的支持,成立由各方有关负责人组成的“改制工作协调领导小组”,下设若干个工作小组,分别负责改制宣传动员、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置、职工安置、处置突发事件及维护稳定等事项。
(2)系统筹划面向广大职工的宣传引导工作(如:培训改制宣传队伍;适时召开改制动员会、方案宣讲会;印发《改制方案问答》等宣传资料;建立职工思想动态定期报告制度;印发《改制焦点解答》,全面解答职工普遍关心的共性问题;点对点解答职工的个性化问题等),全方位宣传改制目的意义、改制方案、发展前景等,营造理解改制、支持改制、参与改制的良好氛围。
(3)严格执行表决和审批程序,并以公开、透明的操作方式消除可能的质疑。按照国家关于企业改制的政策规定,《改制实施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均应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上述方案经职代会审议通过后,上报改制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审批,得到书面批复后方可启动改制实施工作。为确保职工代表的广泛性和代表性,改制企业可增补内退职工代表、退二线职工代表进入职代会;为确保职代会审议过程的公正性,改制企业还可聘请公证机构全程监督职代会会议。
(4)创造性地开展职工安置工作,力争实现多方共赢的理想局面。第一,结合不同职工群体的差异化利益诉求,创新设计多个可选的安置方式;第二,通过改制后企业的组织结构优化,为骨干员工搭建广阔的事业发展平台和良好的事业预期,防止骨干员工流失;第三,通过股权激励等中长期激励办法,解决对人力资本的激励和约束问题,提升企业凝聚力;第四,在国家法规政策框架下,尽量为职工争取较高的安置标准(如:经济补偿金、内退职工的生活费、社保费补缴等);第五,在客观条件具备时,选择发展性减员(即:通过企业发展来增加工作岗位,逐步消化富余人员),而不是简单的减人增效。
6、建立健全改制后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是股份制公司获得可持续发展的前提条件之一。只有建立现代意义上的、适应内外部环境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才能有效降低经营风险、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法人治理结构的构建主要涉及:明确三会(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的职责、权限以及议事规则,并从组织上予以保证;建立健全董事会与管理层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构建规范的授权、沟通、考核和激励机制。
7、新型战略合作关系的构建与企业战略规划。主办企业与改制企业构建新型战略合作关系,是改制成功的重要保障。长期以来,厂办大集体与主办企业一直存在业务、人员上的双关联,保持互利互惠的业务合作关系对双方都有利,也是主办企业应承担的责任。改制企业应积极争取与主办企业签署《战略合作协议》,建立起市场化原则指导下的新型战略合作关系,主办企业在市场、资源、技术、人才等方面继续大力支持改制企业发展。在稳步推进企业改制的同时,有必要同步开展前瞻性的企业战略规划工作,制定产业发展战略以及配套的行动方案,明确近期发展目标,增强职工对企业改制后持续发展的信心。(注:最优改革实施方案的出台,不是闭门造车或者复制成功咨询案例的结果,而是需要经过现场调研、职工访谈、方案设计、方案论证等规范流程,在对企业现状和关键性问题有深入把握的基础上进行设计。因此,上述建议性的思路可能并不完全适用于所有厂办大集体,在具体的改制实践中,需要基于调研分析报告进行必要的修改、补充和完善。)
第五篇:厂办大集体改革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厂办大集体改革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一汽实业校办企业公司于2009年9月21日,在本单位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应到人数人,实到人数人,人数和资格符合有关规定。大会审议了《一汽实业校办公司厂办大集体改革实施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经全体职工代表充分酝酿,投票表决,通过了《一汽实业校办公司厂办大集体改革实施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其中同意票张,不同意票张,弃权票张。通过率达到%,会议有效,职工身份转换日截止到2009年9月21日。
改制企业工会主席:(签字)
总公司参加会议人员:(签字
改制企业领导:(签字)
监票小组成员:(签字)
本次职代会召开程序合法,表决情况真实,符合法律规定。
实业总公司工会主席:(签字)
一汽实业校办企业公司:(章)
2009年9月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