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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案例五 人身保险合同中的受益人认定
编辑:梦回江南 识别码:20-261461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3-31 03:30:43 来源:网络

第一篇:保险案例五 人身保险合同中的受益人认定

保险案例

(五)人身保险合同中的受益人认定

一、被保险人前后有两个妻子的受益人身份认定案

(一)案情介绍

1998年5月,赵大大为自己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终身寿险,保险金额为20万元。在填写投保险单时,作为被保险人的赵大大在投保险单上的受益人一栏内只填写了“妻子”两个字。2000年6月,赵大大回家乡探亲途中遇车祸死亡。保险事故发生后,由谁来领取20万元保险金在被保险人的两个“妻子”之间产生争执。

被保险人赵大大怎么会有两个妻子?保险公司的理赔人员通过了解方知原委:原来,1998年5月赵大大在向保险公司投保时,其妻为崔翠翠;一年以后赵与崔离婚,2000年春节,赵大大又与蔡彩彩结为夫妻。

正是由于被保险人赵大大在投保险单上的受益人栏内只注明“妻子”,而未具体写上名字,故而他的两个“妻子”崔翠翠和蔡彩彩各持己见,认为自己才是有权提出申领保险金请求的那个“妻子”:崔翠翠的理由是,在前夫赵大大投保时,她与赵大大还未离婚,夫妻关系并未解除,投保险单上的“妻子”当然指的是她;而蔡彩彩对此反驳说,赵大大死亡时,“妻子”已不再是崔翠翠,她才是赵大大名正言顺的妻子。不仅如此,蔡彩彩在提出索赔时还向保险公司提供了被保险人赵大大生前交给她的保险单正本和其他有关材料。

保险公司的理赔人员面对被保险人两个“妻子”各自以受益人身份提出领取保险金的申请挠起了头皮:该付给谁呢?

(二)问题思考

1.人身保险合同中的受益人应具备哪些要件?什么人可以成为受益人?受益人具有什么样的法律地位? 2.受益人有哪几种类型?不同类型受益人的受益权各有什么特点? 3.受益人的确定方式有哪些?为了避免在合同的受益人问题上产生争议,确定受益人晌·应当遵循哪些基本原则? 4.你认为,本案的被保险人赵大大前后的两个“妻子”中,究竟谁才应该是他在投保时指定的受益人?

二、遗嘱变更指定受益人是否有效争议案

(一)案情介绍

数年前,居民董文甫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终身寿险,指定其儿子董飞熊为受益人。2001年1月,董文甫因病身故,他儿子董飞熊作为受益人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给付保险金的申请。保险公司经过审核确认了董飞熊的受益人身份后,同意把保险金支付给他。

不料,就在保险公司即将按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向受益人董飞熊支付死亡保险金时,被保险人董文甫的女儿董飞燕找上门来,也向保险公司提出申领这笔保险金的要求,理由是她持有父亲生前所立并经公证机关公证的遗嘱,遗嘱上写有:“本人身故后全部保险金归女儿董飞燕所有。”保险公司仔细审验了遗嘱,确认这份遗嘱是立在寿险保险单生效之后的。

为此,围绕这份寿险合同的保险金究竟是应该给付保险单所指定的受益人董飞熊,还是给付被保险人生前所立遗嘱变更的董飞燕,保险公司的理赔人员各抒己见,展开了热烈的讨论。

(二)问题思考

1.遗嘱是一种怎样的法律行为?遗嘱有效的法律条件有哪些? 2.遗嘱人立遗嘱可以采取哪几种形式?何谓公证遗嘱? 3.采用立遗嘱的方式变更寿险保险单指定的受益人是否有法律效力?为什么? 4.你认为,本案中的被保险人董文甫死亡后,保险公司是应该把保险金给付原保险单上指定的受益人董飞熊,还是给付由被保险人作为遗嘱人通过遗嘱所变更的受益人董飞燕?

三、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给付案

(一)案情介绍

某小镇居民高琪麟于1998年6月向某家保险公司购买了一份名为“一生平安”的终身寿险,保险金额为56万元,被保险人高琪麟指定其母为受益人。同年8月高琪麟与沈婵娟结婚,11月高母病故。1999年4月高琪麟因患心肌梗塞身亡,此时高妻沈婵娟已有5个月的身孕。高琪麟死亡后,高父和沈婵娟为保险公司给付的保险金应当由谁领取和如何处理发生了争吵。

高父认为应由他领取全部保险金。理由是被保险人高琪麟在投保时指定的受益人为高母,高琪麟死后的保险金就应该归受益人高母,由于高母已死,他作为高母的丈夫对 2 其妻子的财产当然有继承权。

沈婵娟认为应由她与高父分割保险金,而且她应领取其中的3/4。理由是指定受益人高母在被保险人高琪麟死亡之前身故,以后高琪麟又未再指定受益人,保险公司因被保险人高琪麟死亡而给付的保险金只能作为遗产,而且是她与高琪麟的夫妻共有财产来处理。她作为高琪麟的妻子,理应先取得这笔财产属于她的那一半,然后对高琪麟的那一半,由她与高父分割。

保险公司的理赔人员对保险金的处理也是众说纷纭,莫衷一是。

(二)问题思考

1.在人身保险合同中,受益人享有的受益权是一种什么性质的权利?受益权由谁行使? 2.导致人身保险合同中的受益权消灭有哪些原因?在哪些情况下,保险金应作为遗产由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领取? 3.本案中的保险金如果作为遗产,哪些人有权参与分割?请谈谈你对本案中的保险金处理的意见。

四、被保险人与受益人同时死亡的保险金归属处理案

(一)案情介绍

2000年5月,罗前进为自己购买了P保险公司的寿险产品“老来福”保险单若干份,保险金额共计50万元。被保险人罗前进指定其5岁的儿子罗改革为受益人。2001年12月,罗前进带领罗改革乘坐长途汽车时发生交通事故,父子双双遇难。

正当P保险公司理赔人员在为判断被保险人与受益人两人当中是谁先死亡和谁后死亡的问题而求助于法医时,被保险人罗前进的妻子向P保险公司提出了申领全部保险金的请求。理由是她既是被保险人罗前进的妻子,也是受益人罗改革的母亲,无论判定谁先死亡、谁后死亡,对她来说都一样,她都可以两人中的任何一人的法定继承人身份领取保险金。

P保险公司并没有就此结束理赔的调查工作,经过对邻居的走访后了解到被保险人罗前进还有一个住在农村但已很少去探望的养母。鉴于这一情况的出现,保险公司理赔人员认为,判定被保险人与受益人死亡时间孰先孰后依然十分重要,因为养母也是被保险人罗前进的法定继承人之一。

对此案究竟应该如何处理,“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不仅被保险人罗前进的妻子与P保险公司存在分歧,就是在P保险公司理赔人员之间也产生很大争议。

(二)问题思考

1.在人身保险合同中,受益人最终获得受益权的条件是什么? 2.被保险人与受益人在同一保险事故中死亡,你认为应当如何处理保险金的给付问题? 3.《继承法》对类似的情况是采用什么推定原则来处理的?这一推定原则是否适用于本案? 4.你是否了解在保险实践中,保险人对在上述情况下的保险金归属是按什么原则处理的?处理的依据是什么?

五、父亲失手打死儿子能否享受受益权争议案

(一)案情介绍

1996年1月17日,L市化工建设工程公司职工戈大鹏接过儿子戈小鲲交给他看的考试成绩单,一见儿子期末考试有数门功课不及格,顿时火冒三丈。平日脾气就很暴躁的戈大鹏控制不住自己的怒火,顺手操起身边的一根四棱大棒,便狠命朝儿子身上打去。在对儿子一顿毒打之后,见儿子哭喊着求饶,戈大鹏这才气喘吁吁地停手。刚停下手,不知怎的,似乎还不解恨的老戈又照着儿子的脑袋敲了一棒子。就是这最后的一棒子,立时使正在大哭大喊的戈小鲲一下子没了声息,扑通倒下后便昏迷不醒,口吐白沫。慌了手脚的老戈此时知道闯了大祸,赶紧抱起儿子“打的”急奔医院。途中,戈小鲲已经不会动弹,到了医院一检查,呼吸早已停止,医学死因鉴定为外力致颅脑伤而死。戈大鹏见自己竟失手打死儿子,悔恨不已,抱着儿子的尸体号啕大哭。

戈大鹏被公安部门刑事拘留后,因为其儿子戈小鲲生前曾在当地的一家保险公司买过一份学生健康平安保险,所以学校的教师就代表死者家属到投保的那家保险公司索取戈小鲲的死亡保险金。业务员找出保险单,见保险单上约定:被保险人如因保险责任内的意外事故导致死亡,保险公司将给付伤害保险金6000元、附加医疗医药费3000元,合计9000元。再看受益人一栏内的名字,只见上面清清楚楚地写着:戈大鹏。

这下子,保险公司犯了难:被保险人戈小鲲的死亡是由身兼父亲、投保人、受益人三重角色的戈大鹏殴打致死的,作为受益人的他还能否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领取保险金?

(二)问题思考

1.本案中的戈大鹏殴打儿子致死是什么性质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还是属于意外事件?认定其行为的性质有何依据? 2.戈大鹏能否以受益人的身份,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公司提出保险金给付申请?为什么? 3.请谈谈你对此案处理的看法。

六、被保险人为受益人谋害而其他受益人丧失受益权思考案

(一)案情介绍

1997年11月6日,S省某市居民窦刚在N保险公司为自己购买了20份福禄寿增额还本养老保险,保险金额为20万元,年缴保险费10780元。被保险人窦刚在保险单上的受益人栏内填写了两个人的名字:一个是他的妻子白柔,另一个是他的弟弟窦强。但是,窦刚并没有规定这两个人的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

1999年11月4日,窦刚与白柔夫妻两人闹矛盾,从口角发展为激烈的争吵,最后甚至大打出手。虽经邻居劝开,但遭丈夫毒打的白柔委屈万分,痛哭不已,情绪一直平静不下来。到了晚上,白柔还是怨气冲天,气恼之下,竟然产生了与丈夫同归于尽的念头。她趁窦刚熟睡之际,打开了煤气开关,然后在床的另一头躺下„„两人中毒身亡的事直至次日中午才被发现,但已来不及抢救,夫妻双双命赴黄泉。经公安机关调查,确认为刑事案件,窦刚系其妻白柔所杀,白柔系自杀。

2000年1月9日,作为20份福禄寿增额还本养老保险合同的受益人之一,窦强向N保险公司提出了给付保险金的申请。然而,N保险公司以被保险人窦刚系受益人白柔故意行为致死为由,向受益人窦强发出了拒赔通知书。2000年3月,窦强将N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后者履行保险责任,支付给他20万元的保险金。

此案经过两次审理。一审判决N保险公司败诉,判令后者应承担向受益人窦强给付20万元保险金的责任。N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判决撤销原判,全部诉讼费用由一审原告承担。此案的判决引起了社会各界人士的众多议论。

(二)问题思考

1.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保险人是否履行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对恶意投保并杀害被保险人的受益人规定“丧失受益权”的同时,其他受益人是否也应被剥夺受益权? 3.你对被保险人自杀给付而他杀(指为受益人杀害)不给付的有关规定有什么看法? 乙就本案的判决,请你指出我国《保险法》中有关保险合同法部分的哪些条款的不完善或滞后?谈谈你对条款修改或完善的意见。

第二篇:人身保险合同样本范本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本合同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保险责任的开始及交付保险费

第二条 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_____ 分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对本保险单应负的责任,自投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而签发保险单时开始。除另有约定外,保险单签发日即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本公司收取第一期保险费且同意承保时,应发给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保险费的交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的中止

第三条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应依照本保险单所载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交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如本公司派员前往收取时,应向该收费员交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到期未交付时,自保险单所载交付日期的次日起60日为宽限期间;逾宽限期间仍未交付的,本合同自宽限期间终了的次日起效力中止。如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给付保险金中扣除欠交保险费的利息。

保险费

第四条 保险费交付方式分为一次性交付、按年交付、按半年交付、按月交付。按年交付保险费的交付期限为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所在月的1号至月底;按半年交付保险费的交付期限为生效日每半年对应日所在月的1号至月底;按月交付保险费的交付期限为每月的1号至月底。投保人可选择其中一种为本合同的保险费交付方式。

第五条 本合同的保险费交付期间分为趸交、10年交、20年交。投保人可选择其中一种为本合同的保险费交付期间。

合同效力的恢复

第六条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投保人可在效力中止日起2年内,填妥复效申请书及被保险人健康声明书申请复效。

前项复效申请,经本公司同意并交清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后,自次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保险责任

第七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

1.每年在生效对应日按保险单列明的保险金额的5%增加保险金额。

2.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被保险人生存至每满3周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保险单列明的保险金额的10%给付生存保险金。

3.自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第一内,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以致身故,本公司按保险单列明的保险金额给付,本合同即行终止;第二及第二以后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以致身故,本公司按增加后的保险金额给付,管理资源吧(www.teniu.cc),提供海量管理资料免费下载!本合同终止。

4.自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第一内,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以致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按保险单列明的保险金额给付,合同即行终止;第二及第二以后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以致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按增加后的保险金额给付,合同即行终止。

责任免除

第八条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事之一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时,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二、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三、自本保险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2年内,被保险人的自杀、故意自伤行为;

四、被保险人的故意犯罪、吸毒、殴斗及酒醉行为;

五、战争、军事行动或**;

六、罹患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爱滋病)、性病;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无驾驶执照、酒后驾车或其他违章驾驶。发生第一款情形时,本公司向其他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发生其他各款情形时,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后,本合同即行终止。

身体高度残疾鉴定

第九条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造成身体高度残疾,应在治疗结束后,由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鉴定。如果自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患病之日起180日内治疗仍未结束,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保险事故的通知与保险金的申请时间

第十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悉被保险人身故或发生其他保险事故之日起7日内以书面通知本公司,并应于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后30日内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手续

第十一条 被保险人申请领取生存保险金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一、保险单及保险金申请书;

二、最近一次保险费的交付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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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第十二条 受益人申请领取身故保险金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一、保险单及保险金申请书;

二、公安部门、卫生部门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死亡证明书;

三、最近一次保险费的交付凭证;

四、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五、受益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第十三条 被保险人申请领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一、保险单及保险金申请书;

二、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鉴定书;

三、最近一次保险费的交付凭证;

四、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合同的解除

第十四条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订立本合同或申请复效时,对本公司的书面询问应据实告知。如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且不退还保险费。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本公司通知解除本合同时,按所知最后地址发送的通知,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第十五条 投保人解除本合同时,本公司应于接到通知后30日内退还本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投保人解除本合同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一、保险单及解除合同申请书;

二、最近一次保险费的交付凭证;

三、投保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年龄的计算及错误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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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在投保单上填明,如发生错误,应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本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本公司可以解除本合同,但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逾2年的除外。

二、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的差额及利息,如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发现的,本公司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保险金。

三、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投保人。

受益人的指定及变更

第十七条 投保人可以指定或变更受益人。但指定或变更受益人必须征得被保险人同意。变更受益人须书面申请并经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后方能生效。

生存保险金、高度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或变更。

前项变更,如发生法律上的纠纷,本公司不负责任。

第十八条 被保险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放弃受益权或依法丧失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变更地址

第十九条 投保人的地址有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通知本公司。投保人不做前项通知时,本公司按所知最后地址发送的通知,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索赔时效

第二十条 本合同的受益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年不行使而消灭。

批注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记载事项的增删,非经投保人书面申请及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不生效力。

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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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发生争议且协商无效时,按()项方式处理:(1)通过仲裁机关仲裁;(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释义

第二十三条 本条款所述“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使被保险人或投保人身体受到剧烈伤害的客观事件。

第二十四条 本条款所述“身体高度残疾”是指下列情事之一:

一、双目失明;(注1)

二、言语(注2)或咀嚼(注3)机能完全永久丧失;

三、中枢神经或胸、腹部脏器极度障害,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护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须他人扶助;(注4)

四、两手腕关节丧失或两足踝关节丧失;五、一手腕关节及一足踝关节丧失;六、一目失明及一手腕关节丧失或一目失明及一足踝关节丧失;七、四肢机能完全永久丧失。

注:1.失明的认定

(1)视力的测定,依据国际视力表两眼分别依矫正视力测定。

(2)失明指视力永久在国际视力表0.02以下。

2.言语机能的丧失指下列情形之一:

(1)指构成语言的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喉头音等四种语言能力中,有三种以上(含三种)丧失不能发出。

(2)声带全部剔除。

(3)因脑部言语中枢神经的损伤而患失语症。

3.咀嚼机能的丧失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所引起的机能障碍,以致不能做咀嚼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食物的状态。

4.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者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都不能自己完成,经常需要他人扶助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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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所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经180日后其机能仍完全丧失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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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试述人身保险合同立法中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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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述人身保险合同立法中几个问题

我国《保险法》从颁布至今已近5年的时间。几年的实践证明《保险法》在督促保险公司依法经营、公平竞争、保护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以及关系人等方面确实起到了积极有效的作用。然而随着保险业的竞争与发展和保险实践的大量增多,《保险法》中部分立法原理和条款的可操作性均已显示出相对滞后,特别是“人身保险合同”部分尤为明显。随着中国加入WTO进程的加快,保险市场的开放也必将进一步扩大,为保证我国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保险法》的修改与完善也到了该是提上议事日程的时候了。本文试就其中亟待解决与完善的几个问题作一粗浅的探讨。

: 《保险法》, 人身保险合同

一、关于未成年人的保险问题首先,未成年人能否作为投保人?《保险法》第五十五条:“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前款规定限制。”由此推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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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的人身保险合同,主体一方不能是未成年人。但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十一条的规定:“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18周岁,靠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公民可以签订民事合同,合同可依法成立并受法律保护。而《保险法》的上述规定限制(甚至是剥夺了)这一类视作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合同的主体资格,即16-18岁的未成年人无法作为投保人向保险公司申请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投保。这里需要指出的是《保险法》只是沿用了以年龄为界限,从生理上可区分的成年与未成年的概念,却忽略了法律所规定的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这一概念,若两者能统一起来,就可避免上述盲点的存在。其次,关于未成年人的保险金额问题。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明确规定,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死亡保险金额总额不得超过人民币5万元。这个规定的出台一是有利于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二是有利于控制道德风险,三是有利于促进儿童保险业务的健康发展。但这在现实的保险市场要全面执行是有一定的困难。如航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不分被保险人的年龄大小,每份的保险金额为人民币20万元,这是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的全国统一标准。我们知道,参加保险是自愿的,作为乘客的投保人有选择投保的权利,可保险金额是全国统一的,没有选择的余地,父母为未成年子女购买了20万元保险金额的航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单出险后,保险人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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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给付多少呢?看来目前的做法是有矛盾的,至少航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对未成年人作为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应与成年人的保险金额有所区别。

二、关于履行如实告知义务问题《保险法》第十六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本条规定为防范投保人的道德风险起到了很大的威慑作用,也是保险人在处理人身保险拒绝给付案件时的主要依据之一。但由于种种原因,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从要约到承诺直至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发生属拒绝给付的案件后,保险人在处理给付案件中对把握投保人是否真正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事实有相当的难度,尤其对故意或过失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判断结果,直接关系到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及关系人的利益。本条规定只对投保人在订立合同时,明确要求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而在现实的寿险实务中普遍存在的保单失效后,投保人申请复效的,虽然保险人在审核投保人复效申请时会按核保规定的程序进行办理,但不排除其有故意或过失不履行如实告知的情节发生。可是《保险法》在寿险保单的复效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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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没有作出明确的要求,这就是导致今后保险人在处理相关实务时难以运用《保险法》来维护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三、关于被保险人年龄误告的问题《保险法》第五十三条:“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2年的除外。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现在的问题有二:一是由于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在保险条款规定的年龄范围之外时,保险人按合同约定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后,被保险人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死亡的事故时,其年龄还受限制的阶段或已不在受限制的阶段,保险公司都无法按保险法的规定来处理,但按保险条款也难以解决。因为本条规定只说明了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没有说明出险后的处理方式。二是对意外伤害保险来说,许多险种的费率对年龄问题上都采取统一收费标准,所以当误报年龄的被保险人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时,保险人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办法也是行不通的。

四、关于人身保险合同的受益人问题受益人是人身保险合同所特有的法律概念,它将直接关系到保险公司能否将保险金向正确的对象给付。首先,受益人的认定问题。《保险法》第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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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条,约定了保险金在何时可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处理。一旦按遗产处理就可以适用我国《继承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来判断保险金的给付对象。但是若被保险人与指定受益人同时死亡时保险金应如何给付,由于《保险法》对此无规定,这倒成了现时保险公司在理赔给付过程中比较有争议的一个命题。又如,《保险法》第六十四条:“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者伤残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丧失受益权。”当若干受益人中有一人对被保险人实施了故意杀害或伤害行为时,保险公司在援引上述条款进行赔案处理时就会有争议。因为适用前款,保险人无需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若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公司亦只需向其他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若适用后款,就应理解为没有实施故意杀害或伤害行为的受益人并不丧失受益权,也就意味着其享有向保险公司请求保险金给付的权利。同一内容,两种意思并存,给实际操作人员带来困惑。其次,受益人的变更问题。《保险法》第六十二条:“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上批注。”此条规定从字面上看,确切合理,无明显不足之处,但在实务操作中还是存在一些问题,如当被保险人向保险人发出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人尚未收到该通知时或保险人尚在审核之中还未在保险单上加批注时,被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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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发生属保险事故的死亡事件,届时该被保险人的死亡保险金的给付归属处理就成为保险人的棘手问题。这是因为从被保险人发出书面通知到保险人收到通知有一段在途时间,由于在保险法中没有明确,以致这种情况的出现关系到领死亡保险金的人的切身利益问题,同样也成为残废保险金是否作遗产处理的问题(视被保险人变更的内容而言)。综上所述,《保险法》中还存在不少需要修订或完善的法律条文,特别是在人身保险合同方面,而人身保险又与每一个自然人或法人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如不引起重视并加以解决,就不能为极具发展潜力的我国寿险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最终将会影响我国寿险市场的开发与开放。保险公司请求保险金给付的权利。同一内容,两种意思并存,给实际操作人员带来困惑。其次,受益人的变更问题。《保险法》第六十二条:“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上批注。”此条规定从字面上看,确切合理,无明显不足之处,但在实务操作中还是存在一些问题,如当被保险人向保险人发出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人尚未收到该通知时或保险人尚在审核之中还未在保险单上加批注时,被保险人发生属保险事故的死亡事件,届时该被保险人的死亡保险金的给付归属处理就成为保险人的棘手问题。这是因为从被保险人发出书面通知到保险人收到通知有一段在途时间,由于在保险法中没有明确,以致这种情况的出现关系到领死亡保险金的人的切身利益问题,同样也成为残废保险金是否作遗产处理的问题(视被保险人变更的内容而言)。综上所述,《保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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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还存在不少需要修订或完善的法律条文,特别是在人身保险合同方面,而人身保险又与每一个自然人或法人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如不引起重视并加以解决,就不能为极具发展潜力的我国寿险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最终将会影响我国寿险市场的开发与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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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保险利益原则在人身保险合同中的适用

保险利益原则在人身保险合同中的适用

作为一名郑州保险律师,经常有当事人咨询,什么是保险利益原则?该原则在保险案件中的适用是如何体现的?现本人结合案例,从保险利益的概念入手,作以解析,以飨读者:

案例:王某等三十余人在包工头的带领下,在某工地从事建筑劳务,甲公司是该建筑劳务的施工单位,2009年底,甲公司作为投保人,为包括王某在内的建筑工人投保建筑工地团体意外伤害保险。随后,甲公司将其承揽的工程转包给乙公司,而王某等建筑工人继续在乙公司名下从事建筑劳务。在施工过程中,王某发生伤害事件,遂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对方予以拒绝,声称乙公司不是合同的当事人。双方有此发生争议。

保险利益的概念

保险利益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认可的利益,又称可保利益。保险利益产生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之间的经济联系,它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向保险公司投保的利益,体现了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害关系,即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因保险标的遭受风险事故而受损失,因保险标的未发生风险事故而受益。

保险利益的特征:

首先、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的、法定的利益。合法的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利益,必须是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2、保险利益必须是客观存在、确定的利益。确定的利益是客观存在的、可实现的利益,而不是凭主观臆测、推断可能获得的利益。

3、保险利益必须是经济利益。所谓经济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利益必须是可通过货币计量的利益。

结合以上保险利益概念和特征可知,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的利益,必须是法定的利益。投保人不能将自己的违法行为投保,也不得

把法律没有设定为保险利益的情形投保。比如新的保险法承认雇主可以为雇工的人身健康投保,就等于新发设定了这种利益关系具有保险利益,显然,在新法实施以前,若雇主以雇工的人身健康投保的合同明显是无效的。

我国法律规定: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没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结合该法律规定来解析本案,王某在建工团意险合同订立时,其作为被保险人之一与投保人之家显然是存在保险利益关系的,因为,他的健康将是甲公司受益,反之则受损。但是,在保险事故发生时,王某与甲公司之间显然是没有保险利益的,因为,既然甲已经将工程转包给乙公司,王某的健康不再是甲公司关切的事情,而恰恰是以公司所关切得,即与乙公司之间存在保险利益。所以,依据上述法律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理赔责任,而与乙公司是否本案的当事人没有关系。

第五篇:人身保险合同主要有哪些内容

人身保险合同主要有哪些内容

人身保险合同是以人的寿命或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当被保险金发生死亡、伤残、疾病或生存到约定的年龄、期限时?,?保险人根据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协议。

工具/原料

人身保险合同

种类

人寿保险合同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健康保险合同

特点

不可抗辩条款:人寿保险合同成立二年后,保险公司不得以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为理由解除合同。这是一条有利于保户的规定。如果保险公司发现投保人没有如实告知重要事实,只能在二年内以此为由拒绝给付保险金或解除合同,超过两年的可抗辩期,这个权力即告丧失。

自杀条款:如果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或复效二年以内自杀,保险公司不给付保险金。如果自杀发生在合同生效或复效二年之后,保险公司可以给付保险金。

宽限期条款:对于分期交费的保单,如果投保人因疏忽或者其他原因没能按期交费,保险公司给出一定的宽限期(一般为60天),在这段时间内保单仍然有效,如果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仍予负责。如超过宽限期还没交纳保费,则保单有可能失效。

保险合同效力中止和复效条款:保险合同效力中止是指保险合同在有效期间内,由于缺乏某些必要条件而使合同暂时失去效力,称为合同中止;一旦在法定或约定的时间内所需条件得到满足,合同可以恢复原来的效力,称为合同复效。

不丧失价值条款:投保人在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后,保单会积存一定的责任准备金。这种准备金不因保单效力的变化而丧失其现金价值。投保人若要退保,这部分现金价值应由保险公司退还给投保人。

误报年龄条款: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公司可以解除合同,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受益人条款: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受益人可以为一人或数人。

受益人为数人的,可以指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如果没有指定受益人,或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或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放弃受益权,在没有其他受益人的情况下,被保险人死亡后的保险金视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其继承人领取。

保单贷款条款:长期性人身保险合同,在积累一定的保险费产生现金价值后,投保人可以在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数额内,以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单作为质押,向其投保的保险人或第三者申请贷款。习惯上称为保单贷款或保单质押贷款。

自动垫缴保费条款:该条款规定,投保人未能在宽限期内交付保险费,而此时保单已具有现金价值,同时该现金价值足够缴付所欠缴的保费时,除非投保人有反对声明,保险人应自动垫缴其所欠的保费,使保单继续有效。

保险人的主要权利

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保险人不承当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不过,如果投保人已交足了2年以上保险费,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在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中,被保险人在合同成立之日起2年内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应退还保险单所具有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导致其自身伤残或者死亡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单所具有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权利

被保险人的同意是合同有效或者保险单合法转让的前提条件: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及其保险金额,在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的情况下,合同无效;将根据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单进行转让或者质押时,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该转让或者质押无效。

指定与变更受益人。根据《保险法》规定,被保险人有权指定或变更人身保险的受益人。

保险金受益权的复归。人身保险合同中,如果指定了受益人,则保险金受益权由受益人享有。但在某些情况下,受益权实际上复归被保险人。如根据《保险法》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只要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即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义务。

作用

开展人身保险是对国家社会保障措施的必要补充。根据实际需要设计不同形式的人身保险,可以满足人民的要求,促进社会安定。

人身保险可以起到有备无患的作用,无论对家庭还是个人,都可以提供各种保障,解决经济上的困难,解除后顾之忧,使人民安居乐业。

中国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人身保险的潜力很大,将分散的、小额的保险费积少成多,并利用寿险资金长期性的特点加以充分运用,使一部分消费基金转化为生产基金,从而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同时也为被保险人提供了可靠保障。因为通过资金运用,进一步壮大了保险基金。

注意事项

被保险人没有指定受益人

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并没有其他受益人

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并没有其他受益人。

保险案例五 人身保险合同中的受益人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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