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江苏省智能快件箱运营管理办法(试行)》
江苏省智能快件箱运营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智能快件箱的管理,提升快递末端投递服务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快递市场管理办法》、《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范围内智能快件箱的设置、使用、管理等运营活动适用本规定。
前款所称智能快件箱,是指设立在公共场所,可供寄递企业投递和用户提取快件的自助服务设备。
第三条
智能快件箱运营人应当加强服务质量管理,完善安全保障措施,为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服务。
鼓励智能快件箱运营人向各类用户开放智能快件箱服务平台,不断提升智能快件箱的公共服务功能。
第四条
各级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对辖区内智能快递箱的运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邮政管理部门对智能快件箱运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以及鼓励竞争、促进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与地方人民政府的沟通联系,加快城市共同配送体系的规划和建设,鼓励智能快件箱在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商业区、住宅小区等区
域的设置和应用,为用户提供智能化、自助式的快件投递服务。
第六条
智能快件箱运营人应当在智能快件箱设置并使用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所在地市级邮政管理部门登记,并报送如下材料:
(一)智能快件箱布放基本情况;
(二)智能快件箱运营人资质证明;
(三)智能快件箱符合相关标准的证明;
(四)邮政管理部门要求报送的其它材料。
第七条
智能快件箱运营人应当为接入邮政管理部门的信息管理系统预留相应的数据接口,并按规定与邮政管理部门的信息管理系统联网。
第八条
智能快件箱运营人应当向邮政管理部门报送以下运营信息,并确保有关数据的真实、完整。
(一)智能快件箱布放位置、数量等数据;
(二)智能快件箱运行状态监控等数据;
(三)智能快件箱内投放快件数量等数据;
(四)智能快件箱格口使用情况等数据;
(五)邮政管理部门要求报送的其他数据信息。第九条
智能快件箱应当具有唯一标识代码,标识代码由邮政管理部门统一编制。智能快件箱运营人应当自行编制格口唯一标识代码,编制规则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
准。
第十条
智能快件箱运营人停止运营的,应当向所在地市级邮政管理部门报告,并对其布放的智能快件箱进行妥善处置。
第十一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使用智能快件箱投递快件前,应当与智能快件箱运营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妥善处理因使用智能快件箱而发生的用户投诉,维护用户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快递从业人员使用智能快件箱进行投递前,应当事先征得收件人同意。收件人明示不同意的,不得通过智能快件箱进行投递快件。
第十三条
快递从业人员使用智能快件箱投递快件前,应当检查快件外包装是否完好、快件重量与运单记载是否一致。快件出现外包装明显破损、重量与运单记载明显不符等异常情况的,不得使用智能快件箱进行投递。
第十四条
智能快件箱运营人应当及时受理并处置智能快件箱使用过程中发生的问题,有关智能快件箱故障等问题应于当日处理完毕。
第十五条
智能快件箱运营人应当为寄递服务提供必要的信息和技术支持。对用户逾期为领取的快件,及时告知寄递企业和用户。
智能快件箱运营人应当为用户提供快件信息查询服务,实现快件从投放至快件箱内到用户提取全过程的信息查询服务。
第十六条
智能快件箱运营人设置的智能快件箱应当符合相应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寄递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使用具有邮政管理部门编制的标识代码的智能快件箱投递快件。
第十七条
智能快件箱应当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对快递业务员和收件人的操作过程以及智能快件箱周围环境进行有效监控。监控设备应当全天二十四小时运转,监控数据保存不少于3个月。
第十八条
智能快件箱运营人应当依法保护用户的信息安全和通信秘密,确保所掌握的寄递服务用户个人信息不被窃取、泄露。未经法律明确授权或者用户书面同意,不得将寄递服务用户个人信息提供给任何组织或者个人。
前款所称寄递服务用户个人信息,是指寄件人、收件人的名址信息、身份证件号码、电话号码以及使用邮政服务、快递业务的种类、数量、时间等信息。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邮政管理局负责解释。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二篇:邮宝智能快件箱合作协议
邮宝智能快件箱合作协议
甲方: 乙方: 联系地址: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互惠互利的原则,XXX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以下简称乙方)就甲方产品即邮宝智能快递终端(以下简称:合同产品)—是一种联网的储物柜,快递员将快件送达指定地点,只需将其存入储物柜,系统便会自动为用户发送一条短信,包括取件地址和密码,用户在方便的时间到该终端前输入密码即可取出快件。双方就合同产品,在指定地区进行市场推广及销售、运营等一系列合作事宜达成如下合作意向:
1.协议认证
甲方授权乙方 公司(或个人)作为甲方产品在 宁德 地区的 代理经销商,授权期限为 2013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2.进货量及价格
2.1乙方首批进货数量不低于10套,代理商合同产品的价格(此处价格为邮宝智能快递终端二代产品价格)为人民币(本合同所标价格均为人民币)详见附件
(二):邮宝智能快递终端价格表。价格表需加盖福州友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章有效。以上附件一合同产品价格为不含税,如需开具发票加收10%税点。若合同产品硬件升级或材料成本上升导致价格提高,甲方应于价格正式调整日的前15天通知乙方,以传真或公司邮件形式通知乙方,新的价格表应加盖甲方公司公章有效。
2.2乙方须在签订合同的3个月之内完成 市区30个优质小区的邮宝智能快件箱布点建设,采购价格_____元(仅1主两副,不含其它费用),经过甲方考核通过后,方可取得 地区的经销代理独家资格。
2.3乙方完成2.2条的业绩中的30个小区智能快件箱的采购价按照_____元(仅1主两副,不含其它费用)执行,甲方给予差价返还。完成业绩后按照_____元进行后续的合同产品采购和提供服务。
3.保证金支付
3.1 甲方对乙方已订购产品提供整机一年的免费保修服务,人为损坏及不可抗力因素(例如地震、水灾)除外。
3.2.乙方需要向甲方缴纳网点服务的短信费、流量费,短信费为0.05元/条,流量费为30元/台/年。
3.3.乙方向甲方交纳运营服务费,按照每年每台合同产品(主机)500元,主机提货前3天乙方将运营服务费汇至甲方账户。运营服务费计算方式为:乙方购进合同产品(主机)数量*500元/台。
3.4在授权期限内,乙方按照甲方的要求完成2.2、2.3条的标准,甲方免除乙方向甲方交纳 10 万元(大写人民币壹拾万元整)作为保证金(保证金用于保障甲方权益,乙方有合同违约责任可从保证金中扣除),当保证金扣减到壹万元人民币时,乙方须再向甲方缴纳全额保证金。保证金每个合同期到期前甲方结算给乙方,并汇入乙方公司账户。
合同从 2015 年 3 月 日起生效,第一年的保证金于合同签订后的七日内乙方将保证金汇入甲方公司账户。货款支付方式
乙方向甲方订购合同产品,货款总额以每次实际的订单数量为计算标准。每次订购合同产品时,乙方在接到甲方具体的供货日期后,乙方应于三日内向甲方支付本次订货总金额的80%。产品运输到货后(乙方应于到货3日内将验收结果告知甲方,即向甲方公司财务部发送验收单据),并于5日内付清全部余款。管理与处罚
5.1 乙方违规一次,甲方将扣除当年总保证金的20%。
5.2 区域管理:乙方须在所授权的区域内从事市场推广及销售活动,不得超出授权区域从事批发和零售活动,一经发现,甲方有权对乙方的违约行为进行处罚;若情节严重,甲方有权取消乙方的代理权利。
5.3 价格管理:对于低于甲方建议的最低统一市场零售价进行销售活动者,以及向其他代理以低于甲方对其供货价进行低价批发者,一经发现,甲方有权对乙方的违约行为进行处罚;若情节特别严重,甲方有权取消乙方的代理资格。目前合同产品市场零售价每套(包括一主机、二副机)_____元,如果合同产品市场零售价格有调整,甲方应于价格正式调整实行日期的前十五天通知乙方。为了维护代理公平竞争环境,乙方在所代理区域投放安装或出售合同产品时,由于产品处在市场推广阶段,若低于市场零售价格(特定的合作模式下),乙方必须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待甲方同意后,乙方才能进行相应合作模式,否则视为乙方违约。
5.4 在合同期限内,乙方不得代理与甲方的合同产品相同或类似的其他产品,不得对从甲方订购的合同产品贴标其他商标或标识。一经发现,甲方有权对乙方的违约行为实行处罚;若情节特别严重,甲方有权取消乙方的代理资格。
5.5 随着甲方加盟商数量在全国范围内的不断增加,甲方将对全体加盟商进行信息化管理。同时,甲方会与乙方签订具体的实施协议,保证双方利益。如该项管理实施时本合同仍在有效期内,乙方须遵照甲方的管理规定执行并配合甲方的工作。双方其他权利、责任
6.1乙方权利、责任
6.1.1 乙方享有甲方制定的代理(经销)商的所有优惠政策及奖励制度;
6.1.2 乙方代理(经销)合同产品时,应遵守知识产权保护条例,不得以任何理由擅改、拷贝或复制本产品,或因疏忽而侵犯甲方的权益;6.1.3 除产品本身的质量问题外,乙方在经营过程中所涉及的经济、法律责任由乙方自行负责;
6.1.4 合同期满或解除合同后,乙方应归还甲方所提供的剩余文件、资料、光盘、授权委托书、不得私自复制保留,如违约,乙方同意按照侵犯甲方知识产权论处,造成损失由乙方负责承担;
6.1.5 乙方不得擅自单方面终止本合同的履行,否则保证金将不予退还,同时,乙方应承担本地区销售损失的经济赔偿责任;
6.1.6 乙方应采用合法的销售方式进行销售,严禁传销等非法手段,否则,甲方视影响程序度予以扣除保证金或要求相应之赔偿;
6.1.7 乙方与第三方网点单位(即所代理区域合同产品投放安装的学校、小区物业、写字楼等)签订合作协议后,由于人为造成的合同产品损坏,乙方应在当地进行积极协调工作,并按要求让第三方网点单位支付相应更换设备的费用。并且应按照甲方的相关要求,做好甲方品牌形象的维护工作。
6.1.8 乙方支付甲方工作人员去往代理区域内进行安装、维修、产品升级、维护的全部差旅费用。正常情况下,甲方工作人员会选择入住经济型快捷酒店,往返动车,火车卧铺,汽车,维护双方权益,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浪费。
6.1.9 产品升级产生的硬件费用由乙方或购买的第三方网点单位自行承担,同时乙方或第三方网点单位有权在甲方提前通知的清单所需的硬件设备要求的规格和参数,选择自购需要的硬件设备。若乙方或第三方网点单位选择自购,自购部分的质量问题完全由自购方承担,并且对因自购而带来的其他纠纷或经济损失由乙方或第三方网点单位全权负责。乙方享有合同产品运行的系统后台数据库软件免费升级的权利。
6.1.10为了维持设备的正常运转,乙方或者设备购买方应支付甲方4G网卡流量费(乙方或设备购买方采用自己的宽带或WIFI的除外)。
6.2甲方权利、义务
6.2.1 甲方按国家合同法,遵守相关法规,并规范各授权经销代理商的经营活动;6.2.2 乙方如未完成本协议书规定的目标计划时,甲方有权停止其经销代理权并执行相应的罚则,每次处罚为扣除此保证金总金额的20%;6.2.3 甲方向乙方提供系列产品的证书、文件、产品说明、技术参数及测试、检验报告等相关资料;6.2.4 若除产品在保修期内有任何质量问题,甲方给予免费更换有问题的部件,除此之外,乙方的其余订货一律不予退换(除特殊情形,经总经销商批准外);6.2.5 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进行产品的销售培训、技术指导及市场拓展等活动; 6.2.6 对于乙方自己投资建设的网点,若合同到期后乙方不再续签,甲方将按照当年乙方购机款价格的20%回购乙方安置在网点的合同产品,以后回购金额比逐年递减3%。乙方有权利自行处置自己投放安装到网点单位的合同产品。若经甲乙双方协商后,并签订新的协议,将原由乙方铺设的网点单位的合同产品交由甲方管理,并且甲方有权利交由其他代理商进行运营。同时,具体的收益分成以新的协议为准,此新的协议仍为平等自愿前提下签订,任何一方不得强迫对方。
6.2.7 售后服务及支持:对于乙方在甲方所订购合同产品,甲方提供售后服务,包括系统软件的维护工作,箱体、锁具的维护。同时,初期合作时甲方应到乙方所代理区域安装合同产品,并对依据乙方的具体要求对乙方的工作人员进行维护、营销、销售、客服方面技能培训。
6.2.8 产品升级:后期产品升级,甲方应提前十五天通知乙方,并以传真或其他书面形式将产品升级的硬件设备清单和软件升级的相关功能告知乙方。业绩要求
甲方对乙方所经销代理区域,对乙方提出以下业绩要求:合同期限内,乙方必须在授权的代理区域内1年完成销售或投放安装合同产品累计达到100台;若乙方未完成业绩要求,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违约处罚。
8.运输问题
合同产品运输费用由乙方承担。为保证运输途中合同产品的安全,甲方应负责合同产品的运输包装,包装应满足运输到乙方收货时,外包装无损坏。在合同产品无质量问题的情况下,乙方提出退货或者换货时,产生的一切运费由乙方承担。产品质量出现轻微问题但经调试或修理后可正常使用时,甲方不提供退货或换货服务,由甲方负责派人或指导乙方调 4 修至正常。若产品出现质量问题,且调试和修理后仍无法正常运行,则乙方可以提出换货,并且所产生的运输费用由甲方承担。广告权益
关于广告,若乙方或第三方网点单位的广告不经过甲方后台系统上线和维护,则全部收益归合同产品购买方。若经由甲方后台系统上线并运营维护,并且广告市场是乙方或购买方所做,甲方需收取服务费为3成。若甲方的广告在乙方或购买方的合同产品上播放,则甲方交给租赁费3成乙方或购买方。广告的投放,每次合作时应签订双方或三方广告协议以便明确收益。权益保护
10.1若乙方销售设备给网点单位如学校,机关单位,社区,此时乙方无需进行后期维护,甲方全责运营和维护,所收取的短信费和维护费全部归甲方。若乙方进行后期的维护,则双方对网点单位收取的维护费进全部归乙方,短信费全部交给甲方。
10.2若乙方投资建点,即设备所有权是乙方的,同时维护由乙方负责,向网点单位收取的维护费用全部归由乙方。短信费由乙方支付给甲方,并且向甲方支付一定的合同产品设备前端嵌入式软件升级和使用费用。
10.3乙方利益保证,甲方给予产品价格优势,对于产品不设价格上限。
10.4若甲方统一向各大快递公司签订的快递收费协议,甲方将按照乙方所投放的设备中快递公司使用数据支付快递使用费,甲方不再额外抽取任何佣金。商标、服务标志及相关权利
11.1 本合同所涉及的所有商标、服务标志及其相关知识产权方面的所有权均归属于甲方。11.2 甲方承诺在本合同执行期间,乙方可以使用甲方商标、服务标志及这些标志、记号、样式、标签和招牌。
11.3 乙方在经营中应向用户提供良好的服务,维护甲方的品牌声誉、企业信誉和良好的形象。
11.4 双方在此明确,乙方取得的是在授权期内产品的所有权和收益权,这并不意味着甲方商标、品牌及商誉等相关知识产权的任何转让。不可抗力
12.1 在协议的执行过程中如果出现了战争,水灾,地震等不可抗力,将影响本合同的正常履行时,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及时将不可抗力的情况通知对方,并及时向对方提交有关机构出具的有效证明文件进行确认。
12.2 双方应尽快协商解决因不可抗力事件而产生的不良影响,继续履行本合同。如因不可抗力造成合同不能履行双方终止合同,均不造成违约责任。法律效力及违约条款
甲、方中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及所属附件内容者,在接到利益受损方发来的违约通知后十个工作日内仍未实际履约者,利益受损方可无条件终止本协议及代理关系,并向本协议签约地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以解决纠纷。生效和终止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如因为乙方发生违约行为受到甲方取消其代理商咨格的处罚,或者逾期未能续签,则本合同自动终止。
合同到期前一个月,甲乙双方协商后可基于本合同框架续签合同,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续签本地区代理权。其它事宜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本合同含产品报价清单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确认,与合同正文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方双方协商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规定,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附件
(一)代理经销授权书,附件
(二)邮宝智能快递终端价格表。
甲方:XXXX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乙方: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2014 年 月 日
乙方户名: 甲方户名: 乙方开户行: 甲方开户行: 乙方账号: 甲方账号:
第三篇:快件收发管理办法(参考)
1.目的:
规范公司收、发快递管理,防止快递丢失,降低运行风险,控制物流成本。确保公司快递的收发工作及时、准确、高效。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3.定义:
快递物品:指公司员工因工作需要,寄送文件资料、产品样品、货物以及其他与工作相关货品等。4.权责:
人力资源部负责快递签收工作,并对收取的快递件进行登记,及时通知收件人领取,对于未被领取的快递,赋有保管义务。收发快递相关人员必须遵照本规定执行。各部门负责人负责本部门的快递费用管控工作。5.内容: 一.寄件流程:
选择快递公司—填写快递单—检查并包装—将快递件交前台核查—快递公司取件、整改
1.快递公司的选择:选择的原则是高效率、低成本。寄件人必须根据所寄物品的性质与紧急程度,合理、准确地选择性价比高的快递公司。
2.填写快递单:由寄件人用正楷字清晰填写收件方和寄件方详细资料(地址、收件人、联系电话、邮编等)。前台对寄件人所选快递公司的合理性进行审核,不合理的前台给予建议选择合理的快递公司,寄件人重新填写快递单。3.检查与包装:人力资源部负责对寄件的检查审核,并把所寄物品的属性进行详细登记,检查审核通过后,由寄件人按照快递公司的包装要求进行包装,并把快递单贴于包装盒上。
4.前台(电话)通知快递公司来公司收件,快递公司收件人审核包装,若包装不合格拒收,由寄件人重新包装。二.寄件相关规定: 1.物品分类选择参照表: 序号
寄件类型 A类:紧急件 B类:贵重件(如票据、证件、贵重配件或物品等)C类:普通件(如资料、文件、普通产品样品与配件等)4 D类:普通信函、贺卡等
2.重型配件(达5kg以上的非贵重配件)、公司样本、普通资料类原则上均选一般的快递公司(非顺丰快递),若是特急件,分管副总审批后可选顺丰快递等邮寄方式。
3.普通信函、贺卡等均选邮政,以平信方式邮寄。
4.严禁公费寄私人物品,一经发现按该单快递费的5-10倍处罚。
5.严禁私自寄公司产品,一经发现按该产品市场价值的5-10倍处罚,情节严重者视同偷盗,并追究其刑事责任。三.相关人员职责:
1.寄件人应合理、负责地选择快递公司,并准确清晰的填写快递单。2.寄件人将需寄发的物品备齐并与快递单一起放到前台待核查,核查通过后按快递公司包装要求进行包装。核查内容包括:是否为私人件、是否私自寄送公司产品(文件)、快递公司选择的合理性、快递单填写是否正确、包装是否符合要求等。对于不合格的快递退回发件人,按要求整改好后再予以寄发。3.若所寄发物品较重,需快递人员直接到车间或仓库取件的,寄件人必须安排一人陪同前往,禁止收件人独自前往处理。
4.人力资源部负责审核快递公司选择的合理性,快递单填写是否正确,预审包装是否合格及快递物品的价值(达到报价额度的应提醒寄件人进行报价寄发)。四.费用管控:
1.保价:为避免风险,超过1万元的物品不可快递,寄5000至10000万元的物品和易碎、易损件必须进行保价,若未保价而物品发生损坏的,寄件人将酌情承担相应责任。
2.所有发件费均挂到发件部门,月底前台提供发件清单,并做好费用统计,发件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
3.对于快递费过高的部门,部门负责人应进行分析,并制定整改措施交分管副总确认后报人力资源部。
4.人力资源部对公司整体快递费进行管控。五.前台收件规定:
1.不需支付到付快递费的快递收件由前台签收、登记后,及时通知相关部门责任人签字领取。
2.需支付到付快递费的快递收件,前台应及时联系收件人或并办理付款手续。3.贵重物品和公司秘密文件原则上由前台通知收件人到前台自领,如收件人无法领取时,由前台与收件人确认后再办理代收手续。
4.前台签收所有快递件必须进行登记,并让收件人签收,若收件人不在可通知部门相关人员直接签收。
5.公司所有寄件的快递单统一由前台保管(保管期为一年),便于对账和查询。6.为了保证前台已签收快递的安全和维护公司前台的形象,要求收件人或委托人必须在前台通知后即时将收件从前台领走(下班签收的快递除外),如果当天未领走的,每超1天对收件人罚款50元。
7.前台已签收的快递件并通知收件人来领取的,如当天未领走造成遗失或损坏由收件人自行负责。六.遗损件索赔:
1.寄(收)件人发现所寄(收)快递发生遗失或损坏的,应第一时间将单号报到前台,由前台与快递公司跟进索赔,寄件人须给予相关配合。
2.前台须对每单索赔件记录在《快递件遗失/损坏登记表》上,便于查询和统计快递件的遗失/损坏率和评价供应商的服务能力。七.附件:
1.《快递件收发(签收)登记表》 2.《快递件遗失/损坏登记表》
第四篇:IT系统运营保障管理办法(试行)
IT系统运营保障管理办法
1.总则
为提高公司信息技术服务质量,保证维护服务及时响应并达到要求,确保业务流程正常运行,特制订本办法。
2.适用范围
本办法制定了针对计算机应用软件系统(以下简称应用系统)、网络、终端用户的服务办法及对第三方服务的监管规定,适用于公司层面IT系统(在公司层面运行的各类应用系统、网络系统和终端设备)的运营维护管理。
各二级公司应针对本公司内部的IT系统参照本办法制订相应的管理制度,并进行实施和管理。
3.职责
3.1 IT部负责本办法的制订和修订,并负责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工作。
3.2 具体承担维护公司层面某个应用系统的单位,应按照本办法对本单位所负责的应用系统实施管理。
3.3 IT部负责公司城域网(骨干网)核心设备、汇聚层设备、公司邮件系统等的维护;终端用户管理部门负责公司层面终端用户的管理。
3.4 各二级公司负责各自局域网和终端用户的管理。
3.5 应用系统维护人员负责对自主开发的应用系统提供技术支持。
3.6 应用系统管理员负责应用系统用户及权限的分配。
3.7 数据库管理人员负责执行对数据库的操作。
3.8 网络管理人员和服务器操作系统管理人员负责提供网络及服务器服务。
3.9 终端用户管理人员负责终端设备和环境的管理。
3.10 应用系统维护部门的负责人负责应用系统维护过程中的人员协调工作。
4.管理内容和要求
4.1 IT系统运营维护的范围
根据公司现状,IT系统运营维护应包括以下四个项目的服务:
1)为自主开发的应用系统提供技术支持;
2)商品软件、合作开发软件和定制开发软件的服务保障;
3)网络及服务器的维护;
4)终端用户及设备的管理。
4.2 IT系统运营维护的前提
1)应用系统在进入服务之前,应保证按照《应用系统开发管理办法》和《应用系统上线管理办法》的规定,完成任务书的要求并成功实施;
2)网络、服务器等已部署完毕。
4.3 服务内容
按照4.1的分类,每个项目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列的服务内容。
4.3.1 自主开发的应用系统
1)为用户提供应用系统的帮助文件或操作手册;
2)开立或撤销应用系统帐号,更改用户权限;
3)对应用系统进行正确和优化的配置,保证系统正常运行;
4)对应用系统本身的故障(BUG),应提供及时的修正;
5)解答用户在使用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6)根据业务需要,提供程序更改及通过审批的数据维护服务;
7)当相关的应用系统提出接口需求时,应用系统维护部门应予以支持;
8)对用户反映的性能和易用性问题,应用系统维护部门应分析解决;
9)对于服务器等引起的应用中断,应用系统维护部门应提供解决方案。4.3.2 商品软件、合作开发软件和定制开发软件
购买商品软件、与公司外单位合作开发软件或对商品软件进行定制开发时,应在签订的协议中包括服务条款,条款应明确规定该软件的维护方式和期限,以确保用户的请求能够得到及时响应。
4.3.3 网络和服务器服务
1)对公司网络核心设备进行维护及故障排查,保证网络的稳定运行;
2)保证公司网络的安全,防止非法入侵和攻击;
3)部署防病毒产品,确保应用系统的高效、稳定运行;
4)受理用户的VPN接入申请;
5)受理用户访问Internet或特殊端口的申请;
6)保证公司邮件系统的正常运行,解答用户在使用过程中提出的问题;
7)根据公司的统一安排,分配网络资源;
8)保证服务器的正常运行,定期巡检;
9)定期给服务器打已知的补丁及进行系统整理。
4.3.4 终端用户和设备的管理
1)提供对台式机、笔记本电脑和打印机等的维修服务和进行配置管理;
2)为终端用户安装工作用软件;
3)指导用户清除计算机病毒、下载安装操作系统补丁程序。
4.4 服务方式
根据具体情况,各类服务的提供部门可采用以下的服务方式,服务方式应明确告之用户,对与工作无关的问题维护人员有权予以拒绝。
1)热线支持:应向用户公开技术服务支持电话,接受用户咨询;
2)邮件服务:设立专门的邮箱,用户可以将问题提交到该邮箱;
3)远程软件维护:在用户接受的情况下,可以通过远程控制系统帮助用户进行故障排除或软件操作指导;
4)现场服务:对于远程技术支持无法排除故障的用户,可以根据情况安排工程师到现场进行故障处理;
5)Web支持:有条件的部门可以通过论坛进行在线提问,并汇总问题库,供用户查询。
4.5 响应时间
应根据故障分级不同,努力争取在下述相应的规定时间内解决问题:
1)对于一般性的咨询问题,应当时予以解答;
2)由于应用系统原因造成的系统无法运行,维护部门应与用户协商,确定解决时间,及时提供解决方案或替代方法;
3)由于网络设备故障造成网络中断,故障解决时间一般在4小时之内;
4)由于服务器原因造成的应用系统无法正常运行,应立即替换备机;
5)VPN接入、Internet访问和公司邮件系统的帐户开设等,应在申请批准后的一个工作日内完成;
6)由于应用系统性能受损造成对用户有影响,维护部门必须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经论证后,进行修改;
7)由于应用系统的文字资料或页面需要修改,而不影响业务的正常运行时,可在未来的应用系统升级中予以解决。
4.6 维护人员
应用系统维护部门负责应用系统的运行维护,城域网管理部门负责网络、VPN接入、公司层面Internet访问及邮件系统的管理,终端用户管理部门负责终端用户及设备的管理。为保证服务质量,维护部门应明确责任,指定专门的技术人员负责相关的维护工作。维护人员应具有高度的责任感,熟悉所从事的工作,对用户提出的问题认真解答,对于无法及时解决的问题,应报告部门负责人,负责人应调动资源,协调关系,保证问题的顺利解决。
IT系统维护人员分工如下:
1)应用系统维护人员负责与用户沟通,回答用户的咨询,解决用户在使用应用系统过程遇到中的问题,并对未及时解决的问题进行分析,提出解决方案,提交部门负责人;
2)应用系统管理员负责根据帐户审批表,开立、撤销应用系统帐户或更改用户权限; 3)数据库管理人员负责根据审批通过的《应用系统数据变更申请审批单》,修改数据;负责建立数据库用户并分配使用权限;
4)网络管理人员负责监控公司网络核心设备、汇聚层设备的运行状况,解决网络故障,开立Internet访问权限、建立/撤销VPN用户及对公司邮件系统进行管理等;
5)终端用户管理人员负责终端用户及设备的管理,负责帮助或指导用户给终端设备打操作系统补丁,并与网络管理人员共同负责网络病毒的防治;
6)维护部门负责人负责协调各类维护人员,共同保障IT系统的正常运行。
4.7 服务工作流程
4.7.1 公司层面自主开发的应用系统服务流程
4.7.l.1 服务的提出
用户通过电脑、电话、书面文件向相关的应用系统维护部门提出服务请求。
4.7.1.2 服务的接收与处理
1)应用系统维护部门接受请求;
2)对于咨询性问题:应用系统维护人员应当场予以解答;对于未能及时处理的问题,应用系统维护人员应进行登记,对问题进行分析,提交部门负责人审核通过后,进行后续处理;
3)应用系统维护人员对通过审核的审批单进行处理,并在接到申请后的3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审批通过后的具体处理时间:
4.7.1.3 服务请求的反馈
应用系统维护人员在对用户请求处理完成后,应及时通知用户。
4.7.1.4 服务的管理
1)应用系统维护部门的负责人应定期审查,确保用户提出的问题得到及时解决;
2)应用系统维护部门应不定期组织维护人员整理完善问题库,以便用户能够得到更好的技术支持。
4.7.2 网络故障处理流程
网络故障包括网络中断、网络运行异常缓慢、无法访问Internet网络、公司邮件服务无法响应等需要紧急处理的异常情况。
4.7.2.1 服务的提出
用户发现网络异常情况后,应立即通过电话通知网络管理部门:公司机关的用户应通知技术中心城域网管理部门;其他人员应通知所在二级公司网络管理部门。
4.7.2.2 服务的响应
1)二级公司应首先判断各自局域网及所租用城域网线路是否正常,公司机关局域网由技术中心城域网管理部门负责检查。若城域网线路中断,应尽快通知线路服务提供商;若局域网设备、线路、配置等出现故障或由于病毒引起网络中断,应立即修复;网络恢复正常后,转4.7.2.3;
2)若二级公司局域网及城域网线路正常,二级公司网络管理部门应及时通知技术中心城域网管理部门;
3)技术中心城域网管理部门应立即安排网络管理人员进行问题排查,对于重大问题,部门负责人应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
4)城域网网络管理人员应及时判断故障原因,无法解决时,应尽快联系设备或服务提供商,对于超出服务期的,部门负责人应协助联系人员处理;对于大面积的病毒发作,网络管理人员应立即排查,二级公司及终端用户管理人员予以协助,迅速切断病毒的传播途径,对传播病毒的机器隔离清除,必要时对其系统重新安装;
5)城域网网络管理人员与二级公司网络管理人员保持必要的沟通,确保网络故障的排除。
4.7.2.3 服务的反馈
故障排除后,服务申请接收部门应通知用户,并填写《网络故障处理情况登记表》。
4.7.3 终端用户及设备的服务流程
4.7.3.1 服务的提出
用户通过电话、书面文件向所属终端用户管理部门提出相关服务需求或终端用户管理部门巡检时发现问题。
4.7.3.2 服务的响应
a)终端用户管理部门负责安排终端用户管理人员提供服务;
b)对于硬件故障,首先确定故障原因,对于人为损坏、安装非工作用软件造成的损坏,终端用户管理部门不负责维修;对于增加硬件配置可能需要采购的需求,进行资产采购后处理。需要更换配件的应做好配件更换的资产登记,填写《配件更换登记表》,替换下的配件应有专人管理以备检查;
c)对于软件安装服务,终端用户管理人员应按照规范的步骤操作,确保所使用的安装介质是无毒的,方可使用。终端用户管理人员有权拒绝安装非工作用软件;
d)终端用户管理人员应指导用户使用杀毒软件,帮助或指导用户下载安装操作系统补丁,确保终端设备环境的安全。
4.7.3.3 服务的反馈
服务完成后,终端用户管理人员应填写《终端用户服务登记表》,经用户签字后交终端用户管理部门保存。
4.7.4 网络资源的分配流程
二级公司或公司本部需要申请公司城域网地址等网络资源时,首先由相应的网络管理部门填写《网络资源申请审批表》,经分管领导批准后,报IT部;IT部审批通过后,由技术中心城域网管理部门网络管理人员统一分配,然后通知申请部门。
4.8 服务及设备保障
为确保核心网络、服务器和应用系统能够稳定、高效运行,除维护部门应提供规范的服务外,公司和二级公司还应制定服务及设备保障措施,加强对第三方(包括服务提供商、设备供应商、软件提供商等)服务的监管,并根据IT运营风险的控制需求以及现有冗余设备情况,对硬件设备及网络服务定期进行服务需求分析,根据分析报告制定服务/维护协议。
4.8.1 服务及设备保障措施
根据公司的IT系统现状,应提供如下保障措施:
1)与城域网线路服务提供商签定协议,确保通讯线路的质量;
2)购买网络设备时应与供应商签订满足需要的服务/维护协议,包括定期巡检和网络故障的及时排除等;
3)运行关键业务的服务器应有备机,或能从供应商处及时借用服务器维持应用系统等运行并保证数据安全;
4)公司网络的核心设备应采用双机模式,以提高网络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5)购买的商品软件、合作开发软件、定制开发软件及关键设备在协议签订的服务期结束后,应续签/定制服务协议,否则应及时制定相应的服务办法,保证业务流程能够正常运行,并在系统出现故障时能够得到及时的服务。
4.8.2 对第三方服务的评估与监督
对于经过第三方实施的服务,IT部应从以下方面加强监督管理:
1)IT部应建立应用系统、网络及硬件设备维护服务登记制度。公司内协议的签订部门在协议签订后应及时到IT部备案,向IT部提交服务协议复印件;
2)第三方应及时向公司内协议的签订部门提交日常运行故障和故障处理情况报告,公司内协议的签订部门应定期对第三方的服务水平进行评估,并向IT部提交评估报告;
3)IT部汇总对第三方服务的评估报告,作为考核依据,纳入服务商管理体系。
5.附则
5.1 本办法自2008年10月1日起试行。
5.2 本办法由IT部负责解释。
第五篇:江苏省矿山救护队管理办法(试行)修改版
江苏矿山救护队管理办法(试行)
(讨论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矿山救护队(以下简称救护队)管理,促进救护队专业化、正规化、标准化建设,提高管理水平、技术水平和装备水平,提高矿山应急救援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矿山救护规程》(2007)、《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矿山救护队质量标准化考核规范》(AQ1009-2007)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救护队的建设、管理和保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救护队包括专职矿山救护队和兼职矿山救护队。第四条
矿山企业(包括生产和建设矿山的企业)(以下同)均应设救护队,地方政府或矿山企业应根据本区域矿山灾害、开始生产规模、企业分布等情况,合理划分救护服务区域,组建矿山救护大队或中队,矿山企业所属矿井应建立四级资质救护小队。生产经营规模较小、不具备单独设立救护队的矿井应设兼职救护队,并按规定与就近的取得三级以上资质的救护队签订有偿服务救护协议。
救护队的设立和救护协议的签订,是矿山企业及其所属矿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必要条件。
第五条
专职救护队应按照《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国家总局令第2号)规定,通过国家和省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的资质认证,取得资质证书后方可矿山救护工作。
兼职矿山救护队应经省级矿山救援指挥机构验收合格后,方可在本矿山 企业内履行赋予的工作职责。
第六条
省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矿山救援指挥机构负责全省救护队的监管工作。
第七条
救护队实行专业化建设、军事化管理,负责承担其服务区域内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救援工作,并承担省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救援指挥机构、所属企业指派的其它应急救援任务。
第八条
救护队应当达到并保持其资质等级和相应的质量标准化等级,具备一专多能、反应快速、装备精良、技术先进的能力。
第二章
机构建设与队伍管理
第九条
救护队应根据《矿山救护规程》(2007)规定,健全组织机构,配足工作人员。
救护队指挥员及工作人员的配备,应兼顾专业平衡,实现专业多元化,给矿山救护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第十条
救护队要保持救护指挥人员的相对稳定,以保证各项救护工作正常开展。注重吸收和培养高素质的骨干救护队员,并保持老、中、青队员合理的年龄结构。
第十一条
三级以上资质救护队和独立救护队(自改)指挥员、技术负责人的任命以及四级资质救护队队长的任命,应按照相应程序报省级矿山救援指挥机构备案。副队长及以下指挥员、管理人员的配备,由救护队提出意见,主管单位考察、任免;煤矿企业下属矿井救护队队长的任命,需报经煤矿企业救护队同意。
第十二条
一级、二级救护队的资质认定、延期、晋级和变更,由省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审核签署意见后报国家资质认定机关受理;省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负责三级、四级资质救护队的资质认定、延期、晋级和变更工作,省级矿 山救援指挥机构负责审查和管理,并加强对救护队资质条件的日常监管。
第十三条
救护队主要负责人、隶属关系、业务范围、地址等其中之一发生变更,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提出变更申请。
第十四条
矿山企业救护队对下属矿井救护队的业务工作实施日常管理,定期检查和指导下属矿井救护队各项工作,每半年对其进行一次全面考核,考核结果与有关奖金挂钩。
驻矿救护中队和矿井救护队业务上受安全监察机构和救护大队(独立中队)双重管理。救护中队应为正区科级独立机构(??),矿井救护队应挂靠矿井安监部门。
第十五条
加强矿山应急救援基地建设,提升江苏矿山救援综合能力,并加强专业化建设,把救援基地建设成人才培养基地、学术交流基地、技术创新基地。根据国办发【2013】99号文件精神,争取省级财政每年补助部分运行费用。
(建议明确矿山应急救援基地和省局及各救护队的关系,以利于加快推进省应急救援基地建设。)(??)
第十六条
为适应新形势需要,救护队应拓展专业职能,扩大服务范围,为企业和社会提供更多更好的服务。
第十七条
加强救护工作的交流。建立救护例会制度,定期召开救护工作例会。加强与华东区矿山救护协作网各成员单位协作,资源共享,互帮互助,共同提高。结合实践和发展需要,加强与专业院校和科研单位的合作,积极参与应急救援新技术新装备的研发推广,促进应急救援技术进步。
第三章
救护装备和设施管理
第十八条
各救护队要按照《矿山救护规程》和《矿山质量标准化考核规范》中有关要求,配备救护装备和基础设施。第十九条
骨干救护队除应配备满足本企业救援需要的装备外,还应配备满足应对本地区重特大、复杂事故救援任务需要的救援车辆、抢险救援装备、监测侦检设备、通信指挥设备、个人防护装备、新闻采编设备等装备器材以及必要的药剂。
骨干救护队使用的装备、器材、药剂应具有先进性、实用性、成套性。第二十条
救护装备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矿山安全有关规定,及时淘汰落后救护装备。同时把好进口关,确保救护装备性能可靠、质量过硬、安标齐全,要保障售后服务。
第二十一条
各救护队应建立装备和设施管理责任制,实行分级负责。定期检查在用和库存救护装备状况和数量,使救护装备始终保持完好状态。救护队员保养好个人使用的装备。救护队必须有专人负责救护装备的养护。救护队库房设专人管理。
第二十二条
救护队员必须熟悉个人配备和使用的救护装备,救护队应经常对其实施培训和考核。救护新装备使用前必须组织培训,使用人员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第四章
业务管理与培训
第二十三条
救护队实行队长负责制,对救护队工作全面负责;救护队其他指挥员对自己分管工作负责;救护队员对本岗位工作负责。
各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和救护队所在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救护队的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救护队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建立健全各类规章制度,实现管理科学化、标准化、信息化。检查救护队工作时要把执行规章、标准和贯彻上级文件精神情况纳入检查内容。
第二十五条
救护队应当编制和月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和应 急救援工作评估报告,并报省级矿山救援指挥机构和所在单位。重要情况、重大信息应随时报告。各救护队应定期对应急救援能力做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整改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六条
省级矿山救援指挥机构应当有计划、有针对性地组织救护队开展培训、演练、救援技术竞赛、质量标准化考评和省内外学习交流。
第二十七条
省级矿山救援指挥机构应当定期检查指导救护队各项工作,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救护队应制定整改措施定期整改,并将整改结果报省级矿山救援指挥机构。
第二十八条
救护队应当按照《矿山质量标准化考核规范》的要求开展质量标准化工作。各救护队要把质量标准化建设工作纳入计划进行重点安排,并分解到季度和月度计划中去。
救护中队每季度组织一次达标自检,救护大队每半年组织一次达标检查,省级矿山救援指挥机构每年组织一次检查验收。省级矿山救援指挥机构根据命名权限,对各救护队进行质量标准化等级命名,并进行通报。
第二十九条
矿山企业要将救护队质量标准化工作与矿山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同时布置、同时检查、同时考核。
第三十条
加强救护队军事化训练和技能训练,以单项训练保综合训练,以综合训练保实战救援。创新训练模式和方法,尤其要重视实战训练,不断提高救援队实战能力。
矿山企业应为救护队的日常训练提供配套的装备、材料和设施,各救护队应科学、规范地制定日常训练计划和措施,保证足够的训练时间,并按照规定时间和要求完成训练项目,及时分析总结训练质量和效果。
第三十一条
制定和完善救护队救援预案,努力提高预案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开展模拟实战演习,救护大队每年召集各中队进行一次综合性演习。演练结束后,应及时评估和总结,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
第三十二条
针对矿井风险隐患和重大危险源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预防性安全检查。各救护队要制定检查计划和方案,定期对服务矿井开展预防性安全检查。省级矿山救援指挥机构,对各救护队预防性安全检查开展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并根据本省矿山安全生产实际,每年组织一到两次预防性安全检查。
在《矿山救护规程》有关预防性安全检查要求的基础上,结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矿山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队伍开展预防性安全检查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总应急〔2010〕145号)及有关规定,充实检查内容,有重点、有针对性地开展预防性安全检查。
救护队检查结束后,应及时向受检单位通报检查结果,提交隐患整改建议书。在预防性检查时,发现危及安全生产的重大事故隐患时,应通知作业人员立即停止作业并撤出现场,及时汇报省级矿山救援指挥机构和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同时告知矿井上级单位。
第三十三条
救护队在完成日常救护工作的基础上,可发挥人才优势和装备优势,适当参加所在单位的安全检查工作,拓展业务水平和管理水平,更好地为安全生产服务。
第三十四条
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矿山救护队规程》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有关文件要求,对救护人员实行分级培训。国家级矿山应急救援培训机构,承担救护中队以上指挥人员、大队战训科管理人员的培训、复训工作;省级矿山应急救援培训机构,承担本辖区内救护队正副小队长(?)的培训、复训工作。
省矿山应急救援基地和二级及以上资质救护大队必须建立培训机构。省矿山应急救援基地承办救护正副小队长、救护副中队长培训、复训任务,并承担省内矿山企业应急管理的培训任务;救护大队培训机构,承担本区域内救护 队员(含兼职救护队员)的培训、复训工作。
救护队指挥人员变更时,新任指挥员必须及时进行上岗培训,其职责工作必须有合适人员负责。
第三十五条
救护队要制定培训计划,并报省级矿山救援指挥机构。培训机构要根据培训教材,结合救援工作新趋势、新要求,改进培训方法和内容,进一步改善保培训效果。救护指战员经培训、复训后持证上岗。
省级矿山救援指挥机构不定期检查、调度全省救护队培训情况,并联合有关部门对救护队员救援知识和技能掌握情况进行抽查。
第三十六条
救护队必须建立昼夜值班制度。各救护队要按照《矿山救护规程》要求,安排好值班人员,配备好技术装备,时刻保持战斗准备状态。任何人不得随意调动救护队伍、救护装备从事无关救援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救护队必须参与应急预案、各类应急演练方案、火区启封措施、瓦斯排放措施、震动爆破、事故救援方案等与救援工作有关的各项技术措施、方案的制订。
第三十八条
救护队指挥员必须为现场救援指挥部成员,参加现场救援方案的讨论和制定。救援方案必须以人为本,科学、迅速、有效,要防止救援事故的发生。
在事故救援时,救护队长全面指挥和负责救护队的行动。救护队联合作战时,由事故所在区域救护队指挥员指挥。救护队员必须服从救护队长统一指挥。
省级矿山救援指挥机构有权调遣救护队参加矿山事故救援。救援队参加事故救援和跨区域救援行动,应及时汇报省级矿山救护指挥机构。
第三十九条
救护队参加事故救援和瓦斯排放、火区启封等一般性技术工作时,必须严格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矿山救护规程》的规定,严禁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第四十条
积极开展矿山救援技术竞赛活动。省局矿山救援指挥机构根据国家安监总局救援技术竞赛周期,每两年组织救护队参加全国矿山救援技术竞赛。参赛单位应积极配合和支持,提供良好的训练条件和政策。省局矿山救护指挥机构每两(三?)年组织一次矿山救援技术竞赛。救护大、独立中队每年组织一次矿山救援技术竞赛;四级资质救护队和兼职救护队每季度开展一次单项救援技术竞赛。
第五章
文化建设与信息管理
第四十一条
以军事化管理为基础,以培养勇敢、奉献、团结的集体主义精神为主线,开展救护队文化建设。各救护队在制定工作计划、布置工作任务时,要将文化建设作为重点内容来安排。将文化活动与业务训练相结合,内务管理与环境文化相结合,建设有理想、敢担当、讲团结、听指挥的特别能战斗的高素质队伍。
第四十二条
各救护队应建有图书阅览室、集体活动室,并配备相应的娱乐设施。每月(?)组织一次文体活动,积极组织或参加职工运动会。
悬挂有关图画图板、宣传标语,营造良好的宣传教育氛围。美化环境,构造整洁、清新的工作环境。
第四十三条
培养宣传人才,开展救护宣传。在本单位积极开展宣传报道的同时,各主要救护队每年在相关报刊上至少刊登2篇通讯报道,在省级杂志上至少刊登1篇论文。
第四十四条
各救护队必须及时上报有关救援信息,并保证信息的真实性。
第四十五条
救援信息分为定期和不定期两种。
工作计划和总结于12月底前报送,培训、复训计划1月份报送,应急救援报表下季度首月5日前报送。参加事故救援、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发生救援伤亡事故、指挥员变更、有突出贡献或立功时,必须立即报送相关信息。上级部门临时安排的信息统计任务,按要求及时报送。
第六章
救护保障
第四十六条
各矿山企业要建立救护投入保障机制,从政策上全面支持救护工作。各单位根据安全生产实际,在编制应急救援专项资金计划时,重点突出救护队投入计划。有关上级部门争取政府安全专项资金,促进救护队装备水平和管理水平的提高。
第四十七条
救护队指战员必须享受与井下一线作业人员同等收入待遇。
各单位应废止90年代制定的佩戴氧气呼吸器津贴标准,根据当前职工收入水平和增长比例以及消费水平作相应调整。作战训练应给予营养补助。
救护队指战员每周工作时长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超过规定时长的应给予相应补助。(100~300元∕次?)
第四十八条
建有兼职矿山救护队的矿井,根据《矿山救护规程》要求,必须与具备条件的专职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并根据服务事项及双方协议,每年付给该专职救护队服务费。
救护队进行事故救援时,救护队因事故救援发生的费用,由事故单位补偿。
第四十九条
建立激励机制,以稳定队伍,调动救护队员工作积极性。鼓励有条件的救护队员参加与矿山安全生产专业有关的学历教育,提高救护队员的综合素质和专业水平。对超龄救护队员,根据其专业特点,妥善给予转岗。对于取得优异工作成绩和荣誉的集体和个人,各煤矿企业及所属矿井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章
兼职救护队
第五十条 兼职矿山救护队(以下简称兼职救护队)应设专职队长及专职仪器装备管理人员,分别负责日常管理和仪器装备管理工作。有条件的矿井应配备兼职技术员。兼职救护队直属矿长领导,业务上受矿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和专业矿山救护队指导。
第五十一条 兼职救护队由符合煤矿救护队员身体条件,能够佩用氧气呼吸器的煤矿生产、通风、机电、运输、安全等部门的骨干工人、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兼职组成。
兼职救护队专职队长应由熟悉矿山救护业务及其相关知识,能够佩用氧气呼吸器,从事矿山安全、生产工作不少于3 年,具有一定组织能力,并经培训取得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
第五十二条 矿山企业必须按照《矿山救护规程》的规定,加强对兼职救护队的管理,配备符合要求的技术装备、训练器材和满足学习、办公、训练的场地。
兼职救护队应有办公室、装备室、修理室、氧气充填室和学习、训练、休息的场地及地面模拟巷道(?)、检力器、单杠、爬绳架等训练设施。
第五十三条 兼职救护队采购设备、仪器仪表时,应咨询与矿井签订救护技术服务协议的矿山救护队有关专家,以保证救援装备的质量和性能满足救护需要。
第五十四条 兼职矿山救护队应参照《矿山救护队质量标准化考核规范》(AQ1009-2007)要求,加强队伍内部管理,积极开展质量标准化活动,并定期自查。
第五十五条 兼职救护队在专业矿山救护队的指导下,开展学习、演习和训练等工作。兼职救护队必须结合工作需要,制订演习训练计划。定期开展体能训练、技术装备操作训练、模拟实战演习训练。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佩用氧气呼吸器的单项演习训练。
第五十六条 兼职矿山救护队应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随时保持通讯联络畅通,确保接警后迅速开展救援。
第五十七条 兼职矿山救护队应控制和处理初期事故,引导和救助遇险人员脱离灾区,协助专业矿山救护队完成矿山事故救援工作。
第五十八条 兼职矿山救护队指战员享受《矿山救护规程》规定的劳动保障待遇。
第五十九条 兼职救护队工作的其他方面执行《矿山救护规程》及本办法有关规定。
第八章
罚 则
第六十条 未按规定建立矿山救护队或签订救护协议的煤矿企业或矿井,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同时按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由相关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一条 对弄虚作假取得救护队资质的,经查证属实后,除吊销救护队资质外,追究相关违纪人员责任;对未取得资质,违法从事矿山救护技术服务活动的矿山救护队要严肃查处;.对未取得相应资质,违法越权从事矿山救援技术服务活动的矿山救护队,责令立即停止违规行为,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六十二条 没有经过培训取得资质证书、未参加复训的指战员,不得从事矿山救护工作,并由相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三条 在每年组织的质量标准化验收评定中,对弄虚作假取得质量标准化等级的,经查实,取消等级命名,并追究相关违纪人员责任。
第六十四条 对执行预防性检查制度不力,量化考核不及格、不按规定上 报有关材料的救护队进行通报批评。
第六十五条 事故救援中因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造成救护队员伤亡以及灾害扩大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根据情节轻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因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造成矿山救护队员伤亡事故以及扩大灾害损失的;
(二)实施矿山事故救援时,应召不到、畏缩不前、临阵脱逃或者拒不执行救援命令的;
(三)在矿山事故救援中玩忽职守,贻误战机,隐瞒事实真相,谎报灾情,导致指挥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七条
本办法由江苏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六十九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