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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建设用地办理程序
编辑:月落乌啼 识别码:20-260986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3-31 02:32:34 来源:网络

第一篇:国有建设用地办理程序

国有建设用地办理程序

(一)通过划拨方式取得非政府储备用地的办理程序。1.项目立项。

实行审批制的项目,由项目单位持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和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向发展改革部门申请办理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手续。

实行核准制的项目,由项目单位持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向发展改革部门申请办理项目申请报告核准手续。

实行备案制的项目,由项目单位向发展改革部门申请办理项目备案手续。

2.规划选址。

实行审批制的项目,项目单位可在向发展改革部门报送项目建议书的同时,向规划部门申请规划选址。

实行核准制的项目,项目单位直接向规划部门申请规划选址。实行审批制或核准制的项目,由规划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实行备案制的项目,由规划部门出具拟用地的规划意见。建设项目选址位于已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区域内的,规划部门可同时提供规划条件。

3.用地预审。

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项目单位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规划意

见等文件向国土房管部门申请建设项目用地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确认和用地预审。

建设项目选址位于本市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划定的历史灾害危险区域或者潜在灾害危险区域外的,不需要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由国土房管部门出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建设项目选址位于本市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划定的历史灾害危险区域或者潜在灾害危险区域内的,项目单位需提供项目用地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由国土房管部门出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使用存量国有建设用地的,项目单位可不办理用地预审。4.用地报批。

项目单位持项目批准(或核准、备案)文件、规划选址、用地预审意见和土地测绘机构出具的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等向国土房管部门申请办理用地报批手续。建设项目用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或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的,项目单位应按报批规定提供地质、矿产、林业、劳动保障部门审查意见等报批材料。资料备齐后,由国土房管部门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由国土房管部门拟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和房屋征收方案,报市(县级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5.环境影响评价。

实行审批制、核准制的项目,项目单位在向国土房管部门申请办理用地预审时,可同时向环保部门申报环境影响报告文件;属于铁路、交通等建设项目,经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同意,可以在初步设计完成前申报环境影响报告文件。

实行备案制的项目,项目单位可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向环保部门申报环境影响报告文件。

6.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项目单位持项目批准(或核准、备案)文件和用地预审意见向规划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规划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提供规划条件。

7.实施土地或房屋征收。

建设项目用地经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国土房管部门依法发布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或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公告;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依法核发房屋征收决定并予以公告。项目单位应协助国土房管部门依法实施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或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以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办结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手续。

8.供应建设用地。

项目单位向国土房管部门申请办理国有建设用地划拨手续,依照规定缴纳有关税费,领取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和建设用地批准书。

9.办理土地登记。

项目单位凭建设用地批准书和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依法向国土房管部门申请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二篇: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程序[定稿]

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程序

一、方案报批。应当依法收回的国有建设用地,由县国土资源局拟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二、通知收回。县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县政府的批准决定,向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通知》。

三、国有资产处置。县财政部门或经信部门对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进行国有资产处置。

四、签订合同。收回方案批准后,由县国土资源部门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合同》。

五、交回土地。根据合同约定的期限方式,原土地使用权人向县国土资源部门交回被收回的土地。

六、注销登记。县国土资源部门在下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通知后,由县国土资源部门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收回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三篇:国有建设用地供应办理流程

国有建设用地供应(公开出让(租赁))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合同》

一、办理流程

竞得人申请---市国土规划局窗口受理---土地利用处经办人办理—处长审查---分管局长审核---局长签发---经办人办结归档---窗口出件并向建设单位提供下步办理告知单。

二、申报条件

1、建设单位提交的材料齐全;

2、武汉市国有建设用地供地方案批复同意按出让或租赁方式供地。

3、权属清晰,无任何争议。

三、办理所需材料

1、国有建设用地供应申请表和申请报告(原件,附表二及样本一);

2、土地权属证明文件。使用国有建设用地上的自用地,需提供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使用国有建设用地上的其他单位用地(不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需提供土地转让(补偿)协议及原土地使用单位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使用国有建设用地涉及房屋征收的,需提供征收完毕确认书或拆迁验收完毕确认书(复印件);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项目,需提供建设用地批准书(复印件);

3、《规划设计条件》(复印件);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成交确认书》(原件);

5、地块费用缴纳情况证明文件(原件);

6、《储备土地开发补偿协议》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补偿合同》(原件);

7、出让(租赁)宗地平面界址图、出让(租赁)宗地竖向界限图各6份(含城镇地籍测量资料1套);

8、武汉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文件;

9、现场照片;

10、企业法人工商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委托他人申报手续的还应提供由法定代表人出具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四、收费标准

1、收费事项:土地出让价款、土地契税、印花税;

2、收费标准:

①土地出让价款:依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武汉市市区2011年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标准的通知》(武政[2011]51号)文件收取。

②土地契税:根据《湖北省契税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令190号,2000年)按成交价格的4%计征(征收主体为市地税局)。

③印花税:根据《武汉市地方税务局财政局国土规划局关于加强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印花税征管工作的通知》按合同金额的0.05%计征(征收主体为市地税局)。

备注: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国土规划局地籍处或分局申报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向国土规划局建筑与城市设计处申报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国有建设用地供应(协议出让、租赁)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合同》

一、办理流程

1、技术审查:市国土规划局窗口预受理---土地利用处技术审查---提交供地例会研究(需要进行土地评估的,由地空中心委托土地评估机构评估,估价报告有重大瑕疵而影响地价结果的提交地价会审会研究)---土地利用处收件归档---窗口正式受理。技术审查不计入审批办理时限。

2、正式审批:市国土规划局窗口受理---土地利用处经办人办理—处长审查---分管局长审核---局长签发---经办人办结归档---窗口出件并向建设单位提供下步办理告知单。

二、申报条件

1、建设单位提交的材料齐全;

2、武汉市国有建设用地供地方案批复同意按出让或租赁方式供地;

3、土地评估机构已出具土地评估报告。

三、办理所需材料(1)建设项目用地申请表和申请报告(原件);

(2)土地权属证明文件。使用国有建设用地上的自用地,需提供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使用国有建设用地上的其他单位用地(不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需提供土地转让(补偿)协议及原土地使用单位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使用国有建设用地涉及房屋征收的,需提供征收完毕确认书或拆迁验收

完毕确认书(复印件);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项目,需提供建设用地批准书(复印件);

(3)《规划设计条件》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4)出让(租赁)宗地平面界址图、出让(租赁)宗地竖向界限图各6份(含城镇地籍测量资料1套及电子版);

(5)企业法人工商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委托他人申报手续的还应提供由法定代表人出具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四、收费标准

1、收费事项:土地出让价款、土地契税、印花税;

2、收费标准:

(1)土地出让价款:依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武汉市市区2011年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标准的通知》(武政 [2011] 51号)文件收取。

(2)土地契税:根据《湖北省契税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令190号,2000年)按成交价格的4%计征(征收主体为市地税局)。

(3)印花税:根据《武汉市地方税务局财政局国土规划局关于加强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印花税征管工作的通知》按合同金额的0.05%计征(征收主体为市地税局)。

备注: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国土规划局地籍处或分局申报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向国土规划局建筑与城市设计处申报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国有建设用地供应(划拨)

《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

一、办理流程

1、技术审查:市国土规划局窗口预受理---土地利用处技术审查---提交供地例会研究(需要进行土地评估的,由地空中心委托土地评估机构评估,估价报告有重大瑕疵而影响地价结果的提交地价会审会研究)---土地利用处收件归档---窗口正式受理。技术审查不计入审批办理时限。

2、正式审批:市国土规划局窗口受理---土地利用处经办人办理—处长审查---分管局长审核---局长签发---经办人办结归档---窗口出件并向建设单位提供下步办理告知单。

二、申报条件

(1)建设单位提交的材料齐全;

(1)武汉市国有建设用地供地方案批复同意按划拨方式供地;

(3)需要缴纳土地契税的建设项目,土地评估机构已出具土地评估报告。

三、办理所需材料

((1)国有建设用地供应申请表和申请报告(原件);

(2)土地权属证明文件。使用国有建设用地上的自用地,需提供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使用国有建设用地上的其他单位用地(不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需提供土地转让(补偿)协议及原土地使用单位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使用国有建设用地涉及房屋征收的,需提供征收完毕确认书或拆迁验收完毕确认书(复印件);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项目,需提供建设用地批准书(复印件);

(3)《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4)划拨宗地平面界址图、划拨宗地竖向界限图各6份(含城镇地籍测量资料1套及电子版);

(5)企业法人工商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委托他人申报手续的还应提供由法定代表人出具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四、收费标准

不收取费用

备注: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国土规划局地籍处或分局申报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向国土规划局建筑与城市设计处申报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四篇:划拨用地办理程序

划拨用地办理程序

1、申请

凡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申请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由用地单位向市、县国土资源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2、受理

用地单位必须提供规划、发改、房管等部门的相关材料后,由土地利用科(股)进行报件登记。

3、办理

土地利用科(股)在受理报件后按规定程序审核,符合《规划用地目录》的提出具体意见,经市、县政府审批后,按规定程序办理划拨供地手续。需要审查以下资料: a)申请办理用地手续请示;

b)《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中应标明用地单位名称、规划用地范围、面积、用途、规划条件及规划有效期限,并盖章);

c)发改部门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的立项批复;

d)该宗地的用地范围图、宗地图;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需附勘测定界图;

e)机构代码证;

f)法人身份证明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第五篇:申请用地办理程序

申请用地办理程序

根据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试行“窗口办文”制度有关事宜的通知》(云国土资[2005]101号)文件要求,在办理用地上报审批时的程序及需要提供的材料:

单独选址建设用地

单独选址建设用地是指使用城市规划区范围以外的土地。(禁止占用基本农田,涉及占用基本农田另行选址)

一、程序

(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1、用地单位分别向县建设部门、国土资源部门提出用地申请,建设部门会同国土资源部门一起对用地单位提出的用地申请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定进行用地选址。

2、用地单位持建设部门颁发的《建设项目用地选址意见书》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书等相关材料,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国土资源局审核后,若不符合的,应当场或5日书面通知申请人,符合的,应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完成初审工作,并转报上级国土资源部门审批。

3、项目用地预审经批准后,持项目用地预审批准文件和相关资料到计划部门申请立项。

(二)建设项目用地上报

建设项目用地单位持相关资料向县国土资源局提出用地申请。县国土资源局在审核资料后,符合用地申请的,在20个工作日内上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县人民政府审批后,20个工作日内上报上州国土资源局审批。若不符合用地申请的,5个工作日内答复申请人。

在接到建设项目用地批准文件,用地单位交清所有应交的费用后。10个工作日内转批文件、填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划拨决定书、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二、需要提供的材料

(一)建设用地单位申请用地预审,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

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内容包括拟建项目基本情况、拟选址情况、拟用地总规模和拟用地类型、补充耕地的初步方案;

3、需审批的建设项目还应提供建议书批复文件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批复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合一的,只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电子文档1份)

4、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需附补充耕地措施(原件)

5、建设项目用地选址意见书。

6、其他相关材料。(视具体情况另行通知提交)

(二)建设项目用地单位申请用地,应提交下列材料:

1、建设用地申请表;

2、建设用地申请书,内容应包括建设项目名称、位置、规划许可、面积、投资规模等;

3、建设项目预审意见;

4、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核准或备案批准文件(复印件、可行性研究报告电子文件);

5、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批文和其他设计批准文件(原件或复印件);

6、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落实情况的说明和州(市)劳动保障部门的审核意见

7、是否压覆重要矿床评估报告的专家评审意见及备案表或审核意见;

8、地质灾害易发地区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备案表或审核意见;

9、补充耕地的耕地开发验收文件,或委托补充耕地的协议书(原件)及建设单位缴纳耕地开垦费凭据的复印件;

10、公路建设用地的审查表(公路建设项目提供);

11、采矿许可证复印件(涉及采矿用地的项目提供);

12、缴纳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承诺书(采矿涉及环境恢复的项目提供)(原件二份);

13、土地复垦方案(原件二份)

14、涉及规划调整的,提供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修改调整说明(原件1份)

15、建设项目规划局部调整方案表,其中涉及基本农田调整的,需附规划高速方案、补划基本农田位置图及省国土资源厅评审意见,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听证材料(原件二份),建设项目对影响评估报告及专家论证意见

16、建设项目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原件、电子报盘文件、图件电子文件)

17、附合协议出让方式供地的,需提供宗地估价报告,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土地权属状况和地价水平的初审意见及土地估价结果初审意见及土地估价结果初审表。

18、拟占用土地标准分幅的乡镇土地利用现状图(复印件、现状图电子文件);

11、补充耕地位置图(在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上标注、图件电子文件);

12、涉及规划局部调整的,附规划调整批复文件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调整方案,及标注建设项目用地位置的调整前、后标准分幅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州、市国土资源部门盖章)

13、用地涉及林地的需提供林业部门的审核意见,用地涉及水域水利设施的需提供水利部门的审核意见,用地涉及文件保护区域的需提供文件管理部门的审核意见。

14、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或线型工程平面图(复印件、图件电子文件);

13、经国土资源局盖章确认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的彩色局部图和规划调整批复文件;占用基本农田的,加附补划基本农田位置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未报省厅备案的,加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原件、图件电子文件);

14、属出让的附地价评估报告和技术报告。(原件)15环保部门的环评意见及规划选址意见。

以上单独选址的项目用地材料均需提交PDF格式的电子扫描件各一份(文字材料扫描大小在100KB以内,图件材料扫描大小在5MB以内)。

具体建设项目划拨用地

具体建设项目用地上报审批用地单位应提供下列材料:

1、用地单位用地申请;(原件)

2、建设项目立项批准文件或其他相关性批准文件(原件);

3、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的批复或其他有关批准文件(原件);

4、规划部门的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7、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勘测定界图和成果资料(原件、界址点电子文件、成果资料及图件电子文本);

8、属有偿供地的,还应有宗地土地估价报告及技术报告,地价备案表及国土部门对土地权属状况和地价水平的初审表;(电子文件)

9、具体建设项目用地位置图和总平面布置图(原件、图件电子文件); 10申请用地面积所依据的控制指标;

11、该宗土地现状数码照片。

接到申请,5个工作日内审查是否受理,对符合要求的申请、资料齐全的,在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上报工作,接到上级部门批准文件后10个工作日完成批复文件的转批、建设用地批准书的填写、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填写、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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