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鞍山师范学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鞍山师范学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鞍师院发[2005]14号
为了加强和完善科研项目的规划和管理,提高科研管理效能,保证科研课题研究的顺利进行,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科技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的科研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科研项目的管理内容
凡我院教职工和学生申报的各级各类科研项目均归科技处管理,其管理的主要内容是:制定学院科研工作的中长期发展规划;积极组织申报各级各类科研课题立项;指导和监督科研课题的实施、结题、推广和应用;大力开展国内外的科技交流与合作,参与合作项目的签约与协调;加强知识产权的维护,促进技术资产的保值与增值;进行年终立项工作考核与表彰等。
第二条
纵向科研项目代表着学院科技发展的水平,对学院发展、学科建设和科研水平的提高有着巨大的推动作用。
第三条
横向科研项目是我院广大教师为促进企事业单位的科技进步和地方经济发展而承担的科学研究,对提高我院整体实力、增加活力具有重要意义。
第四条
高等学校要从学校自我发展和增强为国家、地方经济建设服务的显示度和贡献率的高度出发,确立科技工作的重要地位,因此,学院特设立鞍山师范学院科学研究基金。第五条
健全科研项目管理体制,实行院系(部、院)两级管理。学院科技处是管理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的职能部门,各系部应密切配合科技处对本单位科研项目进行综合管理。
第二章 科研项目的类别和来源
第六条
纵向课题:国家各部、委、办和省、市各部、委、办、局审批的科研项目。
第七条
横向课题:与厂、矿、院(所)合作项目、产学研项目,以及不需要向拨款部门列报收支决算的项目。
第八条
国际合作课题:受国内或国外驻华机构委托或合作进行的项目。
第九条
学院课题:由学院科学研究基金资助的项目。
第三章 纵向科研项目的申报
第十条
纵向科研项目的选题
1、要求申报者对所申报项目主管单位的科技计划和申报指南、项目指南有一定的了解,提出的项目要参照国家及地方的科技发展纲要和规划,符合项目主管单位提出的主要研究方向和研究领域,符合我院学科建设的发展要求;
2、要求申报者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一定的研究基础,申报材料有比较详实的资料和充分的论据;
3、要求申报者对申报学科的前沿研究领域有较深的了解,提出的研究项目具有必要性和创新性;
4、要求申报者对所申报项目领域的地方市场需求有所了解,提倡学院内部跨学科以及以我院为主的校外跨学科、跨行业的联合申报。
第十一条
纵向科研项目申报条件及原则 申报条件:
1、所申报项目符合项目申报指南。
2、申报人符合项目主管部门申报条件。
3、项目负责人所承担的项目未按合同要求按时结题,不得申报新的科研项目。
原则:学院优先申报具有学科方向稳定、研究队伍合理的项目。第十二条
纵向科研项目申报程序
1、申请人根据立项部门当年发布的立项指南,结合自己原有工作基础和具备的实验条件,填写规定格式的申请书,填写内容应实事求是。
2、申请书及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等填写完毕后,各系(部、院)学术委员会审查,统一报送学院科技处。
3、科技处按申报原则和有关要求进行初步审查,并交由院学术委员会评审推荐,报主管院长签署意见并盖章,按规定统一报送有关部门。
第四章 院内科研基金项目的申报及审批
第十三条
院科研基金项目每年评审一次,上一年度12月中旬由科技处下发立项通知,各部门按照要求认真组织申报,当年1月中旬或3月初申报工作结束。
第十四条
院科研基金项目的起始时间为当年的4月份。第十五条
申请院科研基金的项目负责人,必须认真填写《鞍山师范学院科研项目申请书》(原则上应计算机录入打印),经所在系(部、院)学术委员会严格审查,主管科研的负责人签署意见后,统一报科技处。
第十六条
院科研基金项目申请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1、遵纪守法,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热爱党的教育事业。
2、具有讲师(或相当于讲师)以上的专业技术职务。否则,一般须有两名同专业的副教授(或相当于副教授)的书面推荐。
3、往年获准学院科研基金项目的项目主持人及课题组骨干成员,在项目完成前,不得申请新项目。
4、申请人只能申请一个项目。
5、多人参加研究的课题组申请人,应是该课题的主要负责人。主要负责人必须是项目实施全过程的真正组织者和指导者,担负实质性研究工作。
第十七条
申报院科学基金项目应符合的条件:
1、有较重要的学术价值和实际意义,有一定的前期准备和研究基础。
2、学术思想新颖,立论根据充分,研究目标明确,研究内容具体,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合理、可行。
3、项目课题应有合理的学术梯队,申报项目应有助于提高学校教育教学质量,促进学术梯队的建立、特别应注重中青年教师的培养,有助于学科建设。
4、科研基金的重点项目有申请市级以上科研基金的发展前景。
5、申请项目经费预算应实事求是,具备能够满足科研工作所需的条件,包括课题组学术水平、实验条件、时间保证等。
第十八条
科技处收到申请书后,于每年3—4月份组织专家评审和答辩工作,4月份经院学术委员会审批完毕后,科技处以书面形式通知下达当年的科研基金研究项目及院拨的经费指标。
第十九条
科技处首先对申请书进行初审,初审通过者,由科技处聘请1—2位同专业的专家进行审查筛选,并由院学术委员会委托专家评审组负责答辩后,专家评审组向学术委员会汇报答辩情况,最后,由学术委员会审批该年度科研基金项目。
第二十条
专家评审组分理科和文科两个组,对于有些院内不具备评审条件的基金项目,可外聘专家评审。
第二十一条
为了有利于发现和培养人才,对35周岁以下青年教师申请的项目给予适当倾斜。
第二十二条
鼓励系(部、院)与系(部、院)之间,系(部、院)与厂、(矿)院、所间的联合,进行应用与开发项目的研究。对有利于地方经济发展,能产生一定的经济效益的研究项目优先考虑。
第二十三条
学科评审组应严格掌握标准,本着公正和择优资助的原则进行评审。院学术委员会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下同)委员出席方能进行评审。评审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获到会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赞成票方为通过。
第二十四条
参加评审工作的专家、领导、工作人员,遇到与本人有关的项目时,应实行回避。对评审过程及未经院学术委员会授权公布的评审结果要严格保密,以免评审工作受到干扰。
第五章
横向科研项目的洽谈及合同签订
第二十五条
横向科研项目要根据委托方提出的要求,由科技处、各系(部、院)组织项目组,或项目组本身代表学院制定技术方案与合作单位交流、洽谈,并就项目研究开发经费、成果归属、风险责任等达成一致意见。
第二十六条
双方同意后,签订协议书,由合作单位及其负责人签字盖章,并按照国家和学院有关知识产权的规定注明研究成果的归属及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经科技处审查合格、报主管院长签署意见后,方可立项。
第二十七条
与技术需求方签订合同或协议后,必须将双方盖章生效的合同或协议交科技处留存。
第二十八条
横向科研项目的立项以课题经费划拨到学院财务帐户为依据,未有经费划入学院财务帐户的项目,不予登记承认。
第六章 科研项目的实施
第二十九条
各类科研项目实行合同制管理,即学院与立项部门签订科研合同后,科技处分别与项目所在单位、项目主持人签订《科研项目合同书》,并以此作为项目检查、划拨经费及项目结题的主要依据。
第三十条
项目负责人在项目批准后应立即组织力量实施,按合同要求编制项目研究计划和实施方案。第三十一条
获得经费资助的项目,原则上要进行开题,组织专家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充分论证。
第三十二条
项目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项目负责人应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任务,中途无正当理由不得拖延或变动项目计划中的内容。因故需修改任务指标或更换课题组重要成员,应及时向科技处提交申请,经下达项目部门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七章 科研项目的检查、延期及中止
第三十三条
为保证项目研究质量,达到项目预期效果,科技处每年对各类科研项目进行一次集中检查。检查程序为:
1、各类科研项目自检,并填写《项目年度进展情况表》,系(部、院)签署意见后,统一报学院科技处备案。
2、系(部、院)对本单位正在进行的各类科研项目全面检查,并形成项目年度进展情况总结,以书面形式报学院科技处备案。
第三十四条
对项目进行检查的内容为:
1、项目进展情况,项目是否按项目申请书中预定的计划进行及指标完成情况如何。
2、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成员有无变更,是否按规定开展研究工作。
3、已取得的阶段性研究成果有无学术价值,是否坚持正确的理论指导。
4、经费使用是否符合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和其他规定。第三十五条
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应实事求是地阐明延期原因,提交书面申请,并经系(部、院)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报科技处和项目主管部门审批。延期时间不得超过该项目研究时间的1/2。在项目延期过程中,项目主持人不得申报新的科研项目。
第三十六条
科研项目的中止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项目视为中止:
(1)项目进展过程中,国内外同行已率先取得了科研成果;(2)严重违反科研经费管理制度;
(3)拒不接受项目检查,拒交检查报告和成果;(4)按合同规定无法结题或没有通过结题的项目;(5)没有办理延期手续,或超过延期时间的项目等。宣布中止的项目,视其情况要求退还或赔偿全部或部分项目经费,项目负责人两年内一般不许申报科研项目,项目组成员一年内一般不许申报科研项目。
第八章 科研项目的结题
第三十七条
根据科研合同全部完成课题任务,并达到预期目标,项目负责人应按项目下达部门的要求,及时提出结题申请,实事求是地填写项目结题申请表,并提交工作总结及有关证明材料。
第三十八条
项目结题分鉴定结题和非鉴定结题两种形式。申请鉴定结题的项目,应提交科技成果鉴定申请书、项目合同书、鉴定大纲、科研报告、技术报告、查新检索证明、测试大纲、用户使用报告、经费决算报告、效益分析报告及其他说明材料。需要进行现场成果演示的项目应事先做好准备。
申请非鉴定结题的项目,需提交项目合同书、研究(技术)资料或调查报告、应用单位证明、科技成果查新证明、有关出版的书籍及所发表的论文、科研经费使用决算报告等材料。
第三十九条
重点项目原则上必须以会议评审或通讯评审形式结题。
第四十条
纵向科研项目的结题,由立项部门审批。获准结题的项目,一般由立项部门办理项目结题证书。
第四十一条
横向科研项目完成后,一般情况以验收的方式结题,由项目组如实填写《鞍山师范学院科研项目结项申请书》,由委托方出具验收报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项目组将科技结题表及委托方出具的验收报告送交科技处。科技处组织专家对结题项目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符合结题条件的项目,予以结题。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因工作调动等原因,不能继续担任课题研究工作时,须由所在部门及时提出报告,送交科技处,科技处根据情况协调商定解决办法。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原相关管理文件废止。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学院科技处。
第二篇:湛江师范学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湛江师范学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学校科研项目的管理,保证研究工作顺利开展,多出成果,出好成果,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项目的管理是科研管理的重要环节,科研管理部门、受资助部门和项目负责人要各负其责,共同配合,按照科学研究的特点,共同做好科研项目的管理。
科学研究与科技开发处是学校科研项目的管理部门,负责组织项目申报、评审、管理及经费审核;受资助部门应将受资助的科研项目列入本部门的重点科研计划,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保证科研项目计划的顺利实施和结项评议;项目负责人全面负责项目计划的实施、经费使用和结项总结。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科研项目包括国家、省部、地方政府下达的科研项目,企事业单位委托项目,学校立项项目和其他由本校科研人员承担且列入学校科研管理的科研项目。
学校立项项目包括学校立项的重点项目、一般项目、青年项目和专项项目(即人才引进的科研启动项目)。
第二章 科研项目立项
第四条 纵向项目(指由科学研究与科技开发处组织申报的各级政府科研主管部门立项科研项目)的申报由科学研究与科技开发处统一组织协调,各部门按科学研究与科技开发处的申报方案认真组织好项目的申报。
第五条 纵向项目的申请人应按规定认真做好申报项目的选题工作,按相应主管部门的要求和规定格式,实事求是地填报项目申请书并提供有关材料,并按规定的受理时间将申请书报送到科学研究与科技开发处。
第六条 对限额申报的纵向项目,先由申请人所在的部门学术委员会分会进行内容审查,对申报项目进行认真筛选,在规定的受理时间内,择优报送科学研究与科技开发处,经科学研究与科技开发处审查汇总后,由学校按规定批准后报出。
第七条 本校与外单位合作申报的科研项目,应签订合作合同,明确分工及研究标的、权利和义务,并约定有关知识产权的归属和权益分享办法。经科学研究与科技开发处审查同意并报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申报。
第八条 校级科研项目的申报,先由申请人所在的部门进行形式审查,并按规定的项目数报送到科学研究与科技开发处;科学研究与科技开发处根据有关要求进行审核,然后交学校学术委员会进行评议表决,确定立项项目,报学校主管领导审批后,学校发文开始实施。校级项目的研究周期一般为2-3年,原则上校级项目的组成人员应包括在校本科生或研究生。承担纵向项目和校级项目尚未完成者,不能申请新的校级项目。
第九条 纵向项目获得立项批复后,由科学研究与科技开发处代理学校与项目下达部门签订科研项目合同(或计划任务书)。第一期经费到学校后,由科学研究与科技开发处予以确认立项。
第十条 横向项目要严格执行合作双方签订的项目合同(或项目委托书)。合同签订生效且第一期经费到学校后,由科学研究与科技开发处予以立项。
第十一条 所有新立项的项目均由科学研究与科技开发处统一编号,建立档案并发给经费本。第三章 科研项目的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只有在科学研究与科技开发处登记立项的科研项目,才能计算科研工作量并作为考核、职称(务)评聘等的有效业绩。
第十三条 项目立项后,项目负责人应立即组织力量开展工作。承担部门要对研究计划实施所需的条件给予支持并督促项目组按研究计划开展工作,确保研究计划的完成。
第十四条 凡已立项的科研项目,项目负责人应按学校或项目主管部门的规定,或按技术合同的约定提交或中期执行情况报告和结题报告。
第十五条 为确保科研项目完成的质量,科学研究与科技开发处、各相关部门将对在研重点项目进行中期评估并通报评估结果;根据评估情况,学校对执行好的项目予以表扬,对未按要求开展研究工作或执行情况不好的项目予以批评,要求其提出整改措施。
第十六条 纵向项目在研究计划实施中,对预期目标、研究内容有重大变动的,以及终止计划实施等情况,须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报告,办理审批手续,经下达科研项目的主管部门批准后方能改变或终止。
第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因工作调动离开学校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项目承担单位变更、项目负责人变更或项目终止报告,经学校同意,报项目主管部门批准或与项目委托单位协商同意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八条 对研究计划执行不力或无法完成的纵向项目,科学研究与科技开发处可以在征得主管领导批准以及项目立项主管部门同意后终止并撤消该项目,退回剩余的科研经费。第四章 流动科研编制的管理
第十九条 对于达到有一定研究经费到位的校外科研项目,为了给予项目负责人一定的研究时间保证,学校将为项目负责人设立流动科研编制。
第二十条 进入流动科研编制的条件:
承担纵向科研项目,文科经费一万元以上,理科经费两万元以上。
承担横向科研项目,文科经费两万元以上,理科经费肆万元以上。
第二十一条 享受流动科研编制的时间跨度与项目研究的时间跨度一致,但省部级以下的项目一般不超过两年,国家级项目一般不超过三年。
第五章 科研经费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 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应本着勤俭办事的原则,精打细算,厉行节约,使其最有效地发挥作用。
第二十三条 科研经费由科学研究与科技开发处建帐管理,项目负责人在科学研究与科技开发处、财务处监督下支配使用,专款专用。
第二十四条 纵向科研项目经费到位后,学校按项目级别和实到经费配套科研业务费。国家级项目按实到经费的50%配套,省部级项目按25%;每一项目的配套经费最高不超过15万元。凡已在学校取得配套经费的项目,因合作需要将项目经费转出学校的,学校将实际转出经费额相应的配套费收回。
第二十五条 项目资助经费必须用于资助项目的研究工作,项目负责人须按照申报书或合同的经费开支计划使用资助经费,其主要开支范围包括:
1、科研业务费:测试、计算、分析费;国内调研和学术会议费;业务资料费;论文印刷费等。
2、实验材料费: 原材料、试剂、药品等消耗品购置费;实验动植物的购置、种植、养殖费;标本、样品的采集加工费和包装运输费等。
3、仪器设备费:小型专用仪器设备购置、运输、安装费;自制专用仪器设备的材料、配件购置费和加工费等。
4、成果发表费:专著出版费及论文发表版面费;科技成果鉴定、理论成果评审、专利申请所需的费用。
第二十六条 校级项目的经费使用按第二十二条执行,但交通运输设备,声像录放设备、冷藏空调设备及行政办公设备等费用不得列入项目开支。
第二十七条 校级项目进行期间,经费报销不能超过总经费的一半,余下经费待项目结项后再予以报销;调研和参加学术活动的旅差费原则上不得超过总经费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八条 实验材料和仪器设备的购买,须按学校资产管理处、财务处的相关管理办法和采购程序执行。
第二十九条 按照相关科研管理办法,科学研究与科技开发处提取校外项目资助经费的5%作为科研管理费,用于学校科研项目管理活动的费用。第五章 项目结项和验收
第三十条 科研项目应按计划任务(合同)书的要求按时完成,并按有关规定办理结项手续。科研项目的验收、鉴定和评议,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并根据有关规定组织材料,经科学研究与科技开发处同意并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一条 为了发挥科研项目在学生培养中的积极作用,鼓励以有学生参与的研究成果作为结项材料。
第三十二条 校级科研项目的结项以项目申报书的预期成果为依据。若以学术论文为预期成果,结项标准为:
青年项目、一般项目,系列论文文科3篇、理科2篇及以上,其中至少1篇在校外省级以上刊物公开发表。
博士专项,系列论文文科4篇、理科3篇及以上,其中至少2篇在核心以上刊物公开发表。
教授专项,系列论文文科6篇、理科4篇及以上,其中至少3篇在核心以上刊物公开发表。
对于人才引进科研启动费特殊的项目,以人才引进合同中对科研工作的要求为结项标准,具体由人事处、科学研究与科技开发处审核。
第三十三条 因故不能按时结项的应提交书面报告,说明原因及所需延长的研究时间,经项目下达或委托单位同意后,方可延期结项。
第三十四条 承担项目不认真开展研究、不能按时结项或科研经费不按规定使用的,科学研究与科技开发处视其具体情况分别给予批评教育、冻结经费、撤消项目的处理。
第三十五条 科学研究与科技开发处将已结项项目的所有材料存档备查。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湛江师范学院校级科研管理办法》同时废止,学校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科学研究与科技开发处负责解释。
第三篇:2005年鞍山师范学院大事记
2005年鞍山师范学院大事记
一月
1日~3日放假4日正常上班
美国约翰肯尼迪大学、库克大学代表团一行4人应邀来访我院,双方就会计学专业合作办学事宜进行了深入探讨,并于1月11日签署了意向协议。9日
16-26日
11日
28日-29日
30日
1日
11日
13日
20日
22日
24日
1日-5日 青海省贵德县教育局选派部分中小学校长、教导主任、骨干教师到我院进修学习。二月 寒假 三月 我院团委被授予鞍山市科技文化卫生“三下乡”工作先进集体荣誉称号。省消防局对我院的消防工作进行检查。韩国大邱大学代表团一行3人来访我院,双方就合作办学事宜进行了研究、交流。四月 体育系社会体育专业举行了实习基地签约仪式。五月 我院应用化学、生物技术专业在鞍山市药品检验所建立了教学实践基地。辽宁省第一届大学生艺术展演鞍山赛区比赛在我院举行,来自鞍山、营口等地的十余所大专院校参加了此次比赛。我院第三届教职工趣味运动会在体育馆举行。我院大学生艺术团在铁东区湖南街道办事处举行了“走进石河社区”联谊晚会。英国佩斯利大学教师Glenn先生到我院数学系开展为期一个月的教学工作,这是我院合作办学发展史上的首例。六月 马来西亚艾斯达教育集团来我院访问考察,双方就互派留学
人员、选派中文教师、校际间交流等事宜达成了初步意向。
1日
5日
28日—29日
29日
31日
3日
4日—6日
7日—16日
20日
22日—30日加了此次报告会。七月 “毕业之歌”——2005届毕业生毕业典礼在东操场圆满举行。我院召开了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动员大会,标志着我院先进性教育活动的全面启动。八月 鞍台幼教论坛在我校举行。此次论坛是由鞍山市政府台湾办公室、鞍山市教育局、鞍山师范学院、北京大学文化资产研究中心、中华两岸事务交流协会主办,由鞍山师范学院教育科学与技术学院、台湾博英教育机构、台湾佛光大学语言研究中心承办。新学期开始 学生党员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动员大会在多媒体401教室举行。市委督导组对我院先进性教育第一阶段工作进行检查验收。我校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第一阶段总结暨第二阶段动员会议在行政楼425会议室召开。九月 我校2005级新生报到。今年共录取本科生2263人,专科生1469人,达历史最高水平。新生入学教育。新生军训。在鞍山市反腐倡廉歌曲创作演唱活动中,鞍山师范学院荣获歌曲创作一等奖、表演二等奖、优秀组织奖。应韩国大邱大学、培才大学的邀请,院长陈晓刚等一行四人
赴韩国进行了为期8天的友好访问,代表团在韩期间访问了
上述两所学校及相关的教育留学机构,并参加了由中国教育
部组织的韩国海外留学教育展。此次赴韩访问,进一步加强
了我校与韩国相关教育机构交流与合作,加大了在韩国的招
生宣传力度。
10日—16日
11日
12日
19日-23日
20日
26日-28日
28日
29日-30日奖”,全省共有38名外籍教师获此荣誉。同时他还荣获2005年鞍山市外籍专家“千山友谊奖”。公体部主任、院重点扶植学科即体育人文社会学科负责人刘志敏教授主持申报的《大中型企业职工体育的现状与发展研究》课题,喜获2005年国家体育总局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立项。十月 鞍山师范学院孔子文化周活动开幕。鞍山市委、市政府、各委办局领导,部分在鞍孔子后裔、儒学专家参加了孔子文化周开幕式暨孔子像落成典礼;广大师生在“纪念先哲 承扬文明 立志修身 创新发展”的主题条幅上签字;里仁馆举行了“高山仰止”大型孔子文化艺术展。活动期间,学院开展了知名学者论坛、观看祭孔录像片,学生们也组织了形式多样的继承和发扬孔子思想的活动。市委督导组对我校先进性教育第二阶段工作进行检查。中国化学会第十三届有机分析与生物分析学术研讨会在我校召开。我校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第二阶段总结暨第三阶段动员会议在行政楼425会议室召开。省教育厅对我校艺术设计专业人才培养基地遴选,对社会体育、摄影试办专业进行评估。鞍山师范学院第二届综合导师大会在多媒体404教室召开。我校2005年科技与学科建设工作大会在行政楼425召开。会上确定了新一轮的建设学科。学生除对本科各院(系)进行学生工作评估。评选出学生工作先进单位2个,学生工作进步单位2个,学风建设先进单位3个,社会实践先进单位4个。我校召开2005本科教学工作会议。拟新增本科专业参加辽宁省教育厅组织的专业答辩。其中日
语、音乐表演、应用心理学、食品科学与工程专业通过答辩。
2日
7日
17日
28日
29日
2日
15日
19日 期间就两校的合作事宜进行更深入的交流与探讨,并重新签订《鞍山师范学院与英国佩斯利大学2006—2009学合作协议》,同时为我校参与“2+2”、“3+1”即“4+1”合作办学项目的师生举办留学说明会。十一月 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TAFE集团5人来访,就职业教育领域合作与高职院和卫校等单位相关负责领导举行会谈。我校开展向“教书育人的榜样”回瑞华同志学习活动。2006届毕业生供需洽谈会在体育馆举行。鞍山师范学院与韩国大邱大学首届汉文化冬令营成功举行。鞍山师范学院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集中教育阶段总结大会在行政楼425召开。鞍山师范学院荣获鞍山市统战理论研究优秀组织奖。十二月 我校开展校园网信息评比活动。中文系《中国古代文学》课程被评为2005年省级精品课程。省教育厅对我校艺术设计专业人才培养基地遴选,对社会体
育、摄影试办专业进行评估。
鞍山师范学院第二届综合导师大会在多媒体404召开。
由杜秀娟主持申报的《和谐校园构建研究》课题,喜获2005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项目。
鞍山师范学院与韩国大邱大学首届汉文化冬令营成功举行。
参加此次冬令营的共有16名韩国学生,为期一个月。
我校召开第二届本科教学工作会议。20日 27日 28日
第四篇:鞍山师范学院学生会管理条例
鞍山师范学院校级团学组织管理条例
第一章会议制度
第一条宗旨:为保障会议顺利、高效进行,达到预期目标,特制定如下会议制度。本制度
以条文形式规定了会议基本规则的根本任务,主席团成员、各部部长、部员及其他
与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会议制度,并且有维护制度尊严,保证制度实施的职责。
第二条组织与安排
(一)为使各项活动顺利进行,学生会将定期、不定期地召开工作会议。
(二)会议由学生会秘书处组织、通知,并负责记录、考勤。
(三)与会人员必须按时到会。如有特殊情况,部员可在会议前向其部长请假,部长向其
分管副主席汇报,最后由文秘部备案。
第三条会议形式
(一)主席团例会
由主席团成员参加。会议内容包括:总结本周工作,提出下一周的工作计划。及时
发现问题,以保证学生会日常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主席团部长例会
由主席团及各部部长参加。会议内容包括:各部部长总结本部本周工作,并提出下
周计划,由主席团统筹规划并指导,以保证工作快速高效实行。
(三)职能中心会议
由本职能中心分管副主席及部门参加。会议内容包括:各分管主席安排本职能中心
近期工作,下属各部长向分管主席汇报近阶段工作。由本中心负责做好会议记录。
(四)各部门例会
由本部部长及部员参加。会议内容包括:各部门部长安排本部定期召开会议,时间
地点自定并由本部门负责做好会议记录。
(五)校院主席团例会
由校学生会主席团及各学院主席参加。会议内容包括:统筹部署校、院级活动,加
强校、院学生会之间的交流,使学生会能够真正成为一个整体,以确保工作有条不
紊地进行。
(六)校院部门例会
由校学生会部长及各学院学生会相关部门部长参加。会议内容包括:相互借鉴工作
中的经验及技巧,加强校、院相同部门之间的沟通,提出一些创新性的建议及部门
特色活动。
(七)全体委员会
学生会的全体成员参加。内容包括:安排一学期的任务,总结一学期的工作。各部
应做好参会准备,及时反映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困难和问题的可行性建议
和意见及对下阶段工作的创新想法。
(八)不定期会议
由主席召集所需成员召开,对临时任务和紧迫问题给予布置和解决。
第四条会议记录和监督、检查
(一)会议内容由相关部门负责记录与整理。
(二)由文秘部部长进行会议监督并做出会议评定。
(三)无故不到三次以上(含三次)者视为自动退会,提交团委老师拿出处理意见。
第二章日常工作制度
第一条各部门在学期第一个星期内,拟一份本学期工作计划交至文秘部。
第二条各部门在学期末,拟一式两份本学期工作总结交至文秘部。
第三条各部门必须按照学期工作计划进行活动,不得擅自更改,如有特殊情况应提前说明。
第四条各部门必须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工作程序组织各项工作。
第五条各部门必须积极协助活动主负责部门。
第六条各种材料均需一式两份(电子版与打印版),学生会各种工作档案由文秘部负责管
理、分类归档。工作档案要把电子版的发至学生会邮箱,打印版放至学生会办公室
本部门档案盒里。
第七条各部门工作服从主席团决定,执行过程遇到困难或问题应及时向上一级汇报,各部
长还需负责该部门与其他部门之间的协调工作。
第八条所有学生干部应积极参加活动,无故推脱的将根据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每位成员应及时保质保量完成本职工作,完成后应及时向上级汇报,不能完成者应
尽快主动向上级说明原因。
第十条在公众场合及工作中,应时刻注意自身形象,不抽烟、酗酒,不肆意滋事,言谈举
止不得损坏学生会形象。
第十一条平时衣着得体、整洁大方,在出席学生团组织、学生会集体活动时需着正装并佩戴
团徽或学生会标识。
第十二条 须严格遵守团组织和学生会的内部保密制度。
第十三条 遵守学校相关制度,带头维护学校秩序,不得扰乱工作秩序。
第十四条 提高思想认识,一切以大局为重,尊重上级安排,若有合理化建议,需通过正规渠
道反映。
第十五条 要严格遵守工作程序,养成工作请示、汇报习惯,除特殊情况外,不得越级办事。
第三章值班制度
第一条宗旨:学生会办公室是学生会各部门办公议事的场所,也是为全校学生提供服务的一个重要窗口。为加强对值班工作的管理,更好地促进学生会日常工作的开展,及
时有效地处理学生会各项日常事务,加强学生会内部成员的交流和沟通,特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制度细则
(一)值班人员必须按时到校学生会办公室签到、值班并认真填写值班记录。
(二)值班时间:每周一至周五
(三)值班人员:校级团学组织学生干部及干事。
(四)职责:负责协调处理学生会当天的工作及日常事务,记录当天相关情况,并将档案
资料当面交接给有关人员。
(五)要求:值班人员必须保持办公室安静、卫生,做好防火、防盗等安全保卫工作。在办公室内不准吸烟、喧哗、娱乐或带非工作人员入内。离开时务必锁好门窗,关闭
电源。接待来访人员时举止要文明得体、态度热情。
(六)值班人员不得随意调换,如需请假须严格按《校级团学组织请假制度》执行。
(七)值班及出勤记录作为学生会评优考核依据之一。
第四章请假制度
第一条宗旨:为加强学生会成员的纪律性,规范学生会成员的请假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制度细则
(一)本制度适用于校级团学组织成员在日常工作、各种会议及相关活动中的请假事宜。
请假分事前请假和事后请假,二者适用不同规定。
(二)值班请假:
因故不能及时值班,须向组织部部长请假。获批后于假销两天内主动补班,并做补
班标注。
(三)会议请假:参照本条例第一章《会议制度》第三条会议形式执行。
会议形式中
(一)(二)
(五)(七)
(八)五类会议,因故不能按时参加会议者,须
向秘书长请假。其余会议类型,须向会议负责人请假。
(四)请假必须于值班、会议或活动前交相关部门备案。相关部门有责任对请假事项进行
监督。
(五)未请假或未被准假而私自不值班、不出席会议或不参加活动者,按有关处罚规定执
行。
(六)请假人虚构请假事由并由主席、分管副主席、部长未尽审查职责的,对直接责任人
员按有关处罚规定执行。
(七)事后请假仅适用于在事态紧急或事发仓促,或其他客观上不能按事前请假制度执行。
(八)事后请假须在值勤、会议和活动前向相关负责人口头请假,并于值勤、会议、活动
后向相关负责人陈述请假具体事由。
(九)请假三次记为缺勤一次,缺勤三次即被劝退。
(十)本条例作为学生会干部及干事每学年末考核及干事淘汰机制依据的一个重要方面。
第五章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条宗旨:学生会档案是广大学生会成员在讨论、计划、落实中产生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载体的文件材料,是学生会各项活动的历史记录,也是校
学生会决策和考核干部的重要依据。为了加强学生会档案工作,提高档案管理水平,充分发挥其在学生会各项工作中的作用,特制定下述规定。
第二条立卷归档制度细则:
(一)归档范围:凡是学生会在各项工作活动中直接形成并具有查考、保存价值的各种计
划、表格、报道、照片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文件材料,均应由文秘部归档,所有校、分院、部门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归档。
(二)归档时间:一学期中,各部门形成的各种不同形式和载体的文件材料,在新学期到
来之前由文秘部统一整理并归档立卷。
(三)归档要求:
1.每次由校、分院举办的活动结束后,活动负责人必须将应归档的文件材料收集齐全、完整、并能正确反映出其在活动前后工作的真实情况,整理成档后交至文秘部保管
和利用。
2.归档的文件材料一般一式两份。电子稿、打印稿。重要或利用频繁的文件若有损坏
情况,需酌情增加归档份数。
3.以下资料应归入学生会档案:
(1)校学生会工作计划、总结、报告、通知、决定及规章制度;
(2)秘书处关于学生会的工作向学生会主席的请示及批复;
(3)关于表彰校、分院优秀学生干部和先进个人的材料;
(4)关于每学期被评为优秀部门、优秀部长、优秀部员的材料;
(5)批准加入学生会的材料及因其他原因退出学生会的材料;
(6)校、分院组织举办活动的有关资料。
(7)学生社团组织的名称、会员名单、章程、刊物及学生社团组织的主要活动 的有关
材料;
第三条学生会档案属内部资料,不经允许,不得私自交于外界传阅
第四条对于重要文件和有保密性质的文件需做好保密工作,未经主席团许可,不得借阅。
第五条借阅档案必须经过主席团同意,对未经批准直接借阅者及当时文秘部值班人员视情
节轻重给予处罚。借阅时需注册登记:姓名、联系方式、借阅内容、借阅时间及归
还日期。
第六条定期检查各项文件,如有遗失或缺少应立即向主席团报告,对事故责任人视情节轻
重给予处罚。
第七条学生会的档案由主席团和文秘部决定其使用和公布,不经上述机构相关负责人同
意,任何组织无权使用档案内信息。
第八条学生会各部门每学期工作计划、工作总结需按照规定模板撰写。
第九条学生会文秘部应该及时收取并更新校学生会各项档案,包括人事档案、工作档案、文件档案、会议档案、出版物档案并存放于校学生会文秘部,整理资料时需按照档
案的生成年份及类别进行分类整理、合理放置,使所有文件系统化,以方便借阅及
管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鞍山师范学院校级团学组织全体学生干部。
第二条 本章程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条 本章程最终解释权归鞍山师范学院学生会所有。
校团委邮箱:anshituanwei@163.com
校学生团组织邮箱:asxxstzz@163.com
校学生会邮箱:asxxsh@163.com
第五篇: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岗位工作职责
图书资料仪器设备管理条例 科研经费使用与管理暂行办法 科研人员聘任与管理办法 科研成果管理办法 学术委员会条例
安徽师范大学皖南历史文化研究中心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为保证皖南历史文化研究中心科研课题的顺利进行和高质量完成,促进“中心”的科研管理工作向科学化、规范化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科研项目管理范围
凡经我中心组织申报和同意与其他单位合作申报立项及外单位委托研究立项的科研课题,均在管理范围之内,具体项目如下:
1.国家社科基金项目。
2.教育部人文社科基金项目(含重点研究基地课题、青年教师基金、留学回国人员科研基金、高校古籍整理基金等)。
3.安徽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
4.安徽省教育厅人文社科基金项目。
5.校科研专项基金项目。
二、科研项目的申请立项管理
1.研究中心科研人员当作为课题负责人申请同级同类课题,不得超过2项;作为项目负责人承担的各级各类在研课题总数不得超过3项。
2.纵向课题的申请立项,由中心根据项目下达单位的要求及时组织中心学术委员会对申报项目进行审议上报。
3.外单位的横向研究任务,由研究中心与委托单位签订合同。
4.申请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的评审费、制表费、录盘费等均由研究中心支付。
三、立项课题中期管理
1.对于获准资助的各级各类科研项目,凭有关批准文件、合同或协议书,列入研究中心科研计划。凡列入科研计划的项目,不得擅自改动、中止或撤销。
2.凡列入科研计划项目,均应填写《计划任务书》,建立科研经费专项使用卡,课题组凭经费卡,依据经费管理使用办法办理报、支手续。
3.中心对科研项目在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给予最大支持,保证研究工作的顺利进行。
4.在项目计划实施过程中,中心依据计划进度要求,对在研课题进行一次中期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校科研处备案。
5.凡因课题负责人工作变动或外出、学习半年以上,不宜继续主持研究工作的项目,由中心会同课题组成员商讨后,提出变更课题负责人意见,并上报课题来源单位经批准后生效。如无适当人选更换,按中止计划或撤销课题处理,课题经费停止使用。
四、立项课题结题管理
1.按计划结题的项目,必须填写《安徽师范大学皖南历史文化研究中心立项科研课题结题报告书》,并提供一套完整的科研成果材料存档备案,同时按不同类型科研项目的结题要求进行成果的验收或鉴定。
2.对于不能按时完成研究任务而需要延期的课题,课题组需及时提出书面报告,并报请课题下达单位同意后,可适当延长研究时间,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否则按中止或撤销课题处理。
3.对于因故不能完成的课题,课题组要及时书面报告,说明原因,申请中止或撤销课题,并立即停止使用课题经费。
4.对于无故不能按时完成研究任务,而又没有申请中止或撤销课题,以及在研究过程中严重违反学校和本中心有关科研管理办法并造成恶劣影响的课题负责人或课题组成员,中心将强行中止撤销课题。停止使用该课题经费,并追究有关责任。
五、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中心负责解释。
安徽师范大学皖南历史文化研究中心
2002年8月15日
安徽师范大学皖南历史文化研究中心科研经费使用与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皖南历史文化研究中心科研经费的使用管理,保证中心科研工作正常、顺利地进行,多出成果、出高质量成果,不断提高整体科研水平,现根据国家及有关部门的文件精神,结合中心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经费来源
1.国家、部委、省和厅局等下达的科研任务所拨的研究经费。
2.学校科研基金项目经费和学校配套的科研经费。
3.其他渠道争取到的课题经费。
二、经费使用范围
1.科研业务费:调研费;图书资料的购置及打字复印费;著作、研究报告、论文的印刷费和版面费;学术会议的会务费、差旅费;科研成果评审或鉴定费;必需的劳务酬金等。
2.仪器设备购置、安装费及维修保养费。
3.协作费:指协作承担课题项目的外单位开展研究工作的科研经费。4.管理费。
三、拨款
1.所有科研经费必须进入财务处为皖南历史文化研究中心单立的科研经费帐户。2.项目负责人同中心签订项目计划任务书,中心据此分期拨款。
3.中心凭计划任务书核定发放项目经费使用卡,由财务部门凭卡单独立户。科研经费使用实行项目负责人制。
四、使用和审批
1.课题组成员使用经费需经项目负责人审批;项目负责人使用经费由中心负责人审批;项目负责人调离或外出超过一年时间以上者,经费卡由中心掌管并负责审批使用。
2.论文、著作的审稿费、版面费、印刷费以及出席国内外学术会议的会务费、差旅费凭发票和会议通知报销。3.特殊情况的非正式票据的报销,由中心负责人审批。4.课题经费一次使用超过1000元以上的由中心负责人审批。
5.小型仪器设备的购置,1000元以下的由项目负责人审批;1000元以上的由中心负责人审批;万元以上的由中心负责人会同有关部门及领导审批。购置的仪器设备、资料属中心固定资产,按有关规定入库,凭入库单和发票报销,项目完成后交中心统一管理和使用。
6.课题结题,在确认保质保量完成研究计划,并经决算报批后,课题组提取结余经费的40%作为奖励费,根据贡献大小发给从事该项目的研究人员。未完成研究计划或中止、撤销的项目,不得从结余经费中提取奖励经费。余下经费转入中心科研基金,用于中心的科研活动或前期研究。
五、管理与监督
1.科研课题经费的使用,要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个人无权截留、挪用。严格管理和核算,并接受监督部门的执法监察。2.项目结题后三个月内,项目负责人应配合中心和财务部门编制决算报表,经中心和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核,最后,由审计部门按程序进行审计。项目负责人将经费卡交回中心。
六、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七、本办法中如有与各基金来源部门的有关规定不符之处,以各基金管理办法为准。
八、本办法由皖南历史文化研究中心负责解释。
安徽师范大学皖南历史文化研究中心
2002年8月15日
安徽师范大学皖南历史文化研究中心科研成果管理办法
科研成果是科研人员的智力劳动成果,是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和高校的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的智力资源。为了加强皖南历史文化研究中心科研成果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科研成果范围
本中心的科研成果包括在国内外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公开出版的学术著作及调查、咨询报告等。
二、科研成果评价
1.科研成果评价是指对科研成果质量和水平的判别,评价方法包括组织专家进行会议鉴定和同行专家通讯评审两种。
2.申请会议鉴定的成果,所在课题组应在一个月之前提出鉴定申请,填写鉴定申请表,附项目有关资料交中心学术委员会,经审核后报相应主管部门组织鉴定。
3.申请函审的成果,课题组负责人或成果第一完成人应在20天之前提出申请,并将有关资料交中心学术委员会,经审核后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4.鉴定委员会(含通讯评审组)一般应由5-9名同行专家组成(其中校外专家至少3-5名),课题组可提出专家建议名单,供中心学术委员会和组织鉴定
部门参考。
三、科研成果登记
1.科研成果鉴定或评审后,填写《科研成果报告表》等有关表格,连同鉴定证书和有关资料报中心,并报校科研处存档备案。
2.中心每年年底对研究人员在国内外公开出版的各类著作、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等进行一次性收集、登记,编辑中心科研成果公报,并报送校科研处和中心上级主管部门存档备案。
四、科研成果奖励
1.申报各级奖励的科研成果,应根据评奖部门的要求和规定,中心及时组织好申报材料,经中心学术委员会审核后,择优推荐上报有关部门请奖。2.中心对科研成果在学校奖励的基础上实行二次奖励,具体奖励办法及标准另定。
五、科研成果所有、使用与保护
1.凡利用本中心的资料、经费、设备或其他条件做出的成果为职务成果;研究者在业余时间利用自己的资金(不含课题和项目经费)、设备等完成的成果为非职务成果。职务成果的所有权、使用权归中心,非职务成果所有权和使用权归研究者。
2.未经中心同意,中心内外人员不得使用和转让中心的科研成果。中心保护完成科研成果个人的合法权益。完成者享有如下权利:在有关科技成果文件上说明自己是科研成果完成者(署名权和发表权),并以此作为晋升职称、职务及申报奖励的依据;依照学校和中心规定获取劳务报酬和奖金,收益提成及科研工作量核算等。
六、本《办法》由皖南历史文化研究中心负责解释。
七、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安徽师范大学皖南历史文化研究中心
2002年8月15日
安徽师范大学皖南历史文化研究中心岗位工作职责
一、研究中心主任工作职责
1.负责全面实施省教育厅确定的重点研究基地建设标准;实施学术委员会确定的学术发展规划;制定内部管理规章制度。2.负责聘任副主任以下专兼职研究人员及行政和资料管理人员。3.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筹集和批准使用经费。4.负责向学校科研处、主管校长和主管部门汇报工作。
二、研究室主任工作职责
1.协助研究中心主任寻找课题负责人,在课题申请确定过程中,帮助课题负责人进行课题申请工作;协助课题负责人搞好结项及有关事宜。2.负责该研究室所属研究生的日常管理工作。3.完成研究中心主任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课题组组长工作职责:
1.协助中心主任和研究室主任从事课题组成员的组织、课题的实施与前后课题的交换、协调工作(包括所进行课题有关图书资料与仪器设备的交接、检验工作)。
2.对课题组成员的成果进行审核;对课题组成员进行考核。
四、中心主任助理工作职责
1.协助中心正副主任处理中心的日常工作。2.负责办公室、资料室的领导管理工作。3.编印中心的成果简报。
4.完成中心主任交办的其他工作。
五、中心办公室工作人员职责
1.负责处理办公室所应承担的各项日常事务。2.负责有关仪器设备维修、保养的联系工作。
六、中心资料室工作人员职责:
1.对本研究领域的图书资料进行编目。
2.对中心图书资料专项经费采购的书刊资料单独登记造册。3.为研究人员提供有关信息查询服务。
安徽师范大学皖南历史文化研究中心
2002年8月15日
安徽师范大学皖南历史文化研究中心科研人员聘任与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省教育厅制定的《安徽省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建设计划》的有关精神和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中心研究人员由专职和兼职两部分人员构成,并以专职人员为主体,实行与研究课题挂钩的聘任制。凡承担省、部级以上(含省部级)机构资助科研项目的研究人员,愿意进入本中心从事研究,并经中心主任提名,经中心学术委员会讨论批准者,研究中心主任可根据不同情况,聘任其为本中心的专职或兼职研究人员。
第三条 本中心采取人员流动制:无论专职或兼职的研究人员都必须带着研究课题及相关资助进入本中心,课题完成后聘任即自动取消;若课题不能按期完成,除有特殊理由,并经中心学术委员会讨论同意外,从事该课题研究人员的聘任即取消。
第四条 本中心设立三个研究室,每一研究室设主任一名、研究室主任由中心主任任命,报请学校有关部门备案。
第五条 每个研究室的科研项目实行课题组长负责制,课题组长的聘任,由研究室主任征得中心主任同意后(重点课题组长需经学术委员会讨论审核),由中心主任任命。
第六条 专职研究人员每年出国的时间不能超过三个月,不得接受外单位每年三个月以上的兼职(受中心派遣者除外)。凡事假、病假超过六个月或长期出国者(一年或按学校规定为长期出国者),聘任合同即自行取消。
第七条 中心设主任助理一名,其任务是协助中心主任处理中心的日常工作,并负责办公室、资料室的领导管理工作。第八条 中心正副主任、主任助理、各研究室主任、课题组组长,均由研究人员担任,不脱产。
第九条 中心办公室、资料室设工作人员各一名。办公室工作人员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包括有关仪器设备的维修、保养的联系工作。资料室工作人员负责本中心图书资料的具体服务与管理工作。
第十条 对中心全体成员的考核及奖惩,均严格按照考核与奖励条例及有关合同规定的条款执行。
安徽师范大学皖南历史文化研究中心
2002年8月15日
安徽师范大学皖南历史文化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条例
第一条 学术委员会是在学术上决定本中心的方针大计、评估本中心的研究工作、确定今后研究方向的决策机构。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的具体职责如下:
(一)及时对国内外每一年的皖南区域研究的进展情况进行回顾,探讨其发展趋势,进而确定皖南区域研究的中长期规划和近期的重点研究课题,指导本中心研究工作的开展并检讨已进行的工作。
(二)每年对中心的研究工作(包括专职、兼职研究人员已发表的论著、课题〈尤其是重点课题〉的进展情况、中心的资料建设、学术交流〈含国际国内学术会议〉等)进行一次全面的评估,以确定中心在此期间的成绩、缺点,指出其今后的努力方向;中心负责人应为学术委员会的评估提供充分的材料,并根据此项评估,发扬成绩,改正缺点,以进一步开展今后的工作。
(三)审批中心的重点课题及课题组负责人,对重大课题经费的合理使用提出建议并监督。
(四)评估中心已完成的重点课题成果,以确定其是否已达到了预定的目标,指明其成绩和缺陷,并按“优”、“良”、“合格”、“不合格”的等第,对该成果进行评价。
(五)对中心的一般课题的成果进行抽查,并评定其等级。
(六)审批中心拟举办的国内国际学术会议,并在会议召开后总结其得失。
第三条 根据上述职责,学术委员会委员必须在皖南区域研究领域中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其成员应为省内外该领域内有高深造诣的专家。人数定为5人,其中安徽师范大学的专家为1人。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设立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由全体委员推选,中心主任兼任学术委员会主任。聘请秘书一人,协助主任、副主任处理日常工作。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全体会议,有些临时出现的具体问题,则以通讯方式征求各委员的意见。学术委员会可采取协商一致的方法,也可采用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方式,两种方式同样有效。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但在换届时,更换的委员人数一般不超过全体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一,以保持工作的延续性。
安徽师范大学皖南历史文化研究中心
2002年8月15日
安徽师范大学皖南历史文化研究中心图书资料仪器设备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保证研究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图书,包括中心购置、订阅以及交流、受赠等形式获得的中外图书、报刊、文献缩微胶卷、复印资料、光盘,以及中心成员编制的资料索引等。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仪器设备,包括中心购置的计算机、复印机、打印机等设备。
第四条 图书资料与仪器设备的选购,由中心各研究室主任根据需要提出申请,经中心主任同意签字后购置。资料索引的编制,由中心资料员负责。第五条 中心资料室人员负责图书资料的具体管理。资料室应在中心主任的领导下制定严格而有效的借阅制度,做好图书资料的登记、编目、借收与核查工作。
第六条 中心办公室人员负责仪器设备的具体管理。各仪器设备的管理落实到中心具体人员。有关人员均应重视仪器设备的保养与维修。
第七条 本中心成员在遵守有关规章制度的前提下,有充分利用图书资料与仪器设备从事研究的权利,和对图书资料、仪器设备的配置与管理提出意见与建议的权利,同时也有义务爱护图书资料与仪器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