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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快长江等内河水运发展的意见》的实施意见
编辑:逝水流年 识别码:20-718583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9-27 21:12:55 来源:网络

第一篇: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快长江等内河水运发展的意见》的实施意见

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快长江等内河水运发展的意

见》的实施意见

交水发〔2011〕76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长江等内河水运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加快建设畅通、高效、平安、绿色的现代化内河水运体系,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和节能减排,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高度重视,把思想统一到国家战略部署上来

加快长江等内河水运发展,是党中央、国务院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高度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意见》的出台,标志着加快内河水运发展上升为国家战略,成为综合运输体系建设的战略重点,对于进一步发挥内河水运比较优势、构建现代综合运输体系、促进流域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港航管理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准确把握《意见》的丰富内涵和精神实质,充分认识加快内河水运发展的重要战略意义,进一步增强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抓住内河水运新一轮重大发展机遇,把加快内河水运发展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按照国务院确定的指导思想、主要原则、发展目标和主要任务,加大投入,强化管理,凝聚合力,乘势而上,共同促进内河水运又好又快发展。

在贯彻落实《意见》过程中,要充分体现加快转变发展方式要求,正确处理好内河水运发展与综合运输体系建设的关系,加强内河水运发展规划与相关规划之间的衔接,加强综合枢纽各种运输方式间的衔接,加强水陆联运、江海联运之间的衔接,加强与现代物流重要节点的衔接,加强与安全监管和应急保障体系的衔接;处理好重点推进与全面推进的关系,通过长江水运加快发展,带动“两横一纵两网十八线”的发展,通过“两横一纵两网十八线”加快发展,带动全国内河水运发展;处理好项目建设进度与项目质量、安全和环境保护的关系,加强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提升工程质量和效益,注重环境和水生态保护,严格项目招投标管理,建设廉政工程、阳光工程,工程建设中力争不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处理好内河水运与防洪、发电等关系,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提高水资源的综合利用效率,促进内河水运快速发展、协调发展、安全发展、绿色发展。

二、突出重点,加快推进现代化内河水运体系建设

(一)加快长江干线航道系统治理。

按照“规划指导、项目牵引、加强管理、有序推进”的原则,加快长江干线航道系统治理,全面改善通航条件。以中游荆江河段(宜昌至城陵矶段)航道治理、下游12.5米深水航道上延至南京工程为重点,全面带动长江干线航道发展迈上新台阶,力争“十二五”末基本实现《长江干线航道总体规划纲要》的发展目标。

长江上游:实施水富至宜宾段三级航道建设工程,将三级航道延伸至云南水富。结合三峡后续规划,适时推进三峡水库库尾航道整治。实施三峡至葛洲坝两坝间乐天溪、莲沱等航道治理及配套设施建设工程,结合优化水库调度、加强管理等手段,改善两坝间通航条件。

长江中游:结合河势控制和防洪工程,开展沙市、窑监、藕池口等主要碍航水道的整治工程,将荆江河段的航道等级提高到一级,水深由3米提高到3.5米。实施界牌水道二期等航道整治工程,提高城陵矶至武汉河段的通航标准,将航道水深由3.2米提高到3.7米。实施武汉以下河段主要碍航水道的航道治理,将武汉至安庆段航道水深提高到4.5米,安庆至芜湖段水深提高到6米。

长江下游:重点实施南京以下12.5米深水航道建设工程,按照“整体规划、分期实施、自下而上、先通后畅”的思路,先期对通州沙、白茆沙水道进行治理,使南通以下航道水深达到12.5米。实施福姜沙、仪征、和畅洲、口岸直等水道关键控制工程或航道治理工程和后续完善工程,加大维护力度,力争开通南京以下12.5米深水航道。

(二)加快其他高等级航道建设。

实施西江航运干线扩能工程,提高主要航段通航标准,建设贵港、桂平二线和长洲三线、四线船闸,扩大船闸通过能力。实施京杭运河苏南段和浙江段三级航道建设工程,结合南水北调东线工程实施济宁至东平湖段三级航道建设工程,继续实施船闸扩能工程。全面加快苏申外港线、长湖申线、湖嘉申线、杭申线、杭平申线、芜申线、大芦线等长江三角洲高等级航道网建设。建成并继续完善珠江三角洲高等级航道网。积极推进岷江、嘉陵江、乌江、汉江、江汉运河、湘江、沅水、赣江、信江、合裕线、柳江—黔江、淮河、松花江、闽江等高等级航道建设。充分考虑内河水运发展的要求,对有复航价值的枢纽、航道,逐步进行复航建设或改造,同时要防止出现新的碍航、断航情况。加强黑龙江、鸭绿江、澜沧江等国境国际河流的航道建设。力争“十二五”末,西江航运干线、京杭运河和珠江三角洲高等级航道网全面或基本达到规划标准,长江三角洲高等级航道网60%达到规划标准。

(三)加快内河主要港口和部分重要港区建设。

以内河主要港口为重点,加快规模化、专业化港区建设,建成一批集装箱、汽车滚装、大宗散货等专业化泊位;坚持新建、改造并举,加快老旧码头的加固改造和港区功能调整,统筹老港区改造和新港区建设。推进港口资源整合,促进港口群的统筹协调发展,形成层次分明、功能互补、竞争有序的港口发展格局。发挥港口枢纽作用,加快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推进重庆长江上游、武汉长江中游航运中心建设。加强主要港口的铁路、公路集疏运通道建设,实现高等级公路或高速公路与内河主要集装箱港区的联接。推进主要港口向货物中转基地、大宗货物交易中心发展,逐步建成综合货运枢纽。加强规划实施监督,严格岸线使用审批,鼓励公共码头发展,提高岸线、土地等资源的利用效率。

(四)加快推进内河运输船舶船型标准化。

以“两横一纵两网”为重点,推进内河船型标准化工作。加快推进长江干线、京杭运河船型标准化,积极推进西江航运干线、珠江三角洲高等级航道网的船型标准化,启动其他高等级航道重点船型的标准化。采取政府引导、企业为主的方式,按照“开前门、关后门、调存量”的工作思路,以经济鼓励政策和提高船舶技术标准为手段,加快现有非标准船型和安全、环保设施达不到规范要求的老旧运输船舶的更新改造,严格实施船舶更新报废制度,积极开发和推广使用标准船型,优化船舶运力结构,发展江海直达、干支直达船型,促进内河船舶的大型化、标准化。出台全国内河船型标准化实施方案,建立健全船型标准化工作协调机制,积极落实船型标准化地方配套资金和标准船型研发推广经费,形成运政、海事、船检等部门齐抓共管、各负其责的工作格局,确保船型标准化工作扎实、有效推进。加快推进乡镇渡船标准化改造。力争“十二五”末基本实现内河客船、危险品船等重点船型的标准化、系列化,其他船舶的船型标准化率达到50%以上,其中,长江干线、西江航运干线和京杭运河船型标准化率达到70%;内河船舶平均吨位达到800载重吨,其中,长江干线达到1600载重吨。2020年实现内河船型标准化、系列化,淘汰所有非标准船舶;内河船舶平均吨位达到1200载重吨,其中,长江干线超过2000载重吨。

(五)着力提升航道及设施的养护与管理水平。

认真落实《航道养护管理规定》,制定实施《全国航道管理与养护发展纲要(2011—2020年)》,坚持航道分类养护,以长江干线、西江航运干线、京杭运河等高等级航道和界河航道为重点,全面提升航道养护水平和应急抢通能力。开展内河航道定级或重新评定工作,提高航道资源利用水平。加大航道养护资金投入,加强航道养护设施、设备建设和更新改造,确保日常维护资金需求。健全航道养护技术标准和规章制度,推动航道养护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深化航道养护管理体制改革,强化内河航道行政执法,切实保护内河水运资源。

(六)着力优化内河水运结构。

大力发展航运交易、咨询、信息服务、金融、保险等现代航运服务业。继续推进内河航运的公司化经营,引导中小航运企业规模化、集约化发展,积极推进危险品运输的规模化、集约化经营。推动水上客运向旅游化、舒适化、客滚化方向发展,提升客运服务品质。完善江海直达、干支直达、江海转运的运输服务网络,形成直达和中转互补协调发展的格局。加强与其他运输方式的有效衔接,促进综合运输体系建设;大力发展多式联运,积极推进集装箱、大宗货物的水铁联运。鼓励港航企业延伸产业链,拓展仓储、配送、物流等服务功能,向物流经营人转变。推进港口与保税港区、保税区、物流园区和临港工业园区的有效对接和联动发展,有效降低物流成本。

(七)着力提高内河水运安全保障和应急处置能力。

加强内河水运安全监管、应急处置及治安防控能力建设,建成长江干线全方位覆盖、全天候监控、具有快速反应能力的水上安全监管和应急搜救体系。加大对内河危险品运输、滚装运输、客运和渡运的监管力度,完善危险品安全检测手段,重点客滚码头安装使用大型车辆安全检测系统。加快长江干线、西江航运干线等重要内河水域的船岸通信、监控系统建设。加强内河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基站建设,对长江干线、西江航运干线的运输及工程船舶安装AIS;完善长江、西江等干线甚高频(VHF)通信系统布局,推进主要支流通信系统建设;在重要通航枢纽、港区和桥区等重点水域建设船舶交通管理系统(VTS)和中央监控系统(CCTV),并逐步实现区域联网,对“四客一危”等重点船舶和重点水域、重点航段实施有效监控。加强乡镇渡船渡口的安全监管,落实地方乡镇政府安全管理责任。加强区域合作和联合执法,坚决打击河道非法采砂和船舶超载,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切实加强建设跨、拦、临河建筑物的通航论证工作。积极推进航路改革,在重要航段实施分道通航和船舶报告制。合理规划锚地或停泊点,保障船舶停泊需要和通航安全。加快三峡船闸安全运行监控、过闸船舶安全检查等设施设备建设。加强长江航运治安防控能力建设,推进治安防控预警和信息平台建设,完善水上110指挥调度系统和金盾工程建设。

制定内河防污染、水上搜救和航道保畅应急预案,不断完善应急预案体系。推进长江干线等重点水域应急处置体制和机制建设。加强港口、航道及通航枢纽的风险源评估和危险源监控与预警预报,强化灾害性天气下水上事故险情的预防预控,基本建成覆盖重点内河水域的监测预警系统,及时发布灾害预警信息。完善应急力量布局,加强应急处置能力建设,整合海事、港航、公安等内河水上资源,推进巡航、监管、搜救一体化建设,加强综合监管搜救基地、站点和船艇建设,在库区山体滑坡多发水域及重点水域配置应急救助船,建设三峡库区应急救援冲滩点;建立水上应急指挥平台,推进海事、港口、搜救应急辅助决策系统建设;加强水上搜救、航道抢通、消防和防污染等应急装备和物资储备库建设。“十二五”末,在长江、珠江和黑龙江水系以及京杭运河的重要航段,监管搜救力量应急反应能力明显提升。

(八)着力构建绿色内河水运体系。

将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理念贯穿于内河水运的规划、设计、施工、养护和运营全过程。优化水运建设工程设计,改善工艺设备,降低施工、生产环节能源消耗和污染排放;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同步建设环保设施,依法保护饮用水水源地、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和关键栖息地;推进集装箱码头轮胎式龙门起重机“油改电”技术改造,推广使用高能效港口装卸和传送设备,开展到港船舶接用岸电专项行动。

加强控制船舶流动源污染,对内河新建运输船舶安装油污水处理(或储纳)和生活污水、垃圾收集设施,对重点水域的现有客船(含载货汽车滚装船)进行改造配备相关设施,建设船舶污染监视监测系统。建立内河水运污染事故应急响应机制,配备污染处理设备。建设内河水上服务区,在服务区和港口配备船舶生活垃圾、油污水的岸上接收处理设施。鼓励老旧运输船舶和单壳油轮提前报废更新,加速淘汰高耗能、高污染、低性能船舶。在长江干线、西江航运干线等重点地区建设船舶溢油和危险品应急基地,强化应急设施建设,力争长江干线、西江航运干线达到一般水域100吨、重点水域200吨的清污能力。严格执行和逐步提高船舶排放标准,2013年1月1日起,禁止生活污水排放达不到规范要求的客船、载货汽车滚装船和单壳油船、单壳化学品船进入三峡库区。

三、强化管理,完善内河水运发展的保障体系

(一)科学编制发展规划。

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流域综合规划、城市规划等规划编制工作,充分体现内河水运发展要求。修订完善港口、航道、水运科技和信息化等规划,加强规划的衔接和协调。加快推进水系内河水运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编制好内河水运“十二五”规划,合理确定发展目标和重点。在规划编制过程中,加强与《全国内河航道与港口布局规划》、《长江干线航道总体规划纲要》的衔接,加强中长期规划与年度计划的有机衔接。实施国家三峡后续工作规划,积极争取将三峡库区主要水运建设项目纳入三峡工程后续规划。

(二)加强项目前期工作。

根据规划,明确轻重缓急,细化水运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实施方案。加大前期工作经费投入,加快开展重点航道、港口和支持保障系统等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特别是要重视基础性研究工作,成立长江干线等前期工作专家顾问组,抓紧开展长河段治理、重点碍航河段的研究分析和前期工作,加大项目储备,合理确定建设项目与建设规模,储备和建设一批较大规模、有影响力和带动力的重点水运工程。创新前期工作机制,简化程序,进一步开放勘察、试验、研究、设计市场,提高前期工作效率。

(三)加大发展资金投入。

积极争取相关部委支持,加大并落实对内河水运发展的中央资金投入,主要用于航道、支持保障系统、中西部地区港口等基础设施建设,并引导运力结构调整。地方要出台政策建立稳定的资金来源,积极争取增加财政性资金,统筹使用燃油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尽快落实船型标准化配套资金。建立市场化、多元化的内河水运投融资机制,研究制定多渠道筹集资金的扶持政策措施,引导民间资本和外资投入内河水运建设、养护等领域。制定保障资金安全的具体办法,加强建设资金管理。

(四)健全政策法规体系。

抓紧制定行业亟需的法律法规,以《航道法》、《国内水路运输条例》为重点,着力推进水运法律法规的立法进程,出台港口岸线管理、港航安全、航运管理、航道养护、工程建设、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污染等方面的配套规章,为解决行业发展中的突出问题和难题提供法律支撑。各地要结合实际,争取当地政府、人大的支持,出台港口管理、航道管理、水路运输管理等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规范执法行为,积极推进依法行政。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行政等手段,健全内河水运发展的宏观调控体系。进一步完善港口价格体系,研究并实施扶持内河水运发展的价格政策;加大对界河水运发展的政策扶持力度;完善航电枢纽开发与管理的政策措施,探索内河港口岸线资源有偿使用、收费航道的政策措施。

(五)强化水运市场监管。

加强内河水运建设和运输市场监管,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强化企业、从业人员的资格审核,健全水运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研究提高内河水路运输市场准入标准,重点提高客运、液货危险品运输经营主体的市场准入条件。建立并完善动态监控机制,加强企业经营行为监督检查,避免出现恶性竞争和垄断经营行为。加快市场诚信体系建设,依法加强市场监管,规范经营主体和从业人员行为,营造“规范有序、诚实守信”的市场经营环境。

(六)提升科技和信息化水平。

加强内河水运建设科技创新,重点加强内河航道治理及减淤、生态航道建设与维护、河流渠化、港口建设和改造、施工工艺与装备、港口物流、危险品运输安全、节能减排和生态环保等技术研发,组织开展长江黄金水道通过能力提升、内河航道系统整治技术、船型标准化、三峡通航枢纽建设与运营等重大专项技术攻关。完善水运工程建设技术标准体系。研究修订内河通航标准和港口码头、船舶技术标准规范。

落实加快交通电子口岸建设的指导意见,推进地方港航EDI中心和交通电子口岸建设,主要内河港口逐步建成港口物流公共信息平台。制定实施长江等内河航运综合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加快建设长江、珠江和京杭运河综合信息服务系统,推进数字航道和长江、珠江航运公共物流信息平台建设。完善长江干线安全通信专网建设。加强基于AIS、物联网等技术的船岸信息交换、集装箱和危险货物运输监控的技术研究和示范应用,逐步实现全程监控。推进港口、航道、运政、海事等部门间信息和通讯设施的共享共用,实现部省间信息系统的联网,逐步建成全国内河港口、航道、船舶和水运经营者数据库。

(七)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结合本地实际和机构改革,制定内河水运人才发展规划,完善人事管理制度,加强领导班子和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建设一支数量匹配、结构合理、业务精专、素质优良的人才队伍。逐步提高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从业人员的准入门槛。加强业务培训,推进行政执法、安全与应急、内河船员、危险品运输从业人员等专业人才队伍建设,不断提升队伍的服务意识、业务知识和管理能力。加强中央与地方、地区之间的挂职交流和轮岗,推进东部与中西部地区间的人才对口联系和交流,加大港航与海事、救助等部门间的人员交流力度。

四、加强领导,将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研究制定落实的实施方案,细化任务措施,责任落实到部门和人员。加强督促检查,把贯彻落实的情况列入单位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考核评价的指标范围,作为工作实绩评定和干部奖惩的重要内容。

(二)完善工作机制。

加强与发展改革、国土、环保、城建、水利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完善工作机制,积极争取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出台扶持内河水运发展的政策措施和资金支持。加强与铁路部门的协作,促进水铁联运发展。完善长江水运发展的部省市协调机制,加强珠江、京杭运河水运发展的部省区协调工作,统筹协调上下游航道规划标准、建设序列,保证航道通航的贯通性和等级的连续性。探索主要内河干线航道管理新模式,逐步理顺主要通航枢纽管理体制。

(三)营造良好氛围。

充分利用中央、行业、地方媒体,多层次、全方位、多角度深入开展内河水运发展宣传,积极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增强加快内河水运发展的凝聚力、向心力。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制定内河水运宣传方案,突出重点,宣传报道发展内河水运的政策、经验和做法,特别是重点宣传报道先进人物、典型事迹,培育和树立典型,发挥先进模范的带头作用。

交通运输部(章)

二〇一一年三月一日

第二篇:国务院关于加快旅游业发展的意见

国务院关于加快旅游业发展的意见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

国发〔2009〕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旅游业是战略性产业,资源消耗低,带动系数大,就业机会多,综合效益好。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旅游业快速发展,产业规模不断扩大,产业体系日趋完善。当前我国正处于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时期,日益增长的大众化、多样化消费需求为旅游业发展提供了新的机遇。为充分发挥旅游业在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现就加快发展旅游业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解放思想,深化改革开放,加强统筹协调,转变发展方式,提升发展质量,把旅游业培育成国民经济的战略性支柱产业和人民群众更加满意的现代服务业。

(二)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破除体制机制性障碍,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走内涵式发展道路,实现速度、结构、质量、效益相统一;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寓管理于服务之中,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旅游消费需求;坚持以国内旅游为重点,积极发展入境旅游,有序发展出境旅游;坚持因地制宜,突出优势,推动各地旅游业特色化发展;坚持节能环保,合理利用资源,实现旅游业可持续发展。

(三)发展目标。到2015年,旅游市场规模进一步扩大,国内旅游人数达33亿人次,年均增长10%;入境过夜游客人数达9000万人次,年均增长8%;出境旅游人数达8300万人次,年均增长9%。旅游消费稳步增长,城乡居民年均出游超过2次,旅游消费相当于居民消费总量的10%。经济社会效益更加明显,旅游业总收入年均增长12%以上,旅游业增加值占全国GDP的比重提高到4.5%,占服务业增加值的比重达到12%。每年新增旅游就业50万人。旅游服务质量明显提高,市场秩序明显好转,可持续发展能力明显增强,力争到2020年我国旅游产业规模、质量、效益基本达到世界旅游强国水平。

二、主要任务

(四)深化旅游业改革开放。放宽旅游市场准入,打破行业、地区壁垒,简化审批手续,鼓励社会资本公平参与旅游业发展,鼓励各种所有制企业依法投资旅游产业。推进国有旅游企业改组改制,支持民营和中小旅游企业发展,支持各类企业跨行业、跨地区、跨所有制兼并重组,培育一批具有竞争力的大型旅游企业集团。积极引进外资旅游企业。在试点的基础上,逐步对外商投资旅行社开放经营中国公民出境旅游业务。支持有条件的旅游企业“走出去”。要按照统筹协调、形成合力的要求,创新体制机制,推进旅游管理体制改革。支持各地开展旅游综合改革和专项改革试点,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旅游资源一体化管理。旅游行政管理及相关部门要加快职能转变,把应当由企业、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承担的职能和机构转移出去。五年内,各级各类旅游行业协会的人员和财务关系要与旅游行政管理等部门脱钩。

(五)优化旅游消费环境。逐步建立以游客评价为主的旅游目的地评价机制。景区门票价格调整要提前半年向社会公布,所有旅游收费均应按规定向社会公示。全面落实旅游景区对老年人和学生等特殊人群门票优惠政策。增加旅游目的地与主要客源地间的航线航班、旅游列车,完善旅客列车车票的预售和异地购票办法。城市公交服务网络要逐步延伸到周边主要景区和乡村旅游点,公路服务区要拓展旅游服务功能。进一步完善自驾车旅游服务体系。规范引导自发性旅游活动。博物馆、金融服务网点、邮政服务网点等在旅游旺季应适当延长开放和服务时间。各类经营场所的公用厕所要对游客开放。建立健全旅游信息服务平台,促进旅游信息资源共享。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公共媒体要积极开设旅游栏目,加大旅游公益宣传力度。

(六)倡导文明健康的旅游方式。在全社会大力倡导健康旅游、文明旅游、绿色旅游,使城乡居民在旅游活动中增长知识、开阔视野、陶冶情操。景区景点、宾馆饭店和旅行社等旅游企业要通过多种形式,引导每一位旅游者自觉按照《中国公民国内旅游文明行为公约》和《中国公民出境旅游文明行为指南》文明出行、文明消费。旅游者要尊重自然,尊重当地文化,尊重服务者,抵制不良风气,摒弃不文明行为。出境旅游者要维护良好的对外形象,做传播中华文明的使者。

(七)加快旅游基础设施建设。重点建设旅游道路、景区停车场、游客服务中心、旅游安全以及资源环境保护等基础设施。实施旅游厕所改扩建工程。加强主要景区连接交通干线的旅游公路建设。规划建设水路客运码头要充分考虑旅游业发展需求。加快推进中西部支线机场建设,完善旅游航线网络。确保景区和交通沿线通信顺畅。加强重点城市游客集散中心建设。力争通过五年努力,全国所有A级景区旅游交通基本畅通,旅游标识系统基本完善,旅游厕所基本达标,景区停车场基本满足需要。

(八)推动旅游产品多样化发展。实施乡村旅游富民工程。开展各具特色的农业观光和体验性旅游活动。在妥善保护自然生态、原居环境和历史文化遗存的前提下,合理利用民族村寨、古村古镇,建设特色景观旅游村镇,规范发展“农家乐”、休闲农庄等旅游产品。依托国家级文化、自然遗产地,打造有代表性的精品景区。积极发展休闲度假旅游,引导城市周边休闲度假带建设。有序推进国家旅游度假区发展。规范发展高尔夫球场、大型主题公园等。继续发展红色旅游。

(九)培育新的旅游消费热点。大力推进旅游与文化、体育、农业、工业、林业、商业、水利、地质、海洋、环保、气象等相关产业和行业的融合发展。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发展生态旅游、森林旅游、商务旅游、体育旅游、工业旅游、医疗健康旅游、邮轮游艇旅游。把旅游房车、邮轮游艇、景区索道、游乐设施和数字导览设施等旅游装备制造业纳入国家鼓励类产业目录,大力培育发展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休闲、登山、滑雪、潜水、露营、探险、高尔夫等各类户外活动用品及宾馆饭店专用产品。大力发展旅游购物,提高旅游商品、旅游纪念品在旅游消费中的比重。以大型国际展会、重要文化活动和体育赛事为平台,培育新的旅游消费热点,特别要抓住举办2010年上海世界博览会的机遇,扩大旅游消费。

(十)提高旅游服务水平。以游客满意度为基准,全面实施《旅游服务质量提升纲要》。以人性化服务为方向,提升从业人员服务意识和服务水平。以品牌化为导向,鼓励专业化旅游管理公司推进品牌连锁,促进旅游服务创新。以标准化为手段,健全旅游标准体系,抓紧制定并实施旅游环境卫生、旅游安全、节能环保等标准,重点保障餐饮、住宿、厕所的卫生质量。以信息化为主要途径,提高旅游服务效率。积极开展旅游在线服务、网络营销、网络预订和网上支付,充分利用社会资源构建旅游数据中心、呼叫中心,全面提升旅游企业、景区和重点旅游城市的旅游信息化服务水平。

(十一)丰富旅游文化内涵。把提升文化内涵贯穿到吃住行游购娱各环节和旅游业发展全过程。旅游开发建设要加强自然文化遗产保护,深挖文化内涵,普及科学知识。旅游商品要提高文化创意水平,旅游餐饮要突出文化特色,旅游经营服务要体现人文特质。要发挥文化资源优势,推出具有地方特色和民族特色的演艺、节庆等文化旅游产品。充分利用博物馆、纪念馆、体育场馆等设施,开展多种形式的文体旅游活动。集中力量塑造中国国家旅游整体形象,提升文化软实力。

(十二)推进节能环保。实施旅游节能节水减排工程。支持宾馆饭店、景区景点、乡村旅游经营户和其他旅游经营单位积极利用新能源新材料,广泛运用节能节水减排技术,实行合同能源管理,实施高效照明改造,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积极发展循环经济,创建绿色环保企业。五年内将星级饭店、A级景区用水用电量降低20%。合理确定景区游客容量,严格执行旅游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加强水资源保护和水土保持。倡导低碳旅游方式。

(十三)促进区域旅游协调发展。中西部和边疆民族地区要利用自然、人文旅游资源,培育特色优势产业。东部发达地区、东北等老工业基地要通过经济结构调整,提升旅游发展水平。有序推进香格里拉、丝绸之路、长江三峡、青藏铁路沿线和东北老工业基地、环渤海地区、长江中下游地区、黄河中下游地区、泛珠三角地区、海峡西岸、北部湾地区等区域旅游业发展,完善旅游交通、信息和服务网络。积极推动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继续促进内地居民赴香港、澳门旅游。加强海峡两岸旅游交流与合作。

三、保障措施

(十四)加强规划和法制建设。制定全国旅游业发展规划。旅游基础设施和重点旅游项目建设要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和调整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海洋功能区划、基础设施规划、村镇规划要充分考虑旅游业发展需要。制定国民旅游休闲纲要。设立“中国旅游日”。落实带薪休假制度。抓紧旅游综合立法,加快制定旅游市场监管、资源保护、从业规范等专项法规,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十五)加强旅游市场监管和诚信建设。落实地方政府、经营主体、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健全旅游监管体系,完善旅游质量监管机构,加强旅游服务质量监督管理和旅游投诉处理。旅游、工商、公安、商务、卫生、质检、价格等部门要加强联合执法,开展打击非法从事旅游经营活动,整治“零负团费”、虚假广告、强迫或变相强迫消费等欺诈行为,维护游客合法权益。加强旅游诚信体系建设,开展诚信旅游创建活动,制订旅游从业人员诚信服务准则,建立旅行社、旅游购物店信用等级制度。发挥旅游行业协会的作用,提高行业自律水平。

(十六)加强旅游从业人员素质建设。整合旅游教育资源,加强学科建设,优化专业设置,深化专业教学改革,大力发展旅游职业教育,提高旅游教育水平。建立和完善旅游职业资格和职称制度,健全职业技能鉴定体系,培育职业经理人市场。抓紧改革完善导游等级制度,提高导游人员专业素质和能力,鼓励专业技术人员特别是离退休老专家、老教师从事导游工作。实施全国旅游培训计划,加强对红色旅游、乡村旅游和文化遗产旅游从业人员培训,五年内完成对旅游企业全部中高级管理人员和导游人员的分级分类培训。

(十七)加强旅游安全保障体系建设。以旅游交通、旅游设施、旅游餐饮安全为重点,严格安全标准,完善安全设施,加强安全检查,落实安全责任,消除安全隐患,建立健全旅游安全保障机制。严格执行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和重大责任追究制度。完善旅游安全提示预警制度,重点旅游地区要建立旅游专业气象、地质灾害、生态环境等监测和预报预警系统。防止重大突发疫情通过旅行途径扩散。推动建立旅游紧急救援体系,完善应急处置机制,健全出境游客紧急救助机制,增强应急处置能力。搞好旅游保险服务,增加保险品种,扩大投保范围,提高理赔效率。

(十八)加大政府投入。地方各级政府要加大对旅游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各级财政要加大对旅游宣传推广、人才培训、公共服务的支持力度。中央政府投资重点支持中西部地区重点景区、红色旅游、乡村旅游等的基础设施建设。国家旅游发展基金重点用于国家旅游形象宣传、规划编制、人才培训、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等。安排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外贸发展基金以及节能减排专项资金时,要对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给予支持。要把旅游促进就业纳入就业发展规划和职业培训计划,落实好相关扶持政策。完善“家电下乡”政策,支持从事“农家乐”等乡村旅游的农民批量购买家电产品和汽车摩托车。

(十九)加大金融支持。对符合旅游市场准入条件和信贷原则的旅游企业和旅游项目,要加大多种形式的融资授信支持,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和贷款利率。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可享受中小企业贷款优惠政策。对有资源优势和市场潜力但暂时经营困难的旅游企业,金融机构要按规定积极给予信贷支持。进一步完善旅游企业融资担保等信用增强体系,加大各类信用担保机构对旅游企业和旅游项目的担保力度。拓宽旅游企业融资渠道,金融机构对商业性开发景区可以开办依托景区经营权和门票收入等质押贷款业务。鼓励中小旅游企业和乡村旅游经营户以互助联保方式实现小额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企业债券和中期票据,积极鼓励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在中小企业板和创业板上市融资。鼓励消费金融公司在试点过程中积极提供旅游消费信贷服务。积极推进金融机构和旅游企业开展多种方式的业务合作,探索开发适合旅游消费需要的金融产品,增强银行卡的旅游服务功能。

(二十)完善配套政策和措施。落实宾馆饭店与一般工业企业同等的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政策。允许旅行社参与政府采购和服务外包。旅行社按营业收入缴纳的各种收费,计征基数应扣除各类代收服务费。排放污染物达到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并已进入城市污水处理管网的旅游企业,缴纳污水处理费后,免征排污费。旅游企业用于宣传促销的费用依法纳入企业经营成本。鼓励银行卡收费对旅行社、景区售票商户参照超市和加油站档次进行计费,进一步研究适当降低对宾馆饭店的收费标准。土地供应要适当增加旅游业发展用地。积极支持利用荒地、荒坡、荒滩、垃圾场、废弃矿山、边远海岛和可以开发利用的石漠化土地等开发旅游项目。支持企事业单位利用存量房产、土地资源兴办旅游业。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提高对加快发展旅游业重要意义的认识,强化大旅游和综合性产业观念,把旅游业作为新兴产业和新的经济增长点加以培育、重点扶持,切实抓好本意见的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综合协调,国家旅游局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业务指导并对本意见的贯彻执行情况开展督促检查。各级旅游行政管理及相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优势,加强协调配合,推动旅游业又好又快发展。

国务院二○○九年十二月一日

第三篇:加快建筑业发展实施意见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办局、区各直属单位:

根据省政府组织召开的全省建筑业改革与发展工作会议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建筑业的改革与发展,实现由建筑大省向建筑强省转变,推动建筑行业由数量型向质量型、劳动密集型向科技型、速度型向效益型、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提高建筑业的综合竞争力、产业带动力和经济贡献率,促进建筑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工作要求,按照区委十一届十四次全体(扩大)会议关于“做大做强我区建筑业、培植扶持规模建筑企业发展”的总体部署和要求,为进一步促进我区建筑行业健康、快速发展,结合省政府制定的《关于加快推进建筑业改革与发展的意见》精神和我区建筑业发展现状,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加快建筑业发展的重要意义

建筑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也是我区推动城乡统筹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产业。实践证明,加快建筑业发展,有利于解决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有利于促进农民增收致富,有利于增加地方财税收入,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围绕区委、区政府“做大、做强、做优”建筑业的总体要求,各街道、园区、各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高度重视建筑业工作,要把培植壮大建筑业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强化组织领导,加大政策扶持力度,积极为建筑业发展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促进我区建筑业加快发展。

二、强化组织,加快本区建筑企业实施人才培养步伐

建筑主管部门要制定职工教育和人才培养发展规划,创新人才培育机制,抓好建筑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专业岗位人员和一线操作人员队伍的培训工作。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快建筑业改革与发展的意见》,对获得过国家级工程质量奖、国家级施工工法和3项扬子杯工程的项目经理,在评定高级职称时可以破格晋升,对特级资质建筑企业,经省人事部门认定,授予初级、中级专业职称评审权。

三、积极引导,加大本区建筑企业科技创新步伐和新技术应用力度

建筑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科技进步的先导作用,推动建筑业由劳动密集型向科技密集型转变,鼓励、引导建筑企业增加对建筑业科技进步的投入,表彰奖励有突出贡献的技术带头人。按照省政府《关于加快建筑业改革与发展的意见》,对建筑企业研发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按规定予以税前扣除。建筑企业实施符合国家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经省经贸委确认后并按税收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鼓励建筑企业与高校、科研单位合作,增加企业核心技术储备,促进建筑企业进入高端市场,建设项目因技术创新节约投资或提高效益的,由建设单位按照优质优价原则,给予必要的奖励。

四、调整结构,提升本区建筑企业市场竞争力

建筑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快培育一批具有较强竞争力的优势建筑企业。鼓励企业跨地区、跨行业进行联合、兼并、重组,形成一批资金雄厚、人才密集、技术先进,具有科研、设计、采购、施工管理和融资等综合能力的大型建设企业集团。鼓励大型建筑企业以资产为纽带,以项目合作为基础,与中小企业共同开拓市场,带动中小企业共同发展。扶持发展一批经营特色明显,科技含量较高、市场前景广阔的专业企业,引导企业做专做精,引导施工总承包企业向专业领域拓展。大力发展劳务企业。鼓励现有成建制的建筑劳务队伍办理工商注册,申报劳务企业资质。加强对劳务带头人、召集人的政策培训和业务指导,鼓励以合资入股的方式组成建筑劳务分包企业。对建筑劳务企业实行统一的劳动保险制度,由劳务企业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对职工进行培训。将从事建筑业的农村劳动力纳入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计划,统一进行培训。在编制工程造价制定人工单价、定额时,应明确一定比例的费用作为不可竞争费,用于企业职工培训和缴纳社会保险。

五、设立基金,支持本区建筑产业发展

为进一步加大对建筑业发展的政策引导,经区政府研究,决定设立建筑业发展基金,扶

持建筑业发展。

(一)资金来源:由区财政每年在区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数量资金。

(二)资金用途:

1、对企业创建国优“鲁班奖”和省优“扬子杯”工程的奖励;

2、建筑业发展先进街道(开发园区),优秀建筑企业和建筑管理先进个人奖励资金。

六、实施税收奖励政策,增强本区建筑业企业发展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一)奖励标准:对年建安决算收入(开票数)达到1亿元及以上的区内规模建筑企业,按企业实际缴纳入库营业税的15%给予奖励,奖励资金的50%直接奖励给该企业,另50%在该企业购置生产设备时予以补助。

(二)领取办法:凡符合条件的企业,由企业在次年1月凭上缴税发票及上年财务会计报告向区建工局、财政局提出申请,并向企业所在街道财政所(园区财政分局)备案,建工局负责收集企业的申请及缴税发票、财务会计报告复印件,财政局负责企业销售收入和缴纳营业税、的审核,经确认后共同拟定奖励方案,报经区政府批准后兑付。对企业购置安装设备的补助,由企业提出申请,提供设备购置发票,经建工局审核后报区政府批准,按政策兑付。

(三)奖励资金分担办法:根据现行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对企业的资金补助,按税收实际受益地分别由区、街道、园区分级负担。

七、开展规模建筑业企业评选,加大对本区规模建筑业企业的扶持

(一)总体目标培植、扶持规模建筑企业做大做强,不断提高生产经营水平和市场开拓能力,提高企业自主创新和科技创新水平,从全区规模建筑业企业中评选出“十强企业集团”,“十强企业集团”的总产值、利税等指标要占到全区建筑业总量的70%—80%,形成江宁建筑业的品牌团队,充分发挥龙头带动作用,促进全区建筑业又好又快地发展。

(二)评选原则实施“动态考核管理、优胜劣汰、重点扶持”的原则。凡本区具有二级以上(含二级)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均可以申请加入“十强企业集团”,实施动态考核管理,每年对相关指标及其增幅进行考核,达到标准的,保留在“十强企业集团”内,考核不达标的,退出“十强企业集团”行列。凡进入“十强企业集团”的企业,按照重点扶持的原则,享受区政府及建工局的重点扶持的优惠政策。

(三)评选标准

1、企业的产权关系明晰,权责明确,社会信誉度较高,企业内部有科学规范的管理制度(须报区建工局备案),具有较大规模的生产经营能力,在全区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竞争能力和竞争优势,对行业和地方经济发展具有较大的贡献和带动作用。

2、具有房屋建筑总承包二级(含二级)资质以上或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完成建筑业总产值或总营业收入(含多元化发展产值)达3亿元以上,利税总额达2000万元以上。年均经济发展和各类经济指标增幅达15%以上。

3、企业通过以IS09000标准认证,拥有独立完整的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工程质量水平优良,创精品、创名优工程走在全区建筑业企业前列。每年确保创1项省级以上(含省级)优质工程,创市级优质工程占所承接工程数量的20%以上。

4、企业未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确保每年创2项省级文明工地,市级文明工地要占所承接工程数量的30%以上。

5、企业有开发、应用新技术、新产品的能力;有科技成果推广运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能力。企业保证每年施工产值的1%以上作为科技投入;每年至少要有1项工程被列

为省级或市级“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每年要有1项以上国家或省级科研项目、工法。

6、企业全年无因拖欠民工工资而引发的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

(四)管理办法按照“动态管理、优胜劣汰”的原则,每年对进入“十强企业集团”的规模建筑业企业开展一次考核考评,对照进入“十强企业集团”的标准以及企业的总产值(总

营业收入)、增加值、利税、技术装备、创优、创文明工地等主要经济指标进行一次严格考核考评,达不到相应规定条款的内容或主要经济指标年增幅达不到15%以上的企业,第一年给予“亮黄牌”,分析原因,制定整改措施和对策,次年企业仍达不到相应规定条款的内容或主要经济指标增幅仍达不到15%以上的,“亮红牌”,淘汰出“十强企业集团”行业。对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企业,实行“一票否决制”,次年淘汰出“十强企业集团”行列。

(五)扶持措施

1、加大对进入“十强企业集团”的规模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的扶持。在企业基本符合企业技术资质等级条件时,优先帮助提高一个资质等级或增加兼营资质。

2、加大对进入“十强企业集团”的规模建筑业企业承接工程业务的扶持。获得省级优质工程以上(含省级优质工程)的建筑业规模企业可在区内自主、直接参加工程招投标活动,各部门不得对企业设置任何障碍,不得收取国家、省市规定之外的任何费用。获得省级优质工程以上(含省级优质工程)企业要求参加投标的建设工程,无论实行公开、邀请招标或直接发包,优先推荐企业参加投标或直接发包,在评标结果相同的情况下优先推荐该企业中标。在区政府安居工程等住宅产业计划中,优先为进入“十强企业集团”行列的规模建筑业企业安排建设任务,支持其实行开发、设计、施工总承包。

3、加大对进入“十强企业集团”规模建筑业企业的外向市场开拓扶持,在办理出省施工审批手续等方面给予必要的帮助和支持。每年优先安排企业法人代表或高层管理人员外出参观学习,主要是考察市场,学习外地管理经验及新技术、新工艺及新材料的使用。

4、创优质工程、创文明工地等方面优先向进入“十强企业集团”的规模企业倾斜并切实搞好协调服务。对创国优(鲁班奖)工程的企业,由区政府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创省优“扬子杯”工程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

5、加大对进入“十强企业集团”的规模建筑业企业的宣传鼓励,提高企业知名度。在区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网站上开辟“企业风采”专栏,凡入围“十大企业集团”的建筑企业可在专栏内进行专版宣传,展示企业形象,提高企业的知名度,帮助企业扩大社会知晓率,打响企业品牌。

6、凡入围“十强企业集团”的企业,该企业的注册所在地表彰与奖励。

八、开展争先创优活动,促进全面发展

每年在全区开展建筑业发展先进街道(园区)、优秀建筑企业和建筑管理先进个人评选活动。

(一)建筑业发展先进街道(园区)评选条件:

1、完成或超额完成区政府下达的建筑业发展目标;

2、无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和工程质量事故;辖区内建筑施工企业无拖欠工人工资行为及引起的上访行为;

3、建筑业增加值、利税在全区前5名或年增长幅度超过50%。

(二)优秀建筑企业评选条件:

1、完成区建工局下达的有关指导性经济指标和任务;

2、完成优良工程和文明工地的创建指标;

3、建筑业施工面积、产值、增加值、利税在全区前15名;

4、无安全生产事故、无工程质量事故;无拖欠民工工资行为;

5、严格执行建设工程管理各项政策规定;

6、企业法人在江宁区注册。

(三)建筑管理先进个人评选条件:

1、企业(项目部)全年无安全生产事故、工程质量事故;

2、企业(项目部)全年无拖欠工资行为和因拖欠工资而造成的群体性上访行为;

3、完成工程创优和创文明工地指标;

4、项目经理(建造师)资质年检合格;

5、由所在企业推荐,区建工局统一评比考核。

(四)奖励办法: 建筑业发展先进街道(园区)和优秀建筑企业各奖励2—5万元,建筑管理先进个人每人奖励2000—5000元。

具体考核评比工作由区建工局负责。

九、其他事项

1、本实施意见从2009年1月1日起执行。原江宁政发(2005)29号文件停止执行。

2、享受该项政策的企业不再重复享受区政府其他优惠政策。

第四篇:江苏省政府关于加快水运发展的意见

江苏省政府关于加快水运发展的意见

(苏政发〔2007〕89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水运具有能耗省、运量大、对环境影响小等特点,是资源节约型的绿色运输方式。我省滨江临海,水网密布,拥有独特的水运资源。为充分发挥水运资源优势,加快水运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围绕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充分发挥水运资源优势,重点加快沿江沿海港口和运河重要港口建设,全力推进干线航道网建设,建立安全、通畅、便捷、高效的水运体系,切实增强我省航运服务业竞争力,努力实现从水运大省向水运强省的跨越。

(二)主要目标。“十一五”期间,以构建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北翼海港群为重点,加快沿江沿海港口建设,建成连云港港、南京港、镇江港、张家港港、南通港5个亿吨大港,初步建成连云港港、太仓港两个远洋集装箱干线港。沿江沿海港口吞吐能力翻一番,货物吞吐能力达8亿吨,集装箱吞吐能力达1200万标箱。建设一批为地方发展服务的沿江沿海其他港口和内河主要港口。

到2020年,基本建成与国民经济发展相适应、与其他运输方式相协调的现代化水运体系。沿江沿海主要港口基本实现现代化,形成布局合理、层次分明、功能完善、便捷高效、环境友好的现代化港口体系,成为立足长江流域、面向世界的重要国际海港群。全面建成“两纵四横”高等级干线航道网,实现千吨级船舶通江达海、联网畅通。建成安全高效、保障有力的水路运输服务体系。

二、主要任务

(三)加强港口建设。坚持集约化、规模化、专业化、信息化的发展方向,完善布局,优化结构,提升功能。“十一五”期间,全省港口建设投资372亿元,其中沿江沿海港口投资363亿元。新增沿江沿海港口泊位228个,其中万吨级泊位150个。新增吞吐能力4亿吨,其中,集装箱运输吞吐能力950万标箱,进口铁矿石运输吞吐能力8100万吨,煤炭运输吞吐能力4900万吨。

大力发展公用码头,加快大型专业化码头建设,形成集装箱、铁矿石、原油、煤炭四大重点货种港口的专业化、集约化布局,完善海运直达、江海河转运和长江中上游、内陆地区中转联运三大运输系统。

--集装箱运输:加快建设连云港港、太仓港10万吨级远洋集装箱码头泊位,积极推进南京港、镇江港、南通港5万吨级集装箱码头建设,相应发展沿江沿海及内河集装箱喂给港。--进口铁矿石运输:加快建设连云港港东港区25万吨级铁矿石接卸码头。结合长江口航道整治工程,分别建设南通港狼山港区和太仓港15-20万吨级减载海进江中转码头。南京港、镇江港扩建和新建5-10万吨级专业化中转码头。适度扩建沿江钢厂自用矿石接卸码头。

--进口原油运输:发挥南京港现有原油码头江海中转功能。积极推进连云港港30万吨 1

级原油码头建设,加快建设南通港洋口港区液化天然气码头工程。

--煤炭运输:发挥南京港、徐州港煤炭铁水中转和连云港港煤炭铁海中转功能,相应建设电厂专用卸煤泊位,适度发展公用煤炭中转基地。

(四)加快航道建设。“十一五”期间,集中力量建设航道畅通、干支直达、区域成网的江海河联运航道体系。重点围绕沿海港口进港航道、长江深水航道、京杭运河和苏南干线航道网,加快推进航道建设。

加快沿江沿海港口深水航道建设。积极配合国家实施长江口深水航道治理三期工程和向上游延伸工程,做好12.5米深水航道延伸至南京工程各项准备,积极创造条件,争取早日开工建设。在全面建成连云港港15万吨级航道扩建工程的基础上,抓紧开展30万吨级进港航道前期研究,争取早日开工建设。推进灌河口、射阳河口、洋口港区深水航道建设。加快内河航道建设。“十一五”期间,内河航道建设投资约150亿元,整治内河航道650公里,新建船闸10座。京杭运河苏北段完成二级航道整治和5座三线船闸工程建设,苏南段推进“四改三”建设,完成常州市区段改线工程;苏南干线航道网加快建设芜申线、锡溧漕河、申张线航道,开工建设锡澄运河、丹金溧漕河、苏申内港线等航道整治工程;通榆河北延工程开工建设,建成盐灌船闸和焦港船闸,连申线全程通航。做好京杭运河宿迁市区段改线和徐宿连运河前期研究工作。

(五)推动航运业发展。推进内河船型标准化工程,着力提升航运服务水平。到2010年,率先实现长江、京杭运河船型标准化,干线航道船型标准化率达80%。加大外挂船舶整治力度,促进外挂船舶回流。适应市场需求,加快内河和海运运力结构调整步伐,大力发展集装箱、滚装、成品油、液化气等专业化船舶运输。大力发展国际远洋运输,积极扶持和培育海运业发展,提高海运市场国际化水平。加快水运企业转型升级,促进航运业规模化、集约化经营,到2010年,沿海、远洋运力总量比2005年增加50%以上。

(六)促进修造船业发展。根据《江苏省“十一五”船舶工业发展规划纲要》,加快发展适应市场需求、结构合理、特色优势明显的修造船业。实施船舶行业结构调整,强化远洋船舶制造能力建设,形成远洋船舶和内河船舶并重发展格局。优先支持船舶骨干企业发展,加强与国内外大型航运集团的战略合作,促进船舶运输与船舶制造优势互补、共同发展。加快推进内河船舶制造能力集聚,引导中小型船厂集群化发展,培育一批具有一定规模和竞争力的内河船舶制造企业。加快船舶配套产业发展,完善船舶检测检验、技术研发和培训服务体系,形成在全国具有较强优势的船舶配套产业集群。

(七)加快水运支持保障系统建设。加快港航管理信息化建设,实施电子收费、联网调度等信息化工程,将京杭运河率先建成我省信息化管理航道。在京杭运河苏南段、太湖、洪泽湖、骆马湖等船舶密集区和事故易发区,建立电视监控系统,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监管。加快沿江沿海巡航搜救监管一体化基地和防污染基地建设,提高有毒有害物质及危险品运输污染防治和应急处置能力。加快航道水上服务区建设,增强水运服务保障能力。加强港区和船舶运输环境管理,保护通航河道水质。按照生态省建设规划要求,加快沿江沿海、内河港口航道生态、环保设施建设。

三、加强水运发展的统筹协调

(八)加强对水运发展的组织领导。省政府建立水运发展联席会议制度,分管副省长任联席会议召集人,省交通厅、发展改革委、经贸委、公安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建设厅、水利厅、农林厅、环保厅、地税局、海洋与渔业局、物价局、省口岸办、江苏检验检疫局、江苏海事局、南京海关、长江南京航道局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地、各部门要明确职责,加强配合,及时协调解决工作推进中出现的问题。充分调动全社会参与和支持水运发展的积

极性,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形成合力,促进水运加快发展。

(九)科学编制水运发展规划。要以国家相关规划为依据,根据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要求,认真做好全省内河航运发展规划、海运发展规划、沿江沿海、内河港口布局规划及各港口总体规划的编制工作。干线航道、港口岸线和后方陆域是全省水运发展的战略性资源,要切实加强对干线航道、港口的规划控制。加强干线航道、港口规划与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产业布局规划、综合交通运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水利综合规划、海洋功能区划等规划的衔接。

(十)深化水运管理体制改革。按照“一港一政”、“政企分开”原则,逐步构建上下顺畅、管理规范的港口行政管理体制。加强港口行政执法,切实强化政府对港口的管理职能。进一步深化海事、港口、航道等管理体制改革,促进水运持续健康发展。

(十一)完善水运管理法规体系。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出台《江苏省港口管理条例》等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贯彻执行《江苏省航道管理条例》,将水运建设和行业管理纳入法制化轨道。依法加强水运管理,维护水运经营者权益,为水运发展提供可靠的法律保障。

四、做大做强水运产业

(十二)提升港口企业整体实力。鼓励港口企业以资产为纽带,以项目为切入点,以合资合作为主要形式,加快实施资产重组和资源整合。鼓励大型港口企业成片开发建设公用港区,参与开发区、工业港区专业化公用码头建设与经营,努力提高港口资源的公共服务效能。鼓励长江中上游、中西部地区的企业参与港口建设,建立合作联盟,实现互利共赢。

(十三)推进航运企业全面发展。营造开放、公平、规范的航运市场环境,吸引民间资本进入航运服务业。放宽市场准入政策,降低门槛,简化程序,鼓励各种社会力量进入航运市场。积极支持航运企业兼并重组,加强联盟,支持大型航运企业集团上市和多渠道融资。鼓励国内外知名航运企业在江苏港口开辟航线航班,做大做强江苏航运服务业。

五、优化水运发展环境

(十四)加快港口集疏运通道建设。加快建设沿江沿海港口疏港航道,提高港口的内河集疏运能力。完善公路集疏运通道,实现连云港港、南京港、镇江港、张家港港、南通港五大主要港口的核心港区通达高速公路,扬州港、江阴港等地方重要港口的主港区与一级公路连接。积极推进与相关港口相衔接的铁路、管道等集疏运通道建设,全面提升港口枢纽纵深辐射功能。

(十五)优化港口口岸环境。深化口岸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口岸综合管理,逐步实现全天候通关和一站式通关。港口发展要同步规划和建设口岸查验配套设施,保证口岸通关顺畅。加强电子口岸建设,完善港口EDI网络服务功能,促进口岸物流信息、港口作业信息与海关通关信息全面对接互动,实现港口口岸管理现代化。进一步清理港口建设和运营过程中的不合理收费,取消无法定收费依据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规范涉及港口企业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降低港口运营成本。

(十六)推动区港联动发展。结合张家港港区港联动试点,加快港口配套建设,完善区港功能和资源配置,促进港航、仓储和物流产业联动发展。积极争取在有条件的港口扩大区港联动试点。

六、加大对水运发展的政策扶持

(十七)多渠道筹措水运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按照省市共建、政府主导的原则,加快航道工程建设。建设资金由省和工程所在地市、县政府共同筹集,原则上省负责航道建设建安费用,工程所在地市、县政府负责征地拆迁及改建桥梁超出原宽度部分的费用。省政府从2007年起在省财政预算中建立航道建设专项资金,每年不少于5亿元。省交通厅要积极争取交通部的专项补助,逐年加大现有交通规费统筹用于航道建设的力度,适度加大贷款建设力度。工程所在地政府要切实保证本地区航道建设的配套资金投入。港口公用基础设施(包括进港航道、锚地、防波堤等)建设资金,除积极争取国家补助、省交通厅统筹安排交通规费外,市、县两级政府要投入不低于20%的建设资金。港口生产经营性设施建设资金由港口企业自筹解决。

(十八)切实降低水运基础设施建设成本。在海(水)域使用方面,航道、避风(避难)锚地、航标等非经营性交通基础设施用海(水)域,经批准可免缴海(水)域使用金;国家重点港口建设项目用海(水)域,可依法申请减缴或免缴海(水)域使用金。列入国家和省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航道建设,可依法申请免缴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在税费方面,对港口经依法批准后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之月起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10年。

二○○七年八月十日

发布部门:江苏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7年08月10日 实施日期:2007年08月10日(地方法规)

第五篇:安徽省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加强水利薄弱环节建设,完善水利基础设施体系,创新水利科学发展体制机制,增强水旱灾害应对与综合防御、水资源合理调配与高效利用、水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科学治水与依法管水能力,全面推进水利现代化,确保防洪安全、供水安全、粮食安全和生态安全。

(二)主要目标。通过5年到l0年努力,力争从根本上扭转水利建设明显滞后的局面。“十二五”期间,基本完成重点中小河流重要河段治理;完成重点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和山洪灾害易发地区预警预报系统建设;基本解决新增农村饮水不安全人口的饮水问题;全面提升防洪除涝能力,沿淮重点平原洼地排涝标准达到5—10年一遇,沿江万亩以上圩区排涝标准达到10年一遇。全面完成安徽省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工作。到2020年,全面完成现有病险水库水闸除险加固任务,大幅度降低病险率;全面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实现农村自来水“村村通”;基本完成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完成大中型泵站建设与更新改造;进一步增加有效灌溉面积和旱涝保收面积,建成高标准农田水利受益区1000万亩;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基本建立;建立完善全省防汛抗旱决策指挥系统;治理水土流失3300平方公里;各项水利改革取得新进展。基本建成标准较高、协调配套的防洪减灾体系,优化配置、高效利用的水资源保障体系,依法行政、管理规范的水利管理和水生态保护体系,综合配套、保障有力的政策法规体系,初步实现水利现代化。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 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2011年1月29日)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精神,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水利是现代农业建设的首要条件,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支撑,是生态环境改善的重要保障。我省处于南北过渡带和海陆过渡带叠加地区,长江、淮河横跨省境,河流、湖泊众多,降雨时空分布不均,是典型的孕灾地区和水资源紧缺的省份。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全省持续开展大规模水利建设,初步构建了防洪除涝和灌溉工程体系,水利建设与管理取得了显著成就。但是,水资源时空分布不均仍然是我省的基本水情,旱涝灾害仍然是全省人民的心腹大患,农田水利建设滞后仍然是影响农业稳定和粮食安全的突出瓶颈,水利设施薄弱仍然是基础设施的明显短板,深化水利改革、加快水利发展刻不容缓。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充分认识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水利工作摆上更加突出的位置,着力加快农田水利建设,奋力开创我省水利改革发展的新局面,为推进科学发展、全面转型、加速崛起、兴皖富民提供有力支撑。

二、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三、全面加强综合水利工程建设

(一)围绕改善民生,大力推进农田水利建设。结合全省新增220亿斤粮食生产能力规划的实施,大兴农田水利建设。淮北平原要坚持旱涝兼防、综合治理的原则,以大中小沟清淤疏浚、涵闸农桥配套、机电井建设及设备配套为重点,以大沟为单元,着力抓好排灌配套和恢复发展灌溉,提高农田排涝抗旱标准;丘陵山区特别是江淮分水岭地区要以中小水库、当家塘、小微型水源工程建设和灌溉泵站新建与改扩建为重点,切实抓好水源工程建设,对现有沟渠进行清淤、整修,蓄引提相结合,提高蓄水供水能力;沿江、沿淮和沿湖圩区重点实施圩堤和涵闸除险加固、沟河塘清淤及泵站更新改造,提高防洪除涝能力。要抓紧完善县级农田水利建设规划,制定“集中连片、整村推进”的分年实施计划和方案。确立县级农田水利建设规划的指导地位,建立规划实施保障机制。对农业综合开发、现代农业、土地整治、扶贫、以工代赈等项目用于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中的资金,按照用途不变、渠道不乱、统筹安排、各负其责的原则,加强农田水利建设。健全农田水利建设新机制,加快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优先安排产粮大县,加强灌区末级渠系建设和田间工程配套,促进旱涝保收农田建设。大力发展节水灌溉,推广渠道防渗、管道输水、喷滴灌等技术,扩大节水、抗旱设备补贴范围。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防止水体污染,建立健全水质检验监测制度,保证饮用水水质达标。简化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用地手续,确保土地供应,对建设、运行给予税收优惠,供水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推进水利血防工程建设。加强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积极开

展水电新农村电气化县和小水电代燃料生态保护工程建设,加快水电供区农网改造。

(二)围绕防洪保安,加快防洪除涝工程建设。完成新一轮治淮建设,实施行蓄洪区调整与建设、重点平原洼地治理、堤防加固达标建设和重要支流河道治理;沿淮市、县(市、区)政府要认真组织开展行蓄洪区与滩区渐进式居民迁建工作。加快长江干流崩岸应急治理,整治安庆、铜陵、芜湖、马鞍山等长江干流重点河段;实施滁河、水阳江、青弋江等重要支流治理;对长江洲滩圩垸进行分类治理;开展华阳河蓄滞洪区安全建设。继续实施新安江干流整治。推进巢湖治理。建设下浒山、月潭水库。加强城市水利建设,加强市县城区和江南、江北产业集中区以及示范园区、国家和省级经济开发区防洪排涝工程建设;大力开展城市水系改造、整治和沟通工程。突出加强防洪薄弱环节建设,加快推进中小河流治理、山洪灾害防治和病险水闸除险加固。

(三)围绕供水安全,强化水资源配置工程建设。下决心解决淮北地区工程性缺水问题,完成引江济淮前期工作,争取开工建设。“十二五”期间,实施引江济巢和淮水北调工程,积极推进其它区域性调水工程,力争开工建设扬溪源等中型水库工程。省辖市、县城基本建立应急(备用)水源工程,提高供水保证率。高度重视雨洪资源和中水利用。建设一批规模合理、标准适度的抗旱应急水源工程。推进淮北地区机电井建设,有效提高抗旱能力。

(四)围绕生态建设,加强水土保持和水生态保护。采取小流域综合治理、坡耕地整治、崩岗治理、生态修复等措施,重点加强大别山区、皖南山区、江淮丘陵地区等重点区域及山洪地质灾害易发区的水土流失防治,每年综合治理水土流失面积330平方公里以上。大力开展生态清洁型小流域建设。加强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建立健全水土保持、建设项目占用水利设施和水域等补偿制度。加强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建设。推进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各级政府应当编制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规划,积极推进市、县(市、区)试点建设。加快长江、淮河和巢湖主要支流等重要江河湖泊水环境治理。加强河流、湖泊、水库生态调控能力建设。加强重要水源涵养区、湿地和大别山区水库群的保护。强化水环境监测能力建设,完善水资源监测系统和水环境应急监测系统。

(五)围绕防灾减灾,加强防汛抗旱指挥能力建设。完善防汛抗旱责任体系,形成统一指挥、分级负责、部门协作、运转高效的管理机制;设立省、市、县三级防汛抗旱督察专员;大力开展堤顶防汛道路改造;提升应急管理能力,提高防汛抗旱物资储备能力,加强防汛抗旱应急队伍建设,全面推进县乡村三级防汛抗旱服务组织建设。加强水文气象基础设施建设,优化调整水文监测站、墒情旱情监测点,拓展站网功能;加强水文巡测基地和水文应急监测能力建设,提升水文机动应急测报能力,建设安徽省洪涝旱灾害预报预警系统,全面建设农田旱情测报系统和水库库区雨水情自动测报系统。加强水利信息化建设,全面实施“金水工程”,完善水利通信设施和省水利数据中心建设,构建防汛抗旱指挥调度、水资源管理、水土保持和大型灌区信息为一体的水利信息化系统,以水利信息化带动水利现代化。

四、加强水利投入和政策扶持

(一)大幅度增加公共财政对水利的投入。发挥政府在水利建设中的主导作用,将水利作为公共财政投入的重点领域。各级财政要进一步加大对水利的投入,力争今后10年各级财政年平均水利投入比2010年高出一倍。自2011年起,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提取10%用于农田水利建设。各级财政都要建立农田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并逐步增加资金规模。省级农田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在2010年的基础上,两年内从耕地占用税税率提高新增收入中,再增加6亿元规模。加大水利前期工作力度,省级每年安排不少于3000万元用于重大水利项目的前期工作,市县财政也要相应加大前期经费投入。在积极争取中央支持的同时,各级财政要足额落实国家安排的水利项目地方配套资金,适当加大省级配套比例。延续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征收政策,专项用于水利工程建设和运行维护。有重点防洪任务和水资源严重短缺的城市要从城市建设维护税中划出不少于10%的资金,用于城市防洪排涝和水源工程建设。各级财政要保障公益性和准公益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人员管理经费足额到位。省级财政按照全省财政收入增幅逐年提高省管水利工程更新改造、运行维护经费;市县公益性和准公益性水利工程更新改造、运行维护经费要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且投入总量与增幅要有大幅度提高。多渠道建立乡镇水利工程运行维护经费投入机制。市县财政要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维护经费给予补助,确保工程正常运行。依法足额征收水资源费、水土保持补偿费和水土流失防治费等水规费。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按照省政府有关规定足额征收。完善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合理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扩大征收范围,严格征收、使用和管理。加大皖北地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力度。

(二)加强对水利建设的金融支持。综合运用财政和货币政策,引导金融机构增加水利信贷投放资金。根据不同水利工程建设特点和项目性质,确定财政贴息的规模、期限和贴息率,其中各级财政对公益性中央和省水利建设贷款项目,加大贴息力度,促进地方配套资金的落实。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支持国家开发银行和农业发展银行积极开展水利建设中长期政策性贷款业务。鼓励农业银行、农村银行、农村信用社、邮政储蓄银行等银行业金融机构大幅度增加农田水利建设的信贷资金。积极开展水利项目收益权质押贷款等多种形式融资。鼓励支持发行地方大型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债券和发展洪水保险。

(三)广泛吸引社会资金投资水利。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规范设立水利投资公司,搭建水利融资平台,吸引社会资金参与水利建设。建立完善收费补偿机制,实行政府补贴,通过业主招标、承包租赁等方式,吸引民间资本投资建设水利项目。在统一规划的基础上,加大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力度,重点用于农田水利建设。引导和鼓励农民对直接受益的农田水利设施建设投工投劳。鼓励企业投入资金用于城镇段的中小河流治理,并给予政策优惠。完善水利工程耕地占用税政策。提高水利利用外资的规模和质量。

五、改革创新水利发展体制机制

(一)创新水利建设和管理体制。健全公益性水利工程项目法人组建模式,进一步落实建设主体责任;完善全省水利招投标监管体

系,统筹招标投标、建设市场、质量安全等监管措施,建立水利项目建设绩效考核和奖惩机制;强化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水利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工作责任,优化水利建设环境。区分水利工程性质,分类推进改革,健全良性运行机制。深化国有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落实好公益性、准公益性水管单位基本支出和维修养护经费。妥善解决水管单位分流人员社会保障问题。明晰“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原则,对跨行政区划的水利工程原则上由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或委托主要受益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同一行政区划内的水利工程,由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坚持建管并重,建立完善水利工程管理机构,建立良性运行机制,依法加强水利工程管理。建立健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组织,落实管护主体,加强工程运行管理,保证工程充分发挥效益。深化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明确所有权和使用权,落实管护主体和责任,对公益性小型水利工程管护经费给予补助,探索社会化和专业化的多种水利工程管理模式。积极开展巢湖流域统一管理体制调研,适时组建巢湖管理机构。

(二)深化水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完善水资源管理体制,加强水资源管理能力建设,理顺节约用水管理体制,依法加强对节约用水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强化城乡水资源统一管理,对城乡供水、水资源综合利用、水环境治理等实行统筹规划、协调实施,促进水资源优化配置。加强相关规划和项目建设布局水资源论证工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要与当地水资源条件和防洪要求相适应。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按照职能分工,切实履行职责,严格控制水资源管理“三条红线”。建立用水总量控制制度,严格执行水资源论证制度,严格规范取水许可审批管理,严格地下水管理和保护;建立用水效率控制制度,出台《安徽省节约用水条例》,加强用水定额和计划用水管理,大力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落实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与项目主体工程“三同时”制度,建设项目节水设施和企业节水技术改造方案,按照取用水监管权限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备案,城市用水全面推广节水器具;建立水功能区限制纳污制度,县级以上政府和相关部门要把水功能区限制排污总量作为水污染防治和节能减排的重要依据,全面强化水功能区管理,对排污量已超出水功能区限制排污总量的地区,限制审批新增取水和入河排污口。加强水源保护,落实城市供水水源地安全保障措施。加强水量、水质监测能力建设,到2015年基本建成市界和重点县界考核断面及重点用水企业的水资源监控管理体系。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用水总量、用水效率和入河湖排污总量通报。

(三)强化依法治水和科技兴水。建立健全水法规体系,全面推进水利综合执法,提高执法效能。严格执行水资源论证、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取水许可、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洪水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等制度。建立健全专职水政监察队伍,完善水政监察保障机制。加强河湖及其岸线管理,严禁在河道内非法采砂,严禁建设项目非法侵占河湖水域,依法严肃查处各类危害水工程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加强防汛抗旱督察工作制度化建设。健全预防为主、预防与调处相结合的水事纠纷调处机制,完善应急预案。深化水行

政许可审批制度改革。做好水库移民安置工作,落实后期扶持政策。建立健全水利科技创新体系,强化基础条件平台建设,建设省水利科技重点实验室和省重点水利科技示范基地,加强基础研究和技术研发,推广一批实用先进技术,加强科技合作与交流,大力开展科普培训。

(四)健全基层水利管理与服务体系。建立健全职能明确、布局合理、队伍精干、服务到位的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全面提高基层水利服务能力。以乡镇或小流域为单元,健全基层水利服务机构,强化水资源管理、防汛抗旱、农田水利建设、水利科技推广等公益性职能,理顺“条块结合、以条为主”的管理体制,按规定核定人员编制,经费纳入县级财政预算。探索建立村级水管员制度。大力发展农民用水户合作组织。

(五)积极推进水价改革。出台《安徽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水利工程供水逐步推行基本水价和计量水价相结合的两部制水价。工业和服务业用水要逐步实行超额累进加价制度,拉开高耗水行业与其他行业的水价差价。按照促进节约用水、保障灌排工程良性运行的原则,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农业灌溉工程运行管理费用由财政适当补助,降低农民水费支出,探索实行农民定额内用水享受优惠水价、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的办法。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合理制定从水闸控制的河道(湖泊)取水和水利工程非农业供水价格,稳步推行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水价制度。“十二五”期间,逐步取消面向农民收取的排涝费,排涝站的人员工资及维修养护经费由同级财政承担。从今年起,符合条件的排涝泵站排涝电费由各级财政负担,具体分担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等部门研究制定。

六、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一)落实各级党委和政府责任,建立行政领导任期水利工作目标责任制。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水利工作的领导,及时研究解决水利改革发展中的突出问题。实行防汛抗旱、农田水利建管、饮水安全保障、水资源管理、水库安全管理、河道采砂管理行政首长负责制,实行农田水利建设和小农水工程管护县长负责制。将水利建设和改革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行政领导任期水利工作目标责任制,进一步加强督查和考核。把加强农田水利建设与管理作为农村基层开展创先争优活动的重要内容,充分发挥农村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广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带领广大农民群众加快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

(二)强化部门职责。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增强责任意识,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切实加强水利行业管理,加大前期工作力度,抓好水利工程建设的组织实施,加强水利工程管理;发展改革部门要根据轻重缓急安排好投资计划,并及时做好计划下达工作;财政部门要根据当年预算资金的安排和水利工程建设进度,及时调度资金,保证工程用款;国土资源部门要优先保证国家和省重点水利工程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指导项目单位及时办理工程建设用地报批手续。宣传、公安、环保、交通、林业、审计、电力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结合各自职责,积极支持水利建设,主动做好相关工作。

(三)加强水利行业能力建设。适应水利改革发展新要求,全面提升全省水利干部职工队伍素质,切实增强水利勘测设计、建设管理和依法行政能力。大力引进、培养和选拔各类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深化水利单位内部改革,完善人才评价、流动和激励机制,鼓励广大科技人员服务水利改革发展第一线。支持安徽水利人才教育基地及高校水利专业建设,加强水利技术实用人才培训,加大基层水利职工在职教育和继续培训力度。解决基层水利职工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

(四)动员全社会力量关心支持水利工作。加大力度宣传省情水情,提高全民水患意识、节水意识、水资源保护意识,广泛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水利建设。把水情教育纳入全民学习计划,作为各级领导干部和公务员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把水利纳入公益性宣传范围,为水利又好又快发展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对在加快水利改革发展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政府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各市、县(市、区)党委、政府要依据本意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认真落实相关政策措施。相关部门对涉及的有关政策要及时制定具体细则,合力推进水利改革发展。

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快长江等内河水运发展的意见》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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