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北京市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北京市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一、哪些人可以申请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答: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本市城镇户口,从事灵活就业,并办理了就业登记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1.女满40周岁,男满45周岁以上(简称“4045”失业人员)及中、重度残疾人;
2.在社区从事家政服务与社区居民形成服务关系,或在区县、街道(乡镇)、社区统一安排下从事社区服务性工作,以及没有固定工作单位,岗位不固定、工作时间不固定能够取得合法收入的其他灵活就业工作;
3.已实现灵活就业满30日,并在户口所在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办理了个人就业登记。
二、社会保险补贴享受多长时间?
答:符合第三条规定的“4045”失业人员及中度残疾人可以享受累计最长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及重度残疾人,可以享受累计最长5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三、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是多少?
答:1.基本养老保险以本市上年末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为缴费基数,按照28%的比例,补贴20%,个人缴纳8%;
2.失业保险以本市上年末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为缴费基数,按照2%的比例,补贴1.5%,个人缴纳0.5%;
3.基本医疗保险以本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的70%为缴费基数,按照7%的比例,补贴6%,个人缴纳1%。
本市社会保险缴费标准如有调整,按新标准执行。
四、怎样申请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答:灵活就业人员到本人户口所在地街道(乡镇)社保所,交验《身份证》、《再就业优惠证》,残疾人需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北京市城镇失业人员就业登记卡》(复印件),填写《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
灵活就业人员自被批准之月起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灵活就业人员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须按规定时间足额向社保所交付,社保所负责代收并为其代缴。
五、实现灵活就业还有什么优惠?
答: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期间,应在本人户口所在区县职业介绍服务中心按物价部门批准的个人存档收费标准50%缴纳存档费,享受各项存档服务。
六、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怎样报告工作情况?
答: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人员,应于每月5日前(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向社保所如实报告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工作收入等灵活就业情况。不再灵活就业的,应在30日内告知社保所。
七、哪些人不能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答:享受过弹性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和自谋职业社会保险补贴的灵活就业人员、有固定工作单位的人员不能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第二篇: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我今年 55 岁,是城镇户口。2000 年参保,2004 年前在企业打工,2004 年后因病辞职,与 企业解除劳动合同。04 后自己续保。养病一段时间后,现在在给别人做家务。请问这种情况能否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需要怎么办理,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谢谢!
一、关于社保补贴相关政策规定
(一)根据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就业再就业工作领导小 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渝 财社 〔2009〕94 号)文规定: 1.补贴对象(1)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 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各类企业; 公益性岗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 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劳务协议)并缴纳社会 保险费的社会单位和社区公益性劳动组织。用人单位招用的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由 用人单位申报。(2)申报灵活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就业困难人员。2.指标界定(1)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中的“4050”人员、城镇“低保户家庭”和“零 就业家庭”中的失业人员;(2)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中的“4050”人员是指持有有效的《城镇失业人员失业证》或《职 工失业证》,女年满 40 周岁、男年满 50 周岁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3)灵活就业是指通过非正规劳动组织实现就业、自己组织起来就业其他形式的就业。
(二)根据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工作有关问 题的补充通知》(渝人社〔2009〕304 号)规定: 1.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程序 申请补贴:每年 3 月和 9 月,就业困难人员向户口所在街道(乡镇)社会保障工作机构申 请社会保险补贴,并提交以下资料:
(1)《重庆市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 ;(2)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有效的就业再就业优惠凭证原件及复印件;(3)户口所在地街道(乡镇)社会保障工作机构出具的灵活就业证明。(4)在公益性岗位就业和个体工商户雇工还需提供劳务协议。个体工商户还需提供个体营 业执照复印件。2.办理灵活就业证明的程序(1)项申报就业:灵活就业人员实现就业后,应于 10 内到其户口所在街道(乡镇)社会 保障工作机构办理就业登记,填写《重庆市灵活就业登记证明表》。(2)调查核实:街道(乡镇)社会保障工作机构应建立灵活就业人员基础台帐,及时做好 跟踪服务,对灵活就业人员进行调查核实。灵活就业人员所在街道(乡镇)社会保障工作 机构应协助做好调查核实工作。(3)
张榜公示:经调查核实后,户口所在街道(乡镇)社会保障工作机构在居委会进行张 榜公示,公示期为 7 日。(4)出具证明:经公示后,由户口所在街道(乡镇)社会保障工作机构出具灵活就业证明。以下情形不予出具灵活就业证明: 劳动报酬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经调查核实后,无法核实就业情况的。
二、关于您是否能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问题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您需提供缴纳社会保险依据、有效的就业再就业优惠凭证原件及劳务 协议或灵活就业证明(必须经户口所在地社会保障工作机构调查核实并张榜公示无异议),就可以到户口所在地社会保障工作机构办理社会保险补贴。
第三篇: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条件
享受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条件及申领程序
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条件:
1、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为: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通过灵活就业形式实现就业且当年签订灵活就业协议、已参加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4555”人员。
2、享受政策期限以身份证年龄为准,女性从年满45周岁、男性从年满55周岁下月开始享受补贴,女性年满50或55周岁、男性年满60周岁及特殊工种、病退等人员,自办理退休手续下月起停止享受补贴。
3、享受灵活就业社保补贴人员身份证年龄与档案年龄不符的,以身份证年龄为准。
4、正在享受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税费减免等补助政策以及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得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申领程序: 首次申请:
1、身份证复印件
2、户口本复印件
3、社区出具的《灵活就业证明》
4、《个人申请》
5、《灵活就业协议书》
6、社保个人缴费票据原件7、2寸蓝底免冠照片4张
8、本人身份证和建行卡(折)复印件
9、《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
第四篇:申请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须知
申请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须知
一、申请范围
凡本市适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或中、重度残疾人员及“零就业家庭”劳动力,在社区从事家政服务与社区居民形成服务关系,或在区县、街道(乡镇)、社区统一安排下从事社区服务性工作,以及没有固定工作单位,岗位不固定、工作时间不固定能够取得合法收入的其他灵活就业工作,可以申请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凡从事个体经营或有固定工作单位的不属于灵活就业范畴。
享受过灵活(弹性)就业或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社会保险补贴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可按规定再次申请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二、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条件
(一)女满40周岁、男满45周岁以上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及中、重度残疾人。
(二)女满35周岁、男满40周岁以上的城镇“零就业家庭”劳动力。
(三)实现灵活就业工作满30日,并在户口所在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办理了就业登记
手续。
已经享受过灵活(弹性)就业或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补贴期满后根据京劳社就发[2007]90号文件规定还可以再次申请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但需要先将档案转到街道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再次灵活就业后到社保所提出申请。
三、再次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条件
(一)女满40周岁、男满45周岁以上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及中、重度残疾人。
(二)女满35周岁、男满40周岁以上的城镇“零就业家庭”劳动力。
(三)在户口所在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办理了就业登记手续后,实现灵活就业工作满3
个月。
四、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标准及补贴期限
(一)基本养老保险:以本市上一职工月平均工资40%为基数,按照20%的比例,劳动保障部门补贴14%,个人缴纳6%。
(二)失业保险:以本市上一职工月平均工资40%为基数,按照2%的比例,劳动
保障部门补贴1.5%,个人缴纳0.5%。
(三)基本医疗保险:以本市上一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0%为缴费基数,按照7%的比例,劳动保障部门补贴6%,个人缴纳1%。
(四)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补贴基数,自2007年至2011年分别调整为相应
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45%、50%、55%、60%。社会保险补贴标准的调整为每年4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
本市社会保险缴费标准如有调整,按新标准执行。
灵活就业人员女满40周岁、男满45周岁及中度残疾人和“零就业家庭”劳动力,可以享受累计最长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女满45周岁、男满55周岁及重度残疾人,可以享受累计最长5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五、享受待遇
(一)达到退休年龄,按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二)停止社区灵活就业后失业的,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三)在患病住院治疗时,按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六、申请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时,应依次办理下列手续:
(一)到户口所在社保所查询本人是否可以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二)个人向街道社保所提出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
(三)持《求职证》和《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到区职介中心办理“就业登
记”手续。
(四)个人向街道社保所提交下列材料:
a.《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b.《再就业优惠证》原件及复印件
c.残疾人需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
d.《北京市城镇人员就业登记卡》复印件
e.《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再次申请人员提供《(再次)申请灵活
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审批表》
七、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人员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停止其社会保险补贴:
(一)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的;
(二)停止灵活就业的;
(三)不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个人应承担的社会保险费超过30日的;
(四)无正当理由未按月向社保所报告灵活就业情况超过30日的;
(五)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期满的;
(六)已正式办理退休手续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七)弄虚作假,骗取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
(八)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灵活就业人员停止灵活就业时应及时向社保所报告。
八、灵活就业人员应接受市区街劳动保障部门对其就业状况的调查。
第五篇: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办理程序
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办程序
一、申请社会保险补贴的灵活就业人员应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社会保险补贴申请报告,并附以下材料:
1、由本人签字、劳动部门盖章确认的、注明具体从事灵活就业的单位、岗位、地址等内容的相关证明材料。具体指:就业失业登记证、再就业优惠证或其他能够证明本人属灵活就业的材料;
2、《灵活就业困难人员申领社会保险补贴表》(见样表);
3、就业困难人员身份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1份;
4、本人银行账户原件及复印件1份;
5、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6、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出具的上季度社会保险费缴费单据;
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灵活就业人员申请报告和相关材料应即时受理,并进行验审,提出验审意见。
1、现场受理、验审材料,到实地验审;
2、填写《新余市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审批表》(见样表);
3、建立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台帐;
4、按季提出补贴经费申请报告。
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收到申请报告后,及时召集会议进行审核;审核后及时送财政部门复核;财政部门复核后在7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至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设立的就业专项资金支出专户,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在7个工作日内直接将补贴资金支付给申请者本人在银行开立的账户。
四、补贴范围、期限、标准和对象
1、范围: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2、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3、标准:补贴数额原则上不超过实际缴费的2/3。具体补贴标准为按单位为所招用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以下简称“三项保险”)费计算,个人应缴纳的三项保险费由本人负担。
4、对象:就业困难人员,是指本市户籍、有就业愿望和就业能力、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登记失业人员: ㈠符合“4050”年龄条件的人员; ㈡零就业家庭成员; ㈢符合相关条件的残疾人; ㈣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人员; ㈤家庭困难和就业困难的“双困”高校毕业生; ㈥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 ㈦因所承包的土地被征用而失去土地且生活困难的人员; ㈧其他依法认定为就业困难的人员。
5、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按季申报”的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