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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材料价格调整的指导性意见
编辑:海棠云影 识别码:20-529751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6-17 21:34:17 来源:网络

第一篇:关于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材料价格调整的指导性意见

关于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材料价格调整的指导性意见

鄂建文[2011]145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规避建设工程在招投标至竣工期间发生的材料价格波动风险,保证竣工结算的公平合理及真实性,经市场调查研究,现对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材料价格调整提出如下指导性意见:

一、凡双方在施工合同中约定材料价格等风险的承担范围、幅度及调整办法的,按合同规定条款执行。合同中约定不调整材料价格的,双方可参照第二条的内容协商解决。

二、凡双方在施工合同中没有约定材料价格等风险的承担范围、幅度及调整办法,在工程价款调整和工程结算时可参照下列规定执行:对于招投标的建设工程,扣除招标控制价中明确给出的材料价格风险系数之后,其材料价差调整原则:材料变化幅度超过±5%(含±5%),变化幅度以内的风险由承包方承担,超过部分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没有招标的建筑安装工程,可参照上述规定办理。

三、建筑工程材料差额的计算是以投标截止期前一个月省级或当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预算价格或市场价格为基础,与施工期省级或当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市场材料信息价格或发、承包双方认定价格之差。计算的材料差额,计取税金后单独列项,计入含税工程造价。

四、非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发生的材料价格上涨差额由发包人承担。

五、本指导性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与本指导意见规定不符的,以本指导意见为准。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第二篇:关于钢材、水泥结算价格调整的指导性意见

湖北省建设厅

鄂建文【2004】23号

关于钢材、水泥结算价格调整的指导性意见

各市、州、林区建委(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去年七月份以来,我省钢材、水泥价格持续大幅度上涨,据调查,今年年初,圆钢、螺纹钢的价格已涨到了3500-4000元/吨左右,水泥价格涨到了380-400元/吨左右,同现行使用各类定额的统一基价表中钢材、水泥取定价相比,钢材综合涨幅在40%以上,水泥综合涨幅在13%以上。其涨幅之大,是一般企业和投标人无法预测的,由此引发部分工程结算纠纷、合同履约困难、工程停工、工程质量下降的情况时有发生。为确保工程质量、合理确定工程造价、保证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结合我省实际,现对钢材和水泥价格调整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施工合同采用固定价格方式的,在总报价中未计取风险系数的工程,钢材、水泥价格变化幅度在±10% 以内(含 10%)的,不计算价差;超过 ±10% 的,工程承发包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公平合理、双方同意的原则,协商计算价差。在总报价中已计取了风险系数,且合同明确不能调整钢材、水泥价格的,其价差不予计算。

二、施工合同采用可调价格方式的,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了钢材、水泥的价格调整的,按合同约定的办法计算价差;双方在专用条款内没有约定钢材、水泥的价格调整的,可参照第一条执行。

三、钢材、水泥价差的计算,以合同约定的价格与承发包双方认定的实际发生价格或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市场各时期同类规格、品种信息价,双方重新协商确定钢材、水泥价差的调整办法。

四、钢材、水泥的价差只计取利润和税金,不计取其他费用。

五、本指导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已办理工程结算的工程,不再计算钢材、水泥价差。

二○○四年二月二十五日

第三篇:关于调整工程主要材料结算价格加强建设工程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

关于调整工程主要材料结算价格加强建设工程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指

导意见

甬发改投资【2008】399号

各有关单位:

2007年下半年来,由于受全球原材料、能源等价格上涨因素的影响,我市建筑材料价格呈普遍上涨趋势,部分建材尤其是金属材料和石油制品等材料价格更是出现大幅攀升,其变动幅度超出了业主、承包商能够预测的风险范围和承受能力,有的已影响到当前建设工程的正常施工活动。为应对建筑材料的价格波动,保证政府投资项目及市重点工程的正常实施,确保工程质量与安全,维护建设市场的正常秩序。经市政府同意,对调整部分工程主要建筑材料结算价格,加强建设工程材料价格风险控制,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本指导意见发文之日前的在建工程,因主要建筑材料涨价所产生的价差,发承包双方本着实事求是、公平合理的原则,可按以下办法进行协商处理:

(一)发承包合同约定采用固定价格(包括固定总价和固定单价)的工程,对建筑材料要素价格的风险范围和幅度以及超出风险范围和幅度的调整办法有明确约定的,从其约定;未考虑建筑材料要素价格风险的,其占工程合同造价1%(包括1%)以上的主要建筑材料(不分规格及型号)上涨或下降幅度在10%以内(含10%)的,其价差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在10%以上的,其超出部分的价差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

(二)发承包合同约定采用可调价格的工程,其主要建筑材料价差的计补方式,仍按原合同约定的办法计算;

(三)发承包双方应就主要建筑材料价差的补差问题,根据本指导性意见,及时签订补充合同或协议。其发生的价差,只计取价差和税金,不计取其他任何费用;

(四)主要建筑材料价差计算以合同签订约定的当期材料市场信息价与施工工期前80%工期月份材料市场信息价的算术平均值(按《宁波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信息价)的差额为依据,计取差价;

(五)在2007年10月1日已经交工或者发文之日前已办理竣工结算的工程项目,不再调整价差。

二、本指导意见发文之日以后新发包的工程,应严格按照发承包合同执行。发承包双方应进一步增强工程发承包的价格风险意识,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中明确有关价格风险的内容,按下列要求进一步防范价格风险:

(一)采用固定价格的工程,发承包双方应按工程规模、工期等实际情况,充分考虑各类建材的市场价格风险因素,明确约定主要建筑材料价格风险的范围和幅度以及超出约定范围和幅度的调整办法;

(二)采用可调价格的工程,发承包双方应按照本市建筑安装材料市场信息价格动态管理规定的精神,约定工程材料结算价格,减少工程发承包的价格风险;

(三)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不得盲目压价,无序竞争。招标人应认真做好商务标的评标工作,对投标决策随意、低于成本价承接工程的投标人应予以拒绝,以确保工程质量与安全,减少工程纠纷。

(四)发承包双方在工程合同中应明确工程预付款、进度款的支付办法,发包人应按时拨付工程预付款和进度款,减少承包人建材采购的价格风险。

三、严禁借建筑材料涨价因素,随意调整合同价款,破坏工程招投标规矩。

四、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加强对在建工程的督促检查,防止低价不合格的建材在工程中使用,以确保工程质量与安全。

五、因主要建筑材料价格调整所引发的价差,业主单位应尽量在原项目批复总投资中自行消化,确需调整概算的,及时报原审批机关审批。

六、本办法适用于宁波市政府投资项目、企业投资政府回购项目等工程,国有企业投资项目的主要建筑材料结算价格调整可参照本指导意见由发承包双方协商解决。

七、加强监管,投资项目建筑材料结算价调整时间跨度大,因素复杂。为防止工程结算过程中不正之风,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对系统内的建设工程项目价差调整工作把关负责,财政、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对调差项目、调查幅度的监管。

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八年九月二十四日

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人工、材料要素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

建建发[2008]163号

各市、县(市)建委(建设局、建管局),宁波市城市管理局,温州市市政园林局:

近期,我省建设工程原材料(包括钢材、地方材料、有色金属等)及建筑劳务人工价格出现持续大幅度的波动,使工程造价发生了较大的变化,有些变化已超出发包人、承包人能够正常预见的范围和承担的风险,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工程建设。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合理确定工程造价,保证工程建设顺利实施,根据本省实际,经研究,对我省建设工程的人工、材料要素价格的风险控制,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凡施工合同对建设工程要素价格的风险范围、幅度有明确约定的从其约定。未约定的,发承包双方可本着实事求是、风险合理分担的原则,按以下办法签订补充协议,协商解决。

(一)调整范围

1、有关专用词解释

市场价:是指施工合同当事人双方共同确认的人工、材料价格;信息价:是指造价管理机构通过《造价信息》定期发布的人工、材料价格;合价:是指施工承包方在投标报价文件中采用的单价与数量的乘积。

2、人工费调整范围

当结算期人工市场价或合同前80%工期月份的人工信息价平均值与投标报价文件编制期对应的市场价或信息价之比上涨或者下降幅度在15%以上时。(投标报价文件编制期采用的人工单价与对应的市场价或对应的信息价相比较,取大值参与调整条件的判别计算。)

3、材料费调整范围

(1)单种规格材料的合价占工程合同造价的比例在1%及以上,且该材料合同前80%工期月份的信息价平均值与投标报价文件编制期对应的信息价之比上涨或者下降幅度在10%以上时;(2)单种规格材料的合价占工程合同造价的比例在1%以下,但合同前80%工期月份的信息价平均值与投标报价文件编制期对应的信息价之比上涨或者下降幅度在20%以上时。

(二)调整方法

1、凡符合人工费的调整范围,人工费上涨的价差由发包方承担,下降的价差由发包方受益。

计算式 A=∑(B÷C-1.15)×C×E 当B≥1.15C时 A=∑(B÷C-0.85)×C×E 当B≤0.85C时 其中 :A为人工费差价合计

B为结算期人工市场价或合同前80%工期月份的信息价平均值 C为投标报价文件编制期对应的人工市场价或人工信息价 E为一、二、三类定额人工用工量

2、凡符合调整范围的材料,当材料费上涨或者下降之和占工程合同造价的比例在3%及以下时不予调整,大于3%时可以抽料补差,材料费上涨的价差由发包方承担,下降的价差由发包方受益。

计算式 A=[∑(B-C)×E+F]-0.03G 当[∑(B-C)×E+F]≥0.03G时 A=[∑(B-C)×E+F]+0.03G 当[∑(B-C)×E+F]≤-0.03G时 其中 :A为材料差价合计

B为结算期材料市场价或合同前80%工期月份的材料信息价平均值 C为投标报价文件编制期对应的材料市场价或材料信息价 E为单种规格材料定额用量 F为材料差价合计对应的税金 G为工程合同造价

3、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因人工、材料价格上涨造成的价差由发包人承担;反之,因价格下降造成的价差则由承包人受益。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因人工、材料价格上涨造成的价差由承包人承担;反之,因价格下降造成的价差则由发包人受益。

4、发承包双方根据人工、材料要素价格上涨、下降幅度的比例作为调价的参考依据,在工程实施过程中要及时签订补充合同或协议。

价差只计取税金,不计取其他费用。

5、在2007年10月1日以前已经竣工或者发文之日前已办理竣工结算的工程项目不再调整。

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建设工程招标文件备案审查,尤其是要强化对拟签订合同主要条款中关于人工、材料要素价格风险控制条款的审查工作。当施工合同中无相关条款时,应督促招标人增加人工、材料要素价格风险控制条款及超过约定风险幅度时的调整方法,否则不予备案。

三、各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加强建设工程人工、材料要素价格的动态管理,在价格波动较大时应及时发布预警信息,正确引导发承包双方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

二○○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浙江省建设厅

第四篇: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办法

附件12-8:

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办法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工程造价,维护工程建设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凡是在我司(以下简称发包人)从事的建设工程竣工(价款)结算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二、工程竣工结算编审:

1、工程竣工验收后,除发包人与承包人另有约定的外,承包人应当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的30日内,向发包人提交完整、真实的竣工结算文件;承包人如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完整、真实的竣工结算文件,经发包人催促后14天内仍未提供或没有明确答复,发包人有权根据已有资料进行审查,责任由承包人自行承担。竣工结算文件的种类和内容,依照国家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执行。

2、单位工程竣工结算由承包人编制,发包人审查;实行总承包的工程,由总承包人对具体承包人编制的工程竣工结算进行审查,汇总编制总承包工程竣工结算,发包人审查,发包人只对总承包人编制的工程竣工结算进行审查,不与具体承包人发生任何结算关系。

3、单项工程竣工结算或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由分(承)包人编制,发包人可直接进行审查,也可以由发包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审查。单项工程竣工结算或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经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签字盖章后有效。

4、工程竣工结算以合同工期为准,实际施工工期比合同工期提前或延后,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应按合同约定的奖惩办法执行。

5、按 工程施工要求及计费标准规定的有关费用或单价计取方式进行核算: 若承包人报送的结算价高出一审结算审定价5%,发包人将按超出部分的7%扣除违约金,该款项在结算中扣除。若根据发包人要求,本工程经一审审定后需送至发包人集团复审的工程,若一审审定后送审价高出复审审定价1%,则发包人将按照超出部分的7%扣除违约金,该款项在结算中扣除,同时并降低分包商在发包人供应商库的排名。

三、工程竣工结算审查期限:

1、合同约定了工程竣工结算审查期限的按合同约定执行。

2、合同条款没有约定工程竣工结算审查期限的,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一般不得超过60天。若超过60天,承包人有权按照己方所报结算值主张工程款。

3、发包人应按上述规定期限进行核对(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四、工程竣工结算管理:

1、甲方有权要求有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单位,可以自行编制建设工程施工图预算、工程量清单、竣工结算等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没有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制。

2、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由负责编制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名并加盖执业专用章和编制单位印章。编制单位和负责编制的注册造价工程师对其编制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承担法律责任。

五、竣工结算资料组成:

1、工程结算申请单及结算申请书

2、竣工结算编制说明、结算费用报告及结算明细;

3、竣工验收资料全套

4、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确认的工程经济签证单

5、合同、协议、承诺书、附件等

6、竣工验收证明书;

7、其他结算资料。

结算申请书

致:

由我司承包的 合同(合同编号:),已按合同要求施工完毕,并已通过竣工验收,具备结算条件,特申请结算。

申请结算金额为:人民币 元(大写:)(请填写工程造价,不是余款)。

现我司作如下承诺:

1、结算资料完全按合同要求报送,我司已对资料进行全面核实,所提报资料无遗漏内容,并对结算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自本次资料报送后,我司承诺绝不补报结算资料,所报资料如有错漏我司愿意承担全部责任。我司在上述提报资料中少报、漏报、或者错报的工程量应计算的工程价款及其他全部费用,我司承诺全部放弃,不再要求贵司支付。对于恶意漏报减项内容的资料,我司同意按照漏报减项造价的5%向甲方交纳违约金。

2、若我司报送的结算价高出一审结算审定价5%,我司将按超出部分的7%支付违约金予贵司,该款在结算中扣除。若根据贵司要求,本工程经一审审定后需送至贵司集团复审,若一审审定后送审价高出复审审定价1%,我司将按照超出部分的7%支付违约金予贵司,该款在结算中扣除。

附结算资料

单位名称:(盖章)日 期:

第五篇:建设省工程研究中心的指导性意见

建设省工程研究中心的指导性意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内外高技术产业迅猛发展的形势,从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需要出发,为加快科研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已经在高技术领域有重点、有步骤地建设了一批省级工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为加强和规范工程中心建设项目的管理工作,依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有关文件精神,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工程中心建设项目是指以产业关键共性技术和重大科技成果工程化研究开发、系统集成与技术扩散为任务组建的新型研究开发工程化企业实体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 组建工程中心的指导思想是:以“科技成果产业化、运行机制企业化、发展方向市场化”为核心,通过机制创新与技术创新相结合、政府引导与市场主导相结合,建设高水平的创新与产业化基地,形成高水平的创新与产业化团队,促进科研成果转化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可直接投入生产的成套技术和工艺,缩短技术转移和推广应用的周期,加快推进我省高新技术的产业化和传统产业的高技术化。第四条 组建工程中心的基本原则:以增强产业核心竞争力为目标,充分发挥现有研究开发能力,以重大科研成果的进一步研究开发和产业化为任务,以市场为导向,以优势科研机构、强势企业为主体,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组建公司制企业化独立法人形式的工程中心。

第五条 工程中心建设项目的主要任务是: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和市场需求,结合我省相关产业特别是优势产业的特点,通过自主开发、与相关科研机构的合作开发、国内外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与创新等方式,将取得的具有重要及长远市场价值的科技成果,进行完整的工程化和集成化研究,基本完成产业化之前的全部研发和试验过程,为规模生产提供成套成熟的先进工艺、技术和装备,成为产业发展和竞争力提高的有力支撑。工程中心要不断地推出具有市场竞争力的系列高新技术成果,推动省际和国际间的技术合作与交流,为产业培养高水平的工程技术与管理人才,为行业和相关领域的发展提供科技信息和技术服务。

第二章 建设条件

第六条 工程中心总体上要通过优势组合,形成技术持续创新的能力和重大科技成果的工程化、产业化研究能力。运行机制要实现企业化,发展方向要实现市场化和国际化。工程中心应具备如下特点:

1、工程中心要在本领域中具有国内领先水平、省内明 显优势的技术创新及研究开发能力,以及与之相适应的科研设施、成果积累及科技人才队伍。

2、工程中心要在本领域中能以市场为导向,位于技术前沿,进行重大科研成果的工程化、产业化研究开发。要在本领域中具有国内一流的技术集成能力,以及相应的成果产业化推广应用的能力。

3、工程中心要在本领域中具有将重大科技成果向规模生产转化的工程化研究验证环境和能力,确保科研成果通过工程化和产业化研究开发向规模生产的转移,促进其完成产业化过程。

4、工程中心要在本领域中具有对科技成果产业化进行技术经济分析和工程设计、咨询、评估及承担关键环节建设的能力。

5、工程中心要在本领域中具有对技术、产品、工艺、装备等不断创新与消化国内外先进技术的持续发展能力。

第七条 申请建设工程中心应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国家和省在有关文件或公告中公布的领域。

2、具有明确且可行的发展思路、发展战略与经营方针。

3、在相关领域中有优势的、系统的、扎实的科研开发与产业化工作基础和特色。

4、已取得一批具有市场前景的重大科技成果,并有若干重大科技成果已实现产业化。

5、已具有进行科研成果工程化、产业化开发所需要的部分装备和基础设施,并能够为工程中心的建设、运行提供 3 必要的配套条件。

6、具有强烈市场意识和产业化开发能力的管理班子和技术带头人,在该领域有一支结构合理,工程化、产业化开发素质较高的技术队伍。

7、具有符合本领域发展要求的工程研究中心运行机制和有效的激励机制。

8、具有培养高层次研究开发人才和工程管理人才的能力。

第八条 工程中心的组建模式,鼓励由相关技术领域中的优势科研机构,与该产业领域中的强势企业,以及社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鼓励跨地区、跨行业联合组建,鼓励引进国内外高质量的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科研单位与企业联合组建的工程中心,组建各方必须有资金、资产、技术、人才等实质性内容的投入。

第三章 审理程序

第九条 工程中心的审理采取“先组后建”的方式,即先审批工程中心的组建方案。

第十条

按照非行政许可的行政审批方式对工程中心组建方案进行审批。主要审查申请单位组建工程中心的基本条件是否具备,工程中心的发展思路、目标、任务等是否合理等,特别是要审查工程中心在定位、机制、考核目标等方面是否体现为行业技术进步服务,是否能加快科技成果转 4 化。具体步骤如下:

1、各项目主持部门组织有关单位申报工程中心组建方案(编制大纲附后);

2、省发展改革委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3、省发展改革委择优批复工程中心的组建方案,明确工程中心的组建单位、目标、任务等。

第十一条

经省发展改革委批准组建的工程中心,各主持部门对工程中心进行备案,审核其具备建设条件后,向省发展改革委报送工程中心资金申请报告(编制大纲附后)。省发展改革委批复资金申请报告,下达投资计划。

第四章 建设管理

第十二条

工程中心的主管部门为省有关部门、各市发改委、在皖部属机构,负责工程中心项目申报和项目管理,并负责帮助做好工程中心的组建。

第十三条

工程中心建设所需资金以科研单位、企业和社会投资为主,省发改委适当配套投资。超概算的建设投资由项目法人自行筹措解决。

第十四条 工程中心建设投资中省安排的资金,主要用于购置工程化、产业化研究开发所需的设备、仪器,建设工程化的验证环境、测试条件和必要的基础设施等。省安排的资金必须专款专用。

第十五条 工程中心建设实行项目资本金制、法人制、5 招投标制和工程监理制。项目法人对工程中心建设负总责。

第十六条

工程中心的建设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第十七条 工程中心的主管部门要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安排落实所承诺的建设条件,对项目的建设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协调和管理。建设过程中,如需对批准的建设方案进行调整,由项目主管部门提出调整方案并报省发改委审批。

第十八条 工程中心建设实行检查制度。主管部门和项目法人要及时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对于组织建设不力或产业化方向发生重大变化的项目,省发改委有权及时调整或终止建设,并收回省投资。

第五章 竣工验收

第十九条 工程中心建成后,由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法人提出的验收报告内容进行审核,并向省发改委提出验收申请报告。省发改委组织专家,按照省发改委批准的建设内容,逐项进行检查验收。

第二十条 工程中心采用先建设后授牌命名的方式,即工程中心建成并通过验收后,由省发改委正式授牌。

附件一:《省工程研究中心组建方案》编制大纲

附件二:《省工程研究中心资金申请报告》编制大纲

附件一:《省工程研究中心组建方案》编制大纲

一、项目摘要(2000字左右)

二、项目背景与必要性

1、国内外技术发展状况、产业发展状况与市场分析

2、在国民经济建设中的地位与作用

3、本领域成果转化与产业化研究开发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

4、本领域当前急待解决的关键技术问题

5、本项目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

三、工程中心的组成方案

1、工程中心的组成方案

2、工程中心各组成单位概况和拟产业化的重要科研成果

3、建设条件(见指导性意见第二章)

4、工程中心的机构设置

5、工程中心的运行机制

四、工程中心的主要任务与目标

1、工程中心的经营思路与经营战略

2、工程中心的主要方向

3、工程中心的主要功能与任务

4、工程中心的近中期目标

五、建设方案与投资估算

1、建设地点、内容、规模与方案

2、工程中心各组建单位所能提供的配套与支撑条件

3、投资估算

4、资金筹措方案

六、经济性初步分析

七、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

八、附件

(工程中心各组建单位的组建协议等)

附件二:《省工程研究中心资金申请报告》编制大纲

一、项目摘要(3000字以内)

1、项目名称

2、项目法人概况

3、资金申请报告编制依据

4、项目提出的主要理由与过程

5、经营战略与经营计划

6、建设内容、规模、方案和地点

7、主要建设条件

8、项目总投资、投资构成及资金筹措方案

9、经济性分析与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10、目前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11、结论与建议

二、工程中心建设的依据、背景与意义

三、工程中心的组成方案

1、项目法人(工程中心)的组建方案与优势、劣势分析

2、工程中心各组成单位概况

3、工程中心拟产业化的重要科研成果

4、工程中心的主要任务、发展方向、发展重点

5、工程中心的近中期目标

四、技术与市场分析

1、技术的主要发展状况与趋势预测、项目的优势与问题

2、国内外市场状况与发展趋势预测、项目的目标市场与市场占有率分析

3、技术与市场的竞争力分析(国内外主要竞争对手情况、技术与市场的竞争力优势和劣势)

4、技术风险与市场风险分析

5、经营战略与经营计划

五、工程中心的建设方案

1、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地点与环境

2、技术方案、设备方案和工程方案及合理性

3、总图布置与公用辅助工程

4、原材料、动力、供水等配套及外部协作条件

5、科研开发的主要技术、工艺设计方案

6、内部设施的功能及合理性分析

六、环境影响评价

七、劳动安全卫生与消防

八、组织机构与人力资源

1、工程中心的组织机构

2、工程中心的领导班子和技术负责人概况

3、工程中心的技术队伍组织方案

4、工程中心的运行机制与激励机制

九、项目实施进度

1、建设工期

2、项目实施进度安排

3、项目实施进度表(横线图)

4、建设期的项目管理

5、建设负责人与领导班子

十、投资估算及融资方案

1、项目总投资估算表及融资方案

2、建设投资估算(包括土建、设备、安装、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建设期利息、资料、技术援助、培训等)

3、流动资金估算

4、单项工程投资估算表

5、分年投资计划表

6、项目法人项目资本金筹措方案(应提供相应的证明)

7、债务资金筹措方案(应提供相应的证明)

8、融资方案分析

9、省安排资金的具体使用方案

十一、项目财务评价

十二、项目风险分析

十三、其它需说明的问题

十四、附图、附表、附件

关于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材料价格调整的指导性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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