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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繁母猪死亡报告
编辑:月落乌啼 识别码:20-648650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8-21 15:11:09 来源:网络

第一篇:能繁母猪死亡报告

能繁母猪死亡报告

村名:

畜主:

档案号: 免疫证号:

耳标号码: 死亡时间: 临床症状:

诊疗记录:

病理特征:

诊断结果:

诊疗人签字:

已对死猪进行无公害化处理

监督人:(签字):

(注:诊疗记录栏应填写诊疗人员、疑似病种、用药情况及疗效等)

第二篇:能繁母猪养殖保险条款(定稿)

江苏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能繁母猪养殖保险条款

(2009版)

保险标的

第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能繁母猪可以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称保险母猪):

(一)投保时能繁母猪在8月龄以上-4周岁以下;

(二)能繁母猪存栏量30头以上;

(三)能繁母猪经畜牧兽医部门验明无伤残,无疾病,营养良好,饲养管理正常;

(四)能繁母猪按所在地县级畜牧防疫部门审定的免疫程序接种并有记录,且必须佩戴国家规定的畜禽标识。

投保人应将符合上述条件的能繁母猪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保险责任

第二条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母猪死亡,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火灾、爆炸;雷电、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风灾、冰雹、地震、冻灾;山体滑坡、泥石流;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猪丹毒、猪肺疫、猪水泡病、猪链球菌、猪乙型脑炎、附红细胞体病、伪狂犬病、猪细小病毒、猪传染性萎缩性鼻炎、猪支原体肺炎、旋毛虫病、猪囊尾蚴病、猪副伤寒、猪圆环病毒病、猪传染性胃肠炎、猪魏氏梭菌病,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蓝耳病及其强制免疫副反应。

责任免除

第三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故意行为、管理不善;

(二)政府强制扑杀外的其他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保险金额

第四条

保险母猪的每头保险金额不超过1000元。保险金额=每头保险金额×保险数量 保险数量和每头母猪的保险金额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保险期间与观察期

第五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第六条 自保险期间开始之日起20日(含)内为保险母猪的疾病观察期,保险期间届满续保的母猪,免除观察期。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七条 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及地方有关部门生猪饲养管理的规定,搞好饲养管理,建立、健全和执行防疫、治疗的各项规章制度,接受畜牧兽医部门和保险人的防疫防灾检查及合理建议,切实做好防疫、治疗及安全防灾工作,维护保险母猪的安全。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第八条

保险母猪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第九条 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第十条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单正本;

(二)索赔申请书;

(三)损失清单;

(四)政府畜牧防疫监督管理机构出具的真实合法的诊断证明、死亡原因证明和防疫记录等证明材料;

(五)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赔偿处理 第十一条 保险母猪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死亡,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一)发生保险责任列明的保险事故,赔偿金额计算如下: 赔偿金额=死亡数量×每头保险金额

(二)发生扑杀事故,赔偿金额计算如下:

赔偿金额=死亡数量×(每头保险金额-每头母猪政府扑杀专项补贴金额)

争议处理与法律适用

第十二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母猪中途部分或全部出售、转让或调离约定的饲养地点,该部分或全部的保险责任终止。

能繁母猪养殖保险费率表

一、保险费率 7%

二、保险费

保险费=每头保险金额(元)×保险数量(只)×保险费率

每头能繁母猪的保险费=1000(元)×7%=70(元)×20%农户自缴比例=14(元)

第三篇:能繁母猪补贴对象及补贴标准

能繁母猪补贴对象及补贴标准

补贴对象。全省所有饲养能繁母猪的场(户),包括规模养殖场、养殖户、种猪场和散养户。纳入补贴范围的能繁母猪指产过一胎仔猪且能继续繁殖仔猪的母猪,又称成年母猪或基础母猪。

(二)补贴标准。每头能繁母猪补贴100元,补贴资金由各级财政共同承担。其中:欠发达地区由省财政承担80%、地方财政承担20%;其他地区由省财政承担20%、地方财政承担80%。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适当提高补贴标准。

第四篇:2011年全县能繁母猪补贴情况的汇报

2011年全县能繁母猪补贴情况的汇报

2011年7月接到省财政厅、省牧业局关于能繁母猪补贴实施方案的文件后,我们县立即组织实施起草了农安县能繁母猪补贴实施方案,并于2011年8月2日召开了全县能繁母猪补贴专题会议,县财政局、纪委主管领导和各乡镇主管牧业领导参加了会议,会议传达了省有关能繁母猪补贴的文件,宣传了我县能繁母猪补贴实施方案,最后由高秀忠副县长做讲话。各乡镇调查汇总,由党委书记、主管领导、纪检书记(委员)、畜牧助理、畜牧站长签字盖章后上报县能繁母猪补贴工作办公室。同时,由纪检、畜牧、财政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各乡镇调查情况进行了督导检查,发现个别乡镇个别养户母猪数量有出入,县里又及时下达通知,并召开各乡镇党委书记参加的能繁母猪工作调度会,利用三天时间对各乡镇的能繁母猪存栏数重新调查核实上报,全县2011年能繁母猪存栏131688头,经请示县主管领导同意,上报省财政厅和省畜牧业管理局。

二O一二年二月二十日

第五篇:能繁母猪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畜牧局关于印发《能繁母猪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预财办农[2007]203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畜牧局:

能繁母猪补贴资金是国家为了保护和提高能繁母猪的生产能力,调动农民养殖母猪的积极性,促进我国养猪业持续健康发展,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设立的专项补贴资金。为加强资金的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财政部根据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了《能繁母猪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根据上述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能繁母猪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能繁母猪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二○○七年八月九日

能繁母猪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和提高能繁母猪的生产能力,调动农民养殖母猪的积极性,促进养猪业持续健康发展,国家设立能繁母猪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

第二条 为加强补贴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能繁母猪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落实补贴资金预算,及时拨付和发放补贴资金,对资金的分配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补贴对象及标准

第四条 补贴对象:饲养能繁母猪的养殖者。

第五条 补贴标准:每头能繁母猪补贴50元,补贴资金由 国家承担。其中中央财政负担60%,计30元,地方财政负担 40%,计20元。地方承担的40%中,省辖市承担30%,计6元,县承担70%,计14元。

第三章 补贴资金的安排、拨付及发放

第六条 省财政厅根据国家核定的我省2006年年底能繁母猪存栏数量及时将中央补贴资金拨付市级财政部门。市级财政部门按照省畜牧局核定的省辖市能繁母猪存栏数量,安排本级补贴资金,并迅速将中央和本级补贴资金下拨到县(市、区)级财政部门。县级财政部门会同畜牧等有关部门,将补贴资金直接补贴到能繁母猪养殖者手中。第七条 补贴资金的发放要遵循公开透明、据实补贴、直补农民(含企业和农场职工,下同)的原则。

公开透明,指补贴政策、补贴办法和受益对象公开,严格按照规范和程序操作,保证补贴资金发放全过程透明。

据实补贴,指按照能繁母猪的实际饲养数量予以补贴。对饲养其他类型生猪不给予补贴。养殖场不论隶属关系,一律按照属地原则进行补贴。

直补农民,指采取直接补贴的方式,将补贴资金及时、直接发放到农民手中。

第八条 县级畜牧部门负责组织核实能繁母猪的实际存栏数量。核实的时限为2007年7月底实际存栏量,因买卖等原因,导致能繁母猪变化的,不能重复统计。核实采取分类登记公示确认的办法进行,首先由乡镇政府将养殖场户划分为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规模养殖场和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规模养殖户及散养户两类分别公示:具有法人资格的规模养殖场在该养殖场内和县有线电视台公示;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规模养殖户及散养户在受益农民所在村张榜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农民姓名(或企业名称)、能繁母猪养殖数量、补贴标准和金额等,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天。

第九条 张榜公示后,乡镇按照本细则附件所列表样(见附件

一、附件二)制定发放清册。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规模养殖场由县畜牧部门组织人员根据公示情况审核确认,分别由养殖场负责人、乡镇审核人员、县畜牧局审核人员签字确认。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规模养殖户及散养户由农户、村委负责人和乡镇审核人签字确认。

第十条 清册制定后,按以下程序办理: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规模养殖场由县畜牧局将发放清册盖章确认后,分乡镇报县财政局,同时通知养殖场在规定时间内到县财政局领取补贴,领取人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养殖场营业执照、单位公章等法定证件,并由领款人在发放清册上签名、盖章,以后备查。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规模养殖户及散养户发放清册,由县畜牧局分乡镇审核后,将分乡镇汇总表报县财政局,作为县财政局向乡镇拨付资金的依据。同时,将发放清册返还乡镇政府,作为乡镇政府直补农民的依据。

第十一条 县财政局依据县畜牧局的审核意见,将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规模养殖户及散养户资金拨入乡镇在同级农村信用社开设的“农民补贴资金”专户,同时,乡镇财政所及时将补贴发放清册抄送乡镇农村信用社营业网点,由农村信用社营业网点在农户补贴专用存款折上存入补贴款,并在存款折摘要栏注明“能繁母猪补贴”字样。补贴农户确认存入补贴款后,要在补贴发放清册上签名、签章(手印),以便备查。发放清册分别由县乡财政部门保存。

第十二条 向农民(养殖场)兑付能繁母猪补贴资金时,要给农民发放兑付通知书,明确补贴头数、补贴标准、补贴金额、补贴方式或联系方法等内容,使农民真正理解和支持国家的补贴政策。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规模养殖场通知书由县畜牧部门发放,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规模养殖户及散养户通知书由乡镇政府发放。

第十三条 县级畜牧部门要根据补贴落实情况,登记造册能繁母猪的实际饲养数量(表样见附表三)。登记内容包括农民姓名(或企业名称)、能繁母猪饲养数量、后备母猪饲养数量、参加保险的能繁母猪数量等,以及审核人和饲养者(或企业)的签名、签章(手印)。同时还要了解能繁母猪的来源和去向等信息。

第四章 补贴资金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四条 补贴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套取、挤占、截留、挪用。对出现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其他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及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畜牧部门要建立和落实工作责任制,加强补贴资金的日常监督检查,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大对补贴政策和补贴办法的宣传,并设立补贴资金的专线咨询和举报电话,认真回答和落实农民的咨询和举报事项,对存在的问题要及时研究整改,对核实的违规违纪行为要严肃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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