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精品范文库 > 11号文库
车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编辑:明月清风 识别码:20-1126369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9-02 14:46:42 来源:网络

第一篇:车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市城市管理监察支队 执法车辆暂行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支队车辆的管理,贯彻车辆使用、维修、安全管理责任制,提高车辆使用效率,结合支队执法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车辆管理

(一)车管科负责车辆的保险、年检、维修保养、油料补给、交通事故处理以及考核、培训、安全教育等工作。

(二)支队所有车辆原则上实行集中管理,统一调度。执法车蒙 G90060、蒙G86268和通信应急用车蒙G NN599、蒙GB5599由车管科调配使用。其他执法车辆分配到各执法大队使用。

(三)严格执行执法车辆大队长负责制。大队内部做出用车计划,各执法组轮换使用,由大队长指派各执法组的驾驶员,严禁转借或私自调换驾驶车辆,否则,一切后果由当事人自己承担并予以重罚。

(四)车辆严格实行下班入库制度,下班后必须停放在支队院内,晚上收车时间为6点以前,如有加班向车管科备案。严禁将车辆交给无证人员驾驶,严禁非工作用车,严禁搭载非执法人员,否则一切后果当事人自负。任何用车部门及人员,必须尊重驾驶员权利,不能指使驾驶员做出违章驾驶行为。

(五)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各级交通法规和制度,对交通违法、违章行为引发的一切后果和所有罚款由驾车人自己负责处理。

(六)车管科负责对每台车进行单车成本核算,并每月进行公布。

1、每辆车的行驶里程及燃料消耗。

2、根据车辆车型、车况等因素,确定每辆车百公里燃料消耗等。

3、每辆车的轮胎消耗量。

(七)车辆实行每周一、周四统一加油制度。有特殊情况需要在外加油时,事先必须经车管科同意并报分管领导批准。

二、车辆维修

(一)支队所有车辆实行定点维修。车辆维修必须凭派修单到指定的厂家维修。有特殊情况需要在外维修时,事先必须经车管科同意并报分管领导批准。

(二)车辆维护分为日常维护、一级维护、二级维护。

1、日常维护是由驾驶员每日出车前、行车中和收车后负责执行的车辆维护作业。其作业中心内容是清洁、补给和安全检测。

2、一级维护是由指定的维修厂家负责执行的车辆维护作业。其作业中心内容是除日常维护作业外,以清洁、润滑、坚固为主,并检查有关制动、操纵等安全部件。该级维护为每5000公里进行一次。

3、二级维护是由指定的维修厂家负责执行的车辆维护作业。其作业中心内容是除一级维护作业外,以检查、调整转向节、转向摇臂、制动蹄片、悬架等经过一定时间的使用容易磨损或变形的安全部件为主,并拆检轮胎,进行轮胎换位。该级维护为每15000公里进行一次。

(三)车辆大修按行驶里程10万公里以上或实际情况确定。

(四)车辆维修500元以下(不含500元)的由车管科负责审核同意;车辆维修500元以上至1000元以下(不含1000元)的由分管领导审批;车辆维修1000元以上(含1000元)的由支队长审批。

(五)维修程序

1、驾驶员报修后由车管科负责检验,确认后再由车管科填写派修单。为了更好地对车辆进行管理,堵塞漏洞,节省开支,杜绝因维修保养造成的安全隐患,防止驾驶员在修车过程中采取报而不修,多报少修的现象发生,凡维修部件超过100元的必须回收,交车管科验收。

2、车辆统一在指定的维修点维修,未经车管科同意,驾驶员不得到定点以外的厂家维修、如有违反由驾驶员承担一切费用。修理期间驾驶员应在修理厂监督修理工作,防止修理厂家作弊和维修不到位。车管科要对帐目进行核实签字。

3、维修质保期限为:一级维护车辆行驶1500公里;二级维护车辆行驶3000公里;大修车辆行驶10000公里。

三、车辆使用范围和调配

(一)使用范围

1、各执法大队在管辖区内执法用车;

2、各分管领导执法检查用车;

3、法制科到各大队片区检查纪律用车;

4、管理科到街路督办问题用车;

5、数字化安装、检查街路摄像头用车;

6、没有执法车辆或执法车辆不足的大队因工作需要紧急用车。

7、科室紧急用车。

(二)车辆调配:

1、首先保证各大队每天执法巡查用车;领导和有关部门用车需每周提出用车计划;各大队和科室如有紧急用车的,可提前向车管科提出申请。车管科根据用车申请,按照支队领导优先原则,进行车辆调配。如有重大事项和特殊情况,车辆可统一调配使用。

2、用车均实行出车登记制,注明出车途径地、目的地、出车时间,用车人签字确认。月底由车管科对派出辆车进行汇总填写当月出车报表,作为核销油料等费用的依据。

3、应急车司机必须经分管领导通知方可出车,并按派车通知规定的时间、地点出车,不得擅自改变用车路线。

四、本办法自202_年7月1日起执行。

202_年7月1日

第二篇:车辆 油料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渭南市环保系统车辆油料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油料使用及日常管理,保障车辆正常运转,避免在使用油料环节发生违规违纪行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油料购置

1、油料采购实行单位定点采购、刷卡加油,因工作需要用零星加油时应请示油料管理部门负责人同意,并由随同的乘车人签字确认。

2、车辆管理部门指定专人负责办理加油卡充值和加油业务,财务部门负责向供应油料方转账或公务卡还款业务。

3、加油卡充值,由油料管理人员填报《渭南市环保系统车辆燃油购置审批单》(见附件一),经本单位加油管理部门、分管领导、财务部门审核,报单位负责人审批。

第三条 加油卡的管理使用

1、单位指定专人管理加油卡,驾驶员每次加油时,油料管理人员必须随车携卡一同前往,加油完成后,驾驶员在加油小票上注明车牌号并签字确认,并登记《渭南市环保系统车辆加油登记表》(见附件二)。

2、加油充值前,油料管理人员应将加油小票整理复印后存档(注:因加油小票为热敏纸,不易长期保存,应定期复印存档),并定期与加油站核对加油卡内的余额,及时充值。

第三篇:《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及《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2_﹞3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道路运输车辆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以下简称卫星定位装置)以及相关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道路运输车辆,包括用于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以及重型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等。

第四条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企业监控、政府监管、联网联控的原则。

第五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工作实施联合监督管理。

第二章 系统建设

第六条

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应符合以下标准要求:

(一)《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JT/T 796);

(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 808);

(三)《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数据交换》(JT/T 809)。

第七条

在道路运输车辆上安装的卫星定位装置应符合以下标准要求:

(一)《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 794);

(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 808);

(三)《汽车行驶记录仪》(GB/T 19056)。第八条

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和车载终端应通过标准符合性审查。对通过标准符合性审查的系统平台和车载终端,由交通运输部发布公告。

第九条

道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标准建设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平台,或使用符合条件的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服务商提供的监控平台(以下统称监控平台),对所属道路运输车辆和驾驶员进行实时监控和管理。

第十条

道路运输企业新建或变更监控平台,在投入使用前应通过系统平台标准符合性审查,并经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逐级向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一条

提供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服务的卫星定位 2 系统平台服务商应当向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

(二)服务格式条款、服务承诺;

(三)履行服务能力的相关证明材料;

(四)通过系统平台标准符合性审查的证明材料。第十二条

旅游客车、包车客车、三类以上班线客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在出厂前应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在出厂前应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并接入全国道路货运车辆公共监管与服务平台(以下简称道路货运公共平台)。

车辆制造企业为道路运输车辆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后,应随车附带相关安装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选购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的车辆,并接入符合要求的监控平台。

第十四条

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在监控平台中完整、准确地录入所属道路运输车辆和驾驶人员的基础资料等信息,并及时更新。

第十五条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监控平台应当接入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以下简称联网联控系统),并按照要求将车辆行驶的动态信息和企业、驾驶人员、车辆的相关信息逐级上传至全国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公共交换平台。

道路货运企业监控平台应当与道路货运公共平台对接,3 按照要求将企业、驾驶人员、车辆的相关信息上传至道路货运公共平台,并接收道路货运公共平台转发的货运车辆行驶的动态信息。

第十六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办理营运手续时,应对道路运输车辆安装卫星定位装置及接入系统平台的情况进行审核。对未按照要求安装卫星定位装置,或者已安装卫星定位装置但未能在联网联控系统(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未能在道路货运公共平台)正常显示的车辆,不予发放或审验《道路运输证》。

第十七条

对新出厂车辆已安装的卫星定位装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拆卸,不得改变货运车辆车载终端监控中心的域名设置(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除外)。

第十八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建设和维护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建立逐级考核和通报制度,落实维护经费,并将其纳入部门和地方的预算,确保联网联控系统长期稳定运行。

第十九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间应当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根据需要可以通过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公共服务平台,随时或者定期调取系统数据。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泄露、删除、篡改卫星定位系统平台的历史和实时动态数据。

第三章 车辆监控 第二十一条

道路运输企业是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的责任主体,企业法人代表是第一责任人。

第二十二条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和拥有50辆及以上重型载货汽车或牵引车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应当配备专职监控人员。专职监控人员配置原则上按照监控平台每接入100辆车设1人的标准配备,最低不少于2人。

监控人员应掌握国家相关政策和法规,经运输企业培训、考试合格后上岗。

第二十三条

道路货运公共平台负责对个体货运车辆和小型道路货物运输企业(拥有50辆以下重型载货汽车或牵引车)的货运车辆进行动态监控,自动提醒驾驶员纠正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

第二十四条

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动态监控管理相关制度,规范动态监控工作:

(一)系统平台的建设、维护及管理制度;

(二)车载终端安装、使用及维护制度;

(三)监控人员岗位职责及管理制度;

(四)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和统计分析制度;

(五)其他需要建立的制度。

第二十五条

道路运输企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以及车辆行驶道路的实际情况,科学设置监控超速行驶和疲劳驾驶的限值,以及核定运营线路、区域及夜间行驶时间等,在所属车辆运行期间对车辆和驾驶员进行实时监控和管 5 理。

设置超速行驶和疲劳驾驶的限值,应当符合客运驾驶员24小时累计驾驶时间原则上不超过8小时,日间连续驾驶不超过4小时,夜间连续驾驶不超过2小时,每次停车休息时间不少于20分钟,客运车辆夜间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日间限速的80%。

第二十六条

监控人员应当实时分析、处理车辆行驶动态信息,及时提醒驾驶员纠正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并记录存档至动态监控台帐;对经提醒仍然继续违法驾驶的驾驶员,应及时向企业安全管理机构报告,安全管理机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制止;对拒不执行制止措施仍然继续违法驾驶的,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并解聘驾驶员。

动态监控数据应当至少保存6个月,违法驾驶信息及处理情况应当至少保存3年。对存在交通违法信息的驾驶员,道路运输企业在事后应当及时给予处罚。

第二十七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确保卫星定位装置正常使用,保持车辆运行实时在线。

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的道路运输车辆,道路运输经营者不得安排其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卫星定位装置以及故意人为干扰、屏蔽卫星定位装置信号,不得篡改卫星定位装置数据。

第二十九条

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服务商应当提供持续、6 可靠的技术服务,保证车辆动态监控数据真实、准确,确保提供监控服务的系统平台安全、稳定运行。

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服务商应当会同车载终端生产企业加强售后服务体系建设,及时提供终端维修服务。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道路运输企业动态监控工作的情况进行考核,并将其纳入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的内容,作为运输企业班线招标、新增运力和审验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一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营运驾驶员交通违法的动态信息作为对其诚信考核的重要内容,强化对驾驶员的诚信考核和管理。

第三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依据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数据,依法查处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第三十三条

安全监管部门应利用动态监督手段,做好应急指挥及营运车辆较大以上事故调查工作,严格事故的责任追究。

第三十四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监督检查人员可以向被检查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和复制有关材料。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说明情况。

道路运输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道路运输企业或者道路货运公共平台负责单位应当在接到事故信息后立即封存车 辆动态监控数据,配合事故调查,如实提供肇事车辆动态监控数据;肇事车辆安装车载视频装置的,还应当提供视频资料。

第三十五条

鼓励各地利用卫星定位装置,对营运驾驶员安全行驶里程进行统计分析,开展安全行车驾驶员竞赛及表彰活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道路运输企业未使用符合标准的监控平台,或企业监控平台未接入联网联控系统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予以停业,直至改正。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道路运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企业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安装率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二)未按规定上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的;

(三)监控平台未按规定设置超速行驶和疲劳驾驶限值的;

(四)未建立或未有效执行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的;

(五)对驾驶员交通违法处罚率低于90%的;

(六)企业动态监控工作考核不合格的。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 未安装卫星定位装置,或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破坏卫星定位装置以及故意人为干扰、屏蔽卫星定位装置信号的;

(二)伪造、篡改、删除车辆动态监控数据的。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服务商未经报备或未通过系统平台标准符合性审查,擅自从事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服务的,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在本办法实施前已经进入运输市场的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应当于202_年12月31日前全部安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并接入道路货运公共平台。

农村客运车辆、城市公交车辆、出租车以及总重量12吨以下的普通货运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共同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_年 月 日起施行。

第四篇:车辆管理办法

车辆管理办法

为加强单位车辆的管理,本着“方便管理、节约开支、提高效率、优质服务”的原则,制定下列制度。

一、车辆管理

1.车辆有关证照和有关手续,由办公室人员妥善保管。

2.车辆严格实行下班入库制。下班后车辆停放在指定停车场,因事不能停入指定车位的车辆应存放在相应有关规定的停放处。如:出差在外的车辆,要将车辆停放在安全场所,并锁好方向盘和门窗,搞好安全防范。严禁车辆在洗车处及私人住宅区过夜,否则产生不良后果由驾驶员负责。

3.车辆实行专车专人驾驶,严禁将车辆私自交他人驾驶;严禁将车辆交给无证人员驾驶;任何人不得利用单位车辆练习驾车;不准跑私车。外公司向我公司借车的,须经领导批准;

4.车辆进行加油需经财务人员负责登记,领导签字;每月驾驶员需准确上报车辆的耗油和公里数情况,财务人员进行审核公布。

5.特殊情况用车必须经领导同意方可出车。

二、车辆调度和使用

1.车辆调度实行先领导后一般,先急后缓,先远后近,先乡镇后城市,先会议后出差,先保证工作后私人用车的原则。

2.办公用车实行派车制度。由用车人向领导提出申请,由领导统一进行安排、调度。领导外出时,由办公室负责人安排调度。车辆调度按照工作的轻重缓急及领导优先的原则,统筹安排,未经领导批准,驾驶员不得擅自出车。司机必须经领导通知方可出车,并按派车通知规定的时间、地点出车,不得擅自改变。

3.用车均实行出车登记制,由驾驶员登记,注明出车途径地、目的地、出车时间等,并请用车人签字确认。月底由驾驶员本人汇总填写当月出车报表,作为核销油料等费用的依据。

4.设立车辆调派运行公示栏,公布每日车辆运行安排情况,接受监督。

5.办公室各工作人员如需用车的,须至少提前一日向领导提出申请,报经领导同意后,由领导负责安排。①本公司工作人员及直系亲属婚丧嫁娶。②遇天灾人祸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的。车辆的过桥过路费由用车人承担。

6.车辆出车返回后,驾驶员均应及时向办公室报告,以便于车辆调度。未经派车,擅自出车者,按私自用车论处。

7.公司领导和工作人员,都要自觉按制度办事,尊重驾驶员的劳动。用车人员和驾驶员要主动配合,搞好工作衔接。

三、车辆驾驶与行车安全(驾驶人员岗位要求)

1.驾驶员要严格遵守上下班时间,随时待命,听从本单位统一安排。按时出车,按时收车。

2.驾驶员未出车时,应严格按照作息时间在办公室待命,不得随意串岗、外出。

3.为确保行车安全,驾驶员必须认真钻研业务,定期参加交警队组织安排的安全学习和检查,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服从交警指挥,严禁酒后开车,不准超速行驶。

4.驾驶员对车辆要勤检查,勤保养,勤擦洗,使车辆始终保持最佳运行状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严防事故发生。原则上安排下午下班前一小时内洗车,无特殊情况不得提前洗车,以免影响正常用车。

5.公车执行公务中发生交通事故,因违章造成事故应负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的,除保险公司赔偿款项外,驾驶者承担其余费用,并作出书面检查;负次要责任或一定责任的,除保险公司赔偿款项外,驾驶者承担其余费用的10%。公车私用发生交通事故,除保险赔付外的一切费用由驾驶者承担。

四、车辆维护与修理

1.要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发现问题,反应敏捷,处理及时。

2.综合管理部要加强对车辆的管理,按时组织进行审验,及时办理保险等有关手续,定期进行保养检查、油料使用情况检查,控制支出,节约开支。

3.车辆需维修时,驾驶员事先应征得车管人员和领导同意,然后到定点厂家维修,并随时将维修费用票据带回,按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及时履行报批手续。

4.未经批准擅自进行修车、购置零配件或在非指定的厂家修车,其费用不得报销。

5.司机应建立车辆维修保养台账,按里程或时间及时提出保养和修理建议。

五、相关费用报销

1.车辆的保险费、养路费、油费、路桥费、泊车费及凡因公使用的费用,统一由财务人员审核领导签字后方可报销。保险费、养路费每年报销一次,路桥费、泊车费、洗车费由驾驶员每月汇总报销一次,由财务人员根据出车记录复核,经领导签字验核方可报销。

2.车辆维修费用报销需附维修申请单和维修收费清单,经领导审核批准后报销。

3.驾驶员如有违反交通规章(如闯红灯,违章停车等),造成罚款的不予报销(特殊情况除外),由违规驾驶员个人承担责任,并准时交纳罚款。

六、本规定自 二零一七年 七月一 日起施行。

第五篇:车辆管理办法

管输公司直罗—富县项目建设指挥部岗位职责汇编

车辆使用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指挥部车辆管理,保障车辆行驶安全,充分利用现有车

辆资源,提高办事效率,减少开支,根据公司《延长石油管输公司规章制度汇》之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车辆使用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指挥部所有用车。

第二条 办公室负责指挥部服务车辆、驾驶员的管理、日常安全、调配;其他配车单位负责本单位车辆、驾驶员的安全、日常管理、调配、差旅费、考勤等工作。

第二章 车辆管理

第五条 指挥部所有车辆实行单车台帐,台帐中必须统计当月里程、油耗及油耗标准、修理费、过桥费、洗停车费、里程补助费等内容。

第六条 正常出勤车辆每月每车停车费、洗车费、里程补助费标准在下列标准范围内,实报实销,超出部分不予报销。小车洗停费标准为200元/月.辆。

第七条 指挥部下属单位在提出车辆使用申请时,应将地点、时间告知办公室,办公室审批后方可派车,若在计划时间内不能按期返回,应及时通知办公室,办公室通知司机延期返回时间,否则由司机承担逾期车辆所有费用。司机返回后应立即向办公室报到,以便车辆调派。车辆返回后2小时内未到办公室,发现一次批评教育,累计3次,取消驾驶员资格,调离驾驶员岗位。

第八条 公司车辆的实际报销里程数原则上以车辆里程表和GPRS测定的里程数确定,单车当月里程数最高不得超过GPRS记录的5%,超出上限部分不予报销燃油费和里程补助。

第九条 公司所有车辆若出现里程表或GPRS损坏的情况,经查实属人为损坏的,该车驾驶员除赔付损坏设备的费用外,正式职工调离驾驶员岗位并给予经济处罚和纪律处分,聘用工予以解雇。如因里程表或GPRS系统自然损坏,上报动力

管输公司直罗—富县项目建设指挥部岗位职责汇编

第十九条 驾驶员要爱护车辆,保持车辆整洁,对零部件进行定期检查、维修和保养,使车辆随时保持良好状态,确保安全行驶。严禁带病车、故障车上路行驶。

第二十条 指挥部高档车辆在专业服务站维修,普通车辆在公司指定修理厂维修。

第二十一条 所有驾驶员要做好对车辆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工作,小修、清洁一般由驾驶员自己动手,须进修理厂维修的车辆,驾驶员必须在现场监督,严把修理质量关。

第二十二条 车辆修理实行先鉴定、后修理的办法,车辆修理由鉴定小组负责鉴定,公司车辆鉴定小组由动力装备部牵头负责。车辆的日常维护由驾驶员负责,一、二级维护保养及大修车辆由公司车辆鉴定小组技术鉴定后方可维修。

第二十三条 修理(保养)程序:

(一)一级、二级维护(保养)程序:

办公司提前一个月提出一级、二级维修计划(须签字盖章)——车辆鉴定小组组织鉴定——动力装备部填写《车辆维修(保养)单》——修理厂维修(保养)。

(二)大修程序:

办公室提出大修申请—车辆鉴定小组进行技术鉴定—动力装备部填写《车辆维修(保养)单》—修理厂维修。

第二十八条 车辆维修(保养)时应严格按照《车辆维修(保养)单》中所列内容维修(保养)。在实际维修(保养)过程中发现超出所列范围的事项时,应及时按第二十二条维修(保养)程序,重新办理新增部分《维修(保养)单》,否则费用不予报销。

第二十四条 车辆维修费用的报销程序:

维修(保养)结算费用在5万元以下的,先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指挥核对签字,再经动力装备技术部审核签字后到财务资产部报销。维修(保养)结算费用在5万元及以上的,在履行以上手续后,还需由基建工程部经理签字审批方可到财务资产部报销。报销时发票上必须附与费用相关的车辆维修养(保养)单。车辆维修费用必须出具增值税发票,办理转账手续。需在途维修的车辆,须报动力装备技术部同意后方可维修,维修发票原则上为增殖税专用发票,特殊情况例外。

管输公司直罗—富县项目建设指挥部岗位职责汇编

第三十四条 发生交通事故的驾驶员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驾驶员在行驶途中,致死人命或经济损失达5万元以上(含5万元)者,在事故认定上负全部责任的:

1、正式职工调离驾驶员岗位,聘用驾驶员给予解聘。

2、交警队写出事故报告,抄送安全环保质监部、办公室车管科、企管部,3、按经济损失的20%罚款,并按公司《职工违纪处罚条例》给予相应处理。在事故认定上负同等或次要责任的:

1、停职学习(学习期间停发工资,每月只发生活费)。

2、按经济损失的10%罚款。

(二)造成经济损失5万元以下2万元以上(含2万元),在事故认定上负全部或主要责任的:

1、正式职工停职学习(学习期间停发工资,每月只发生活费),聘用驾驶员解聘。

2、交警队写出事故报告,抄送安全环保质监部、办公室车管科、企管部。

3、按经济损失的20%罚款,并按公司《职工违纪处罚条例》给予相应处理。

4、写出事故经过和书面检查。在事故认定上负同等或次要责任的:

1、停职学习(学习期间停发工资,每月只发生活费),并写出书面检查。

2、按经济损失的10%罚款。

(三)造成经济损失2万元以下者,在事故认定上负全部或主要责任的:

1、停职学习写出事故经过和书面检查。

2、按经济损失的20%罚款。在事故认定上负同等或次要责任的:

1、停职学习(学习期间停发工资,每月只发560元生活费),写出事故经过和书面检查。

2、按经济损失的10%罚款。

(四)驾驶员丢失车辆,保险公司赔付后损失余额由驾驶员承担,在规定时间内上交财务资产部,调离驾驶员岗位,并扣除三个月奖金。

以上处罚由公司保卫部交警大队出具通知单,驾驶员管理单位处理。

车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