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常州市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流程
常州市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相关流程
一、转出
1、转移人在常州市区的企业职工养老、医疗保险已停保且不欠费;
2、转移人携带身份证、市民卡(医保卡)、养老手册到转移窗口申请转
出(可代办:代办人身份证,转移人身份证复印件、市民卡(医保卡)、养老手册);
3、打印《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医保《参保凭证》各一份;
4、转移人将《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医保《参保凭证》交到新
参保地社保机构申请转入;
5、新参保地社保机构同意接收,发送转移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接续联系函》、《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到常州;
6、常州市社保机构收到上述联系函后,生成转移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参保人员医疗保险类型变更信息表》发送到新参保地社保机构,并转出相应基金
二、转入
1、转移人在常州市区已正常参加企业职工养老、医疗保险;
2、转移人携带转出地社保机构开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原件和复印件、医保《参保凭证》原件和复印件、身份证到转移窗口申请转入(可代办:代办人身份证,转移人身份证复印件、《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原件和复印件、医保《参保凭证》原件和复印件);
3、符合转入条件,生成《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发送到原参保地社保机构;
4、原参保地社保机构收到联系函后,生成转移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参保人员医疗保险类型变更信息表》发送到常州,并转出相应基金;
5、常州市区社保机构接收信息表并确认转移基金到账后,审核无误,记入转移人账户。
常州市社保中心社保关系转移科:
局前街176号二楼26-28号窗口 电话0519-88123141
第二篇:社会保险关系转移须知
社会保险关系转移须知
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在我市范围内调动或流动,不需要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只需转出单位申办停保,并结转养老保险手册,转入单位于该参保人员停保的次月申办参保即可。调出市外,需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出的参保
人员,可向社保局保险关系科(股)申请办理社会保险关系和基金转移手续。
一、所需资料
(一)《社会保险关系转出申请表》;
(二)调令或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转入的证明;
(三)养老保险手册;
(四)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二、办理程序
(一)单位先为该参保人员办理停保手续;
(二)单位或个人提出转出申请;
(三)经办人员接收资料后,将当场对资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当场予以办理(因故不能即时办理的,出具《受理回执》)。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
(四)转出办理完毕,经办人员应打印《社会保险关系转出查询单》给申办人;
(五)申办人可以在办理转出的两个月后凭《社会保险关系转出查询单》到转入地查询到帐情况
第三篇:社会保险关系转移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1、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第三条的规定: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由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参保人员达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其在各地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含本息)累计计算;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前,不得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其中出国定居和到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参保单位在办理本单位参保职工统筹范围内的保险关系转出时,仍需向所属的社保经代办机构报送《北京市社会保险减少表》(表十二),以此作为减少缴纳社会保险费及职工转出的依据。
3、个人
首先,地区不同,这个政策是有出入的,所以你在什么地区,就在什么地区的社保局官方网址进行下载比较好一点。
其次,对于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所有手续需要45个工作日就可以完成,不外乎以下5个步骤。
依照这个《养老保险跨省转移流程》,一个正常参保人员从提出申请,到最后完成办结,在所有材料准备到位的状况下,最快在一周之内就可以办理完成,最慢也不会超过45个工作日就可以完成养老保险关系的跨省转移,而且,在办理转移过程中,90%的工作是由申请人转入与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操作。
第一步:参保人跨省流动前到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第二步:参保人持缴费凭证、户口、身份证等到新就业地社保机构申请接续关系。
第三步:新就业地社保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
第四步: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在收到《联系函》后15个工作日内,将清理申请人的参保缴费是否有欠费并办理养老保险基金划转,终止申请人在当地的参保关系,向新参保地发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
第五步:新参保地社保机构在收到《信息表》和转移基金后15个工作日内办结相关手续。
医疗保险关系转移
《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规定从 2010年7月1日开始,流动人员跨省就业时,可以转移自己的医保关系,个人账户可以跟随转移划转。
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1]
第一条为保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保(合)人员流动就业时能够连续参保,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能够顺畅接续,保障参保(合)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乡各类流动就业人员按照现行规定相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不得同时参加和重复享受待遇。各地不得以户籍等原因设置参加障碍。
第三条农村户籍人员在城镇单位就业并有稳定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按照《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参加就业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其他流动就业的,可自愿选择参加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就业地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并按照有关规定到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或就业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手续。
第四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人员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后,由就业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通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办理转移手续,按当地规定退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不再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待遇。
第五条由于劳动关系终止或其他原因中止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的农村户籍人员,可凭就业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参保凭证,向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申请,按当地规定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第六条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新就业地有接收单位的,由单位按照《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参加新就业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无接收单位的,个人应在中止原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后的3个月内到新就业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手续,按当地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第七条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并参加新就业地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由新就业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通知原就业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转移手续,不再享受原就业地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建立个人账户的,个人账户原则上随其医疗保险关系转移划转,个人账户余额(包括个人缴费部分和单位缴费划入部分)通过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转移。
第八条参保(合)人员跨制度或跨统筹地区转移基本医疗保障关系的,原户籍所在地或原就业地社会(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应在其办理中止参保
(合)手续时为其出具参保(合)凭证(样式见附件),并保留其参保(合)信息,以备核查。新就业地要做好流入人员的参保(合)信息核查以及登记等工作。
第九条参保(合)凭证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卫生部统一设计,由各地社会(医疗)保险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统一印制。参保(合)凭证信息原则上通过社会(医疗)保险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之间传递,因特殊原因无法传递的,由参保(合)人员自行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条社会(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要指定窗口或专人,办理流动就业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障登记和关系接续等业务。要逐步将身份证号码作为各类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唯一识别码,加强信息系统建设,及时记录更新流动人员参保(合)缴费的信息,保证参保(合)记录的完整性和连续性。
第十一条社会(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要加强沟通和协作,共同做好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管理服务工作,简化手续,规范流程,共享数据,方便参保(合)人员接续基本医疗保障关系和享受待遇。
第十二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按照本办法,并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登记管理和转移接续的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10年7月1日起实施。
附件
注意事项:本凭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发,是参保(合)的权益记录,以及申请办理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手续的重要凭证,请妥善保存。本凭证一式三联。第一联用于参保(合)人员办理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手续,第二联由原参保(合)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存档备查;第三联由参保(合)人员自己留存。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人员,有接收单位的,将此凭证交由单位按照规定办理参保接续手续。其他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人员,应携带此凭证及有效证件在3个月内到指定办理机构办理相关登记手续。本凭证如不慎遗失,请与出具此凭证的机构联系,申请补办。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监制
第四篇:昆山社会保险关系转移
社会保险关系转移
一、范围对象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职工医疗保险后跨统筹地区流动人员。
二、从我市转出
1.参保人员持本人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医疗保险IC卡,代办需携带两人身份证,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转移申请。
2.社保经办机构审核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医疗保险缴费情况,并出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医疗保险参保凭证》。欠缴社会保险费或职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超支使用的,应先按规定办理补缴手续。
3.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办妥参保手续后,持《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医疗保险参保凭证》到当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接续申请。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审核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与我市社保经办机构联系办理转移手续。
三、从外地转入我市
1.在我市办妥职工社会保险参保手续后,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社保经办机构出示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医疗保险参保凭证》,填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提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
2.社保经办机构审核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与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联系发《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续联系函》、《基本医疗保险转移接续联系函》,并根据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供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参保人员医疗保险类型变更信息表》,记载参保人员的历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情况。
四、有关事项
1.参保人员跨省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由转出、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资金转移手续,转移资金按下列方法计算:⑴个人账户储存额:1997年12月31日前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加上1998年1月1日起记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本息;⑵统筹基金: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比例计算。
3.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转移职工医疗保险关系时,职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有实际结余金额的,应随同转移。从外地转入我市的,转入的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到账后,直接转入我市医保个人账户。
4.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参保人员,流动至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或在非户籍地首次参保的,由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原已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职工医疗保险关系的,新参保地不办理接续手续,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职工医疗保险关系继续保留在原参保地。
参保人员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不受以上年龄规定限制,可在调入地按规定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职工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建立临时缴费账户的参保人员,再次流动就业或在新参保地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归集到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在苏州市内跨统筹地区转移的,不转移资金);职工医疗保险关系随同转移。
5.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因同时在两地以上存续社会保险关系,同一时间段出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医疗保险重复缴费情况的,应按照“先转后清”的原则,由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予以清理,相应的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其中:养老保险重复缴费部分的个人账户储存额退还本人;职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有实际转移金额的,予以接收,并直接到账。
6.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由转出、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负责联系办理。全部手续应于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受理接续申请后45个工作日内办结,并由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将办结情况告知参保人员。
7.在苏州大市范围内跨统筹地区转移社会保险关系时,其企业养老、职工医疗、工伤、生育、失业保险缴费记录一并通过“苏州市社会保险网上转移平台”转移传递。
8.办妥转移手续后,参保人员在原参保地各险种关系终止。
9.跨统筹地区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人员达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其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的确定,按国办发〔2009〕66号、苏政办发〔2010〕49号文件规定执行,所有参保缴费记录应按规定转移并归集至待遇领取地。在待遇领取地核定养老保险待遇时,其已转移接续的参保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储存额均累计计算。
10.已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转移社会保险关系。
[2013-06-24]
第五篇:常州市社会保险补缴流程
常州市社会保险补缴相关流程
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及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应参保而未参保的人员应当及时办理参保手续、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一、补缴时应由补缴人员的单位向市社保经办机构提出补缴申请,填写《常州市
用人单位职工补缴社会保险费审核表》,并提供能证明补缴职工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工资清单、劳动合同书、考勤表、录取通知书等相关证明材料),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及补缴职工补缴起始时间的单位营业的工商证明材料和单位演变情况说明,补缴职工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二、1995年底前的补缴费年限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定,1996年1月1日后的补缴费年限由市社保经办机构核定,同时为其办理补缴费手续; 三、四、补缴比例按历年缴费比例确定,补缴基数按补缴各的缴费基准数确定。常州市区参保单位为其员工补缴2010年6月30日之前的养老保险须在到市
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申请手续;2010年7月1日起的须在所属的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申请手续。
五、社保补缴分内补缴和跨补缴;内补缴在区社保中心,跨补
缴在市社保中心。
除属于用人单位应参保而未参保的职工外,其他人员不得通过补缴的形式增加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年限(个人无法补缴社保,只能以单位名义补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