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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谈办法
编辑:清幽竹影 识别码:20-781755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11-03 18:34:51 来源:网络

第一篇:约谈办法

基本概况

《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试行)》由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2018年03月06日印发,制定的目的是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推动安全生产责任措施落实,国务院安委会研究制定了《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试行)》。办法共有十七条,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 为促进安全生产工作,强化责任落实,防范和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依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约谈(以下简称约谈),是指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务院安委会)主任、副主任及国务院安委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成员单位负责人约见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人,就安全生产有关问题进行提醒、告诫,督促整改的谈话。

第三条 国务院安委会进行的约谈,由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承办,其他约谈由国务院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按工作职责单独或共同组织实施。

共同组织实施约谈的,发起约谈的单位(以下简称约谈方)应与参加约谈的单位主动沟通,并就约谈事项达成一致。

第四条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或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安全生产重大决策部署不坚决、不到位的,由国务院安委会主任或副主任约谈省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

第五条 发生重大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负责人或国务院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约谈省级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

(一)30日内发生2起的;(二)6个月内发生3起的;(三)性质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

(四)事故应急处置不力,致使事故危害扩大,死亡人数达到重大事故的;(五)重大事故未按要求完成调查的,或未落实责任追究、防范和整改措施的;(六)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第六条 安全生产工作不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负责人或国务院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或指定其内设司局主要负责人约谈市(州)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

(一)发生重大事故或6个月内发生3起较大事故的;(二)发生性质严重、社会影响恶劣较大事故的;

(三)事故应急处置不力,致使事故危害扩大,死亡人数达到较大事故的;

(四)国务院安委会督办的较大事故,未按要求完成调查的,或未落实责任追究、防范和整改措施的;

(五)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六)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第七条 约谈程序的启动:

(一)国务院安委会进行的约谈,由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国务院领导同志审定后,启动约谈程序;

(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进行的约谈,由国务院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按工作职责提出建议,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主要负责人审定后,启动约谈程序;

(三)国务院安委会成员单位进行的约谈,由本部门有关内设机构提出建议,报本部门分管负责人批准后,抄送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启动约谈程序。

第八条 约谈经批准后,由约谈方书面通知被约谈方,告知被约谈方约谈事由、时间、地点、程序、参加人员、需要提交的材料等。

第九条 被约谈方应根据约谈事由准备书面材料,主要包括基本情况、原因分析、主要教训以及采取的整改措施等。

第十条 被约谈方为省级人民政府的,省级人民政府主要或分管负责人及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市(州)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等接受约谈。视情要求有关企业主要负责人接受约谈。

被约谈方为市(州)人民政府的,市(州)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及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等接受约谈。视情要求有关企业主要负责人接受约谈。

第十一条 约谈人员除主约谈人外,还包括参加约谈的国务院安委会成员单位负责人或其内设司局负责人,以及组织约谈的相关人员等。第十二条 根据约谈工作需要,可邀请有关专家、新闻媒体、公众代表等列席约谈。第十三条 约谈实施程序:

(一)约谈方说明约谈事由和目的,通报被约谈方存在的问题;

(二)被约谈方就约谈事项进行陈述说明,提出下一步拟采取的整改措施;(三)讨论分析,确定整改措施及时限;(四)形成约谈纪要。

国务院安委会成员单位进行的约谈,约谈纪要抄送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第十四条 整改措施落实与督促:

(一)被约谈方应当在约定的时限内将整改措施落实情况书面报约谈方,约谈方对照审核,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核查;

(二)落实整改措施不力,连续发生事故的,由约谈方给予通报,并抄送被约谈方的上一级监察机关,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 约谈方根据政务公开的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开约谈情况,接受社会监督。第十六条 国务院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对中央管理企业的约谈参照本办法实施。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对约谈办法实施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国务院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各省级安委会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单位、本地区安全生产约谈办法。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二篇:党风廉政建设约谈办法

党风廉政建设约谈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根据《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和市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意见》等有关规定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党风廉政建设约谈,是指通过约见谈话的形式,了解沟通情况、指导督促工作、及时提醒警示,教育、帮助和提醒约谈对象端正思想认识,增强责任意识,认真整改问题,在确保自身做到廉洁自律、廉洁从政从业的同时,切实担负起所肩负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

第三条

约谈必须坚持实事求是、教育在先、注重预防、批评与自我批评、严肃纪律与做好思想教育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约谈主体包括约谈人和被约谈人。约谈人指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发约方。包括区委、区政府和各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被约谈人指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受约方,包括区委、区政府等领导班子成员,各单位(部门)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约谈主要有以下形式:

(一)区委主要负责人约谈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及同级正职;

(二)区人大、区政府、区政协党组主要负责人约谈领导班子成员;

(三)区委、区政府领导班子成员约谈分管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

(四)区纪委主要领导视情况,约谈有关单位(部门)的党员领导干部。

(五)各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约谈本单位(部门)的党员领导干部。

第五条

约谈内容:

1.执行党的政治纪律、遵守政治规矩情况;

2.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党委和市委关于反腐倡廉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及“一岗双责”情况;

3.检查指导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及问题整改情况,支持监督执纪部门查处违纪违规问题情况;

4.落实选拔任用干部有关规定情况;

5.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自治区、市委若干规定精神,持续纠治“四风”问题情况;

6.带头遵守《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及中央和自治区、市有关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情况,管好自己、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情况;执行《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情况;指导开展廉政风险防控工作,落实《进一步加强对党政正职领导干部监督的暂行办法》及廉政谈话、约谈制度等情况; 7.需要提醒约谈对象的有关问题,以及约谈人需要了解的其他情况。

第六条

约谈类型:

(一)警示性约谈。指针对约谈对象本人或其分管的职责范围内,在一定时期、一定范围内党风党纪、作风建设方面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通过约谈人及时警示提醒,帮助剖析问题和不足,督促其自查自纠。

(二)提示性约谈。指针对约谈对象担任或即将担任重要职务、承担重要工作任务,提出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一岗双责”的要求,进行规范权力运行、遵守廉洁自律规定等方面的履责教育,强化守纪律讲规矩意识。

(三)沟通性约谈。指围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进行交流,研究问题,交换意见,促进工作。

第七条

上级纪委要求进行约谈的,直接启动约谈。约谈坚持问题导向,以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为着力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谈:

(一)党委(党组)不履行或不能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对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重大决策部署和重要工作任务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或者落实缓慢、影响进度的;

(二)对主体责任认识不清,对管辖范围内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以及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不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对存在的问题不研究治理防范措施,不落实相关制度的;

(三)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以致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发生在群众身边的“四风”和腐败问题得不到有效治理的;对上级部门在各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按要求及时整改的;

(四)对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不重视,疏于管理,本单位本部门领导干部或者直接管辖的下属发生严重违纪违规问题的;

(五)履行职责不力或者失职渎职,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但错误情节轻微,且认错态度较好,能及时改正错误,免于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

(六)未按时、如实向上级党组织、纪检组织报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的。

(七)对责任范围内发生的违规违纪行为和作风建设问题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八)纪检监察机关在查办案件过程中或在信访举报件中发现存在需要约谈事项的;

(九)其它涉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需要进行约谈的。

第八条

约谈方式和时间:

约谈以个别谈话为主,集体谈话为辅,也可采用个别谈话与集体谈话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提示性约谈和沟通性约谈,可采取个别谈话或集体谈话的方式进行;警示性约谈,采取个别谈话的方式进行。

进行约谈每年至少2次,一般在三月、七月间开展。遇有重大事项或者重要问题,可随时进行约谈。

第九条

约谈程序:

(一)约谈启动。廉政约谈由各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安排部署。

(二)确定约谈对象。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分管职责和了解掌握的有关情况,提出约谈对象名单,报请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确定。

(三)做好约谈准备。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收集汇总约谈对象有关情况,拟定约谈提纲。

(四)通知约谈对象。提前3天将约谈事项、时间、地点等事项通知约谈对象。其中:约谈通知书由约谈人单位(部门)统一管理。

(五)正式进行约谈。约谈时,约谈人应向被约谈人说明约谈内容及原因,指出问题,提出要求。被约谈人应将有关事项及问题如实向约谈人汇报或者作出说明。约谈结束后,约谈人认真填写《约谈登记表》,内容包括约谈时间、地点、约谈内容等,经双方签字确认后,同约谈提纲一并交本单位(部门)留存。

(六)汇总约谈情况。约谈结束后,约谈人所在单位(部门)及时收集整理约谈书面材料,统计汇总约谈情况数据,经领导签字背书后,按时报送区纪委。其中:区委、区人大、区政府、区政协领导班子成员的约谈情况分别由区委办公室、区人大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负责收集报送。

(七)提出整改要求。对需要由被约谈人所在单位(部门)整改的问题,应当于约谈结束后1个月内,向约谈人所在单位(部门)报送整改工作情况。进行警示性约谈的,被约谈人需在约谈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报送整改落实书面材料。

第十条

约谈要求:

(一)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切实提高被约谈人的思想认识,使党员干部始终保持思想上的纯洁性和政治上的坚定性。坚持以正面教育为主、问题苗头提醒为主、解决实际问题为主,做到既严格教育、及时警示,又体现帮助和关怀。

(二)把握好约谈时机。对个别在遵章守纪、廉洁自律、思想作风方面出现问题的党员干部,要坚持抓早抓小、及时约谈,指出存在问题的严重性和危害性,并提出改进要求,力争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

(三)遵守约谈纪律。约谈人可以要求被约谈人如实汇报思想、工作及有关问题情况,同时应允许被约谈人就有关问题作出解释说明,提出不同看法意见。

(四)做好保密工作。参加约谈人员应对约谈的内容、材料等严格保密。如发生泄密问题,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

各单位(部门)于三月、七月最后一周内,将本单位(部门)约谈情况(电子版统计表)报送至区纪委。区纪委适时对各单位(部门)执行本办法的情况开展专项督查。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三篇:安全生产诫勉约谈办法

兴宁市安全生产诫勉约谈办法

第一条

为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有效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的通知》(粤委办„2015‟6号)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全生产诫勉约谈(以下简称诫勉约谈),是指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安委会)对未履行或未全面正确履行职责的镇(街)党(工)委、政府(街道办)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市直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责任单位)负责人或相关责任人进行的告诫性谈话。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安委会对有关责任单位负责人进行诫勉约谈,对有关事项和问题作出解释,并剖析原因,提出改进工作措施:

(一)对上级党委、政府安排部署的安全生产工作落实不到位,未按时完成安全生产目标任务的。

(二)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

(三)发生重大险情虽未造成伤亡后果,但产生较大负面影响的。

(四)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被挂牌督办后逾期未完成整改的。

(五)事故查处不力或迟报、漏报、谎报、瞒报事故以

及对事故处理措施决定落实不到位的。

(六)事故发生后应急救援处置不力,致使损失扩大或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七)“打非治违”工作不力,管辖范围内安全生产非法违法现象突出或因非法违法行为导致事故发生的。

(八)无故不参加安全生产会议,抗拒或消极应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

(九)受到安全生产警示通报、失信惩戒的。

(十)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市安委会认为有必要约谈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约谈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安委办)组织,市安委会主任或副主任决定邀请市纪委(监察局)或组织人事等部门参加,并根据情况确定其他参加部门。

第五条

诫勉约谈的对象为负有责任的下列人员:

(一)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以及其他责任人员;

(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市直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内设机构负责人;

(三)负有属地监管责任的镇(街)党(工)委、政府(街道办)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有关部门负责人;

(四)市安委会认为有必要约谈的其他责任人员。第六条

约谈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市安委办向被约谈的部门或单位发出诫勉约谈通

知书,注明约谈原因、约谈对象、约谈时间、约谈地点以及需要作出解释说明的问题事项等;

(二)接到诫勉约谈通知书后,被约谈的部门或单位要在规定时间内向市安委办上报参加约谈人员名单和汇报材料;

(三)诫勉约谈开始后,首先由被约谈的部门、单位汇报有关情况及整改措施,再由约谈小组成员发表质询意见,最后由主持约谈的负责同志提出具体工作要求;

(四)诫勉约谈结束后,被约谈的部门或单位应在约谈确定的时限内将整改落实情况书面报告市安委办,处理结果作为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和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

(五)市安委办负责督查复核工作,督查结果书面报告市安委会主任、副主任。

第七条

被约谈人不接受约谈或未按照规定参加约谈的,进行全市通报,并取消被约谈单位及其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当年评优评先的资格。

被约谈后未按照要求整改、问题依然突出的,要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因未按要求整改而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要从严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条

约谈不代替对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和对有关责任人的问责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安委办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篇:处安全生产约谈办法

X运管字[2015] 15 号

关于印发《XX市XX区道路运输管理处

安全生产约谈办法》的通知

处各站、办,各道路运输企业:

现将《XX区道路运输管理处安全生产约谈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xx市xx区道路运输管理处

2015年12月1日

xx市xx区道路运输管理处

安全生产约谈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提高行业安全生产监管能力,促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参照《交通运输部安全生产约谈办法(试行)》和xx市交通运输运输局《全市交通运输系统安全生产约谈办法》有关要求,结合我区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沾化区道路运输管理处组织的安全生产约谈工作。

本办法所称的安全生产约谈,是指区运管处与道路运输经营者进行的安全生产监管诫勉谈话。

第三条 全区道路运输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领域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区运管处应约请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有关单位进行安全生产约谈:

(一)6个月内发生2次及以上较大责任事故,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责任事故;

(二)发生较大事故,存在漏报、谎报或瞒报生产安全事故情况的;

(三)有必要进行安全生产约谈的其他情况。第四条

安全生产约谈的形式分为个别约谈,集体约谈。

个别约谈,是指被约谈单位发生第三条情形的,由是运管处组织的单独约谈。

集体约谈,是指相近时间内,2个以上被约谈单位发生第三条所列情形的,由区运管处组织的集体约谈。

第五条

区运管处提前书面通知被约谈单位,告知约谈事项、约谈时间和约谈地点。

第六条

被约谈单位应在收到约谈通知后以书面或电话形式确认,并上报参加约谈人名单。

参加约谈的人员包括被约谈单位主要负责人,相关分管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等。

第七条

安全生产约谈以谈话形式进行。约谈时,约谈人听取被约谈单位对有关情况的陈述,并针对被约谈单位存在的问题进行质询,提出整改要求。

第八条

约谈时,被约谈单位应陈述下列情况:

(一)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应陈述事故发生的原因,事故调查处理情况,吸取的教训,已采取或将采取的措施,事故教育情况;

(二)漏报、谎报或瞒报安全生产事故的,应陈述事件处理情况,对违规行为的认识或相关整改措施;

(三)其他情况约谈的,应陈述原因,及下一步整改计划和措施。第九条

被约谈单位应在约谈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方案以书面形式上报区运管处,区运管处安委会办公室将做好整改跟踪和督查工作。被约谈单位整改不力的,区运管处再次组织约谈,对两次以上整改不到位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向市运管局提请给予停止办理相关业务。

第十条

被约谈单位无故不参加约谈或未认真落实约谈要求的,应给予通报批评。

因约谈事项未落实或落实不到位而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相关部门追究被约谈单位及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一条 约谈需经区局分管领导同意。区运管处安委会办公室负责约谈的具体组织工作,有关安委会成员按职责分工参与约谈工作。

第十二条

区运管处安委会办公室应安排专人做好约谈记录,约谈记录和被约谈单位上报的材料等资料应存档备查。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五篇:党建工作约谈暂行工作办法

日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员干部约谈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监督,督促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改进工作作风,提升工作效能,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市住建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约谈,主要是指系统内各基层党组织就局党委重大决策部署、重要工作安排、党风廉政建设、效能建设等方面贯彻落实中存在的问题,对有关党员干部,以谈话的方式了解情况、核实问题、督促整改、提醒纠错或告诫警示的一种监督措施。本实施办法所称党员干部,主要是指党员领导干部、党员干部、非党员干部。

第三条 约谈工作在局党委领导下组织实施,围绕全面落实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坚持问题导向,促进效能提升,着眼于抓早抓小,立足于抓常抓长,注重于源头预防,突出前瞻性,增强针对性,提升实效性,做到约谈工作常态化、规范化。

第二章

约谈的主要方式和内容

第四条 约谈从性质和内容上分为两类:提醒约谈、告诫约谈。提醒约谈和告诫约谈应针对存在问题,开展随机约谈,及时督促整改。

从方式上分为个别约谈和集体约谈,其中,集体约谈适用于一项重要工作或某专项工作涉及多个责任单位,或涉及面上一些共性问题的,可一次约谈多名相关责任人。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提醒注意、整改落实的,对有关党员干部进行提醒约谈:

(一)落实中央、省委、省政府、省纪委和市委、市政府、市纪委以及局党委的重大决策部署和重点工作进展缓慢的;

(二)落实主体责任、监督责任措施不具体,工作一般化的;

(三)纪律作风、工作效能、廉洁自律等方面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

(四)专项治理、审计和检查考核中发现问题需要督促整改的;

(五)干部职工和社会舆论有反映,以及民主测评、民意调查结果较差的;

(六)廉政风险等级较高岗位牵头开展重大工作前,需要对履职有关事项进行明确的;

(七)新任干部任职前,需要对履职有关规定纪律进行督促提醒的;

(八)其他需要提醒约谈的事项。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批评教育、改正错误的,对有关党员干部进行告诫约谈:

(一)遵守党的政治纪律、政治规矩、组织纪律及其他纪律不够严格的;

(二)贯彻民主集中制不够到位,党内政治生活不经常、不认真、不严肃,领导班子不团结、有矛盾的;

(三)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十条办法、市委市政府《关于切实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实施办法》的精神不够坚决,管辖范围内“四风”问题未有效制止的;

(四)管辖范围内发生违纪违法问题,查纠不力、执纪不严的;

(五)履职缺位、错位、越位造成不良影响,群众意见较大的;

(六)工作效能不高,不支持配合推进工作,工作任务未按规定时限和要求完成或完成质量不高、效果不好,影响全局工作进展的;

(七)领导班子或干部个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为“一般”及以下等次的;

(八)存有为官不为、懒政、怠政等苗头性问题的;

(九)其他需要告诫约谈的事项。第七条

约谈的主要内容:

(一)向约谈对象说明谈话原因,指出存在的问题或者需要了解核实的情况和问题;

(二)约谈对象汇报有关情况,对有关问题进行解释和说明原因;

(三)约谈人提出相关建议和整改要求;

(四)约谈对象表明态度。

第三章

约谈人和约谈对象

第八条

约谈工作要分级、分层次组织实施,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实现全覆盖。提醒约谈要根据工作进展情况和具体问题适时进行,告诫约谈要按照一事一约谈的要求,及时进行。

(一)局党委书记,市纪委、监察局第二纪检组、监察室派驻机构负责人,负责约谈班子成员,根据工作需要约谈机关科室、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和重点岗位工作人员;

(二)局党委班子成员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约谈分管范围内的科室、单位主要负责人和重点岗位工作人员;局机关党委书记受局党委书记委托负责约谈机关其他党员干部;

(三)局属各单位党总支(支部)书记,按照本办法有关要求,根据情况分别对其领导班子成员、下属单位负责人、中层干部进行约谈;局属单位班子成员受局属各单位党总支(支部)书记的委托,对下属单位负责人、中层干部及其他干部进行约谈。

第九条

约谈人的责任

(一)约谈人要恪守工作职责,严格按照约谈内容和程序组织实施约谈;

(二)约谈人应当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向约谈对象泄露不应告知的情况;不得包庇、袒护约谈对象;不得利用约谈谋取个人利益;

(三)约谈人与约谈对象存在回避关系的,应当回避;

(四)约谈人要对约谈对象需要整改的有关问题进行跟踪督办,一抓到底。第十条

约谈对象的责任

(一)约谈对象必须遵守组织确定的约谈时间、地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约谈;

(二)约谈对象必须实事求是地对有关情况作出解释和说明,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

(三)约谈对象拒不服从约谈安排或谈话中态度不端正、敷衍应付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问责处理;

(四)约谈对象对约谈人提出的工作建议和要求以及需要整改、提醒、告诫的问题,必须表明态度,严肃认真地抓好落实,并于约谈后2日内上报整改计划、7日内以书面形式上报整改落实情况。

第四章 约谈的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约谈的组织实施

(一)局党委书记,市纪委、监察局第二纪检组、监察室派驻机构负责人,局党委班子成员进行的约谈,由局纪检监察室提出约谈方案呈局党委研究同意后组织实施; 局党委书记约谈机关科室、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局党委分管班子成员、局纪检监察室负责人一并参加,并由局纪检监察室视情形提出局办公室、人事政工科相关人员参加的建议,按程序组织实施约谈;局党委书记约谈机关科室、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可视情况委托局党委分管班子成员实施;

局机关党委书记进行的约谈,由局纪检监察室提出约谈方案呈局机关党委研究同意后组织实施;

(二)局属各单位党总支(支部)书记、班子成员进行的约谈,由各单位向局纪检监察室备案后组织实施,约谈时局纪检监察室有关人员一并参加;

(三)约谈组织实施单位(科室)要建立问题整改台账,局纪检监察室加强对约谈问题整改工作的调度、督查,对督促整改不力、影响全局工作或群众反映强烈的,视情形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四)约谈情况要建立台账制度,专人负责,一次一登记,一季度一汇总,填写《约谈工作季度统计表》,于每季度末送局纪检监察室备案(邮箱:rzjwjjs@163.com;电话:8899073)。开展约谈情况纳入年终党风廉政建设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领导班子和干部考核等次评定的参考依据,并将约谈情况作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情况,定期向局党委报告。

第十二条

严密组织约谈程序,提醒约谈要有完整的文字记录;告诫约谈既要有完整的文字记录,也要有相应的音像资料;涉及个人问题的谈话记录须经约谈对象签字确认;约谈人和其他工作人员不少于2人。

第十三条

约谈中涉及的个人问题,按下列情形处理:

(一)约谈对象如实说明情况,证据材料充分,证实反映问题失实或问题属实但已主动纠正的,予以了结;

(二)约谈对象没有说明情况的,责令其作出进一步说明,并提供证据资料,直至把问题讲清楚;对隐瞒错误、拒不说明情况的,经查实后依据有关规定从严从重处理;

(三)问题属实,但情节较轻,不需要党纪政纪处分的,由局人事政工科、纪检监察室视情形给予诫勉谈话,指出错误,提出要求,限期整改;

(四)涉嫌违规违纪的,按程序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第十四条 约谈、诫勉谈话有关材料存入局廉政信息档案,并抄送局人事政工科备案,作为党员干部工作考核、业绩评定、奖励惩处和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一年内被提醒约谈超过两次的或经诫勉谈话的,该考核不得评定为“优秀”;累计两次诫勉谈话的,该考核作出不称职评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由局纪检监察室负责解释。第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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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内容:

1.日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约谈工作通知书 2.日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约谈工作登记表 3.日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约谈工作季度统计表

约谈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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