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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管理暂行规定
编辑:尘埃落定 识别码:20-916004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2-19 00:37:27 来源:网络

第一篇:贵阳市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管理暂行规定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

《贵阳市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筑府发[202_]50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区、金阳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市属企业:

市国资委《贵阳市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_年7月12日

贵阳市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加强和规范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的监督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贵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国有控股及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适用本规定。

国有资本参股企业依照《公司法》及企业章程的规定,需向股东报告的重大事项按照本规定执行。

市国资委授权经营、管理和监督的单位,对其所属企业重大事项的监督管理,依照本规定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及时报市国资委。

第三条企业应参照本规定加强对其下属各级子企业重大事项监督管理; 其中,市国资委将企业国有产权、股权划入市融资平台公司的企业,市国资委仍对其履行出资人职责,其重大事项管理由市国资委按本暂行规定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重大事项是指企业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增减注册资本,发行债券,重大投资,大额担保,转让重大资产,大额捐赠,分配利润,董事会工作报告,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等可能造成国有资产重大影响或重大损失的事项。

第五条本规定中涉及的重大事项,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企业章程的规定,遵循确保国有资产安全,维护出资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六条企业重大事项分为核准事项和备案事项。核准事项须经市国资委或市国资委授权经营、管理和监督的单位核准及由市国资委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的事项;备案事项为告知事项。

核准和备案事项中涉及的资金金额均以人民币为计量单位。第七条市国资委和市国资委授权经营、管理和监督的单位对企业重大事项决策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要求、决策论证是否符合相关管理规定、决策程序是否符合公司章程规定以及其他需要审核的事项进行合规性审核后,按照本规定办理核准、备案手续。

第二章核准和备案事项

第八条须核准的重大事项:

(一)企业章程的制定和修改;

(二)企业合并、分立、改制、上市、破产、解散;

(三)企业通过上市、发行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债券、中期票据等方式融资;

(四)企业股权增减及转让、增减注册资本;

(五)企业资产处置,包括资产转让、托管、收购、置换、抵押、抵偿债务等;

其中,金融企业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资产转让,由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共同审核,涉及二次降价的,由市国资委、市财政局报市政府审批;其他企业一次性资产处置账面值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内(含5000万元)的,由市国资委审批,超过5000万元的,报市政府审批。

(六)企业原则上只能为其所属企业提供担保,确需为所属企业以外的企业提供担保的,应当报市国资委核准;

(七)企业达到以下额度的重大投资:

1.企业净资产总额在5亿元(含5亿元)以下,投资项目金额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至5000万元之间的;超过5000万元的报市政府审批。

2.企业净资产总额在5亿元以上10亿元(含10亿元)以下,投资项目金额在202_万元(含202_万元)至1亿元之间的;超过1亿元的报市政府审批。

3.企业净资产总额在10亿元以上,投资项目金额在5000万元(含5000万元)至2亿元之间的;超过2亿元的报市政府审批。

4.非主营业务项目投资额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的。

(八)企业改制清产核资单项资产损失金额在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下的资产核销,由市国资委商市财政局审批;单项资产损失金额达到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资产核销,由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其他情形下,企业单项资产损失金额在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1000万元以下的资产核销,由市国资委商市财政局审批;单项资产损失金额达到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资产核销,由市国资委商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九)企业动用资本公积核销资本性损失或动用盈余公积弥补亏损等涉及权益变动的财务事项(权益变动的金额、政策依据、会计处理方式等),在财务处理10个工作日前申报;

(十)企业设立子企业及异地设立办事机构;

(十一)企业对外捐赠。应坚持集体决策、公正性、公益性的原则,除市委、市政府统筹安排的外,应按以下规定执行:

1.企业年度净利润总额10亿元(含10亿元)以上的,年度对外捐赠总额原则上不超过200万元;年度净利润总额5亿元(含5亿元)以上10亿元以内的,不超过150万元;年度净利润总额1亿元(含1亿元)以上5亿元以内的,不超过100万元;年度净利润总额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内的,不超过50万元;年度净利润总额1000万元以内的,不超过30万元;

2.单笔对外捐赠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的,须报国资委核准; 3.亏损企业原则上不得进行对外捐赠。

(十二)为期3年以上(含3年)或单项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经营或非经营性资产的出租、出借和承包等;

(十三)企业从事股票、期货、证券及其他金融衍生品等高风险业务;

(十四)与关联方交易。企业与关联方订立财产转让、借款协议,为关联方提供担保,与关联方共同出资设立企业,或者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投资。关联方指本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这些人员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

(十五)按有关规定应报市国资委核准的其他重大事项。第九条须备案的重大事项

(一)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的发展战略规划,企业年度项目投资计划、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二)企业股东会、董事会或党政联席会重要决议,会计核算方法、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

(三)企业依照上级授权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企业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子企业主要负责人变动,在聘任或解聘前向市国资委报告;

(四)企业对内(其所属企业)担保;

(五)企业管理层持有本企业和所属控股、参股企业股份(票);

(六)企业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企业重大投资:

1.企业净资产总额在5亿元(含5亿元)以下,投资金额在1000万元以内的;

2.企业净资产总额在5亿元以上10亿元(含10亿元)以下,投资金额在202_万元以内的;

3.企业净资产总额在10亿元以上,投资金额在5000万元以内的; 4.非主营业务项目投资额200万元以内的。

(八)企业改制清产核资资产损失金额100万元以下; 其他情形下,企业资产损失300万元以下的资产核销;

(九)企业单笔或年度累计对外捐赠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内的,事前须报国资委备案;

(十)企业领导人员(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因私出国(境);

(十一)企业发生重大诉讼仲裁、重大经济损失、重大安全生产等事件;

(十二)为期3年以下,单项100万元以下经营或非经营性资产的出租、出借和承包等;

(十三)企业以BOT、BT、TOT等模式进行的建设项目;

(十四)按有关规定应向市国资委备案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章 核准和备案事项的申报资料

第十条申请核准或备案的重大事项应以书面形式上报,核准或备案事项的申报资料包括基础资料和其他相关资料两部分。

基础资料包括:

(一)核准重大事项的请示或备案重大事项的报告;

(二)企业董事会决议、党政联席会议或总经理办公会决议。其他相关资料包括: 1.重大投资项目

(1)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2)合资、合作投资的,合资、合作者的资信证明,合作协议或意向性文件;

(3)相关实物资产作价评估及确认文件;(4)相关知识产权、无形资产的确认文件;

(5)投资资金来源和企业近三年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6)投资项目许可文件;

(7)企业法律顾问出具的法律意见书;(8)设立监事会的企业须提交监事会意见;(9)其他相关文件。

2.企业发行债券,用于资本性投融资的项目(1)融资项目核准申请;(2)融资项目说明书;

(3)投资项目可行性论证文件;

(4)企业法律顾问出具的法律意见书;(5)设立监事会的企业须提交监事会意见;(6)其他相关文件。3.企业对外担保

(1)担保项目核准申请;

(2)担保说明书,包括被担保方资信状况,财务状况、担保方累计担保额、担保风险等;

(3)被担保方提供反担保的有关文件;(4)企业法律顾问出具的法律意见书;(5)设立监事会的企业须提交监事会意见;(6)其他相关文件。4.转让国有资产

(1)转让资产状况、转让理由、转让收入处置;(2)涉及的企业财务审计报告、近期会计报告;(3)转让资产的评估确认文件;(4)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理意见;(5)涉及的职工安置方案;(6)受让方的有关资料;

(7)企业法律顾问出具的法律意见书;(8)设立监事会的企业须提交监事会意见;(9)其他相关文件。5.企业破产、解散、清算

(1)企业破产预案或解散、清算方案;(2)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决议;(3)企业职工安置方案;(4)社会风险评估报告;

(5)企业法律顾问出具的法律意见书;(6)设立监事会的企业须提交监事会意见;(7)其他相关文件。

6.BT、BOT等模式进行的建设项目(1)投资项目许可文件;(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3)项目合同;

(4)企业法律顾问出具的法律意见书;(5)设监事会的企业须提交监事会意见;(6)其他相关文件。

第四章 重大事项管理程序

第十一条企业按照规定上报核准的重大事项,须经市国资委或市国资委授权经营、管理和监督的单位核准后方可实施。市国资委或市国资委授权经营、管理和监督的单位接到完备的申报材料之后,在10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须报市政府批准的事项,市国资委在7个工作日内向市政府报告;涉及企业重大投资、合作等重大项目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紧急事项经充分沟通后,及时办理;按照有关规定,须进行清产核资、资产评估以及确需与相关部门协商的事项,承办时限可适当延期,并告知企业。

第十二条企业按照规定上报备案的重大事项,应当于作出决策或事件发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送市国资委备案。违反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市国资委将提出异议及改进意见,督促企业加以整改。

第十三条企业合并、分立、改制、上市、解散、申请破产,国有产(股)权转让致使国家对企业不再具有控股地位以及依照法律、法规、市政府规定应当报市政府批准的其他重大事项,由市国资委统一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核准的重大事项,一年内未实施的,应向核准的单位申请延期或注销。未办理相应手续的,原核准文件自行作废。已经核准的重大事项需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及时向核准单位提出申请,并重新申报核准。

第十五条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应于每年4月底前向市国资委提交上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并抄送监事会。《董事会工作报告》需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参加的董事会会议通过并经董事长签字。

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由市国资委委派的股东代表在相应事项提交董事会、股东会、股东大会讨论决定前,向市国资委报告,按照市国资委的指示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并将董事会、股东会、股东大会相关决议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十六条企业应当根据本办法及其他规定,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企业内部有关重大事项决策、报告等管理制度,并将本规定的内容纳入企业(公司)章程,在章程中明确重大事项决策程序,保证本规定的贯彻执行。企业对其下属子企业重大事项监督管理情况,每年年底前报市国资委备案。第十七条企业上报重大事项应附带相关文件材料。本规定有说明的,按照说明附带相关文件材料;本规定未说明的,按照所报事项有关规定附带相关文件材料。

企业上报文件材料应当齐备。上报材料不完整的,市国资委在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告知企业补齐相关文件材料。

第十八条市国有企业监事会要加强对企业重大事项决策和执行情况的监督评价,并向市国资委报告。

第十九条市国资委和经市国资委授权经营、管理和监督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对所监管企业重大事项管理执行本规定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和年末集中检查,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并督促企业加以整改,检查结果作为考核评价、奖惩和任用监管企业负责人、派出董事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市国资委建立企业重大事项档案管理制度,严格保守企业的商业秘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市国资委和经市国资委授权经营、管理和监督的单位,对企业重大事项作出的核准意见承担相应的责任。对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决定国有企业重大事项,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企业违反本规定,造成企业发生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市国资委可视情节轻重通报批评或通过相关程序对企业相关责任人员予以降薪、降职、免职或解聘。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严格禁止企业采取化整为零,恶意拆分等手段逃避监管,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市国资委将企业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纳入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未涉及的其他重大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第二十六条金融企业国有资产重大事项的监督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贵阳市各区(市)、县、金阳新区管委会、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的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管理,由本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篇:关于加强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监督管理的暂行规定

关于加强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监督管理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对我市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的监督管理,履行国有企业出资人的职责,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 条例》、《安徽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和《芜湖市市级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 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管理的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根据市政府授权,依法履行市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会同企业主管部门对市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事项指下列事项:

(一)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变更注册资本等事项;

(二)国有产(股)权转让和处置、资产核销等事项;

(三)企业对外投资、担保、融资、出借资金等事项;

(四)企业章程、重要内部控制制度及经营计划、利润分配方案等事项;

(五)有可能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或社会影响恶劣的其他事项。1

第五条 重大事项分为报告事项和备案事项。报告事项报市国资委审核后,由市国资委报市政府批准或由市国资委直接批复;备案事项报国资委备案。

第六条 对授权经营企业重大事项的监督管理

(一)有下列事项之一的,授权经营企业应当报市国资委审核,并由市国资委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1.对外担保和对外出借资金;

2.融资计划(包括发行企业债券);

3.单项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对外投资(包括注册全资子公司)项目;

4.国有股权转让;

5.处置房产及其土地使用权等重要资产或处置数额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单项资产。

(二)有下列事项之一的,授权经营企业应当报经市国资委审核同意后实施:

1.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

2.变更注册资本;

3.对外投资(包含注册全资子公司)单项金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

4.处置数额在500万元以下的单项资产;

5.资产核销;

6.企业经营管理层薪酬分配方案。

(三)有下列事项之一的,授权经营企业应当在实施和发生后2个工作日内向市国资委备案:

1.工作总结报告;

2.半年和财务报告;

3.执行政府部门下达的有关任务的情况;

4.发生重大诉讼仲裁、重大经济损失、重大安全生产等影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事件;

5.按有关规定应向市国资委备案的其它重大事项。

第七条 对非授权经营的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的监督管理

(一)有下列事项之一的,非授权经营企业应当报经企业主管部门核定后,报市国资委;市国资委审核后报请市政府批准实施:

1.企业破产或解散、资产重组、股份制改造;

2.国有股权转让。

(二)有下列事项之一的,非授权经营企业应当报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国资委批准实施:

1.拟定和修改公司章程;

2.单项金额占企业净资产1%以上的对外投资项目;

3.对外担保;

4.资产处置和资产核销;

5.变更注册资本;

6.企业经营管理层薪酬分配方案;

7.经营计划、利润分配方案(设董事会的,必须经批准后方可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讨论)。

(三)有下列事项之一的,非授权经营企业要同时向企业主管部门和市国资委备案:

1.发生重大诉讼仲裁、重大经济损失、重大安全生产等影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事件(在事项发生后的两个工作日内报备);

2.企业副职以上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票)及持有控股、参股公司股份(票)的情况;

3.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为企业经理办公会决议)召开时间及内容(要求在会议召开前两天报备);

4.股东会召开时间及内容(要求在会议召开前两天报备);

5.企业中长期发展规划(要求在本一月底前报送)。

第八条 国有企业在办理上述重大事项的报告、备案手续时,应根据事项类型提交下列相关书面资料:

(一)报告事项提交报告,备案事项填报备案表;

(二)需研究论证的,应提供可行性报告;

(三)董事会决议(未设董事会的为企业经理办公会决议);

(四)合资、合作者资信证明,合资合作协议(草稿)和意向性文件;

(五)相关的合同、协议和章程等;

(六)有关部门批准文件;

(七)其他相关资料。

第九条对于报经市国资委或报经市国资委、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后再报市政府批准的事项,市国资委和企业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均要在10个工作日内向市政府报告。其 中,对确需与相关部门协商的事项,承办时限可适当延期,但最迟不超过30个工作日;对于报经市国资委或报经市国资委、企业主管部门审批的事项,市国资委和 企业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均要在10个工作日内给予明确回复。市国资委或企业主管部门在工作时限内未予以报告或答复的,视同本部门认可。

第十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造成国有企业发生国有资产重大损失时,市国资委将采取措施挽回损失或避免进一步损失,并直接或会同企业主管部门对国有企业领 导人员进行调查。同时,按照《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规定,向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局等相关执纪执法部门通报调查情况,由相关 部门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国有企业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纳入国有企业及其领导人业绩考核范围。

第十二条 本规定应用中的问题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2_年9月1日施行。

第三篇:广州从化区区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管理

广州市从化区区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管理

暂行办法(注释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对从化区区属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保障国有资产出资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办法制度的意见》、《关于印发广州市国有企业进一步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穗纪字„202_‟3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从化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说明:本条明确了制定目的和依据。】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授权从化区财政局(从化区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财政局(区财政局(国资局)))(或其他部门、机构)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以下简称区属国有企业)及其子企业(包括所属独资企业、控股企业、实际控制企业和托管企业)。

区属国有企业及其子企业,以下统称企业。

【说明:本条规定了条例的适用范围,参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制定。】 第三条 【管理部门职责】区财政局(国资局)根据区政府授权,依法履行区属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对企业重大事项采取审批和备案等方式进行监督管理。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对企业重大事项的审批和备案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说明:本条明确了管理部门的职责,与《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保持一致。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十一条“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授权其他部门、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制定。】

第四条 【重大事项的定义】本规定所称重大事项是指企业的章程制定和修改,企业发展战略与规划、主营业务,企业改制,企业重组(含合并、分立),企业上市、解散、破产、清算,企业投资,企业融资,担保,国有产权(股权)转让,资产处臵,资产损失核销,国有产权(资产)无偿划转,与关联方交易,增减注册资本,企业财务预决算、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的制定,对外捐赠、赞助、重要人事任免,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企业党的建设和安全生产的重大决策等影响国有资产权益的重大事项。本规定未涉及的其他重大事项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说明:本条对重大事项进行了定义和列举,旨在增强实际执行中的可操作性。参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办法制度的意见》第二点“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范围的第(三)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规定的应当由股东大会(股东会)、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经理班子、职工代表大会和党委(党组)决定的事项。主要包括企业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企业发展战略、破产、改制、兼并重组、资产调整、产权转让、对外投资、利益调配、机构调整等方面的重大决策,企业党的建设和安全稳定的重大决策,以及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第二章 重大事项分类

第五条 【重大事项审批和备案权限】重大事项分为审批事项和备案事项。

审批事项是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由区财政局(国资局)审批或区财政局(国资局)审核后报区政府审批的事项。

审批事项须经区财政局(国资局)审核批准并书面回复后方可实施。

备案事项为告知事项,对区属国有企业上报的备案事项,区财政局(国资局)有权进行复核和要求纠正。

【说明:本条明确重大事项审批和备案权限。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十二条制定。】

第六条 【明确审批事项】审批事项:

(一)以下审批事项由区财政局(国资局)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区政府批准方可实施:

1、企业的改制、重组、上市,以及企业的破产、解散、清算。

2、金融类企业单项投资额达到或超过企业净资产20%或者在1亿元(含1亿元)以上的、其他类型企业单项投资额达到或超过企业净资产30%或者在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上的投资,以及企业所有境外投资项目、非主业投资项目、金融投资项目、设立单纯的投资性平台公司、上年末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企业进行的投资项目。

3、金融类企业单笔融资额达到或超过企业净资产20%或者在1亿元(含1亿元)以上的、其他类型企业单笔融资额达到或超过企业净资产30%或者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融资,以及企业所有境外融资项目、上年末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企业进行的融资项目。

4、金融类企业单笔担保额在1亿元(含1亿元)以上的、其他类型企业单笔担保额在202_万元(含202_万元)以上的企业担保。

5、企业国有产权(股权)转让、企业国有产权(资产)无偿划转。

6、企业一次性处臵账面价值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的资产,以及企业不动产的有偿转让、臵换、报废等资产处臵。

7、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权的区属国有企业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8、企业单笔超过50万元人民币(含50万元)以及全年总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含100万元)的对外捐赠、赞助。亏损企业原则上不得对外捐赠。

9、其他对国有资产出资人合法权益有重大影响,按照《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上报区政府批准的事项。

(二)以下审批事项由区财政局(国资局)审批后方可实施:

1、企业章程的制定和修改。

2、企业发展战略与规划的制定、调整,主营业务范围的确定、变更。

3、金融类企业单项投资额达到或超过企业净资产10%或者在5000万元--1亿元(不含1亿元)的、其他类型企业单项投资额达到或超过企业净资产20%或者在1000万元--3000万元(不含3000万元)的企业投资。

4、金融类企业单笔融资额达到或超过企业净资产10%或者在5000万元--1亿元(不含1亿元)的、其他类型企业单笔融资额达到或超过企业净资产20%或者在500万元--1000万元(不含1000万元)的企业融资。

5、企业对内担保,应报区财政局(国资局)备案;下列情形的对内担保,须报区财政局(国资局)审批:

(1)企业累计的担保总额已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之后提供的任何担保。(2)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3)对同一被担保人提供的担保总额累计超过被担保人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的。

(4)区属国有企业超过出资比例为子企业提供担保的。(5)金融类企业单笔担保额达到或超过企业净资产20%或单笔担保额在1亿元以上1.5亿元以下的。

(6)其他类型企业。

净资产在1亿元以下的企业,单笔担保额达到或超过企业净资产20%或者在202_万元以上4000万元以下的。

净资产在1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的企业,单笔担保额达到或超过企业净资产15%或者在4000万元以上8000万元以下的。

净资产在5亿元以上的企业,单笔担保额达到或超过企业净资产10%或者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6、企业一次性处臵账面价值20万元至200万元(不含)的资产。

7、区属企业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公司分配方案;

8、区属企业及其子企业由于自然灾害、被征地拆迁等非正常生产经营原因引发的国有资产核销事项;

9、区属企业董事会、监事会的议事规则;

10、企业单笔超过10万元人民币(含10万元)以及全年总额超过50万元人民币(含50万元)的对外捐赠、赞助。

11、区属企业及其子企业参加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税前扣除条件的公益性捐赠事项;

其他对国有资产出资人合法权益有重大影响,按照《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向区财政局(国资局)审批的事项。

【说明:本条规定了具体审批事项,参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三条和第二十一条制定。】

第七条 【明确备案事项】以下为备案事项:

1、区属国有企业董事会通过的决议;

2、重要子企业的重大事项;

3、企业工作计划和总结、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情况报告;

4、企业重大法律(经济)纠纷,发生涉及国有产权的重 大诉讼、仲裁事项;

5、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和稳定的事项;

6、企业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及造成人员伤亡的情况;企业发生超过资产总额1%(含1%)以上的经营性亏损;

7、企业发生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的重大财产损失事项;

8、区属国有企业中层及子企业负责人等重要岗位人事任免;

9、企业进人或招工计划及方案;

10、区属国有企业每月财务快报和季度、半年、财务报告;

11、国有独资公司负责人和国有产权代表述职报告;

12、区属国有企业董事会对区财政局(国资局)回复事项所作出的最终决定及其执行进展情况;

13、区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情况报告;

14、区属国有企业制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15、区属国有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的发展战略(调整)与规划在上一年的实施情况和本的实施计划重要子企业的发展战略规划;

16、重要子企业主营业务确定和变更;

17、其他子企业的重组;

18、区财政局(国资局)审核或审批权限之外的投(融)资项目;

19、区属国有企业应当制定的对外投资、融资、对外担保的具体管理办法;

20、区属国有企业应当建立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在投资项目完成后的1至3年内对投资项目实施后评价,评价报告报区财政局(国资局)备案;

21、区属国有企业在规定权限范围内决定的担保项目;

22、其它子企业的产权(股权)转让;

23、企业一次性处臵账面价值20万元以下的资产。

24、区属国有企业负责制定本企业不同类型资产处臵行为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管理权限、决策程序工作流程,对其中应当在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转让的资产种类、金额标准等作出具体规定;

25、区财政局(国资局)审批的企业经济行为的资产评估;

26、区财政局(国资局)及区属企业认为应当备案的其他事项。

【说明:本条对备案事项的范围进行了明确。参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三条制定。】 第八条 各事项上报材料清单:

(一)区属国有企业上报的破产、解散、清算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企业破产(解散、清算)的申请;

2、企业破产预案或解散、清算方案;

3、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4、职工安臵方案;

5、社会风险评估报告;

6、企业法律顾问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二)区属国有企业上报审批或备案的重大投资项目应包含以下相关材料:

1、项目说明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2、合资、合作投资的,合资、合作者资信证明和合资、合作协议(草稿)或意向性文件;

3、相关实物作价评估及确认文件;

4、相关知识产权、无形资产的评估确认文件;

5、投资资金的来源说明和企业近三年损益表及资产负债表;

6、投资项目有关许可文件;

7、企业内部决策文件;

8、企业法律顾问或外聘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9、出资设立子企业,还须提供子企业章程;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区属国有企业上报的融资项目,应当附送完备资料,主要包括:

1、融资项目审批申请;

2、董事会同意融资的书面决议;

3、融资项目说明书,包括融资事由、融资形式、还款计划、还款资金来源、融资风险评价等;

4、融通资金所投资本项目的可行性论证文件;

5、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最近一期的企业审计报告;

6、企业法律顾问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7、其他须要上报的材料。

(四)区属国有企业报送有关担保的事项,应提供下列材料:

1、担保事项审批申请;

2、董事会同意担保的书面决议;

3、被担保方提供反担保的有关文件;

4、企业总会计师(或财务负责人)出具的财务分析报告,主要包括担保事项说明、与被担保方关系、被担保方资信状况、双方财务状况、担保方累计担保额、担保事项财务风险评估及风险防范措施等;

5、企业法律顾问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包括被担保企业的股权结构、主体资格、担保事项合法性、担保事项法律风险评估及风险防范措施等;

6、其他须要上报的材料。

(五)区属国有企业报送有关产权(股权)转让的审批事项,应向区国资局提交下列材料:

1、转让产权(股权)概况、转让的理由、转让收入的处臵;

2、转让产权(股权)的评估确认文件;

3、转让产权(股权)涉及的企业财务审计报告、近期会计报告;

4、转让产权(股权)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理意见;

5、转让产权(股权)涉及企业的职工安臵方案;

6、受让方的有关资料、文件;

7、设立监事会的企业应提交监事会意见;

8、企业法律顾问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六)审批资产处臵应报送下列文件:

1、处臵资产概况、处臵理由;

2、处臵资产的评估确认文件;

3、处臵资产涉及的企业财务审计报告、近期会计报告;

4、企业法律顾问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七)资产损失核销应提交下列材料: 1.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 2.社会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 3.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

4.可以认定资产损失的其他证明材料;

5.企业法律顾问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八)审批无偿划转应报送以下文件: 1.无偿划转的申请文件;2.董事会有关无偿划转的决议;

3.划转双方及被划转企业的产权登记证; 4.无偿划转的可行性论证报告;5.划转双方签订的无偿划转协议;

6.中介机构出具的被划转企业划转基准日的审计报告或同级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清产核资结果批复文件;

7.划出方债务处臵方案;

8.被划转企业职代会通过的职工分流安臵方案; 9.企业法律顾问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10.其他有关文件。

第九条 区属企业及其子企业严格限制以下事项:

(一)向区国资系统以外的企业提供担保(主营担保行业的企业除外);

(二)期货投资、证券投资(股票一级市场申购和固定收益产品除外)、金融衍生品投资(套期保值除外)。但对于取得相关许可牌照并以期货、证券、金融衍生品投资为主营行业的企业,可以在许可行业范围内进行相关投资。

第三章 重大事项管理

第十条 【审批事项的办理】审批事项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由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时报区财政局(国资局)审批。

区属企业及其子企业应就本规定所说的重大事项召开决策机构会议,并按本规定第十条统一由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向区财政局(国资局)上报材料。

涉及本规定的审批事项均应经本企业法律顾问进行合规性审核。

【说明:本条是审批事项的办理程序。参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 第(十二)条“决策作出后,企业应当及时向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告有关决策情况;企业负责人应当按照分工组织实施,并明确落实部门和责任人。参与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反映,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不得擅自变更或者拒绝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出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制定。】

第十一条 【审批事项上报的形式和内容】对本规定的审批事项,应报送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材料:

(一)区属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发的请示或报告,并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二)区属企业决策机构会议决议;

(三)涉及本规定第六条

(一)的第1、4、9款及

(二)的第8、9款所述重大事项的,附企业法律顾问签字的法律意见书;

(四)涉及本规定第六条

(二)的第3、4款所述重大投资事项的,附项目可行性研究材料;

(五)区财政局(国资局)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说明:本条规定了审批事项上报的形式和内容格式。参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制定】

第十二条 【补充条例】企业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的材料中,应针对重大事项提出明确的处理意见,并保证提供全面、真实的信息。

区财政局(国资局)认为报送资料不完整或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要求企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补齐。

【说明:本条是对上一条款的补充。参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六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授权,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制定。】

第十三条 【审批事项办理时限】对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报区政府审批事项,区属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本企业决策机构会议做出决议后5个工作日内上报区财政局(国资局)。自审批事项上报材料齐备之日起,区财政局(国资局)应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报区政府批准,并同时告知区属企业。

对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报区财政局(国资局)审批事项,区属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本企业决策机构做出决议后5个工作日内上报区财政局(国资局);自审批事项上报材料齐备之日起,区财政局(国资局)应在7个工作日予以回复,区属企业应按区财政局(国资局)要求执行。

区财政局(国资局)根据需要委托咨询评估、进行专家论证和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的时间不计在内。

【说明:本条规定了区国资局办理审批事项时限,并明确需延期的情形及告知期限。】

第十四条 【备案事项办理时限】对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备案事项应于相关决策机构做出决议后或事件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区财政局(国资局)履行备案手续。

【说明:本条明确了备案事项的具体管理。】

第十五条 对本规定的审批事项经区财政局(国资局)审批同意后,区属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应督促本企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涉及上市公司及接受行业监管机构依法监管的公司的重大事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提交上述公司股东会审议的重大事项,区属企业应按本办法第二章及本章规定向区财政局(国资局)审批或备案。

第十七条

对企业报送的材料,区财政局(国资局)及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严格保守企业的商业秘密。

第十八条 区财政局(国资局)下发的决定、意见、通知等文件中涉及的本办法规定的重大事项,区属企业应严格按照文件要求执行,无需再履行相应的审批及备案程序。

【说明:第十四、十五、十六、十七条规定了重大事项管理的组织实施和监督。】

第四章 重大事项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责任承担】区属企业董事会依法负责企业重大事项的决策,对决策承担相应的责任;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区属企业上报的审批事项和备案事项出具审核意见,对审核结果承担相应的责任。

【说明:本条明确了区属国有企业董事会和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对重大事项决策和审核应承担的相应责任。参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四十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企业负责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企业国有资产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并对其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制定。】

第二十条 【制度制定要求】区属企业应建立健全内部决策工作制度,建立科学、民主的决策机制,坚持集体研究,依法决策。在每年1月底前按规定将企业上重大事项执行情况上报区财政局(国资局)。

【说明:要求企业建立健全内部决策机制,规范管理,并明确每年企业上报重大事项执行情况上报时间。】

第二十一条 【检查考核】区财政局(国资局)适时对区属企业执行本规定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作为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履职考核的重要内容。

【说明:本条明确了区财政局(国资局)对区属企业重大事项审批和备案的检查职责。参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第(二十一)“组织人事部门、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审计机关,应当将“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对企业领导人员考察、考核的重要内容和任免以及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审计评价的重要依据”制定。】

第二十二条 【企业人员法律责任】区属企业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对应报事项未按规定报批或备案的;

(二)在审批事项中谎报、故意隐瞒重要情况的;

(三)出现损害国有出资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

视情节轻重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分别予以扣减年薪、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等处分,或通过法定程序降职、免职或解聘;涉嫌违法犯罪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说明:本条明确了国有企业未按规定上报重大事项造成国有资产损失应追究的法律责任。参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第(二十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应当依照《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的处理,违反规定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应当责令清退;给国有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制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企业公司《章程》的执行原则】本规定未涉及的须报区财政局(国资局)审批、备案的其他事项,按公司《章程》及有关规定执行。各企业在本规定施行前制定的公司《章程》及相关管理办法与本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修改公司《章程》并依照本规定执行。本规定实施前制定的有关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本规定执行。

【说明:本条规定了各企业公司《章程》的执行原则。参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条制定。】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与有关法律、法规不一致的或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本办法未涉及的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事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区政府原已授权各单位(部门)管理的国有企业的重大事项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区财政局(国资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执行过程中根据实施情况进行评估修订。

第四篇:万州区国有企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暂行办法

万州区国有企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切实履行出资人职责,规范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政府授权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对其实施监督管理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以下统称所出资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

本办法所称的重要子企业,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资产总额、净资产、主营业务收入、净利润四项指标中有两项及两项以上指标占所出资企业该项指标10%以上的子企业及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认为需要纳入的其它子企业。具体名单另行确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事项是指企业的发展战略、规划,投资、融资,对外担保,国有产权转让、资产处置,涉及企业经营发展战略的重大生产经营行为、事件,企业分红 方案,企业主要经营者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票)情况,经营者经营业绩考核和薪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企业中层干部人事任免以及需要提请股东会决策 的事项等等。

本办法未涉及的其它须报出资人批准(备案)的重大事项,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重大事项包括请示事项和报告事项。

请示事项是指须经区国资委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或表决的事项;报告事项是指向区国资委告知备案的事项;其中重大对外投资融资、股权转让、资产处置等由区国资委统一报区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五条 所出资企业请示事项的范围:(一)制订的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及其实施办法;

(二)企业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修改公司章程,开办新企业;

(三)投资额达100万元以上或单项投资额达到企业净资产10%以上的投资;

(四)企业主营业务以外的其他投资;

(五)转让企业国有产权,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变更主营业务(含与企业主营业务相关的各种资质的转移),转让核心技术和企业品牌;

(六)企业重大资产处置和企业整体对外租赁;

企业重大资产处置是指对企业关键设备、成套设备、交通工具(汽车、船艇)、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矿山使用权、林地使用权、水域(岸线)使用权等的处置。

(七)国有资产的各项评估、审计、清产核资、损失核销;

(八)以国有资产抵押对外融资及为其他企业提供担保;

(九)企业职工工资总额、企业年金、企业负责人薪酬方案;(十)所出资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法律顾问在其他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兼职的;

2(十一)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董事会成员、经理层及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持有本公司股权及持有所控股、参股公司股权的;

(十二)对外聘任常年法律顾问、审计、评估等中介机构;

(十三)子企业班子成员的任免;

(十四)企业领导班子人员因公因私出国(境);(十五)其他需要请示的事项。

第六条 重要子企业请示事项的范围包括第五条第(二)至(十二)款。第七条 所出资企业报告事项的范围:

(一)投资计划、经营计划,企业财务预(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或亏损弥补方案,工作总结报告;

(二)重组、改制、兼并和破产国有企业的职工安置方案;(三)企业每年内部收入的分配方案;(四)企业领导人核定年薪以外的其它收入;

(五)企业经营性资产对外租赁经营期限达3年以上或一次租金收入达30万元以上的;

(六)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或单项投资额在企业净资产10%以下的投资;

(七)企业重大生产经营行为;

1、出资企业或其子公司转移、转让主要盈利项目、主要业务销售渠道的情况;

2、出资企业或其子公司执行政府部门下达的有关任务的情况;

3、出资企业或其子公司提交经营管理层决策的重大经营合同的情况。(八)企业重大突发事件;

1、企业发生环保、安全事故、违法经营或经营失误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或者危及国有资产运营安全的情况;

2、涉及企业重大权益、诉讼标底达50万元以上的法律纠纷案件,知识产权法律纠纷案件;

3、影响出资人利益的重大不稳定因素以及重大职工集体上访需要立即报告的情况。

(九)企业采用的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大变化的;

(十)所出资企业提交经营管理层决策通过的各项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向子公司委派产权代表,派出监事;

(十二)企业中层干部的任免;(十三)其它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八条 重要子企业报告事项的范围包括第七条第(一)至

(十)款。第九条 所出资企业的重大事项由所出资企业向区国资委请示报告;所出资企业重要子企业的重大事项由重要子企业向所出资企业请示报告,并由所出资企业按制度规定向区 国资委请示报告。企业在决定全资子企业的重大事项以及对其控股子公司的重大事项行使股东权利前,须先征求区国资委意见。

第十条 重大事项的请示、报告以书面形式上报,并附下列资料:(一)有关情况的说明;(二)可行性研究报告;(三)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非公司制企业为附有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决策会议正式决议)或经理办公会议决议;

(四)企业法律顾问法律意见书;(五)其它有关文件资料。

第十一条 对须请示事项,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一)提交股东大会讨论决定的事项,应在股东会召开十个工作日前请示;

(二)提交董事会讨论决定的事项,应在董事会会议召开五个工作日前请示;

(三)其他组织类型的所出资企业应在讨论表决十个工作日前请示。第十二条 对请示事项,区国资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审核,在收到报送材料之日后,一般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或办理意见。

国有产权代表按照区国资委的批复意见在股东会或董事会会议上发表意见或表决;对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的决议,以及企业决议的其他重大事项,国有产权代表须在会议结束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区国资委报告。

第十三条 对报告事项,所出资企业必须在事毕后五个工作日内向区国资委书面报告,由区国资委专项登记管理。

第十四条 出资企业董事会(非公司制企业为决策会议)依法负责企业重大事项的决策,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所出资企业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对相关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应当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而不上报,擅自决策的;(二)提供虚假材料的;

(三)未按时报送有关材料,导致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受到损失的;(四)在企业重大事项决策过程中,违反区国资委批复要求,对企业经营活动造成损失的;

(五)其他违法违规的行为。

第十五条 出资企业制定的投资计划和经营计划须在上一年第四季度上报区国资委。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应及时将调整原因及调整内容报告区国资委。

第十六条 区国资委对出资企业重大事项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并对出资企业上报的重大事项进行合规性审核或合理性审核。合规性审核的范围为所出资企业重大事项的报告事项;合理性审核的范围为所出资企业重大事项的请示事项。

合规性审核主要审核所出资企业重大事项是否符合全区国有资产布局与国有企业结构调整规划、是否符合本企业的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是否符合本企业经营计划、其决策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

合理性审核即在合规性审核的基础上对所出资企业重大事项进行可行性审核。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国资委负责解释。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五篇:集体决策重大事项的暂行规定

集体决策重大事项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车间集体决策机制,促进车间重大问题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制度化,依据《牡丹江工务段领导班子集体决策“三重一大”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结合车间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坚持的原则

车间集体决策重大事项,必须认真执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方针,坚持和遵循以下原则:

1.科学决策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遵循客观规律,运用科学方法,符合段总体工作的具体要求。

2.民主决策的原则。坚持集体领导,充分发扬民主,集中集体智慧,防止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

3.依法决策的原则。重大问题决策必须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必须与段的各项管理条例、制度规定和实施办法相一致,体现制度规定的连续性。

二、决策的范围

1.上级和段指示、决定及安全、经营、稳定等工作部署和落实措施。

2.车间安全、生产和经营目标,季度、月度工作安排。

3.车间管理制度的修建补废,班组撤建建议方案。

4.车间管理人员分工和岗位调整,工班长培养、选拔、使用。

5.职工竞争上岗、评先选优、考核、处分、奖励和岗位调整,新职人员工作安排。

6.奖金、劳务费分配方案,困难职工补助。

7.段授权车间的物资采购、零小工程承包及组织实施方案。

8.其他需要车间集体决策的重要问题。

三、决策的形式

1.车间集体决策重大事项由车间党政联席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2.会议组成人员为车间干部。出席会议人数超过应出席会议人数三分之二方可召开。

3.会议主持人根据会议内容确定。讨论职工困难补助,评先选优和提交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审议决定的事项,由党总支书记主持,讨论决策其他事项由车间主任主持。

4.召开车间党政联席会议,应由党总支书记和车间主任事先商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遇有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党总支书记因故不能主持会议时可委托车间主任主持,车间主任因故不能主持会议时可委托党总支书记主持。

5.车间党政联席会议讨论事项,分管该项工作的车间干部必须参加会议。因故不能参加的,应当暂缓讨论决定;遇有紧急事项要求必须做出决定的,会前应书面征求分管该项工作的车间干部意见,并在会上宣读,但不计入表决票数,会后两个工作日内向其通报会议表决结果。工长和职工代表根据会议内容列席车间党政联席会议,列席人员由车间党总支书记和主任协商确定,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无表决权。

决定车间重大事项,要严格执行人事任免、零小工程承包物资采购等回避制度。

6.会议记录的主要内容包括:会议时间、地点、议题、出席人姓名、缺席人姓名及缺席原因、列席人员姓名及职务、会议主持人、记录人、讨论发言内容、表决结果等,会议应准备单独记录薄记录。

四、决策的程序

车间集体决策重大事项应遵循以下程序:

1.确定议题。会议议题在车间党总支书记、主任相互沟通的基础上确定。

2.征求意见。重大事项确定以后,要广泛征求车间干部职工的意见,保证确定事项符合车间的实际。

3.会议表决。对工班长建议推荐人选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出席会议人员经充分讨论,对拟建议推荐人选在同意、不同意、缓议中选择一种意见。投票后,由主持人当场宣布。同意票超过应出席会议人员三分之二的为通过。

对其他事项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采取口头或举手方式表决同意、不同意、弃权,并记录在案。

4.进行公示。涉及事务公开的事项要在车间公示栏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

5.组织实施。重要事项决定经过公示无异议后,由车间具体负责人组织进行实施,在实施过程中遇有特殊情况要及时与车间主任、党总支书记进行沟通,保证重大事项决定全面落实。

五、检查监督

1.车间党总支对重大事项负有监督责任,每年对车间集体决策问题情况进行一次分析。

2.车间党总支书记和主任对重大事项负有领导权,随时听取具体负责人对完成重大事项的情况汇报。

3.段组织人事、监察部门应加强对车间集体决策重大事项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把车间集体决策制度执行情况作为车间干部评价、使用的重要依据。

4.段纪委将车间集体决策重要事项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考核的重要内容,发现问题及时提出纠正建议。

5.段计划财务科对车间经营管理重大事项决策进行检查监督,并将检查的结果作为车间干部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6.段各科室应依据各自职能,对车间集体决策重要事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并对其中的重要事项进行跟踪评估。

7.车间干部执行集体决策重要事项,应作为职工大会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接受职工的监督和评议。

六、责任追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车间干部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1.所决定事项与路局、段及上级有关细则相违背的。

2.未经集体讨论,个人或少数人擅自决定的。

3.采取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会议讨论和表决的。

4.未按本规定执行回避制度的5.擅自改变重大事项集体决策的。

6.须报段批准的重大事项,未按规定报批的。

7.决策实施负责人不作为,在落实决策中出现差错的。

8.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贵阳市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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