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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申报建设项目用地中土地类别划分的通知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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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申报建设项目用地中土地类别划分的通知范文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申报建设项目用地中土地类别划分的通知

(1995)国土〔建〕字第1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国家建设用地审批工作的暂行规定》(〔1988〕国土〔建〕字第169号)颁布施行以来,建设项目用地审批工作逐步走上了科学化、规范化的轨道,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在申报建设项目用地具体工作过程中仍存在一些不规范的做法,特别是土地类别划分标准不统一,地类名称不规范,影响了建设项目用地审批工作的正常进行,延缓了审批用地的周期。

为加强建设项目用地审批的规范化管理,特通知如下:

一、申请、核查和申报建设项目用地,其土地类别必须按1984年9月全国农业区划委员会颁布的《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技术规程》(以下简称《规程》)规定的标准划分土地类别,地类名称要准确,不得使用不符合《规程》规定的名称。

二、使用耕地、园地、林地的,可按二级分类标准划分;使用牧草地、居民及工矿用地、交通用地、水域、未利用土地的,按一级分类标准划分。

三、土地的计量单位采用国家技术监督局和国家土地管理局公布的标准计量单位:即平方公里、公顷、平方米。

附件: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及含义表 一九九五年十月九日 附件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及含义 一级类型 二级类型 含 义 编号 名 称 编号 名 称 1 2 3 4 5 6 耕 地 园 地 林 地 牧 草 地 城镇村庄 工矿用地 交通用地 11 12 13 14 15 21 22 23 24 25 31 32 33 34 35 36 41 42 43 51 52 53 54 55 56 61 灌溉水田 望 天 田 水 浇 地 旱 地 菜 地 果 园 桑 园 茶 园 橡 胶 园 其他园地 有 林 性 灌 木 林 疏 林 地 未 成 林 造 林 地 迹 地 苗 圃 天然草地 改良草地 人工草地 城 市 建 制 镇 村 庄 独立工矿 用 地 盐 田 特殊用地 铁 路

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新开荒地、休闲地、轮歇地、草田轮作地;以种植农作物为主间有零星果树、桑树或其他林木的土地;耕种三年以上的滩地和海涂。耕地中包括南方宽<1.0米,北方宽<2.0米的沟、渠、路、田埂。不包括地面坡度>6°的梯田坎。

有水源保证和灌溉设施,在一般年景能正常灌溉,用以种植水稻、莲藕、席草等水生作物的耕地,包括灌溉的水旱轮作地。

无灌溉工程设施,主要依靠天然降雨,用以种植水稻、莲藕、席草等水生作物的耕地,包括无灌溉设施的水旱轮作地。

指水田、菜地以外,有水源保证和灌溉设施,在一般年景能正常灌溉的耕地。

无灌溉设施,靠天然降水生长作物的耕地,包括没有固定灌溉设施,仅靠引洪淤灌的耕地。种植蔬菜为主的耕地,包括温室、塑料大棚用地。种植以采集果、叶、根茎等为主的集约经营的多年生木本和草本作物,覆盖度>50%,或每亩株数大于合理株数70%的土地,包括果树苗圃等用地。种植果树的园地。种植桑树的园地。种植茶树的园地。种植橡胶树的园地。

种植可可、咖啡、油棕、胡椒等其他多年生作物的园地。生长乔木、竹类、灌木、沿海红树林等林木的土地,不包括居民绿化用地,以及铁路、公路、河流、沟渠的护路、护岸林。树木郁闭度>30%的天然、人工林。覆盖度>40%的灌木林地。树木郁闭度10~30%的疏林地。

指造林成活率大于或等于合理造林株数的41%尚未郁闭但有成林希望的新造林地(一般指造林后不满3~5年或飞机播种后不满5~7年的造林地)。森林采伐、火烧后,5年内未更新的土地。

固定的林木育苗地。

生长草本植物为主,用于畜牧业的土地。

以天然草本植物为主,未经改良,用于放牧或割草的草地,包括以牧为主的疏林、灌木草地。采用灌溉、排水、施肥、松耙、补植等措施进行改良的草地。人工种植牧草的草地,包括人工培植用于牧业的灌木。

城市、建制镇、村庄及居民点以外的工矿、国防、名胜古迹等企事业单位用地,包括其内部交通、绿化用地。经国务院批准有市建制居民点范围指建成市区的面积,不包括市内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用地。按国发〔1984〕165号文件规定建镇标准,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有镇建制的居民点,范围为建成镇区的面积,不包括镇内的农、林、牧、渔业生产用地。农村居民点用地。

居民点以外独立的各种工矿企业、采石场、砖瓦窑、仓库及其他企事业单位的建设用地,不包括附属于工矿、企事业单位的农副业生产用地。以经营盐业为目的,包括盐场及附属建设用地。

指居民点以外的国防、名胜古迹、墓地、陵园等建设用地。居民点以外的各种道路及其附属设施和民用机场用地,包括护路林。铁道线路及站场用地,包括路堤、路堑、道沟、取土坑及护路林。一级类型 二级类型 含 义 编号 名称编号 名 称 8 水 域 未利 用土 地 62 63 64 65 71 72 73 74 75 76 77 78 79 81 82 83 84 85 86 87 88 公 路 农村道路 民用机场 港口码头 河流水面 湖泊水面 水库水面 坑塘水面 苇 地 滩 涂 沟 渠 水 工 建 筑 物 冰 川 及 永久积雪 荒 草 地 盐 碱 地 沼 泽 地 沙 地

裸 土 地 裸 岩 石 砾 地 梯 田 坎 其 他

指国家和地方公路,包括路堤、路堑、道沟和护路林。指农村南方宽≥1米,北方宽≥2米的道路。民用机场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专供客、货运船泊停靠的场所,包括海运、河运及其附属建筑物,不包括常水位以下的部分。指陆地水域和水利设施用地,不包括滞洪区和垦殖三年以上的滩地、海涂中的耕地、林地、居民点、道路等。

天然形成或人工开挖河流常水位岸线以下的面积。天然形成的积水区常水位岸线以下的面积。

人工修建总库容≥10万立方米正常蓄水位岸线以下的蓄水面积。天然形成或人工开挖蓄水量<10万立方米常水位岸线以下的蓄水面积。生长芦苇的土地,包括滩涂上的苇地。

包括沿海大潮高潮位与低潮位之间的潮浸地带;河流、湖泊常水位至洪水位间的滩地;时令湖、河洪水位以下的滩地;水库、坑塘的正常蓄水位与最大洪水位间的面积。常水位线一般按地形图,不另行调绘。人工修建,用于排灌的沟渠,包括渠槽、渠堤、取土坑、护堤林。指南方宽≥1米、北方宽≥2米的沟渠。

人工修建,用于除害兴利的闸、坝、堤路林、水电厂房、扬水站等常水位岸线以上的建筑物。表层被冰雪常年覆盖的土地。

目前还未利用的土地,包括难利用的土地。

树木郁闭度<10%,表层为土质,生长杂草,不包括盐碱地、沼泽地和裸土地。集,只生长天然耐盐植物的土地

经常积水或渍水,一般生长湿生植物的土地。

表层为沙覆盖,基本无植被的土地,包括沙漠,不包括水系中的沙滩。表层为土质,基本无植被覆盖的土地。表层为岩石或石砾其覆盖面积>70%的土地。指地面坡度>6°的梯田坎。

指其他未利用土地,包括高寒荒漠、苔原等。

表层盐碱聚

第二篇:建设项目用地申报资料目录

建设项目 用地申报资料目录1、2、3、4、5、6、7、8、9、市国土资源局报省国土资源厅的建设用地请示文件 市国土资源局报省国土资源厅的审查报告

县国土资源部门报市国土资源局的请示

建设用地项目呈报《一书四方案》

建设项目用地申请表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批复文件 建设项目用地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 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批准或审核文件

占用林地审核意见

10、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核拨单

11、县人民政府关于征地补偿标准合法性及安置途径可行性的说明

12、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落实情况的说明和市劳动保障部门的审核意见

13、征地听证材料(包括听证告知书、送达回执和听证会议纪要)

14、国土资源部门关于是否同意压覆矿产资源的说明

15、国土资源部门关于是否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有关材料和备案表

16、环境影响行政许可文件

17、建设用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

18、建设项目用地勘测定界界址点坐标成果表

19、建设用地报批执法监察现场踏勘报告表 20、水土保持方案审核意见

21、关于在土地利用现状图、用地范围图上显示村民小组界线的说明

22、拟占用地的1:1万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及规划图

23、总体平面布置图

第三篇: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变更土地登记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变更土地登记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国家土地管理局

《关于变更土地登记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1993]国土[籍]字第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土地管理局:

在加快改革步伐,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新形势下,为加强变更土地登记工作,特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登记规则》的规定,制定了《关于变更土地登记的若干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三年二月二十三日

关于变更土地登记的若干规定

为加强土地资源和地产市场的管理,进一步健全土地登记制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变更土地登记作如下规定:

一、变更土地登记的范围和分类

初始土地登记后,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及他项权利发生转移、分割、合并、终止,登记的土地用途发生变更,土地所有者、使用者、他项权利者更改名称或地址的,除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外,应及时办理变更土地登记。

变更土地登记分为:

1.土地权属变更登记

2.他项权利变更登记

3.更名登记

4.更址登记

5.土地用途变更登记

6.注销登记

二、变更土地登记程序

变更土地登记的程序分为:

1.变更土地登记申请

2.变更地籍调查

3.审核

4.注册登记

5.换发或者更改土地证书,核发他项权利证明书

三、变更土地登记申请

1.因土地征用、划拨引起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的,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在土地征用、划拨批准后30日内,持土地征用、划拨批准文件共同到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权属变更登记。

新建设项目用地的土地使用者,在土地征用、划拨批准后先办理预登记手续,待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30日内再正式申请土地权属变更登记。

2.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在缴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10日内,持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出让金缴付凭证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变更土地登记。

3. 因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或因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引起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土地使用权转让人和受让人在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签订后15日内,持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共同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权属变更登记。

4.因单位合并、分立、企业兼并等原因引起宗地合并或者分割的,有关各方在主管部门批准后30日内,持批准文件及有关合同、协议共同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变更土地登记。

5.依法继承土地使用权的,继承人在合法继承权确定后30日内,持有关证明文件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权属变更登记。

6. 因处分抵押财产而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抵押人、抵押权人和新的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在土地权利变更之日起15日内,持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转让合同、抵押合同、处分抵押财产的证明资料共同到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抵押注销登记和土地权属变更登记。

7.交换、调整土地的,交换、调整土地的双方在交换、调整协议批准后30日内,持协议和批准文件共同到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权属变更登记。

8.出租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权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在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签订后15日内,持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转让合同、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共同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他项权利登记。

9.抵押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权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在抵押合同签订后15日内,持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转让合同、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共同到土地管理部门申请他项权利登记。

一宗地多次抵押的,处分抵押财产时的偿还顺序以申请他项权利登记的时间顺序为序。

10. 因土地权属变更引起他项权利转移的,由土地所有者或土地使用者同他项权利者,在申请土地权属变更的同时申请他项权利登记。

11.土地所有者、使用者、他项权利者更改名称或通讯地址的,土地所有者、使用者、他项权利者在变更发生后30日内,持有关证明资料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更名或更址登记。

12.登记的土地用途发生变更的,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在变更批准后30日内,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用途变更登记。

13.有下列情况之一,致使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或者他项权利终止的,土地所有者、使用者或他项权利者在土地权利终止后15日内,持合同或者有关证明资料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注销登记;

(1)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2)土地使用权出让期届满;

(3)因自然灾害造成土地灭失;

(4)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终止;

(5)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终止。

逾期不申请注销登记的,土地管理部门依法直接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并将注销登记结果通知当事人及有关部门。

变更土地登记申请人在办理变更土地登记申请时,除以上规定提交的资料外,还须提交下列资料:

1.变更土地登记申请书。

2.变更土地登记申请人的法人和法人代表证明、个人身份证明或者户籍证明。

3.土地证书或者他项权利证明书。

4.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权属证明。

5.土地管理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四、变更地籍调查

变更地籍调查分权属调查和地籍勘丈。各类变更土地登记均须进行权属调查。因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分割、合并引起界址点、界址线变更或者国有土地使用权部分出租、抵押的,须在权属调查基础上进行地籍勘丈。

变更地籍调查按《城镇地籍调查规程》、《日常地籍管理办法<农村部分>(试行)》和[1992]国土[籍]字第4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变更土地登记审核

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变更土地登记申请人提交的资料和变更地籍调查结果对申请人资格、变更内容、变更依据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规定要求的,由审核人员在变更土地登记审批表内填写准予变更土地登记的依据、结果和审核人员姓名,并加盖审核人员印章和土地管理部门公章。

土地权属变更登记申请经土地管理部门审核,符合规定要求的,报人民政府批准后进行注册登记。

其他类型的变更土地登记申请经土地管理部门审核,符合规定要求的,直接进行注册登记。

六、注册登记

(一)土地权属变更的注册登记。

土地权属变更的注册登记须更换土地登记卡,其注册登记按下列程序进行:

1.注销宗地原土地登记卡。

在宗地原土地登记卡上进行注销登记。除严格按规定填写有关栏目外,还应加盖“注销”印章。并在“备注”栏说明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去向,土地权属变更涉及宗地分割的,注明分割后各宗地的宗地号。

2.建立宗地新土地登记卡。

在新土地登记卡上按初始土地登记的要求填写各栏目。在“备注”栏注明原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土地权属变更涉及宗地分割的,注明原宗地号。将原土地登记卡附在新土地登记卡后面。宗地分割的,将宗地分割前原土地登记卡附在宗地分割后宗地号最小的宗地土地登记卡后。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的注册登记,除按上述规定登记的内容外,还应在土地登记卡“登记的其他内容、变更事项及依据”栏登记以下内容:

(1)宗地标定价;

(2)出让或转让金额;

(3)出让或转让期限及起止日期;

(4)转让宗地土地增值费缴付情况:

(5)其他约定条件。

(二)其他类型变更的注册登记。

土地权属变更以外的其他类型变更的注册登记按《土地登记规则》规定的要求在宗地原土地登记卡上进行。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抵押的注册登记,除按上述规定登记的内容外,还应在土地登记卡“登记的其他内容、变更事项及依据”栏登记以下内容:

(1)承租人或抵押权人名称、地址;

(2)出租或抵押面积;

(3)出租用途、期限及起止日期;

(4)租金及交纳方式或抵押贷款金额及偿还日期;

(5)宗地标定价;

(6)其他约定条件。

(三)其它

根据土地登记卡更改土地归户册的相应内容。

七、换发或更改土地证书、核发他项权利证明书

(一)换发土地证书。

土地权属变更的,按下列程序更换土地证书:

1.注销原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土地证书;

2.根据土地登记卡填写新取得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土地所有者、使用者的土地证书。土地证书按栏目规定的内容填写,国有土地使用证在“备注”栏注明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

3.将土地证书发给土地所有者、使用者。

(二)更改土地证书。

土地权属变更以外的其他类型变更的,按以下程序更改土地证书:

1.在发生变更栏目内加盖“变更”印章;

2.在“变更记事”栏注明变更的内容及日期,并由经办人签名盖章同时加盖土地管理部门公章。

3.将更改的土地证书发给土地所有者、使用者。

(三)核发他项权利证明书。

他项权利登记只核发《土地使用权承租证明书》和《土地使用权抵押证明书》,其他类型的他项权利只办理登记手续不发给他项权利证明书。《土地使用权承租证明书》发给土地使用权承租人,《土地使用权抵押证明书》发给土地使用权抵押权人。他项权利证明书根据土地登记卡填写,证明书格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管理部门自行设计。

《土地使用权承租证明书》须载明下列内容:

L承租人名称、地址;

2.出租人名称、地址;

3.承租宗地的坐落、地号、图号;

4.承租宗地的面积、用途;

5.租赁期限及起止日期;

6.租金;

7.宗地标定价;

8.其他约定条件;

9.承租宗地的宗地图。宗地部分出租的,应在宗地图上标出出租部分的界线;

10.填发机关及发证日期。

《土地使用权抵押证明书》须载明下列内容:

1.抵押权人名称、地址;

2.抵押人名称、地址;

3.抵押宗地的坐落、地号、图号;

4.抵押面积;

5.抵押金额、期限;

6.宗地标定价;

7.其他约定条件;

8.抵押宗地的宗地图。宗地部分抵押的,应在宗地图上标出抵押部分的界线;

9.填发机关及发证日期。

八、变更土地登记费

变更土地登记申请人按规定交纳变更土地登记费。在国家未作新规定之前,变更土地登记的收费办法比照[1990]国土[籍]字第9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九、变更土地登记表格

土地登记卡、土地归户卡严格按照《土地登记规则》的规定执行。其他表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管理部门参照《土地登记规则》规定的格式自行制定。

第四篇:2018 中、高级职称申报通知

关于做好2018年中高级职称申报推荐工作的通知

各中小学:

根据9月17日教体局职称工作专题会议精神,今年的中高级职称推荐申报工作,自今天开始报名,报名时间截止到9月20日上午8点(过时视为自愿放弃)。今年的职称推荐量化考核办法,执行2017年经五届六次教代会通过的《岭子镇中心学校中高级职称评审推荐实施方案》中的《专业技术岗位推荐评审量化考核细则》。

工作程序及时间节点: 9月18日(星期二):

召开中心校班子会、各学校召开全体教师会,传达教体局职称工作会议精神,公布《职称评审推荐实施方案》,统一思想,开始组织报名。

中心校成立职称申报推荐工作领导小组、推荐工作专家委员会、矛盾纠纷及教职工诉求化解工作组。

9月19日(星期三):

申报人员报名,并作出承诺(承诺书见附件)。报名时间截止到9月20日上午8点(过时视为自愿放弃)

9月20日(星期四):

推荐工作专家委员会对报名的教师进行资格审查,并依据《专业技术岗位推荐评审量化考核细则》对照教师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量化考核打分。报名人员本人、专家委员会成员对量化得分结果签字确认后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

9月20日之后:

公示期满,教体局公布各学段中、高级职称空缺岗位数后,按照量化得分结果从高分到低分,确定拟推荐人选,并按教体局规定的时间节点提交审核申报材料。

全部推荐申报工作9月底前完成。有关工作要求:

1.严格时间节点。有意向申报的教师,必须在9月20日上午8点前将申请书、承诺书、量化考核得分材料(按照《专业技术岗位推荐评审量化考核细则》中的“量化评价办法”将所有材料按顺序分类编号依次整理好)。超过9月19日下午5点提交的申报材料一律不受理。

2.严肃工作纪律:提交的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因提供虚假材料造成的后果自负。

担任班主任证明材料须由学校提供,校长签名盖章。原学校已撤并的,至少两名以上原学校领导、教师签名确认,证明人要做出承诺——在证明上手写“本人承诺:我证明***老师*年*月至*年*月在*学校担任*年级*班班主任工作,如作虚假证明,本人愿接受组织处理”,并签名按手印。

领导小组、专家委员会成员必须严守工作纪律,公平公正公开的处理申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处理好推荐工作与教学工作的关系,通过学校合理调配好课程,做到推荐、教学两不误。

未尽事宜,另行通知。

附件:1.岭子镇中心学校中高级职称评审推荐实施方案

2.承诺书(样本)

岭子镇中心学校 2018年9月18日

附件1:

岭校发〔2017〕 83 号

岭子镇中心学校

中高级职称评审推荐实施方案(试行)

(经五届六次教代会通过)

根据《关于印发山东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鲁人社发〔2016〕16号)、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17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淄人社发〔2017〕28号)等文件精神,以及市区中小学教师职称工作会议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学校中高级职称评审推荐实施方案。

一、专家委员会的设置

中心校成立职称评审领导小组、中高级职称推荐委员会。推荐委员会成员为教学专家和一线教师组成(7人以上)。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在编在岗原则。具有相应学段以上教师资格证,在编在岗的教育教学一线教师。

2.坚持不超岗位设置数的原则。在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各等级岗位数内,有空岗的情况下才能申报。中学岗上的教师只能申报中学相应岗位,小学岗位上的教师只能申报小学相应岗位,不能跨学段申报。

3.注重能力与实绩的原则。确定专业技术岗位聘任人员及职称推荐人员时,注重教育教学能力和工作实绩考核,根据职称评审条件要求,全面、客观、公正、准确地进行推荐。

4.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推荐过程中实行公示制度,接受广大教师监督,确保推荐工作公开透明。

5.坚持一票否决的原则。对违反师德规定,伪造申报材料等行为,一经查实,实行“一票否决”,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申报条件

严格执行《山东省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基本标准条件》规定的基本条件、业绩能力水平和任职资历等其它条件。

四、申报程序

1.公布岗位。经上级主管部门核准后的各学段高级、一级空岗数向全体教师公布。

2.个人申报。对照申报条件,申报人向推荐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按照赋分标准提交有关材料原件。

3.资格审查。按照申报条件,由推荐委员会对照提交的有关材料对申报人的资格条件和提交原件材料进行审查。

4.竞争推荐。专家委员会根据竞聘人员提供的相关材料认真核实,根据《专业技术岗位推荐评审量化考核细则》(见附件)量化赋分,按得分情况由高到低推荐,提出推荐人选,并进行公示。

5.审核呈报。经公示无异议后,由中心学校组织被推荐人选填写相关表格,并按照报送要求进行审核后报教体局审核。

附件:专业技术岗位推荐评审量化考核细则

岭子镇中心学校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五日

附件:

专业技术岗位推荐评审量化考核细则

(经五届六次教代会通过)

一、专业技术岗位推荐评价项目

除具备《山东省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基本标准条件》规定条件外,各校教师专业技术岗位推荐评审评价项目共三个项目,分别为:硬件条件、工作实绩考核、加分因素,共计120分。

二、量化评价办法

(一)硬件条件分值(满分60分)

主要包括:学历、专业工作年限、任职资格年限和岗位履职年限 1.学历、专业工作年限条件(20分):

该硬件分值计算公式如下:

F1=(———————+————————+……)×10

第一学历规定专业年限

第二学历规定专业年限

即:将第一学历、第二学历等规定的专业工作年限分别作分母,把取得第一、第二…学历后实际从事的专业工作年限分别作分子,其分数值之和乘以10即为该专业技术人员的硬件分值。该项最高计20分。

[中级职称条件:(1)取得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2)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年。(3)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8年。(4)中专毕业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5年。

高级职称条件:(1)取得博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2)取得硕士学位或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8年。(3)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0年。(4)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7年。(5)中专毕业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8年。] 2.任职资格年限分

自获得任职资格的当月开始计分,每月计0.1分,每年按10个月计算,累计加分。(注:学病假、事假累计达到3个月以上,请假期间任职资格年限分按月折半计算,产假、工伤除外)

3.岗位履职年限分

被聘到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以正式聘书为准),并能正常履职,每月计0.1分,每年按10个月计算,累计加分。(注:①不在教育教学和教育管理岗位的年份,履职年限分记0分;②学病假、事假累计达到3个月以上,请假期间履职年限分按月扣除,产假、工伤除外)

第2.3.项合计计分,最高计40分。

(二)工作实绩考核分值(满分40分)

根据《岭子镇中小学教职工工作考核办法》(经教代会通过),学校对教师近三学年来(2014年8月-2017年7月)每学年考核成绩进行排名,按照4:4:2的比例四舍五入确定优秀、良好、一般人员名单后,按优秀40分,良好38分,一般36分赋分,取三年总分的平均值(保留两位小数)。

(三)加分因素(满分20分)

主要包括:表彰情况、师德和考核、学术能力、任现职以来班主任工作四类

1.表彰分(满分5分):被聘到现专业技术岗位以来受综合表彰的,国家级5分,省级3分,市级的计2分,区级计1分;受单项表彰的,分别按以下档次计分:学科带头人,国家级、省级、市级、区级分别计4、3.5、2.5、2分;教学能手,国家级、省级、市级、区级分别计3、2.5、2、1.5分;骨干教师、教学先进个人、优质课一等奖(证书必须为教育行政部门或教学研究部门验印并有正式文件公布)等,国家级、省级、市级、区级分别计2.5、2、1.5、1分,优质课二等奖国家级、省级、市级、区级分别计2、1.5、1、0.5分。同一奖项只计最高项,不累计。

上述证书必须是与教育教学有关且证书为党委政府或教育行政等部门验印。本项权重5分,最高计5分。是否与教育教学有关、是否为综合或单项表彰及具体件数应由学校聘任委员会具体界定,计分前公布。

2.师德和考核分(满分5分)

被聘到现专业技术岗位以来,按学分别计分。其中师德考核优秀每学计0.5分;考核优秀每学计1分。同一,师德考核和考核均为优秀的,只计考核分。

3.学术能力类分(满分5分)

(1)在正式报刊上发表的论文(字数在1200字以上),教育行政机构主办、主管的报刊上发表的,国家级一篇计3分,省级的计2分,市级的计1分。(对于论文集、增刊、专刊、没有注册编号的刊物、报纸等不计分;对于文章的非第一作者不计分;对于交流论文、论文评选等不计分。所发表论文的载体须有正式编号且能查到,且与任教学科或教育教学工作有关。)

(2)正式出版一本教育教学专著,国家级计5分,省级计4分;属合著的,国家级主编为4分,第一副主编3分(分册主编等同),主撰2分,其它不计分;省级主编3分,第一副主编2分(分册主编等同),主撰1分,其它不计分。(论著须有正式书号、正式独立资质出版社出版,能在国家相关学术网站上查到的,且属于任教学科的教育教学著作。习题集、复习资料或论文集等不计分)。

(3)参与立项课题研究(所从事专业相关、教育主管部门立项)并通过鉴定的,国家、省、市、区级课题负责人分别计4、3、2、1分,其他主要成员(限8人)减半计分(通过鉴定的要有规划办、教科所或相应部门的签字盖章)。立项后还未通过鉴定,在研究过程中获得阶段性研究成果并获奖的,国家级计2分,省级计1.5分,市级计1分,其他成员(限8人)减半计分。

获社科优秀成果奖或教育创新项目立项奖的参照论文论著课题计分。

本项限定为被聘到现专业技术岗位以来,满分5分,即(1)—(3)各项的和最高计5分。

4.班主任工作年限分(5分)

被聘到现专业技术岗位以来担任班主任工作,每满一学年计0.5分;管理人员(中层以上干部、级部主任、教研组长)满一年计0.5分,同时兼任的,第二项折半计分。该项最高计5分。

三、特别说明

1.如分数相同时,先看教龄,教龄长的优先;教龄也相同的,依次按任职资格年限、岗位履职年限、教育教学管理业绩、综合及单项表彰的顺序,分值在前的优先;如还不能确定,按年龄大小(以身份证为准),年龄大的优先。

2.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若本办法有关条款与国家法律法规相违背或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出台新的职称评聘政策,按照国家已有法规和上级要求适时调整。

3.本细则实施解释权在推荐聘任委员会。个别特殊问题,由专业技术推荐聘任委员会讨论表决决定。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五日

附件2:

承诺书(手写)

本人郑重承诺:

1.对《专业技术岗位推荐评审量化考核细则》,本人没有异议,同意按照上述细则对申报人员进行考核打分。

2.本人提交的申报材料真实有效,如提供虚假材料,本人愿意承担一切后果。

承诺人(亲笔签名,按手印):

2018年9月 日

第五篇: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的通知

【发布单位】82102

【发布文号】川府发[2000]29号 【发布日期】2000-06-12 【生效日期】2000-06-1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四川省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的通知

(二000年六月十二日川府发〔2000〕29号)

为了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解决建设项目立项论证工作中存在的部门之间协调配合不够、把关不严、脱离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选址(立项)等问题,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现就加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一、提高认识,加强管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是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的法定程序,是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和立项的重要依据。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阶段,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必须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供应政策等对建设项目有关土地利用方面的事项进行审查。在四川省范围内兴建的一切建设项目,在其可行性研究阶段或项目立项前,都必须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手续。凡未通过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要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决策水平,在项目可研论证阶段,坚决杜绝脱离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选址,建设规模超用地指标和定额,土地补偿费用和耕地开垦费不足额列入工程总投资等情况的出现。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为《基本建设程序》增添了新的内容,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严格执行。

二、二、预审程序及其内容。建设单位应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或项目建议书编制阶段,向项目所在地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预审权限,对建设项目用地进行审查,并及时出具书面预审意见。对于用地规模大、用地情况复杂的建设项目,可委托有资质的中介咨询机构进行评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其评估报告,出具书面预审意见。

受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

(一)拟建设项目用地选址是否合理,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二)拟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国家、省的土地供应政策,用地规模是否符合国家、省规定的建设项目用地定额标准。

(三)土地补偿费用计算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占用耕地的,其占补平衡方案是否可行,所需耕地开垦费是否纳入建设项目总投资。

(四)拟建项目选址是否占压矿床以及地质灾害情况等。

三、三、预审管理权限。

(一)国务院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立项的建设项目,由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转报国土资源部预审;

(二)省政府和省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立项的建设项目,由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预审;

(三)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立项的建设项目,由市、地、州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预审;

(四)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立项的建设项目,由县(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预审。

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所完成的预审报告和意见报上级备案。

各地、各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切实加强领导,积极做好宣传和协调工作,严把建设项目立项关,确保各项建设依法、及时办理手续,使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申报建设项目用地中土地类别划分的通知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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