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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租车辆管理办法
编辑:落花时节 识别码:20-647767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8-21 03:42:48 来源:网络

第一篇:外租车辆管理办法

外租车辆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合理使用公司车辆资源,促进公司经营管理秩序规范,本着快捷安全运行、合理节约开支的原则,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分公司的租车管理工作。

第三条

公司行政部和分公司综合部为公司本部和分公司车辆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公司本部和分公司车辆的安排和管理工作。第四条

分公司租用车辆需分公司经理批准。

第五条

各部门、客户服务中心在需要用车时,应及时将情况向行政部和综合部汇报,详细说明用车要求。

第六条

公司本部需到重庆主城九区以外区域和分公司到部门所在县市以外区域参加公务活动的用车,需公司总经理批准。第七条

外租车辆需满足以下条件:(一)确因公司自备公务车辆资源存在不足;(二)必须是用于公司指派的公务活动;

(三)为树立公司良好形象,经公司总经理特批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所有外租车辆必须车况良好,手续齐全,禁止使用黑车及手续不齐全车辆(如:无牌、无证、套牌、假牌、假证、未年审等)。

第八条

所有外租车辆需属正规运输单位所有,禁止同私人达成租赁关系。第九条

外租车辆驾驶人员,必须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娴熟的驾驶技术和较强的紧急情况处理经验,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在交警部门没有主要责任事故记录。

第十条

外租车辆驾驶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我司的一切规章制度,有较强的服务意识和规范的服务技能,无条件服从调度。

第十一条

公司员工禁止与外租车辆驾驶人员发生经济利益和物质利益关系。第十二条

外租车辆由公司行政部和分公司综合部按公司《采购控制程序》和《合同评审控制程序》评定合格供方并签署书面租赁合同,禁止口头约定。尽量保持长期合作关系。

第十三条

景区外租摆渡车辆

(一)

景区在接到重要来访预约后,应及时将情况向综合部汇报,并提出接待计划和用车申请。

(二)

景区旅游旺季期间,综合部指派专人在每周末及法定节假日前一天18:00-20:00,观察场镇街道人流量,并将情况汇报综合部经理。

(三)

综合部经理同景区管理处主任沟通景区内部车辆能否满足游客转运需求。对景区自备摆渡车无法满足转运需求时应外租车辆进行转运,其它时段禁止外租车辆。

(四)

由景区管理处提出租车申请,综合部审核,景区经理批准。(五)

综合部联系合作供方,并对其合同约定履行进行监督。第十四条

外租其他车辆

(一)

需外出人员外出前到行政部或综合部领取《用车申请表》,真实客观填写各项目;

(二)部门经理或客户服务中心主任同意确认任务、人员、人数和线路;(三)行政部经理或综合部经理审核批准;

(四)

综合部联系合作供方,并对其合同约定履行进行监督。第十五条

私车公用管理

(一)需外出人员外出前到行政部或综合部领取《用车申请表》,真实客观填写各项目;

(二)部门经理或客户服务中心主任同意确认任务和线路;(三)行政部经理或综合部经理审核批准;(四)将《车辆派遣表》作为报销附件。(五)其他规定

1.外出办事应遵守交通法规,违章罚款由当事人负责;

2.私车车主擅自借车与他人外出办公而造成的所有损失,全由私车主自行承担; 3.违反本制度前提条件导致的任何后果概予公司无关;

4.私车公用原则上规定:以车定人,车主开车。特殊情况下,由使用部门或车主根据实际需要协商调派驾驶员,并报行政部或综合部备案。第十六条 费用标准

(一)私车公用外外租车辆费用按合同约定执行;(二)私车公用费用标准 1.油料费和磨损费:公务用车的油费由公司承担;

A.高速公路(含城市快速干道):油费0.7元/公里,磨损0.4元/公里,合计1.1元/公里;

B.普通公路(含乡村公路):油费1元/公里,磨损0.4元/公里,合计1.4元/公里发放;

2.停车费和通行费:外出办公停车费和通行费由公司承担,凭票报销。3.其他费用不予报销。第十七条 费用报销

(一)合同约定外租车辆按公司费用报销流程执行;(二)私车公用费用报销

1.私车公用车辆出车后,车辆驾驶人员应如实填写启用里程数和回到公司里程数等内容,把审批表交回行政部或综合部经理审核私车公用的公里数;

2.驾驶人凭经审核后《车辆派遣表》和报销凭证、正式发票等到财务按照本办法核定的标准报销;

3.如遇特殊情况,应在事后及时补填《用车申请表》,无审批完整的《车辆派遣表》,财务不予报销。

附件一:《用车申请表》 附件二:《车辆派遣表》

第二篇:外租车辆合同

汽车租赁合同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有关规定,为保证甲乙双方的共同利益,遵循诚实信用、平等协商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就乙方承租甲方车辆之事达成以下协议,特订立本合同,供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一、服务内容:

甲方向乙方提供 车型,根据乙方用车需要,随时调用甲方车辆,按照乙方指定的线路和时间安排为乙方提供用车服务,乙方向甲方支付服务费用。

二、服务期限

服务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

三、费用标准及结算方式

结算方式甲方向乙方提供用车单据,并保证数据填写完整,用车客户签字真实,乙方按每车 向甲方支付服务费。

注:每车包含100公里燃油费,超出一公里加收乙方 元燃油费。

四、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必须在使用前进行认真检修,确保车辆车况良好、运转正常、清洁卫生、设备齐全、无安全隐患,且合法手续、车辆的各项保险齐备。

2、甲方驾驶员在工作期间应准时到达乙方指定地点,如途中遇堵车或其他特殊性事件不能及时到达时,甲方须提前通知乙方负责人。

3、甲方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超速,不超员,保证安全优质、高效快捷服务,甲方保证乙方用车顾客的乘车安全,运行计划中因车辆或驾驶的原因所造成的安全事故由甲方负全部责任。

4、严格落实乙方各项管理规定,不得私自改变服务车辆及服务驾驶员,如遇特殊情况需更换车辆,甲方需第一时间告知乙方负责人;如遇用车人临时增减用车时间的情况,甲方也需第一时间告知乙方负责人。

5、甲方驾驶员不得向用车客户透露用车信息,不得私下与用车客户联系。

(二)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须按照结算方式按时向甲方结算车辆服务费。

2、乙方有权利要求甲方驾驶员服务期间携带派车单,并优质服务乙方用车客户。

3、在车辆正常行驶过程中乙方应尊重驾驶员的工作,不能强迫、要求驾驶员做不利于安全行驶的行为,不能影响驾驶员的安全行驶。

五、违约责任

1.甲方未能按本协议约定服务,每发生一次,向乙方支付1000元的违约金,超过三次,乙方有权终止解除协议。

2.用车服务过程中,甲方驾驶员如遇投诉等事件,乙方有权终止解除协议。

六、其它约定

如有未尽事宜,经双方友好协商,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生效,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本协议从签订之日起生效。(甲方)承租方(乙方)

经办人签字: 章: 盖 章: 话: 电 话: 年 月

出租方 经办人签字: 盖

第三篇:外租库管理办法

外租库储粮管理办法

(试行)

一、为了加强我库外租库仓储管理,规范外租库存粮的储存、粮情检查等工作,确保粮食储存安全,结合我库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外租库是由于一些客观原因将粮食暂时存放在本库自有库房以外的库房。

三、外租库存粮的管理必须严格按照库储备粮统一管理制度规定进行管理。

四、我库所有外租代储仓房必须签定租赁代储协议,以明确双方租赁代储的具体事宜。签定的协议由监管分库或库经办部门交储运部备案,作为办理相关手续的重要依据。

五、执行合同约定购进的储备粮,在入库完毕后,由监管分库按照储备粮管理规范进行管理,做好储备粮验收前的一切准备工作,待储运部组织初次验收合格后,再经储备粮管理部门验收确认。

六、外租库的储备粮管理工作由监管分库全权负责,监管分库在通过验收后,填制一式四份盖有监管分库公章的储备粮专卡,交储运部二份(其中一份转交储备粮管理部门),监管分库和外租库各执一份。并由监管分库参考库安全储粮责任书格式与外租库负责人签订一式三份的安全储粮责任书,以明确双方的储粮责任,双方各执一份,另一份上报储运部备案。

七、监管分库每月要对外租库进行不少于2次的日常检查,对检查的情况、检查人员、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意见等要做好记录,储运部将根据《库月“四无”量化考核评定办法》对各分库及所辖外租库进行不定期检查,检查记录将作为一项必检项目。

八、每月“四无”检查工作各分库须组织其“四无”检查小组成员对所辖外租库的储粮情况进行“四无”鉴定,并单独签发外租库储粮情况月“一符四无”报告单,制作外租库月储粮情况示意图,作为各分库月“一符四无”检查报告单的附件一并于次月2日前报储运部。

九、监管分库要做好外租库的防治工作。根据租赁代储协议确定熏蒸作业人员,但不管由哪一方执行作业,在熏蒸前,外租库需按照规范填写熏蒸申请单报监管分库,审核熏蒸方案后方可作业;熏蒸时,监管分库必须派专人现场监督熏蒸过程或派员熏蒸,熏蒸后由外租库详实填写熏蒸记录报监管分库,再由监管分库2日内报储运部。

第四篇:外租宿舍管理办法

外租宿舍管理办法

一、目的为我司住宿员工创造一个安全、干净、整洁、有序的居住

生活环境,使住宿员工获得充分的休息时间,以提高工作效率,特制订该办法。

二、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在公司外租宿舍住宿的所有员工。

三、规定内容

1)住宿人员在申请住宿之前应填写《住宿登记表》,由公司行政部统一整理备案。

2)宿舍租金由公司统一支付,水电煤气费及物业管理费由住宿人员个人承担。

3)外住宿舍的员工必须绝对服从宿舍管理员的统一安排,不得随意私自调整房间或床位,不得随意移动房间设备、设施(床、等);

4)保持宿舍卫生,禁止在房间墙壁上乱涂乱画、乱写、乱张贴,禁止在墙上乱拉绳索,乱钉铁钉;

5)禁止在宿舍卧床吸烟,禁止乱扔烟头、果皮、纸屑;

6)保证宿舍安全用电,禁止乱接、乱拉电线,禁止使用电热杯、电饭煲,电炉等高耗电电器,一经发现立即没收并处以重罚;

7)节约用水用电,做到人离、灯灭、水关、风扇停;

8)禁止亲友进入宿舍,禁止外来人员在员工宿舍住宿(含员工亲友);

9)宿舍内禁止赌博、酗酒、打架斗殴,寻衅闹事,盗窃他人财物,一经发现立刻除名;

10)宿舍内员工个人物品必须妥善保管,如发生被盗,公司有协助调查和报警的义务外,不负其它任何责任;

11)爱护公共卫生(过道、走廊、楼梯、),禁止乱扔烟头果皮或垃圾,禁止将废弃物丢入洗手间之下水道,由此引起的堵塞由直接责任者或全体宿舍人员负责;

12)住宿员工退宿应及时通知行政部,行政部检查宿舍设施无破损后,允许员工退宿。宿舍设施如有破损,员工对可自行修理或出资由

行政部进行修理,待修理或交纳维修金后员工方可退宿。

13)住宿人员离职(包括自动辞职、辞退等)或住宿期限已到,应于离职或到期之日起3日内搬离宿舍,不得借故拖延或要求任何补偿费或搬家费;如发现损坏宿舍物品者,要照价赔偿。,特殊情况的须经行政部批准同意;

14)公司毎月定期对员工宿舍进行卫生检查,对卫生做得好的宿舍给予表扬,对卫生做得差的宿舍将给予通报和罚款。

15)每间宿舍设舍长一名,其职责如下:

(1)负责监督管理宿舍的一切内务。

(2)负责监督宿舍人员维护宿舍环境卫生。

(3)负责住宿人员的相关材料的管理,如个人安全、紧急联络人等。

四、宿舍入住的条件

1)在公司工作不满6 个月的员工如需入住公司宿舍。需与人事部沟通后经行政部审批方可入住。

2)在公司工作在6个月以上但外派到××市以外地区长期工作的员工可人住公司宿舍。

3)在各办事处工作的员工可人住公司在该城市安排的宿舍。

4)所有住宿人员必须符合身体健康,无传染病,无吸毒、赌博等不良嗜好等条件方可入住。

5)所有人员在人住前必须自愿接受并保证遵守此制度方可人住。

五、附则

1)本规定由行政部负责解释;

2)本规定自批准之日起执行。

2013年4月

第五篇:外租车辆管理规定

xx公司

外租车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对外租车辆的管理和核算工作,提高外租车辆的使用效率,充分满足施工生产需要,特制定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为《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外租车辆(以下简称“车辆”),指公司为满足生产需要,通过社会租赁形式取得其使用权的车辆。

第三条 车辆的所有人、实际支配人、驾驶员和使用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实际支配人包括车主、承包经营车队。

第四条 车辆租赁程序:机务安全部根据审批的使用单位车辆租赁申请,本着先内后外的原则,充分利用公司现有车辆,内部调整,在公司内部无法调整情况下, 由机务安全部负责联系外部市场,择优确定合作方并报公司批准后,签订租赁合同;特殊情况下可由机务安全部委托使用单位进行租赁。

使用单位车辆租赁申请须提前至少7个有效工作日提出,申请中须注明车辆使用时间、地点、设备名称、规格型号(或使用性能参数)和数量。

第五条 管理机构工作职责

(一)机务安全部:负责车辆租赁计划审核,外租车辆选配、租赁合同拟定、租赁费用结算审核、管理办法执行监督。

(二)使用单位机料部门(以下简称“机料部门):负责车辆租赁计划制定、租入车辆验收及调配、车辆处罚决定、租赁费用结算统计及校核、管理办法落实执行。

(三)使用单位用车部门(以下简称“用车部门):负责车辆工作安排、日常管理、工作台班统计。

第二章 车辆要求

第六条 车辆必须经公安机关登记注册,取得相关合法手续的车辆。第七条 车辆必须车况良好、车容整洁。制动器、转向器、喇叭、刮水器、后视镜、里程表和灯光装臵,必须齐全有效。

第八条 车辆必须手续齐全,证、照、车、保险卡相符,配备三角牌、灭火器、备胎及随车工具等。

第九条 沥青混合料运输车辆应有符合要求的保温车箱,同时自备面积大于车箱面积的保温油布,车箱尾部施工标志放大字必须规范、醒目、车身颜色为工程黄或桔红色。

第十条 车辆配备驾驶员,驾驶员必须具有B照以上(含B照)资格和5年以上(含5年)的驾驶经验。

第十一条 车辆验收时车主必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车辆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驾驶员的驾驶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车辆有效期内的检测合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车辆第三者强制保险单、第三者商业保险单及复印件。

第三章 安全使用管理

第十二条 车辆租入后,机料部门应对车辆驾驶员进行一次安全教育及管理办法学习。每月应对车辆组织不少于一次车况抽查,每季度应保证对所有车辆进行不少于一次的车况检查。检查内容以《办法》中第七条、第九条车辆要求进行,不符合要求的须限期整改。对于检查出存在性能下降具有安全隐患或影响正常使用的车辆整改期间,禁止参加本公司的营运活动。

安全教育、管理办法学习、车况抽查由各二级单位机料部门建立独立台账,具体内容须参与人员签字确认。如发现伪造资料、弄虚作假或未按办法执行,涉及人员处以500元/人.次的经济处罚。

第十三条 车辆在租期间,严禁发生车辆驾驶员酒后驾驶、疲劳驾驶、超载等违章行为。

第十四条 车辆在租期间,需本单位职工临时代驾车辆,须经使用部门负责人或机料部门负责人同意后,安排正式驾驶员代驾。

第十五条 车辆在自有油库加油时,应自觉排队,加油过程中发动机熄火、驾驶员及随车人员禁止明火、吸烟、打手机。

第十六条 车辆在租期间,严禁车辆私用现象。任何单位、个人无权安排车辆用于与本公司无关的运输活动。如发生车辆私用情况,一经发现核实,涉及单位负责人或个人处以车辆私用期间租赁费用二倍罚款,同时根据情节及影响,予以所涉及单位负责人或个人纪律处分。

第四章 行驶、运输管理

第十七条 车辆在生产、生活场区内行驶时:

(一)无限速标志的道路,不得超过30公里/小时;

(二)交叉路口、进出厂区、结冰、积雪、积水的道路、恶劣天气,不得超过15公里/小时;

(三)加油站、上下地磅、倒车、进出拌和站,施工现场,不得超过5公里/小时。

第十八条 车辆进出收费站时,应减速慢行,主动出示通行证,服从站区管理办法。严禁与站区工作人员发生争执,无理取闹。

第十九条 运输沥青混合料车辆应清洁干净,装料前须在车厢侧板、底板涂刷一层薄的油水混合液,不得有余液、余料积聚在车厢底部。

第二十条 运输沥青混合料车辆,在拌和楼排队等侯期间,应服从拌和楼工作人员指挥,遵守排队秩序,依次装运好沥青混合料、过磅、系好保温油布后,立即驶往指定地点,不得逗留延误时间。

车辆过磅时,过磅人员应在料单上注明过磅时间,车辆到达指定地点后,现场管理人员应在磅单上注明到场时间。

第二十一条 运输沥青混合料车辆途中匀速行驶、尽量减少颠簸和急刹车,防止沥青混合料离析。途中不得私自停留,如遇特殊情况,例如:天气、交通事故等原因导致不能正常行驶,则应及时通知用车部门。

第二十二条 运输铣刨混合料车辆车箱应密封严密,按指定地点倾倒铣刨混合料,沿途杜绝发生抛、洒、滴、漏现象。

第二十三条 车辆如途中发生故障不能正常行驶,驾驶员在采取措施同时应及时通知用车部门。如车辆运输沥青混合料,则车主须采取应急措施将沥青混合料送至施工地点,混合料到达现场后,现场质检员检查确认温度合格

后方可接收。

第二十四条 车辆在租期间,车辆应按时、按量、按指定地点完成工作安排。严禁发生消极怠工、不服从工作安排、服务质量差等行为。

第五章 作业区管理

第二十五条 车辆到达施工作业区时,应提前减速,打开转向灯,严格遵守“斜进直出”原则,驶入施工作业区,服从现场人员的指挥依次停靠在指定的区域内,车辆驶出施工作业区时,驾驶员应做到“一看、二慢、三通过”,按照现场人员指挥驶出施工作业区。

第二十六条 车辆在施工作业区内停车等候时,驾驶人员应在驾驶室内或车辆附近等候现场工作安排,禁止擅自离岗、脱岗、串岗。

第二十七条 车辆在施工作业区内,严禁随意逆向行驶、随意倒车、私自转弯和调头等违章行为。

第二十八条 车辆驾驶员在施工作业区内,车外活动时,必须规范穿着反光背心。

第二十九条 沥青运输车辆在施工现场配合设备卸料时,应规范操作,服从现场指挥,尽量避免将沥青料洒到设备料斗外。卸完料后,将车箱内残料按指定地点倾倒。

第六章 车辆通行证管理

第三十条 本公司为车辆办理的高速通行征,用于本公司生产活动。车主领取时,每张缴纳押金500元。车辆退租,通行证缴回后退还押金。

第三十一条 通行证在车辆租赁期间由车主自行妥善保管,严禁套用、仿冒。

第三十二条 严禁车主利用通行证进行非本公司运输活动。

第七章 结算管理

第三十三条 用车部门要认真做好工作量统计工作,控制租赁费用支出.不得签人情班,如发现不按实际工作时间统计,少干多计,经发现核实后,对该车辆停止租赁,并不得在公司范围内继续使用。对统计人员处以多计金额二倍的罚款,同时视情节及影响予以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者,予以开除;对统计

部门相关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

第三十四条 机料部门认真做好车辆工作量校核和应付费用结算统计,工作量校核及结算统计坚持日清月结的原则;统计数据每半年经使用单位主管领导签字确认后上报机务安全部。

第三十五条 用车部门工程期间根据实际情况需要短时(至少2天)停租车辆,需通知车主并记录停租原因,同时反馈给机料部门。

第八章 车辆处罚管理

第三十六条 机料部门是车辆处罚的职能部门。用车部门对车辆违规行为及时反馈给机料部门,机料部门应在7个工作日内对车辆违规行为调查,查实后结合《办法》做出处罚决定并公示。

第三十七条 根据《办法》,对违规车辆或驾驶人员采取以下车辆处罚管理实施细则:

(一)违反《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车辆限期整改,整改符合要求后,予以租用;

(二)违反《办法》第十二条中 “车况检查不符合要求”的车辆,予以限期整改,并视其情节及影响,可处以警告或50元~200元罚款;

(三)违反《办法》第十三条,处以200元罚款;

(四)违反《办法》第十五条,视其情节及影响,处以警告或50元~500元罚款;

(五)违反《办法》第十七条,视其情节及影响,处以警告或50元罚款;

(六)违反《办法》第十八条,处以100元罚款;同时责成责任人向站区人员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七)违反《办法》第十九条,处以50元罚款;

(八)违反《办法》第二十条,视其情节及影响,处以警告或50元~2000元罚款;其中沥青混合料运输车辆在拌和楼排队时发生“不服从管理,恶意扰乱生产秩序”的情形,予以2000元罚款,并处以停运7天的处分。

(九)违反《办法》第二十一条,视其情节及影响,处以警告或50元~500元罚款;

(十)违反《办法》第二十二条,视其情节及影响,处以警告或50元~500元罚款;

(十一)违反《办法》第二十三条,视其情节及影响,处以警告或50元~500元罚款;

(十二)违反《办法》第二十四条,视其情节及影响,处以警告或50元~500元罚款;情况严重者,车辆予以退租;

(十三)违反《办法》第二十五条,视其情节及影响,处以警告或50元~500元罚款;

(十四)违反《办法》第二十六条,处以50元罚款;

(十五)违反《办法》第二十七条,处以100元罚款;(十六)违反《办法》第二十八条,处以50元罚款;

(十七)违反《办法》 第二十九条,视其情节及影响,处以警告或50元~500元罚款;

(十八)违反《办法》第三十一条,视其情节处以200元~1000元罚款,影响恶劣、严重损害公司声誉的,予以退租,同时扣除通行证押金;(十九)违反《办法》第三十二条,视其情节处以1000元~2000元罚款,影响恶劣、严重损害公司声誉的,予以退租,同时扣除通行证押金;(二十)拒不执行处罚决定的车辆、造成重大人身伤亡事故负主要责任的车辆、安全性能下降,具有重大安全隐患的车辆,予以退租;

第三十八条 对车辆违规行为作出以上处罚基础上,由车主对违规行为所造成的经济、财产损失按价赔偿。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罚金、通行证抵押金、赔偿金由车主上缴至使用单位财务部门,财务部门开具收据作为收款凭证,其它部门无权收取。

第九章 附则

(一)各使用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并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二)本办法由机务安全部负责解释。

(三)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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