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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编辑:夜幕降临 识别码:20-430970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4-25 15:33:27 来源:网络

第一篇: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设交通委),北京市规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总后营房部工程管理局,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2014]14号),进一步明确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及招标代理机构(简称建设工程企业)重组、合并、分立后涉及资质重新核定办理的有关要求,简化办理程序,方便服务企业,现将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后涉及资质办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下列类型的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申请资质证书的,可按照有关规定简化审批手续,经审核注册资本金和注册人员等指标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直接进行证书变更。有关具体申报材料和程序按照《关于建设部批准的建设工程企业办理资质证书变更和增补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市函[2005]375号)等要求办理。

1.企业吸收合并,即一个企业吸收另一个企业,被吸收企业已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并提出资质证书注销申请,企业申请被吸收企业资质的;

2.企业新设合并,即有资质的几家企业,合并重组为一个新企业,原有企业已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并提出资质证书注销申请,新企业申请承继原有企业资质的;

3.企业合并(吸收合并及新设合并),被吸收企业或原企业短期内无法办理工商注销登记的,在提出资质注销申请后,合并后企业可取得有效期1年的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完成工商注销登记的,可按规定换发有效期5年的资质证书;逾期未提出申请的,其资质证书作废,企业相关资质按有关规定重新核定;

4.企业全资子公司间重组、分立,即由于经营结构调整,在企业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或各全资子公司间进行主营业务资产、人员转移,在资质总量不增加的情况下,企业申请资质全部或部分转移的;

5.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分立,即经国有资产监管部门批准,几家国有企业之间进行主营业务资产、人员转移,企业申请资质转移且资质总量不增加的;

6.企业外资退出,即外商投资企业(含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国投资者退出,经商务主管部门注销外商投资批准证书后,工商营业执照已变更为内资,变更后新企业申请承继原企业资质的;

7.企业跨省变更,即企业申请办理工商注册地跨省变更的,可简化审批手续,发放有效期1年的证书。企业应在有效期内将有关人员变更到位,并按规定申请重新核定。

在重组、合并、分立等过程中,所涉企业如果注册在两个或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经资质转出企业所在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由资质转入企业所在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初审。

二、上述情形以外的建设工程企业重组、合并、分立,企业申请办理资质的,按照有关规定重新进行核定。企业重组、分立后,一家企业承继原企业某项资质的,其他企业同时申请该项资质时按首次申请办理。

三、内资企业被外商投资企业(含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整体收购或收购部分股权的,按照《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建设部、外经贸部令第113号)、《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建设部、外经贸部令第114号)、《外商投资建设工程服务企业管理规定》(建设部、商务部令第155号)及《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建市[2007]18号)等有关规定核定,变更后的新企业申请原企业原有资质可不提交代表工程业绩材料。

四、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后的企业在申请资质时应提交原企业法律承续或分割情况的说明材料。

五、企业重组、合并、分立等涉及注册资本与实收资本变更的,按照实收资本考核。

六、重组、分立后的企业再申请资质的,应申报重组、分立后承接的工程项目作为代表工程业绩;合并后的新企业再申请资质的,原企业在合并前承接的工程项目可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申报。

七、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改制、重组、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07]229号)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4年5月28日

第二篇: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 合并 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 合并 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设交通委),北京市规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总后营房部工程管理局,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

[2014]14号),进一步明确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及招标代理机构(简称建设工程企业)重组、合并、分立后涉及资质重新核定办理的有关要求,简化办理程序,方便服务企业,现将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后涉及资质办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下列类型的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申请资质证书的,可按照有关规定简化审批手续,经审核注册资本金和注册人员等指标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直接进行证书变更。有关具体申报材料和程序按照《关于建设部批准的建设工程企业办理资质证书变更和增补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市函[2005]375号)等要求办理。

1.企业吸收合并,即一个企业吸收另一个企业,被吸收企业已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并提出资质证书注销申请,企业申请被吸收企业资质的;

2.企业新设合并,即有资质的几家企业,合并重组为一个新企业,原有企业已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并提出资质证书注销申请,新企业申请承继原有企业资质的;

3.企业合并(吸收合并及新设合并),被吸收企业或原企业短期内无法办理工商注销登记的,在提出资质注销申请后,合并后企业可取得有效期1年的资质证

书。有效期内完成工商注销登记的,可按规定换发有效期5年的资质证书;逾期未提出申请的,其资质证书作废,企业相关资质按有关规定重新核定;

4.企业全资子公司间重组、分立,即由于经营结构调整,在企业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或各全资子公司间进行主营业务资产、人员转移,在资质总量不增加的情况下,企业申请资质全部或部分转移的;

5.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分立,即经国有资产监管部门批准,几家国有企业之间进行主营业务资产、人员转移,企业申请资质转移且资质总量不增加的;

6.企业外资退出,即外商投资企业(含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国投资者退出,经商务主管部门注销外商投资批准证书后,工商营业执照已变更为内资,变更后新企业申请承继原企业资质的;

7.企业跨省变更,即企业申请办理工商注册地跨省变更的,可简化审批手续,发放有效期1年的证书。企业应在有效期内将有关人员变更到位,并按规定申请重新核定。

在重组、合并、分立等过程中,所涉企业如果注册在两个或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经资质转出企业所在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由资质转入企业所在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初审。

二、上述情形以外的建设工程企业重组、合并、分立,企业申请办理资质的,按照有关规定重新进行核定。企业重组、分立后,一家企业承继原企业某项资质的,其他企业同时申请该项资质时按首次申请办理。

三、内资企业被外商投资企业(含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整体收购或收购部分股权的,按照《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建设部、外经贸部令第113号)、《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建设部、外经

贸部令第114号)、《外商投资建设工程服务企业管理规定》(建设部、商务部令第155号)及《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建市[2007]18号)等有关规定核定,变更后的新企业申请原企业原有资质可不提交代表工程业绩材料。

四、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后的企业在申请资质时应提交原企业法律承续或分割情况的说明材料。

五、企业重组、合并、分立等涉及注册资本与实收资本变更的,按照实收资本考核。

六、重组、分立后的企业再申请资质的,应申报重组、分立后承接的工程项目作为代表工程业绩;合并后的新企业再申请资质的,原企业在合并前承接的工程项目可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申报。

七、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改制、重组、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07]229号)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4年5月28日

第三篇:建设部建市[2007]229号-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改制、重组、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改制、重组、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

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市[2007]229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划委员会,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总后营房部工程管理局,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

为了进一步明确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及招标代理机构(简称建设工程企业)改制、重组、分立后涉及资质重新审核办理的有关要求,简化审核办理程序,方便和服务企业,现将建设工程企业改制、重组、分立后涉及资质办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下列类型建设工程企业改制、重组、分立,申请办理企业资质,按照有关规定重新进行核定。

1.企业新设分立(也称“解散分立”),即企业的资产(含设备,下同)、人员、业务等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新企业,原企业注销,新企业分别申请原企业的相关资质的;

2.企业派生分立(也称“存续分立”),即企业的部分资产、人员、业务等分立设立一个或几个新企业,原企业仍然存在。原企业和新企业分别申请原企业原有相关资质的,或者原企业不再拥有资质,由新企业申请原企业原有相关资质的;

3.企业经济性质变更,即内资企业被外资企业整体收购或收购部分股权,企业性质由内资企业变更为外资企业,经商务主管部门审批后,取得外商投资批准证书的;或者外资企业由于外国投资者的退出,企业性质由外资企业变更为内资企业,经商务主管部门注销外商投资批准证书后,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为内资的。

属于以上第1、2两种情况的,分立设立的新企业应当提交原企业关于代表工程业绩、

第四篇: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2014甲级城乡规划编制资质核定结果的公告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2014甲级城乡规划编制资质核定结果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435号 《城乡规划法》、《行政许可法》及有关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我部对各地上报申请甲级规划资质换证的单位进行了核定审查,现将结果予以公布。特此公告。

附件:2014甲级城乡规划编制资质核定结果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14年6月10日

大家看一下,277家核定通过,32家限期整改。

2014甲级城乡规划编制资质核定结果

一、通过核定的单位 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2 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 北京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北京清华同衡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5 城市科学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6 北京中社科城市与环境规划设计研究院 7 北京中海华艺城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亚泰都会(北京)城市规划建筑园林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9 泛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中外建工程设计与顾问有限公司 11 中国电子工程设计院 中国航空规划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13 中国建筑技术集团有限公司 14 中国城市发展研究院有限公司 15 中国中元国际工程有限公司 16 中国中建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17 中国航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笛东联合(北京)规划设计顾问有限公司 19 城市建设研究院 华通设计顾问工程有限公司 城印国际城市规划与设计(北京)有限公司 22 北京城建设计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3 北京中联环建文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24 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25 北京土人城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26 北京市中城深科生态科技有限公司 27 北京东方利禾景观设计有限公司 28 北京世纪千府国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29 北京龙安华诚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30 北京巨方合众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31 北京都市筑景国际建筑设计事务所有限公司 32 北京易兰城乡规划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33 北京轩辕景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34 天津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35 天津中怡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36 天津市建筑设计院

天津华汇城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38 天津市渤海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39 河北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40 石家庄市规划设计院

秦皇岛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42 张家口市城乡建设规划设计院 43 廊坊市城乡规划设计院 44 邯郸市规划设计院

保定市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46 邢台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47 山西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48 太原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49 晋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50 大同市规划设计院

内蒙古城市规划市政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52 内蒙古华地方圆设计研究有限责任公司 53 呼和浩特市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54 包头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55 辽宁省城乡建设规划设计院 56 沈阳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57 大连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大连理工大学土木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59 大连弘艺规划建筑设计研究有限公司 60 营口市城市规划设计院 61 抚顺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62 鞍山市城乡规划设计院 63 吉林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吉林省中天建筑规划设计研究有限公司 65 长春市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66 松原市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67 四平市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68 吉林市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黑龙江省城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 70 哈尔滨市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71 齐齐哈尔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72 牡丹江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73 佳木斯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哈尔滨工业大学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75 大庆市规划建筑设计研究院

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规划建筑设计院 77 上海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78 上海同济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上海复旦规划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80 上海经纬建筑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81 上海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82 上海红东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83 上海禾木城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84 上海广境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85 匠人规划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86 理想空间(上海)创意设计有限公司 87 中船第九设计研究院工程有限公司 88 中国建筑上海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89 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90 上海天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 92 上海千年城市规划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93 上海市浦东新区规划设计研究院 94 江苏省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南京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96 镇江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扬州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98 盐城市规划市政设计院有限公司 99 徐州市规划设计院

无锡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苏州规划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102 南通市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

南京市城市与交通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104 南京东南大学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105 南京大学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106 南京博来城市规划设计研究有限公司 107 常州市规划设计院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城市规划技术咨询中心 109 浙江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110 杭州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111 宁波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112 中国联合工程公司 113 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114 浙江建院建筑规划设计院

浙江大学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116 瑞安市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117 义乌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118 温州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119 台州市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120 绍兴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121 金华市城市规划设计院

嘉兴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123 湖州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124 安徽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125 合肥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合肥华祥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127 中铁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128 铜陵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129 马鞍山市城乡规划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 130 淮南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合肥工业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 132 阜阳市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133 蚌埠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134 安庆市城乡规划设计院

安徽星辰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136 安徽建筑大学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137 福建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138 福州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139 厦门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140 漳州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141 莆田市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142 福建省龙岩市城乡规划设计院 143 福建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江西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江西省市政工程设计院)145 南昌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总院 146 中国瑞林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147 新余市规划设计院

九江市城市规划市政设计院 149 江西省建筑设计研究总院 150 赣州市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151 山东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152 济南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153 青岛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154 淄博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155 烟台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156 威海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157 泰安市规划设计院

158 山东建大建筑规划设计研究院 159 日照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160 临沂市规划建筑设计研究院 161 聊城市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162 济宁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163 东营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164 滨州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165 河南省城市规划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166 郑州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

167 洛阳市规划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168 安阳市规划设计院

169 湖北省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170 武汉市规划研究院

171 武汉市土地利用和城市空间规划研究中心 172 中信建筑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173 中工武大设计研究有限公司 174 襄阳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175 武汉华中科大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176 十堰市规划设计院

177 荆州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178 荆门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 179 湖南省建筑设计院

180 长沙市规划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 181 株洲市规划设计院

182 中机国际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183 岳阳市规划勘测设计院 184 湘潭市建筑设计院 185 湘潭市规划建筑设计院 186 邵阳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187 浏阳市规划设计院 188 湖南省建筑科学研究院

189 湖南大学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190 湖南城市学院规划建筑设计研究院 191 衡阳市规划设计院 192 郴州市城市规划设计院

193 长沙市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 194 长沙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 195 广东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196 广州市城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 197 深圳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198 筑博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199 珠海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200 中山市规划设计院 201 肇庆市城市规划设计院

202 悉地国际设计顾问(深圳)有限公司 203 深圳市新城市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204 深圳市市政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205 深圳市清华苑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206 深圳市蕾奥城市规划设计咨询有限公司 207 深圳市建筑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208 深圳市建筑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209 深圳市规划国土发展研究中心

210 深圳市城市空间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211 深圳市城市交通规划设计研究中心有限公司 212 深圳市宝安规划设计院

213 深圳大学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214 汕头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215 梅州市城市规划设计院 216 茂名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217 江门市规划勘察设计研究院 218 华南理工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 219 广州市科城规划勘测技术有限公司 220 广州地铁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221 广州亚城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222 广州市天作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223 广州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 224 佛山市城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 225 东莞市城建规划设计院 226 广东华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227 广东顺建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228 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229 广东省建科建筑设计院

230 广西壮族自治区城乡规划设计院 231 南宁市城市规划设计院 232 北海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233 玉林市城乡规划设计院 234 梧州市城乡建设规划设计院 235 柳州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236 桂林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237 广西华蓝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238 广西城市设计有限公司 239 海南省建筑设计院 240 雅克设计有限公司

241 三亚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242 海南津杭设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243 海口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244 重庆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245 重庆仁豪城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246 重庆大学城市规划与设计研究院 247 四川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248 成都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249 自贡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250 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251 四川省蓝地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252 四川攀枝花规划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253 贵州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254 遵义市规划设计院

255 贵阳市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256 贵阳市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257 贵州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258 云南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259 昆明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260 昆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261 云南省设计院集团

262 陕西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263 西安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264 陕西金城绿景城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265 中联西北工程设计研究院

266 中国建筑西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267 咸阳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268 西安建大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269 甘肃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270 兰州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271 银川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272 新疆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273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设计研究院 274 乌鲁木齐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275 新疆佳联城建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276 新疆东方瀚宇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277 新疆石油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二、限期整改的单位 上品印(北京)国际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2 北京天地都市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3 北京市弘都城市规划建筑设计院 4 北京北达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5 中国五洲工程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瑞德翰达城市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7 天津大学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8 河北信达城乡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 9 唐山市规划建筑设计研究院 10 承德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11 沧州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12 锦州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13 延吉市规划勘测设计院 14 通化市城乡规划研究院 15 上海同异城市设计有限公司 16 安徽明珠规划建筑设计研究院 17 滁州市城乡建设规划设计院 18 泉州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19 山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20 潍坊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青岛市旅游规划建筑设计研究院 22 中南建筑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北林苑景观及建筑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 24 中咨城建设计有限公司 25 湛江市规划勘测设计院 26 惠州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27 重庆市设计院 中机中联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规划展览馆(重庆市规划和测绘档案馆、重庆市规划研究中心)30 西北综合勘察设计研究院 31 宝鸡市规划设计院 32 青海省规划设计研究院

本文来源于城市规划博客 http://www.teniu.cc , 原文地址: http://www.teniu.cc/archives/8660

第五篇:规范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

规范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

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了规范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行为,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规范行政裁量权工作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住房城乡建设部在工程建设领域行使法定的行政处罚权时,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和幅度内享有的自主决定权和处置权。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规范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住房城乡建设部在法定的工程建设行政处罚权范围和幅度内,视违法情节轻重程度、后果影响大小,合理划分不同档次违法情形,并列出相对应行政处罚的具体标准。

第四条 工程建设法律法规未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可以选

择处罚种类和幅度的,住房城乡建设部应当严格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第五条依法应当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实施的工程建设

行政处罚,包括下列内容:

(一)对住房城乡建设部核准资质(资格)的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等单位处以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或者暂停、取消招投标代理资格的行政处罚。

(二)对住房城乡建设部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处以暂扣、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三)对住房城乡建设部核发注册执业证书的勘察设计工程师、建造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处以停止执业、吊销注册证书的行政处罚。

(四)对住房城乡建设部实施工程建设行政许可事项的申请人,作出在一定期限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的行政处罚。

地方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不得实施应当由住房城乡建设

部作出的行政处罚。

第六条地方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发现需要由住房城乡

建设部实施行政处罚的工程建设违法行为,应当依据法律法规、本办法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基准》)提出行政处罚建议,并及时逐级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收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行政处

罚建议,或者直接发现应当由部实施行政处罚的工程建设违法行为,应当依据法律法规、本办法和《基准》确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七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行使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

权,应当坚持合法的原则,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裁量权;应当坚持合理的原则,平等对待行政相对人,在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或者相似的情况下,给予基本相当的行政处罚;应当坚持程序正当的原则,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公开行政处罚的依据、理由和结果,保障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利;应当坚持行政效率的原则,遵守法定时限,提高执法效率。

第八条住房城乡建设部依照法律法规、本办法和《基准》实施行政处罚,不影响地方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实施罚款等其他种类的行政处罚。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发生安全事故的建筑施工企业已

经作出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期限与依法应当作出停业整顿行政处罚的期限相同,或者超过应当作出停业整顿行政处罚期限的,住房城乡建设部不再作出停业整顿的行政处罚。

第九条 工程建设违法行为导致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需要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实施行政处罚的,事故发生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被批准后10个工作日内向上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出行政处罚建议,并移送案件证据材料;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收到下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上报的处罚建议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住房城乡建设部提出行政处罚建议,并移送案件证据材料。

发生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需要住房城乡建设部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按照《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建质

[2008]121号)规定的时间报请住房城乡建设部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按照《建设部实施行政处罚工作规程》(建法[2002]51号)履行行政处罚程序。

第十一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有关业务司应当依据法律法规、本办法和《基准》提出行政处罚意见,并经法规司审核会签。

申请人申请听证的,法规司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听取申请人的意见。

第十二条 《基准》不得在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直接引用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第十三条住房城乡建设部适时对本办法和《基准》的实施情况,以及规范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工作进行评估,提高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水平。

第十四条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制定本部门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可以参照本办法。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0年 月 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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