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铁建设〔2008〕23号)
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铁路建设项目管理,做好铁路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交接工作,全面考核建设工作成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竣工验收交接,是指铁路建设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内容建成,由验收机构对其进行综合评价考核,移交接管使用单位的整个过程。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新建、改建国家铁路和国家参与的合资铁路。铁路客运专线竣工验收执行客运专线验收办法。
地方铁路、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等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铁路建设项目按照本办法组织竣工验收后,方可正式移交接管使用单位运营。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得交付,接管使用单位不得接管使用。
第五条 达到竣工验收条件的建设项目应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建设项目,接管使用单位应及时接管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章 竣工验收依据和条件
第六条 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分为静态验收、动态验收、初步验收、安全评估和正式验收等五个阶段。改建项目、简单建设项目和小型建设项目可适当合并简化验收阶段。
建设项目一般按整个项目进行验收。在确保运输安全的前提下,经批准后可分期、分段,并按批准的阶段组织验收,工程全部完工后,再办理整个项目的验收。
第七条 竣工验收的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颁布的建设标准; 2.国家和铁道部颁布的设计规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3.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4.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含批准的修改初步设计); 5.审核合格的施工图(包括经批准的变更设计文件); 6.设备技术说明书(从国外引进新技术或成套设备的,还应包括外方提供的设计文件和新技术或成套设备的国家标准等); 7.经铁道部批准的相关补充标准、技术条件、暂行规范等,以及建设单位补充且经铁道部认可的相关技术标准等。
第八条 验收条件
(一)静态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1.主体工程及其配套工程(包括外部配套工程及设备安装)已按设计文件建成;
2.环境保护设施、水土保持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建成; 3.劳动、安全、卫生及消防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建成; 4.承包人按有关规范、标准对工程质量和系统功能自检合格; 5.监理单位及咨询单位(如果有)对工程质量评定合格; 6.除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外的其他征地工作基本完成; 7.竣工文件编制已按规定的内容和标准基本完成。(二)动态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1.静态验收合格;
2.《动态验收实施方案》已经批准; 3.动态检测准备工作完成。(三)初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1.静态验收、动态验收合格,工程质量和系统功能满足有关标准要求;
2.静态验收及动态验收遗留问题整改完毕;
3.环境保护设施、水土保持设施、土地复垦工作经相关主管部门检查合格;
4.劳动、安全、卫生及消防设施经相关部门检查合格; 5.通过试运行,达到临管运营的条件;
6.申请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准备工作基本完成; 7.竣工文件按规定编制完成,施工过程中的管理文件和招标投标文件等整理完毕,达到档案验收标准。(四)安全评估应具备的条件:
1.初步验收中存在的影响运营安全的问题全部得到解决; 2.临管运营的各项准备工作已经完成。(五)正式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1.初步验收一年后;
2.临管运营情况良好,经检测各项指标已达到建设目标; 3.《国有土地使用证》、《无线电台站执照》已经全部领取; 4.环境保护设施、水土保持设施、建设项目档案经相应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5.竣工财务决算已经编制完成,并通过审查;
6.建设资金已按工程进度全部到位,收尾配套工程已全部完成,除质量保证金外与建设工程各方按合同完成资金结算,结余资金已全额上交。
第三章 竣工验收任务和内容
第九条 竣工验收的主要任务:
1.对项目建设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铁道部规章情况进行检查; 2.对项目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工程质量、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3.对建设项目形成的资产进行审核;
4.对建设项目能否按规定交付临管运营或正式运营作出评价。
第十条 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主要内容:
1.检查工程是否按铁路技术管理规程、设计规范、批准的设计文件(包括批准的修改初步设计、变更设计)建成,配套辅助项目是否与主体工程同步建成;
2.检查工程质量是否符合国家和铁道部颁布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3.检查建设程序执行情况和变更设计管理情况;
4.检查工程设备配套及设备安装、调试情况,主要设备联调联试及试运转情况,以及国外引进设备合同完成情况;
5.检查概算执行情况,材料、设备购置是否合理,工程其他支出是否符合规定;审查财务竣工决算;
6.检查动态检测、试运行情况,是否具备临管运营或运营条件; 7.检查环保、水保、劳动、安全、卫生、消防等设施是否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建成并合格,地质灾害整治及建筑抗震设防是否符合规定;
8.检查工程竣工文件编制完成情况,建设项目批准文件、设计文件、施工过程管理文件及招投标文件、监理文件、竣工文件等资料是否齐全、准确,并按规定归档;
9.检查建设用地权属来源是否合法,面积是否准确,界址是否清楚,手续是否齐全;
10.审计、检查、监察等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四章
验收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竣工验收采用建设单位组织专家检查、政府验收的方式。
建设单位或由委托的单位组成验收工作组进行静态验收和动态验收;安全机构进行评估,政府验收包括初步验收和正式验收。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验收工作在铁道部建设、运输主管部门指导下实施。
建设单位在工程基本完工前,应向铁道部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验收报告,申请报告包括工程完成情况、验收建议计划、验收工作组组成建议等。验收工作组一般由建设单位、使用接管单位以及专家组成。
建设单位依据批准的申请验收报告成立验收工作组具体负责静态验收和动态验收工作,落实初步验收和正式验收条件,提出初步验收和正式验收的实施建议。验收工作组人员名单报铁道部建设管理司和运输局核备。
第十三条 初步验收由铁道部或铁道部委托的单位组织实施。验收单位在收到初验申请并确认项目达到初验条件一个月内,成立初步验收委员会进行初步验收。初步验收委员会由有关业务部门、接管使用单位、验收工作组正副组长及部分专家,以及勘察设计单位负责人组成。
委托初步验收的,验收委员会名单、初步验收报告报铁道部建设管理司和运输局核备。
第十四条 正式验收一般由项目审批部门组织,国家审批项目由国家主管部门(或委托铁道部)组织正式验收,铁道部审批项目由铁道部(或委托铁路管理机构)组织正式验收。铁道部建设管理司在收到正式验收申请并确定项目达到正式验收条件一个月内,提出验收方案报铁道部。负责验收的部门按相关规定成立正式验收委员会,具体负责正式验收工作。
第十五条
验收委员会职责
1.贯彻国家法律法规和铁道部规章制度、验收标准和规定; 2.制订验收计划和工作安排; 3.组织审查竣工验收相关资料; 4.必要时组织现场检查; 5.明确验收结论;
6.初验委员会提出初验报告,正式验收委员会签发正式验收证书。
第十六条 铁道部或国家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的铁路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先期对现场验收情况进行检查,抽检工点,向验收委员会提交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报告,并参加工程验收工作。
铁道部委托铁路管理机构组织验收的铁路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对验收过程进行监督,并向铁道部提交工程验收监督报告。
第五章 静态验收
第十七条 静态验收是指由建设单位(或委托单位)组织验收工作组,对建设项目进行检查,确认工程是否按设计完成且质量合格,系统设备是否已安装并调试完毕。
静态验收包括专业现场验收和静态综合系统验收。
第十八条 静态验收程序:
1.承包单位按照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完成全部工程和设备安装、调试并经自检合格后,向建设单位申请专业工程验收,报送《专业工程验收申请表》(附件1)并签署意见;
2.验收工作组研究确认达到专业工程验收条件后,由验收工作组分专业进行现场验收;
3.验收工作组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查,对存在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整改期限、复检时间等,对整改问题进行复查,合格后填写《专业工程验收记录表》(附件1)并签署验收意见;
4.专业工程验收合格后,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申请静态综合系统验收并报送《静态综合系统验收申请表》(附件1);
5.验收工作组确认达到静态综合系统验收条件后,在综合调试具备条件的基础上进行静态综合系统验收;
6.验收工作组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整改期限、复检时间等,对整改问题复查合格后填写《静态综合系统验收记录表》(附件1)并签署意见。
第十九条 完成专业工程验收和静态综合系统验收后,建设单位应编写《静态验收报告》。《静态验收报告》应包括项目专业工程验收以及静态综合系统验收过程、存在问题及整改情况、验收结论等内容,并附相关数据和试验报告。
《静态验收报告》报铁道部建设管理司和运输局核备。
第二十条 静态验收工作在铁道部建设部门指导下实施。
第六章 动态验收
第二十一条
动态验收是指铁路建设项目静态验收合格后,由建设单位(或委托单位)组织整个系统验证性综合调试,并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动态检测,验收工作组对工程安全运行状态进行的全面检查和验收。动态验收内容执行铁道部相关规定。
建设项目综合调试和模拟试运行的主要原则执行铁道部有关规定,实车运行条件下动态检测执行铁道部动态检测相关标准。
第二十二条 动态验收程序:
1.建设单位(或委托单位)应在静态验收完成20日前拟定详细的《动态验收实施方案》,报初步验收单位批准。《动态验收实施方案》应包括动态验收组织形式、综合调试计划、试运
行和动态检测方案、拟投入主要设备仪器、安全保证措施等内容。2.建设单位(或委托单位)按照批复的《动态验收实施方案》组织动态验收。
3.建设单位(或委托单位)组织专业机构按批复的《动态验收实施方案》进行动态检测,并形成动态检测报告。动态检测工作由铁道部批准的专门机构负责。
4.验收工作组按《动态验收实施方案》进行检查,对动态检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研究并提出整改意见,整改问题复查合格后,填写《动态验收记录表》(附件1)并签署意见。
第二十三条 动态验收过程中,建设项目所在铁路局及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建设单位,按照铁道部规定做好综合调试和模拟试运行工作。
第二十四条 动态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或委托单位)组织编写《动态验收报告》,其中应包括动态验收组织及人员、动态检测过程及结果、试运行过程及结果、存在问题及整改情 况、验收结论等内容,并附相关数据和试验报告。
《动态验收报告》报铁道部建设管理司和运输局核备。
第二十五条 动态验收工作在铁道部建设、运输部门指导下实施;动态验收的试运行工作在铁道部运输、建设部门指导下实施,接管使用单位参与。
第七章 初步验收及安全评估
第二十六条 初步验收是指建设项目动态验收合格后,由初步验收单位对静态验收、动态验收结果进行检查和确认。
第二十七条 初步验收程序:
1.建设单位完成动态验收工作后,应及时向初步验收单位报送《初步验收申请表》(附件1)、《动态验收报告》、初步验收申请报告。
2.初步验收单位在收到《初步验收申请表》、《动态验收报告》、初步验收申请报告,以及《质量安全监督报告》(政府组织验收时附)后,确认是否符合初步验收条件。符合初步验收条件的,成立初步验收委员会。
3.初步验收委员会组织召开初步验收会议,必要时组织现场检查,提出《初步验收报告》,明确验收结论。第二十八条 初步验收合格后,由铁路安全监察部门组织或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安全评估,就建设项目临管运营提出安全评价意见,并责成建设单位、接管使用单位完善安全措施。
第二十九条 建设项目安全评估合格并经批准后进行临管运营。建设单位及接管使用单位在临管运营期间必须进一步做好观测、测试工作。
第三十条 初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在3个月内按规定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工作,并上报铁道部相关部门;铁道部相关部门组织审查。
第八章 正式验收
第三十一条 正式验收是指铁路建设项目初步验收一年后,由项目审批部门对铁路建设项目进行整体验收和综合评价。第三十二条 正式验收程序:
1.对具备正式验收条件的铁路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向铁道部建设管理司提出申请,上报《正式验收申请表》(附件1)和正式验收申请报告,报请正式验收。
2.铁道部建设管理司在收到《正式验收申请表》、正式验收申请报告,以及《质量安全监督报告》后,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确认,经确认申报项目符合正式验收条件的,提出正式验收建议报铁道部,由铁道部安排验收。
3.正式验收委员会组织召开验收会议,必要时组织现场检查,对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线路运行状况、环境协调性等建设成果以及初步验收结论进行整体评价,形成《正式验收证书》,明确验收结论。
第三十三条 分期、分段组织竣工验收的,比照上述规定或按批准的申请验收报告进行验收,初步验收合格后由接管使用单位接管并负责维修养护,全部工程竣工后按本办法规定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第九章 竣工文件编制
第三十四条
竣工文件的编制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施工单位负责编制,接管使用单位档案部门协助指导。建设单位要督促各参建单位按档案部门要求做好文件材料的形成和积累工作,竣工验收前将文件图纸按专业和单位工程进行汇总整理。由建设单位组织各有关参建单位编制竣工文件并向有关单位移交。
第三十五条 竣工文件要如实反映铁路建设项目施工技术状况和工程竣工的现状。如发现竣工文件与实际不符,应追究原施工、监理单位及人员的责任。
竣工文件内容及提交份数执行铁道部相关规定。
第三十六条 正式验收前,建设单位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施工单位会同接管单位(部门)向地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书。《国有土地使用证》随建设用地竣工文件一并移交接管单位的铁路用地管理部门。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铁道部建设管理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铁道部前发《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铁建设[2001]117号)同时废止。
第二篇: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
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铁路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交接工作,全面考核建设工作成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竣工验收交接,是指铁路建设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内容建成,由验收机构对其进行综合评价验收,移交接管使用单位运营或投产,并组成固定资产的整个过程。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新建、改建等国家铁路、国家与地方或企业合资铁路、地方铁路的新增固定资产项目。
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的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 铁路建设项目按照本办法组织竣工验收交接后,方能正式移交接管使用单位运营或投产使用;未办理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得交付使用。
第五条 凡经验收合格的建设项目,接管单位应按验收机构确定的时间及时接管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章 验收的依据、条件
第六条 验收的依据: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发布的建设标准。
(二)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含修改和调整文件)。
(三)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含变更设计)。
(四)设计时已颁布执行的规范。
(五)国家和铁道部颁布的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施工(含设备安装)验收规范。
(六)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对竣工报告的签署意见。
(七)设备技术说明书,从国外引进新技术或成套设备的建设项目以及中外合资的建设项目签定的合同和外方提供的设计文件、标准等资料。
(八)合同文件。
第七条 验收条件
(一)初验应具备的条件:
1.主体工程及其配套工程(包括外部配套工程及设备)已按设计要求建成,具备临管运营或投产条件。新建Ⅰ级铁路正线和既有Ⅰ级铁路正线改造行车速度达到60公里/小时。
2.环境保护等设施与其主体工程同步建成实施,并经审批本项目环境保护影响报告书(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劳动安全卫生及消防设施与其主体工程同步建成或实施,并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
3.建设征地使用核查、报审、发证工作基本完成。
4.工程质量达到合格或以上标准。
5.设备安装调试完毕、试运转合格,其中从国外引进的设备按合同约定完成。
6.竣工文件及资料编制按规定完成,达到档案验收标准。
(二)正式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1.初验中存在的问题和遗留问题全部得到解决。
2.财务决算已经编制完成,并经过审计部门审计合格。
3.建设资金应全部到位,并与建设工程合同各方已结清资金费用。
4.正式运营投产的各项准备工作已经完成,即运营生产组织管理机构、上岗人员、设备状态、物资准备以及外部配套条件等,能适应正常连续运营生产使用的需要。
5.具有保修期的工程项目,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第三章 竣工验收任务和内容
第八条 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主要任务是:
(一)对建设项目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质量、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全面审查。
(二)对建设项目形成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递延资产等情况进行全面审核。
(三)对建设项目能否合格交付生产或者使用作出评价。
(四)对建设项目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情况进行检查。
第九条 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内容如下:
(一)检查工程建设内容、建设规模是否按鉴定时依据的铁路技术管理规程、设计规范、批准的设计文件(包括变更设计)与施工技术规范建成;配套辅助项目是否与主体工程同步建成。
(二)检查建设资金的来源和使用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检查概算、预算执行情况;发生调整概算的,是否经过审批部门批准;材料、设备购置是否合理;工程其他支出是否符合规定。
(三)检查建设过程中发生的一类设计变更,是否按规定办理设计变更审批手续。
(四)检查工程质量是否符合国家和铁道部颁布的工程质量验收评定标准。
(五)检查工程设备配套及设备安装、调试情况;主要设备经过联动试运转及考核情况;生产项目试生产情况;从国外引进设备合同完成情况。
(六)检查环保、劳动安全卫生、消防等设施是否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建成,经考核是否合格;建筑抗震设防是否符合规定。
(七)检查运营投产或投产使用准备情况,运营生产组织管理机构、岗位人员培训、物资准备、外部协作条件是否已经落实。是否满足国家运输要求和运营行车安全。
(八)检查财务决算情况,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和财务决算说明书内容是否真实、准确。
(九)检查工程竣工文件编制完成情况;建设项目批准文件、设计文件、竣工文件、监理文件等资料是否齐全、准确,并按规定归档。
第四章 竣工验收程序
第十条 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程序主要包括初验、正式验收、组成固定资产。
初验是指由初验委员会组织参建各方与接管使用单位共同对建设项目检查,确认建设项目具备投产使用的条件。
正式验收是指验收委员会组织建设项目有关各方对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确认符合验收条件的由接管单位正式运营或投产。
组成固定资产是指由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正式验收后,向接管使用单位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由接管使用单位根据竣工决算完成固定资产的组成工作。
第十一条 初验前,承担铁路建设项目工程的施工单位按承包合同要求工程全部竣工,并经自验达到验收条件后,向项目建设单位报送《竣工申报表》(铁验表-1)及竣工决算有关资料。
建设单位收到施工单位竣工申请后,应及时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和接管使用等单位的有关人员对建设项目各专业进行全面检查,确认是否已具备初验条件。同时,对已具备初验条件的,提请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准备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并向负责组织初验工作的单位报送《初验申报表》(铁验表-2)。对尚未达到验收条件的工程,要求施工单位限期完成。
第十二条 已竣工的建设项目应及时进行初验,负责初验工作的单位自收到《初验申报表》(铁验表-2)之日起,应在90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初验;若在此期间组织初验确有困难,经项目审批单位批准,可适当延长期限。第十三条 负责组织初验工作的单位收到《初验申报表》(铁验表-2),经审核确认符合工程初验条件后,报请建设项目主管部门(铁道部或铁路局、项目业主)组建初验委员会(或工作组,下同);同时组成线路、桥隧、房建土地、站场设备、机辆、通号、运输信息、给水、电力、财务、档案等现场检查专业小组。
第十四条 初验工作程序:
(一)各专业小组对建设项目分专业全面进行现场检查,重点检查建设项目是否达到验收条件;是否存在质量和影响安全生产隐患;竣工文件是否齐备、是否与工程实物一致;填写《初验专业小组记录表》(铁验表-3)。
(二)初验委员会对各专业小组有争议的问题进行协调处理,对存在的问题明确提出处理意见、整改期限、复检时间和方法,届时再组织复检,不得将问题遗留到正式验收阶段。
(三)初验合格的建设项目及竣工文件(不含竣工决算资料)按初验委员会确定的时间移交接管使用单位,由接管使用单位对固定资产估价入帐。接管使用单位自移交之日起,开始临管运营或投产,并负责维修保养。
(四)初验工作结束后,初验委员会应向建设项目主管部门提出初验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建设项目建设依据和修建意义,工程概况,修建经过和竣工的主要工程数量,工程造价和概算执行情况,有无工程临管及工程临管运营情况,初验经过、存在问题和工程评价,初验结论。
(五)自初验后移交之日起,建设单位应在6个月内编制完毕竣工决算并经过审计;审计通过后即向建设项目主管部门报送《正式验收申报表》(铁验表-4)。
第十五条 正式验收原则上在初验一年后进行。对初验后经批准实行临管运输或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在临管或试生产期满后,应及时组织正式验收。
第十六条 负责组织正式验收的单位收到建设单位的《正式验收申报表》(铁验表-4)后,经审核,确认申报项目符合正式验收条件,报请建设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组建正式验收委员会,确定参加验收人员。
第十七条 正式验收工作主要包括:
(一)审查建设项目建设中的各个环节;根据初验报告,对竣工验收工程或初验检查遗留问题进行复验或抽查;查看竣工决算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研究解决验收中出现的问题;对建设项目作出全面评价。
(二)对达到正式验收交接条件的建设项目,应在办理正式验收手续后10日内交付正式运营或投产,6个月内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的正式验收,填写《竣工验收证书》(样式附后)并签字。小型项目或单项工程的正式验收,填写《竣工验收交接记录表》(铁验表-5)。
(三)经验收委员会对《竣工验收证书》签字验收的建设项目,接管单位必须按验收委员会确定的时间正式接管、开办正式运营或投产。
第十八条 验收机构对不影响运输安全的剩余工程或设备及其类别、数量、投资、完工日期、验收手续和方式,应在验收文件中予以明确。剩余工程完工后,经验收合格即可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九条 组成固定资产
接管单位应在正式验收后6个月内根据竣工决算完成固定资产的组成工作;对原为估价入帐的固定资产,应按竣工决算调整原估价和已计提折旧。
第二十条 铁路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公安消防、环保、土地、档案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新建、改建的铁路建设项目,为及时发挥投资效益,满足生产急需,在确保运输安全的前提下,经批准,可分期、分段或单项组织验收。工程全部完工后,再办理整个项目的验收。
分期、分段或单项工程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包括建设、设计、施工、监督、监理和接管使用单位等组成初验委员会进行初验。初验合格的,按初验委员会确定的时间由接管单位接管使用和维修养护,并及时办理固定资产估价入帐手续。其开办运营或生产所需的竣工文件应齐全、完整,由施工单位在初验前7日向接管单位提供;全部工程竣工后,按本办法规定的权限划分办理整个项目的正式验收手续,已接管的工程在正式验收时不再进行复检。
施工单位对于既有线改造项目中拆铺下来的剩余轨料,亦应分区段、区间、车站在初验前向接管单位办理移交手续。
第二十二条 小型和限额以下铁路建设项目,经建设项目审批单位批准可不进行初验,工程竣工后自验合格的即进行正式验收。
第二十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应责令接管使用单位停止使用,并由验收机构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五章 验收权限、职责及组织机构
第二十四条 依据谁审批项目谁负责组织验收的原则,按照建设项目审批权限,验收分为三级。
(一)经国家审批的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由国家组织正式验收。其中属于新建国家铁路建设项目由铁道部组织初验或由铁道部指定建设单位组织初验,属于国家与地方或企业合资的铁路建设项目以及地方铁路建设项目由项目业主单位组织初验。
(二)经铁道部或项目所属省(自治区、直辖市)审批的合资铁路建设项目,由审批单位组织正式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初验。
(三)经企业或公司自行审批的铁路建设项目由审批单位组织验收。
项目审批单位可根据建设项目规模等情况,委托具备相应验收能力的单位组织验收工作。受委托的单位须将验收情况及时报送委托单位。
第二十五条 验收机构职责
铁路建设项目的验收由各级验收委员会负责主持,验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铁道部的建设方针、政策、法律、法规、验收标准和有关规定。
(二)坚持按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交接程序和权限划分,负责铁路建设项目的验收工作。
(三)制定验收交接工作计划和进度安排。
(四)组织审查各种竣工文件验收资料和竣工图。
(五)按竣工验收内容进行工程检查。
(六)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和国家、铁道部颁发的竣工验收交接办法和工程质量验收评定标准,负责对验收工程项目设计、施工质量、建设工期、投资控制等综合评定。
(七)初验委员会应提出初验报告,正式验收委员会应负责填制《竣工验收证书》,组织验收委员会委员确认并签字。
《竣工验收证书》应发送审批单位、建设主管部门和投资主管部门。
(八)决定对其验收工程项目的交付运营日期和办理转入固定资产日期。
第二十六条 验收机构组成
初验阶段,由初验委员会主持进行验收。初验委员会由负责组织初验工作单位任主任,由接管单位任副主任,由建设、设计、施工、监督、监理、接管使用单位及建设项目相关部门任委员。
正式验收阶段,组建正式验收委员会主持验收工作。
由国家、铁道部和建设项目所属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验收时,验收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人。委员单位包括: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土地、环保、水土保持、劳动安全卫生、消防、档案等部门),金融机构,总后军交部,武警总部,铁道部相关部门,建设项目有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建设、设计、监督、接管单位等。
其他单位组织验收的,可根据建设项目规模情况参照上述情况组建验收委员会。
参加初验和正式验收的人员要精干,名额由验收委员会严格审定。
验收委员会于《竣工验收证书》正式签字后撤销。
第六章 竣工决算及竣工文件的编制
第二十七条 竣工决算编制按铁道部有关规定办理。在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组织汇总整个项目的主要材料及劳力使用情况,认真进行财产、物资及债权债务清理,分析投资的使用情况及效果,在建设项目正式验收前组织编制完成经审计的竣工决算。建设项目正式验收后,竣工决算随同竣工资料一起移交接管使用单位。
第二十八条 竣工文件的编制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施工单位负责编制,接管单位档案部门协助指导。竣工文件要如实反映建设项目施工的技术状况和工程竣工的现状。如发现竣工文件与实际不符者,应追究原施工单位和监理人员责任。
建设项目开工后,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各参建单位按档案部门提出的要求做好文件材料形成积累工作。各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在施工中随时收集整理各种检查证、试验报告、原材料和产品出厂合格证、施工日志等有关原始资料,并及时对图纸进行校验;竣工验收前,将文件图纸按专业和单项工程进行汇总整理完成,由建设单位组织各有关参建单位将竣工文件向有关单位移交。
第二十九条 竣工文件内容及份数见附件《铁路建设项目竣工文件及移交资料目录》。其中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的竣工文件应交总后军交部、军区、武警总队,地方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门等单位的内容及份数,建设单位应在建设项目开工后及时与上述单位联系确定。凡在大中城市范围内的铁路建设项目,其有关竣工文件还应向省市城建档案馆移交。竣工文件具体编制办法及向城建档案馆移交竣工文件和国家重点工程档案管理的有关要求,应严格执行《铁路建设项目竣工文件编制移交办法》。
第三十条 正式验收前按国家《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由建设单位牵头,组织施工单位会同接管单位向地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书。建设项目正式验收后,由建设单位按部有关规定上报竣工统计报告。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铁道部原发布的《铁路基本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交接暂行办法》(〔84〕铁鉴字180号)、《关于〈铁路基本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交接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铁基函〔1988〕73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铁道部负责解释。
附件1:
一、竣工验收附表
1.竣工申报表(铁验表-1)
2.初验申报表(铁验表-2)
3.初验专业小组记录表(铁验表-3)
4.正式验收申报表(铁验表-4)
5.竣工验收交接记录表(铁验表-5)
二、竣工文件附表
1.概算及决算支出对照表(决算附表一)
2.主要材料及人工消耗统计表(决算附表二)
3.设计与竣工主要工程数量及投资对照表(决算附表三)
4.剩余工程及投资表(决算附表四)
5.工程技术条件表(建交-1)
6.车站表(建交-2)
7.路基加固及防护工程数量表(建交-3)
8.水准点表(建交-4-1)
交-6)
3)
4)
通信、信号、电力工程竣工数量表(建交-16)9.控制桩表(建交-4-2)10.统一里程与施工里程对照表(建交-5)11.铁路建设用地、青苗及拆迁建筑物补偿清册(建12.铁路用地界桩表(建交-7)13.桥梁表(建交-8)14.钢梁挠度及振动试验表(建交-9)15.旅客天桥、地道表(建交-10)16.涵洞表(建交-11)17.隧道及明洞表(建交-12)18.正线线路上部建筑铺设材料汇总表(建交-119.站线线路上部建筑铺设材料汇总表(建交-120.平(立)交道表(建交-15)21.22.房屋总清册(建交-17)
23.机务运转整备设备表(建交-18)
24.给水排水设备数量汇总表(建交-19)
25.电气化设备表(建交-20)
26.接触网主要工程数量表(建交-21)
27.送电线路数量表(建交-22)
28.配电线路数量表(建交-23)
29.燃料设备表(建交-24)
30.标准、非标准机械设备表(建交-25)
31.消防、环保、安全、医药卫生、空调设备表(建交-26)
32.铁路建设项目用地、拆迁及各项补偿全部完结结案表(建交-27)
33.铁路建设补充耕地及交纳开垦费清册(建交-28)
34.铁路建设项目竣工文件交接清单
第三篇:铁路建设项目竣工建设用地验收交接办法(铁运[2008]158号)
关于印发《铁路建设项目竣工建设用地验收交接办法》的通知
(铁运[2008]158号)
各铁路局,各铁路公司(筹备组):
现将修订后的《铁路建设项目竣工建设用地验收交接办法》予以发布,请按照执行。铁道部原土地管理办公室发《铁路建设项目竣工建设用地验收交接实施办法》(暂行)(土办[2002]1号)同时废止。铁路建设项目竣工用地平面图图式标准、界桩实样图及界桩制作质量要求和埋设方法另行发布。
二〇〇八年九月二日
第一章总则
第—条为规范铁路建设项目竣工建设用地验收交接工作,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新建、改建国家铁路和国家铁路参与的合资铁路建设项目凡涉及征收土地或改变原有铁路用地用途的,竣工时均应按照本办法组织建设用地验收交接。未办理建设用地验收或建设用地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办理建设项目移交。
第三条铁路建设项目竣工建设用地验收交接,原则上应与铁路建设项目验收交接同步进行。因特殊情况需单独进行的,建设单位应与接管单位协商一致,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条铁路建设项目竣工建设用地验收交接的标准是: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资料齐全、手续完备。
第五条铁路建设项目竣工建设用地验收交接的依据: 1.经审查批准的设计文件(包括变更设计文件)。2.经有批准权限人民政府批准的用地文件。3.相关的技术标准、规范等。
第六条接管单位铁路用地管理机构应及时了解建设用地使用情况,协助建设单位做好建设项目征地工作,指导相关单位开展建设用地竣工文件编制工作,配合建设单位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申请土地登记和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二章验收交接的程序
第七条铁路建设项目竣工建设用地验收交接按照铁道部《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铁建设〔2008〕23号)、《铁路客运专线竣工验收暂行办法》(铁建设〔2007〕183号)及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八条建设用地验收工作在铁路建设项目竣工的静态验收、初步验收和正式验收阶段进行。
一、静态验收阶段。建设单位成立验收工作组开展静态验收时,应当组成由建设单位、接管单位铁路用地管理机构、有关专家共同参加的建设用地专业验收工作小组。建设单位应在距离静态验收7个工作日前向接管单位铁路用地管理机构送发铁路建设项目建设用地的有关文件资料。
建设用地专业验收工作小组在验收工作组领导下,对铁路建设项目建设用地情况进行内、外业检查,并依据检查情况填写《铁路建设项目竣工建设用地专业检查记录表》交验收工作组。
验收工作组审查铁路建设项目建设用地专业验收工作小组提报的《铁路建设项目竣工建设用地专业检查记录表》,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确定整改期限、复验时间和方法。验收或复检合格的填写《(项目名称)专业工程验收记录表(铁验表-2)》,并将该项目建设用地验收情况,纳入《静态验收报告》。
二、初步验收阶段。初步验收委员会成立后,组织审查铁路建设项目建设用地相关资料,对建设用地静态验收结果进行检查和确认,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和期限,必要时组织现场检查。初步验收委员会将建设用地初步验收结论纳入《初步验收报告》。
三、正式验收阶段。正式验收委员会对铁路建设项目建设用地情况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现场检查,确定建设用地达到验收标准后,填写《正式验收证书》,对建设用地情况做出正式验收结论。
第九条初验合格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正式验收前,将《国有土地使用证》随全部建设用地竣工文件资料一并移交接管单位铁路用地管理机构。建设单位与接管单位铁路用地管理机构依据建设用地竣工文件交接情况,填写《铁路建设项目竣工建设用地文件资料交接清单》。
第十条交由接管单位临管运营的铁路建设项目,接管单位铁路用地管理机构自临管运营之日起负责该项目建设用地的临时管理工作。对临管运营期间出现或发现的建设用地问题,由接管单位配合建设单位处理。
第十一条建设项目正式验收合格,建设单位应与接管单位铁路用地管理机构办理铁路建设项目建设用地正式交接手续,填写《铁路建设项目竣工建设用地交接单》。
接管单位应在正式验收后6个月内,根据竣工决算和铁路用地管理机构出具的《铁路建设项目竣工建设用地交接单》,完成固定资产的组成工作。铁路用地管理机构未出具《铁路建设项目竣工建设用地交接单》的,不得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
国家铁路参与的合资铁路建设项目建设用地组成固定资产,根据国家、铁道部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验收的条件和内容 第十二条铁路建设项目征地工作基本完成后(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除外),方可开展静态验收。
第十三条铁路建设项目建设用地静态验收分内业检查和外业检查两部分内容:
一、内业检查
1.检查铁路建设项目建设用地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征地的批准文件是否齐全。
2.检查铁路建设项目是否存在违法用地行为;是否存在重复征地等现象。3.检查铁路建设项目建设用地是否按国家规定交纳了各种税费;符合减免税费条件的建设用地是否依法办理了减免税费手续。
4.检查铁路建设项目竣工建设用地文件和有关资料是否齐全、完整,是否符合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
5.检查铁路建设项目竣工用地平面图绘制是否满足土地登记的要求,是否符合铁路建设项目竣工用地平面图图式标准。
6.检查铁路建设项目是否认真执行了国家耕地保护政策,耕地占补平衡措施是否落实。
7.核对数据:
⑴核对铁路建设项目建设用地的申请及批准文件,铁路建设项目征收、划拨、回收和以其他方式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补偿、青苗补偿、拆迁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相关事项的协议书,《铁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费清册》,《铁路用地界桩表》,铁路建设项目竣工用地平面图等用地数据是否一致。
⑵核对《铁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费清册》与收(付)款凭证的金额是否相符。
⑶核对《铁路用地界桩表》的有关数据是否准确。
⑷检查核对《铁路用地界桩表》与铁路建设项目竣工用地平面图标绘的界桩点位是否一致。
二、外业检查
1.检查核实铁路建设项目竣工用地平面图与建设用地的实际是否一致(包括线路、建筑物、构筑物、里程、行政区划界线及各种标志等)。2.检查核实埋设的铁路用地界桩与《铁路用地界桩表》和铁路建设项目竣工用地平面图标注的位置、数量是否一致;界桩制作质量和埋设方法是否符合要求。
3.检查核实铁路建设项目的建筑物、构筑物是否超出用地范围。4.检查核实铁路用地界内有无路外或设计文件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种植物等。
第十四条铁路建设项目初步验收前,申请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准备工作应基本完成。
第十五条铁路建设项目建设用地初步验收应全面核对建设用地数据,重点检查依法用地情况。初步验收委员会在听取建设单位和接管单位关于静态验收情况汇报的基础上,审查《静态验收报告》中有关建设用地的验收结论和《铁路建设项目竣工建设用地专业检查记录表》、《(项目名称)专业工程验收记录表(铁验表-2)》等资料。对静态验收阶段存在的问题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第十六条正式验收前,建设单位必须完成铁路建设项目建设用地登记和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工作。
第十七条铁路建设项目正式验收,应在核对《国有土地使用证》面积数量和实际用地面积数量的基础上,检查建设用地权属来源是否合法、界址四至是否清楚、面积数据是否准确、资料收集是否齐全、手续办理是否完备。
第四章竣工文件的编制
第十八条铁路建设项目建设用地竣工文件的编制应符合国家、铁道部的规定。
第十九条铁路建设项目建设用地竣工文件的组成与内容:
一、铁路建设项目建设用地小结和竣工文件的编制说明 1.铁路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名称、设计单位名称、工程承包单位名称、开竣工日期等。
2.铁路建设项目建设用地和拆迁工作的基本情况。包括建设用地总数量(其中需说明征收土地数量,以出让、划拨方式取得土地数量,回收铁路既有用地数量);各种地类数量及其在各行政区域分布情况;拆迁建筑物、构筑物和道路、管线改移情况。
3.铁路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的涉及土地的问题以及问题处理的情况。4.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二、铁路建设项目的批准文件
1.国务院、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铁道部、铁路局或地方人民政府下达的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准文件。
2.其他有关建设项目立项、设计、审查以及工程变更的文件、资料。
三、铁路建设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准文件
1.建设用地预审意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等文件。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并签章的铁路建设项目征地图。
3.是否覆压重要矿床或矿产评估报告和地质灾害评估报告及省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
4.各级政府和相关主管部门有关铁路建设项目建设用地的文件资料等。
四、铁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和回收土地补偿协议书 协议书应符合国家规定。
五、铁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费清册
清册必须按规定格式填写,领款人(收款单位)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和经办单位、经办单位负责人、经办人应签字盖章。
六、收(付)款凭证及汇总表
收款凭证是指收款单位在收到款项后所开具的收款发票;付款凭证是指付款单位通过转账、信汇等方式付款后银行出具的付款单据。
七、建设用地相关税费缴纳凭证或减免凭证
建设用地相关税费缴纳凭证或减免凭证应为原始件。
八、铁路用地界桩表 铁路用地界桩表应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签章认可。
九、铁路建设项目竣工用地平面图(含底图和电子版)
建设单位应当依据铁路建设项目征地图、工程变更文件、勘测定界图和建设用地实际情况,绘制铁路建设项目竣工用地平面图;大中型铁路建设项目应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技术单位进行测绘。
十、统一里程与施工里程对照表
统一里程与施工里程对照表应按上级公布的实测数据填制;统一里程即竣工里程。
十一、铁路建设项目竣工建设用地结案表
铁路建设项目竣工建设用地结案表由建设单位、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县(市)人民政府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
十二、国有土地使用证
《国有土地使用证》颁发、填制应符合法律规定,记载内容应与土地登记簿登记内容一致。
十三、国有土地使用证清册 清册应按起讫里程顺序依次填写。
十四、勘测定界成果资料
勘测定界成果应经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确认。
十五、其他文件及资料
第二十条建设用地竣工文件按统一里程前后顺序排列装订,难以按里程顺序排列的,可按站序或时间先后排列装订。
铁路建设项目征地图、铁路建设项目竣工用地平面图按规定格式折叠,不与其他竣工文件一起装订。
第二十一条移交接管单位铁路用地管理机构的建设用地竣工文件按一式四份(正本一份,副本三份)要求进行整理、编制。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地方铁路、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的建设用地验收交接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铁道部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四篇:铁道部【2008】23号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
铁道部文件
铁建设(2008)23号
关于重新印发《铁路建设项目 竣工验收交接办法》的通知
各铁路局,各铁路公司(筹备组):
现将修订后的《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予以发布,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铁道部前发《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铁建设[2001]117号)同时废止。
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铁路建设项目管理,做好铁路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交接工作,全面考核建设工作成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竣工验收交接,是指铁路建设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内容建成,由验收机构对其进行综合评价考核,移交接管使用单位的整个过程。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新建、改建国家铁路和国家参与的合资铁路。铁路客运专线竣工验收执行客运专线验收办法。
地方铁路、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等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铁路建设项目按照本办法组织竣工验收后,方可正式移交接管使用单位运营。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得交付,接管使用单位不得接管使用。
第五条 达到竣工验收条件的建设项目应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建设项目,接管使用单位应及时接管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章 竣工验收依据和条件
第六条 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分为静态验收、动态验收、初步验收、安全评估和正式验收等五个阶段。改建项目、简单建设项目和小型建设项目可适当合并简化验收阶段。
建设项目一般按整个项目进行验收。在确保运输安全的前提下,经批准后可分期、分段,并按批准的阶段组织验收,工程全部完工后,再办理整个项目的验收。
第七条 竣工验收的依据:
1.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颁布的建设标准; 2. 国家和铁道部颁布的设计规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3. 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4. 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含批准的修改初步设计); 5. 审核合格的施工图(包括经批准的变更设计文件);
6. 设备技术说明书(从国外引进新技术或成套设备的,还应包括外方提供的设计文件和新技术或成套设备的国家标准等);
7. 经铁道部批准的相关补充标准、技术条件、暂行规范等,以及建设单位补充且经铁道部认可的相关技术标准等。第八条 验收条件
(一)静态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1. 主体工程及其配套工程(包括外部配套工程及设备安装已按设计文件建成);
2. 环境保护设施、水土保持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建成; 3. 劳动、安全、卫生及消防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建成; 4. 承包人按有关规范、标准对工程质量和系统功能自检合格; 5. 监理单位及咨询单位(如果有)对工程质量评定合格; 6. 除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外的其他征地工作基本完成; 7. 竣工文件编制已按规定的内容和标准基本完成。
(二)动态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1. 静态验收合格;
2. 《动态验收实施方案》已经批准; 3. 动态检测准备工作完成。
(三)初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1. 静态验收、动态验收合格,工程质量和系统功能满足有关标准要求; 2. 静态验收及动态验收遗留问题整改完毕;
3. 环境保护设施、水土保持设施、土地复垦工作经相关主管部门检查合格; 4. 劳动、安全、卫生及消防设施经相关部门检查合格; 5. 通过试运行,达到临管运营的条件;
6. 申请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准备工作基本完成;
7. 竣工文件按规定编制完成,施工过程中的管理文件和招标投标等整理完毕,达到档案验收标准。
(四)安全评估应具备的条件:
1. 初步验收中存在的影响运营安全的问题全部得到解决; 2. 临管运营的各项准备工作已经完成。
(五)卧式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1. 初步验收一年后;
2. 临管运营情况良好,经检测各项指标已达到建设目标; 3. 《国有土地使用证》、《无线电台站执照》已尼全部领取;
4. 环境保护设施、水土保持设施、建设项目档案经相应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5. 竣工财务决算已经编制完成,并通过审查;
6. 建设资金已按工程进度全部到位,收尾配套工程已全部完成,除质量保证金下与建设工程各方按合同完成资金结算,结余资金已全额上交。第三章 竣工验收任务和内容 第九条 竣工验收的主要任务:
1. 对项目建设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铁道部规章情况进行检查;
2. 对项目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工程质量、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3. 对建设项目形成的资产进行审核;
4. 对建设项目能否按规定交付临管运营或正式运营作出评价。第十条 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主要内容:
1. 检查工程是否按铁路技术管理规程、设计规范、批准的设计文件(包括批准的修改初步设计、变更设计)建成,配套辅助项目是否与主体工程同步建成;
2. 检查工程质量是否符合国家和铁道部颁布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3. 检查建设程序执行情况和变更设计管理情况;
4. 检查工程设备配套及设备安装、调试情况,主要设备联调联试及试运转情况,以及国外引进设备合同完成情况;
5. 检查概算执行情况,材料、设备购置是否合理,工程其他支出是否符合规定;审查财务竣工决算;
6. 检查动态检测、试运行情况,是否具备临管运营或运营条件;
7. 检查环保、水保、劳动、安全、卫生、消防等设施是否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建成并合格,地质灾害整治及建筑抗震设防是否符合规定;
8. 检查工程竣工文件编制完成情况,建设项目批准文件、设计文件、施工过程管理文件及招投标文件、监理文件、竣工文件等资料是否齐全、准确,并按规定归档;
9. 检查建设用地权属来源是否合法,面积是否准确,界址是否清楚,手续是否齐全;
10. 审计、检查、监察等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第四章 验收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竣工验收采用建设单位组织专家检查、政府验收的方式。
建设单位或由委托的单位组成验收工作组进行静态验收和动态验收;安全机构进行评估,政府验收包括初步验收和正式验收。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验收工作在铁道部建设、运输主管部门指导下实施。建设单位在工程基本完工前,应向铁道部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验收报告,申请报告包括工程完成情况、验收建议计划、验收工作组成建议等。验收工作组一般由建设单位、使用接管单位以及专家组成。
建设单位依据批准的申请验收报告成立验收工作组具体负责静态验收和动态验收工作,落实初步验收和正式验收条件,提出初步验收和正式验收的实施建议。验收工作组人员名单报铁道部建设管理司和运输局核备。
第十三条 初步验收由铁道部或铁道部委托的单位组织实施。验收单位在收到初验申请并确认项目达到初验条件一个月内,成立初步验收委员会进行初步验收。初步验收委员会由有关业务部门、接管使用单位、验收工作组正副组长及部分专家,以及勘察设计单位负责人组成。
委托初步验收的,验收委员会名单、初步验收报告报铁道部建设管理司和运输局核备。
第十四条 正式验收一般由项目审批部门组织,国家审批项目由国家主管部门(或委托铁道部)组织正式验收,铁道部审批项目由铁道部(或委托铁路管理机构)组织正式验收。铁道部建设管理司在收到正式验收申请并确定项目达到正式验收条件一个月内,提出验收方案报铁道部。负责验收的部门按相关规定成立正式验收委员会,具体负责正式验收工作。
第十五条 验收委员会职责
1. 贯彻国家法律法规和铁道部规章制度、验收标准和规定; 2. 制订验收计划和工作安排; 3. 组织审查竣工验收相关资料; 4. 必要时组织现场检查; 5. 明确验收结论;
6. 初验委员会提出初验报告,正式验收委员会签发正式验收证书。
第十六条 铁道部或国家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的铁路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先期对现场验收情况进行检查,抽检工点,向验收委员会提交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报告,并参加工程验收工作。
铁道部委托铁路管理机构组织验收的铁路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对验收过程进行监督,并向铁道部提交工程验收监督报告。
第五章 静态验收
第十七条 静态验收是指由建设单位(或委托单位)组织验收工作组,对建设项目进行检查,确认工程是否按设计完成且质量合格,系统设备是否已安装并调试完毕。
静态验收包括专业现场验收和静态纵使系统验收。第十八条
静态验收程序:
1. 承包单位按照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完成全部工程和设备安装、调试并经自检合格后,向建设单位申请专业工程验收,报送《专业工程验收申请表》(附件1)并签署意见;
2. 验收工作组研究确认达到专业工程验收条件后,由验收工作组分专业进行现场验收;
3. 验收工作组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查,对存在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整改期限、复检时间等,对整改问题进行复查,合格后填写《专业工程验收记录表》(附件1)并签署验收意见;
4. 专业工程验收合格后,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申请静态综合系统验收并报送《静态综合系统验收申请表》(附件1);
5. 验收工作组确认达到静态综合系统验收条件后,在综合调试具备条件的基础上进行静态综合系统验收;
6. 验收工作组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整改期限、复检时间等,对整改问题复查合格后填写《静态综合系统验收记录表》(附件1)并签署意见。第十九条 完成专业工程验收和静态综合系统验收后,建设单位应编写《静态验收报告》。《静态验收报告》应包括项目专业工程验收以及静态综合系统验收过程、存在问题及整改情况、验收结论等内容,并附相关数据和试验报告。
《静态验收报告》报铁道部建设管理司和运输局核备。第二十条 静态验收工作在铁道部建设部门指导下实施。第六章 动态验收
第二十一条 动态验收是指铁路建设项目静态验收合格后,由建设单位(或委托单位)组织整个系统验证性综合调试,并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动态检测,验收工作组对工程安全运行状态进行的全面检查和验收。动态验收内容执行铁道部相关规定。
建设项目综合调试和模拟试运行的主要原则执行铁道部有关规定,实车运条件下动态检测执行铁道部动态检测相关标准。
第二十二条
动态验收程序:
1. 建设单位(或委托单位)应在静态验收完成20日前拟定详细的《动态验收实施方案》,报初步验收单位批准。《动态验收实施方案》应包括动态验收组织形式、综合调试计划、试运行和动态检测方案、拟投入主要设备仪器、安全保证措施等内容。
2. 建设单位(或委托单位)按照批复的《动态验收实施方案》组织动态验收。3. 建设单位(或委托单位)组织专业机构按批复的《动态验收实施方案》进行动态检测,并形成动态检测报告。动态检测工作由铁道部批准的专门机构负责。
4. 验收工作组按《动态验收实施方案》进行检查,对动态检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研究并提出整改意见,整改问题复查合格后,填写《动态验收记录表》(附件1)并签署意见。
第二十三条
动态验收过程中,建设项目所在铁路局及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建设单位,按照铁道部规定做好综合调试和模拟试运行工作。
第二十四条 动态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或委托单位)组织编写《动态验收报告》,其中包括动态验收组织及人员、动态检测过程及结果、试运行过程及结果、存在问题及整改情况、验收结论等内容,并附相关数据和试验报告。
《动态验收报告》报铁道部建设管理司和运输局核备。
第二十五条 动态验收工作在铁道部建设、运输部门指导下实施;动态验收的试运行工作在铁道部运输、建设部门指导下实施,接管使用单位参与。
第七章 初步验收及安全评估
第二十六条
初步验收是指建设项目动态验收合格后,由初步验收单位对静态验收、动态验收结果进行检查和确认。
第二十七条 初步验收程序:
1. 建设单位完成动态验收工作后,应及时向初步验收单位报送《初步验收申请表》(附件1)、《动态验收报告》、初步验收申请报告。
2. 初步验收单位在收到《初步验收申请表》、《动态验收报告》、初步验收申请报告,以及《质量安全监督报告》(政府组织验收时附)后,确认是否符合初步验收条件。符合初步验收条件的,成立初步验收委员会。
3. 初步验收委员会组织召开初步验收会议,必要时组织现场检查,提出《初步验收报告》,明确验收结论。
第二十八条 初步验收合格后,由铁路安全监察部门组织或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安全评估,就建设项目临管运营提出安全评价意见,并责成建设单位、接管使用单位完善安全措施。
第二十九条 建设项目安全评估合格并经批准后进行临管运营。建设单位及接管使用单位在临管运营期间必须进一步做好观测、测试工作。
第三十条 初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在3个月内按规定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工作,并上报铁道部相关部门,铁道部相关部门组织审查。
第八章 正式验收
第三十一条 正式验收是指铁路建设项目初步验收一年后,由项目审批部门对铁路建设项目进行整体验收和综合评价。
第三十二条 正式验收程序:
1. 对具备正式验收条件的铁路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向铁道部建设管理司提出申请,上报《正式验收申请表》(附件1)和正式验收申请报告,报请正式验收。
2. 铁道部建设管理司在收到《正式验收申请表》、正式验收申请报告,以及《质量安全监督报告》后,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确认,经确认申报项目符合正式验收条件的,提出正式验收建议报铁道部,由铁道部安排验收。
3. 正式验收委员会组织召开验收会议,必要时组织现场检查,对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线路运行状况、环境协调等建设成果以及初步验收结论进行整体评价,形成《正式验收证书》,明确验收结论。
第三十三条
分期、分段组织竣工验收的,比照上述规定或按批准的申请验收报告进行验收,初步验收合格后由接管使用单位接管并负责维修养护,全部工程竣工后按本办法规定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第九章 竣工文件编制
第三十四条
竣工文件的编制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施工单位负责编制,接管使用单位档案部门协助指导。建设单位要督促各参建单位按档案部门要求做好文件材料的形成和积累工作,竣工验收前将文件图纸按专业和单位工程进行汇总整理。由建设单位组织各有关参建单位编制竣工文件并向有关单位移交。第三十五条
竣工文件要如实反映铁路建设项目施工技术状况和工程竣工的现状。如发现竣工文件与实际不符,应追究原施工、监理单位及人员的责任。
竣工文件内容及提交份数执行铁道部相关规定。
第三十六条
正式验收前,建设单位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施工单位会同接管单位(部门)向地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书。《国有土地使用证》随建设用地竣工文件一并移交接管单位的铁路用地管理部门。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铁道部建设管理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铁道部前发《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铁建设[2001]117号)同时废止。
第五篇: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
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
[ 作者:佚名
转贴自:本站原创
点击数:19
更新时间:2011-10-21
文章录入:jdz ]
关于重新印发《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交接办法》的通知
铁建设〔2008〕23号
各铁路局,各铁路公司(筹备组):
现将修订后的《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予以发布,自2008年3月1日起实行。铁道部前发《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铁建设〔2001〕117号)同时废止。
附件:1.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附表式样
2.铁路竣工验收相关报告式样
3.正式验收证书式样
二○○八年二月十三日
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铁路建设项目管理,做好铁路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交接工作,全面考核建设工作成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竣工验收交接,是指铁路建设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内容建成,由验收机构对其进行综合评价考核,移交接管使用单位的整个过程。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新建、改建国家铁路和国家参与的合资铁路。铁路客运专线竣工验收执行客运专线验收办法。
地方铁路、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等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四条 铁路建设项目按照本办法组织竣工验收后,方可正式移交接管使用单位运营。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得交付,接管使用单位不得接管使用。
第五条 达到竣工验收条件的建设项目应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建设项目,接管使用单位应及时接管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章
竣工验收依据和条件
第六条 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分为静态验收、动态验收、初步验收、安全评估和正式验收等五个阶段。改建项目、简单建设项目和小型建设项目可适当合并简化验收阶段。
建设项目一般按整个项目进行验收。在确保运输安全的前提下,经批准后可分期、分段,并按批准的阶段组织验收,工程全部完工后,再办理整个项目的验收。
第七条 竣工验收的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颁布的建设标准;
2.国家和铁道部颁布的设计规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3.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4.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含批准的修改初步设计);
5.审核合格的施工图(包括经批准的变更设计文件);
6.设备技术说明书(从国外引进新技术或成套设备的,还应包括外方提供的设计文件和新技术或成套设备的国家标准等);
7.经铁道部批准的相关补充标准、技术条件、暂行规范等,以及建设单位补充且经铁道部认可的相关技术标准等。
第八条 验收条件
(一)静态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1.主体工程及其配套工程(包括外部配套工程及设备安装)已按设计文件建成;
2.环境保护设施、水土保持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建成;
3.劳动、安全、卫生及消防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建成;
4.承包人按有关规范、标准对工程质量和系统功能自检合格;
5.监理单位及咨询单位(如果有)对工程质量评定合格;
6.除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外的其他征地工作基本完成;
7.竣工文件编制已按规定的内容和标准基本完成。
(二)动态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1.静态验收合格;
2.《动态验收实施方案》已经批准;
3.动态检测准备工作完成。
(三)初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1.静态验收、动态验收合格,工程质量和系统功能满足有关标准要求;
2.静态验收及动态验收遗留问题整改完毕;
3.环境保护设施、水土保持设施、土地复垦工作经相关主管部门检查合格;
4.劳动、安全、卫生及消防设施经相关部门检查合格;
5.通过试运行,达到临管运营的条件;
6.申请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准备工作基本完成;
7.竣工文件按规定编制完成,施工过程中的管理文件和招标投标文件等整理完毕,达到档案验收标准。
(四)安全评估应具备的条件:
1.初步验收中存在的影响运营安全的问题全部得到解决;
2.临管运营的各项准备工作已经完成。
(五)正式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1.初步验收一年后;
2.临管运营情况良好,经检测各项指标已达到建设目标;
3.《国有土地使用证》、《无线电台站执照》已经全部领取;
4.环境保护设施、水土保持设施、建设项目档案经相应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5.竣工财务决算已经编制完成,并通过审查;
6.建设资金已按工程进度全部到位,收尾配套工程已全部完成,除质量保证金外与建设工程各方按合同完成资金结算,结余资金已全额上交。
第三章
竣工验收任务和内容
第九条 竣工验收的主要任务:
1.对项目建设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铁道部规章情况进行检查;
2.对项目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工程质量、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3.对建设项目形成的资产进行审核;
4.对建设项目能否按规定交付临管运营或正式运营作出评价。
第十条 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主要内容:
1.检查工程是否按铁路技术管理规程、设计规范、批准的设计文件(包括批准的修改初步设计、变更设计)建成,配套辅助项目是否与主体工程同步建成;
2.检查工程质量是否符合国家和铁道部颁布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3.检查建设程序执行情况和变更设计管理情况;
4.检查工程设备配套及设备安装、调试情况,主要设备联调联试及试运转情况,以及国外引进设备合同完成情况;
5.检查概算执行情况,材料、设备购置是否合理,工程其他支出是否符合规定;审查财务竣工决算;
6.检查动态检测、试运行情况,是否具备临管运营或运营条件;
7.检查环保、水保、劳动、安全、卫生、消防等设施是否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建成并合格,地质灾害整治及建筑抗震设防是否符合规定;
8.检查工程竣工文件编制完成情况,建设项目批准文件、设计文件、施工过程管理文件及招投标文件、监理文件、竣工文件等资料是否齐全、准确,并按规定归档;
9.检查建设用地权属来源是否合法,面积是否准确,界址是否清楚,手续是否齐全;
10.审计、检查、监察等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四章
验收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竣工验收采用建设单位组织专家检查、政府验收的方式。
建设单位或由委托的单位组成验收工作组进行静态验收和动态验收;安全机构进行评估,政府验收包括初步验收和正式验收。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验收工作在铁道部建设、运输主管部门指导下实施。
建设单位在工程基本完工前,应向铁道部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验收报告,申请报告包括工程完成情况、验收建议计划、验收工作组组成建议等。验收工作组一般由建设单位、使用接管单位以及专家组成。
建设单位依据批准的申请验收报告成立验收工作组具体负责静态验收和动态验收工作,落实初步验收和正式验收条件,提出初步验收和正式验收的实施建议。验收工作组人员名单报铁道部建设管理司和运输局核备。
第十三条 初步验收由铁道部或铁道部委托的单位组织实施。验收单位在收到初验申请并确认项目达到初验条件一个月内,成立初步验收委员会进行初步验收。初步验收委员会由有关业务部门、接管使用单位、验收工作组正副组长及部分专家,以及勘察设计单位负责人组成。
委托初步验收的,验收委员会名单、初步验收报告报铁道部建设管理司和运输局核备。
第十四条 正式验收一般由项目审批部门组织,国家审批项目由国家主管部门(或委托铁道部)组织正式验收,铁道部审批项目由铁道部(或委托铁路管理机构)组织正式验收。铁道部建设管理司在收到正式验收申请并确定项目达到正式验收条件一个月内,提出验收方案报铁道部。负责验收的部门按相关规定成立正式验收委员会,具体负责正式验收工作。
第十五条 验收委员会职责
1.贯彻国家法律法规和铁道部规章制度、验收标准和规定;
2.制订验收计划和工作安排;
3.组织审查竣工验收相关资料;
4.必要时组织现场检查;
5.明确验收结论;
6.初验委员会提出初验报告,正式验收委员会签发正式验收证书。
第十六条 铁道部或国家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的铁路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先期对现场验收情况进行检查,抽检工点,向验收委员会提交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报告,并参加工程验收工作。
铁道部委托铁路管理机构组织验收的铁路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对验收过程进行监督,并向铁道部提交工程验收监督报告。
第五章 静态验收
第十七条 静态验收是指由建设单位(或委托单位)组织验收工作组,对建设项目进行检查,确认工程是否按设计完成且质量合格,系统设备是否已安装并调试完毕。
静态验收包括专业现场验收和静态综合系统验收。
第十八条 静态验收程序:
1.承包单位按照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完成全部工程和设备安装、调试并经自检合格后,向建设单位申请专业工程验收,报送《专业工程验收申请表》(附件1)并签署意见;
2.验收工作组研究确认达到专业工程验收条件后,由验收工作组分专业进行现场验收;
3.验收工作组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查,对存在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整改期限、复检时间等,对整改问题进行复查,合格后填写《专业工程验收记录表》(附件1)并签署验收意见;
4.专业工程验收合格后,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申请静态综合系统验收并报送《静态综合系统验收申请表》(附件1);
5.验收工作组确认达到静态综合系统验收条件后,在综合调试具备条件的基础上进行静态综合系统验收;
6.验收工作组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整改期限、复检时间等,对整改问题复查合格后填写《静态综合系统验收记录表》(附件1)并签署意见。
第十九条 完成专业工程验收和静态综合系统验收后,建设单位应编写《静态验收报告》。《静态验收报告》应包括项目专业工程验收以及静态综合系统验收过程、存在问题及整改情况、验收结论等内容,并附相关数据和试验报告。
《静态验收报告》报铁道部建设管理司和运输局核备。
第二十条 静态验收工作在铁道部建设部门指导下实施。
第六章
动态验收
第二十一条 动态验收是指铁路建设项目静态验收合格后,由建设单位(或委托单位)组织整个系统验证性综合调试,并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动态检测,验收工作组对工程安全运行状态进行的全面检查和验收。动态验收内容执行铁道部相关规定。
建设项目综合调试和模拟试运行的主要原则执行铁道部有关规定,实车运行条件下动态检测执行铁道部动态检测相关标准。
第二十二条 动态验收程序:
1.建设单位(或委托单位)应在静态验收完成20日前拟定详细的《动态验收实施方案》,报初步验收单位批准。《动态验收实施方案》应包括动态验收组织形式、综合调试计划、试运行和动态检测方案、拟投入主要设备仪器、安全保证措施等内容。
2.建设单位(或委托单位)按照批复的《动态验收实施方案》组织动态验收。
3.建设单位(或委托单位)组织专业机构按批复的《动态验收实施方案》进行动态检测,并形成动态检测报告。动态检测工作由铁道部批准的专门机构负责。
4.验收工作组按《动态验收实施方案》进行检查,对动态检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研究并提出整改意见,整改问题复查合格后,填写《动态验收记录表》(附件1)并签署意见。
第二十三条 动态验收过程中,建设项目所在铁路局及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建设单位,按照铁道部规定做好综合调试和模拟试运行工作。
第二十四条
动态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或委托单位)组织编写《动态验收报告》,其中应包括动态验收组织及人员、动态检测过程及结果、试运行过程及结果、存在问题及整改情况、验收结论等内容,并附相关数据和试验报告。
《动态验收报告》报铁道部建设管理司和运输局核备。
第二十五条 动态验收工作在铁道部建设、运输部门指导下实施;动态验收的试运行工作在铁道部运输、建设部门指导下实施,接管使用单位参与。
第七章
初步验收及安全评估
第二十六条 初步验收是指建设项目动态验收合格后,由初步验收单位对静态验收、动态验收结果进行检查和确认。
第二十七条 初步验收程序:
1.建设单位完成动态验收工作后,应及时向初步验收单位报送《初步验收申请表》(附件1)、《动态验收报告》、初步验收申请报告。2.初步验收单位在收到《初步验收申请表》、《动态验收报告》、初步验收申请报告,以及《质量安全监督报告》(政府组织验收时附)后,确认是否符合初步验收条件。符合初步验收条件的,成立初步验收委员会。
3.初步验收委员会组织召开初步验收会议,必要时组织现场检查,提出《初步验收报告》,明确验收结论。
第二十八条 初步验收合格后,由铁路安全监察部门组织或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安全评估,就建设项目临管运营提出安全评价意见,并责成建设单位、接管使用单位完善安全措施。
第二十九条 建设项目安全评估合格并经批准后进行临管运营。建设单位及接管使用单位在临管运营期间必须进一步做好观测、测试工作。
第三十条 初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在3个月内按规定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工作,并上报铁道部相关部门;铁道部相关部门组织审查。
第八章
正式验收
第三十一条 正式验收是指铁路建设项目初步验收一年后,由项目审批部门对铁路建设项目进行整体验收和综合评价。
第三十二条 正式验收程序:
1.对具备正式验收条件的铁路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向铁道部建设管理司提出申请,上报《正式验收申请表》(附件1)和正式验收申请报告,报请正式验收。
2.铁道部建设管理司在收到《正式验收申请表》、正式验收申请报告,以及《质量安全监督报告》后,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确认,经确认申报项目符合正式验收条件的,提出正式验收建议报铁道部,由铁道部安排验收。
3.正式验收委员会组织召开验收会议,必要时组织现场检查,对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线路运行状况、环境协调性等建设成果以及初步验收结论进行整体评价,形成《正式验收证书》,明确验收结论。
第三十三条 分期、分段组织竣工验收的,比照上述规定或按批准的申请验收报告进行验收,初步验收合格后由接管使用单位接管并负责维修养护,全部工程竣工后按本办法规定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第九章 竣工文件编制
第三十四条 竣工文件的编制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施工单位负责编制,接管使用单位档案部门协助指导。建设单位要督促各参建单位按档案部门要求做好文件材料的形成和积累工作,竣工验收前将文件图纸按专业和单位工程进行汇总整理。由建设单位组织各有关参建单位编制竣工文件并向有关单位移交。
第三十五条 竣工文件要如实反映铁路建设项目施工技术状况和工程竣工的现状。如发现竣工文件与实际不符,应追究原施工、监理单位及人员的责任。
竣工文件内容及提交份数执行铁道部相关规定。
第三十六条 正式验收前,建设单位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施工单位会同接管单位(部门)向地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书。《国有土地使用证》随建设用地竣工文件一并移交接管单位的铁路用地管理部门。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铁道部建设管理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8年3月1日起实行。铁道部原发布的《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铁建设〔2001〕11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