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产地检疫的程序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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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地检疫的程序和内容
一、检疫申报
国家实行动物检疫申报制度。下列动物、动物产品在离开产地前,货主应当按规定时限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出售、运输动物产品和供屠宰、继续饲养的动物,应当提前3天申报检疫。出售、运输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卵、胚胎、种蛋,以及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应当提前15天申报检疫。
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相关易感动物、易感动物产品的,货主除按规定向输出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外,还应当在起运3天前向输入地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合法捕获野生动物的,应当在捕获后3天内向捕获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屠宰动物的,应当提前6小时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急宰动物的,可以随时申报。
申报检疫的,应当提交检疫申报单;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调运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还应当同时提交输入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批准的《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
申报检疫采取申报点填报、传真、电话等方式申报。采用电话申报的,需在现场补填检疫申报单。
二、申报受理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接到检疫申报后,根据当地相关动物疫情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受理的,应当及时派出官方兽医到现场或到指定地点实施检疫;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三、产地检疫
1、查验资料及畜禽标识
查验饲养场(养殖小区)、散养户《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养殖档案或防疫档案,了解生产、免疫、监测、诊疗、消毒、无害化处理等情况,确认饲养场(养国家高等职业教育畜牧兽医专业教学资源库
殖小区)6个月内未发生相关动物疫病,确认动物已按国家规定进行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查验动物畜禽标识加施情况,确认所佩戴畜禽标识与相关档案记录相符。
2、临床健康检查
动物产地检疫以临床健康检查为主,主要通过动物静态、动态和饮食状态是否正常,判断其健康与否,并对个别疑似患病动物需进行详细的个体检查。
3、实验室检测
对怀疑患有规定疫病及临床检查发现其他异常情况的,应按相应疫病防治技术规范进行实验室检测。检测报告须由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定的具有资质的实验室承担并出具。
第二篇:产地检疫总结
产地检疫半年工作总结
生成时间:202_-07-08 发布时间:202_-07-08 信息索取号:013-40309001 点击次数:1881
产地检疫工作总结
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产地检疫是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重要职能之一,也是我们全体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的根本任务。做好产地检疫工作对于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疫病,保护人民群众食肉安全和畜牧业健康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所对此项工作高度重视,多次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09年产地检疫工作,保证了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半年来共检疫猪5689头,牛526头,羊36390头,鸡25025只,其它361只,现将前半年产地检疫工作展开情况总结如下:
一、周密部署,确保产地检疫工作顺利开展。
产地检疫由于数量零散、交通不便、群众接受难等因素影响,一直是我们检疫工作中的难点。为促使这项工作更加深入的开展,我所在认真总结以往工作的基础上,积极借鉴外县、市区的成功经验,研究制定了《长武县产地检疫实施方案》,全面部署今年产地检疫各项事宜。同时,积极与农业局联系,取得局领导的大力支持。由任局长主持,在农业局会议室召开了产地检疫座谈会,充分征求各服务对象意见和建议,制定出台了《长武县产地检疫实施办法》,并以该办法为依据,进一步制定下发了《长武县农业局关于开展产地检疫工作的通知》及《长武县关于全面开展产地检疫工作的通告》。这一系列措施的落实,为我县产地检疫的深入开展奠定了基础。
二、广泛宣传,提高公众产地检疫知晓率。
今年,我所把《动物防疫法》宣传作为产地检疫有序开展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为使宣传工作不流于形式,我所确定了以畜禽交易市场和屠宰场为主的重点宣传场地,以规模养殖场(户)、牲畜经纪人、运输户为重点的宣传对象,集中2个月时间通过电视、录音、传单等形式面向社会进行了深入人心的宣传。并在全县5个畜禽交易市场、11个乡镇、174个行政村张贴了产地检疫通告和宣传资料。半年来,累计出动宣传车辆30余次,散发宣传资料3000余份,张贴产地检疫通告200余张。通过为期2个月的大力宣传,使群众充分认识到了产地检疫的重要性,主动报检的多了,逃避检疫的少了;凭证交易运输的多了,无证经营的少了。
三、调查摸底,准确掌握畜禽存栏现状。
按《实施方案》安排,从4月份开始,我所进入了调查摸底阶段。调查摸底是一项基础性工作。只有准确掌握各乡镇、各养殖场(户)畜禽存栏与分布,才能科学合理设置报检点,才能及时开展产地检疫,杜绝逃避检疫现象发生。我所县境内检疫组实行分片包干、责任到人,在全县范围内展开了一次地毯式调查摸底行动,详细准确地掌握了我县畜禽存栏及分布情况,为报检点设置及检疫员配备提供了科学依据。截止5月底全县存栏生猪7.22万头,牛0.86万头,羊5.27万只,鸡4.02万只,并与33个规模养殖场签定了产地检疫协议。
四、设立报检点,健全基层检疫队伍。
按照《长武县产地检疫实施办法》规定,我所在全县设立了11个基层报检点,每个报检点配备2-3名检疫人员,承担本行政区域内产地检疫任务,有集市的乡镇同时承担上市活畜及肉品的检疫。明确了检疫员的劳动报酬(按检疫收入的40%予以兑现)。报检点设置完成后,我所首先对各检疫员就法律法规和检疫知识技能进行了学习培训,随后为各报检点统一制作了公示台,为检疫人员及时发放检疫票据,并配备了必要的检疫用具。在我所监督指导下,各报检点工作均进展顺利。五、三管齐下,共同推进产地检疫报检制。报检制是产地检疫的基本制度,但是由于养殖场(户)一则对报检缺乏认识,二则怕承担检疫费用,致使报检制度难以落实。为进一步提高产地检疫覆盖率,我所加大了对交易、运输、屠宰环节的监督检查力度。在乡村道路上增设执法人员,加大了对无证运输违法行为地打击力度;在活畜交易市场和屠宰场加派执法人员,严格查验、回收检疫证明。对未经检疫的牲畜,一律加倍收费;对未经检疫货主又不同意补检的一律不得进场,有力地促使了报检制度的落实。
六、存在的问题
1、群众报检点意识不强,报检制度尚未完全落实。
《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以及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但是广大养殖户尤其是散养户对产地检疫的意义和作用认识不足,认为检与不检并不影响自身利益,还可节省检疫费用,因此心里上存在侥幸,主动报检者为数不多。
2、没有与产地检疫相匹配的交通工具和较为先进的仪器设备。由于产地检疫是到养殖场、点实施的检疫,路途遥远、量大、面广,且牲畜出售机动性强,随报随检情况较多。过去一人一车(自行车)一器(听诊器)一计(体温表)的模式,已难以适应新型势下产地检疫工作之所需。
3、对基层情况不够了解,对养殖户情况不熟悉。
目前,我所与规模养殖场已签订了产地检疫协议并定期深入养殖场、点执行监管任务,但是和散养户联系不密切,有些散养户时有时无,致使检疫人员难以准确掌握其饲养数量、品种、出售等情况。
七、改进措施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领导应充分认识产地检疫的重要性,结合实际情况,周密部署,合理安排,抓好落实。
2、加强宣传。采取广播、电视等形式大力宣传开展产地检疫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使养殖户树立疫情大于风险的责任意识,风险意识,主动配合我所检疫人员落实报检制度。
3、密切与基层兽医站及防疫人员的联系。
基层防疫人员每年开展两次春秋防疫,常年进行适时补针,对各养殖户情况了如指掌,加强和基层防疫人员的联系,互通信息,可以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4、进一步推行产地检疫签约式管理模式。通过与规模养殖场签订产地检疫报检协议,带动周边散养户树立产地检疫报检意识。与牲畜经纪人签定产地检疫助检协议,协助我所共同完成产地检疫工作。
5、加大对牲畜交易市场、屠宰场和运输环节的监管力度。查处一批不执行牲畜凭产地检疫证明交易、运输、屠宰的违法行为,并予以严惩,使一些心存侥幸的人望而止步。
总而言之,在各级领导的正确领导和大力支持下,通过全体人员的辛勤付出,产地检疫已取得显著成效,但与上级部门要求还有一定差距。我们决心在下半年的工作中,再接再厉、再添措施、再鼓干劲,保质保量完成产地检疫工作任务,确保我县人民食肉安全和畜牧业健康发展。
长武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二00九年六月十八日
第三篇:产地检疫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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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地检疫的要求
检疫人员应到场入户或到指定地点实施现场检疫。结合当地动物疫情、疫病监测情况和临诊检查,合格者方可出具检疫合格证明,不得坐等出证。
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按检疫要求,定期对本地区动物特别是种用、乳用动物进行疫病检查。凡新引进的动物到场后,根据检疫需要,在隔离场观察15~30天,经确认无疫病后方可投入生产。
当发生动物疫情时,应及早确诊并上报,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不得隐瞒或随意处置。对不合格的动物及动物产品,应按规定作出处理。
第四篇:动物产地检疫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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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生猪产地检疫规程
1.适用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生猪(含人工饲养的野猪)产地检疫的检疫对象、检疫合格标准、检疫程序、检疫结果处理和检疫记录。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猪的产地检疫及省内调运种猪的产地检疫。合法捕获的野猪的产地检疫参照本规程执行。2.检疫对象
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炭疽、猪丹毒、猪肺疫。3.检疫合格标准
3.1 来自非封锁区或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饲养场(养殖小区)、养殖户。3.2 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了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3.3 养殖档案相关记录和畜禽标识符合规定。3.4 临床检查健康。
3.5本规程规定需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
3.6 省内调运的种猪须符合种用动物健康标准;省内调运精液、胚胎的,其供体动物须符合种用动物健康标准。
4.检疫程序
4.1 申报受理。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接到检疫申报后,根据当地相关动物疫情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受理的,应当及时派出官方兽医到现场或到指定地点实施检疫;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4.2 查验资料及畜禽标识
4.2.1官方兽医应查验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和养殖档案,了解生产、免疫、监测、诊疗、消毒、无害化处理等情况,确认饲养场(养殖小区)6个月内未发生相关动物疫病,确认生猪已按国家规定进行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省内调运种猪的,还应查验《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4.2.2 官方兽医应查验散养户防疫档案,确认生猪已按国家规定进行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4.2.3 官方兽医应查验生猪畜禽标识加施情况,确认其佩戴的畜禽标识与相关档案记录相符。
4.3 临床检查 4.3.1 检查方法
4.3.1.1群体检查。从静态、动态和食态等方面进行检查。主要检查生猪群体精神状况、外貌、呼吸状态、运动状态、饮水饮食情况及排泄物状态等。国家高等职业教育畜牧兽医专业教学资源库
4.3.1.2个体检查。通过视诊、触诊和听诊等方法进行检查。主要检查生猪个体精神状况、体温、呼吸、皮肤、被毛、可视黏膜、胸廓、腹部及体表淋巴结,排泄动作及排泄物性状等。
4.3.2 检查内容
4.3.2.1 出现发热、精神不振、食欲减退、流涎;蹄冠、蹄叉、蹄踵部出现水疱,水疱破裂后表面出血,形成暗红色烂斑,感染造成化脓、坏死、蹄壳脱落,卧地不起;鼻盘、口腔黏膜、舌、乳房出现水疱和糜烂等症状的,怀疑感染口蹄疫。
4.3.2.2 出现高热、倦怠、食欲不振、精神萎顿、弓腰、腿软、行动缓慢;间有呕吐,便秘腹泻交替;可视黏膜充血、出血或有不正常分泌物、发绀;鼻、唇、耳、下颌、四肢、腹下、外阴等多处皮肤点状出血,指压不褪色等症状的,怀疑感染猪瘟。
4.3.2.3 出现高热;眼结膜炎、眼睑水肿;咳嗽、气喘、呼吸困难;耳朵、四肢末梢和腹部皮肤发绀;偶见后躯无力、不能站立或共济失调等症状的,怀疑感染高致病性猪蓝耳病。
4.3.2.4出现高热稽留;呕吐;结膜充血;粪便干硬呈粟状,附有黏液,下痢;皮肤有红斑、疹块,指压褪色等症状的,怀疑感染猪丹毒。
4.3.2.5出现高热;呼吸困难,继而哮喘,口鼻流出泡沫或清液;颈下咽喉部急性肿大、变红、高热、坚硬;腹侧、耳根、四肢内侧皮肤出现红斑,指压褪色等症状的,怀疑感染猪肺疫。
4.3.2.6 咽喉、颈、肩胛、胸、腹、乳房及阴囊等局部皮肤出现红肿热痛,坚硬肿块,继而肿块变冷,无痛感,最后中央坏死形成溃疡;颈部、前胸出现急性红肿,呼吸困难、咽喉变窄,窒息死亡等症状的,怀疑感染炭疽。
4.4 实验室检测
4.4.1 对怀疑患有本规程规定疫病及临床检查发现其他异常情况的,应按相应疫病防治技术规范进行实验室检测。
4.4.2 实验室检测须由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定的具有资质的实验室承担,并出具检测报告。
4.4.3 省内调运的种猪可参照《跨省调运种用、乳用动物产地检疫规程》进行实验室检测,并提供相应检测报告。
5.检疫结果处理
5.1 经检疫合格的,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5.2经检疫不合格的,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5.2.1 临床检查发现患有本规程规定动物疫病的,扩大抽检数量并进行实验室检测。5.2.2发现患有本规程规定检疫对象以外动物疫病,影响动物健康的,应按规定采取相应防疫措施。国家高等职业教育畜牧兽医专业教学资源库
5.2.3发现不明原因死亡或怀疑为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按照《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和《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5.2.4 病死动物应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监督下,由畜主按照《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202_)规定处理。
5.3 生猪启运前,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须监督畜主或承运人对运载工具进行有效消毒。6.检疫记录
6.1 检疫申报单。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须指导畜主填写检疫申报单。
6.2 检疫工作记录。官方兽医须填写检疫工作记录,详细登记畜主姓名、地址、检疫申报时间、检疫时间、检疫地点、检疫动物种类、数量及用途、检疫处理、检疫证明编号等,并由畜主签名。
6.3 检疫申报单和检疫工作记录应保存12个月以上。
二、反刍动物产地检疫规程
1.适用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反刍动物(含人工饲养的同种野生动物)产地检疫的检疫范围、检疫对象、检疫合格标准、检疫程序、检疫结果处理和检疫记录。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反刍动物的产地检疫及省内调运种用、乳用反刍动物的产地检疫。
合法捕获的同种野生动物的产地检疫参照本规程执行。2.检疫范围及对象 2.1 检疫范围 牛、羊、鹿、骆驼。2.2 检疫对象
2.2.1 牛:口蹄疫、布鲁氏菌病、牛结核病、炭疽、牛传染性胸膜肺炎。2.2.2 羊:口蹄疫、布鲁氏菌病、绵羊痘和山羊痘、小反刍兽疫、炭疽。2.2.3 鹿:口蹄疫、布鲁氏菌病、结核病。2.2.4 骆驼:口蹄疫、布鲁氏菌病、结核病。3.检疫合格标准
3.1 来自非封锁区或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饲养场(养殖小区)、养殖户。3.2 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3.3 养殖档案相关记录和畜禽标识符合规定。3.4 临床检查健康。
3.5 本规程规定需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国家高等职业教育畜牧兽医专业教学资源库
3.6 省内调运的种用、乳用反刍动物须符合相应动物健康标准;省内调运种用、乳用反刍动物精液、胚胎的,其供体动物须符合相应动物健康标准。
4.检疫程序
4.1 申报受理。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接到检疫申报后,根据当地相关动物疫情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受理的,应当及时派出官方兽医到现场或到指定地点实施检疫;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4.2 查验资料及畜禽标识
4.2.1 官方兽医应查验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和养殖档案,了解生产、免疫、监测、诊疗、消毒、无害化处理等情况,确认饲养场(养殖小区)6个月内未发生相关动物疫病,确认动物已按国家规定进行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省内调运种用、乳用反刍动物的,还应查验《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4.2.2 官方兽医应查验散养户防疫档案,确认动物已按国家规定进行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4.2.3 官方兽医应查验动物畜禽标识加施情况,确认所佩戴畜禽标识与相关档案记录相符。
4.3 临床检查 4.3.1 检查方法
4.3.1.1 群体检查。从静态、动态和食态等方面进行检查。主要检查动物群体精神状况、外貌、呼吸状态、运动状态、饮水饮食、反刍状态、排泄物状态等。
4.3.1.2 个体检查。通过视诊、触诊、听诊等方法进行检查。主要检查动物个体精神状况、体温、呼吸、皮肤、被毛、可视黏膜、胸廓、腹部及体表淋巴结,排泄动作及排泄物性状等。
4.3.2 检查内容
4.3.2.1 出现发热、精神不振、食欲减退、流涎;蹄冠、蹄叉、蹄踵部出现水疱,水疱破裂后表面出血,形成暗红色烂斑,感染造成化脓、坏死、蹄壳脱落,卧地不起;鼻盘、口腔黏膜、舌、乳房出现水疱和糜烂等症状的,怀疑感染口蹄疫。
4.3.2.2 孕畜出现流产、死胎或产弱胎,生殖道炎症、胎衣滞留,持续排出污灰色或棕红色恶露以及乳房炎症状;公畜发生睾丸炎或关节炎、滑膜囊炎,偶见阴茎红肿,睾丸和附睾肿大等症状的,怀疑感染布鲁氏菌病。
4.3.2.3 出现渐进性消瘦,咳嗽,个别可见顽固性腹泻,粪中混有黏液状脓汁;奶牛偶见乳房淋巴结肿大等症状的,怀疑感染结核病。
4.3.2.4 出现高热、呼吸增速、心跳加快;食欲废绝,偶见瘤胃膨胀,可视黏膜紫绀,突然倒毙;天然孔出血、血凝不良呈煤焦油样、尸僵不全;体表、直肠、口腔黏膜等处发生炭疽痈等症状的,怀疑感染炭疽。国家高等职业教育畜牧兽医专业教学资源库
4.3.2.5 羊出现突然发热、呼吸困难或咳嗽,分泌黏脓性卡他性鼻液,口腔内膜充血、糜烂,齿龈出血,严重腹泻或下痢,母羊流产等症状的,怀疑感染小反刍兽疫。
4.3.2.6 羊出现体温升高、呼吸加快;皮肤、黏膜上出现痘疹,由红斑到丘疹,突出皮肤表面,遇化脓菌感染则形成脓疱继而破溃结痂等症状的,怀疑感染绵羊痘或山羊痘。
4.3.2.7 出现高热稽留、呼吸困难、鼻翼扩张、咳嗽;可视黏膜发绀,胸前和肉垂水肿;腹泻和便秘交替发生,厌食、消瘦、流涕或口流白沫等症状的,怀疑感染传染性胸膜肺炎。
4.4 实验室检测
4.4.1 对怀疑患有本规程规定疫病及临床检查发现其他异常情况的,应按相应疫病防治技术规范进行实验室检测。
4.4.2 实验室检测须由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定的具有资质的实验室承担,并出具检测报告。
4.4.3 省内调运的种用、乳用动物可参照《跨省调运种用、乳用动物产地检疫规程》进行实验室检测,并提供相应检测报告。
5.检疫结果处理
5.1 经检疫合格的,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5.2经检疫不合格的,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5.2.1 临床检查发现患有本规程规定动物疫病的,扩大抽检数量并进行实验室检测。5.2.2发现患有本规程规定检疫对象以外动物疫病,影响动物健康的,应按规定采取相应防疫措施。
5.2.3发现不明原因死亡或怀疑为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按照《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和《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5.2.4 病死动物应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监督下,由畜主按照《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202_)规定处理。
5.3 动物启运前,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须监督畜主或承运人对运载工具进行有效消毒。6.检疫记录
6.1 检疫申报单。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须指导畜主填写检疫申报单。
6.2 检疫工作记录。官方兽医须填写检疫工作记录,详细登记畜主姓名、地址、检疫申报时间、检疫时间、检疫地点、检疫动物种类、数量及用途、检疫处理、检疫证明编号等,并由畜主签名。
6.3 检疫申报单和检疫工作记录应保存12个月以上。国家高等职业教育畜牧兽医专业教学资源库
三、家禽产地检疫规程
1.适用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家禽(含人工饲养的同种野禽)产地检疫的检疫对象、检疫合格标准、检疫程序、检疫结果处理和检疫记录。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家禽的产地检疫及省内调运种禽或种蛋的产地检疫。
合法捕获的同种野禽的产地检疫参照本规程执行。
2.检疫对象
高致病性禽流感、新城疫、鸡传染性喉气管炎、鸡传染性支气管炎、鸡传染性法氏囊病、马立克氏病、禽痘、鸭瘟、小鹅瘟、鸡白痢、鸡球虫病。
3.检疫合格标准
3.1来自非封锁区或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饲养场(养殖小区)、养殖户。3.2 按国家规定进行了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3.3 养殖档案相关记录符合规定。3.4 临床检查健康。
3.5 本规程规定需进行实验室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
3.6 省内调运的种禽须符合种用动物健康标准;省内调运种蛋的,其供体动物须符合种用动物健康标准。
4.检疫程序
4.1 申报受理。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接到检疫申报后,根据当地相关动物疫情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受理的,应当及时派官方兽医到现场或到指定地点实施检疫;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4.2查验资料
4.2.1 官方兽医应查验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和养殖档案,了解生产、免疫、监测、诊疗、消毒、无害化处理等情况,确认饲养场(养殖小区)6个月内未发生相关动物疫病,确认禽只已按国家规定进行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省内调运种禽或种蛋的,还应查验《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4.2.2官方兽医应查验散养户防疫档案,确认禽只已按国家规定进行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国家高等职业教育畜牧兽医专业教学资源库
4.3 临床检查 4.3.1 检查方法
4.3.1.1群体检查。从静态、动态和食态等方面进行检查。主要检查禽群精神状况、外貌、呼吸状态、运动状态、饮水饮食及排泄物状态等。
4.3.1.2个体检查。通过视诊、触诊、听诊等方法检查家禽个体精神状况、体温、呼吸、羽毛、天然孔、冠、髯、爪、粪、触摸嗉囊内容物性状等。
4.3.2检查内容
4.3.2.1 禽只出现突然死亡、死亡率高;病禽极度沉郁,头部和眼睑部水肿,鸡冠发绀、脚鳞出血和神经紊乱;鸭鹅等水禽出现明显神经症状、腹泻,角膜炎、甚至失明等症状的,怀疑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
4.3.2.2出现体温升高、食欲减退、神经症状;缩颈闭眼、冠髯暗紫;呼吸困难;口腔和鼻腔分泌物增多,嗉囊肿胀;下痢;产蛋减少或停止;少数禽突然发病,无任何症状而死亡等症状的,怀疑感染新城疫。
4.3.2.3 出现呼吸困难、咳嗽;停止产蛋,或产薄壳蛋、畸形蛋、褪色蛋等症状的,怀疑感染鸡传染性支气管炎。
4.3.2.4 出现呼吸困难、伸颈呼吸,发出咯咯声或咳嗽声;咳出血凝块等症状的,怀疑感染鸡传染性喉气管炎。
4.3.2.5 出现下痢,排浅白色或淡绿色稀粪,肛门周围的羽毛被粪污染或沾污泥土;饮水减少、食欲减退;消瘦、畏寒;步态不稳、精神萎顿、头下垂、眼睑闭合;羽毛无光泽等症状的,怀疑感染鸡传染性法氏囊病。
4.3.2.6 出现食欲减退、消瘦、腹泻、体重迅速减轻,死亡率较高;运动失调、劈叉姿势;虹膜褪色、单侧或双眼灰白色混浊所致的白眼病或瞎眼;颈、背、翅、腿和尾部形成大小不一的结节及瘤状物等症状的,怀疑感染马立克氏病。
4.3.2.7 出现食欲减退或费绝、畏寒,尖叫;排乳白色稀薄黏腻粪便,肛门周围污秽;闭眼呆立、呼吸困难;偶见共济失调、运动失衡,肢体麻痹等神经症状的,怀疑感染鸡白痢。
4.3.2.8 出现体温升高;食欲减退或费绝、翅下垂、脚无力,共济失调、不能站立;眼流浆性或脓性分泌物,眼睑肿胀或头颈浮肿;绿色下痢,衰竭虚脱等症状的,怀疑感染鸭瘟。
4.3.2.9 出现突然死亡;精神萎靡、倒地两脚划动,迅速死亡;厌食、嗉国家高等职业教育畜牧兽医专业教学资源库
囊松软,内有大量液体和气体;排灰白或淡黄绿色混有气泡的稀粪;呼吸困难,鼻端流出浆性分泌物,喙端色泽变暗等症状的,怀疑感染小鹅瘟。
4.3.2.10 出现冠、肉髯和其他无羽毛部位发生大小不等的疣状块,皮肤增生性病变;口腔、食道、喉或气管黏膜出现白色节结或黄色白喉膜病变等症状的,怀疑感染禽痘。
4.3.2.11 出现精神沉郁、羽毛松乱、不喜活动、食欲减退、逐渐消瘦;泄殖腔周围羽毛被稀粪沾污;运动失调、足和翅发生轻瘫;嗉囊内充满液体,可视黏膜苍白;排水样稀粪、棕红色粪便、血便、间歇性下痢;群体均匀度差,产蛋下降等症状的,怀疑感染鸡球虫病。
4.4 实验室检测
4.4.1 对怀疑患有本规程规定疫病及临床检查发现其他异常情况的,应按相应疫病防治技术规范进行实验室检测。
4.4.2 实验室检测须由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定的具有资质的实验室承担,并出具检测报告。
4.4.3省内调运的种禽或种蛋可参照《跨省调运种禽产地检疫规程》进行实验室检测,并提供相应检测报告。
5.检疫结果处理
5.1 经检疫合格的,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5.2经检疫不合格的,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5.2.1临床检查发现患有本规程规定动物疫病的,扩大抽检数量并进行实验室检测。
5.2.2发现患有本规程规定检疫对象以外动物疫病,影响动物健康的,应按规定采取相应防疫措施。
5.2.3发现不明原因死亡或怀疑为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按照《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和《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5.2.4 病死禽只应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监督下,由畜主按照《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202_)规定处理。
5.3 禽只启运前,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须监督畜主或承运人对运载工具进行有效消毒。
6.检疫记录
6.1 检疫申报单。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须指导畜主填写检疫申报单。国家高等职业教育畜牧兽医专业教学资源库
6.2 检疫工作记录。官方兽医须填写检疫工作记录,详细登记畜住姓名、地址、检疫申报时间、检疫时间、检疫地点、检疫动物种类、数量及用途、检疫处理、检疫证明编号等,并由畜主签名。
6.3 检疫申报单和检疫工作记录应保存12个月以上。
四、马属动物产地检疫规程
1.适用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马属动物(含人工饲养的同种野生马属动物)产地检疫的检疫对象、检疫合格标准、检疫程序、检疫结果处理和检疫记录。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马属动物的产地检疫。合法捕获的同种野生动物的产地检疫参照本规程执行。2.检疫对象
马传染性贫血病、马流行性感冒、马鼻疽、马鼻腔肺炎。3.检疫合格标准
3.1 来自非封锁区或未发生动物疫情的饲养场(养殖小区)、养殖户。3.2 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3.3 养殖档案相关记录符合规定。3.4 临床检查健康。
3.5 本规程规定需进行实验室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4.检疫程序
4.1 申报受理。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接到检疫申报后,根据当地相关动物疫情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受理的,应当及时派出官方兽医到现场或到指定地点实施检疫;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4.2 查验资料
4.2.1 官方兽医应查验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和养殖档案,了解生产、免疫、监测、诊疗、消毒、无害化处理等情况,确认饲养场(养殖小区)近期未发生相关动物疫病,确认动物已按国家规定进行免疫。
4.2.2 官方兽医应查验散养户防疫档案,了解免疫、诊疗情况,确认动物国家高等职业教育畜牧兽医专业教学资源库
已按国家规定进行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4.3 临床检查 4.3.1 检查方法
4.3.1.1 群体检查。从静态、动态和食态等方面进行检查。主要检查动物群体精神状况、外貌、呼吸状态、运动状态、饮水饮食情况及排泄物状态等。
4.3.1.2 个体检查。通过视诊、触诊、听诊等方法进行检查。主要检查动物个体精神状况、体温、呼吸、皮肤、被毛、可视黏膜、胸廓、腹部及体表淋巴结,排泄动作及排泄物性状等。
4.3.2 检查内容
4.3.2.1 出现发热、贫血、出血、黄疸、心脏衰弱、浮肿和消瘦等症状的,怀疑感染马传染性贫血。
4.3.2.2 出现体温升高、精神沉郁;呼吸、脉搏加快;颌下淋巴结肿大;鼻孔一侧(有时两侧)流出浆液性或粘性鼻汁,可见鼻疽结节、溃疡、瘢痕等症状的,怀疑感染马鼻疽。
4.3.2.3 出现剧烈咳嗽,严重时发生痉挛性咳嗽;流浆液性鼻液,偶见黄白色脓性鼻液,结膜潮红肿胀,微黄染,流出浆液性乃至脓性分泌物;有的出现结膜浑浊;精神沉郁,食欲减退,体温达39.5-40℃;呼吸次数增加,脉搏增至每分钟60-80次;四肢或腹部浮肿,发生腱鞘炎;颌下淋巴结轻度肿胀等症状的,怀疑感染马流行性感冒。
4.3.2.4 出现体温升高,食欲减退;分泌大量浆液乃至黏脓性鼻液,鼻黏膜和眼结膜充血;颌下淋巴结肿胀,四肢腱鞘水肿;妊娠母马流产等症状的,怀疑感染马鼻腔肺炎。
4.4 实验室检测
4.4.1对怀疑患有本规程规定疫病及临床检查发现其他异常情况的,应按相应疫病防治技术规范进行实验室检测。
4.4.2实验室检测须由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定的具有资质的实验室承担,并出具检测报告。
5.检疫结果处理
5.1 经检疫合格的,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5.2经检疫不合格的,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5.2.1临床检查发现患有本规程规定动物疫病的,扩大抽检数量并进行实国家高等职业教育畜牧兽医专业教学资源库
验室检测。
5.2.2发现患有本规程规定检疫对象以外动物疫病,影响动物健康的,应按规定采取相应防疫措施。
5.2.3发现不明原因死亡或怀疑为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按照《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和《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5.2.4 病死动物应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监督下,由畜主按照《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202_)规定处理。
5.3 动物启运前,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须监督畜主或承运人对运载工具进行有效消毒。
6.检疫记录
6.1 检疫申报单。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须指导畜主填写检疫申报单。6.2 检疫工作记录。官方兽医须填写检疫工作记录,详细登记畜主姓名、地址、检疫申报时间、检疫时间、检疫地点、检疫动物种类、数量及用途、检疫处理、检疫证明编号等,并由货主签名。
6.3 检疫申报单和检疫工作记录应保存12个月以上。
附: 农业部关于印发《生猪产地检疫规程》等4个规程的通知
(农医发[202_]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农牧、农业)厅(局、委、办):
为规范生猪、反刍动物、家禽和马属动物产地检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规定,我部制定了《生猪产地检疫规程》、《反刍动物产地检疫规程》、《家禽产地检疫规程》和《马属动物产地检疫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生猪产地检疫规程》
2.《反刍动物产地检疫规程》
3.《家禽产地检疫规程》
4.《马属动物产地检疫规程》
农业部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日
第五篇:交流产地检疫经验.
交流产地检疫经验 推进产地检疫深入开展
――“全国动物产地检疫现场会”在辽宁举行
为总结产地检疫工作经验,全面推进动物产地检疫,有效控制重大动物疫病,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于202_年7月1日~2日在辽宁举办“全国动物产地检疫现场会”。全国31个省(市、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人和业务骨干近90人参加了此次现场会议。会议现场考察了辽宁省锦州市黑山县动物产地检疫工作;听取了辽宁省动物产地检疫工作经验介绍;就全面推进动物产地检疫工作进行了座谈。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徐百万副主任、农业部兽医局王长江处长出席会议并讲话。
徐百万副主任指出,动物产地检疫作为防止动物疫病传播,保护养殖业生产、保护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的重要措施之一,在新的《动物防疫法》做了进一步强化。各地积极努力,使动物产地检疫工作逐步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但仍存在机构队伍不健全、工作开展不平衡等诸多问题。他强调召开此次现场会的目的在于提高各地全面开展产地检疫的信心,总结、交流、推广一套好的经验做法,在全国掀起一个产地检疫推进热潮。
徐百万副主任指出,考察辽宁黑山产地检疫工作,有三方面收获,一是证明了一件事。即动物产地检疫经过努力是完全可以开展起来的。二是总结了五条经验。即高度重视是前提、抓好队伍是基础、提高待遇是根本、做好监督是保障、完善机制是关键。三是产地检疫发挥了四项作用。即建立了以监保检、以检促防、防检结合的良性循环的工作格局;基层队伍职责功能更加健全、基层人员收入渠道得到拓宽、基层队伍人心得到稳定;机构队伍形象更好、社会影响更大;提高了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效果。
徐百万副主任强调,为全面落实动物产地检疫工作,首先要明确目标要求。一是全面开展,规模场产地检疫开展面要达到100%、散养户三年内达到90%;二是规范操作,要求检疫项目到位、检疫程序到位、检疫标准到位、检疫处理到位、检疫记录到位;三是严格把关,要求病死动物不能放过、病畜同群动物不能放过、疫区内易感动物不能放过。第二要健全七项措施,要求机构队伍建设要到位、队伍待遇要到位、岗位责任要到位、监督执法要到位、办法制度要到位、检疫申报机制要到位、督促考核要到位。第三要加强三方面建设,一是加强机构建设,二是加强队伍建设,三是加强作风建设。
徐百万副主任明确要求,各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特别是主要负责同志要进一步提高对动物产地检疫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要明确目标、下达任务、层层分解落实责任制;要强化督促、检查、考核和评价工作;要抓关键环节、解决重点问题,创造良好工作环境。希望通过全国共同努力,确实建立起动物产地检疫的良性、长效工作机制,把产地检疫工作依法全面开展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