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精品范文库 > 11号文库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欠税追缴期限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813号)
编辑:莲雾凝露 识别码:20-529752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6-17 21:34:45 来源:网络

第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欠税追缴期限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813号)

【发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国税函[2005]813号 【发布日期】2005-08-16 【生效日期】2005-08-1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欠税追缴期限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5]813号)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明确欠税追缴期限的请示》(鄂国税发〔2005〕82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和其他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纳税人有依法缴纳税款的义务。纳税人欠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追征,直至收缴入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豁免。税务机关追缴税款没有追征期的限制。?

税收征管法第52条有关追征期限的规定,是指因税务机关或纳税人的责任造成未缴或少缴税款在一定期限内未发现的,超过此期限不再追征。纳税人已申报或税务机关已查处的欠缴税款,税务机关不受该条追征期规定的限制,应当依法无限期追缴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八月十六日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二篇: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作建房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003号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琼地税函〔2005〕232号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作建房 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海口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紫荆花园I区项目是否适用营业税“合作建房”征税规定的请示》(海口地税发[2005]53号)收悉,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作建房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00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ОО五年十一月四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合作建房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5〕1003号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我省海口紫荆花园合作开发税收问题的请示》(琼地税发〔2005〕57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鉴于该项目开发建设过程中,土地使用权人和房屋所有权人均为甲方,未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规定的转让无形资产的行为。因此,甲方提供土地使用权,乙方提供所需资金,以甲方名义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的行为,不属于合作建房,不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发〔1995〕156号)第十七条有关合作建房征收营业税的规定。

二○○五年十月二十四日

主题词:转发营业税政策海南批复

抄送:各直属地方税务局,海口市城市建设开发总公司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办公室2010年3月22日印发 打字:林英校对: 林英(法制与稽察处)

第三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137号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9]137号

成文日期:2009-03-16

字体:【大】【中】【小】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你们《关于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有关问题的请示》(鲁国税发〔2009〕13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关于税务师事务所需上报的材料及审批程序问题

税务师事务所设立的条件及需上报的材料仍暂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暂行办法〉和〈合伙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192号)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税务师事务所的设立按下列审批程序办理:

(一)税务师事务所的发起人或合伙人,向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并按有关规定递交材料,申请人对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所有复印件必须注明“与原件无误”字样并由相关人员签字。

(二)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一般工作人员在收到齐全的申请材料后对照设立税务师事务所的条件进行初审并提出意见。

(三)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主任根据设立税务师事务所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核,并进行公示。

(四)在公示期内,如没有任何举报或虽有举报但经核实不影响税务师事务所设立的,由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将新设所审核意见报省注册税务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审批。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根据领导审批意见下达设立税务师事务所的批复文件,并报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备案。

二、关于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印制及用印问题

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及其副本暂按原式样,由各省国税局、地税局共同印制。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制发机关栏套印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印章,发证机关栏套印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印章。

三、关于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编码问题

为适应信息化管理的需要,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实行全国统一编码。编码由十三位组成:前两位为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编码(各地编码详见附表1);第三、四位为地市代码,由各省税务机关自行编码;第五位为税务师事务所性质编码(各类性质编码详见附表2);第六至九位为该税务师事务所批准设立的编码;最后四位为各省税务机关自行编制的识别码。

四、关于税务师事务所跨省执业问题

税务师事务所跨省从事涉税鉴证业务的,必须到业务所在地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备案。未进行备案的,各级税务机关对其出具的鉴证报告不予认可。

请遵照执行。



附件:1.地方编码表

2.税务师事务所性质编码表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三月十六日

第四篇:国税函[2006]52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范文模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6]526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学校外聘教师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京地税个[2006]174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所称的“退休人员再任职”,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

一、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

二、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

三、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训及其他待遇;

四、受雇人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

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厦地税发〔2005〕34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影视演职人员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385号)的规定精神,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五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申报出口退税期限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

【发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国税函〔2007〕1150号 【发布日期】2007-11-22 【生效日期】2007-11-2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申报出口退税期限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7〕11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完善外贸出口退(免)税申报管理办法,经研究,现将外贸企业申报出口退税期限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外贸企业在2008年1月1日后申报出口退税的,申报出口退税的截止期限调整为,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90天后第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之日。

二、外贸企业确有特殊原因在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期限内无法申报出口退税的,按现行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延期申报手续。外贸企业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三、此前的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欠税追缴期限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813号)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