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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山杯评选办法
编辑:岁月静好 识别码:20-1107116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8-17 12:27:16 来源:网络

第一篇:泰山杯评选办法

山东省建筑工程质量“泰山杯”奖评选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进一步规范“泰山杯”奖评选活动,鼓励建筑施工企业、建设监理企业加强工程质量管理,增强质量意识,争创精品工程,推动我省工程质量整体水平的提高,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山东省建筑工程质量“泰山杯”奖(以下简称“泰山杯”奖)是我省建筑工程质量最高荣誉奖。“泰山杯”奖的评选对象主要为我省建筑施工企业在我省境内承包,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建设工程,获奖单位为工程主要承建单位、主要参建单位和主要监理单位。

第三条

“泰山杯”奖由建筑施工企业、建设监理企业自愿申报,经市建筑业协会(联合会)或省直有关部门、中央驻鲁建筑施工企业择优推荐后进行评选。“泰山杯”奖评选坚持“优中选优”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四条

“泰山杯”奖每年评选一次,奖励数额不超过150个。申请“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和“国家优质工程奖”将从“泰山杯”奖工程中择优推荐。“泰山杯”奖评选的具体工作由山东省建筑业协会组织实施。

第五条

山东省建筑业协会根据各市和省直有关部门、中央驻鲁建筑施工企业的竣工工程数量及完成固定资产投资情况,确定各市和省直有关部门、中央驻鲁建筑施工企业“泰山杯”奖申报工程数量。

第六条

我省建筑施工企业在省外承包的工程项目,符合山东省建筑工程“泰山杯”奖申报条件,可申报“泰山杯”奖,申报名额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第二章 评选范围

第七条

“泰山杯”奖评选的工程主要为我省境内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各类新(扩)建工程。

一、工业建设项目:包括石油、天然气、石油化工、煤炭、钢铁、有色金属、化学工业、电力工业、机械工业、冶金、建材等工业建设项目。其规模应符合附件1的规定。工业项目主厂房单独申报,建筑面积应在2万平方米以上。

二、交通工程:包括公路、铁路、桥梁、机场跑道、港口、码头、隧道、船闸、内河航运工程等。其规模应符合附件2的规定。

三、市政、园林工程:包括城市道路、立交桥、高架桥、自来水厂、污水处理厂、动、植物园等。其规模应符合附件3的规定。

四、公共建筑工程:其工程项目的规模应符合附件4的规定。

五、住宅工程:包括住宅小区、小区组团和单体住宅,其规模应符合如下要求:

(一)建筑面积30万平方米(含)以上的住宅小区;

(二)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含)以上小区组团;

(三)单体住宅,建筑面积为6000平方米(含)以上。

六、水利工程:投资金额6000万元以上。

七、通信工程:投资金额8000万元以上。第八条

以下工程不列入评选范围:

一、我省建筑施工企业承建的国外工程;

二、竣工后被隐蔽的工程或保密工程;

三、在原工程基础上进行改造的工程;

四、由于勘察、设计、施工、使用原因存在质量隐患的工程;

五、虽已通过竣工验收,但还有甩项未完(包括初装修建筑)的工程;

六、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生过重大质量事故和一般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工程;

七、已经参加过“泰山杯”奖评选而未被评选上的工程。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九条

申报“泰山杯”奖的工程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法定建设程序,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有关省地、节能、环保的规定,工程设计先进合理,已获得市、省直、中直部门级工程质量奖,工程质量达到省内同类工程领先水平。

二、已经通过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并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除住宅小区、组团和联合申报工程外,一般情况下,申报工程应为一个单位工程,一个单位工程只能有一家总承包企业施工。

三、工程竣工后经过一年以上的使用检验,没有发现质量问题或隐患。

四、工业工程的生产能力已经达到设计要求,各项技术指标和经济效益指标达到本专业省内领先水平。

五、住宅小区、小区组团工程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住宅小区总体设计符合城市规划和环境保护等有关标准、规定的要求,小区内公建、道路、生活设施配套齐全、合理,庭院绿化符合要求并已完成绿化,小区管理优良到位;所有单位工程质量达到合格标准,参与住宅小区施工的建筑施工企业不超过三家;

(二)小区组团所在住宅小区的建筑面积必须在30万平方米(含)以上,小区内的所有建设项目都按照批准的小区规划、设计要求全部建成,满足使用要求;小区内各类房屋建筑的平面布置、立面造型以及配套设施等,均符合城市规划、设计和规范标准要求;组团内所有单位工程质量达到合格标准;小区组团应由一家建筑施工企业施工。

六、住宅工程应达到入住条件,入住率在60%以上,其它未入住的应达到使用要求。

七、工程建设过程中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制定有系统、科学、经济的质量管理目标和创优计划;有环保要求的工程在正常投产后须达到原设计的环保指标和国家相应的环保标准。

八、工程无拖欠分包单位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现象,没有因违反建筑市场管理规定受到处罚的行为。

九、获得省级QC小组成果、省级工法、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施工现场综合管理样板工程的优先评审。

十、已通过质量体系认证的企业优先评审。

第十条

申报“泰山杯”奖的主承建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工业建设项目中,应是承建主要生产设备和管线、仪器、仪表的安装单位或是承建主厂房和与生产相关的主要建筑物、构筑物的施工单位;

二、在公共建筑和住宅工程中,应是承建主体结构的施工单位;

三、在交通水利、市政园林工程中,应是承建主体工程或是工程主要部位的施工单位;

第十一条

两家以上建筑业企业联合承包一项工程,并签订联合承包合同的,可以联合申报。对于大型建设工程,两家以上建筑业企业分别与建设单位签订不同标段的施工承包合同,每家完成的工作量均在30%以上,且不少于202_万元的,可共同申报。

第十二条

每个企业在同一年内,原则上只能选择其施工的2个工程申报“泰山杯”奖。第十三条

为鼓励参与工程施工的其他企业共同创优,一个工程一般允许有两家建筑施工企业申请作为“泰山杯”奖的主要参建单位,劳务分包企业不能作为参建单位申报。主要参建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与总承包企业签订了分包合同或承接了建设单位按规定发包的专业工程,与建设单位签订了承包合同;

二、完成的工作量占工程总量的15%以上;第十四条

为鼓励建设监理企业加强质量管理,一个工程一般允许有一家建设监理企业申请作为“泰山杯”奖的主要监理单位。主要监理单位应与建设单位签订工程监理合同,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完成了工程监理任务。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十五条

“泰山杯”奖申报程序:

一、建筑施工企业原则上按工程所在地向市建筑业协会(联合会)申报,其中省直有关部门所属建筑施工企业向省直有关部门申报,中央驻鲁建筑施工企业向省建筑业协会申报。

二、申报“泰山杯”奖的主要参建单位、监理单位,由主要承建单位一同申报。

三、各市建筑业协会(联合会)申报的非本市房屋建筑工程和省直有关部门、中央驻鲁建筑施工企业申报的房屋建筑工程,应该征求工程所在地建筑业协会(联合会)的意见;各市建筑业协会(联合会)申报属于省直有关部门归口管理的专业性(包括市政)工程,应该征求省直有关部门的意见。

四、各市建筑业协会(联合会)、省直有关部门、中央驻鲁建筑施工企业依据本办法对企业申报“泰山杯”奖的有关资料进行审查,在“泰山杯”奖申报表中签署对工程质量的具体推荐意见并盖章,出具正式文件向山东省建筑业协会推荐。推荐2项以上(含)工程时,应在文件中注明被推荐工程的次序。

第十六条

山东省建筑业协会对推荐的“泰山杯”奖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应将初审结果通过函件告知各市建筑业协会(联合会)、省直有关部门和中央驻鲁建筑施工企业。

第十七条

申报材料的内容和要求:

一、申报材料的内容:

(一)申报资料总目录,并注明各种资料的份数;

(二)“泰山杯”奖申报表一式3份(其中两份请单独装订);

(三)工程项目计划任务书的复印件1份;

(四)工程项目报建批件(包括: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的复印件各l份;

(五)证明工程项目设计水平先进的文件或证书(复印件)1份;

(六)工程概况和介绍施工质量情况的文字材料一式两份;(其中一份请单独装订);

(七)获得市、省直、中直部门级工程质量奖项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

(八)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复印件1份;

(九)《山东省节能建筑认定证书》复印件1份;

(十)Ⅰ类、Ⅱ类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报告复印件1份;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公安消防、环保、技术监督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复印件各1份;

(十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复印件1份;

(十三)工程没有拖欠分包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现象、没有违反建筑市场秩序行为受到处罚证明材料各1份;

(十四)总承包或主承建合同书的复印件1份;

(十五)主要参建单位的分包合同(承包合同)和有关分部分项工程质量验评资料的复印件各1份;主要参建单位实际完成工作量结算证明;

(十六)主要监理单位工程监理合同复印件1份;

(十七)能反映工程概况并附文字说明的工程各部位彩照10张;(十八)工程竣工的总平面图和主体单位工程的平面、立面、剖面图的复印件各1份;

(十九)配有解说词的工程DVD光盘1张。

二、申报资料的要求:

(一)《“泰山杯”奖申报表》内有关单位签署意见各栏内,必须签署对工程质量具体评价意见,不能仅仅写上“同意申报”。对未签署具体评价意见的,视为无效;

(二)申报资料中提供的文件、证明和印章等必须清晰,容易辨认;

(三)申报的各种资料必须准确、真实,并涵盖所申报工程的全部内容。资料中涉及到的建设地点、投资规模、建筑面积、结构类型、质量评定、工程性质和用途等方面的数据和文字必须与工程一致。如有更改,必须有相应的手续和文件说明。

(四)工程光盘要重点突出工程概况,工程特点、难点、亮点,技术措施,质量效果等内容,能反映主要施工方法和体现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措施,播放时间控制在5分钟以内。

第五章 工程复查

第十八条

省建管局、省建筑业协会组成若干复查组对通过初审的工程进行复查。复查组由熟悉工程质量,不同专业技术的人员3~4人组成,复查组成员从“泰山杯”奖工程质量专家库中抽取。被查地区建筑业主管部门、建筑业协会(联合会)或有关部门配合工作。

第十九条

工程复查的内容和要求:

一、听取承建单位对工程施工和质量的情况介绍。主要介绍工程概况,工程特点、难点,施工技术及保证质量的措施,各分部分项工程质量实际水平和质量评定的结果,并观看工程DVD光盘。

二、实地查验工程质量状况。凡是复查组要求查看的工程内容和部位,被查企业都必须予以满足,不得以任何理由回避或拒绝。

三、听取建设单位(使用单位)、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的评价意见,施工企业的有关人员应当回避。

四、查阅工程有关资料

(一)工程有关立项审批的全部资料。包括工程立项报告、有关主管部门的审批文件、报建批复文件等;

(二)工程技术与质量资料;

(三)工程监理资料(包括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编制审批内容的执行情况,对重点部位、关键工序实施旁站监理情况等)。

工程有关资料按照规定,应该提供原件的必须提供原件。

五、复查组对工程复查的有关情况进行讲评。

六、复查组向评审委员会提交书面复查报告。复查报告要对工程的整体质量状况做出“好”、“较好”、“一般”、“较差”的评价,并提出“推荐”或“不推荐”的意见。

第六章 工程评审

第二十条

“泰山杯”奖的评审工作由评审委员会组织进行。评审委员会由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熟悉工程质量技术、担任过专业技术职务的协会、企业和行业的有关领导、工程质量专家组成。委员11人以上,其中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3人。评审工作必须公正、严肃、认真,坚持高标准、严要求。

第二十一条

评审委员会根据被推荐工程申报材料和工程复查组情况汇报,通过审查、观看工程录像、质询、讨论、评议,最终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获奖工程预选名单。

第二十二条

评审委员会确定的获奖工程预选名单,在山东省建筑业信息网公示一周后,提交省建管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审定,最后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批准。

第七章 工程表彰

第二十三条

获奖工程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建管局和省建筑业协会联合发文通报表彰。荣获“泰山杯”奖的承建单位、主要参建单位颁发奖杯和荣誉证书。荣获“泰山杯”奖的监理单位颁发荣誉证书。

有关市、部门和获奖企业可根据本地区、部门和企业的实际情况,对获奖企业和有关人员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复制“泰山杯”奖奖杯和证书。如有违者,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八章 纪 律

第二十五条

申报“泰山杯”奖的单位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不得请客送礼。对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直至撤销申报和获奖资格。

第二十六条

工程复查人员和评审委员会委员要秉公办事、廉洁自律,不得收受企业和有关人员的礼品、礼金。对违反纪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通报,直至撤销参加工程复查或评审委员会委员资格。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对已经获得“泰山杯”奖称号的工程,若发现工程质量存在问题或隐患,省建管局、省建筑业协会要组织专家对工程进行鉴定,并有权做出取消该工程“泰山杯”奖称号的决定。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山东省建筑工程质量“泰山杯”奖评选办法》(鲁建管发〔202_〕14号)同时停止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建筑业协会负责解释。附件:

1、工业建设项目“泰山杯”奖评选规模

2、交通工程“泰山杯”奖评选规模

3、市政、园林工程“泰山杯”奖评选规模

4、公共建筑工程“泰山杯”奖评选规模

5、山东省建筑工程质量“泰山杯”奖申报表

第二篇:装饰泰山杯评选办法

附件2:

山东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

“泰山杯”奖评选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质量兴业”方针,强化企业质量意识,提高建筑装饰装修企业工程质量管理水平,鼓励企业争创精品工程,充分发挥典型工程的示范作用,推动全省建筑装饰装修业整体质量水平的不断提高,设立山东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最高荣誉奖,奖名为“山东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泰山杯奖”,以下简称“泰山杯”奖。

第二条 “泰山杯”奖的评选对象应当是设计与施工完美结合、设计创意与工程质量达到省内一流水平的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的精品装饰工程,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

申报企业为在省内正式注册登记的从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建筑幕墙工程施工和监理的企业。

省内企业在省外施工并获得工程所在地省级优质工程奖的建筑装饰装修(建筑幕墙)工程也可以申报“泰山杯”奖。

第三条 “泰山杯”奖分公共建筑装饰和建筑幕墙两大类。公共建筑装饰类可申报承建奖、参建奖和监理奖;建筑幕墙类可申请承建奖和监理奖。

鼓励建设监理企业履行监理职责、加强质量监管,建设监理企业可申请“泰山杯”奖工程监理奖。主要监理单位应与建设单位签订工程监 理合同,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设计文件要求和建设工程监理承包合同,完成工程监理任务。

第四条 “泰山杯”奖工程由承建单位申报,经工程所在地(或企业注册地)市建筑装饰装修行业主管部门和建筑装饰协会推荐,由山东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山东省建筑装饰协会负责复查、公示,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山东省建筑装饰协会负责评审、通报表彰等工作。

第五条

参建奖和监理奖由工程的承建单位组织统一申报,分别单独填写申报表,报送相应的申报资料。无承建奖申报的工程不得单独申报参建奖和监理奖。

第六条 “泰山杯”奖每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数额实行总量控制,并从中推荐符合条件的工程参加全国建筑工程装饰奖的评选。每年同一申报单位申报“泰山杯”奖承建奖一般不得超过两项。

第二章

评选条件和范围

第七条 “泰山杯”奖工程的评选范围:

(一)公共建筑装饰类单体面积6000m2以上;

(二)建筑幕墙工程面积6000m2以上;

(三)古建筑、保护性文物建筑(含近现代文物建筑)的修复性装饰装修工程,建筑面积不低于1200m2,且为整体装饰装修;

(四)装饰装修一次到位的住宅工程,建筑面积在3000m2以上;

(五)申报的公共建筑装饰工程(承建奖和参建奖)施工合同金额或经审计的工程结算额均不低于人民币600万元(不含设备购置和安装费用),且为申报单位自行施工,通过竣工验收投入使用一年以上,并取得相应的批准文件及验收证明。

第八条

下列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不列入评选范围:

(一)我国设计、施工的境外工程;

(二)竣工后被隐蔽的工程或保密工程;

(三)有质量隐患的工程;

(四)虽已建成使用,但未通过质量和消防验收的工程;

(五)室内环境污染检测不合格的工程;

(六)曾参加过“泰山杯”奖评选,落选的工程;

(七)近两年出现重大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的施工单位施工的工程;

(八)出现拖欠分包单位工程款和工人工资的项目工程。第九条 “ 泰山杯”奖工程的申报条件:

(一)工程符合法定建设程序、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有关建筑节能环保的规定,设计和监理单位具有相应的资质,设计水平、工程质量达到省内同类工程领先水平,已获得市级工程质量奖;

(二)已经通过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并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三)工程竣工后经过一年以上的使用检验, 回访制度完善,使用效果好,没有发现质量问题或隐患。第三章

申报程序和申报资料

第十条 “泰山杯”奖工程的申报程序:

(一)各市建筑装饰装修行业主管部门和建筑装饰协会负责“泰山杯”奖申报工程的受理、初审和推荐工作;

(二)根据评选范围和申报条件,申报单位可向工程所在地(或企业注册地)市建筑装饰装修行业主管部门和建筑装饰协会提出申请;向企业注册地市建筑装饰装修行业主管部门和建筑装饰协会提出申请的,需工程所在地市建筑装饰装修行业主管部门和建筑装饰协会签署意见;

参建单位和监理单位由承建单位一并提出申请,分别单独填写申报表并提供相关资料。

(三)各市建筑装饰装修行业主管部门和建筑装饰协会应对申报“泰山杯”奖的有关资料进行认真审查,优中选优,根据分配名额,出具正式文件向山东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山东省建筑装饰协会推荐,并附所有申报资料;

(四)各市建筑装饰装修行业主管部门和建筑装饰协会推荐两个以上工程时应排序;

(五)各市建筑装饰装修行业主管部门和建筑装饰协会应将推荐情况进行公示,无异议后上报。

第十一条

“泰山杯”奖工程的申报资料:

(一)申报资料总目录(注明各种资料的份数);

(二)《山东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泰山杯”奖申报表》一式 三份;

(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概况和介绍施工质量情况的文字材料一式两份;

(四)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中标通知书、施工许可证和施工合同书(合同的主要内容)等法定建设程序资料复印件各一份;

(五)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报告;

(六)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全面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各一份,主要包括: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四方签署的竣工验收报告;当地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验收合格证明;具有室内空气质量检测资格的单位出具的室内空气质量检测合格报告;

(七)获市级以上优秀工程奖证书复印件一份;

(八)当地清欠部门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无拖欠分包单位工程款和工人工资的证明材料一份;

(九)反映工程概况并附文字说明的彩色照片4张;

(十)配有解说词长度在5分钟以内的工程实况录像DVD光盘一张;

(十一)申报参建奖的参建单位的分包合同等法定建设程序资料复印件一份;

(十二)申报监理奖的监理单位的监理合同等法定建设程序资料复印件一份。

第十二条 申报资料的要求:

(一)申报资料为A4幅面,装订成册;

(二)彩色照片为7英寸;

(三)实况录像的内容包括:工程简介,工程平、立面图,工程的特点、难点、亮点,反映出工程的主要施工方法;环保节能情况,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等;

(四)“泰山杯”奖申报表内“初评及推荐意见”栏内必须由推荐方签署对工程质量的具体评价意见(不能仅仅写上“同意申报”)。

第四章

工程复查

第十三条 工程复查是评选工作的重要环节。为了保证评选工程的质量水平,对各市推荐的“泰山杯”奖工程质量,山东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山东省建筑装饰协会组织复查组进行复查。复查组的人员由各市装饰装修行业主管部门和装饰协会推荐,经山东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山东省建筑装饰协会确认。并根据当年工程的数量及分布情况组成若干个复查小组,每小组3—5人。山东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山东省建筑装饰协会派人带队,工程所在地市建筑装饰装修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配合工作。

第十四条

复查工作坚持“质量第一”、公平、公正的原则,复查人员以严格、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进行。复查组成员对复查的工程均应填写复查意见并签字;复查组要对复查的工程形成小组意见,每个成员签字;复查工作必须由复查人员本人参加,不得委派代表。

第十五条 工程复查的内容和要求:

(一)听取申报单位对项目的详细介绍,重点是工程概况,工程施工的特点和难点、施工技术及质量保证措施,所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等,并观看工程DVD录像;

(二)查阅工程的内业资料:承建工程的合同书、施工许可、竣工验收、消防验收等工程法定建设程序资料、工程的全部技术与质量资料、工程施工的管理资料、竣工验收的全部资料。申报单位提供的所有资料文件应为原件;

(三)查验工程实体。申报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回避或拒绝复查组认为必须查看的工程内容和部位,并积极协助复查组的查验工作;

(四)听取使用单位对工程质量的评价意见,听取意见时申报单位的人员应回避;

(五)申报监理奖的工程,听取监理单位的监理情况介绍,并查阅有关监理资料;

(六)复查组对工程复查情况进行讲评;

(七)复查组向评审委员会提交书面复查报告。

第五章

工程评审

第十六条 “泰山杯”奖的评审工作由评审委员会组织进行。第十七条

评审委员会由省内知名业内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委员在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山东省建筑装饰协会和各市装饰装修主管部门、装饰协会及有关单位范围内,根据规定条件推荐产生。第十八条

评审工作坚持“质量第一”和公平、公正的原则。评审会议必须由评审委员会委员本人参加,不得委派代表。

第十九条 评审会议通过听取工程复查小组的汇报意见、观看录象、审阅资料、讨论、评议,最终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得票超过半数的工程为获奖预选工程。

第二十条

评审委员会确定的获奖工程预选名单,在山东省建筑业信息网公示一周后,提交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审定,最后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批准。获得“泰山杯”奖单位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和省建筑装饰协会联合发文通报表彰。

第六章

第二十一条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山东省建筑装饰协会向荣获“泰山杯”奖的单位颁发“泰山杯”奖奖杯、奖牌和获奖证书;向参建单位、监理单位颁发奖牌和证书。

各市和获奖单位可根据本地区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对获奖单位和有功人员给予精神和物质上的奖励。

第七章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复制“泰山杯”奖奖杯、奖牌和证书,否则,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申报单位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不得请客送礼,否则,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撤销申报资格或取消获奖资格。第二十四条

工程复查人员和评审委员会委员要秉公办事,廉洁自律。对违犯纪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将违纪行为通知推荐单位,直至取消复查工作资格或评审委员会委员资格。

第二十五条 申报资料,复查记录、签字的意见,评审材料、投票表决材料等,要归档留存。

第八章

第二十六条

对已经获得山东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泰山杯”奖荣誉的工程,若发现工程质量存在问题或隐患,山东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山东省建筑装饰协会要组织专家对工程进行鉴定,并有权做出取消该工程装饰“泰山杯”奖荣誉的决定。

第二十七条

山东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泰山杯”奖申报工作一般安排在下半年开始,年底前结束评选工作。

第二十八条

各市建筑装饰装修行业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符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的实施细则,报山东省建筑工程管理局、省建筑装饰协会备案。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山东省建筑装饰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篇:长安杯评选办法

陕西省建设工程长安杯奖(省优质工程)评选暂行办法202_-05-14 文章点击数为:404 字号: [大] [中] [小]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贯彻 “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落实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提高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水平,决定在全省开展创建省优质工程评选活动,奖名定为陕西省建设工程长安杯奖(省优质工程)(以下称“长安杯奖”),参照《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评选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木办法。

第二条

“长安杯奖”是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省建筑业联合会评选、颁发的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最高荣誉奖,我省境内新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各类建设工程,凡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均可参与评选。

第三条

“长安杯奖”工程由主要承建施工企业自愿申报,经市(地)、行业评审委员会择优推荐上报省“长安杯奖”评审委员会进行评选。

“长安杯奖”每年评选一次,并从获奖工程中优推荐参加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的评选。

第二章

评选工程范围

第五条

申报评选 “长安杯奖”的工程项目应是符合基本建设程序,建成投产或己投入使用的新建工程。主要包括:

(一)工业建设项目(包括土建和设备安装)

(二)交通工程

(三)水利工程

(四)公共建筑和市政、园林工程。工程规模应符合附件二的规定。

(五)住宅工程(包括住宅小区和单体住宅)。工程规模应符合下列要求:

1、建筑面积4万平方米以上(含)的住宅小区或住宅小区组团;

2、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含)的单体住宅工程。

(六)个别工程规模较小,达不到上述要求,但有特殊影响或纪念意义,工程质量优良,也可申报评选。

第六条

下列工程不列入评选工程范围:

(一)境外企业承建的工程项目;

(二)对已有工程进行改造的工程;

(三)保密工程、地下隐蔽工程。

申报条件

第七条

陕西省 “长安杯奖”评审委员会每年根据各市(地)、行业的竣工工程数量及完成固定资产投资情况,确定各市(地)、行业“长安杯奖”的参评工程数量。

第八条

申报“长安杯奖”的工程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工程设计(工业工程包括生产工艺设计)合理、先进,符合国家和行业设计标准规范,建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工程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环境保护等有关标准。

(二)工程施工符合国家和行业施工技术规范及有关技术标准,质量(包括土建和设备安装)达到省内同类型工程的先进水平。

(三)工程技术资料完整、规范、真实、有效。

(四)建设单位己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了竣工验收,并经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五)住宅小区工程应具备以下条件:

1、小区总体设计符合城市规划和环境保护等有关标准;

2、公共配套设施均己建成;

3、所有单位工程质量全部达到或超过验收标准。

(六)工程竣工验收后,经过一年以上的使用检验,没有 发生质量问题和隐患。

(七)工业项目的生产能力己达到设计要求,各项经济指 标达到本专业同类项目国内先进水平。

第九条

为鼓励参与工程建设的其他企业共创“长安杯奖”工程,一项工程除主要承建施工企业外,满足以下条件的参建施工企业也可参与“长安杯奖”评选:

(一)与总承包企业签订了分句合同;

(二)完成的工作量占工程总量的百分之十以上;

(三)完成的分部工程或单位工程质量全部达到或超过验收标准。

第十条

两家以上施工企业联合承包一项工程,并签订有联合承包合同,可以联合申报“长安杯奖”。住宅小区或小区组团如果由多家施工企业共同完成,可由多家企业共同申报,或者由小区开发单位申报。

申报程序

第十一条

申报 “长安杯奖”的工程由创建企业报市(地)、行业“长安杯奖”评审委员会初审。

第十二条

项目初审后,应提供以下文件报省 “长安杯奖”评审委员会核验:

(一)申报资料总目录,并注明各种资料的份数;

(二)《长安杯奖申报表》一式两份;

(三)工程报建批件(包括计划任务书、土地使用证、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四)建设工程中标通知书(复印件);

(五)施工合同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复印件);

(六)工程概况和施工质量情况的文字资料一式两份;

(七)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证(复印件);

(八)施工扶术资料审查表;

(九)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和备案资料(原件);

(十)省级以上部门对工程的设计质量审核报告(原件);

(十一)使用单位在使用后对工程质量的评价意见(原

件);

(十二)市(地)、行业“长安杯奖”初审意见;

(十三)反映工程概貌并附文字说明的工程各部位彩照20张;

(十四)配有解说词的工程录像带一盘(或多媒体光盘1张)。

第十三条

报省 “长安杯奖”评审委员会核验的文件应符含以下要求:

(一)必须使用由陕西省建筑业联合会统一印制的《长安杯奖申报表》,复印的《长安杯奖申报表》无效。表内签暑意见的各栏,必须写明对工程质量的具体意见,并加盖公章。未签署具体评价意见的,申报表无效;

(二)申报资料中提供的文件、证明和印章等必须清晰,容易辩认;

(三)申报资料必须准确、真实,并涵盖所申报工程的全部内容。资料申涉及建设地点、投资规模、建筑面积、结构类型、质量评价、工程性质和用途等数据和文字必须与工程一致。如有差异,要求附相应的变更手续和文件说明;

(四)工程录像带的内容应包括:工程全貌、工程竣工后的各主要功能部位、工程施工中的基坑开挖、基础施工、结构施工、门窗安装、屋面防水、管线敷设、设备安装、室内外装饰的质量水平介绍,以及能反映主要施工方法和体现新

技术、新工艺、新村料、新设备的措施等。

工程评审

第十四条

陕西省 “长安杯奖”评审委员会负责全省建设工程 “长安杯奖”的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由有关专业的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2人,委员若干人。

第十五条

陕西省 “长安杯奖”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评选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省建筑业联合会质量工作部。

第十六条

各市(地)、行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成立相应的机构,负责本辖区、木行业的“长安杯奖”申报、初审工作。

第十七条

对符合验收程序的申报工程,省“长安杯奖”评选办公室应组织不少于4-5人的专业技术人员,严格进行复查。

第十八条

工程复查的内容和要求:

(一)听取承建单位对工程施工和质量的情况介绍。主要听取工程特点、难点,施工技术及质量保证措施,各分部分项工程质量水平和质量评定结果。

(二)实地查验工程质量水平。凡是复查小组要求查看的工程内容和部位,各有关方面均不得以任何理由回避或拒绝。

(三)听取使用单位对工程质量的评价意见。复查小组与使用单位座谈时,主要承建单位和主要参建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当回避。

(四)查阅工程有关的技术资料。

(五)对工程复查情况进行现场讲评。

(六)复查小组向评审委员会提交书面复查报告。

第十九条

评审工作坚持严格、认真、公正、公平的原则。评审会议须由评审委员本人参加,不得委派代表出席。

第二十条

评审委员会根据被推荐工程的申报资料和工程复查小组的汇报,通过审查、观看工程录像、质询、讨论、评议,最终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获奖工程。

第二十一条

评审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评审委员出席方为有效,同意票数占出席评审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含)者,该工程即获通过。

第六章

第二十二条

省建设厅和省建筑业协会每年召开颁奖大会,向获得 “长安杯奖”工程的主要承建单位授予“长安杯奖”奖杯、证书,对获奖项目的主要参建单位颁发获奖证书,在全省通报表彰。主要承建单位可在获奖工程上镶嵌荣誉标志(制作说明和图样参见附件三)。

第二十三条

对获得 “长安杯奖”工程的施工单位,根据招投标中有关规定增加信誉分予以奖励,有条件的地区、部门和企业可对获奖企业和有关人员给予奖励。

第七章

第二十四条

各市(地)、行业评审委员会对申报的工程项目,应当坚持标准,认真审查,严格把关,做好工程项目的初审工作。

第二十五条

申报单位要坚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对违反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通报,直至撤销申报和获奖资格。

第二十六条

复查人员和评审委员会人员要秉公办事,廉洁自律。对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通报,直至撤销其参加工程复查或评委资格。

第八章

第二十七条

各工业项目和水利、交通、铁路、邮电等专业工程的“长安杯奖”评选条件,按照统分结合原则,由各行业负责提出,经省“长安杯奖”评审委员会讨论通过并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备案后,作为本评选暂行办法的附件一并执行。

第二十八条

对已获得 “长安杯奖”的工程,如在使用中出现较大的质量问题时,评审委员会有权决定组织专家对工程进行鉴定,并有权取消该工程所得的荣誉,收回奖杯和证书。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 《陕西省优质工程评选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一:

“长安杯奖”工程类别划分

1、公共建筑工程:

包括办公楼、教学楼、科研楼、实验楼、影剧院、体育馆、体育场、游泳馆、训练馆、娱乐场、宾馆、饭店、商业楼、医院、邮电通讯楼、电力调度楼、火车站、铁路站房、机场侯机楼、会堂、仓库等。

2、工业、交通、水利工程:

工业建设项目。

交通工程。包括公路、铁路、大桥、机场、码头、港口、隧道、船闸等。

水利工程。包括水库、农田灌溉工程和生活、生产引水工程等。

3、市政、园林工程:

包括城市道路、立交桥、高架桥、地铁、轻轨、独立水厂、公园、动物园、植物园等。

4、住宅工程:

包括住宅小区、高层住宅、公寓和以住宅为主的综合楼等。

附件二:

公共建筑和市政园林

工程 “长安杯奖”评选范围 1、1.5万座以上的体育场;2、2500座以上的体育馆;3、1500座以上的游泳池;4、800座以上的影剧院或多功能厅;5、150间以上客房的饭店、宾馆;

6、桥面积在1.5万平方米以上的城市立交桥及高架桥;

7、用地面积在2.5万平方米,建筑面积在8000平方米以上的园林建筑工程;

8、日供水量在5万吨以上的独立水厂;

9、日污水处理能力为5万吨以上的独立处理厂;

10、投资超过3000万元以上的市政工程;

11、高度在100米以上的电视发射塔;

12、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的办公楼、写字楼、综合楼、营业楼、候机楼、铁路站房、教学楼、图书楼;13、500平方米以上的古建筑工程。

陕西省建设工程长安杯奖(省优质工程)

工程复查基本内容和要求

一、总

1陕西省建设工程长安杯奖(省优质工程)(以下简称“长安杯奖”)是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最高荣誉奖。

2各市(地)申报参加“长安杯奖”评选的工程应是从本市(地)众多的优良工程中选中选优的尖子工程,因此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1)优中之优的工程。

2)是内坚、适用、美观的工程。

3)是经得起微观检查和时间考验的工程。

4)是科技含量较高的工程。

5)是没有影响结构安全及使用功能的缺陷、且不足之处也是较少的工程。

6)是用户非常满意的工程,也是社会上确认的优质工程。

7)是一个整体达到优质工程水平(不是局部的),多处部位均能反映出其精致、细腻特色。

8)工程已按合同内容规定全部完成,并能达到使用的要求。

9)工程质量实际情况符合申报要求。

10)无农民工拖欠款的项目。

二、基本内容

3对申报“长安杯奖”工程质量微观复查要点

对申报“长安杯奖”工程质量进行微观复查,是主要复查申报表中一些情况是否属实,不重新对工程质量进行检验评定,而是采用抽检方式对工程质量进行微观复查:

3.1地基与基础工程

3.1.1对工程主体进行较细致的查看。观察有无因地基与基础质量问题而引起主体工程出现裂缝、倾斜或变形。

3.1.2查看地基基础周围回填土是否有沉陷,是否造成散水坡破坏等情况。

3.1.3复查以下技术资料:

1)工程地质勘察报告;

2)桩基的单桩承载力及桩体缺陷的检测记录;

3)沉降观察记录(记下沉降值及相对沉降差值);

4)回填土密实度检验记录;

5)地基与基础工程分项、分部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记录;

6)地基与基础工程使用的材料质量证明文件及进场复验记录,砼及砌筑砂浆强度检验记录;

7)重大设计变更记录(如加层、改变平面等)。

3.2主体工程

3.2.1对主体工程进行查看,是否存在有影响主体结构安全的较大裂缝、倾斜、变形等不安全的隐患情况。

3.2.2复查以下技术资料:

1)主体工程使用的材料、构件的出厂质量证明及进场的复验记录;

2)主体工程的分项分部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记录;

3)主体工程的测量记录(如高层建筑的垂直度偏差值等);

4)主体工程的砼与砌筑砂浆强度检验记录;

5)主体工程的重大设计变更记录。

3.3防水工程(屋面、浴厕间、地下室与墙体)

3.3.1对防水工程进行查看是否存有渗漏情况或迹象,屋面是否有积水、防水层起鼓等现象;

3.3.2复查以下技术资料:

1)防水工程所使用的材料质量证明及进场复验记录;

2)浴厕间的蓄水检测记录;

3)屋面工程的分项、分部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记录。

3.4门窗工程

3.4.1查看外墙门窗安装的水平与垂直度(目测)及内外深度。

3.4.2对塑钢门窗、铝合金门窗、彩板门窗查看安装是否牢固、打胶质量是否达到防水及美观要求,有无被污染情况。

3.4.3门窗安装缝隙严密程度,小五金安装是否细致,油漆目测与手感的质量状况。

3.4.4复查以下技术资料:

1)门窗的水密性、气密性、抗风压性检测记录;

2)门窗出厂质量证明;

3)门窗分项分部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记录。

3.5装饰工程

实物质量主要查看以下几项,复查时可根据工程装饰情况增加查看内容:

1)内外墙装饰板材的色泽、拼缝与平整度,操作工艺是干挂或湿作业粘贴,湿作业粘贴有无花脸情况;

2)内外墙柱梁的装饰的线角水平度与垂直度、墙面与顶 栅的平整度、石膏板顶栅有无裂缝、门窗洞口是否正方挺拨;

3)细木工程的制作与安装是否细致;

4)涂料色泽均匀度、有无裂纹、空鼓、压花是否均匀;

5)块体饰材及饰面砖在镶贴之前是否经过预排或装饰施工设计,墙面的洁净度及缝子的均匀度是否上乘、精致;

6)玻璃幕墙工程要重点查看:

1设计与制作、安装企业有无承建玻璃幕墙的资质(含等级是否对应),有无计算书;

2)使用的材料质量证明文件及相容性检验证明;

3)幕墙框架与主体连接方法是否符合设计及有关要求;

4)气闭性、水密性、抗风压性的检测资料;

5)打胶厚度及宽度是否符合标准或设计要求;

6)幕墙的制作质量证明文件及安装质量检验评定记录;

7)幕墙防水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3.6地面工程

3.6.1地面的平整度、色泽及缝格均匀度;

3.6.2块状磨光大理石地面接缝处是否有再次加磨的情况;

3.6.3整体地面是否有空鼓裂缝、水磨石地面的石子分布均匀及分格条显露状况、色译是否一致。

3.7水、暖、燃气工程

3.7.1实物质量状况:

1)查看水、暖、燃气管道及器具安装质量情况,管道是否横平竖直,固定牢固,器具安装细致;

2)查看管道及管道与接口有无渗漏;3)查看运行中有无显露的不安全隐患;4)PVC管道的配件是否配套和符合标准要求。

3.7.2复查以下技术资料: 1)使用的管道及器具的质量证明;2)管道冲洗、打压、通水记录;3)分部、分项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记录。

3.8电气安装工程

3.8.1实物质量状况: 1)电气线路敷设及器具安装质量状况;2)电气线路敷设是否有不清、混用及不接地的质量问题;3)防雷设施的质量是否符合规范要求;4)配电箱的安装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3.8.2复查以下技术资料: 1)防雷接地电阻检测记录;2)电气主要材料的质量证明;3)电气工程的绝缘耐压检测记录;4)电气工程分项分部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记录。

3.9通风工程

3.9.1实物质量状况: 1)查看成组设备安装质量状况;2)查看管道保温隔热敷设情况(含耐腐);

3)通风运行中的噪音是否低于设计值;4)有无滴漏情况。

3.9.2复查以下技术资料: 1)主要设备的质量证明;2)系统功能质量检测记录。

3.10电梯工程

3.10.1实物质量状况: 1)电梯运行是否达到设计要求,能否保持正常运行;2)安装电梯的单位是否具有相应的资质;3)省电梯质监部门是否检验同意进入使用运行。

3.10.2复查以下技术资料

1)电梯制造质量证明;2)电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及验收记录。

3.11消防验收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了消防验收

三、工作要求

4复查组工作程序

4.1听取申报单位介绍申报工程概况及质量情况: 4.2看录像片;4.3复查组全体成员对申报工程进行宏观质量查看;4.4复查组成员分专业对申报工程进行微观质量复查;4.5在复查质量中同步进行技术资料的复查;

4.6小组成员讨论工程评价意见;

4.7组长写成小组复查结论,小组成员通过;

4.8工程质量现场讲评。

5复查组结论意见内容:

5.1复查组对每个工程进行复查后,应写出复查意见,其内容应含有工程特色、质量水准状况,推荐意见。

5.1.1复查工程质量状况

1有哪些特色(指工程质量实物质量与质量管理);

2)工程质量尚有哪些不足之处;

3)被复查工程的质量水平状况是(上乘的、较好的、一般的);

4)提出对复查工程推荐与不推荐;

5)对复查工程的其它意见。

5.1.2在小组对所需复查工程全部复查结束后,列出工程质量顺序,对每个复查工程填写复查记录表一份。

四、附

6由于“长安杯奖”工程是我省优质工程的代表,在社会上具有很大的影响,为了维护“长安杯奖”的形象,因此对所有申报参加评选的工程,复查组人员应严格按照《陕西省建设工程长安杯奖(省优质工程)评选暂行办法》进行严格核验,符合标准的就推荐,不符合标准的就坚持不予推荐。

7复查组人员要秉公办事,廉洁自律,坚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对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通报,直到撒消其参加长安杯奖(省优质工程)复查的资格。

陕西省建设工程长安杯奖(省优质工程)

复查补充内容和要求

1.工程资料检查时,应同时检查工程前期报建资料(计划任务书、工地许可证、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中标通知书等原件与申报资料中的复印件对照检查,做好记录);

2.地基与基础检测报告;沉降观测、垂直度测量记录;

3.勘察、结构工程、安装工程质量等“三个专项治理”执行情况并做好记录;

4.工程阶段性验收资料、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各方责任主体单位分别对工程质量的评价意见(文字性单行资料);

5.按新标准规范要求进行微观质量检查;

6.单位工程结构安全检测资料、主要使用功能检验资料是否齐全,结论是否明确。签字盖章是否齐全(质量责任是否落实);

7.施工图审查合格批准书、住宅室内环境检测报告结论、防雷检测合格证书。

第四篇:琥珀杯评选办法(范文)

合肥市建筑工程“琥珀杯”奖(市优质工程)评选办法

(修订稿)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落实国家《质量振兴纲要》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促进建筑企业加强质量管理,依靠科技进步,争创精品工程,推动我市建筑工程质量水平的提高,特制定《合肥市建筑工程“琥珀杯”奖(市优质工程)评选办法》。

第二条 “琥珀杯”奖是合肥市建筑工程质量最高荣誉奖(市优质工程)。“琥珀杯”奖的评选工作在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的指导下,由合肥市建筑工程协会组织实施。第三条 凡承建在合肥市行政区域内并已竣工投入使用的建筑工程(住宅小区),本地企业在外地承建的工程项目也可申报。

第四条 “琥珀杯”奖工程由施工企业自愿申报,合肥市建筑工程协会组织专家对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和对工程质量进行复查。

第五条 “琥珀杯”奖每年评选一次,其获奖单位分为承建单位、主要参建单位和监理单位。申报“黄山杯”奖的工程由合肥市建筑工程协会从获得“琥珀杯”奖的工程中择优推荐参选。

第二章 评选范围

第六条 申报“琥珀杯”奖的工程,必须是达到下列规模要求的新建工程:

一、建筑面积在10000m以上的仓储工程;

二、建筑面积在5000m以上的工业厂房;

三、建筑面积在5000m以上的科研办公(商办)楼、教学楼宾馆等公共建筑;

四、建筑面积在4000m以上的单体住宅工程;

五、建筑面积在1000m以上的古建筑园林工程;

六、建筑面积在30000m以上的住宅小区或组团(含小区配套设施建设);

七、未列出具体规模标准但造价在1000万元以上的工程;

第七条 以下工程不列入评选范围:

一、在原项目基础上进行扩建、改造的工程及使用国家或省、市明令淘汰的建材、构配件、设备、洁具和对环境有污染,或节能不符合现行标准要求的工程。

二、已申报参加过“琥珀杯”奖评选而未被评选上的工程。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八条 申报“琥珀杯”奖的工程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工程领取《施工许可证》后或开工前,申报施工企业须向合肥市建筑工程协会和市(或县、区)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提交创“琥珀杯”奖计划和创优目标。未提交创“琥珀杯”奖计划的工程不得参与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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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工程设计合理、先进,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设计标准、规范。同时要体现出采用新材料、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科技含量高以及环保、节能减排等特点。评选优先考虑获得过市级或市级以上的“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

三、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按规定领取了《施工许可证》;

四、工程施工必须符合国家省、市和行业现行施工技术规范、标准和要求,严格按照企业质量保证体系文件有效运行,质量达到本市同类工程先进水平;

五、工程在施工过程中须设立农民工业余学校,并经考核达标;

六、工程获得市级或市级以上“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的称号。

七、实施绿色建筑施工,减少和降低对施工场地及周边环境的污染、破坏和影响。

八、工程已通过合肥市建筑工程协会和市质量安全监督站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GB/T50375-202_及《合肥市建筑工程优质结构奖评选办法》(试行)组织的结构评价,并达到优质结构标准。

九、按规定办理了竣工验收及备案手续,并经半年以上使用检验,工程未擅自改变原设计用途,未发生因质量问题或质量缺陷而引起的业主投诉情况,未发生业主装修破坏结构、使用损坏设备(施)的现象;

十、住宅小区或组团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所有建设项目已按照批准的小区建设规划和设计要求全部建成,附属设施配套齐全,满足使用功能;

(二)小区或组团的住宅建筑和配套设施的工程质量必须全部合格;

十一、一个单位工程原则上只能由一家施工企业或建设单位申报“琥珀杯”奖。主要参建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当列入申报表内,并附参建项目的质量评定资料,加盖单位(企业)公章。

十二、申报“琥珀杯”奖的主要参建单位不得超过二家且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房屋建筑工程的主要参建单位是指承担了设备、电气安装或主要装饰装修工程的施工企业;

(二)参建单位完成的建安工作量应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10%;

(三)完成的单位工程或分部工程的质量应全部合格。

十三、申报“琥珀杯”奖工程的监理单位须具备相应资质;总监理工程师和项目监理机构人员按招标文件和合同约定足额配备,并长期在岗、履责。

十四、受到行政处罚承建单位(主要参建单位和监理单位)二年内不得申报或参与申报“琥珀杯”奖;有严重不良记录行为的,一年内不得申报“琥珀杯”奖。

十五、申报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发生过较大级以上(含较大级)安全事故和重大质量问题的,不得申报“琥珀杯”奖。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九条

“琥珀杯”奖申报程序:

对符合评选范围和申报条件的工程,由申报单位填写合肥市建筑工程“琥珀杯”奖申报表,向合肥市建筑工程协会申报。

第十条 “琥珀杯”奖的申报材料:

一、“琥珀杯”奖申报表(各辖区范围内的工程应经其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审查同意);

二、工程概况和施工质量情况的文字、图像材料;

三、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专项审查意见书及合格证;

四、合肥市建筑工程协会颁发的优质结构证书复印件或扫描件;

五、监理单位资质证书、监理合同及监理评估报告复印件或扫描件;

六、施工单位的资质证书、总承包合同、主要参建单位资质证书及施工分包合同复印件或扫描件;

七、施工许可证、工程质量监督验收(综合)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复印件;

八、能反映工程概况和施工过程中关键环节、部位质量(含节能设计、审图及施工质量)和新技术应用等情况的文字材料、原版彩照15张左右(多个单位工程组成的工程项目,每个单位工程不少于10张);

九、工程质量回访、维修情况的使用(业主或物业管理)单位近期反馈意见书(加盖公章原件)一份。

十、建设(业主)单位对监理单位的履责、服务质量情况 的评价意见书(加盖公章原件)一份;

以上材料应整理装订成册(A4规格软封面)。

第五章 创优工程的服务、指导

第十一条

对按本《评选办法》第三章第八条第一款的要求在领取工程《施工许可证》后或开工前已向市建筑工程协会和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提交了创优计划和目标的项目工程,市建筑工程协会从合肥市建设工程技术专家库中选调专业水平高,熟悉工程质量的专家不定期的进行无偿的指导和服务。

第六章 工程复查

第十二条 对不执行或降低建筑节能标准的;渗、漏等质量通病未消除、存在问题未及时整改的;工程质量存在违反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规定的,在“琥珀杯”奖评选中实行一票否决。

第十三条 为保证参评优质工程的质量水平,市建筑工程协会组织工程复查小组进行现场复查,复查小组由5名以上熟练掌握工程质量验收及评价标准的不同专业、具有工程类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专家组成。为保证评审工作的公平、公正和延续性,工程复查组专家应从合肥市建设工程技术专家库中抽取,每年专家调整数量不少于1/2,复查组专家应与被复查评审的工程无工作或利害关系。

第十四条 工程复查程序:

一、听取申报单位书面情况汇报,汇报内容包括:工程

概况、工程特点、难点,施工技术(工法或装备)及保证质量的措施,分项、分部和单位工程评定结果;

二、查阅全部工程质量、技术管理资料和质量体系运行资料(按规定应是原件的必须提供原件);

三、实地查验工程质量情况,凡是复查小组要求查看的内容和部位,施工企业都必须予以满足,不得以任何理由回避或拒绝;

四、听取使用(业主)单位对工程质量的评价意见;

五、由复查小组形成复查报告上报合肥市建筑工程协会和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工程复查必须一次通过,不允许进行二次复查。

第七章 工程评审

第十五条 “琥珀杯”奖由合肥市建筑工程协会组织优质工程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评审委员会由取得高级技术职称、熟悉工程质量技术,具有较高专业水平的7名以上成员(单位)组成。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人及委员若干人。评审委员会成员由合肥市建筑工程协会从专家库中抽取。评审委员会会议必须由评委本人出席,不得委托代表参加。

第十六条 评审委员会根据申报材料及工程复查报告进行审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获奖工程,评审结果报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确认备案。

第八章 奖 励

第十七条 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和合肥市建筑工程协会组织召开颁奖大会,对荣获“琥珀杯”奖的承建单位及项目经理授予证书;对荣获“琥珀杯”奖的主要参建单位颁发“琥珀杯”奖参建单位证书;对荣获“琥珀杯”奖的监理单位颁发“琥珀杯”奖监理单位证书;并对所有获奖工程予以通报表彰。

鼓励和提倡建设(业主)单位对获奖的工程实行“优质优价”政策。建设单位应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中约定,对获得“琥珀杯”奖的市级优质工程,给予施工单位中标价(合同价)1.5~3%的奖励;给予监理单位监理总费用的2%奖励。

第十八条 合肥市建筑工程协会负责“琥珀杯”奖获奖工程的资料编撰归档,并组织宣传。

第九章 纪 律

第十九条 申报单位及评审人员须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杜绝不正之风。

第二十条 申报单位要坚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不得请客送礼。对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直至撤销申报和获奖资格。

第二十一条 复查和评审人员要坚持认真、公正、科学原则,秉公办事,廉洁自律。对违反纪律者,取消其参加工程复查或评审资格。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对弄虚作假获得“琥珀杯”奖的工程,报经市建委批准,取消其“琥珀杯”奖称号。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颁布前,已按原《合肥市建筑工程“琥珀杯”奖评选办法[202_]8号》规定的范围、条件、程序、工程复查等要求,准备和实施的项目工程不受此限,仍按原《办法》规定申报。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合肥市建筑工程协会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合肥市建筑工程“琥珀杯”奖评选办法(修订稿)》(合建协【202_】8号)同时废止。

第五篇:芙蓉杯评选办法

成都市建设工程“芙蓉杯”质量奖评审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执行“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推动科学技术进步,鼓励我市勘察设计、施工及建设单位加强科学管理,提高工程质量,特设立成都市建设工程“芙蓉杯”质量奖,并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成都市建设工程“芙蓉杯”质量奖设“芙蓉杯”优质工程奖和“芙蓉杯”施工优质奖,是我市城乡建设工程质量的市级荣誉奖。

第三条成都市建设工程“芙蓉杯”质量奖每年评选、审定、颁发一次。优质工程奖每年不超过十个,施工优质奖每年不超过三十个。

第二章评审范围及条件

第四条参与评审的建设工程应是列入国家、省、市、县(区)的建设计划,且工程位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具有独立使用功能的新建、改建、扩建以及技术改造的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村镇建设、市政工程项目,主要包括:

1、单位工程面积不少于4000m2的工业与民用建筑(住宅工程不少于3000m’);

2、造价在150万元以上的桥梁、机场、防洪工程和给排水、输气、输油干管工程,以及城市道路等工程;

3、建筑面积不少于20000m2的新建小区及建筑群;

4、具有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有重大影响或对发展经济具有重大意义的其它工程。

第五条凡申报成都市建设工程“芙蓉杯”质量奖的工程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申报项目必须按照国家标准检评工程质量。一个建设项目,若为多个单位工程或建筑群时,单位工程质量必须全部合格,申报优质工程奖单位工程优良率应达到80%以上,申报施工优质奖单位工程优良率应达到70%以上;若为一个单位工程时、工程质量必须达到优良,市政工程的分部优良率应达到85%以;

2、申报项目要经过一年(至少一个冬雨季)的考验后,未发现因设计、施工原因造成的质量功能性的严重缺陷;

3、技术资料要完整、准确;

4、施工周期应达到国家工期定额或合同工期的要求;

5、申报项目在施工过程中要实行质量目标管理,要有质量管理小组活动及成果;

6、申报项目在勘察设计和施工过程中推广应用科技成果,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结构、新技术等有突出成绩;

7、申报优质工程奖项目的勘察设计必须获得市级及市级以上的优秀设计奖;

8、申报项目必须要有工程所在市、县(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的质量鉴定意见。

第三章申报和评审程序

第六条成都市建设工程“芙蓉杯”质量奖工程由成都市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审定,并组织评审委员会负责检查、评审工作,具体日常工作委托成都市建筑业联合协会及成都市城乡建设质量管理协会负责。

第七条 中央、省属驻蓉和市属施工企业承建的工程由企业主管部门初评推荐,各区(市)县属施工企业承建的工程由各区(市)县城建委(局)初评推荐;市政工程公司承建的市政工程由成都市市政工程局初评推荐,新建小区或由多个施工企业共同承建的工程由建设单位组织申报。

第八条成都市建设工程“杯”质量奖每年三月底截止申报,四月份评审。申报时应按规定填写《成都市建设工程“芙蓉质量奖申报表》(一式四份)报送成都市城乡建设质量管理协会秘书处。

第四章奖励

第九条获得成都市建设工程“芙蓉质员奖的工程由成都市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成都市建筑业联合协会、成都市城乡建设质量管理协会授予奖杯,对参与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和建设单位授予奖状。获奖单位可按有关规定,对在创优活动中成绩突出的职工,给予一次性物质奖励。

第十条获奖工程可镶嵌“成都市 ‘芙蓉杯’优质工程奖” 或“成都市 ‘芙蓉杯’施工优质奖”标志,并注明勘察设计、施工及建设单位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二年元月一日开始实施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成都市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完)

成都市芙蓉杯(优质工程)奖评选办法 来源:成都市市政工程协会 发布时间:202_年07月14日 查看次数:967

成都市芙蓉杯(优质工程)奖评选办法

(市政工程部分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在行业中树立先进,做到学有榜样,赶有目标,促进成都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的全面提高,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成都市“优质工程(芙蓉杯)”奖(市政工程部分)由成都市建设工程质量协会(以下简称“市质协”)组织评选,成都市市政工程协会参与组织,每年评选一次。

第三条 “优质工程(芙蓉杯)”(市政工程部分)奖的评选范围:

在成都市城市规划区域内的市政公用工程,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道路、市政广场、给排水、燃气、河堤、垃圾处置等工程;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桥梁、隧道、污水处理厂、轨道交通、自来水厂等。

第四条申报条件:

(一)申报工程必须符合基本建设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工程施工质量符合设计要求和现行国家及行业规范的质量标准,工程质量达到同类型工程先进水平;并在施工中未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三)申报工程应有竣工验收后建设、施工、勘察、设计、监理单位签署的竣工验收报告,并经过一年以上的使用检验,未出现安全质量隐患的工程;

(四)桥梁等结构物工程应为优质结构工程。

第五条申报程序:

(一)据评选范围和申报条件,凡属市政工程的项目由申报单位向成都市市政工程行业协会申报。

(二)在规定的申报时间内,申报单位将全套资料,送交成都市市政工程行业协会秘书处;再由市政工程协会汇总后转报市质协。

(三)提交申报资料时,按相关要求缴纳评审费用。

第六条申报资料:

(一)申报资料总目录一份(注明各种资料的份数);

(二)《成都市优质工程(芙蓉杯)申报表》一式三份;

(三)申报单位营业执照及资质等级证书复印件一份(加盖本单位鲜章);

(四)市政工程施工、监理合同书复印件一份(合同主要部分)、施工结算书复印件一份(均加盖申报单位鲜章);

(五)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及竣工验收备案表复印件各一份(加盖有关单位鲜章);

(六)监理评价报告一份;

(七)全部申报文字资料必须打印,图纸用标准3号图,全套申报材料统一按A4幅面大小装订成册;

第七条 申报工程项目,经过初审符合申报条件后,由成都市质协组织复查小组对申报工程项目进行现场复查。复查小组由市政工程行业3至5名专家组成。

第八条 工程复查内容:

(一)听取申报单位对申报项目的情况介绍,重点介绍工程概况、施工特点和难点、质量保证措施和施工质量;

(二)查阅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技术管理资料。

(三)实地查验工程质量状况。

(四)座谈及交换意见。

第九条 复查小组依照“市政工程芙蓉杯检查评分表”对工程外观、实测实量、质量控制资料、技术管理资料等进行评分,达到85分以上者予以推荐参评。

第十条 “芙蓉杯”的评审工作,由评审委员会组织进行,评审委员会由5人以上单数的市政相关行业专家组成,评委成员一般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第十一条 评审委员会根据申报材料及工程复查报告进行评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获三分之二评委通过,确定中选工程项目。

第十二条 凡荣获“优质工程(芙蓉杯)”奖的申报单位,由市质协组织颁发奖杯和获奖证书,成都市市政工程协会将在年会上予以表彰,并通过“成都市政”刊物及其它新闻媒体对获奖单位进行宣传、表彰。

第十三条建议获奖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对为获奖项目做出贡献的人员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有关部门在招投标时,对获奖的施工企业、监理单位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择优推荐参加“四川省建设工程天府杯工程”的评审。

第十五条工作纪律

(一)申报单位要坚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不准请客送礼或超标准接待。对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撤销申报资格,直至取消获奖资格。

(二)评审委员必须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廉洁自律,不得接受企业和有关人员的礼品、礼金。对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到撤销复查或评审委员资格。

第十六条获奖工程在三年内出现严重质量安全事故的,行业协会将收回其一切获奖证照,并向社会进行公示。

第十七条“优质工程(芙蓉杯)”奖评选的有关费用,由申报单位负责。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泰山杯评选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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