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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消防局关于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含5篇)
编辑:风华正茂 识别码:20-697004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9-16 09:24:34 来源:网络

第一篇:江苏省消防局关于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有关事项的公告

江苏省消防总队文件

关于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

查有关事项的公告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已于2009年5月1日起施行,为了方便建设单位能够依法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

二、办理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三、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抽查

四、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建设单位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中遇到的问题,可向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受理窗口咨询。

江苏省消防总队

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三日

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

(一)审核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2.《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等消防法规;

3.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二)审核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一条和《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下列建设工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

1.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密集场所:

(1)建筑总面积大于20000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2)建筑总面积大于15000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3)建筑总面积大于10000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4)建筑总面积大于2500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5)建筑总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6)建筑总面积大于500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2.下列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

(1)设有第1条所列的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

(2)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3)本条第(1)项、第(2)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40000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50米的其他公共建筑;

(4)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5)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三)申报材料

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可通过江苏消防网(www.teniu.cc)“消防办事大厅”下载表格或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受理窗口领取)

2.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3.新建、扩建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

4.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5.消防设计文件。

(四)申报方式

建设单位应当将申报资料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窗口受理。

(五)审核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应当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六)审核结果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出具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出具消防设计审核不合格意见,并说明理由:

1.新建、扩建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设计单位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

3.消防设计文件的编制符合公安部规定的消防设计文件申报要求;

4.建筑的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耐火等级、建筑构造、安全疏散、消防给水、消防电源及配电、消防设施等的设计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

5.选用的消防产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有关管理规定。

(七)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办理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一)验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2.《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等消防法规;

3.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二)验收范围

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范围。

(三)申报材料

1.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可通过江苏消防网(www.teniu.cc)“消防办事大厅”下载表格或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受理窗口领取)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3.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4.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5.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其中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可暂不提供)

6.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

7.其他依法需要提供的材料。

(四)申报方式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将申报材料报送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窗口受理。

(五)验收时限

自受理消防验收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应当组织消防验收,并出具消防验收意见。

(六)验收结果

对综合评定结论为合格的建设工程,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出具消防验收合格意见;对综合评定结论为不合格的,应当出具消防验收不合格意见,并说明理由。

(七)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抽查

(一)备案抽查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2.《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

(二)备案范围、时限和方式

除上述需要申请消防设计审核以外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过江苏消防网(www.teniu.cc)“消防办事大厅”系统进行消防设计备案,或者报送纸质备案表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录入“消防办事大厅”系统。网上具体备案方法见消防办事大厅使用帮助。

(三)抽查程序和方式

备案后被抽查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收到备案凭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供下列材料:

1.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2.新建、扩建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

3.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4.消防设计文件。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收到消防设计备案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照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完成图纸检查,制作检查记录。检查结果应当在“消防办事大厅”系统中公告。

(四)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消防设计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第二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未依法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法处罚,责令建设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备案,并纳入抽查范围;对逾期不备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备案期限届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建设单位,责令其停止施工。

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一)备案抽查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2.《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

(二)备案范围、时限和方式

除上述需要申请消防验收以外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过江苏消防网(www.teniu.cc)“消防办事大厅”系统进行竣工验收备案,或者报送纸质备案表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录入“消防办事大厅”系统。网上具体备案方法见消防办事大厅使用帮助。

(三)抽查程序和方式

备案后被抽查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收到备案凭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供下列材料:

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2.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3.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4.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其中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可暂不提供);

5.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收到竣工验收备案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按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标准完成工程检查,制作检查记录。检查结果应当在“消防办事大厅”系统中公告。

(四)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建设单位在竣工后未依法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后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第二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未依法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法处罚,责令建设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备案,并纳入抽查范围;对逾期不备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备案期限届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建设单位,责令其停止使用。

第二篇: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备案抽查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备案抽查

和消防安全检查办事指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19号)和《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号),为方便有关单位能够依法办理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备案抽查和消防安全检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属于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工程的,应首先申报消防设计审核,合格且竣工后申报消防验收。属于公众聚集场所的,验收合格后还应申报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上述范围以外的建设工程,应在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7日内申报消防设计备案,未抽中或抽查合格的,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7日内申报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属于公众聚集场所的,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未抽中或抽查合格后还应申报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依法不需要取得施工许可的建设工程(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可以不进行消防备案。

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办事指南(查看详情)

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办事指南(查看详情)

三、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办事指南(查看详情)

四、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办事指南(查看详情)

五、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办事指南(查看详情)

有关单位办理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备案抽查和消防安全检查中遇到的问题,可向当地消防受理窗口咨询。

江苏省公安厅消防局 2015年5月26日

进入办事直通车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行政许可)

二、审核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江苏省消防条例》、《江苏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2、《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等消防法规;

3、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三、审核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一条和《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

1、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密集场所:

(1)建筑总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2)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3)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4)建筑总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5)建筑总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6)建筑总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2、下列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

(1)设有第1条所列的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

(2)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3)本条第(1)项、第(2)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公共建筑;

(4)国家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

(5)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6)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四、办理流程

五、申报材料

(一)新建、扩建工程

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点击下载,或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行政服务窗口领取,页面需盖建设单位公章);

2、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还没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需出示工商名称核准通知书)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需本单位加盖公章);

3、设计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及资质证明文件、消防设计质量承诺书(需设计单位加盖公章);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需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5、消防设计文件(符合公安部规定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申报要求)

注:以上要提供复印件的材料须出示原件,提供复印件。

(二)改造、装修工程

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点击下载,或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行政服务窗口领取,页面需盖建设单位公章);

2、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还没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需出示名称核准通知书)合法身份证明文件、法人身份证、房屋产权证、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需本单位加盖公章,无章的需法人签字并按手印)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3、设计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及资质证明文件、消防设计质量承诺书(点击下载,或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行政服务窗口领取,需设计单位加盖公章);

4、消防设计文件(符合公安部规定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申报要求);

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应当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复印件需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注:以上要提供复印件的材料须出示原件,提供复印件。

(三)消防设计文件要求

根据公安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申报要求》,建设单位依法申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或消防设计备案的消防设计文件及其编排顺序应当符合规定要求。消防设计文件应当包括设计说明书,有关专业的设计图纸,主要消防设备、消防产品以及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表,重点反映依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设计的内容。

消防设计文件按照封面、扉页、设计文件目录、设计说明书、设计图纸的顺序编排。封面应当载明项目名称、设计单位、设计日期等内容;扉页应当载明设计单位法定代表人、技术总负责人、项目总负责人和各专业负责人,并经上述人员签字或者授权盖章,加盖设计单位出图专用印章。

新建、扩建工程消防设计文件申报内容:

①设计说明书。包括工程设计依据,建设规模和设计范围,总指标,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和新结构的情况,具有特殊火灾危险性的消防设计和需要设计审批时解决或者确定的问题,总平面,建筑及结构,建筑电气,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防烟排烟及暖通空调,热能动力等11个方面的消防设计说明。

②设计图纸。包括总平面、建筑和结构、建筑电气、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防烟排烟和暖通空调、热能动力等6方面的设计图纸。

改建、装修、建筑外墙和屋面保温工程消防设计文件申报内容:

①设计说明书。包括工程设计依据,建设规模和设计范围,改建或者装修、建筑外墙和屋面保温设计的面积等指标,工程原已设置或者新增的主要消防设备、消防产品以及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含装修材料、保温材料)等,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和新结构的情况,具有特殊火灾危险性的消防设计和需要设计审批时解决或者确定的问题,装修专业等7个方面的消防设计说明。

②装修专业设计图纸。包括原设计以及变更后的建筑平面图和装修设计两方面设计图纸。

③建筑保温设计图纸。包括建筑外墙、屋面基层构造图、外墙保温系统构造图,重点体现外墙、屋面保温层与基层、装修层之间的构造关系;防火隔离带设置的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和节点详图等。

改建、装修、建筑保温工程因使用功能变更、装修、建筑保温等导致建筑平面布局调整、消防设施及消防技术措施调整或者重新设计的,其变更部分的消防设计文件申报要求按照新建、扩建工程消防设计文件申报要求执行。

六、申报方式

建设单位应当将申报资料报送消防受理窗口。

七、办理时间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应当出具书面审核意见。需要组织专家评审的,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审核时间内。

八、审核结果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出具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出具消防设计审核不合格意见:

1、设计单位具备相应的资质;

2、消防设计文件的编制符合公安部规定的消防设计文件申报要求;

3、建筑的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耐火等级、建筑构造、安全疏散、消防给水、消防电源及配电、消防设施等的设计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4、选用的消防产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有关管理规定。

九、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十、收费

不收费。

十一、办理地点和联系电话

消防行政许可和备案实行支队和大队分级管理,办理地点均为各地消防受理窗口,具体分级请咨询当地消防受理窗口。市级消防受理窗口地址和联系电话如下:

南京

江东中路265号南京政府务服务中心 025-68505228

镇江

长江路33号行政服务中心 0511-88983998

常州

天宁区晋陵北路新天地花苑11-2号 0519-88057593

无锡

观山路199号12号楼 0510-81825569

苏州

姑苏区三香路389号 0512-68621437

南通

工农南路150号 0513-59000838

扬州

邗江区扬子江中路760号 0514-87961675

泰州

海陵南路306号 0523-86897082

徐州

新城区元和路行政服务中心4楼 0516-80282936

淮安

翔宇大道政务服务中心(原会展中心)0517-83888440

盐城

府西路1号国投商务楼C座1楼 05***

连云港

海州区凌州东路9号 0518-85868119

宿迁

洪泽湖路156号便民方舟2号楼 0527-84396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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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行政许可)

二、验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江苏省消防条例》、《江苏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2、《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等消防法规;

3、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三、验收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一条和《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1、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密集场所:

(1)建筑总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2)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3)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4)建筑总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5)建筑总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6)建筑总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2、下列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

(1)设有第1条所列的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

(2)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3)本条第(1)项、第(2)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公共建筑;

(4)国家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

(5)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6)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四、办理流程

五、申请资料

(一)《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点击下载,或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行政服务窗口领取,封面加盖建设单位公章,末页加盖设计、施工、监理、建设单位公章);

(二)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三)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明文件,建设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需加盖本单位公章);

(四)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需提供原件或者加盖销售单位或生产厂家印章的复印件);

(五)隐蔽工程施工记录;

(六)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需提供原件或者加盖销售单位或生产厂家红章的复印件)、出厂合格证;

(七)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点击下载,或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行政服务窗口领取);

(八)有关消防设施的工程竣工图纸(应加盖出图章和竣工章);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六、申报方式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将申报材料报送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消防受理窗口。

七、办理时间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自受理消防验收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消防验收,并出具消防验收意见。

八、验收结果

对综合评定结论为合格的建设工程,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出具消防验收合格意见;对综合评定结论为不合格的,出具消防验收不合格意见。

九、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十、收费

不收费。

十一、办理地点和联系电话

消防行政许可和备案实行支队和大队分级管理,办理地点均为各地消防受理窗口,具体分级请咨询当地消防受理窗口。市级消防受理窗口地址和联系电话如下:

南京

江东中路265号南京政府务服务中心 025-68505228

镇江

长江路33号行政服务中心 0511-88983998

常州

天宁区晋陵北路新天地花苑11-2号 0519-88057593

无锡

观山路199号12号楼 0510-81825569

苏州

姑苏区三香路389号 0512-68621437

南通

工农南路150号 0513-59000838

扬州

邗江区扬子江中路760号 0514-87961675

泰州

海陵南路306号 0523-86897082

徐州

新城区元和路行政服务中心4楼 0516-80282936

淮安

翔宇大道政务服务中心(原会展中心)0517-83888440

盐城

府西路1号国投商务楼C座1楼 05***

连云港

海州区凌州东路9号 0518-85868119

宿迁

洪泽湖路156号便民方舟2号楼 0527-84396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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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

二、备案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江苏省消防条例》、《江苏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2、《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等消防法规;

3、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三、备案范围

除需要申请消防设计审核以外的建设工程,应当依法申报消防设计备案。

依法不需要取得施工许可的建设工程(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可以不进行消防设计备案。

四、抽查比例

1、未依法进行消防设计备案、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建设工程,抽查比例为100%;

2、设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抽查比例为50%;

3、其他建设工程的抽查比例为5%。

五、办理流程

六、申报资料

(一)新建、扩建工程

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申报表(点击下载,或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行政服务窗口领取,页面需盖建设单位公章);

2、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还没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需提供名称核准通知书)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需本单位加盖公章,无章的需法人签字并按手印);

3、设计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及资质证明文件、消防设计质量承诺书(点击下载,或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行政服务窗口领取,需设计单位加盖公章);

4、消防设计文件(符合公安部规定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申报要求);

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审查合格文件(复印件需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注:以上要提供复印件的材料须出示原件,提供复印件。

(二)改造、内装修

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申报表(点击下载,或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行政服务窗口领取,页面需盖建设单位公章);

2、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还没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需出示名称核准通知书)合法身份证明文件、房屋产权证、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需本单位加盖公章,无章的需法人签字并按手印);

3、设计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及资质证明文件、消防设计质量承诺书(点击下载,或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行政服务窗口领取,需设计单位加盖公章);

4、消防设计文件(符合公安部规定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申报要求);

5、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审查合格文件(复印件需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需要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的,应当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明文件(复印件需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注:以上要提供复印件的材料须出示原件,提供复印件。

(三)消防设计文件要求

根据公安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申报要求》,建设单位依法申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或消防设计备案的消防设计文件及其编排顺序应当符合规定要求。消防设计文件应当包括设计说明书,有关专业的设计图纸,主要消防设备、消防产品以及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表,重点反映依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设计的内容。

消防设计文件按照封面、扉页、设计文件目录、设计说明书、设计图纸的顺序编排。封面应当载明项目名称、设计单位、设计日期等内容;扉页应当载明设计单位法定代表人、技术总负责人、项目总负责人和各专业负责人,并经上述人员签字或者授权盖章,加盖设计单位出图专用印章。

新建、扩建工程消防设计文件申报内容:

①设计说明书。包括工程设计依据,建设规模和设计范围,总指标,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和新结构的情况,具有特殊火灾危险性的消防设计和需要设计审批时解决或者确定的问题,总平面,建筑及结构,建筑电气,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防烟排烟及暖通空调,热能动力等11个方面的消防设计说明。

②设计图纸。包括总平面、建筑和结构、建筑电气、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防烟排烟和暖通空调、热能动力等6方面的设计图纸。

改建、装修、建筑外墙和屋面保温工程消防设计文件申报内容:

①设计说明书。包括工程设计依据,建设规模和设计范围,改建或者装修、建筑外墙和屋面保温设计的面积等指标,工程原已设置或者新增的主要消防设备、消防产品以及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含装修材料、保温材料)等,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和新结构的情况,具有特殊火灾危险性的消防设计和需要设计审批时解决或者确定的问题,装修专业等7个方面的消防设计说明。

②装修专业设计图纸。包括原设计以及变更后的建筑平面图和装修设计两方面设计图纸。

③建筑保温设计图纸。包括建筑外墙、屋面基层构造图、外墙保温系统构造图,重点体现外墙、屋面保温层与基层、装修层之间的构造关系;防火隔离带设置的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和节点详图等。

改建、装修、建筑保温工程因使用功能变更、装修、建筑保温等导致建筑平面布局调整、消防设施及消防技术措施调整或者重新设计的,其变更部分的消防设计文件申报要求按照新建、扩建工程消防设计文件申报要求执行。

七、备案时限和方式

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报送申报资料到工程所属辖区的消防受理窗口,由窗口工作人员对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由窗口工作人员将建设工程相关信息录入消防监督管理系统,出具加盖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印章的备案凭证,由系统中预设的抽查程序随机确定抽查对象。

八、备案检查时限

对被随机确定为抽查对象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收到消防设计备案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照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完成图纸检查,制作检查记录。检查结果在江苏消防网“消防监督办事结果公开”中公告,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九、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消防设计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未依法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法处罚,责令建设单位在五日内备案,并确定为检查对象;对逾期不备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备案期限届满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建设单位停止施工。

十、收费

不收费。

十一、办理地点和联系电话

消防行政许可和备案实行支队和大队分级管理,办理地点均为各地消防受理窗口,具体分级请咨询当地消防受理窗口。市级消防受理窗口地址和联系电话如下:

南京

江东中路265号南京政府务服务中心 025-68505228

镇江

长江路33号行政服务中心 0511-88983998

常州

天宁区晋陵北路新天地花苑11-2号 0519-88057593

无锡

观山路199号12号楼 0510-81825569

苏州

姑苏区三香路389号 0512-68621437

南通

工农南路150号 0513-59000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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邗江区扬子江中路760号 0514-879616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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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陵南路306号 0523-86897082

徐州

新城区元和路行政服务中心4楼 0516-80282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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翔宇大道政务服务中心(原会展中心)0517-83888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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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二、备案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江苏省消防条例》、《江苏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2、《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等消防法规;

3、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三、备案范围

除需要申请消防验收以外的建设工程,应当依法申报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依法不需要取得施工许可的建设工程(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可以不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四、抽查比例

1、未依法进行消防设计备案、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建设工程,抽查比例为100%;

2、设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抽查比例为50%;

3、其他建设工程的抽查比例为5%。

五、办理流程

六、申报资料

(一)《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申报表》(点击下载,或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行政服务窗口领取,页面需盖建设单位公章);

(二)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三)施工、监理、检测单位的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明文件,建设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需加盖本单位公章);

(四)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需提供原件或加盖销售单位或生产厂家红章的复印件);

(五)隐蔽工程施工记录;

(六)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需提供原件或加盖销售单位或生产厂家红章的复印件)、出厂合格证;

(七)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点击下载,或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行政服务窗口领取);

(八)有关消防设施的工程竣工图纸(应加盖出图章和竣工章);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七、备案时限和方式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报送申报资料到工程所属辖区的消防受理窗口,由窗口工作人员对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由窗口工作人员将建设工程相关信息录入消防监督管理系统,出具加盖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印章的备案凭证,由系统中预设的抽查程序随机确定抽查对象。

八、备案检查时限

对被随机确定为检查对象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收到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标准完成工程检查,制作检查记录。检查结果在江苏消防网“消防监督办事结果公开”中公告,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九、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建设单位在竣工后未依法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后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十、收费

不收费。

十一、办理地点和联系电话

消防行政许可和备案实行支队和大队分级管理,办理地点均为各地消防受理窗口,具体分级请咨询当地消防受理窗口。市级消防受理窗口地址和联系电话如下:

南京

江东中路265号南京政府务服务中心 025-68505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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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

消防安全检查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行政许可)

二、办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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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2、《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三、消防安全检查范围

《消防法》第七十三条和《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条规定的下列场所: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游艺、游乐场所;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四、办理流程

五、申请资料

(一)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点击下载,或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行政服务窗口领取);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名称核准通知书(提交的材料为复印件,经建设单位盖章或申请人签名确认并注明提供日期,同时提供原件,以便受理人员现场核对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下同);

(三)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法律文件;

(四)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场所平面布置图(场所平面布置图应为原件);

(五)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取得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依照《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不需要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公众聚集场所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的,应当提交场所室内装修消防设计施工图、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装修材料防火性能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对公众聚集场所所在建筑属于1998年9月1日前建成使用的,申请人不能提供消防验收合格的法律文件的,可以提交证明其投入使用时间和当时使用性质的房产证明文件。但1998年9月1日后进行改建、扩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的建筑物,仍应依法提交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法律文件复印件。

已取得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的公众聚集场所仅变更场所名称、消防安全责任人的,重新申请消防安全检查时,应同时交回原合格证,可以不提交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法律文件复印件。原合格证遗失的,应同时提交遗失声明,遗失声明,遗失声明应在市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在网络上发布的不具有法律效力。

六、申报方式

公众聚集场所投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消防受理窗口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七、办理时间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自受理消防安全检查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投入使用或者营业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八、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责令停止使用、营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九、收费

不收费。

十、办理地点和联系电话

消防行政许可和备案实行支队和大队分级管理,办理地点均为各地消防受理窗口,具体分级请咨询当地消防受理窗口。市级消防受理窗口地址和联系电话如下:

南京

江东中路265号南京政府务服务中心 025-68505228

镇江

长江路33号行政服务中心 0511-88983998

常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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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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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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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消防审核、验收、备案抽查、行政许可范围

消防行政许可及建设工程消防备案抽查

范围、时限及相关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湖北省消防条例》、《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第106号令)、《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第107号令)、《湖北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抽查实施细则》(鄂公消〔2010〕58号)、《宜昌市公安消防支队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宜公消〔2011〕25号),对全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抽查以及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工作的范围、时限及相关要求归纳如下:

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由支队承担。

支队负责全市下列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工作: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密集场所:

1.建筑总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2.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3.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4.建筑总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 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5.建筑总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6.建筑总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 1.设有上述所列的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

2.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3.以上第1类、第2类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高层公共建筑;

4.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5.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三)列入本级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点建设工程计划的建设工程。

(四)省、市两级人民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工程。建设单位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

(二)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三)新建、扩建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

(四)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五)消防设计文件。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除提供本规定第十五条所列材料外,应当同时提供特殊消防设计的技术方案及说明,或者设计采用的国际标准、境外消防技术标准的中文文本,以及其他有关消防设计的应用实例、产品说明等技术资料:

(一)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规定的;

(二)消防设计文件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消防安全,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

(三)拟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境外消防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消防设计审核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出具书面审核意见。但是依照本规定需要组织专家评审的,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审核时间内。

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三)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四)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五)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六)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

(七)其他依法需要提供的材料。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消防验收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组织消防验收,并出具消防验收意见。

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抽查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抽查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抽查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抽查实行支队、大队分级管理制度。

支队负责全市下列建设工程的备案抽查工作: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密集场所:

1、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小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2、建筑总面积大于八千平方米小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3、任一楼层建筑面积大于一千五百平方米或总面积大于三千平方米小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4、建筑总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小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5、建筑总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未纳入审核、验收范围内的4 地下人员密集场所。

(二)单体建筑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小于四万平方米的公共建筑;建有一类高层居住建筑的住宅建筑群。

(三)总装机容量大于二百五十兆瓦小于一千兆瓦发电厂,地下或二百二十千伏非枢纽变电站。

(四)高层工业建筑,洁净厂房,总建筑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或单体建筑面积大于五千平方米的丙类厂房、库房。

(五)总容积大于一千立方米的丙类液体储罐区,总容积大于一万立方米的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

(六)列入本级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点建设工程计划未纳入审核、验收范围内的建设工程。

(七)对工程类别、范围等划分有异议的,由支队集体讨论指定承办单位。

跨行政区域的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备案抽查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抽查工作由支队指定管辖。

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施工许可、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七日内,通过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网站的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受理系统进行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或者报送纸质备案表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录入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受理系统。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收到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后,应当出具备案凭证,并通过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受理系统中预 设的抽查程序,随机确定抽查对象;被抽查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收到备案凭证之日起五日内按照备案项目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供上述所列申请消防设计审核或申请消防验收材料。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收到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依照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完成图纸检查,或者按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标准完成工程检查,制作检查记录。检查结果应当在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受理系统中公告。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发现消防设计不合格的,应当在五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改正;已经开始施工的,同时责令停止施工。

建设单位收到通知后,应当停止施工,对消防设计组织修改后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复查。经复查,对消防设计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出具书面复查意见,告知建设单位恢复施工。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竣工验收抽查时,发现有违反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或者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应当在五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改正。

建设单位收到通知后,应当停止使用,组织整改后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复查。经复查符合要求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出具书面复查意见,告知建设单位恢复使用。

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未依法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法处罚,责令建设单位在五日内备案,并纳入抽查范围;对逾期不备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备案期限届满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建设单位,责令6 其停止施工、使用。

依法不需要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之前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其它县市的备案抽查业务根据职责分工分别由支队、辖区大队受理、抽查。

各大队(科)应对辖区内在建工程进行实地核查、施工期间消防监督检查,对消防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属于支队实施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的公众聚集场所,由支队受理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申请。

对依法实施消防备案的建设工程,应通过消防办事大厅系统进行随机抽查,确定抽查对象。

对依法实施网上消防备案的建设工程,支队和各大队(科)应当对其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竣工验收备案收讫凭证进行核查,确定备案工程信息的真实性。备案信息不真实的应作为垃圾信息删除,并通知建设单位重新如实备案。

备案抽查范围的建设工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应直接予以抽查:

(一)未依法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

(二)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现场检查发现存在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的。

三、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的法律文件复印件;

(四)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五)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和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取得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六)其他依法应当申报的材料。

对依法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且没有进行备案抽查的公众聚集场所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的,还应当提交场所室内装修消防设计施工图、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装修装饰材料防火性能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投入使用或者营业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第四篇: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抽查申请材料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抽查申请材料

(一次性告知)

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表

2、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及法人身份证

3、新建、扩建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工程红线图

4、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明文件

5、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组织代码、营业执照

6、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消防设计专篇、全套施工图(建筑、水、电、结等、目录、建筑总平面图、消防给水总平面图、盖设计、审图章)审图报告(审图中心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资质证明文件)

7、建设单位法人委托建设单位工作人员代理应有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委托书,委托人、受委托人身份证明文件应确认有效,委托事项、权限或时间应明确、具体。

8、建设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建设、设计、审图单位,含项目相关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及资格证复印件)

上述证明文件,均应核对原件有效后,留存经提供人签名或盖章确认的复印件,同时加盖“核对无误”印章,复印件并加盖双方单位公章。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请材料

(一次性告知)

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

2、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及法人身份证组织代码

3、新建、扩建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工程红线图

4、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组织代码、营业执照

5、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消防设计专篇、全套施工图(盖审图章、设计章,建筑、水、电、结等、目录、建筑总平面图、消防给水总平面图及电子版图)。

6、建设单位法人委托建设单位工作人员代理应有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委托书,委托人、受委托人身份证明文件应确认有效,委托事项、权限或时间应明确、具体。

7、施工图审查报告(审图中心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资质证明文件)。

8、建设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建设、设计、审图单位,含项目相关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及资格证复印件)

上述证明文件,均应核对原件有效后,留存经提供人签名或盖章确认的复印件,同时加盖“核对无误”印章,复印件并加盖双方单位公章。

注:加油站要有省商务厅、发改委批文。建设工程装修、改造设计审核申请材料

(一次性告知)

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表

2、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及法人身份证组织代码

3、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营业执照、组织代码

4、所在建筑合法证明文件

5、装修工程消防设计文件(消防设计专篇、全套装修、消防施工图及电子版图)

6、建设单位法人委托建设单位工作人员代理应有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委托书,委托人、受委托人身份证明文件应确认有效,委托事项、权限或时间应明确、具体。

7、建设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建设、设计单位,含项目相关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及资格证复印件)

提供所在建筑合法证明文件时,如果改建工程(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现设计用途与“原工程用途”不一致的,则应提供现设计用途的有效证明文件。

上述证明文件,均应核对原件有效后,留存经提供人签名或盖章确认的复印件,同时加盖“核对无误”印章,复印件并加盖双方单位公章。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及竣工验收备案申请材料

(一次性告知)

1、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3、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B签按分类粘贴、供货证明)

4、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外保温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符合国标准或者行业了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5、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检测人员需盖章、签名、按手印,附身份证复印件(盖章、签名、按手印));

6、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及组织代码;

7、其他依法需要提供的材料(指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或备案凭证意见、竣工图纸除纸质外,还应提供电子版。自动消防设施系统验收需提供自动消防设施安装、调试记录,地下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8、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及法人身份证、组织代码;

9、建设单位法人委托建设单位工作人员代理应有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委托书,委托人、受委托人身份证明文件应确认有效,委托事项、权限或时间应明确、具体。

10、竣工图纸及电子版图(盖设计章、审图章、竣工章)。

11、建设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建设、施工、监理、检测单位,含项目相关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及资格证复印件)

上述证明文件,均应核对原件有效后,留存经提供人签名或盖章确认的复印件,加盖“核对无误”印章,复印件并加盖双方单位公章。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申请材料

(一次性告知)

1、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法人身份证。

3、建设单位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合格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法律文书复印件;

4、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5、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

6、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2份以上,含2份)。

7、其它依法应当申报的材料

8、建设单位委托他人代理应有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委托书,委托人、受委托人身份证明文件应确认有效,委托事项、权限或时间应明确、具体。

9、场所平面布置图。

对依法进行竣工验收备案且没有进行备案抽查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的,除上述资料外,还应当提交场所室内装修消防设计施工图、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装修装饰材料防火性能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上述证明文件,均应核对原件有效后,留存经提供人签名或盖章确认的复印件,同时加盖“核对无误”印章,复印件并加盖双方单位公章。

第五篇:深圳市消防行政许可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备案抽查办事指引

深圳市消防行政许可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备案抽查办事指引

法律依据: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07号)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

申请受理机关:建审处、各大队 决定机关: 消防局

一、根据《消防法》规定,下列事项应取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行政许可

(一)依据《消防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和公安部《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大型人员密集场所:

(1)建筑总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2)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3)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4)建筑总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5)建筑总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6)建筑总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

(1)设有本指引第一条第(一)款第1项所列的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

(2)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3)本指引第一条第(一)款第2项第(1)目、第(2)目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其他公共建筑;

(4)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5)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二)依据《消防法》第十五条和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其中,公共娱乐场所是指向公众开放的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舞厅、卡拉OK等歌舞娱乐场所,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游艺、游乐场所,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等。

二、除本指引第一条规定外,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施工许可、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七日内,通过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网站的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受理系统进行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或者报送纸质备案表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录入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受理系统。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收到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后,将按规定出具备案凭证,并通过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受理系统中预设的抽查程序,随机确定抽查对象;被抽查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收到备案凭证之日起五日内按照备案项目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供相关的材料。备案办法:消防设计与竣工验收的备案可由管辖地消防业务窗口受理,或登陆“广东消防网”(网址:http://www.teniu.cc)“广东消防网上办事服务大厅系统”在线办理。

三、对于消防设计已于2009年4月30日前审批,5月1日后竣工的建设工程,按照上述第一、二条的规定实行验收或备案抽查;按照上述规定不属于行政许可范围的,将予以备案并纳入抽查范围。

四、消防行政许可及备案抽查的受理机关

(一)市公安局消防局受理的事项:

1、属于本指引第一条规定范围的各类新建、扩建、用途变更的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大型人员密集场所的室内装修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及相关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1)建筑总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2)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3)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4)整体或局部设置在建筑物的四层以上(含四层)或地下室,或建筑总面积超过二千五百平方米的下列场所: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5)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3、属于本指引第二条规定范围的各类新建、扩建、用途变更的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的备案抽查。

(二)辖区消防大队及机场公安分局、大亚湾核电公安分局受理的事项:

1、除本条第(一)款第2点规定外的各类室内装修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

2、属于本指引第二条规定范围的各类室内装修工程的的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的备案抽查;

3、除本条第(一)款第2点规定外的各类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五、消防行政许可及备案抽查应当提供的材料

(一)建设单位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

2、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3、新建、扩建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

4、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5、消防设计文件。

(二)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3、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4、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5、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6、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

7、其他依法需要提供的材料。

(三)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时被抽查到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备案项目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供本条第(一)或者第(二)款规定的材料。

(四)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申请消防安全检查,应提交下列材料:

1、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的法律文件复印件;

4、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5、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和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取得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6、其他依法应当申报的材料;

7、对依法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且没有进行备案抽查的公众聚集场所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的,还应当提交场所室内装修消防设计施工图、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装修装饰材料防火性能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五)特别说明

1、“消防设计文件”应按照本指引中“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申报要求”执行。

2、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应符合如下要求:(1)实施国家强制性认证的产品应提供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颁发的强制性认证证书和发证检验报告;(2)实施型式认可的产品应提供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颁发的型式认可证书和发证检验报告;

(3)实施强制检验的产品应提供有效期内的型式检验报告;

(4)尚未制定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应提供鉴定意见书和型式检验报告;(5)“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应包括产品出厂合格证;

(6)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应为产品型式检验报告,公共场所使用的阻燃制品及组件应提供《阻燃制品标识使用证书》和检验报告。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的质量证明文件还包括见证取样和抽样检验的合格检验报告。

4、在国家未明确消防中介机构资质管理有关要求之前,建设单位在申报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备案抽查时,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供材料中的“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可由具备相应消防设施专业承包企业资格的单位或具有消防设施检测资质的机构出具;“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暂不作为竣工验收及备案的资料要求。

5、办理消防行政许可及消防设计与竣工验收的备案抽查的各类申报表格可登陆“广东消防网”(网址:http://www.teniu.cc)“广东消防网上办事服务大厅系统”在线下载。

六、消防行政许可及备案抽查的时限

(一)消防设计审核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核意见。但是按《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需要组织专家评审的,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审核时间内。

(二)消防验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组织消防验收,并出具消防验收意见。

(三)对于备案抽查的,在收到消防设计或竣工验收备案材料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图纸检查或者工程检查,制作检查记录。检查结果在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受理系统中公告。

(四)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投入使用或者营业的决定。申请表格

消防局 程

序 见申请材料 时

限 无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无

法律效力 现行 收

费 无

年审或年检 无

网上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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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规范:

名单名录:

统计数据:

江苏省消防局关于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含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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