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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毒品鉴定基本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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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实验室毒品鉴定基本程序

实验室毒品鉴定基本程序

来源:《毒品检测与鉴定教程》作者:周向阳

一、毒品鉴定的取样

(一)取样的基本要求

正确采集毒品检样是鉴定成功的前提与保证,应根据不同种类的检样及时、全面采集。

由于实验室中检验毒品的多数方法(包括定性、定量检验)需要的试样较少,完成一个毒品试样的鉴定,一般来说,最多只需要l克样品,而且多年的办案实践证明,缉查的可疑毒品多数为混合物,所含成分复杂。如鸦片中含有吗啡、可待因、蒂巴因、罂粟碱、那可丁等几十种生物碱;海洛因除含吗啡衍生物外,还含有咖啡因、扑热息痛等掺杂剂;摇头丸的成分更加复杂,包括苯丙胺类毒品及其衍生物,大部分还含有氯胺酮、咖啡因。因此,能否合理取样,使其有较理想的鉴定性,关系到在毒品犯罪案件中,对采集的样品的鉴定结果能否代表缉查缴获的可疑物品的全部,从而直接影响鉴定结果的法律意义。

取样一般由禁毒部门的办案民警完成,特殊情况可邀请技术部门人员进行取样。取样应遵守以下原则:

(1)无论是定性还是定量分析,所取样品必须具有代表性、全面性和均匀性。

(2)取样应当面进行,由两名以上的民警共同完成,并由在场民警、见证人和毒品违法犯罪嫌疑人签字后当场封存。也可邀请有关群众或协作地公安机关派人在现场监督并签名。

(二)检材的采集数量

一般而言,精制型毒品,如海洛因、冰毒、吗啡及可卡因等,需采集0.1~ lg。植物型毒品,如鸦片、大麻及古柯叶等,需采集1—5g。液体型毒品:若为纯品,需采集1—5ml;若为混合品,需采集10~ 50ml(盛装液体的瓶子不要装满,要留有1/3~1/4空间)。

(三)单包装毒品的采集规则

取样时,除去外包装物,将样品转移到干净的塑料袋或器皿中。称重量并记录其净重。

(1)细粉末。混合均匀后,以锥形四分法取样。具体操作为:将样品置于干净的平面器皿、塑料膜或白纸上,样品堆成圆锥形并压平,然后在样品上划“十”字,将样品分为四部分,取任意两个对角部分的样品为采集样,剩余部分放回原包装物。(2)带颗粒粉末。将颗粒压成粉末,过筛混合均匀,以锥形四分法取样。

(3)均匀颗粒。以锥形四分法取样。

(4)黏稠膏状物。将样品搅拌均匀后取样。(5)块状物。

①全重小于500g。各个面取样粉碎混合均匀,以锥形四分法取样。

②全重1000~ 2000g。样品呈十字形切开,各个面取样后合并为采集的样品,并以锥形四分法取样。

③全重大于2000g。样品呈十字形切开,各个面取样后合并为采集的样品,并以锥形四分法取样。

6)片剂和胶囊。

①1~50片。任意取总数的1/2,碾碎过20目筛并混合均匀。②50 N100片。任意20片,碾碎过20目筛并混合均匀。

③101~1000片。任意30片,碾碎过20目筛并混合均匀。

④大于1000片。总数开平方后取最大整数,碾碎过20目筛并混合均匀。

(7)液体。若为混合品,需混合均匀后取样,若为纯品则直

接取样。液体取样数量为5~ 10ml。(8)植株。随机取10~ 15株。(四)多包装毒品的采集规则 先检查各包的外包装、颜色及形态,将其进行分类,按以下原则取样:

(1)小于10包,所有包装取样。然后按单包装取样规则和方法取样。

(2)10 N100包,任意10包取样。然后按单包装取样规则和方法取样。

(3)大于100包,总数开平方后取最大整数取样。然后按单

包装取样规则和方法取样。生物检材的采样:

对毒品依赖者,采取其血液、头发、指甲、24小时内的尿液、呕吐物等。,对口服中毒死亡者,取其全部胃、胃内容、尿及胆汁,肝、脑、肺各100~ 200g,血液50~ 300ml,肾一只。

注射中毒致死者,除按口服中毒死亡提取检样外,还要取注射部位肌肉及非注射部位肌肉各20~30g,后者供对照使用。

要注意采取空白样品和已知样品对照。

(五)检材的包装

1.包装材料(器皿)

包装检材的容器要洁净。固体样品要使用公安机关专门的物

证袋进行包装,液体样品选用干净无毒的塑料小瓶包装。无论采用何种包装材料,所用包装材料必须是一次性的,而且密封条件要好,无漏,保证检材的独特性和专一性。

2.包装方法

对检材的包装要求主要是,要密闭、不漏和适于储藏,且不能改变检材本身的状态。在包装时必须注意以下几点:

(1)检材的包装必须严密,严格遵守司法程序,在有人监督的情况下完成。

(2)检材包装材料上必须写清标签,注明检材名称、提取时间、重量、案件号、提取人等。

(六)毒品的管理

对于查获的可疑物,办案单位除了及时送检的样品外,剩余的可疑物应称量进行封存并及时交由专库进行保存,由两人以上专人共同保管,保证样品的完好无损和司法程序的顺利进行。(1)在案件现场收缴毒品时,应当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 的有关规定,充分获取、及时固定有关证据。除特殊情况外,对收缴的毒品一般要当场称量、取样、封存,当场开具《扣押物品清单》,责令毒品犯罪嫌疑人当场签名,并由现场两名以上侦查人员签字。有条件的,要对收缴毒品过程进行录像、照相,存人案卷,永久保存。

(2)各级公安机关禁毒部门对有关部门移交和公民个人上交的毒品,要详细询问有关情况,作好书面记录,并严格履行交接手续。

对破案缴获和有关部门移交、群众上交的毒品应当及时、如数上缴入库。

(3)公安机关办理毒品案件缴获的毒品一律不随案移交。在结案后,应当将缴获的毒品及时上交省级公安机关禁毒部门,统一管理或销毁,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以任何理由私存毒品或擅自处理。

(4)省级公安机关禁毒部门对入库的毒品,除因办案和保留样品等工作需要可以少量留存外,应当适时集中销毁。

二、毒品检材的送检

(一)送检要求

检材的送检必须严格遵守地区——省市——中央逐级送检的制度,重、特大及疑难案件经上一级主管部门同意后可越级送检。检材的送检应当由本案两名以上民警共同执行。

(二)送检程序

1.填写《鉴定委托书》

《鉴定委托书》的内容包括:

(1)鉴定委托单位名称,并加盖公章;

(2)送检人的姓名、职务、工作单位、联系电话、通信地址和邮政编码;

(3)案件或者事件的简要情况;

(4)送检检材、物品和样本的名称、数量、性状等情况;(5)明确具体的检验鉴定要求;

(6)鉴定委托单位负责人意见。

提出复核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应当附带原鉴定书。

2.送检

送检时应当向鉴定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1)《鉴定委托书》;

(2)证明送检人身份的有效证件;

(3)委托鉴定的检材;

(4)比对检验的样本;

(5)鉴定人要求提供的与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

三、制定分析方案

在毒品分析前,要掌握毒品滥用或致死的真实情况,针对检材的种类和数量,在初步分析的基础上,确定分析重点,制定分析方案。

分析方案包括的内容:是系统分析还是部分分析、分析某种还是某类毒品、怎样分配使用检样、定性定量分析的方法等。并要留出适量检样供复核使用。

四、初检

确定鉴定方案后,根据检材和案情,应当对检材进行初步检验,初步检验方法主要有:

1.外观检验

核对检样的名称、数量等,无异常后,再观察记录其颜色、状态及气味等。

2.酸碱性与灼烧试验

试验检样的酸碱性。若为较纯的毒品,可用灼烧试验,观察灼烧时产生的颜色或升华物的形态,初步判断为何种毒品。

3.简易化学试验

利用显色、沉淀、显微结晶等化学反应推断毒品的种类,如阿片类毒品的马改氏反应、大麻的快蓝B试验、古柯类毒品的硫氨酸钴反应等。

初检具有排除、筛选和指向作用。

五、分离与净化

毒品进入体内,经吸收、分布、代谢后排出体外。在体液、脏器和排泄物中,除有原型毒品外,还有代谢物及其结合物,其待测浓度都很低,且有杂质共存,因此血、尿、肝、胃与胃内容等生物检材及一些复杂的毒品可疑物中的毒品一般都要进行分离与净化后,才能进行定性、定量分析。

毒品的分离、净化是毒品分析中的重要问题,也是最为复杂和困难的问题。分离,是指检样中的毒品与杂质之间、毒品与代谢物之间或共存毒品之间的分离过程。分离的方法决定于毒品的理化性质,水溶性毒品常用水浸或透析法,挥发性毒品用蒸馏法,非挥发性有机毒品则用有机溶剂萃取或固相萃取法等。分离的常用方法有蒸馏、萃取等。在分离的基础上,进一步除去杂质的过程为净化。

通常,经有机溶剂萃取的毒品都含有一定量的脂肪、蛋白质、色素等杂质,当进行定量或仪器分析时会有明显干扰。因此必须进一步净化,常用的净化方法有柱层、薄层等。

六、定性、定量分析

(一)定性分析

经分离、净化的检液即可进行定性分析,这是确定检材中是否含有毒品、含有何种毒品的鉴定过程。由于从生物检样中分离出的毒品含量较低,因此要用灵敏度较高的方法进行分析。常用的定性方法有颜色反应、沉淀反应、紫外吸收光谱、薄层色谱、气相色谱、高效液相色谱、荧光光谱等。前两种分析方法灵敏度低,专属性差,不易检出低含量、化学结构相似的同类毒品,当杂质去除不彻底时分析结果不可靠。后几种仪器分析法灵敏度高,专属性强,不易受杂质的干扰。尤其是气相色谱/质谱(GC/ MS)、气相色谱/红外光谱(GC/IR)、液相色谱/质谱(HPLC/ MS)等联用分析法,灵敏度更高,专属性更强,是分析毒品及其代谢物的更为理想的方法。

其他定性分析方法还有免疫分析法及动物实验。

(二)定量分析

定量分析是确定检样中含有毒品数量多少的分析过程。定量分析常用的方法有比色法、紫外可见分光光度法、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气相色谱法、高效液相色谱法、全自动药物高效液相色谱法及电化学法等。定量分析结果用每百毫升(液体检样)或每百克(半固体、固体检样)中含有多少微克或毫克毒品来表示。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007年12月颁布的《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条的规定,可能判处死刑的毒品犯罪案件,应对毒品可疑物进行定量分析。最高人民法院于《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2008年)规定:“„„对涉案毒品可能大量掺假或者系成分复杂的新类型毒品的,应当作出毒品含量鉴定。对于含有二种以上毒品成分的毒品混合物,应进一步作成分鉴定,确定所含的不同毒品成分及比例。对于毒品中含有海洛因、甲基苯丙胺的,应以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分别确定其毒品种类;不含海洛因、甲基苯丙胺的,应以其中毒性较大的毒品成分确定其毒品种类;如果毒性相当或者难以确定毒性大小的,以其中比例较大的毒品成分确定其毒品种类,并在量刑时综合考虑其他毒品成分、含量和全案所涉毒品数量。对于刑法、司法解释等已规定了量刑数量标准的毒品,按照刑法、司法解释等规定适用刑罚;对于刑法、司法解释等没有规定量刑数量标准的毒品,有条件折算为海洛因的,参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的《非法药物折算表》,折算成海洛因的数量后适用刑罚。”

此外,定量分析的结果对判断是否为该毒品引起中毒或中毒致死具有重要意义。因为大多数毒品在医疗中是药物,超量滥用形成依赖性才成为毒品。药物以治病为目的服用后可以非中毒量存在于体内,所以只有经定量分析才能作出准确判断。

一般用血、尿液和各脏器(胃内容与呕吐物除外)等生物检材进行定量分析,因为其中的毒品含量高低与中毒程度之间存在确定的关系。

毒品鉴定是项复杂的工作,需用化学分析法、仪器分析法及动物实验等多种方法相互验证,以保证分析结果准确无误。仪器分析法因具有灵敏、准确及快速等优点,在毒品分析中占有重要地位。

七、分析鉴定结论

经过分析鉴定后,对分析鉴定的结果要经认真的综合评断,作出分析检验报告或鉴定书。在刑事案件中,鉴定书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重要证据,鉴定人对鉴定书的内容和结论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并有出庭作证的义务。

八、告知鉴定结论

(1)对作为证据使用的鉴定意见,办案部门在收到鉴定意见后3日内,应当制作《鉴定结论通知书》,将交被害人联、交犯罪嫌疑人联分别送达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其家属以及犯罪嫌疑人在附卷联附注部分分别签名并注明送达时间,侦查终结后存人诉讼卷。

(2)告知时,可以只告知鉴定意见的结论部分,对鉴定过程等其他内容可以不予告知。

第二篇:实验室剧毒品

实验室剧毒品、易制毒品使用管理条例

发布时间:[2013/7/8 5:45:54]来源:[中心]浏览:[565]

1.为加强实验室安全工作,强化剧毒品、易制毒品及麻醉药品的管理,防止中毒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条例。

2.剧毒品、易制毒品及麻醉药品的采购:由系(分院)根据教学实际需要,使用者申报使用计划,包括剧毒品、易制毒品及麻醉药品名称、规格、数量及用途(具体到实验项目),经系(分院)负责人签字后报院领导审批,实验实训中心组织网上采购。

3.剧毒品、易制毒品及麻醉药品等应有专人保管,剧毒品及麻醉药品双人双锁保存在保险柜中,有防盗措施,并有剧毒、易制毒品及麻醉药品入库、领出及库存详细台账。

4.剧毒、易制毒品及麻醉药品使用者,必须提交“剧毒、易制毒品及麻醉药品领用申请单”。要求写明:药品名称、级别;药品数量、用途、使用方法、废物液的灭毒(分解)措施。实验室要存档备案。

5.系部主任在“申请单”上批准签字后,剧毒、易制毒品及麻醉药品管理者在第三者存在的情况下,准确称量药品、核对数量发货,使用者认真填写领料记录。

6.剧毒、易制毒品及麻醉药品使用结束后,立即将废物、废液妥善处理,并在当天将剩余剧毒药品交还保管室。

7.每学期有院保卫处、实验实训中心及系(分院)开展一次剧毒品、易制毒品及麻醉药品使用与保管安全检查,排除安全隐患。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本公司生产过程中所使用到丙酮、硫酸属于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具有腐蚀、易制毒等特性,并在贮运和使用过程潜伏着极大事故隐患的化学物品。为了加强丙酮、硫酸等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范公司对丙酮、硫酸等易制毒化学品在使用、储存、运输、废弃等环节的管理行为,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为了我们的人身安全和企业的不断发展,我们必

须学习关于易制毒化学品的知识,认真实施执行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建立易制毒品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储存规定。

2、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易制毒品安全管理。

3、责任者 :安全部、物流部、采购部、营销部,生产使用部门。

4、程序 :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和《江苏省禁毒条例》的有关规定,防止易制毒化学品流入非法渠道,结合企业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4.1、生产、运输、储存易制毒化学品,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并成立易制毒化学品使用管理小组,由主要领导任组长,并确定1-2名专兼职易制毒化学品管理人员。

4.2、易制毒化学品的使用

4.2.1、部门及个人应认真学习关于易制毒化学品的知识,掌握危险物品的安全防护知识,严格遵守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4.2.2、应根据需要,规定危险品的存放的时间、地点和最高允许存放量。性质相抵触的生产备料不得放在同一区域,必须隔离清楚。定期对易制毒化学品联络员、仓管员、使用人员进行政审,定期对上述人员进行教育和培训。

4.2.3、盛装腐蚀性物品的容器应认真选择,具有氧化性、酸性类物品不能与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燃烧物品装,酸类物品严禁与氰化物相遇。

4.2.4、使用剧毒物品场所及其操作人员,必须加强安全技术措施和个人防护措施。个人防护措施有:

①、配备专用的劳动防护用具和器具,专人保管,定期检修,保持完好。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

1.目的建立易制毒品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储存规定。

2.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易制毒品安全管理。

3.责任者

安全部、保卫科、采购部、使用单位。

4.程序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和《浙江省禁毒条例》的有关规定,防止易制毒化学品流入非法渠道,结合企业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4.1生产、经营、运输、储存易制毒化学品,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并成立易制毒化学品使用管理小组,由主要领导任组长,并确定1-2名专兼职易制毒化学品管理人员。

4.2定期对易制毒化学品联络员、仓管员、使用人员进行政审,定期对上述人员进行教育和培训。

4.3每次购买易制毒化学品,均由联络员携带东阳市易制毒化学品购用申请表以及上次办理的购用证明、实际购买情况,到市公安局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公室办理购用证明。购用证明有效期为一个月,每证仅限购买一次。在购用证明办理后未能按时购买,应在有效期满后7日内将已过期的购用证明交回原发证机关,由原发证机关注销作废。

4.4购买易制毒化学品时必须严格按照购用证明上的数量购买,不得超过购买证明上所限定的数额。

4.5购用证明仅限证明上所注明的购用单位使用,应由购用单位派员前往销售单位购买,不得将购买证明以任何形式交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或请其他单位或个人代为购买。

4.6所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必须是本单位使用,不得以转让,转借等形式交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不得为其他单位代为办理购用证明。

4.7易制毒化学品运抵单位后,必须由联络员在场监视卸货、入库,数量核对无误后,有送货人、仓管员、监督员分别在易制毒化学品出入库登记证明簿上签名。

4.8易制毒化学品须有单独的仓库存放,实行双人双锁,出入库台帐登记清楚、全面、准确。无关人员不得进入易制毒化学品仓库。仓管员和联络员应每月盘点当月的使用数量和库存数量,核对无误后,在每月5日前将盘点情况寄交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公室。如在盘点中发现存在数量不对应,应立即报告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公室,由管理办公室和使用企业共同复核。如发现被盗的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4.9使用部门(车间)须开具易制毒化学品领用单,由使用部门(车间)负责人签字后,向仓库领用易制毒化学品。出库时联络员须到现场监督,领用人、仓管员、监督员核对数量后分别在易制毒化学品出入库登记簿上签名。出库后由联络员陪同领用人将易制毒化学品送到使用部门(车间)。易制毒化学品领用单位应建立登记台帐,单独装订成册备查。用槽罐储存易制毒化学品的,从槽罐抽到高位槽(即抽离槽罐)即视为出库,做出库登记。

4.10使用部门(车间)应按当天使用计划,合理领用易制毒化学品。原则上谁使用由谁领用,负责领用人下班,易制毒化学品还有剩余即视为不能使用完。使用部门(车间)负责人应安排二个人将多余的易制毒化学品送回仓库,由仓库管理人员应对送回的易制毒化学品进行称量后作为入库原料进行登记,送回人、仓管员分别在登记簿上签名。不得将领用原料暂存在仓库中,使用部门(车间)不得私自存放易制毒化学品在本部门(车间)。使用部门(车间)再次领用已送回的易制毒化学品应按第九条规定重新办理领用手续。

4.11使用易制毒化学品,应注意易制毒化学品使用后残液的回收和处理,不得将含有易制毒化学品成份的残液直接排放出厂外,让不法分子有机可乘。

4.12制定易制毒化学品操作规程。

第三篇:实验室危险品、毒品管理制度

实验室危险品、毒品管理制度

一、学校要建好化学药品、毒品仓库,凡是有易燃、易爆、有毒害等危险性质,在一定条件下能起火燃烧、爆炸或中毒等导致破坏财产和人身伤亡事故的化学危险品,都应存入专门的仓库保管,储藏有毒药品的场所应保持干燥、通风、阴凉。

二、对化学药品、毒品按特性分类保管,做到防光、防晒、防潮、防冻、防高温、防氧化,经常检查。对氧化剂、自燃品、遇水燃烧品、易燃液体、易燃固体、毒害品、腐蚀品要严格管理,谨慎使用。要绝对避免因混放(如氧化剂和易燃物混放)而诱发爆炸、燃烧等事故的发生。严禁室内明火,禁止在化学药品、毒品仓库内存放食品或吸烟。

三、易燃、易爆、剧毒药品的存放应贴好标签,标明名称、浓度、存量、进货日期、有效期或配制日期。无标签药品,必须经鉴定合格后才能使用,否则以报废处理。有毒废物(液)的处理要符合环保要求,不得随意倾倒。

四、要按科学要求取用药品,严格控制易燃易爆有毒物品的存放总量。

五、剧毒药品须实行双人双锁保管制度,切实做好安全防盗工作,领用要严格签名登记。如化学危险品、剧毒品被盗,要立即报告校领导,并通知当地公安部门查处。

六、易燃、易爆、剧毒药品存放的场所应配备足够数量的消防器材及其它应急物资。

第四篇:鉴定材料基本格式

拟录用人员鉴定材料基本格式

×××同志鉴定材料

一、基本情况

×××同志,男(女),×族,×年×月出生,籍贯××××,19××年××月入党,学历××,×年×月毕业于××××大学×××专业,现为××××。

二、主要简历

三、家庭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

配偶、子女、父亲、母亲、岳父、岳母、兄弟姐妹等姓名、年龄、工作单位和职务情况(父亲、母亲已故的应填写)

四、德才表现:

1、德、能、勤、绩、廉(含遵纪守法情况)五方面表现情况

2、存在的不足之处

3、奖惩情况

单位:

(加盖单位公章)

时间: 年 月 日

第五篇:6现场鉴定评审工作基本程序

现场鉴定评审工作基本程序

1预备会议(视据具体情况决定召开与否)

鉴定评审组到达申请单位鉴定评审现场后,召开由鉴定评审组全体人员和申请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参加的预备会议。会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1)根据申请单位的实际情况和许可项目特性,鉴定评审组同申请单位协商鉴定评审工作日程和具体的鉴定评审工作安排;

(2)协商首次会议参加人员的范围和会议程序;

(3)向申请单位通报鉴定评审组人员的分工情况。

2首次会议

首次会议由鉴定评审组组长主持,参加人员包括鉴定评审组全体成员、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代表(是否参加由该部门决定)、申请单位负责人、质量保证工程师、质量管理体系的各个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首次会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1)鉴定评审组和申请单位双方介绍有关人员;

(2)鉴定评审组组长说明鉴定评审工作依据、日程安排、内容和要求以及鉴定评审工作纪律;

(3)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代表对鉴定评审工作提出要求(由该部门人员决定);

(4)申请单位介绍单位基本概况,质量管理体系建立、运行的情况,产品(设备)试生产情况。

B现场巡视

现场巡视与许可项目有关的部门、场地、设施。其重点是材料库、配件库、设备库、焊材库、加工设备(预制设备)、起重与必备的工装设施、组焊(施工、组装)现场、热处理设备、焊接试验室、理化试验室、无损探伤室、压力试验和气密性试验及特殊试验场地和设备、各个工序的生产情况等。

在进行现场巡视时,鉴定评审人员可通过记录试生产成品(设备)、在制品(试安装、改造维修设备)的编号、使用的材料、部件标记、特种作业人员标识和现场质量体系实施、执行工艺等情况,以便作为追踪鉴定评审的依据。

B分组审查

各鉴定评审小组成员按分工和所规定的鉴定评审内容进行以下审查:

(1)对照申请单位有关资源条件的资料(包括工程技术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原材料储存场地、生产场地、生产设备、检验试验场地、检验试验设备等),进行资源条件的核实;

(2)按照相关规定和申请单位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的要求,以及抽取的质量管理体系实施记录、见证资料,结合生产产品(设备)质量档案、生产过程质量控制记录,对申请单位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和运行情况进行鉴定评审;

(3)在申请单位许可项目制造现场抽取分别对生产成品(设备)、在制品(设备),对其安全性能进行抽查;

(4)对需进行设计鉴定和型式试验的产品,对产品设计鉴定报告和型式试验报告进行审核。

鉴定评审人员应当如实记录鉴定评审情况,鉴定评审工作完成后,鉴定评审人员应当在记录上签字。

在鉴定评审中,鉴定评审人员与申请单位人员应当及时交换意见,发现重要问题及时向鉴定评审组组长汇报和沟通,发现疑问应当扩展鉴定评审范围以便查清问题。

B鉴定评审情况汇总

各鉴定评审小组鉴定评审工作结束后,鉴定评审组组长应当与各鉴定评审人员交流所发现的问题和情况。必要时,鉴定评审组长应当再次确认鉴定评审中发现的问题。对所有问题和情况均予以确认后,鉴定评审组组长将所发现的问题进行汇总,形成《特种设备鉴定评审工作备忘录》。

B交换鉴定评审意见

必要时,鉴定评审组与申请单位的领导层及质量管理体系有关责任人员就鉴定评审工作中所发现的问题进行交流。鉴定评审组应当向申请单位说明鉴定评审的意见和建议,并征询申请单位有关人员的意见。双方在交流意见后,应当在《特种设备鉴定评审工作备忘录》上签字确认。

B鉴定评审总结会议

由鉴定评审组组长主持,鉴定评审组全体成员、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代表(是否参加由该部门决定)、申请单位有关负责人、质量管理体系各个责任人员参加。

总结工作会议内容如下:

(1)鉴定评审组组长代表鉴定评审组介绍鉴定评审工作情况和发现的问题;

(2)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安全监察机构代表讲话(由该部门人员决定);

(3)申请单位领导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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