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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艺、设备和人员变更管理规定
编辑:梦醉花间 识别码:20-898499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2-04 12:37:41 来源:网络

第一篇:工艺、设备和人员变更管理规定

有关人员、机构、工艺、技术、设施、设施过程及

环境变更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消除或减少由于工艺、设备和人员变更引起的潜在事故隐患。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各类企业单位。

第三条 本制度规范了公司生产过程中工艺、设备和人员变更的管理流程、措施及要求。第四条 名词解释:

(一)工艺设备变更

涉及工艺技术、设备设施、工艺参数等超出现有设计范围的改变(如压力等级改变、压力报警值改变等)。

(二)微小变更

影响较小,不造成任何工艺、设计参数等的改变,但又不是同类替换的变更,即“在现有设计范围内的改变”。

(三)同类替换

符合原设计规格的更换。

(四)人员变更

是指员工岗位发生变化,包括永久变动和临时承担有关工作。表现形式有:调离、调入、转岗、替岗等。

(五)关键岗位

指与风险控制直接相关的管理、操作、检维修作业等重要岗位。此类岗位会因人员的变动而造成岗位经验缺失、岗位操作熟练程度降低,可能导致人员伤亡或不可逆的健康伤害、重大财产损失、严重环境影响等事故。

第二章 职责

第五条 装备部负责组织制定、管理和维护本制度。

第六条 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执行本制度,并提供培训、监督与考核。第七条 各基层单位负责工艺、设备和人员变更管理制度的执行,并对本制度提出改进建议。

第三章 管理要求 第一节 工艺设备变更

第八条 工艺设备变更范围包括:

(一)生产能力的改变。

(二)物料的改变(包括成分比例的变化)。

(三)化学药剂和催化剂的改变。

(四)设备、设施负荷的改变。

(五)工艺设备设计依据的改变。

(六)设备和工具的改变或改进。

(七)工艺参数的改变(如温度、流量、压力等)。

(八)安全报警设定值的改变。

(九)仪表控制系统及逻辑的改变。

(十)软件系统的改变。

(十一)安全装置及安全联锁的改变。

(十二)非标准的(或临时性的)维修。

(十三)操作规程的改变。

(十四)试验及测试操作。

(十五)设备、原材料供货商的改变。(十六)运输路线的改变。(十七)装置布局的改变。(十八)产品质量的改变。

(十九)设计和安装过程的改变。(二十)其他。

第九条 工艺设备变更的基本类型包括工艺设备变更、微小变更和同类替换,所有的工艺设备变更应按其内容和影响范围正确分类。工艺设备变更和微小变更管理执行变更管理流程(见附录A)。同类替换执行变更管理流程(见附录B)。

第十条 工艺设备变更应实施分级管理,根据变更影响范围的大小和所需调配资源的多少,确定变更级别。变更级别的确定及控制,执行各专业相关变更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变更由属地单位提出申请。变更申请人应初步判断变更类型、级别,做好实施前的各项准备工作,提出变更申请。工艺设备变更申请审批表见附录C,微小变更申请审批表见附录D。第十二条 变更应充分考虑健康安全环境影响,并确认是否需要危害分析。对需要做危害分析的,分析结果及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应作为变更申请的主要内容。

第十三条 应按照变更的类型、级别确定审批权限。在满足所有相关工艺、设备、健康、安全、环境的条件下,批准人或其授权人方能批准。第十四条 变更审批内容:

(一)变更目的。

(二)变更涉及的相关技术资料。(三)变更内容。

(四)变更带来的健康安全环境影响(危害分析及风险削减措施)。(五)涉及操作规程修改的,审批应提交修改后的操作规程。(六)对人员培训和沟通的要求。

(七)变更的限制条件(如时间期限、物料数量等)。(八)强制性批准和授权的要求。

第十五条 变更实施涉及投用前安全检查,执行投用前安全检查细则;涉及作业许可,执行《作业许可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变更涉及的所有资料以及操作规程都应确保得到适当的审查、修改或更新。第十七条 变更应严格按照变更审批确定的内容和范围实施,并对变更过程实施跟踪。

第十八条 完成变更的工艺、设备在投用前,应对变更影响或涉及的人员进行培训或沟通,培训内容包括变更的目的、作用、程序、变更内容、变更中可能的风险和影响以及同类事故案例。

变更影响或涉及的人员包括:

(一)变更所在区域的人员,如维修人员、操作人员等。

(二)变更管理涉及的人员,如工艺管理人员、培训人员等。

(三)其他相关人员,如承包商、外来人员、供应商、相邻装置(单位)或社区的人员等。第十九条 变更所在区域或单位应建立变更工作文件、记录,以便做好变更过程的信息沟通。工作文件、记录包括变更管理程序、变更申请审批表、风险评估记录、变更登记表以及变更结项报告等。第二十条 变更实施完成后,应对变更是否符合制度内容,达到预期目的进行验证,提交变更结项报告,并完成以下工作:

(一)所有与变更相关的信息都已更新。

(二)制度了期限的变更,期满后应恢复变更前的状况。

(三)试验结果记录在案。

(四)确认变更结果。

(五)变更实施过程的相关文件归档。

第二节 人员变更

第二十一条 企业根据企业人力资源定员相关标准,明确生产单元或员工配置的最低要求,包括:岗位设置、员工的数量等。第二十二条 人员的变更必须在不影响安全生产的前提下实施,应严格执行人员变更管理流程(见附录E),确保上(替)岗人员具备上岗能力及资格。

第二十三条 应按“持证上岗、同岗替代、备员补充”的原则安排上(替)岗,以满足安全生产最低标准。

第二十四条 企业根据风险控制的要求组织对关键岗位进行辨识。关键岗位人员变更前,基层单位主要领导及相关部门应评估人员变更对现岗位安全生产的影响,选择合适人选。

关键岗位包括但不限于:

(一)工艺危害分析结果认定的高风险作业的岗位。

(二)国家法规制度的特种作业岗位。

(三)实施风险管理和危害分析的岗位。

(四)从事关键设备检测、检维修的岗位。

(五)审批作业许可的岗位。

(六)对关键岗位人员进行考评与提供培训的岗位。

(七)管理和监督承包商作业的岗位。

(八)环境、职业卫生监测岗位。

第二十五 企业应明确关键岗位人员任职的知识、技能、资质与特定经验的最低要求。依据岗位培训需求矩阵,确定人员上(替)岗前的培训内容和考评方式(见附录F)。并有计划培养关键岗位的后备人员,确保关键岗位人员变更的顺利实施。

第二十六条 对上(替)岗人员要进行技能考评,考评方式可以是提问、考试、现场模拟操作等;高风险作业项目的考评应包括现场模拟操作演示。考评人员应具备相应知识、技能和经验,可以是企业管理人员、员工的主管领导、HSE专职人员、专业技术人员、资深员工和专(兼)职教师等。第二十七条 替岗应经属地单位主管领导审批核准后执行;调离、调入、转岗经双方单位领导同意,人事主管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八条 关键岗位变更人选不能满足知识、技能、经验最低要求,须停止变更。第二十九条 关键岗位人员变更应填写“关键岗位人员变更申请审批表”(见附录F),所涉及的文件、资料应及时归档。主要包括:

(一)人员变更的审批信息。

(二)发生岗位变更员工的个人信息。

(三)变更过程中的培训及考评信息。

(四)确保满足岗位最低要求所采取的其他措施信息。

第四章 审核、偏离、培训和沟通

第三十条 所属各单位应将本制度纳入体系审核,必要时可组织专项审核;发生偏离应报企业装备部批准,每一次授权偏离的时间不能超过一年;各单位应组织培训,相关员工都应接受培训;本制度在公司内部及相关方之间进行沟通。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由企业装备部负责解释。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篇:工艺和设备变更管理办法

工艺和设备变更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确保油田公司生产区域内工艺和设备变符合HSE管理要求,根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工艺和设备变更管理规范》Q/SY1237-202_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油田公司各单位生产运行、检维修、开停工、技改技措等过程中发生的工艺和设备变更管理。新、改、扩建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变更管理参照本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章

第三条

安全环保处组织制定、管理和维护本办法。

第四条

各单位组织推行、实施办法。根据本办法制定、管理和维护本单位的工艺和设备变更管理,相关职能部门具体负责本程序的执行,并提供咨询、支持、监督、培训、审核,对变更管理办法提出改进建议。

第五条

员工接受工艺和设备变更管理培训,参加工艺和设备变更实施活动,执行变更管理程序,并提出改进建议。

第三章

变更类型

第六条

同类替换:符合原设计规格的更换。

第七条

微小变更:指用现有设计书中的备选工艺与设备或在设计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变更,影响较小或没有影响,不造成任何工艺参数、设计参数等的改变,但又不是同类替换的变更,即“在现有设计范围内的改变”。

第八条

工艺设备变更:指涉及工艺技术、工艺流程、设备设施、工艺参数等超出现有设计范围的改变(如压力等级改变、压力报警值改变等)。

第九条

变更应按其内容和影响进行分类,并实施分类管理,工艺设备变更和微小变更的管理执行变更管理流程参见附录A。同类替换不执行变更管理流程,同类替换范例见附录B。

第四章

变更内容

第十条

本管理办法所涉及的工艺和设备变更,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生产能力改变;

(二)物料改变(包括成分和比例的改变)

(三)工艺参数改变;

(四)工艺、设备设计依据改变;

(五)工艺过程控制系统、控制指标改变;

(六)应用软件改变;

(七)设备、设施负荷改变;

(八)设备和工具改变;

(九)安全报警设定值改变;

(十)仪表仪器控制系统改变;

(十一)安全装置及安全附件改变;

(十二)非正常(或临时性的)维修;

(十三)操作规程改变;

(十四)设备、原材料供货商改变;

(十五)装置布局改变;

(十六)产品质量改变;

(十七)设计和安装过程改变;

(十八)其他改变。

第三篇:工艺和设备变更管理办法

海外项目部工艺和设备变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防止工艺设备变更环节中产生的风险带来的危害,规范工艺设备变更环节的管理,确保作业人员健康和安全,根据《大庆钻探工艺和设备变更管理规范》,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项目部所属各部门、专业队以及先关专业公司,在技术、设备等方面存有永久性或临时性的变化。

第三条 本办法中工艺和设备变更管理是指各单位生产运行、检维修、开停工、技改技措等过程中的工艺设备变更管理。新、改、扩建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变更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 变更应实施分类管理,基本类型包括工艺设备变更、微小变更和同类替换。

(一)工艺设备变更是指涉及工艺技术、设备技术、工艺参数等超出现有设计范围的改变(如压力等级改变、压力报警值改变等)。

(二)同类替换时指符合原设计规格的更换。

(三)微小变更是指影响较小,不造成任何工艺参数、设计参数等的改变,但又不是同类替换的变更,即“在现有设计范围内的改变”。

微小变更和工艺设备变更执行变更管理流程,同类替换不执行变更管理程序,所有的变更应按其内容和影响范围正确分类。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五条 项目部HSE部组织制定、管理和维护本规定。并对程序的执行提供咨询、支持和审核。

第六条 项目部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执行,并提供培训、监督和考核。

第七条 项目部各专业队执行工艺和设备变更管理规定,并提出改进建议。

第八条 员工接受工艺设备变更管理培训,执行工艺设备变更管理规定。

第三章 变更范围

第九条 本规定所涉及的工艺和设备变更范围主要包括:

1、生产能力的改变;

2、物料的改变;

3、设备、设施负荷的改变;

4、工艺设备设计依据的改变;

5、设备和工具的改变和改进;

6、工艺参数的改变;

7、安全报警设定值的改变;

8、仪表控制系统及逻辑的改变;

9、软件系统的改变;

10、安全装置和安全联锁的改变;

11、非标准的维修;

12、操作规程的改变;

13、试验及测试操作;

14、设备、原料供货商的改变;

15、运输路线的改变;

16、装置布局的改变;

17、设计和安装过程的改变。

第四章 变更程序

第八条 提交变更申请:变更申请人识别项目中工艺和设备的变更需求(变更类型、影响因素、范围等情况),变更申请人完成变更申请表,并将其呈交变更经理。

第九条 变更应充分考虑健康安全环境影响,并确认是否需要工艺危害分析。对需要做工作分析的,分析结果应经过审核批准。

第十条 审核变更申请:变更经理对变更申请表进行审核,以决定是否需要一份充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以供变更批准小组评估变更可能带来的全部影响。做出上述决定的基本依据是:

1呈交的可选择工艺和设备变更数目。

2申请变更可选反性的复杂程度 3提出的变更解决方案的衡量 4变更经理将不会在变更日志中打开一份变更申请并记录是否需要一个变更可行性研究。

第十条 变更申请审批内容 1 变更目的 变更涉及的相关技术资料 3 变更内容 健康安全环境的影响 涉及操作规程修改的,审批时应提交修改后的操作规程 对人员培训和沟通的要求 7 变更的限制条件 8 强制性批准和授权要求

第十二条 实施变更

变更应严格按照变更审批确定的内容和范围实施,并对变更过程实施跟踪。

变更实施若涉及作业许可,应办理作业许可。3 变更实施启动前安全检查。

确保变更涉及的所有工艺安全相关资料以及操作规程都得到适当的审查、修改或更新,按照工艺安全信息管理相关要求执行。

完成变更的工艺、设备在运行前,应对变更影响或涉及的如下人员进行培训或沟通。必要时,针对变更制定培训计划,培训内容包括变更目的、作用、程序、变更内容,变更中可能的风险和影响,以及同类事故案例。变更涉及的人员包括:

1)变更所在区域的人员,如维修人员、操作人员 2)变更管理涉及人员,如设备管理人员、培训人员 3)承包商 4)外来人员 5)相邻装置

6)其他相关的人员 变更所在区域或单位应建立变更工作文件、记录,以便做好变更过程的信息沟通。典型的工作文件、记录包括变更管理程序、变更申请审批表、风险评估记录、变更登记表以及工艺设备变更结项报告等。变更结束

变更实施完成后,应对变更是否符合规定内容,以及是否达到预期目的进行验证,提交工艺设备变更结项报告,并完成以下工作:

1)所有与变更相关的工艺技术信息都已明确 2)规定了期限的变更,期满后应恢复变更前状况 3)试验结果已记录在案 4)确认变更结果

5)变更实施过程的相关文件归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大庆钻探国际事业部HSE部附则解释。第十四条 本办法如与甲方及所在国家的相关规定相冲突,按照甲方及所在国家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至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录A 工艺和设备变更管理流程图:

附录B 微小变更申请审批表

附录C 工艺和设备变更申请审批表

第四篇: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管理规定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以下简称发电公司)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提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安全素质,保证人身和设备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引用文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

(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549号令)

(三)《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0号令)

(四)《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0号)

(五)《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电监会6号令)

(六)《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管理办法》(电监会15号令)

(七)《特种作业名录》(国家安监总局202_)

(八)《火力发电企业本质安全管理体系评价标准》(神华集团)

(九)神华国能(神东电力)集团公司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明确了特种作业的范围、种类以及从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范畴,对特种作业岗位与人员的资质的确认、1 培训管理、档案管理、资格证书管理、健康管理等有关要求,指导和规范公司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装、调试、操作、维修等作业人员及相关管理人员。

本规定所称“特种(设备)作业范围”包括电工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高处作业;锅炉司炉;压力容器操作;起重指挥作业、起重机械作业;爆破作业;厂内机动车辆驾驶;机动船舶驾驶、轮机操作;电梯维护、操作;潜水作业等。(详见附件)

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从事电工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高处作业;爆破作业;潜水作业等作业人员及相关管理人员。

本规定所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是指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

本规定所称“特种(设备)作业证”是指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由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要求的部门或机构颁发的资质证明证件。其中《特种作业操作证》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考核发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考核发证。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发电公司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五条 生产技术部是发电公司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的归口部门,主要职责:

(一)按照本规定的规定及要求,负责制订和完善公司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实施细则;

(二)负责对发电公司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第六条 人力资源部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组织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取证、换证工作,保存证件原件;

(二)建立发电公司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档案。第七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负责完成培训任务,取得相应资格,持证上岗。

第三章 管理内容及要求

第八条 加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在未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之前,不能从事该工种的作业。

第九条 人力资源部应根据本规定,确认所涉及的特种作业的范围、种类以及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并根据特种作业岗位与人员对其所接受的培训情况进行核实,确认是否符合国家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质的相关规定要求。

第十条 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必须经过以下的相关培训:

(一)发证机关指定的培训机构培训;

(二)为适应工种的技术更新及证件复审的培训;

(三)政府监督管理部门要求的其他所必需的培训;

(四)安全技能认证培训;

(五)日常安全教育培训。

第十一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档案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人力资源部应建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档案,做到一人一档,记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基本状况、历次培训情况、考试考核成绩、所获资格的有效期、培训投入的费用及其他与培训相关的资料。

(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所在的部门、班组也应建立相应的档案,主要记录内部和外部培训的情况及所获资格证书的有效期。

第十二条 离开特种作业岗位达六个月以上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经安全监察部门确认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三条 加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健康管理,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身体健康状况应满足有关要求,不应有岗位禁忌症。

第十四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每 2 年进行一次体检,对身体条件差,不适应继续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调换工作岗位。

第四章 检查与评价

第十五条 生产技术部利用春、秋季安全大检查等各类安全检查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价。

第十六条 人力资源部门与安全监察部门共同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情况进行检查与评价。

第十七条 对本规定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到安全技术部部,并定期对本规定进行修订和完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安全技术部部负责解释。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特种(设备)作业范围

附件

特种(设备)作业范围 电工作业 1.1 高压电工作业 1.2 低压电工作业 1.3 防爆电气作业 1.4 煤矿井下电气作业 2 焊接与热切割作业 2.1 溶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 2.2 压力焊作业 2.3 钎焊作业 企业内机动车辆作业 3.1 叉车作业 3.2 工程机械作业

3.3 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作业 3.4 企业内准轨机车驾驶作业 4 高处作业 4.1 登高架设作业

4.2 高处安装、维护、拆除作业 5 制冷与空调作业

5.1 制冷与空调设备运行操作作业 5.2 制冷与空调设备安装修理作业

6 爆破作业 6.1 岩土爆破作业 6.2 拆除爆破作业 6.3 煤矿井下爆破作业 7 矿山安全作业

7.1 煤矿通风安全监测监控作业 7.2 煤矿瓦斯检查作业 7.3 金属非金属矿井通风作业 7.4 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作业 7.5矿山主提升机操作作业

7.6金属非金属矿山井下绞车操作作业 7.7石油天然气司钻作业 8 矿山应急救护作业 危险化学品装卸、押运作业 9.1燃爆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 9.2燃爆危险化学品押运作业 9.3毒性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 9.4毒性危险化学品押运作业 10 烟花爆竹生产涉药作业 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涉药、押运作业 11.1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涉药作业 11.2民用爆破器材押运作业

锅炉作业

12.1锅炉运行操作作业 12.2锅炉水处理作业 13 压力容器作业

13.1固定式压力容器运行操作作业 13.2氧舱维护作业 14 起重机械作业

14.1起重机械安装维修作业 14.2起重机械指挥作业 14.3起重机械司索作业 14.4起重机械操作作业 15 电梯作业

15.1电梯安装维修作业 15.2电梯操作作业 16 客运索道作业

16.1客运索道安装维修作业 16.2客运索道运行操作作业 17 大型游乐设施作业

17.1大型游乐设施安装维修作业 17.2大型游乐设施运行操作作业 18 压力管道运行操作作业

经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其他作业。

第五篇:4M变更管理规定

4M变更管理规定

1.目的

对影响产品品质的变更因素进行管理和控制,控制风险,确保变更后的产品符合要求。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所有产品和供应商的4M变更,即①规格、材料的变更②机器·设备的变更③制造方法·工艺的变更④人员的变更。

3.职责

3.1 供应链管理部:供方4M变更的窗口(包括外协改自制及自制转外协),供应商的4M变更应包括:供应商厂名和地址的变更、新开模具的变更、材料的变更等。

3.2 技术中心:负责各部门和供应商4M变更的审核确认。

3.3制造中心:负责材料、模具和工艺变更的申请,4M变更的执行及变更后的管制,总装车间负责收集变更部品通知书,同时记录首件4M变更产品的制造编号和变更台数。

3.4 品管部:负责各部门和供应商4M变更的审核确认,同时对变更事项进行管理及对变更的有效性进行跟踪,负责保管所有规格变更部品通知书和变更许可申请书。

3.5 国贸公司:负责向客户传递变更后的产品信息。3.6 仓储管理部:负责规格变更部品通知书的完好保持。

4.工作程序

4.1 有关4M的定义

4.1.1原料、部品的变更(Material)

a)材料、材质的变更 b)材料厂家的变更 4.1.2方法的变更(Method)a)作业方法、环境等的变更(如:辅助工装夹具的变更,人工操作改自动操作,工厂/加工区的变更等)

b)工艺的追加、综合、分散、废止等 c)加工方法的变更

4.1.3机械设备的变更(Machine)a)新机械、设备的使用,机械、设备改造 b)模具的更新、修理及改造 c)机械加工条件的变更 4.1.4 人员变更(Man)a)新员工上岗

b)对产品质量有影响的重要岗位人员变更

4.1.5本公司现行4M变更内容主要针对材料、模具、工艺等重大变更的申请,对于各个部门内部日常生产中的人员、设备变更、模具维护等由车间内部进行变更的记录和管理。供应商的4M变更应包括:供应商厂名和地址的变更、新开模具的变更、材料的变更、加工条件的变更等。4.2变更流程 4.2.1流程图 4.2.1.1 设计的4M变更流程

外协供应商的4M变更流程

公司内部的4M变更流程

OUT-IN产品4M变更流程

4.2.1.2规格变更部品通知书流程

4.2.2 流程说明

4.2.2.1 公司内部要求进行设计、工艺方面的更改时,按照《模具技改管理规定》(文件代号为 HS/GD/08-038)进行实施。

4.2.2.2公司内部各部门需要进行4M变更时,委托部门将要变更的具体事项记入变更许可申请书,把由于变更对品质影响的相关资料添附在申请书后面一起,提交至技术中心。

4.2.2.3 品质管理部和技术中心根据变更的内容和所附的资料进行审查,评估变更的实施对品质的影响。

4.2.2.4 经技术品管审核、确认后,然后提交技术分管领导批准,同时在品质管理部备案。评审后应在变更许可申请书中记入可否变更的决定。

4.2.2.5 经技术品管审核认可后,外销产品的相关4M变更由国贸公司向客户传递相关信息,OUT-IN产品的4M变更经技术分管领导批准认可后,由技术中心向日本三洋传递相关信息,客户同意认可后方可实施变更,否则由技术中心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再商讨,以求确定新的方案。

4.2.2.6 4M变更申请经审批认可后,相关部门应在变更实施前尽快修改相关的文件,在首件4M变更的产品上贴附规格变更部品通知书(黄色卡片)。4.2.2.7 车间生产出现异常并需要使用应急对策的情况下(如规格临时放宽,部件代用)须填写应急对策指导票,委托部门审核后交技术分管领导批准,同时由国贸公司通知客户。

4.2.2.8 公司供应商的4M变更流程

(a)供应链管理部将变更许可申请书和规格变更部品通知书(黄色卡片)发至供应商,若供应商进行4M变更时,应在变更之前填写变更许可申请书并附相关变更资料至供应链管理部,经技术、品管和技术分管领导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变更,并在规格变更的首件或首件包装箱上贴附规格变更部品通知书(黄色卡片),仓库确保包装箱或部件上的规格变更部品通知书的贴附完好。(b)公司需要供应商进行4M变更时,技术中心向供应商提出4M变更申请,如果供应商认可后实施变更,并将变更后的产品重新送样,经技术、品管验证符合变更申请预期后,方可实施批量变更,同时供应链管理部将变更后的文件下发至相关部门,相关部门实施变更并进行相关文件的修订;如果供应商不接受,技术中心应组织相关部门再商讨,如有需要可要求供应商技术人员共同商讨,以求确定新的方案。

4.2.3 4M变更结果跟进及分发

4.2.3.1 公司内部进行的4M变更后的文件由品质管理部保管并下发至相关部门,技术中心和品质管理部对其变更结果进行跟进,评价结果合格则维持原变更,不合格则调查原因继续寻找改进方案。

4.2.3.2 供应商进行4M变更后的文件由供应链管理部下发至相关部门,同时提交至品质管理部备案,供应链管理部在供应商评审时对供应商变更结果进行跟进。

4.2.4 4M变更后的记录管理

4.2.4.1 4M变更后使用规格变更部品通知书(黄卡片)进行记录管理,主要为材料、模具、工艺等重大变更的管理记录。

4.2.4.2 4M变更部品在实施变更后,相关部门必须在首件或首件包装箱上贴附规格变更部品通知书(黄色卡片)。仓储管理部负责规格变更部品通知书(黄色卡片)完好保持,并负责贴附规格变更部品通知书(黄色卡片)的首件或首件包装箱部件的首发。总装领用变更后部件后,在首个使用变更部件的产品上保持规格变更部品通知书(黄色卡片)直至产品下线打包

4.2.4.3总装车间负责收集规格变更部品通知书(黄色卡片),同时记录首件变更产品的制造编号和变更台数。将记录汇总后交由品质管理部整理、归档,保管期限为5年,品质管理部相关人员填写4M变更报告书,将4M变更报告书和规格变更部品通知书副本发至国贸公司,OUT-IN产品的变更部品通知书(副本)由国贸公司发至日本三洋。对需要随产品一同提供给客户的规格变更部品通知书(黄色卡片),品质管理部要制作相应副本存档,便于相关部门查阅、追溯。4.2.5 变更产品纳入客户的方式

产品发货时,国贸公司负责将4M变更信息同发货文件一同提供给客户。4.2.6 变更产品的标识

总装车间负责对下线后的4M变更产品进行区分放置,并有明确标识,标识内容包括:变更内容、序列号、数量、入库时间,同时通知国贸仓管员。国贸公司确保入库后变更产品的区分放置。引用文件

5.1模具技改管理规定 相关记录

5.1 变更许可申请书

5.2 规格变更部品通知书(黄色卡片)5.3 应急对策指导票 5.4 4M变更报告书

工艺、设备和人员变更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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