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精品范文库 > 11号文库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1年度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编辑:倾听心灵 识别码:20-735743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10-07 09:23:06 来源:网络

第一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1年度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文件

内政发 〔2011〕34 号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关于做好2011年度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10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30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为圆满完成我区2011年度退役士兵接收安臵任务,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接收安臵对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及有关政策规定,2011年度由地方人民政府接收安臵的退役士兵包括:

(一)义务兵,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士官的;由于伤病残原因滞留部队服现役超过2年的;服现役未满2年因政治、身体原因提前退出现役的;2009年12月武警上海总队从上海市高校定向征补的专门担负世博园区安检任务的女兵,经本人书面申请提前退出现役的。

(二)士官,服现役满8年、16年未被选取为高一级士官的;服现役满5年、12年因编制限制未被批准继续服现役的;超过本岗位规定最高服役年限的,因国家和军队建设需要的,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本人申请退役的,以及因现实表现、工作能力、身体状况等原因不适宜继续服现役的。

(三)作转业安排的各类士官、1至4级伤病残义务兵、1至6级患精神病义务兵和初级士官,要按照自治区安臵办公室下达的接收安臵计划和名单接收。

二、接收安臵时间

退役士兵报到工作,义务兵于3月底前完成,转业士官于5月底前完成。各盟市安臵办公室要在6月10日前报送各类退役人员统计表,安臵工作要争取在10月底前基本完成,各盟市安臵工作完成情况于11月底前报自治区安臵办公室。

三、工作要求

(一)认真做好退役士兵安臵工作

退役士兵接收安臵工作关系国防和军队建设大局,关系社会和谐稳定,各级党委、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把这项工作作为重要政治任务,坚决贯彻落实退役士兵安臵法规政策,采取自谋职业和安排就业相结合的办法,妥善安臵退役士兵,切实保障退役士兵权益。

1.加大退役士兵依法安臵力度。要坚决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严肃性,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必须无条件完成当地安臵部门下达的接收安臵退役士兵任务,坚决纠正片面强调局部利益和困难,拒绝或变相拒绝接收安臵退役士兵的做法。任何部门、任何行业不得限制或禁止下属单位接收安臵退役士兵,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及有关退役士兵安臵法规政策相违背的部门和行业文件规定,一律不得执行。

2.采取有力措施,切实保障退役士兵权益。一是各级人民政府对退役士兵安臵工作要实行“一把手”负责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编制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指导,协助接收单位解决退役士兵工资、编制及各类社会保险问题,确保退役士兵享受所在单位同工种、同岗位、同工龄职工的同等待遇。二是各级人民政府要明确规定,非退役士兵本人原因,从安臵部门开出分配工作介绍信之日起,所产生的一切问题均由接收单位承担;非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收单位3年内不得安排其下岗失业;因接收单位原因,致使退役士兵不能按时上岗的,接收单位要从安臵部门开出分配介绍信之日起,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工资80%的标准,逐月发放生活费。三是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督查力度,组织开展执法监察,对拒绝接收、变相拒收或损害退役士兵合法权益的单位,要责令其立即纠正,并依法予以处罚,同时将有关情况向社会通报。

3.重点安臵对象要重点安臵。对转业士官和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因战因工伤残被评为5至8级的退役士兵、烈士子女等重点安臵对象,各级人民政府要重点安臵、优先安排;本人自愿自谋职业的,在自谋职业补助标准上要适当提高。

4.妥善解决遗留问题。对往年未安臵、单位拒收或接收后不安排上岗的退役士兵,要依据安臵法规政策,坚决纠正单位拒收或接收后不安排上岗的错误做法。要通过挖掘安臵潜力、引导自谋职业等办法,妥善解决往年未安臵退役士兵的安臵问题。各地区要按照《通知》要求,确保上述各类遗留问题在2011年底前得到妥善解决。

(二)积极推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工作

1.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推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工作,将推进自谋职业作为解决当前退役士兵安臵难问题的一个有效途径,在总结近年来工作经验和做法的基础上,在确保自治区制定的各项优惠政策落实到位的同时,进一步制定和完善配套政策措施,进一步加大优惠政策力度,以鼓励退役士兵积极选择自谋职业。

2.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补助经费的财政预算额度,确保国家和自治区财政补助资金专款专用,确保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按时、足额领到经济补助金。要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和职工收入水平,逐步提高自谋职业补助标准。

3.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利用各类人才、劳动力市场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以及就业服务信息网络,为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提供推荐就业平台,积极为他们创造条件、提供服务。

(三)大力开展退役士兵培训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要把退役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作为安臵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充分利用现有各级各类培训机构,按照政府扶持、城乡一体、个人自愿、免费培训的原则,强力推进,全面展开。

1.建立由民政部门牵头,教育、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军队有关部门配合的培训工作机制,将城乡退役士兵全部纳入培训范围。培训形式以中等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为主,高等职业教育、成人教育和普通高等教育为补充,培训时间不能少于3个月,要通过培训,使大多数退役士兵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或学历证书,以切实提高退役士兵的基本劳动技能和就业竞争能力,为他们就业创造有利条件。

2.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培训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经费主要用于退役士兵的学杂费、食宿费、技能鉴定费、生活补助费等。要保障退役士兵参加教育培训的基本费用,对培训工作卓有成效,经费支出较大且财政相对困难的地区,自治区将给予经费补贴。

退役士兵安臵工作政策性强,难度大,各级人民政府要严格执行国家安臵政策,不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不得享受相应安臵待遇;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分配的,取消其安臵资格。要建立一把手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度,把退役士兵安臵工作与领导班子考核、领导干部政绩评价、双拥模范城(县)评选结合起来,形成合力、全面推进;因安臵工作不力而造成不良影响的盟市和旗(市、区),不能评为双拥模范城(县);对因责任心不强、措施不力、作风不实,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主题词:民政 退役 安置 通知

===============

2011年5月10日 印发

第二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5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发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6-05-12 【生效日期】2006-05-1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内蒙古自治区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5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05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1号)精神,结合我区安置工作实际,现就做好2005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通知如下。

一、接收安置对象及时间安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相关规定和军队体制编制调整改革的实际情况,2005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并由地方人民政府接收安置的对象为: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士官的义务兵,服现役满本期规定年限未被选取为高一期的士官,以及因伤病残等原因滞留部队服现役超过2年的士兵;为有利于调整精简任务的完成和士官编制的落实,军队院校、老干部管理机构和四总部机关及直属单位、军事科学院可安排部分未满本期规定服役年限但服现役满10年以上的士官退出现役,具体数量由总参谋部分配。因政治、身体等原因被安排提前退出现役的士兵,按有关规定执行。

退役义务兵报到工作于2006年3月底结束,转业士官由自治区安置办公室集中交接,3月底前完成档案审核、安置任务下达及档案转送工作。退役士兵报到工作在5月底前基本结束。各盟市在6月底前向自治区安置办公室报送各类统计报表。安置工作争取在10月底前基本完成,各盟市工作总结11月底前报送自治区安置办公室。

二、做好转业士官和城镇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强领导,履行职责,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坚决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严肃性,确保2005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顺利进行。

(一)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必须无条件依法接收安置退役士兵,坚决纠正片面强调本单位困难,拒绝或变相拒绝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做法。任何部门、任何行业和单位不得下发针对退役士兵的歧视性文件,不得限制或禁止下属单位接收安置退役士兵。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及有关退役士兵安置政策规定相违背的部门和行业文件,一律不得执行。

(二)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及时拟定、下达安置计划,落实接收单位,力争在2006年10月底为每一个符合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开出安置介绍信,并督促有关单位尽快接收并安排上岗。各级由财政负担的事业单位工勤岗位编制有缺额的,应优先安置城镇退役士兵。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单位要带头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社会公益等适合城镇退役士兵就业的岗位要尽可能安排城镇退役士兵。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和办法,保证转业士官、立功受奖士兵、伤残士兵和在艰苦边远地区服役的士兵得到优先安置。

(三)接收单位要确保退役士兵享受本单位同工龄、同岗位职工的一切相应待遇。非退役士兵本人原因,三年内不得安排下岗。因接收单位原因致使退役士兵不能按时上岗的,接收单位要从安置部门开出分配介绍信当月起,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工资的80%,逐月发放生活费。

(四)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督察力度,组织开展执法监察,对拒绝接收、变相拒绝接收或损害退役士兵合法权益的单位,要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内蒙古自治区退役士兵安置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三、大力推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工作

各地要在总结近年来开展自谋职业工作经验和做法的基础上,将推动自谋职业作为当前解决安置的一个有效途径,继续大力推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工作。公安、教育、财政、劳动保障、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要相互支持、密切配合,认真研究解决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确保各项优惠政策落到实处。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通过地方财政预算安排等各种渠道筹措资金,确保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按时足额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另外,可通过适当提高补助标准的办法鼓励自谋职业。

四、积极有效地开展退役士兵培训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要对退役士兵技能培训和学历教育工作进行统一规划,充分利用现有各级各类学校和各类培训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技能培训,帮助他们尽快掌握就业基本技能,提高就业竞争能力。各类教育培训机构要对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给予一定的优惠支持,培训所需费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列入财政预算予以解决。自治区财政对安置任务重、地方财政确实困难地区的职业技能培训经费将给予适当补助。另外,要利用现有各类人才、劳动力市场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为退役士兵举办各种形式的招聘洽谈会,拓宽退役士兵和用人单位的沟通渠道,为退役士兵就业提供服务。

五、做好农村牧区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把培养、开发和使用农村退役士兵作为繁荣农村经济,促进农村民主政治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切实抓出成效。要结合当地实际,采取有效措施,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教育培训、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收购等方面支持农村退役士兵。要鼓励和扶持有专长的退役士兵创办经济实体,推荐优秀退役士兵作为基层组织的后备力量,发挥他们在农村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骨干作用。对生产、生活、住房等方面确有困难的农村退役士兵,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予以扶助。

六、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

各地对办理假材料谋取安置资格、占用农村牧区指标入伍、非户口所在地入伍的城镇退役士兵以及缺少城镇安置有效凭证、在农村牧区入伍后购买城镇户口的退役士兵,一律不享受城镇退役士兵的安置政策。对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分配的城镇退役士兵、属个人原因未按时到地方安置部门报到的转业士官,取消其安置资格。为确保政令畅通,对拒不完成安置任务或不按规定落实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的单位,按有关规定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予以处罚。

七、加强对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

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事关社会稳定大局,事关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事关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予以充分重视,切实加强领导,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专题研究部署,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建立健全领导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要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与双拥模范城(旗县)评选工作结合起来,对因责任心不强、措施不力、作风不实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相关部门主要责任人的责任。要有针对性地做好退役士兵的教育工作,教育他们正确认识形势,理解和体谅国家的困难,服从政府安排。要加强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增强全社会的国防意识,营造有利于退役士兵安置和维护退役士兵合法权益的良好社会氛围。自治区将组织有关部门对盟市安置工作情况进行抽查,以促进今年安置任务的顺利完成。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三篇:成都市人民政府、成都军分区关于做好2002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发布单位】成都市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2-04-19 【生效日期】2002-04-1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成都市人民政府、成都军分区关于做好2002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各区(市)县政府、人武部,市政府各部门:

为做好2001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01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1]31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四川省军区关于认真做好2001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川府发[2001]5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接收安置对象及时间

2001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对象为: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士官的义务兵;由于伤病残等原因滞留部队服役超过2年以上的义务兵;服现役满本期规定年限未被选取为高一期的士官;部分未满本期规定年限未被选取为高一期的士官;部分未满本期规定年限但服现役满10年以上的士官。因政治、身体原因提前退出现役人员的接收安置仍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三等伤残义务兵和退伍义务兵慢性病员必须档案和病历手续完备,慢性病员还必须达到总后勤部、卫生部《几种常见慢性病病情稳定及基本治愈标准》(1992年3月修订)。

转业士官仍实行集中交接,由省军安办统一接收。转业士官从3月20日开始离队,持省军安办《接收安置通知书》到区(市)县安置部门报到,5月底报到完毕。转业士官工资由部队发到7月底,8月1日起安排工作的由地方接收安置单位发放。全市城镇退伍义务兵和转业士官安置工作要在2002年10月底前基本完成,城镇安置率要达到95%以上,农村退伍军人两用人才开发使用率要达到90%以上。

二、接收安置办法及政策

今年我市退役士兵安置仍实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办法,退伍义务兵由父亲或母亲所在系统或单位、转业士官由配偶所在系统或单位接收安置;上述单位已破产或濒临破产的,凭有效证明纳入统筹安置或自谋职业。各极人民政府要加大安置工作改革力度,拓宽安置渠道,结合当地实际,采取政府安排工作与自谋职业相结合的方式妥善安置退役士兵。要引导和鼓励退役士兵到非国有经济单位就业或自谋职业。凡属父母或配偶系统归口安置的退役士兵,由该系统或单位采取安排工作和有偿转移的方式完成安置任务;入统筹安置的退役士兵原则上实行“双向选择”安排工作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除了部分中央驻川和省属单位安置计划仍由省军安办下达外,其余中央驻蓉单位、省属和市属以上单位的退役士兵安置计划一律由市政府按属地管理原则统一下达;区(市)县属以上单位的安置计划由当地政府下达。安置部门按照政府下达的计划任务,向接收安置接分配退役士兵,用人单位要无条件完成政府下达的安置计划。对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确有特殊困难的单位,在政府计划下达后一个月内向当地安置部门写出书面申请,经当地政府批准,可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用人单位每少接收一名退役士兵,交纳有偿转移金3-5万元。企业单位交纳的有偿转移金,经财税部门批准,可在企业管理资金中列支,并准予税前扣除;机关、事业单位的有偿转移金自筹解决。

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补助标准:青羊、锦江、武侯、成华、金牛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退伍义务兵按每个18000元计发;转业士官以1万元为基数,按军龄每增加一年增加2千元计发,最高不超过3万元;其余区(市)县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补助标准,由当地政府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几个问题的通知》(川府发[1999]38号)规定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自行确定。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所需补助经费从收取的有偿转移经费中支付,不足部分由当地政府负责解决。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要完善手续,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其税收优惠政策按照《国家税务局关于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国税发[2001]11号)执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经济实体的,要酌情减免相关费用,核发营业执照。其他各种优惠政策可比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1998]10号)规定执行。自谋职业退役士兵的档案由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按职工档案管理办法管理,免收管理费,其组织关系转本人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党委,并对其进行管理。各地要把退役士兵作为重要人力资源,纳入本地区、本部门教育培训规划。根据当地人才需要状况,按照专业资格或者职业资格培训要求和标准,提高退役士兵科学文化和职业技能素质。各地中介服务组织要及时为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提供就业咨询、就业信息、人才交流等中介服务。

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不约定试用期。在合同期内非本人原因或非严重过失不得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分配到企业的退役士兵,初期工资待遇的确定应与同工龄同工种的职工工资待遇相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参加当地各项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其军龄连同待分配时间计算为连续工龄,并视同为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当地社会和劳动保障部门应按规定负责监督此项工作的落实。非个人原因未能及时分配的退役士兵,由当地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标准的原则发给其生活补助费。由于接收单位原因导致退役士兵不能按时上岗的,从当地安置部门开出介绍信的当月起,由接收单位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工资的80%,逐月发放生活费。企业破产、倒闭或停产、半停产的,要优先安排退役士兵再就业,生活困难的要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要妥善解决好农村退役士兵的实际困难,继续按照《培养和开发使用军地两用人才发展规划》的要求,提供优惠政策,在生产、生活、住房方面确有困难的,当地政府应当予以扶助。鼓励和扶持有专长的退役士兵创办经济实体,推荐介绍优秀退役士兵作为基层组织的后备力量,发挥他们在农村“两个文明”建设中的骨干作用。

三、认真做好退役士兵的思想教育工作

做好2002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对于确保社会和部队稳定,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军队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区(市)县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要针对安置工作的现状和安置工作改革后可能出现的问题,紧密联系退役士兵的思想实际,认真学习贯彻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引导退役士兵认清国家、军队改革和建设的形势,正确理解深化改革的一系列重要举捕获量,增强服从大局、拥护改革的自觉性;树立自立自强精神和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择业观念,坚定靠良好军人素质建功立业的信心,自觉服从地方建设需要,听众组织安排,正确对待就业安置和自谋职业等问题。要认真细致地做好疏导工作,满腔热情地为凤士兵排忧解难。重点做好家庭困难、个人愿望未能实现的退役士兵的思想工作,防止发生各类重大问题和集体上访。各新闻单位要大力宣传人民军队保卫国家、维护并参与改革和发展的丰功伟绩,宣传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改革办法和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先进典型,为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四、加强领导,依法安置,确保任务完成 接收安置退役士兵是各级政府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是“双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加强领导,做到主要领导亲自过问,分管领导具体负责。要将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继续纳入一级目标管理,完善各级目标管理责任制,各负其责,层层落实。各有关部门要精心组织,密切协作,及时督促检查。各中央驻川和省属单位的省级主管部门要支持地方政府的工作,下属单位安置退役士兵需要增加编制、职数和工资总额的,其上级主管部门要予以支持。各接收计划单位,特别是行业管理部门,要认真落实安置政策,无条件完成当地政府下达的安置计划。

要充分发挥各级退伍军人安置领导小组的作用,加大监督检查工作力度,保证顺利完成退役士兵的安置任务。对档案弄虚作假、占用农村指标入伍、非户口所在地入伍和不服从分配的城镇退役士兵,以及从农村入伍后购买城镇户口的退役士兵,属个人原因在6月底前仍未报到的转业士官,一律不予安排工作。完不成安置任务的区(市)县和单位,不能评为“双拥”模范城(县)和“精神文明”单位。问题严重的,要予以通报批评,新闻媒体给予曝光。地不接收安置任务或不按规定落实有偿转移安置的单位,要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追究其领导者的责任。各级财政要安排专项经费用于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保证退役军人安置办公室的正常工作经费和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的管理、教育和必要的技能培训经费,对完成安置任务有突出贡献的行业、系统、单位和个人要予以表彰,确保2002退役士兵安置任务的顺利完成二○○二年四月十九日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四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7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7年冬季退役士

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07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7〕29号)精神,现就做好全省2007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通知如下:

一、接收的对象和时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规定和部队兵员调整的实际情况,今年退役士兵的接收安置对象为: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士官的义务兵;服现役满本期规定年限未被选取为高一期的士官;因伤病残等原因滞留部队服现役超过2年的士兵;服现役未满规定年限,但因政治、身体等原因需要提前退出现役的士兵;由省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按国家下达移交计划与有关部门统一批转的部队转业士官。退伍义务兵和复员士官的接收时间从2007年12月开始,2008年1月底前基本结束;对边远地区部队的退伍义务兵和复员士官,接收时间按民政部具体通知执行;转业士官由省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审批后,于2008年4月底前转交各地,批准转业的时间统一填写2008年4月1日。转业士官的工资从2008年8月1日起由地方接收转业士官的工作单位支付。对无故提前退役或超过接收时限的退役士兵不予接收。全省城镇退伍义务兵和转业士官的安置工作要在2008年7月底前基本完成。

二、认真贯彻落实安置法规政策

全省2007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继续推行自谋职业和安排就业相结合的办法,坚决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3号)精神,切实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各级民政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的“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根据城镇退役士兵接收总量、单位及职工人数、经济效益和用工需求等,科学合理地制定安置计划,由当地政府统一下达。凡在我省境内的所有行业、系统和单位,都必须从国防建设、社会和谐稳定的大局出发,积极承担国防义务,要坚决纠正片面强调局部利益和困难,拒绝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错误做法。机关、事业单位要在编制限额内积极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企业要按照当地政府下达的安置计划无条件接收。任何行业、系统和单位都无权自行确定本部门接收退役士兵的数量,也不能只接收本系统职工子女。中省直单位的接收安置任务,要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职工总数9‰的比例下达,严禁限制或禁止下属单位接收城镇退役士兵。对完成任务确有困难的单位,经当地政府批准,可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

各地要加大城镇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督查力度,组织开展执法监察。对拒绝接收或完不成安置任务的单位要通报批评,追究其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依据《黑龙江省义务兵征集、优待、退役安置条例》和《黑龙江省关于对拒绝接收

退伍军人安置的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实施行政处罚的程序规定》予以处罚。各地要按照国发〔2005〕23号文件要求,进一步对1998年以来未安置的城镇退役士兵情况进行清理。已安置未上岗和上岗后未能享受本单位同工种、同岗位、同工龄职工同等待遇的,要责令接收单位在规定时限内落实岗位和待遇;未安置的要动员其办理自谋职业手续,务必在2008年7月底前把遗留问题彻底解决。今年必须做到当年接收当年安置,不留遗留问题。

对特殊情况需分配到中省直单位的退役士兵及部队各大单位确需内部兵改工留用的退役士兵,本着严格控制的原则,可由省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直接办理分配手续,当地公安部门凭省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开出的落户手续给予落户。各地不得向停产、破产、倒闭单位分配符合安置条件的城镇退役士兵。对生活困难且符合享受低保条件的退役士兵,要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要继续实行退役士兵报到后先落户的办法,缩短退役士兵落户和办理身份证的等待时间。入伍前是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职工的允许复工复职,军龄连同工龄合并计算。在校入伍大学生退出现役后,要认真落实各项优待安置政策,不要求复学的,由入学前户口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安置。对于没有《优待安置证》、档案弄虚作假、占用农村指标入伍、非户口所在地入伍的城镇退役士兵,以及在农村入伍后购买城镇户口等不符合安置政策条件的,不能享受城镇退役士兵的安置政策。对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分配的城镇退役士兵取消其安置资格。同时,要认真做好农村退役士兵的培养、开发和使用工作,充分发挥他们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骨干作用。

三、大力推进自谋职业工作

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黑政办发〔2004〕46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征兵工作的意见》(黑政发〔2005〕75号)精神,大力推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工作。对申请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经批准由当地政府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政府不再负责安置工作。各级政府要按照有关文件要求,将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经费纳入当地财政预算,确保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按时足额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助。对国家级和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

(市),省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各地要认真落实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按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可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其军龄视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如被用人单位录用,要享受同工种、同岗位、同工龄职工的生活福利待遇,其军龄计算为连续工龄。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档案由劳动保障部门免费为其保管;党、团组织关系由镇(乡)党、团委或街道办事处接收管理。

四、做好政策宣传和教育培训工作

各地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宣传退役士兵接收安置的各项政策,使各部门、行业、系统和人民群众充分认识做好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对巩固国防、维护社会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意义,自觉履行国防义务,推进安置工作的有效开展和安置政策的落实。对积极承担安置任务的单位,要及时

给予宣传报道;对拒不完成政府分配任务的单位,要予以曝光。

各级政府要把退役士兵作为重要的人力资源,进一步加强培训工作,做到短期培训和长期培训相结合,既要抓好上岗前的短期培训,又要抓好长期的职业技能培训。要将培训经费列入当地财政预算,省级财政将给予适当补助。要纳入本地区、本部门的教育培训规划,充分利用劳动保障、教育、民政等部门的资源优势,结合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才需求,认真研究退役士兵待分配期间的思想教育工作,引导退役士兵树立自强、自立精神和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择业观念,提高退役士兵的科学文化水平和职业技能素质,增强社会竞争能力。要加强退役士兵中介服务工作,及时为自谋职业退役士兵提供就业咨询、就业信息、人才交流服务。

五、切实加强领导

做好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事关社会稳定大局,事关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事关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构建,是国务院、中央军委赋予各级人民政府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站在讲政治的高度,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出发,增强做好这项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政府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负总责,并建立健全领导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完不成安置任务的地区,不能评为双拥模范城(县);对因责任心不强、措施不力、作风不实导致逐级上访、缠访或群体上访,影响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各有关部门要精心组织,密切配合,及时进行督办检查,确保退役士兵安置任务圆满完成。

第五篇: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1997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发布单位】81908

【发布文号】深府[1998]13号 【发布日期】1998-01-05 【生效日期】1998-01-0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1997年冬季

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深府(1998)13号一九九八年一月五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1997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1997〕32号)和《关于做好1998年春季志愿兵转业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安〔1997〕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其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一、接收安置的对象和时间

接收安置对象:服现役期满不需要超期服役的义务兵;服现役13年以上和因军队精简服现役满10年不满13年退出现役的志愿兵。

退役时间:退役士兵从11月底开始离队,12月底基本结束。志愿兵转业交接工作从1998年1月5日开始至2月底结束。志愿兵从3月20日开始离队,5月底结束。

二、二、切实做好退役士兵的接待和教育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要做好退役士兵回乡的接待工作,有关单位要召开座谈会,热情接待他们,使他们感到当年参军光荣,现在退伍也光荣。做好退役士兵待分配期间的管理和思想教育,针对退役士兵的思想实际,进行改革形势教育、法纪教育、安置政策教育和服预备役教育,鼓励他们发扬部队的优良传统,正确认识国家经济的发展形势,引导他们树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就业观念,遵纪守法,顾全大局,正确对待就业问题,自觉服从政府分配。区、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组织对退役士兵进行家访,帮助他们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困难。

三、三、严格执行安置政策,做好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事关国家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稳定,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都要从大局出发,高度重视,确保退役士兵都得到妥善安置。

(一)城镇退役士兵和转业志愿兵的安置工作

要严格执行国家《 兵役法》、国务院《 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省政府《退伍义务兵安置实施细则》、《深圳市退伍义务兵安置办法》和近年来国家的有关规定,做好接收安置工作。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都要保证完成所在区人民政府分配的安置任务。对拒绝接收或故意拖延接收退役士兵的单位,人事、劳动部门在2年内不予批准该单位的用工指标;对造成严重后果的,监察部门要追究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继续坚持“双向选择,供需见面,保底安置”的原则,实行安置计划的指令性与用人单位、安置对象双向选择相结合的办法。对政府分配的指令性任务,各用人单位要认真组织完成;对特殊工种或专业性强的行业,采取安置部门推荐,用人单位挑选的办法;同时充分利用我市劳动力市场比较完善的优势,指导有技术专长的退役士兵参加劳务市场竞争。劳动部门在开展劳务交流时,要优先推荐退役士兵;行政、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所需的警卫、保安和工勤人员,应优先接收安置本市退役士兵;新建、扩建或增加员额的单位招调工时,要留出一定比例安排退役士兵,劳动、人事部门要协助安置部门落实安置计划。要积极探索推荐安置与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办法,鼓励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对要求自谋职业的,可保留一年的安置资格。

(二)农村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

要加大开发使用军地两用人才的力度,有组织、有计划地把农村退役士兵推向劳动力市场或由镇政府统筹安排,安排到镇办企事业单位、“三资”企业和私营企业,把他们培养成为村、镇基层骨干和管理人才。要积极扶持退役士兵发展经济实体或农村经济,妥善安排好他们的生产生活。

四、四、加强领导确保完成安置任务

当前,安置工作遇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领导,健全“双退”领导小组,把安置工作纳入目标管理,作为考核工作业绩和评选“双拥”先进单位的重要条件。各级政府要有一名领导分工负责退伍安置工作,及时解决安置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各级安置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调查研究,了解社会用工情况,本着均衡负担的原则,科学合理地制定分配方案,对存在的问题,要及时报请当地政府解决,当好领导参谋。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监督管理,强化制约措施,确保安置任务的完成。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1年度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