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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基本标准
编辑:夜色微凉 识别码:20-483547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5-23 21:42:32 来源:网络

第一篇: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基本标准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基本标准

京建施[2003]1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切实加强北京市建筑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保证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根据国家和北京市的有关法规, 结合本市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凡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市政等施工作业的施工现场,均应执行本标准。

第二章

基槽、坑、沟及大孔径桩、扩底桩的防护

第三条 开挖槽、坑、沟深度超过1.5米,应根据土质和深度情况按规定放坡或加可靠支撑,并设置人员上下坡道或爬梯。

第四条 槽、坑、沟边1米以内不得堆土堆料,停置机具。槽、坑、沟边与建筑物构筑物的距离不得小于1.5米。开挖深度超过2米的,必须在边沿处设立两道护身栏杆,危险处夜间应设红色标志灯。

第五条 基础施工前应具备完整的设计文件及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应对现场和邻近区域内的地表排水系统、地下管网分布及邻近建筑物进行调查,应按照土质情况、基坑深度及周边环境确定支护方案。基坑深度超过5米必须编制施工专项安全技术方案,经技术负责人和部门审批后实施。

第六条 基坑周边应设置不低于15厘米高防水埝和排水沟。开挖深度超过2米,应按照《建筑施工高处作业技术规范》(JGJ80-91),在基坑临边处用直径48毫米脚手管设立临边防护栏杆,密目网封闭。除设置安全标志警示牌外,夜间应设红色标志灯。

第七条 基坑内必须为作业人员设置上下专用坡道或爬梯(马道),爬梯(马道)两侧应用密目安全网封闭。

第八条 大孔径桩及扩底桩施工,必须严格执行 DBJ01-502-99《北京地区大直径灌注桩规程》,从事大孔径桩施工单位必须具备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二级以上资质。

第九条 挖大孔径桩应在开工前编制施工方案(包括季节性施工方案)及安全技术措施,并经企业法人代表、上级主管技术安全的负责人签字批准。挖大孔径桩及扩底桩施工前,必须制定防坠人落物、防坍塌、防人员窒息等安全防护措施,并指定专人负责;施工前应做好场地平整工作,保证道路畅通、排水良好,施工时使用的临时设备

(灭火及照明器材、急救用品、专用爬梯、安全绳、安全帽、安全带、提土工具、孔口盖板等)必须在施工前准备就绪。

第十条 进场施工前,应由施工管理、生产技术、安全、电气等负责人成立领导小组,组成人员不得少于3人, 检查现场是否达到七通一平,发现涉及施工作业安全问题时,应及时与建设单位协商解决,不具备施工条件时,不得进场施工。

第十一条 挖大孔径桩必须采用混凝土护壁,其基础护壁应根据土质情况做成沿口护圈,强度达5兆帕,进行下层土方开挖,大孔径桩施工的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或工长应负责孔壁稳定性和混凝土强度的鉴定工作,达到规定强度和养护时间后,方可通知班组拆模施工和进行下层土方开挖,孔下作业人员连续作业不得超过2小时;所 有电气设备应装设漏电保护装置;下孔作业前应打开孔口盖板,排除孔内有害气体,并向孔内输送新鲜空气和氧气。

第十二条 挖扩孔桩施工必须建立专业队伍,登记注册,经技术与安全知识培训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三条 降排水(井点)工程的井口必须设牢固定型的金属围栏和警示标志。

第十四条 深井或地下管道施工及防水作业区,应采取有效的通风等防范措施。

第十五条 模板工程施工的设计和材质要求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制定方案,技术部门要会同有关工程、安全部门会签审批。

第十六条 现浇混凝土模板支撑系统必须有设计计算书,结合施工工艺和季节施工的特点(冬季保温措施等)制定安全和防火措施。

第十七条 模板安装必须按施工组织设计程序进行,严禁任意变动。

第十八条 模板及其支撑系统在安装过程中,必须有临时固定设施,严防倾覆。

第十九条 模板上物料及设备应分散合理设置,不得造成荷载集中。

第二十条 模板停放场地应平整坚实,各种模板应分门别类,存(堆)放整齐,并有可靠的防倾倒措施。大模板应存放在专门设计的插放架内。

第二十一条 模板拆除应按区域逐块进行,严格执行施工组织设计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悬空作业处,应有可靠的作业面,支拆 3米以上高度模板时,应搭设脚手架工作台;高度不足3米的,可采用移动式高凳等措施,不准站在拉杆、支撑杆等物件和在梁底模上行走操作。

第二十三条 高处、复杂的结构模板拆除,应有专人指挥和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严禁非操作人员进入作业区。

第二十四条 已拆除的模板、拉杆、支撑等物应及时运走或妥善堆放,避免操作人员因疏忽扶空、踏空而发生坠落事故。

第二十五条 混凝土墙体,平面上有预留洞时,应在模板拆除后,随时做孔洞防护。

第二十六条 拆模作业间隙,应将已活动的模板、拉杆、支撑等固定牢固,严防掉落、倒塌伤人。

第三章脚手架作业防护

第二十七条 脚手架支搭及所用构件必须符合J84-2001规范及《施工工程安全技术标准》要求,确保架体实用、稳固、美观。

第二十八条 钢管脚手架应用外径48--51毫米,壁厚 3--3.5毫米,无严重锈蚀、弯曲、压扁或裂纹的钢管。木脚手架应用小头直径不小于8厘米,无腐朽、折裂、枯节的杉篱,脚手杆件不得钢木混搭。

第二十九条 组装式脚手架基础必须平整坚实,有排水措施,满足架体支搭要求,确保不沉陷,不积水。其架体必须支搭在底座(托)或通长脚手板(5厘米厚、20厘米宽)上。

第三十条 组装式脚手架施工操作面必须满铺脚手板,离墙面不得大于20厘米,操作面外侧应设一道护身栏杆和一道18厘米高的挡脚板。脚手板不得有空隙和探头板、飞跳板。脚手架施工层操作面下方每10米必须设置一道水平安全网,双排架里口与结构外墙间水平网无法防护时可铺设脚手板。组装式脚手架架体必须用密目安全网沿外架内侧进行封闭,安全网之间必须连接牢固,封闭严密,并与架体固定。

第三十一条 在建工程(含脚手架具)的外侧边缘与外电架空线的边线之间,应按规范保持安全操作距离。特殊情况必须采取有效可靠的防护措施。护线架的支搭应采用非导电材质,使用杉篱搭设护线架,其基础立杆地埋深度为30--50厘米,整体护线架要有可靠支顶拉接措施。

第三十二条 脚手架必须按楼层与结构拉接牢固,拉接点垂直距离不得超过4米,水平距离不得超过6米,拉接所用的材料强度不得低于双股8号铅丝的强度。高大架子不得使用柔性材料进行拉接,在拉接点处设可靠的支顶。

第三十三条 脚手架操作面必须满铺脚手板,离墙面不得大于20厘米,不得有空隙和探头板、飞跳板,脚手板下层兜设水平网。操作面外侧应设两道护身栏杆和一道挡脚板或设一道护身栏立挂安全网,下口封严,防护高度应为1.2米严禁用竹芭做脚手板。

第三十四条 脚手架必须保证整体结构不变形,凡高度在20米以上的外脚手架,纵向必须设置十字盖,十字盖宽度不得超过7根立杆,与水平面夹角应为45--60度。高度在20米以下的必须设置正反斜支撑。

第三十五条 特殊脚手架和高度在20米以上的高大脚手架必须有设计方案。

第三十六条 结构用的里、外承重脚手架使用时荷载不得超过2646牛顿/平方米(270公斤/平方米)。装修用的里、外脚手架使用荷载不得超过1960牛顿/平方米(200公斤/平方米)。

第四章

工具式脚手架作业防护

第三十七条 整体提升架必须符合《建筑施工附着升降脚手架管理暂行规定》。整体提升架、挂架、吊兰架的施工作业面及底层必须用脚手板铺设坚实、严密,作业面外侧应设一道护身栏杆和一道18厘米高的挡脚板,吊兰架里侧应加设一道1.2米高护身栏杆,架体沿外排内侧用密目安全网进行封闭,安全网下口应兜过脚手板下方后封严。

第三十八条 电动吊兰外侧及两侧面应用密目安全网封挡严密。整体提升架、挂架、吊兰架、电动吊兰使用过程中,其下方必须按高处作业标准设置水平安全网,吊兰、电动吊兰应与建筑物进行拉牢。

第三十九条 特殊脚手架及搭设高度超过24米的脚手架、整体爬升架、挂架、吊兰(电动吊兰)等,必须单独编制脚手架组织设计及组装、支搭示意图、平面布置图, 经审批执行,脚手架组装、支搭完毕必须经审批、设计、支搭人和使用人员共同验收签认后方准投入使用。

第四十条 电梯井承重平台、物料周转平台必须有平面图,并进行专项设计、计算,满足承重要求。电梯井承重平台应采用通长脚手管或定型工具式支撑,物料周转平台应制作成定型化和工具化的结构,无论采用钢丝绳吊拉或型钢支撑其搁支点及上部拉结点都必须位于建筑物上, 不得设置在脚手架等施工设施上,脚手板应铺严绑牢,平台周围须设置不低于1.5米高防护围栏,围栏里侧用密目安全网封严,下口设置18厘米挡脚板,护栏上严禁搭设物品。平台应在明显处设置标志牌,规定使用要求和限定荷载。

第四十一条 施工人员上下脚手架必须在专门设置的马道行走,不准攀爬脚手架。人行马道宽度不小于1米, 坡度宜用1:3;运料马道宽度不小于1.5米,坡度1:60。拐弯处应设平台,按临边防护要求设置防护栏杆及挡脚板, 防滑条间距不大于30厘米。

第五章 物料提升机(井字架、龙门架)外用电梯使用防护 第四十二条 井字架(龙门架)的支搭必须符合JGJ88-92 《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并单独编制施工方案,履行审批、验收手续。

第四十三条 井字架(龙门架)、外用电梯首层进料口一侧应搭设长度不小于2米,宽于架体(梯笼)两侧各1 米,高不低于3米的防护棚,防护棚出入口侧必须用密目安全网或挡脚板进行封闭,每层卸料平台应设置工具式防护门,两侧应绑两道护身栏,并设挡脚板。

第四十四条 井字架(龙门架)卷扬机应设置专用防砸、防雨操作棚,操作棚要有良好的操作视线。

第四十五条 外用电梯的基础做法、安装和使用必须符合原厂规定。安装与拆除必须由专业队伍进行,认真执行安全技术交底及安装工艺要求,如遇特殊情况(附墙距离需做调整等)应由机务技术部门制定方案,经总工程师审批后实施。

第四十六条 外用电梯的制动装置、上下极限限位、门联锁装置必须齐全灵敏有效,限速器应能保证外用电梯安装全过程和拆卸作业中人员和设备的绝对安全,并应在安装完成后进行吊笼的坠落试验。

第四十七条 外用电梯司机属特种作业人员,应熟悉设备的结构、原理、操作规程等。严格执行额定载重。

第四十八条 每班首次运行前,必须坚持例保制度。设备接通电源后,司机不得离开操作岗位,不允许非司机操作。载人或运载物料时司机应监督保证做到均衡分布, 防止偏重。

第四十九条 严格按规定执行交接班制度,并做好记录。

第六章

“三宝”、“四口"和临边防护

第五十条 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必须正确佩戴安全帽,安全帽必须符合GB2819-89《安全帽》标准,佩戴安全帽时,必须系紧下颏带。

第五十一条 凡从事2米及2米以上,无法采用可靠防护设施的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系安全带,安全带应符合 GB6095-85《安全带》标准。安全带应高挂低用。

第五十二条 施工现场使用的安全网,必须符合 GB6909-1997国家标准,施工单位在采购安全网时,必须经安全部门抽样监测合格认定。

第五十三条 1.5米×1.5米以下的孔洞,应预埋长钢筋网或加固定盖板,1.5米×1.5米以上的孔洞,四周必须设两道护身栏杆(1.2米高),中间支挂水平安全网,结构施工中伸缩缝和后浇带处须加固定盖板防护,第五十四条 电梯井口必须设高度不低于1.5米高的工具式金属防护门,电梯井内首层和首层以上每隔四层(不大于10米)设一道水平安全网,安全网应封闭严密,竖立管道间和管道竖井必须设置不低于1.5米高的防护栏,并封闭密目安全网,结构施工中电梯井和管道竖井严禁做垂直运输通道和垃圾通道。

第五十五条 楼梯踏步及休息平台处,必须设两道牢固防护栏杆或立挂安全网,回转式楼梯间应支设首层安全网,每隔四层设一道水平安全网。

第五十六条 阳台栏板应随层安装,不能随层安装的必须设两道防护栏杆。

第五十七条 建筑物楼层邻边四周,未砌筑安装维护结构时,必须绑两道护身栏或立挂安全网如一道护身栏。

第七章

高处作业防护

第五十八条 无论采用何种外脚手架,凡高度在4米以上的建筑物首层四周必须支固定3米宽的水平安全网(高层建筑支6米宽双层网),网底距接触面不得小于3米(高层建筑不得小于5米),高层建筑每隔四层还应固定一道3 米宽的水平安全网,网接口处必须连接严密,无法支搭水平安全网的,应随层设立网,下口封严,支搭的水平安全网直至无高处作业时方可拆除。

第五十九条 高处作业所用的物料必须堆放平稳,不得置放在临边和洞口附近,也不可妨碍通行和装卸。拆卸下的物料、废料等要随时清理并及时运走,不得任意放置。传递物料不得抛掷,施工作业现场内,凡有坠落可能的任何物料都必须一律先行撤除或加以固定。

第六十条 在施工程出入口应搭设宽于出入通道两侧 各1米的防护棚,棚顶应满铺不小于5厘米厚的脚手板, 非出入口和通道两侧用密目安全网封闭。多层结构防护棚长度不小于3米,高层不小于6米,防护棚高度不低于3 米。

第六十一条 在施工程与社会道路或民房相邻以及邻近施工区域内对人或物构成威胁的场所应支搭防护棚。

第八章料具存放安全要求

第六十二条 施工现场大模板存放场地必须平整夯实,并设1.2米高围栏进行防护。模板存放时必须将地脚螺栓提起,保证自稳角为70-80度;长期存放的大模板必须用拉杆连接绑牢;没有支撑的大模板要存放在专门的插放架内,插放架两侧必须做剪刀撑,还应具备操作时必需的走道、爬梯及护栏等设施。

第六十三条 清理模板和刷隔离剂时必须将模板支撑牢固,应保证两模板间不小于60厘米的走道。

第六十四条 砖、加气块、小钢模应保证码放稳固、规范,高度不得超过1.5米。

第六十五条 存放水泥等袋装材料严禁靠墙码垛,存放沙石料严禁靠墙堆放。

第六十六条 土方开挖与堆放制定的方案中,应在不影响边坡稳定的同时,保证工程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及公众的安全。

第九章

临时用电安全防护

第六十七条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必须执行JGJ46--88《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采用三相五线制。临时用电设备在5台及5台以上或设备总容量在50千瓦以上时, 应编制临电施工组织设计。由电气工程技术人员编制,技术负责人审核,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施工组织设计内容应包括:外电防护、配电箱设置、照明措施、临电线路敷设、变配电要求和对临电档案的要求等。

第六十八条 施工现场内的电源线不得架设裸导线或塑料线,不得成束架空敷设,也不得沿地面明敷设。

第六十九条 配电箱、电闸箱应坚固、完整、防雨、防水,箱门设锁,并喷涂红色“电”字或危险标志,盘面布置应符合规定,箱内电气元件不应破损和带电体明露,禁止在箱内放置杂物。

第七十条 电气设备的金属外皮,金属支架和高出建筑物的金属构件,必须采取可靠的接地或接零保护。

第七十一条 手持电动工具应由电工负责专人维修保管。所有的手持电动工具插头、电源接点应保证完好。使用时不得将电源线任意接长或拆换,必须加装经国家鉴定合格的漏电保护器, 第七十二条 施工现场室内临时照明灯、手把灯和标志灯电压不应超过36伏,特别潮湿的作业场所、金属管道和容器内的照明灯,电压不应超过12伏,手把灯的电源线不应使用塑料线。

第十章

施工机械安全防护

第七十三条 施工现场使用的机械设备必须实行租赁、安装、使用全过程管理。施工组织设计中应有检测方案。

第七十四条 施工现场负责人要为机械作业提供道路、水电、临时机棚或停机场地等必须的条件,消除对机械作业有妨碍或不安全因素。保证操作工人有足够的安全的操作和保养空间。

第七十五条 机械设备班组应该作到专机专人,持证上岗,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

第七十六条 施工现场的起重吊装必须有专业队伍进行,应由经验丰富的人员担任指挥,起重机械经选型进入现场后,应进行试运转及验收,确认符合要求并有记录和签字。

第七十七条 起重吊装作业前应根据施工组织设计要求,划定施工作业区域,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和专职的监护人员,防止交叉作业有可能造成的落物伤人事故。

第七十八条 现场构件应有专人监督,合理存放,根据构件的外形、重心及有关要求注明吊点,并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明确操作方法。重心较高的构件除在底部设垫木外, 还应采取两侧加支撑等方法,保证构件稳定性,以符合地面不沉陷抗倾覆的要求。

第七十九条 起重机械司机及信号人员应熟知和遵守设备性能及施工组织设计中操作方法的全部内容。多机抬吊时单机负载不得超过该机额定起重量的80%。

第八十条 对于需要塔式起重机顶升、附着、锚固的工程以及起重机易装难拆的现场,在使用前必须制定出符合有关安全规定的拆除方案。

第八十一条 设备安装前,应保证处于低位的塔式起重机臂架端部与相邻塔式起重机塔身之间至少有2米的距离。

第八十二条 现场两台以上塔式起重机作业或相邻两个施工现场存在塔式起重机相互干扰的情况,必须制定群塔作业方案。

第八十三条 施工现场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电动吊蓝等大型机械设备必须有市建委颁发的统一编号,必须签定租赁合同及安全协议;安装单位必须具有安装资质,作业人员应持有相应的特殊工种操作证;并严格按施工方案进行安装,同一台设备的安装和顶升、锚固必须由同一施工单位完成,安装完毕后填写验收表,验收数据必须量 化,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八十四条 施工现场各种机械设备安装必须符合有关的规程要求,安全防护装置必须保证灵敏、可靠、有效;各种小型机械设备必须设置防砸、防雨、防噪音的专用操作棚。

第八十五条 施工机械应设置独立的配电箱,并按规定做好保护接零(地)。

第八十六条 各种机械设备要有安装验收手续,并在明显部位悬挂有安全操作规程内容及设备负责人姓名的标牌;操作人员必须熟知和严格遵守各项操作规程。

第八十七条 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等大型机械设备,必须配备合格的操作人员、固定的信号指挥和相对固定的挂钩人员。要有专人负责管理,有设备档案、履历书、定期安全检查资料和保养记录。

第八十八条 进行日作业两班及两班以上的机械设备,必须执行交接班制度,并做好交接班记录。

第八十九条 施工现场各种大、中、小型机械严禁超载和带病运行,设备运行中严禁维护保养;操作人员离开或作业中停电时,应切断电源。

第九十条 蛙式打夯机必须两人操作,操作开关应安装定向开关,操作手柄应加装绝缘材料,产禁在夯机运转时清除积土,夯机用后应切断电源遮盖防雨布,并将机座垫高停放,以防触电伤人。

第九十一条 卷扬机必须搭设防砸、防雨的专用操作棚。固定机身必须设立牢固地锚。传动部分必须安装防护罩,导向滑轮不得使用开口拉板式滑轮和轮缘破损的滑轮。操作人员离开卷扬机或作业中停电时,应切断电源,将吊笼降至地面。

第九十二条 搅拌机应设防砸、防雨、防噪音、防污染的操作棚,使用前应固定,不得用轮胎代替支撑。移动时必须先切断电源。启动装置、离合器、制动器、保险链、防护罩应齐全完好,使用安全可靠。停止使用料斗升起时, 必须挂好上料斗的保险链。维修、保养、清理时必须切断电源,设立专人监护。

第九十三条 圆锯的锯盘及传动部位应安装防护罩并设置保险档、分料器,凡长度小于50厘米,厚度大于锯盘半径的木料严禁使用圆锯。破料锯与横截锯不得混用。

第九十四条 砂轮机应使用单向开关。砂轮必须装设不小于180度的防护罩和牢固可调整的工作托架,严禁使用不圆、有裂纹和磨损剩余部分不足25毫米的砂轮。

第九十五条平面刨(手压刨)安全防护装置必须齐全有效。

第九十六条 吊索具必须使用合格产品。

1、钢丝绳应根据用途保证足够的安全系数,凡磨损、腐蚀、断丝超过标准的,打死弯、断股、油芯外露的不得使用。

2、吊钩除正确使用外,应有防止脱钩的保险装置。

3、卡环在使用时,应保证销轴和环底受力。吊运大模板、大灰斗、混凝土斗和预制墙板等大件时,必须使用卡环。

第十一章

操作人员个人防护

第九十七条 进入施工区域的所有人员必须戴安全帽。

第九十八条 凡从事2米以上,无法采取可靠防护措施的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系安全带。

第九十九条 从事电气焊、剔凿、磨削作业人员应使用面罩或护目镜。

第一百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佩戴相应的劳保用品。

第十二章

资料管理

第一百零一条 安全防护资料

1、总包与分包的合同书、安全和现场管理的协议书及责任划分;

1、机械租赁合同(包括资质证明)及安全管理协议书;

2、机械安(拆)装合同书(包括资质证明);

3、机械设备平面布置图;

4、总包单位与机械出租单位共同对塔机组和吊装人员的安全技术交底;起重吊装工程的方案、合同。有关司机、信号工及负责人名单、证件。

5、塔式起重机安装(包括路基轨道铺装)、顶升、锚 固等交底和验收记录(8张表);

6、外用电梯安装、验收记录(包括基础交底验收);

7、电动吊兰安装、验收记录(包括施工过程中变换机位后的验收);

8、机械操作人员及起重吊装人员持证上岗及复印件;

9、日检及月检记录。

第十三章

第一百零四条 本标准未包括的内容应执行其它相关法规、标准。第一百零五条 本标准下发之日起实行。同时废止。

二00一年十一月六日

第二篇:010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标准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标准

京建施(2003)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北京市建设施工安全管理工作,保证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进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结合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凡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执行本标准。

本标准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装饰工程。

第二章 基槽、坑、沟,大孔径桩、扩底柱及模板工程防护

第三条 在基础施工前及开挖槽、坑、沟土方前,建设单位必须以书面形式向施工企业提供详细的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地下管线资料,施工企业采取措施保护地下各类管线。

第四条 基础施工前应具备完整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及设计文件。第五条 土方开挖必须制定保证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安全的措施并经技术部门审批后方准施工。

第六条 雨季施工期间基地坑周边必须要有良好的排水系统和设施。

第七条 危险处和通道处及行人过路处开挖的槽、坑、沟,必须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防止人员坠落,夜间应设红色标志灯。

第八条 开挖槽、坑、沟深度超过1.5米,应根据土质和深度情况按规定放坡或加可靠支撑,并设置人员上下坡道或爬梯,爬梯两侧应用密目网封闭。

开挖深度超过5米的,必须编制专项施工安全技术方案,经企业技术部门负责人审批,由企业安全部门监督实施。

第九条 槽、坑、沟边1米以内不得堆土、堆料、停置机具。

第十条 大孔径桩及扩底施工,必须严格执行DBJ01-502-99《北京地区大直径灌注桩规程》。

第十一条 人工挖大孔径施工企业必须具备总承包一级以上资质或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第十二条 编制人工挖大孔径桩及扩底桩施工方案必须经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签字批准。

第十三条 挖大孔径桩及护底桩必须制定防坠人、落物、坍塌、人员窒息等安全措施。挖大孔径桩必须采用混凝土护壁,混凝土强度达到强度和养护时间后,方可进行下层土方开挖。下孔作业前应进行有毒、有害气体检测,确认安全后方可下孔作业。孔下作业人员得超过2小时,并设专人监护。施工作业时,保证作业区域通风良好。

第十四条 基础施工时的降排水(井点)工程的井口,必须设牢固防护盖板或围栏和警示标志。完工后,必须将井回填实。

第十五条 深井或地下管道施工及防水作业区,应采取有效的通风措施,并进行有毒、有害气体检测。特殊情况必须采取特殊防护措施,防止发生中毒事故。

第十六条 模板施工前应编制施工方案(包括模板及支撑的设计、制作、安装和拆除的施工工序以及运输、存放的要求),经技术部门负责人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十七条 模板及其支撑系统在安装拆卸过程中,必须有临时固定措施,严防倾覆。大模板施工中操作平台、上下梯道、防护栏杆、支撑等作业系统必须齐全有效。

3-27-1 第十八条 模板拆除应按区域逐块进行,并设警戒区,严禁非操作人员进入作业区。

第三章 脚手架作业防护

第十九条 脚手架支搭及所用构件必须符合国家规范。

第二十条 钢管脚手架应用外径48-51毫米,壁厚3-3.5毫米,无严重锈蚀、弯曲、压扁或裂纹的钢管。木脚手架应用小头有效直径不小于8厘米,无腐朽、折裂、枯节的杉篙,脚手杆件不得钢木混搭。

结构脚手架立杆间得大于1.5米,纵向水平杆(大横杆)间距不得大于1.8米,横向水平杆(小横杆)间距不得大于1.5米。

施工现场严禁使用杉篙支搭承重脚手架。第二十一条 脚手架基础必须平整坚实,有排水措施,满足架体支搭要求,确保不沉陷,不积水。其架体必须支搭在底座(托)或通长脚手板上。

第二十二条 脚手架施工操作面必须满铺脚手板,离墙面不得大于20厘米,不得有空隙和探头板、飞跳板。操作面外侧应设一道护身栏杆和一道 18厘米高的挡脚板。脚手架施工层操作面下方净空距离超过3米时,必须设置一道水平安全网,双排架里口与结构外墙间水平网无法防护时铺设脚手板。架体必须用密目安全网沿外架内侧进行封闭,安全网之间必须连接牢固,封闭严密,并与架体固定。

第二十三条 脚手架必须按楼层与结构拉接牢固,拉接点垂直距离不得超过4米,水平距离不得超过6米。拉接必须使用钢性材料。20米以上高大架子应卸荷措施。

第二十四条 脚手架必须设置连续剪刀(十字盖)保证整体结构不变形,宽度不得超过7根立杆,斜杆与水平面夹角应为45-60度。

第二十五条 特殊脚手架和高度在20米以上的高大脚手架必须有设计方案,并履行验收手续。

第二十六条 结构用的里、外承重脚手架,使用时荷载不得超过2646牛顿/平方米(270公斤/平方米)。装修用的里、外脚手架使用荷载不得超过1960牛顿/平方米(200公斤/平方米)。

第二十七条 在建工程(含脚手架具)的外侧边缘与外电架空线的边线之间,应按规范保持安全操作距离。特殊情况,必须采取有效可靠的防护措施。护线架的支搭应彩非导电材质,其基础立杆地埋深度国30-50厘米,整体护线架要有可靠支顶拉接措施,保证架体稳固。

第二十八条 人行马道宽度不小于1米,斜道的坡度不大于1:3;运料马道宽度不小于1.5米,斜道 的坡度不大于1:6。拐弯处应设平台,按临边防护要求设置防护栏杆及挡脚板,防滑条间距不大于30厘米。

第四章 工具式脚手架作业防护

第二十九条 使用工具式脚手架必须经过设计和编制施工方案,经技术部门负责人审批。

第三十条 从事附着升降脚手架施工的企业必须取得“附着升降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第三十一条 附着升降脚手架必须符合《建筑施工附着升降脚手架管理暂行规定》(建建[2000]230号)。附着升降脚手架(含挂架、吊篮架)施工作业面脚手板铺设坚实、严密,设一道18厘米高的挡脚板,架体沿外排内侧用密目安全网进行封闭,吊篮架里侧应加设两道1.2米高护身栏杆,作业面外侧应设一道护身栏杆,紧贴底层脚手板下方就兜设安全网。

第三十二条 吊篮外侧及两侧面应用密目安全网封挡严密。附着升降脚手架、挂架、吊篮架等在使用过程中,其下方必须按高处作业标准设置首层水平安全网,吊篮应与建筑物拉牢。

第三十三条 吊篮升降时必须使用独立的保险绳,绳径不小于12.5毫米,操作人员佩戴好安全带。

第三十四条 悬挑梁挑出的长度必须使吊篮的钢丝绳垂直地面,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挑梁 的强度、钢度、稳公平性能满足施工安全需要。钢丝绳有防止脱离挑梁的措施。吊篮的后铆

3-27-2 固预留钢筋环应有足够强度,后铆固点建筑物强度必须满足施工需要。

第三十五条 吊篮架长度不得大于6米。

第三十六条 外挂架悬挂点采用穿墙螺栓的,穿墙螺栓必须有足够的强度满足施工需要,穿墙螺栓加垫板并用双螺母紧固,同时悬挂点处的建筑物结构强度必须满足施工需要。

第三十七条 钢丝绳与棱角物体的接触部位采取措施防止对钢丝绳的剪切破坏。第三十八条 电梯井承重平台、物料周转平台必须制定专项方案,并履行验收手续。第三十九条 物料周转平台上的脚手板应铺严绑牢,平台周围须设置不低于1.5米高防护围栏,围栏里侧用密目安全网封严,下口设置18厘米挡脚板,护栏上严禁搭设物品,平台应在明显处设置标志牌,规定使用要求和限定荷载。

第五章 物料提升机(井字架、龙门架)使用防护

第四十条 井字架(龙门架)的使用应符合《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制定施工方案、操作规程及检修制度,并履行验收手续。

第四十一条 拆除、安装物料提升机要进行安全交底,划定防护区域,专人监护。第四十二条 物料提升机吊笼必须使用定型的停靠装置,设置超高限位装置,使吊笼动滑上升最高位置与在梁最低处的距离不小于3米。天梁应使用型钢,经设计计算确定。

第四十三条 卷扬机安装在平整坚实位置上,应设置防雨、防砸操作棚,操作人员要有良好的操作视线和联系方法。因条件限制影响视线,必须设置专门的信号指挥或安装通讯装置。

第四十四条 卷扬机安装必须要牢固可靠,钢丝绳不得拖地使用,凡经通道处的钢丝绳应予以遮护。

第四十五条 提升钢丝绳不得接长使用,端头与卷筒用压紧装置卡牢。钢丝绳端部固定绳卡与绳径匹配,数量不少于4个,其间距不小于绳径的6倍,绳卡滑鞍放在受力绳一侧。

第四十六条 物料提升机应设置附墙架,附墙架材质应与架体佬质相符。附墙架与架体及建筑物之间采用钢性件连接,不得连接在脚手架上。附墙架设置要符合设计要求,但间隔不大于9米,且在建筑物顶层要设置附墙架。

第四十七条 当物料提升机受到条件限制无法设置附墙架时,可采用缆风绳稳固架体。缆风绳选用钢丝绳,绳径不小于9.3毫米。20米以下的设一组缆风绳,每增加10米加设一组,每组4根。缆风绳与地面夹角在60度至45度之间,下端与地锚相连,地锚按规定设置。必须使用花篮螺栓调节拉紧钢丝绳。

第四十八条 井字架(龙门架)、外用电梯首层进料口一侧应搭设长度不小于3-6米,宽于架体(梯笼)两侧各1米,高度不低于3米的防护棚,防护棚两必须用密目安全网进行封闭,楼层卸料平台应平整、坚实,便于施工人员施工和行走,并设置可靠的工具式防护门,两侧应绑两道护身栏,并用密目网封闭。

第六章 “三宝”、“四口”和临边防护

第四十九条 进入施工现场人员,必须正确佩戴安全帽。安全帽必须符合GB2811-1989标准。

第五十条 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以上(含2米),无法采取可靠防护措施的高处作业人员必须正确使用安全带,安全带必须符合GB6095-1985标准。

第五十一条 施工现场使用的安全网、密目式安全网必须符合GB5725-1997、GB16909-1997国家标准。

第五十二条 企业安全部门对安全防护用品进行严格管理。

第五十三条 1.5*1.5米以下的孔洞,用坚实盖板盖住,有防止挪动、位移的措施。1.5米*1.5米以上的孔洞,四同设两道防护栏杆,中间支挂水平安全网。结构施工中伸缩缝和后浇带处加固定盖板防护。

第五十四条 电梯井口必须设高度不低于1.2米的金属防护门。

第五十五条 电梯井内首层和首层以上每隔四层设一道水平安全网,安全网应封闭严

3-27-3 密。

第五十六条 管道井和烟道必须采取有效防护措施,防止人员、物体坠落。墙面等处的竖向洞口必须设置固定式防护门或设置两道防护栏杆。

第五十七条 结构施工中电梯井和管道竖井不得做为垂直运输通道和垃圾通道。第五十八条 楼梯踏步及休息平台处,必须设两道牢固防护栏杆或立挂安全网。回转式楼梯间支设首层水平安全网,每隔四层设一道水平安全网。

第五十九条 阳台栏板应随层安装,不能随层安装的,必须在阳台临边处设两道防护栏杆,用密目网封闭。

第六十条 建筑物楼层邻边四周,未砌筑、安装维护结构时,必须设两道防护栏杆,立挂安全网。

第六十一条 建筑物出入口必须搭设宽于出入通道两侧的防护棚,棚顶应满铺不小于5厘米厚的脚手板。通道两侧用密目安全网封闭。多层建筑防护棚长度不小于3米,高层不小于6米,防护棚高度不低于3米。

第六十二条 因施工需要临时拆除洞口、临边防护的,必须设专人监护,监护人员撤离以前必须将原防护设施复位。

第七章 高处作业防护

第六十三条 高处作业施工要遵守《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GJ80-91。第六十四条 使用落地式脚手架必须使用密目安全网沿架体内侧进行封闭,网之间连接牢固并与架体固定,安全网要整洁美观。

第六十五条 凡高度在4米以上的建筑物不使用落地式脚手架的,首层四周必须支固定3米宽的水平安全网(高层建筑支6米宽双层网),网底距接触面不得小于3米(高层不得小于5米)。高层建筑每隔四层还应固定一道 3米宽的水平安全网,网接口处必须连接严密。支搭的水平安全网直至无高处作业时方可拆除。

第六十六条 在2米以上高度从事支模、绑钢筋等施工作业时必须有可靠防护的施工作业面,并设置安全稳固的爬梯。

第六十七条 物料必须堆放平衡,不得放置在临边和洞口附近,也不得妨碍作业、通行。第六十八条 建筑施工对施工现场以外人或物可能造成危害的,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第六十九条 施工交叉作业时,应当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人员进行检查与协调。

第八章 料具存放安全要求

第七十条 设置模板存放区必须设1.2米高围栏进行围挡。模板存放场地必须平整夯实,模板必须对面码放整齐,保证70-80度的自稳角。长期存放的大模板必须用拉杆连接绑牢等可靠的防倾倒措施。没有支撑的大模板应存放在专门设计的插放架内。

第七十一条 清理模板和刷隔离剂时必须将模板支撑牢固,防止倾覆,并应保证两模板间不小于60厘米。

第七十二条 砌块、小钢模应保证码放稳固、规范,高度不得超过1.5米。第七十三条 存放水泥等袋装材料或沙石料等散装材料严禁靠墙码垛、存放。

第七十四条 龙砌筑1.5米以上高度的基础挡土墙、现场围挡墙、沙石料围挡墙必须有韧项措施,确保施工时围墙稳定。基础挡土墙一次性砌筑不得超过2米,并且要分步进行回填。

第七十五条 各类悬挂以及各类架体必须采取牢固稳定措施。临时建筑物应按规定、要求拾建,保证建筑物自身安全。

第九章 临时用电安全防护

3-27-4 第七十六条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必须按照部颁《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88的要求,编制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建立相关的管理文件和档案资料。

第七十七条 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必须订立临时用电管理协议,明确各方相关责任。分包单位必须遵守现场管理文件的约定,总包单位必须按照规定落实对分包单位的用电设施和日常施工的监督管理。

第七十八条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工程必须由电气工程技术人员负责管理,明确职责,并建立电工值班室和配电室,确定电气维修和值班人员。现场各类配电箱和开关箱必须确定检修和维护责任人。

第七十九条 临时用电配电线路必须按规范架设整齐,架空线路必须彩采用绝缘导线,不得采用塑绞软线。电缆线路必须按规定沿附着物敷设或采用埋地方式敷设,不得沿地面明敷设。

第八十条 各类施工活动应与内、外电线路保持安全距离,达不到规范规定的最小安全距离时,必须采用可靠完好,其选型、定值要符合规定,开关电器应标明用途,并在电箱正面内绘有接线图。

第八十一条 各类配电箱、开关箱外观应完整、牢固、防雨、防尘,箱体应外涂安全色标,统一编号,箱内无杂物。停止使用的配电箱应切断电源,箱门上锁。固定式配电箱应设围栏,并有防雨防砸措施。

第八十二条 独立的配电系统必须按部颁规范采用三相五线制指导接零保护系统,非独立系统可根据现场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接零或接地保护方式。各种电气设备和电力施工机械的金属外壳、金属支架和底座必须按规定采取可靠的接零或接地保护。

第八十三条 在采用接零或接地保护方式的同时,必须逐级设置漏电保护装置,实行分级保护,形成完整的保护系统。漏电保护装置的选择应符合规定。

第八十四条 现场金属架构物(照明灯架、垂直提升装置、超高脚手架)和各种高大设施必须按规定装设避雷装置。

第八十五条 手持电动工具的使用,依据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采用Ⅱ类、Ⅲ类绝缘型的手持电动工具。工具的绝缘状态、电源线、插头和插座应完好无损,电源线不得任意接长或调换,维修和检查应由专业人员负责。

第八十六条 一般场所采用220伏电源照明的必须按规定布线和装设灯具,并在电源一侧加装漏电保护器。特殊场所必须按国家标准规定使用安全电压照明器。

第八十七条 施工现场的办公区和生活区应根据用途按规定安装照明灯具和使用用电器具。食堂的照明和炊事机具必须安装漏电保护器。现场凡有人员经过和施工活动的场所,必须提供足够的照明。

第八十八条 使用行灯和低压照明灯具,其电源电压不应超过36伏,行灯灯体与手柄应坚固、绝缘良好,电源线应使用橡套电缆线,不得使用塑绞线。行灯和低压灯的变压器应装设在电箱内,符合户外电气安装要求。

第八十九条 现场使用移动式碘钨灯照明,必须采用密闭式防雨灯具。碘钨灯的金属灯具和金属支架应做良好接零保护,金属架杆手持部位采取绝缘措施。电源线使用护套电缆线,电源侧装设漏电保护器。

第九十条 使用电焊机应单独设开关,电焊机外壳应做接零或接地保护。一次线长度应小于5米,二次线长度应小于30米。电焊机两侧接线应压接牢固,并安装可靠防护罩。电焊把线应双线到位,不得借用金属管道、金属脚手架、轨道及结构钢筋做回路地线。电焊把线应使用专用橡套多股软铜电缆线,线路应绝缘良好,无破损、裸露。电焊机装设应采取防埋、防浸、防雨、防砸措施。交流电焊机要装设专用防触电保护装置。

第九十一条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设施和器材必须使用正规厂家的合格产品,严禁使用假冒伪劣等不合格产品。安全电气产品必须经过国家级专业检测机构认证。

第九十二条 检修各类配电箱、开关箱、电器设备和电力施工机具时,必须切断电源,拆除电气连接并悬挂警示标牌。试车和调试时应确定操作程序和设立专人监护。

第十章 施工机械安全防护

3-27-5 第九十三条 施工现场使用的机械设备(包括自有、租赁设备)必须实行安装、使用全过程管理。

第九十四条 施工现场要为机械作业提供道路、水电、临时机棚或停机地等必需的条件,确保使用安全。

第九十五条 机械设备操作应保证专机专人,持证上岗,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并严格执行清洁、润滑、紧固、调整、防腐的“十字作业法”。

第九十六条 施工现场的起重吊装必须由专业队伍进行,信号指挥人员必须持证上岗。起重吊装必须由专业队伍进行,信号指挥人员必须持证上岗。起重吊装作业前应根据施工组织设计要求,划定施工作业区域,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和专职的监护人员。起重回转半径与高压电线必须保护安全距离。

第九十七条 现场构件应有专人负责,合理存放,并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明确吊装方法。起重机构司机及信号人员应熟知和遵守设备性能及施工组织设计中吊装方法的全部内容。多机抬吊时单机负载不得超过谬论机额定起重量的80%。

第九十八条 因场地环境影响塔式起重机易装难拆的现场,安装拆除方案必须同时制定。

第九十九条 塔式起重机路基和轨道的铺设及起重机的安装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及原厂使用规定,并办理验收手续。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使用中定期进行检测。

第百条 塔式起重机的安全装置(四限位、两保险)必须齐全、灵敏、可靠。

第百一条 群塔作业方案中,应保证处于低位的塔式起重机臂架端部与相邻塔式起重机塔身之间至少2米的距离。配备固定的信号指挥和相对固定的挂钩人员。

第百二条 塔式起重机吊装作业时,必须严格遵守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技术交底中的要求,吊物严禁超出施工现场的范围。六级以上强风必须停止吊装作业。

第百三条 外用电梯的基础做法、安装和使用必须符合规定。安装与拆除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进行,认真执行安全技术交底及安装工艺要求。如遇特殊情况(附墙距离需做)应由机务、技术部门控制方案,经总工程师审批后实施。

第百四条 外用电梯的装置、上下极限限位、门联锁装置必须齐全灵敏有效,限速器应能符合规范要求,并在安装完成后进行吊笼的防坠落试验。

第百五条 外用电梯司机必须持证上岗,熟悉设备的结构、原理、操作规程等。班前必须紧接例行保养。设备接通电源后,司机不得离开操作岗位,监督运载物料时做到均衡分布,防止倾翻和外漏坠落。

第百六条 施工现场塔式起重机,外用电梯、电动吊篮等机械设备必须有市建委颁发的统一编号,安装单位必须具备资质,作业人员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同一台设备的安装和顶升、锚固必须由同一单位完成,安装完毕后填写验收表,数据必须量化,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百七条 施工现场机械设备安全防护装置必须保证齐全、灵敏、可靠。

第百八条 施工现场的木工、钢筋、混凝土、卷扬机械、空气压缩机必须搭设防砸、防雨的操作棚。

第百九条 各种机械设备要有安装验收手续,并在明显部位悬挂安全操作规程及设备负责人的标牌。

第百十条 认真执行机械设备的交接班制度,并做好交接班记录。第百十一条 施工现场机械严禁超载和带病运行,运行中禁止维护保养;操作人员离机或作业中停电时,必须切断电源。

第百十二条 蛙式打夯机必须使用单向开关,操作扶手要采取绝缘措施。第百十三条 蛙式打夯机必须两人操作,操作人员必须戴绝缘手套和穿绝缘鞋。严禁在夯机运转时清除积土。夯机用后应切断电源遮盖防雨布,并将机座垫高停放。

第百十四条 固定卷扬机机身必须设牢固地锚。传动部分必须安装防护罩,导向滑轮不得使用开口拉板式滑轮。

第百十五条 操作人员离开卷扬机或作业中停电时,应切断电源,将吊笼降至地面。第百十六条 搅拌机使用前必须支撑牢固,不得用轮胎代替支撑。移动时,必须先切装断电源。启动装置、离合器、制动器、保险链、防护罩应齐全完好,使用安全可靠。搅拌机

3-27-6 停止使用,将料斗升起必须挂好上料斗的保险链。料斗的钢丝绳达到报废标准时必须及时更换。维修、保养、清理时必须切断电源,设专人监护。

第百十七条 圆锯的锯盘及传动部位应安装防护罩,并设置保险档、分料器。凡长度小于50厘米,厚度大于锯盘半径的木料,严禁使用圆锯。破料锯与横截锯不得混用。

第百十八条 砂轮机应使用单向开关。砂轮必须装设不小于180度的防护罩和牢固可调整的工作托架。严禁使用不圆、有裂纹和磨损剩余部分不足25毫米的砂轮。

第百十九条平面刨、手压刨安全防护装置必须齐全有效。第百二十条 吊索具必须使用合格产品。

第百二十一条 钢丝绳应根据用签字保证足够的安全系数。凡表面磨损、腐蚀、断丝超过标准的,或打死弯、断股、油芯外露的不得使用。

第百二十二条 吊钩正确使用外,应有防止脱钩的保险装置。

第百二十三条 卡环在使用时,应保证销轴和环底受力。吊运大模板、大灰斗、混凝土斗和预制墙板等大件时,必须使用卡环。

第百二十四条 进入施工现场的车辆必须有专人指挥。第百二十五条 严格执行“十不吊”的原则。

第十一章 一般要求

第百二十六条 工程安全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

第百二十七条 对施工人员必须进行安全生产教育。

第百二十八条 进入现场人员必须使用符合国家、行业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第百二十九条 从事电气焊、剔凿、磨削等作业人员应使用面罩、护目镜。第百三十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配备安全防护用品。

第十二章 资料管理

第百三十一条 总包与分包的安全管理协议书。第百三十二条 项目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及责任制。

第百三十三条 基础、结构、装修阶段的各种安全措施及安全交底;模板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及审批;高大、异型脚手架设计方案、审批及验收;各类脚手架的验收手续;施工单位保护地下管线的措施。

第百三十四条 各类安全防护设施的验收记录。第百三十五条 防护用品合格证及检测资料。

第百三十六条 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变更资料及审批手续;电气安全技术交底。第百三十七条 临时用电验收记录;电气设备测试、调试记录;接地电阻摇测记录;电工值班、维修记录。

第百三十八条 临时用电器材产品认证、出厂合格证。第百三十九条 机械设备布置平面图。

第百四十条 机械租赁合同(包括资质证明复印件)及安全管理协议书;机械安(拆)装合同(包括资质证明复印件)。

第百四十一条 总包单位与机械出租单位共同对塔机组人员和吊装人员的安全技术交底;塔式起重机安装(包括路基轨道铺装)、顶升、锚固等交底和验收记录表;外用电梯安装、验收记录表(包括基础交底验收);电动吊篮安装、验收记录表。

第百四十二条 超重吊装工程的方案、合同。第百四十三条 施工人员安全教育记录。特种作业人员名册及岗位证书;机械操作人员、超重吊装人员名册及操作证书。

第百四十四条 各类安全检查记录(月检、日检),隐患通知、整改措施,以及违章登记、罚款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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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

附则

第百四十五条 本标准未包括的内容应执行其它相关法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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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1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标准(征求意见稿)9.20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标准

(征求意见稿)总则

1.1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北京市建设施工安全管理工作,保证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进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结合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1.2 凡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拆除等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执行本标准。

1.3 本标准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拆除工程及装修装饰工程。基槽、坑、沟,大孔径桩作业防护

2.1 基础施工及开挖槽、坑、沟土方前,建设单位必须以书面形式向施工企业提供详细的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地下管线和地下工程资料。

2.2 基础施工前应具备完整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设计文件或专项施工方案。

2.3 土方开挖前,施工单位必须制定保证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安全及地下管线、地下工程的措施并经技术部门审批后方准施工。2.4 基坑周边必须要有排水系统和设施,确保雨水排水畅通。基坑周边应设置挡水围堰。

2.5 基坑边缘1米内禁止堆物堆料,1米以外必须满足设计或专项方案规定。

2.6 基坑周边5m以内不宜设置集水坑。使用潜水泵时,悬挂和牵引水泵必须使用绝缘绳索。

2.7 危险处和通道处及行人过路处开挖的槽、坑、沟,必须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防止人员坠落,夜间应设红色标志灯。

2.8 开挖槽、坑、沟深度超过1.5m,应根据土质和深度情况按规定放坡或加可靠支撑,并设置人员上下坡道或爬梯,爬梯两侧应用密目网或金属网封闭。开挖深度超过2m的,必须在边沿处设立两道防护栏杆,用密目网或金属网封闭。基坑深度超过3m的,应分别在基坑两端设置人员上下爬梯或坡道。

2.9 大孔径桩及扩底桩施工,执行DBJ01-502《北京地区大直径灌注桩规程》。2.10 人工挖大孔径桩的施工企业必须具备总承包一级以上资质或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2.11 施工企业应严格控制人工挖孔桩施工工艺。施工现场确因场地狭窄无法实施机械成孔,或者由于设计及施工工艺的特殊要求必须使用人工挖孔的情况下,需编制专项方案,经审批后方可施工。2.12 编制人工挖大孔径桩及扩底桩施工方案必须经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签字批准。超过16m深的人工挖孔桩施工方案,还必须由施工企业组织专家论证审查合格后,方可施工。

2.13 挖大孔径桩及扩底桩必须制定防坠人、落物、坍塌、人员窒息等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挖大孔径桩必须采用混凝土护壁,混凝土强度达到规定的强度和养护时间后,方可进行下层土方开挖。下孔作业前应进行有毒、有害气体检测,确认安全后方可下孔作业。孔下作业人员连续作业不得超过2小时,并设专人监护。施工作业时,必须强制性持续通风,确保通风良好。

2.14 基础施工时的降排水(井点)工程的井口,必须设牢固防护盖板或围栏和警示标志。完工后,必须将井回填实。大模板作业安全防护

3.1 大模板存放区应设不低于1.2m高围栏封闭管理。3.2 当钢模板宽度大于1.5m时,宜设置两个及以上的支腿。支腿的上支点高度应不低于模板高度的2/3。

3.3 大模板存放场地必须平整夯实。有支腿大模板必须对面码放整齐,两模板间距不小于600mm,并保证70-80度的自稳角。长期存放的大模板必须采取拉杆连接、绑牢等可靠的防倾倒措施。3.4 无支腿大模板和角模模板必须放入专门设计的模板插放架内,插放架应使用钢管搭设,应设有行走马道和防护栏杆,架体高度不得低于大模板高度的80%。

3.5 木质大模板吊环宜采用可重复周转使用的配件。严禁使用铁丝、钢丝绳、钢筋现场焊接制作的吊环。

3.6 大模板吊装入位后、拆卸之前,必须使用钢丝绳索扣(保险钩)固定,严禁使用铁丝或火烧丝固定大模板。

3.7 五级(含五级)以上大风天气应对未能对面码放的大模板采取临时加固措施。

3.8 大模板超过1.5米,吊装时应二人操作,防止碰倒其他模板。3.9 模板拆除应按区域逐块进行,并设警戒区,严禁非操作人员进入作业区。脚手架作业防护

4.1 单排脚手架搭设高度不得超过20m。

4.2 悬挑式脚手架、新型及异型脚手架和搭设高度24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4.3 搭设高度50m及以上落地式钢管脚手架、架体高度20m及以上悬挑式脚手架工程,施工单位应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4.4 脚手架支搭及所用构件必须符合JGJ164、JGJ130、JGJ166、JGJ128、JGJ231等规范。

4.5 扣件式钢管脚手架钢管应选用外径48.3±0.5mm,壁厚3.6±0.36mm,无严重锈蚀、弯曲、压扁或裂纹的钢管。

4.6 施工现场严禁使用木脚手架作为结构、装修用脚手架。4.7 立杆垫板或底座底面标高宜高于自然地坪50mm~100mm,有排水措施。

4.8 落地式脚手架立杆底部应铺设通长脚手板;

4.9 对搭设在楼面等建筑结构上的脚手架,应对支撑架体的建筑结构进行承载力验算,当不能满足承载力要求时应采取可靠的加固措施。

4.10 脚手架必须设置纵、横向扫地杆。纵向扫地杆应采用直角扣件固定在距钢管底端不大于200mm处的立杆上。横向扫地杆应采用直角扣件固定在紧靠纵向扫地杆下方的立杆上。

4.11 脚手架立杆接长除顶层顶步外,其余各层各步接头必须采用对接扣件连接。

4.12 双排脚手架的立杆纵距应根据荷载选取,立杆间距不宜大于1.5m。

4.13 纵向水平杆应设置在立杆内侧,单根杆长度不应小于3跨;纵向水平杆间距不得大于1.8m。

4.14 主节点处必须设置一根横向水平杆,用直角扣件扣接且严禁拆除。

4.15 脚手架立杆顶端外排立杆宜高出女儿墙上端1m,宜高出檐口上端1.5m。

4.16 连墙件的布置应靠近主节点设置,偏离主节点的距离不应大于300mm。双排钢管脚手架连墙件应与内外排杆件相连接,连墙件宜与立杆相连接。

4.17 连墙件的垂直间距不应大于建筑物的层高,并且不应大于4m,水平距离不得超过6m。

4.18 开口型双排脚手架的两端必须设置连墙件。4.19 开口型双排脚手架的两端均必须设置横向斜撑。4.20 脚手架应在外侧全立面连续设置剪刀撑。

4.21 剪刀撑跨度为5-7根立杆,斜杆与水平面夹角应为45-60度,剪刀撑与立杆交叉处应用扣件连接。

4.22 作业层脚手板应铺满、铺稳、铺实,距墙面间距不得大于200mm,不得有空隙和探头板、飞跳板。操作面外侧应设一道护身栏杆和一道不小于180mm高的挡脚板。

4.23 脚手板应设置在三根横向水平杆上。当脚手板长度小于2m时,可采用两根横向水平杆支承,但应将脚手板两端与横向水平杆可靠固定,严防倾翻。

4.24 脚手架施工层操作面下方净空距离3m内,必须设置一道水平安全网,施工层以下每隔4层且不大于10m,用水平安全网或其他措施封闭。

4.25 架体必须用密目安全网沿外架内侧进行封闭,密目安全网之间必须连接牢固,封闭严密,并与架体用专用绑绳固定。4.26 人行马道宽度不小于1m,斜道的坡度不大于1:3;运料马道宽度不小于1.5m,斜道的坡度不大于1:6。拐弯处应设平台,按临边防护要求设置防护栏杆及挡脚板,防滑条间距不大于300mm。人行斜道和运料斜道的脚手板上应每隔250 mm

~300mm设置一根防滑木条,木条厚度应为20 mm ~30mm。4.27 悬挑梁应采用型钢,宜采用双轴对称截面的型钢,钢梁截面高度不应小于160mm。

4.28 每个型钢悬挑梁外端宜设置钢丝绳或钢拉杆与上一层建筑结构斜拉结。钢丝绳、钢拉杆不参与悬挑钢梁受力计算;

4.29 锚固型钢悬挑梁的U型钢筋拉环或锚固螺栓直径不宜小于16㎜,材质应符合相关规定。

4.30 脚手架杆件严禁钢木混搭。工具式脚手架作业安全防护

5.1 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应符合JGJ202标准。

5.2 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必须具有可靠的防倾覆、防坠落和同步升降控制的安全装置。

5.3 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升降过程中,架体上严禁站人,架体作业层应满铺脚手板,下方挂设水平安全网,架体外立面用密目网封闭严密。

5.4 严禁使用自制式吊篮架施工作业。

5.5 吊篮悬挂机构前支架严禁支撑在女儿墙上、女儿墙外或悬挑结构边缘。

5.6 吊篮架配重应稳定可靠地安放在配重架上,并有防止随意移动的措施,严禁使用破损的配重或其他替代物,配重的重量应符合说明书规定。

5.7 吊篮架悬挂机构前支架应与支撑面保持垂直。

5.8 吊篮必须使用独立的安全绳,绳径不小于12.5mm。吊篮内应2人同时作业,操作人员应佩带好安全带,安全带与安全绳通过锁绳器连接。

5.9 吊篮的安全锁必须按照国家标准或规范要求,定期到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或生产厂家校验合格后方可使用。校验的有效期限不大于1年。

严禁将高处作业吊篮用作垂直运输设备,严禁作业人员从窗口上、下吊篮。

5.10 电梯井操作平台支撑应使用14#及以上型号工字钢,或采用落地式支撑体系,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5.11 物料周转平台主绳、保险绳吊点应分别设置,保险绳应张紧,严禁使用花篮螺栓调节钢丝绳。

5.12 物料周转平台临边应设置不低于1.5m的防护栏杆,栏杆内侧设置硬质材料的挡板。

5.13 物料周转平台承载面积不宜大于20m2,长宽比不应大于1.5:1。

5.14 移动式操作平台应编制安全技术方案,面积不应超过10㎡,高度不宜超过5m,应设防护栏杆和爬梯。

5.15 电梯井操作平台、物料周转平台、移动式操作平台等移动过程中禁止站人。安全防护用品

6.1 个体防护装备选用应根据具体作业环境和特点,参照GB/T11651标准,合理配备,正确使用。

6.2 进入施工区的所有人员,必须正确佩戴安全帽,系好下颌带。安全帽质量应符合GB2811标准。

6.3 凡在坠落高度距基准面2m及以上施工作业,无法采取可靠防护措施的高处作业人员,必须正确使用安全带。安全带应符合GB6095标准。

6.4 施工现场使用的密目安全网应使用绿色或蓝色,要定期清理、保持整齐、清洁。

6.5 安全网应符合GB5725国家标准。阻燃型平(立)网续燃、阻燃时间不应大于4S,外观要求缝线无跳针,无断纱缺陷。洞口防护

7.1 1.5m×1.5m以下的孔洞,应用坚实盖板盖住,有防止挪动、位移的固定措施,盖板应加警示标识。

7.2 超过1.5m×1.5m以上的孔洞,四周必须搭设两道不低于1.2m的防护栏杆,下端设扫地杆固定,中间支挂水平安全网。7.3 洞口尺寸过大,无法全部支挂水平安全网的,应按照临边防护标准进行防护。

7.4 伸缩缝和后浇带处,应加固定盖板防护,并加警示标识。7.5 电梯井口必须设置高度不低于1.5m的固定式防护门。7.6 电梯井首层应设双层水平安全网。首层以上和有地下室的电梯井内,每隔四层且不大于10m设一道水平安全网,网边缘距电梯井墙壁不大于150mm。

7.7 电梯井和管道竖井不得做为垂直运输通道和垃圾通道。临边防护

8.1 临边应连续设置两道防护栏杆,高度不低于1.2m,并加挂密目网。

8.2 楼梯未安装正式防护栏杆前,必须搭设不低于1.2m高的防护栏杆。

8.3 旋转式楼梯安装防护栏杆同时,中空位置每隔四层且不大于10m设一道水平安全网,首层设双层水平安全网。

8.4 阳台栏板应随层安装,不能随层安装的,应在阳台临边处设两道不低于1.2m的防护栏杆。

8.5 楼层临边结构高度低于1.2m的,应搭设不低于1.2m的防护栏杆。

8.6 确因施工需要,临时拆除洞口或临边防护的,必须设专人监护。禁止交叉作业,同时拆除多层洞口或临边防护。高处作业防护

9.1 高处作业施工应遵守《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和《高处作业分级》GB3608要求。

9.2 五级以上大风天气应停止高处作业。

9.3 雨雪等恶劣天气进行高处作业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防滑、防寒等措施。

9.4 在建工程外侧使用落地式脚手架时,其外侧应使用密目式安全网进行封闭。除使用落地式脚手架和高处作业吊篮外,应搭设水平安全网防护。多层建筑首层四周必须搭设3m宽的水平安全网,网底距接触面不得小于3m;高层建筑首层四周应搭设6m宽的双层水平安全网,网底距接触面不得小于5m,每隔四层且不大于10m,应设一道3m宽的水平安全网。

9.5 在2m以上高度从事支模、绑钢筋等施工作业时,必须有可靠防护的施工作业面,人员上下要设置安全稳固的爬梯。

9.6 高处作业所用的物料,必须堆放安全、平稳,不得放置在临边和洞口附近,也不得妨碍作业、通行。

9.7 高处作业时所使用的工具必须随手放入工具箱(袋)内,拆、装下的剩余物料应及时清运走,不得任意放置或向下丢弃。传递物件禁止抛掷。

9.8 高处上下立体交叉作业时,不得在同一垂直方向上操作,如确有需要,中间应设置硬质安全防护层。所有施工交叉作业,均应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人员进行检查与旁站监护。9.9 建筑物主要出入口必须搭设宽于出入通道两侧的护头棚,棚顶应满铺不小于50mm厚的脚手板。护头棚长度多层建筑不小于3m,高层建筑不小于6m。

9.10 高处作业施工时,对施工现场以外人或物可能造成危害的,坠落范围内,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料具存放安全防护

10.1 大面积玻璃应分别摆放在专用存放架上,玻璃呈70-80°角堆放,下脚采取防滑移措施。周围要设置明显的警告标志。10.2 大面积玻璃直接搬运到安装地点的,放置要牢靠、安全,防止倾倒和下脚滑移。

10.3 人力搬运大面积玻璃时,必须使用专门夹具和吸盘,施工人员在存放架两侧利用吸盘先将玻璃与其它玻璃移开50—100㎜左右后方可进行搬运。搬运过程中,必须设2人以上在存放架两侧负责看护剩余玻璃。搬运后,周转架上的剩余玻璃应按照要求进行捆绑固定。

10.4 砌块、小钢模应保证码放稳固、规范、整齐,高度不得超过1.5m,钢筋盘条不超过两层。

10.5 水泥等袋装材料、沙石料等散装材料严禁靠墙码垛、存放。10.6 易燃易爆物品应设置专库分类存放,配备消防器材,并设警示标志。临时用电安全防护

11.1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必须按照《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

规范》JGJ46和《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资料管理规程》DB11/383的要求,编制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或方案,建立健全安全技术档案。11.2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工程应由电气技术人员负责管理。现场必须配备专职值班电工,设电工值班室。值班电工必须持证上岗,负责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的安装、巡检、维修或拆除等日常工作。11.3 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必须签订临时用电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各方相关责任。分包单位应遵守总包项目现场临时用电管理规定,总包单位应按照规定对分包单位实施监督管理。

11.4 临时用电工程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的220/380V低压电力系统必须采取三级配电、TN-S和逐级漏电保护。

11.5 同一配电系统不得将一部分设备做保护接零,另一部分设备做保护接地。

11.6 临时用电配电线路应采用绝缘导线或电缆。绝缘导线必须按规范采取架空、穿导管或线槽等敷设方式;电缆线路宜埋地敷设,当沿建筑物、构筑物敷设时应采取绝缘隔离措施,必须沿地面明敷设时,应有可靠的保护措施。

11.7 各类施工活动应与外电线路及变压器保持安全距离,达不到规定的安全距离时,必须采用木、竹或其它绝缘材料搭设可靠防护。11.8 配电箱、开关箱结构设计应合理;箱体应完好、牢固、无锈蚀、防雨、防尘;箱门外侧面应有安全用电警告标志、编号和责任人。

11.9 配电箱、开关箱应安装在干燥、通风场所,配电箱周围应有两人同时工作的空间,且应整洁、不得堆放任何物品。配电箱、开关箱安装应端正、稳固,进出线口应设在箱体下方,顺直固定。配电箱应有防护栏、防雨、防砸措施,并设有警告标志和灭火器。11.10 配电箱、开关箱内电器必须可靠、完好,电器规格、型号和布置固定符合规范和满足使用要求;箱内配线应整齐、连接良好,N、PE排齐全;控制开关应标明用途,并在箱体正面门内侧面设本箱单线系统图;箱内应整洁、无杂物,下班或长时间停止使用的配电箱应拉闸断电、上锁。

11.11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漏电保护器漏电动作电流、时间参数应合理匹配,形成分级保护,且不得使用可调式漏电保护器。11.12 电气设备、电动机具和照明灯具的不带电的外露可导电部分,以及配电箱的金属支架、金属围栏和配电线路的金属保护管、配

线钢索等必须按规范接零或接地。

11.13 电动吊篮应设专用分配电箱配电,其电源电缆线应规范敷设。电动吊篮自带控制箱的,可视作为专用开关箱。

11.14 施工现场起重机械、高大脚手架和在建工程高大金属构筑物,当在相邻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防雷装置接闪器的保护范围以外时,必须按规范安装防雷装置。

11.15 一般场所宜选用Ⅱ类或Ⅲ类手持式电动工具。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外壳、手柄、开关、电源线、插头必须完好无损,绝缘良好;电源线应采用耐气候型的橡皮护套铜芯软电缆,并不得有接头,需加长时应增设移动式配电箱。

11.16 现场照明应采用高光效、长寿命的节能照明光源。一般场所宜选用额定电压为220V照明器,特殊场所应使用安全特低电压照明器;对高大空间、大面积照明场所宜采用高压钠灯、汞灯、卤钨灯等光源。

11.17 施工现场生活区宿舍照明电源电压不应大于36V,空调、电暖器、电风扇等应敷设专用配电线路,并配备合格的断路开关、漏电开关等电器保护装置。充电装置单独设置专用房间,宜使用专用充电柜,生活区宿舍内严禁使用其它各类电加热器具。

11.18 施工现场办公区、生活区应设专用分配电箱,每栋楼、每个食堂宜设专用控制箱。室内配线必须采用绝缘导线或电缆,并按规范架空或穿绝缘导管、线槽敷设,导线过墙处必须有保护措施。11.19 照明变压器必须使用双绕组型安全隔离变压器。变压器宜放置在专用控制箱内,且控制箱的正面为变压器的一次侧控制,背面为变压器的二次侧控制。

11.20 移动式碘钨灯的金属灯具和金属支架应作保护接零,金属支架手持部位应采取绝缘措施,电源线应采用耐气候型的橡皮护套铜芯软电缆,且不得有接头。

11.21 现场交流电焊机应设电焊机专用开关箱控制,箱内应配备弧焊变压器防触电装置,电焊机一次侧电源线应采用耐气候型的橡皮护套铜芯软电缆,长度不应大于5m;电焊机二次线应采用防水橡皮护套铜芯软电缆、双线到位,长度不应大于30m,软电缆应绝缘良好,无破损、裸露和接头,与焊机连接处防护罩应完好。

11.22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工程采用的电气设备、器材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定,列入国家强制性认证产品目录的,必须有强制性认证标识,并有3C证书和相关检测报告。

11.23 检修和移动配电箱、开关箱、电气设备和电动机械时,必须切断电源,设专人监护。

11.24 配电系统或电气设备的调试、试运行时,应按确定的操作规程和程序进行,统一指挥、专人监护。施工机械安全防护

12.1 施工现场使用的机械设备必须实行进场、安装验收、使用、退场全过程管理。

12.2 机械设备操作应保证专机专人,持证上岗,并严格执行清洁、润滑、紧固、调整、防腐的“十字作业法”。

12.3施工现场机械设备严禁超载作业或任意扩大使用范围,各种安全防护装置及监测、指示装置必须齐全、灵敏、可靠。

12.4施工现场的起重吊装必须由专业队伍进行,信号指挥司索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严格执行“十不吊”的原则。起重吊装作业前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划定施工作业区域,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和专职的安全监护人员。

12.5多机抬吊时单机负载不得超过该机额定起重量的80%。

12.6 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的安装、顶升、锚固、拆卸作业必须由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完成,安装、拆卸前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先进行自检,并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总承包单位组织相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填写验收记录。使用前,必须经有资质的检验单位检测合格。

12.7塔式起重机固定式预埋基础的安装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规定,应有相关合格证明。

12.8群塔作业中,应保证处于低位的塔式起重机臂架端部与相

邻塔式起重机塔身之间至少有2米的距离,处于高位塔机的最低位置的部件(吊钩升至最高点或平衡重的最低部位)与低位塔机中处于最高位置部件之间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2米。

12.9塔式起重机吊装作业时,必须严格遵守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技术交底中的要求,吊物严禁超出施工现场的范围。六级以上强风天气必须停止吊装作业,四级以上大风严禁顶升加节等作业。12.10吊运大模板、大灰斗、混凝土斗和预制墙板等大件时,必须使用卡环。卡环在使用时,应保证销轴和环底受力。

12.11施工现场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必须按有关规定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编号、安装(拆卸)告知、使用登记等手续。操作人员须持有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同一台设备的安装和顶升、锚固必须由同一单位完成。

12.12施工现场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的金属结构、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等均应设置独立的接地装置,接地电阻不大于4Ω。

12.13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首层进料口一侧应搭设符合规范要求的防护棚,宽于梯笼(架体)两侧各1米,多层建筑防护棚长度不小于3米,高层建筑不小于6米,防护棚高度不低于3米。按规定设置层站和防护门。

12.14物料提升机的使用应符合《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JGJ88要求,安装高度不应超过24米。物料提升机的附墙架的材质应与导轨架相一致,附墙架与导轨架及建筑结构采用刚性

连接,不得与脚手架连接。

12.15施工现场的履带式起重机、汽车式起重机、轮胎式起重机等移动式起重机必须有检测合格证明并在有效期内,机械操作人员须持证上岗。

12.16施工现场严禁使用自制龙门架、井架物料提升机施工作业。

12.17施工现场的木工机械、钢筋加工机械、混凝土设备、卷扬机械、空气压缩机等必须搭设防雨的操作棚,如在塔式起重机回转半径内,操作棚还要满足防砸的要求。

12.18蛙式打夯机必须使用单向开关,操作扶手要采取绝缘措施。蛙式打夯机必须两人操作,操作人员必须戴绝缘手套和穿绝缘鞋。

12.19 固定卷扬机机身必须设牢固地锚。传动部分必须安装防护罩,导向滑轮不得使用开口拉板式滑轮。

12.20搅拌机使用前必须支撑牢固,不得用轮胎代替支撑。搅拌机停止使用,将料斗升起,必须挂好上料斗的保险链。维修、保养、清理时必须切断电源,设专人监护。

12.21圆锯的锯盘及传动部位应安装防护罩,并设置保险挡板、分料器。凡长度小于50厘米,厚度大于锯盘半径的木料,严禁使用圆锯。破料锯与横截锯不得混用。

12.22砂轮机应使用单向开关。砂轮必须装设不小于180度的防护罩和牢固可调整的工作托架。

12.23平面刨、手压刨安全防护装置必须齐全有效。有限空间作业安全防护

13.1 在深基坑的肥槽、地下工程、隧道、管道、容器等有限空间作业时,均应采取强制通风换气措施。作业前应检测有毒有害物资浓度。

13.2 严禁使用纯氧进行通风换气。

13.3 存在可燃性气体的作业场所,不允许使用明火照明和非防爆设备,所有的电气设备设施及照明应符合GB3836.1中的有关规定。

13.4 锅炉、金属容器、管道、密闭舱室等狭窄的工作场所,手持行灯额定电压不应超过12V。

13.5 有限空间作业场所应设置警戒标志,防止无关人员进入。13.6 有限空间作业施工单位应制定有限空间作业专项应急救援预案。

13.7 凡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实行作业审批制度,填写《建设工程有限空间危险作业审批表》。钢结构作业安全防护

14.1 钢结构施工应执行高处作业安全防护标准。

14.2 作业人员需在钢构件上行走时,必须设置稳固的钢丝绳作为安全绳,安全带系挂在安全绳上方可行走。

14.3 作业人员在钢构件上行走时,不得搬运重物。

14.4 高处作业人员使用的工具及零部件,应有相应的防坠落措施。

14.5 遇有雨、雪、雾、大风等恶劣天气时,不得进行钢构件吊装、拼装、焊接作业。

14.6 钢构件吊装就位后,应立即安装固定,需临时稳固的钢构件,必须采取有效的固定措施。

14.7 起重吊装作业,应严格按技术标准选用吊索具,定期检查吊索具。拆除工程安全防护

15.1 建筑拆除工程必须由具备爆破或拆除专业承包资质的单位

施工,严禁将工程非法转包。

15.2 在拆除作业前,施工单位应检查建筑内各类管线情况,确认全部切断后方可施工。

15.3 在拆除工程作业中,发现不明物体,应停止施工,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保护现场,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15.4 拆除工程拆除时应严格遵守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15.5 地上地下管线应按建设单位出具的《地上、地下管线及建(构)筑物资料移交单》对作业范围内的管线采取保护措施。15.6 拆除工程应划定施工作业区域,设置围挡和警示标志,专人监管。

15.7 拆除现场应有专人负责,现场作业人员必须佩戴个人防护用品。

15.8 严禁人、机同时拆除作业。15.9 严禁立体交叉拆除作业。

15.10 人工拆除建筑墙体,严禁采用掏掘或推倒的方法。15.11 雨、雪、雾天气及风力大于四级时不得进行拆除作业。15.12 电气焊作业时,必须清除附近区域的易燃物。

15.13 中途停止拆除时,拆除区域不得有可能倾倒坍塌的构筑物。应急救援

16.1 在建筑工程施工中,土方施工、地下施工、脚手架支设、模板支设、砖砌筑、高空作业、大型机械作业、拆除工程、施工人员食物中毒、传染病传播、地下管线受损等事件,应制定应急救援预案。16.2 受天气、温度等自然因素导致事故的发生应立即起动应急救援预案。

16.3 应急救援预案应包括组织机构、人员职责、培训演练等。16.4 发生险情时应按程序及时逐级报告

16.5 在险情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应急预案组织救援。一般要求

17.1 施工单位应当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编制专

项方案。

17.2 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

17.3 砌筑1.5米以上高度的基础挡土墙、现场围挡墙、沙石料围挡墙必须有专项措施,确保施工时围墙稳定。基础挡土墙一次性砌筑不得超过1.5米,并且要分步进行回填。

17.4 承担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建筑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17.5岗作业。

18.1 入场作业人员必须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18 附则

本标准未包括的内容应执行其它相关法规、标准。

第四篇: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标准

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标准

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标准

1总 则

1.01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苏州市建设施工安全管理工作,保证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进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苏州市等有关法规,结合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1.02 凡在苏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执行本标准。本标准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装饰工程。

2基槽、坑、沟,大孔径桩、扩底桩及模板工程防护

2.01 在基础施工前及开挖槽、坑、沟土方前,建设单位必须以书面形式向施工企业提供详细的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地下管线资料,施工企业采取措施保护地下各类管线。

2.02 基础施工前应具备完整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及设计文件。2.03 土方开挖必须制定保证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安全的措施并经技术部门审批后方准施工。

2.04 雨季施工期间基坑周边必须要有良好的排水系统和设施。2.05 危险处和通道处及行人过路处开挖的槽、坑、沟,必须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防止人员坠落,夜间应设红色标志灯。

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标准

2.06 开挖槽、坑、沟深度超过1.5米,应根据土质和深度情况按规定放坡或加可靠支撑,并设置人员上下坡道或爬梯,爬梯两侧应用密目网封闭。开挖深度超过2米的,必须在边沿处设立两道防护栏杆,用密目网封闭。基坑深度超过5米的,必须编制专项施工安全技术方案,经企业技术部门负责人审批,由企业安全部门监督实施。

2.07 槽、坑、沟边1米以内不得堆土、堆料、停置机具。

2.08 大孔径桩及扩底桩施工,必须严格执行DBJ01-502-99《北京地区大直径灌注桩规程》。

2.09 人工挖大孔径桩的施工企业必须具备总承包一级以上资质或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2.10 编制人工挖大孔径桩及扩底桩施工方案必须经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签字批准。

2.11 挖大孔径桩及扩底桩必须制定防坠人、落物、坍塌、人员窒息等安全措施。挖大孔径桩必须采用混凝土护壁,混凝土强度达到规定的强度和养护时间后,方可进行下层土方开挖。下孔作业前应进行有毒、有害气体检测,确认安全后方可下孔作业。孔下作业人员连续作业不得超过2小时,并设专人监护。施工作业时,保证作业区域通风良好。

2.12 基础施工时的降排水(井点)工程的井口,必须设牢固防护盖板或围栏和警示标志。完工后,必须将井回填实。

2.13 深井或地下管道施工及防水作业区,应采取有效的通风措施,并进行有毒、有害气体检测。特殊情况必须采取特殊防护措施,防止发生中毒事故。

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标准

2.14 模板工程施工前应编制施工方案(包括模板及支撑的设计、制作、安装和拆除的施工工序以及运输、存放的要求),经技术部门负责人审批后方可实施。

2.15 模板及其支撑系统在安装拆卸过程中,必须有临时固定措施,严防倾覆。大模板施工中操作平台、上下梯道、防护栏杆、支撑等作业系统必须齐全有效。

2.16 模板拆除应按区域逐块进行,并设警戒区,严禁非操作人员进入作业区。

3脚手架作业防护

3.01 脚手架支搭及所用构件必须符合国家规范。

3.02 钢管脚手架应用外径48--51毫米,壁厚3--3.5毫米,无严重锈蚀、弯曲、压扁或裂纹的钢管。木脚手架应用小头有效直径不小于8厘米,无腐朽、折裂、枯节的杉篙,脚手杆件不得钢木混搭。结构脚手架立杆间距不得大于1.5米,纵向水平杆(大横杆)间距不得大于1.2米,横向水平杆(小横杆)间距不得大于1米。装修脚手架立杆间距不得大于1.5米。纵向水平杆(大横杆)间距不得大于1.8米,横向水平杆(小横杆)间距不得大于1.5米。施工现场严禁使用杉篙支搭承重脚手架。

3.03 脚手架基础必须平整坚实,有排水措施,满足架体支搭要求,确保不沉陷,不积水。其架体必须支搭在底座(托)或通长脚手板上。

3.04 脚手架施工操作面必须满铺脚手板,离墙面不得大于20厘米,不得有空隙和探头板、飞跳板。操作面外侧应设一道护身栏杆和一道18厘米高的挡脚板。脚手架施工层操作面下方净空距离超过3米时,必须设置一道水

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标准

平安全网,双排架里口与结构外墙间水平网无法防护时可铺设脚手板。架体必须用密目安全网沿外架内侧进行封闭,安全网之间必须连接牢固,封闭严密,并与架体固定。

3.05 脚手架必须按楼层与结构拉接牢固,拉接点垂直距离不得超过4米,水平距离不得超过6米。拉接必须使用钢性材料。20米以上高大架子应有卸荷措施。

3.06 脚手架必须设置连续剪刀撑(十字盖)保证整体结构不变形,宽度不得超过7根立杆,斜杆与水平面夹角应为45-60度。

3.07 特殊脚手架和高度在20米以上的高大脚手架必须有设计方案,并履行验收手续。

3.08 结构用的里、外承重脚手架,使用时荷载不得超过2646牛顿/平方米(270公斤/平方米)。装修用的里、外脚手架使用荷载不得超过1960牛顿/平方米(200公斤/平方米)。

3.09 在建工程(含脚手架具)的外侧边缘与外电架空线的边线之间,应按规范保持安全操作距离。特殊情况,必须采取有效可靠的防护措施。护线架的支搭应采用非导电材质,其基础立杆地埋深度为30-50厘米,整体护线架要有可靠支顶拉接措施,保证架体稳固。

3.10 人行马道宽度不小于1米,斜道的坡度不大于1:3;运料马道宽度不小于1.5米,斜道的坡度不大于1:6。拐弯处应设平台,按临边防护要求设置防护栏杆及挡脚板,防滑条间距不大于30厘米。4 工具式脚手架作业防护

4.01 使用工具式脚手架必须经过设计和编制施工方案,经技术部门负责

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标准

人审批。

4.02 从事附着升降脚手架施工的企业必须取得“附着升降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

4.03 附着升降脚手架必须符合《建筑施工附着升降脚手架管理暂行规定》(建建[2000]230号)。附着升降脚手架(含挂架、吊篮架)施工作业面必须用脚手板铺设坚实、严密,设一道18厘米高的挡脚板,架体沿外排内侧用密目安全网进行封闭,吊篮架里侧应加设两道1.2米高护身栏杆,作业面外侧应设一道护身栏杆,紧贴底层脚手板下方应兜设安全网。

4.04 吊篮外侧及两侧面应用密目安全网封挡严密。附着升降脚手架、挂架、吊篮架等在使用过程中,其下方必须按高处作业标准设置首层水平安全网,吊篮应与建筑物拉牢。

4.05 吊篮升降时必须使用独立的保险绳,绳径不小于12.5毫米,操作人员佩带好安全带。

4.06 悬挑梁挑出的长度必须使吊篮的钢丝绳垂直地面,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挑梁的强度、钢度、稳定性能满足施工安全需要。钢丝绳有防止脱离挑梁的措施。吊篮的后铆固预留钢筋环应有足够强度,后铆固点建筑物强度必须满足施工需要。

4.07 吊篮架长度不得大于6米。

4.08 外挂架悬挂点采用穿墙螺栓的,穿墙螺栓必须有足够的强度满足施工需要,穿墙螺栓加垫板并用双螺母紧固,同时悬挂点处的建筑物结构强度必须满足施工需要。

4.09 钢丝绳与棱角物体的接触部位采取措施防止对钢丝绳的剪切破坏。

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标准

4.10 电梯井承重平台、物料周转平台必须制定专项方案,并履行验收手续。

4.11物料周转平台上的脚手板应铺严绑牢,平台周围须设置不低于1.5米高防护围栏,围栏里侧用密目安全网封严,下口设置18厘米挡脚板,护栏上严禁搭设物品,平台应在明显处设置标志牌,规定使用要求和限定荷载。5 物料提升机(井字架、龙门架)使用防护

5.01 井字架(龙门架)的使用应符合《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JGJ88-92要求,制定施工方案、操作规程及检修制度,并履行验收手续。

5.02 拆除、安装物料提升机要进行安全交底,划定防护区域,专人监护。5.03 物料提升机吊笼必须使用定型的停靠装置,设置超高限位装置,使吊笼动滑轮上升最高位置与天梁最低处的距离不小于3米。天梁应使用型钢,经设计计算确定。

5.04 卷扬机安装在平整坚实位置上,应设置防雨、防砸操作棚,操作人员要有良好的操作视线和联系方法。因条件限制影响视线,必须设置专门的信号指挥人员或安装通讯装置。

5.05 卷扬机安装必须要牢固可靠,钢丝绳不得拖地使用,凡经通道处的钢丝绳应予以遮护。

5.06 提升钢丝绳不得接长使用,端头与卷筒用压紧装置卡牢。钢丝绳端部固定绳卡与绳径匹配,数量不少于4个,其间距不小于绳径的6倍,绳卡滑鞍放在受力绳一侧。

5.07 物料提升机应设置附墙架,附墙架材质应与架体材质相符。附墙架

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标准

与架体及建筑物之间采用钢性件连接,不得连接在脚手架上。附墙架设置要符合设计要求,但间隔不大于9米,且在建筑物顶层要设置附墙架。

5.08 当物料提升机受到条件限制无法设置附墙架时,可采用缆风绳稳固架体。缆风绳选用钢丝绳,绳径不小于9.3毫米。20米以下的设一组缆风绳,每增加10米加设一组,每组4根。缆风绳与地面夹角在60度至45度之间,下端与地锚相连,地锚按规定设置。必须使用花篮螺栓调节拉紧钢丝绳。

5.09 井字架(龙门架)、外用电梯首层进料口一侧应搭设长度不小于3-6米,宽于架体(梯笼)两侧各1米,高度不低于3米的防护棚,防护棚两侧必须用密目安全网进行封闭,楼层卸料平台应平整、坚实,便于施工人员施工和行走,并设置可靠的工具式防护门,两侧应绑两道护身栏,并用密目网封闭。“三宝”、“四口”和临边防护

6.01 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必须正确佩戴安全帽。安全帽必须符合GB2811-1989标准。

6.02 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以上(含2米),无法采取可靠防护措施的高处作业人员必须正确使用安全带,安全带必须符合GB6095-1985标准。

6.03 施工现场使用的安全网、密目式安全网必须符合GB5725-1997、GB16909-1997国家标准。

6.04 企业安全部门对安全防护用品进行严格管理。

6.05 1.5米× 1.5米以下的孔洞,用坚实盖板盖住,有防止挪动、位移的措施。1.5米 ×1.5 米以上的孔洞,四周设两道防护栏杆,中间支挂水平安全网。结构施工中伸缩缝和后浇带处加固定盖板防护。

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标准

6.06 电梯井口必须设高度不低于1.2米的金属防护门。

6.07 电梯井内首层和首层以上每隔四层设一道水平安全网,安全网应封闭严密。

6.08 管道井和烟道必须采取有效防护措施,防止人员、物体坠落。墙面等处的竖向洞口必须设置固定式防护门或设置两道防护栏杆。

6.09 结构施工中电梯井和管道竖井不得做为垂直运输通道和垃圾通道。6.10 楼梯踏步及休息平台处,必须设两道牢固防护栏杆或立挂安全网。回转式楼梯间支设首层水平安全网,每隔四层设一道水平安全网。

6.11 阳台栏板应随层安装,不能随层安装的,必须在阳台临边处设两道防护栏杆,用密目网封闭。

6.12 建筑物楼层邻边四周,未砌筑、安装维护结构时,必须设两道防护栏杆,立挂安全网。

6.13 建筑物出入口必须搭设宽于出入通道两侧的防护棚,棚顶应满铺不小于5厘米厚的脚手板。通道两侧用密目安全网封闭。多层建筑防护棚长度不小于3米,高层不小于6米,防护棚高度不低于3米。

6.14 因施工需要临时拆除洞口、临边防护的,必须设专人监护,监护人员撤离前必须将原防护设施复位。7

高处作业防护

7.01 高处作业施工要遵守《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91。7.02 使用落地式脚手架必须使用密目安全网沿架体内侧进行封闭,网之间连接牢固并与架体固定,安全网要整洁美观。

7.03 凡高度在4米以上的建筑物不使用落地式脚手架的,首层四周必须

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标准

支固定3米宽的水平安全网(高层建筑支6米宽双层网),网底距接触面不得小于3米(高层不得小于5米)。高层建筑每隔四层还应固定一道3米宽的水平安全网,网接口处必须连接严密。支搭的水平安全网直至无高处作业时方可拆除。

7.04 在2米以上高度从事支模、绑钢筋等施工作业时必须有可靠防护的施工作业面,并设置安全稳固的爬梯。

7.05 物料必须堆放平稳,不得放置在临边和洞口附近,也不得妨碍作业、通行。

7.06 建筑施工对施工现场以外人或物可能造成危害的,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7.07 施工交叉作业时,应当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人员进行检查与协调。8 料具存放安全要求

8.01 设置模板存放区必须设1.2米高围栏进行围挡。模板存放场地必须平整夯实,模板必须对面码放整齐,保证70-80度的自稳角。长期存放的大模板必须用拉杆连接绑牢等可靠的防倾倒措施。没有支撑大模板应存放在专门设计的插放架内。

8.02 清理模板和刷隔离剂时必须将模板支撑牢固,防止倾覆,并应保证两模板间不小于60厘米。

8.03 砌块、小钢模应保证码放稳固、规范,高度不得超过1.5米。8.04 存放水泥等袋装材料或沙石料等散装材料严禁靠墙码垛、存放。8.05 砌筑1.5米以上高度的基础挡土墙、现场围挡墙、沙石料围挡墙必

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标准

须有专项措施,确保施工时围墙稳定。基础挡土墙一次性砌筑不得超过2米,并且要分步进行回填。

8.06 各类悬挂物以及各类架体必须采取牢固稳定措施。临时建筑物应按规定、要求搭建,保证建筑物自身安全。9

临时用电安全防护

9.01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必须按照部颁《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88的要求,编制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建立相关的管理文件和档案资料。

9.02 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必须订立临时用电管理协议,明确各方相关责任。分包单位必须遵守现场管理文件的约定,总包单位必须按照规定落实对分包单位的用电设施和日常施工的监督管理。

9.03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工程必须由电气工程技术人员负责管理,明确职责,并建立电工值班室和配电室,确定电气维修和值班人员。现场各类配电箱和开关箱必须确定检修和维护责任人。

9.04 临时用电配电线路必须按规范架设整齐,架空线路必须采用绝缘导线,不得采用塑绞软线。电缆线路必须按规定沿附着物敷设或采用埋地方式敷设,不得沿地面明敷设。

9.05 各类施工活动应与内、外电线路保持安全距离,达不到规范规定的最小安全距离时,必须采用可靠的防护和监护措施。

9.06 配电系统必须实行分级配电。各级配电箱、开关箱的箱体安装和内部设置必须符合有关规定,箱内电器必须可靠完好,其选型、定值要符合规定,开关电器应标明用途,并在电箱正面门内绘有接线图。

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标准

9.07 各类配电箱、开关箱外观应完整、牢固、防雨、防尘,箱体应外涂安全色标,统一编号,箱内无杂物。停止使用的配电箱应切断电源,箱门上锁。固定式配电箱应设围栏,并有防雨防砸措施。

9.08 独立的配电系统必须按部颁规范采用三相五线制的接零保护系统,非独立系统可根据现场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接零或接地保护方式。各种电气设备和电力施工机械的金属外壳、金属支架和底座必须按规定采取可靠的接零或接地保护。

9.09 在采用接零或接地保护方式的同时,必须逐级设置漏电保护装置,实行分级保护,形成完整的保护系统。漏电保护装置的选择应符合规定。

9.10 现场金属架构物(照明灯架、垂直提升装置、超高脚手架)和各种高大设施必须按规定装设避雷装置。

9.11手持电动工具的使用,依据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采用Ⅱ类、Ⅲ类绝缘型的手持电动工具。工具的绝缘状态、电源线、插头和插座应完好无损,电源线不得任意接长或调换,维修和检查应由专业人员负责。

9.12 一般场所采用220伏电源照明的必须按规定布线和装设灯具,并在电源一侧加装漏电保护器。特殊场所必须按国家标准规定使用安全电压照明器。

9.13 施工现场的办公区和生活区应根据用途按规定安装照明灯具和使用用电器具。食堂的照明和炊事机具必须安装漏电保护器。现场凡有人员经过和施工活动的场所,必须提供足够的照明。

9.14 使用行灯和低压照明灯具,其电源电压不应超过36伏,行灯灯体与手柄应坚固、绝缘良好,电源线应使用橡套电缆线,不得使用塑绞线。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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灯和低压灯的变压器应装设在电箱内,符合户外电气安装要求。

9.15 现场使用移动式碘钨灯照明,必须采用密闭式防雨灯具。碘钨灯的金属灯具和金属支架应做良好接零保护,金属架杆手持部位采取绝缘措施。电源线使用护套电缆线,电源侧装设漏电保护器。

9.16 使用电焊机应单独设开关,电焊机外壳应做接零或接地保护。一次线长度应小于5米,二次线长度应小于30米。电焊机两侧接线应压接牢固,并安装可靠防护罩。电焊把线应双线到位,不得借用金属管道、金属脚手架、轨道及结构钢筋做回路地线。电焊把线应使用专用橡套多股软铜电缆线,线路应绝缘良好,无破损、裸露。电焊机装设应采取防埋、防浸、防雨、防砸措施。交流电焊机要装设专用防触电保护装置。

9.17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设施和器材必须使用正规厂家的合格产品,严禁使用假冒伪劣等不合格产品。安全电气产品必须经过国家级专业检测机构认证。

9.18 检修各类配电箱、开关箱,电器设备和电力施工机具时,必须切断电源,拆除电气连接并悬挂警示标牌。试车和调试时应确定操作程序和设立专人监护。施工机械安全防护

10.01 施工现场使用的机械设备(包括自有、租赁设备)必须实行安装、使用全过程管理。

10.02 施工现场要为机械作业提供道路、水电、临时机棚或停机场地等必需的条件,确保使用安全。

10.03 机械设备操作应保证专机专人,持证上岗,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标准

并严格执行清洁、润滑、紧固、调整、防腐的“十字作业法”。

10.04 施工现场的起重吊装必须由专业队伍进行,信号指挥人员必须持证上岗。起重吊装作业前应根据施工组织设计要求,划定施工作业区域,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和专职的监护人员。起重回转半径与高压电线必须保持安全距离。

10.05 现场构件应有专人负责,合理存放,并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明确吊装方法。起重机械司机及信号人员应熟知和遵守设备性能及施工组织设计中吊装方法的全部内容。多机抬吊时单机负载不得超过该机额定起重量的80%。

10.06 因场地环境影响塔式起重机易装难拆的现场,安装拆除方案必须同时制定。

10.07 塔式起重机路基和轨道的铺设及起重机的安装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及原厂使用规定,并办理验收手续。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使用中定期进行检测。

10.08 塔式起重机的安全装置(四限位、两保险)必须齐全、灵敏、可靠。

10.09 群塔作业方案中,应保证处于低位的塔式起重机臂架端部与相邻塔式起重机塔身之间至少有2米的距离。配备固定的信号指挥和相对固定的挂钩人员。

10.10 塔式起重机吊装作业时,必须严格遵守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技术交底中的要求,吊物严禁超出施工现场的范围。六级以上强风必须停止吊装作业。

10.11 外用电梯的基础做法、安装和使用必须符合规定。安装与拆除必

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标准

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进行,认真执行安全技术交底及安装工艺要求。如遇特殊情况(附墙距离需做调整等)应由机务、技术部门制定方案,经总工程师审批后实施。

10.12 外用电梯的制动装置、上下极限限位、门联锁装置必须齐全灵敏有效,限速器应能符合规范要求,并在安装完成后进行吊笼的防坠落试验。

10.13 外用电梯司机必须持证上岗,熟悉设备的结构、原理、操作规程等。班前必须坚持例行保养。设备接通电源后,司机不得离开操作岗位,监督运载物料时做到均衡分布,防止倾翻和外漏坠落。

10.14 施工现场塔式起重机,外用电梯、电动吊篮等机械设备必须有市建委颁发的统一编号;安装单位必须具备资质,作业人员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同一台设备的安装和顶升、锚固必须由同一单位完成,安装完毕后填写验收表,数据必须量化,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10.15 施工现场机械设备安全防护装置必须保证齐全、灵敏、可靠。10.16 施工现场的木工、钢筋、混凝土、卷扬机械、空气压缩机必须搭设防砸、防雨的操作棚。

10.17 各种机械设备要有安装验收手续,并在明显部位悬挂安全操作规程及设备负责人的标牌。

10.18 认真执行机械设备的交接班制度,并做好交接班记录。10.19 施工现场机械严禁超载和带病运行,运行中禁止维护保养;操作人员离机或作业中停电时,必须切断电源。

10.20 蛙式打夯机必须使用单向开关,操作扶手要采取绝缘措施。10.21 蛙式打夯机必须两人操作,操作人员必须戴绝缘手套和穿绝缘鞋。

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标准

严禁在夯机运转时清除积土。夯机用后应切断电源遮盖防雨布,并将机座垫高停放。

10.22 固定卷扬机机身必须设牢固地锚。传动部分必须安装防护罩,导向滑轮不得使用开口拉板式滑轮。

10.23 操作人员离开卷扬机或作业中停电时,应切断电源,将吊笼降至地面。

10.24 搅拌机使用前必须支撑牢固,不得用轮胎代替支撑。移动时,必须先切断电源。启动装置、离合器、制动器、保险链、防护罩应齐全完好,使用安全可靠。搅拌机停止使用,将料斗升起,必须挂好上料斗的保险链。料斗的钢丝绳达到报废标准时必须及时更换。维修、保养、清理时必须切断电源,设专人监护。

10.25 圆锯的锯盘及传动部位应安装防护罩,并设置保险档、分料器。凡长度小于50厘米,厚度大于锯盘半径的木料,严禁使用圆锯。破料锯与横截锯不得混用。

10.26 砂轮机应使用单向开关。砂轮必须装设不小于180度的防护罩和牢固可调整的工作托架。严禁使用不圆、有裂纹和磨损剩余部分不足25毫米的砂轮。

10.27平面刨、手压刨安全防护装置必须齐全有效。10.28 吊索具必须使用合格产品。

10.29 钢丝绳应根据用途保证足够的安全系数。凡表面磨损、腐蚀、断丝超过标准的,或打死弯、断股、油芯外露的不得使用。

10.30 吊钩除正确使用外,应有防止脱钩的保险装置。

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标准

10.31 卡环在使用时,应保证销轴和环底受力。吊运大模板、大灰斗、混凝土斗和预制墙板等大件时,必须使用卡环。

10.32 进入施工现场的车辆必须有专人指挥。10.33 严格执行“十不吊”的原则。1

1一般要求

11.01 工程安全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

11.02 对施工人员必须进行安全生产教育。

11.03 进入现场人员必须使用符合国家、行业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11.04 从事电气焊、剔凿、磨削等作业人员应使用面罩、护目镜。11.05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配备安全防护用品。1

2资料管理

12.01.总包与分包的安全管理协议书。12.02 项目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及责任制。

12.03 基础、结构、装修阶段的各种安全措施及安全交底;模板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及审批;高大、异型脚手架设计方案、审批及验收;各类脚手架的验收手续;施工单位保护地下管线的措施。

12.04 各类安全防护设施的验收记录; 12.05 防护用品合格证及检测资料。

12.06 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变更资料及审批手续;电气安全技术交底。

12.07 临时用电验收记录;电气设备测试、调试记录; 接地电阻摇测记

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标准

录;电工值班、维修记录。

12.08 临时用电器材产品认证、出厂合格证。12.09 机械设备布置平面图。

12.10 机械租赁合同(包括资质证明复印件)及安全管理协议书;机械安(拆)装合同(包括资质证明复印件)。

12.11 总包单位与机械出租单位共同对塔机组人员和吊装人员的安全技术交底;塔式起重机安装(包括路基轨道铺装)、顶升、锚固等交底和验收记录表;外用电梯安装、验收记录表(包括基础交底验收);电动吊篮安装、验收记录表。

12.12 起重吊装工程的方案、合同;

12.13 施工人员安全教育记录。特种作业人员名册及岗位证书;机械操作人员、起重吊装人员名册及操作证书。

12.14 各类安全检查记录(月检、日检),隐患通知、整改措施,以及违章登记、罚款记录。13 附则

13.01 本标准未包括的内容应执行其它相关法规、标准。

第五篇: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环境保护标准

万德福广场工程环境保护措施

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防治因建筑施工对环境的污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措施。

1.由总包给各施工队分配环境卫生责任区,责任到人。每天有专人进行打扫,做到整洁美观。

2.各施工队都要配备洒水车每天定期洒水,做到责任区不泥泞不扬尘。

3.遇有四级风以上天气不得进行土方回填、转运以及其他可能产生扬尘污染的施工。

4.建筑物内的施工垃圾清运必须采用封闭式专用垃圾道或封闭式容器吊运,严禁凌空抛撒。

5.施工现场应设密闭式垃圾站,施工垃圾、生活垃圾分类存放。施工垃圾清运时应提前适量洒水,并按规定及时清运消纳。

6.水泥和其它易飞扬的细颗粒建筑材料应密闭存放,使用过程中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扬尘。施工现场砂石料应集中堆放,采取覆盖或固化等措施。

7.从事土方、渣上和施工垃圾的运输,必须使用密闭式运输车辆。施工现场出入口处设置冲洗车辆的设施,出场时必须将车辆清理干净,不得将泥沙带出现场。

8.市政道路施工或地下管线施工需要铣刨道路或地面作业时,应采用冲洗等措施,控制扬尘污染。

灰土和无机料拌合,应采用预拌进场,碾压过程中要洒水降尘。

9.拆除旧有建筑时,应随时洒水,减少扬尘污染。渣土要在拆除施工完成之日起三日内清运完毕,并应遵守拆除工程的有关规定。

10.搅拌机前台、混凝土输送泵及运输车辆清洗处应当设置沉淀池,废水不得直接排入市政污水管网,经二次沉淀后循环使用或用于洒水降尘。

11.现场存放油料,必须对库房进行防渗漏处理,储存和使用都要采取措施,防止油料泄漏,污染土壤水体。

12.施工现场的电锯、电刨、搅拌机、固定式混凝土输送泵、大型空气压缩机等强噪声设备应搭设封闭式机棚,并尽可能设置在远离居民区的一侧,以减少噪声污染。

13.因生产工艺上要求必须连续作业或者特殊需要,确需在22时至次日6时期间进行施工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到工程所在地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夜间施工。

14.进行夜间施工作业的,应采取措施,最大限度减少施工噪声,可采用隔音布、低噪声震捣棒等方法。

15.对人为的施工噪声应有管理制度和降噪措施,并进行严格控制。承担夜间材料运输的车辆,进入施工现场严禁鸣笛,装卸材料应做到轻拿轻放,最大限度地减少噪声扰民。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基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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