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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医疗保险的报销范围2015
编辑:蓝色心情 识别码:20-478354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5-21 03:18:46 来源:网络

第一篇:职工医疗保险的报销范围2015

职工医疗保险的报销范围2015 导读:到底医疗保险报销范围是什么?这是很多人都好奇的一个问题,试想:在报销时,为什么有些药品可报销,有些药品却不给报销,更为疑惑的是自己不能报销的药品,为什么同样的医保,别人却可以报销。也给不同的参保人带来或喜或忧的情绪。所以我们全面了解医疗保险的报销范围,医保对每个人都是公平的,我们能不能享受到它带给我们的福利,就要看我们是不是熟知“游戏规则”了。

首先,医保用药和非医保用药的差别,报销起付线根据医院级别也有不同

一般A类药品可以享受全报,C类就需要全部自负费用,而B类报80%,自负20%的比例。

假如一个人在医院用了10000元,如果是在一级医院就诊住院,那么就先减去500元;如果是在二级医院就诊住院,就先减去1000元;如果是三级医院就诊住院,就先减去2000元,这就是起付线的不同。

其次,医保也有除外责任,下面十项不在医保报销范围内

1、特殊医疗费用中因病情需要进行器官、组织移植,其购买器官、组织的费用以及使用超出《镇江市职工医疗保险药品报销范围》外的抗排斥药品、免疫调节药品费用;

2、工伤、职业病;

3、女工生育;

4、流氓斗殴;

5、酗酒致伤;

6、交通肇事;

7、他人故意伤害;

8、医疗事故;

9、美容、健康体检;

10、其他不属于社会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费用。

第三,出差、探亲及长期住外地参保职工在外地发生医疗费报销政策规定

1、参保职工出差、探亲在外地发生医疗费用、只报销符合医疗保险规定的外地急诊费用,非急诊原因住院,所有费用一概不予报销。

2、参保职工在外地居住时间超过6个月,按长期住外地人员性质报销医药费。

3、长期住外地人员应由单位提供证明,确定二所定点医院(应为当地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及时办理《镇江市长住外地职工医疗费报销卡》

4、长期住外地职工必须坚持节约原则按规定限量开药(每就诊一次,急性药量在3日以内,慢性病药量在10日以内,结核病、高血压病、糖尿病可延长到30日量),超过上述标准,药费不予报销。

5、长期住外地职工转诊、需由当地定点医院签署意见,按属地原则逐级转诊,转诊医院属我市职工医疗保险确定的特约医院。个人先自付总费用10%,然后按医疗保险规定报销费用,其它医院,个人先自付总费用20%,然后按医疗保险规定报销医疗费用。

社会医疗保险如何报销

医保分两个帐户,个人帐户,体现在医保卡内的钱,可以用来在定点药店买药,门诊费用的支付和住院费用中个人自付部分的支付;统筹帐户,由医保中心管理,参保人员发生符合当地医保报销的费用由统筹帐户支付。

在就医(住院)的时候,向定点医院出示医保卡证明参保身份,在结帐的时候,该个人自付的部分由自己用医保卡或者现金支付,该医保报销的部分由医保和医院结算,个人不需要先支付再报销。而那些在门诊看病的医疗费用则是报销不了的。

当然,社会医疗保险在实行报销的时候是按照一定的比例来实现报销的。这种报销比例主要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就诊医院不同医疗保险报销比例不同

假如一个人在医院用了10000元,如果是在一级医院就诊住院,那么就先减去500元;如果是在二级医院就诊住院,就先减去1000元;如果是三级医院 就诊住院,就先减去2000元;之后再剔除“非医保用药费用”及“其它非医保范围费用”,剩下在职人员报80%,退休或者失业、无业50%。(注:医保报 销只保甲类药品即医保用药,乙类为非医保用不可报销)

2.在职员工住院医疗报销报销比例医保住院,总费用除开自费部分、乙类费用先自付10%之后,超过医院医保门槛费的部分,享受统筹支付比例

医院级别不同门槛费不同,享受统筹支付的比例也不同。职工医疗保险的比例百分之八十几(武汉市82%/84%/87%),居民医疗保险的比例70%左右(武汉市80%/65%/50%)。

3.退休人员补充医疗保险报销比例

社会保障卡并没有调整任何医疗报销的比例,根据2005年出台的《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70岁以下退休人员的社会补充医疗保险为50%,而在缴费机构进行报销手续的时候,是需要准备医疗保险手册的复印件、诊疗费单据、收据、明细等等东西的,详情也可咨询劳动保障电话12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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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农村医疗保险报销范围

农村医疗保险报销范围

农村医疗保险制度是指由群众集资采取预付医疗保险金的形式解决群众基本医疗保健问题的一种医疗保险制度,它既是中国医疗保障制度中有特色的组成部分,解决农村居民疾病医疗与保健问题的主要依托,也是中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中的重要内容。

农村医疗保险合同里一般会写明报销的范围及比例。

农村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及比例如下:

补偿范围与标准

1,门诊补偿:

(1)村卫生室及村中心卫生室就诊报销60%,每次就诊处方药费限额10元,卫生院医生临时补液处方药费限额50元.(2)镇卫生院就诊报销40%,每次就诊各项检查费及手术费限额50元,处方药费限额100元.(3)二级医院就诊报销30%,每次就诊各项检查费及手术费限额50元,处方药费限额200元.(4)三级医院就诊报销20%,每次就诊各项检查费及手术费限额50元,处方药费限额200元.(5)中药**附上处方每贴限额1元.(6)镇级合作医疗门诊补偿年限额5000元.2,住院补偿

(1)报销范围:

A,药费:辅助检查:心脑电图,X光透视,拍片,化验,理疗,针灸,CT,核磁共振等各项检查限额200元;手术费(参照国家标准,超过1000元的按1000元报销).B,60周岁以上老人在兴塔镇卫生院住院,治疗费和护理费每天补偿10元,限额200元.(2)报销比例:镇卫生院报销60%;二级医院报销40%;三级医院报销30%.3,大病补偿

(1)镇风险基金补偿:凡参加合作医疗的住院病人一次性或全年累计应报医疗费超过5000元以上分段补偿,即5001-10000元补偿65%,10001-18000元补偿70%.镇级合作医疗住院及尿毒症门诊血透,肿瘤门诊放疗和化疗补偿年限额1.1万元.

第三篇:学校医疗保险报销范围

学校医疗保险报销范围

第一章医疗管理

第一条管理机构。

1、学校成立由分管领导负责的大学生医疗保障领导小组,由分管校长、财务处、后勤集团、学生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学工办”)、研究生工作党委(以下简称“研工委”)及校医院等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校医院,具体负责本《办法》的制定、管理和协调。

2、校医院落实专人负责日常医疗管理和医疗费报销审核。如遇特殊情况应报请校管理领导小组讨论,并作出裁决。

第二条享受医疗保障对象。

在本校接受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在册本科生、高职高专学生及非在职研究生(以下统称“大学生”)。包括来本校就读的港、澳、台大学生,但在内地(祖国大陆)发生的医疗费用可在当地按规定报销的,不再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障待遇。每年新生在取得学籍后,可享受本《办法》所规定的医疗保障;自办理离校手续,并按学籍管理规定注销学籍之日起停止享受大学生医疗保障待遇。

第三条医疗费补贴凭证。

1、享受医疗保障的大学生一律使用上海大学学生证(及副卡)(以下简称“学生证”)。

2、在校医院就诊、转诊及报销医药费时,均须出示本人学生证。如无学生证者一律按自费处理。

3、大学生不得借用他人学生证看病,一旦发现,取消双方当事人医疗保障待遇半年。学生证如遗失,可按规定手续进行补办。

第四条:登记和注册:

(一)学工办、研工委应于每年新学年开学后一周内,将本专科、研究生新生中符合医疗保障制度的适用对象的名单交到财务处和校医院。

(二)学工办、研工委应于每年11月15日之前,将符合医疗保障制度的适用对象,按照上海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的要求制作学生基本信息表,并交到财务处和校医院。

(三)校医院应在上海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规定的时间内,在区医保事务中心为本校符合规定的学生办理集中登记手续。财务处按规定定期与区医保事务中心进行财务结算。

(四)学生在集中登记以后入学、转学或退学、休复学的,学工办、研工委应在每月的最后一周的星期四报到校医院,并提供相关的书面证明材料。校医院应在每月的月初到区医保事务中心办理补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

第二章住院及门诊大病医疗保障

医疗保障支付范围:大学生医疗保障的用药、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等的支付范围以及保障资金不予支付的情形,参照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但不实行药品和治疗项目的分类自负办法。

第五条住院医疗保障

大学生住院包括住院和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大学生每次住院发生的符合本市大学生医疗保障有关规定的医疗费用设立起付标准:三级医院300元;二级医院100元;一级医院50元。起付标准及以下部分医疗费用由个人负担,起付标准以上部分医疗费用由统筹资金支付。

第六条门诊大病医疗保障

大学生因门诊大病(具体参照上海市沪府发[2007]12号文件《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医保局等三部门关于完善本市普通高等院校学生医疗保障制度若干意见的通知》发生的符合本市大学生医疗保障有关规定的医疗费用,全部由统筹资金支付。

第七条就医管理

1、大学生在本市住院和门诊大病实行定点医疗。本校暂定的指定医院(见附件1)。擅自到其他医疗机构就诊的费用不予报销。住院和门诊大病治疗,需先到校医院门诊部由医生根据病情需要开予转诊单,转至定点医院,凭定点医院的住院通知书或门诊大病证明,到校医院开具住院结算凭证或门诊大病结算凭证。大学生应在自住院凭证签发之日起7日内至相关医疗机构办理登记手续,逾期作废,并向机关医疗机构支付住院起付标准费用。因病情需要至非指定的其他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或门诊大病治疗的,应通过公费医疗办公室同意并在住院结算凭证或门诊大病结算凭证上予以注明。

2、大学生在本市发生急诊住院治疗的,无需办理转诊手续。但需凭住院通知单、学生证到校医院开具住院结算凭证,并向相关医疗机构支付住院起付标准费用。

3、大学生在外省市急诊住院,或因病等休学及在学校规定的教育实习、课题研究、社会调查等期间居住在外省市,应向学工办或研工委登记,并应至当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或进行门诊大病医疗。所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或门诊大病医疗费用,由本人现金垫付,在出院或治疗后6个月内,由校医院凭出院小结、病史资料、医疗费原始收据及明细帐单等,集中到闸北医保中心申请报销。闸北医保中心审核后将相关费用拨付至上海大学财务处,由财务处将收至的费用分别汇入学生的收费存折中。

第三章门急诊医疗保障

门急诊管理

享受医疗保障的大学生必须首先在校医院各门诊部就医。

第八条校医院各门诊部就医

1、大学生凭本人学生证(及副卡)在校医院各门诊部实行“一卡通”挂号就诊。

2、在校医院内就医,收取1.00元挂号费,挂一个号,看一个科,开一张处方,并按市医保局统一规定,实行对症限量开药。校医院在非门诊时间由急诊值班医生处理各种急诊病人。

3、大学生在校医院各门诊部的门急诊各种医疗费用,90%学校予以记帐,10%由本人支付。

第九条校外医院门诊就医

1、因病情需要转到指定医院(见附件)就医的,由校医院接诊医生开具转诊单,一次转诊最长时间为一周。经转诊到指定医院就医发生的符合医保范围的医疗费用,凭病历卡及附有收费清单的急诊收据回校门诊部办理报销手续,学校给予报销80%,其余20%由大学生个人承担。凡患疑难病症在指定医院不能诊治者,必须由指定医院提出转诊建议后,方可转往其他医院,可按指定医院标准报销。对无转诊单或无指定医院开出的转往其他医院转诊单的医疗费,学校不予报销。

2、寒、暑假期间,校医院安排医务人员值班,大学生原则上回校就诊和转诊。家住郊区及外地的大学生可选择当地一所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凭门诊病历、附有清单的有效发票,医药费暑假原则上限报200元,寒假原则上限报100元。

3、大学生因病等休学及在学校规定的教育实习、课题研究、社会调查等期间居住在外省市的,应向学工办(或研工委)登记并出具证明,经校医院同意后,可到当地一所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普通门诊医疗。回校后凭证明办理报销手续,报销标准同指定医院。

4、大学生报销医药费时需带好附有清单的有效帐单、转诊单、病历卡、学生证在指定报销时间(每年的报销时间会在校园网及校医院内张贴)到校区门诊部审核,经审核人员确认签字盖章后,到财务处领取报销费用。

5、外院治疗用药范围须符合上海市医保局的有关规定,不能重复开药,也不能超量开药。中药汤剂、外配处方原则上不予报销。自购药品及滋补类药品、挂号费、出诊费、救护车费、中药代煎费、心理咨询费、属病态但不影响身体健康的矫形手术与生理缺陷的治疗:美容、镶牙、洁齿、治疗脱发、植发,打架斗殴、酗酒、自杀、交通事故等意外伤害及医保范围之外的其他医疗费用不予报销。在入学前就患有慢性病,如在新生体检时隐瞒既往史者,原有慢性病的医疗费用原则上不予报销。

第十条急诊范围内的疾病就医

大学生发生急诊范围内的疾病,可直接到就近(本市或外地)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符合医保范围的医疗费用,凭病历卡及附有收费清单的急诊收据回校门诊部办理报销手续。学校给予报销80%,其余20%由大学生个人承担。急诊治疗用药限3天用量。

第四章医疗帮困基金

学校成立大学生医疗帮困基金,并将医疗帮困纳入学校帮困助学的补助范围。对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较大、家庭经济困难的参加帮困基金的学生,由本人提出申请,经领导小组讨论后,给予一定的补助。学校鼓励大学生参加商业保险。

本办法由上海大学大学生医疗保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本办法于2007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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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长春医保【查询个人账户_中心_报销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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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合作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及比例

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及比例:

1、门诊补偿:

(1)村卫生室及村中心卫生室就诊报销60%,每次就诊处方药费限额10元,卫生院医生临时补液处方药费限额50元。

(2)镇卫生院就诊报销40%,每次就诊各项检查费及手术费限额50元,处方药费限额100元。

(3)二级医院就诊报销30%,每次就诊各项检查费及手术费限额50元,处方药费限额200元。

(4)三级医院就诊报销20%,每次就诊各项检查费及手术费限额50元,处方药费限额200元。

(5)中药发票附上处方每贴限额1元。

(6)镇级合作医疗门诊补偿年限额5000元。

2、住院补偿

(1)报销范围:

A、药费:辅助检查:心脑电图、X光透视、拍片、化验、理疗、针灸、CT、核磁共振等各项检查费限额200元;手术费(参照国家标准,超过1000元的按1000元报销)。

B、60周岁以上老人在兴塔镇卫生院住院,治疗费和护理费每天补偿10元,限额200元。

(2)报销比例:镇卫生院报销60%;二级医院报销40%;三级医院报销30%。

3、大病补偿

(1)镇风险基金补偿:凡参加合作医疗的住院病人一次性或全年累计应报医疗费超过5000元以上分段补偿,即5001-10000元补偿65%,10001-18000元补偿70%。

镇级合作医疗住院及尿毒症门诊血透、肿瘤门诊放疗和化疗补偿年限额1.1万元。

一级:农村乡、镇卫生院和城市街道医院

二级:一般市、县医院及省辖市的区级医院,以及相当规模的工矿、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医院 三级:全国、省、市直属的市级大医院及医学院校的附属医院

第五篇:职工医疗保险有哪些报销

职工医疗保险有哪些报销

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向保障范围内的劳动者提供患病时基本医疗需求保障,那么参保人员患病时医疗保险有哪些报销呢,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结算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参保人员患病,应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实行即时结算联网管理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其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报销。

一、住院报销

1、内每次住院都要支付相应的起付线,按政策剔除起付线、全自费项目和部分自费项目后再按比例报销住院医疗费用。一个结算内首次住院起付标准为三级医院800元,二级医院500元,一级医院300元,以后每次住院起付标准为三级医院400元,二级医院300元,一级医院200元。

2、一个结算内统筹基金最高实际支付限额为25万元,其中基本医疗最高实际支付限额为5万元,超过基本医疗最高实际支付限额的通过大病医疗互助解决,大病医疗互助最高实际支付限额为20万元。

3、参保人员在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下部分由个人自负,起付标准以上、基本医疗最高实际支付限额以下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90%,基本医疗最高实际支付限额以上、大病医疗互助最高实际支付限额以下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95%。最高实际支付限额以上部分由个人负担。

4、参保人员到定点医院就诊,凭《医疗保险证》、个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住院通知单到医院的医保科办理住院手续;出院时,到医院结账处办理结账报销手续,参保人员只需现金支付个人自付部分的医疗费用。住院时如果未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住院手续,导致定点医院无法按政策进行结算的当次医疗费用将不能报销。

5、参保人员因病情确需转诊转院治疗的,按逐级转诊转院的原则,填写《转诊转院审批表》,医院签署意见,然后经所属医保中心审核批准方后可转外治疗,未经批准转院的费用不能报销。转外治疗的,其医疗费用在本统筹地区规定自负比例的基础上提高10%。

6、参保人员因公出差或探亲期间在市外异地患病需急诊抢救住院的,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向医保经办机构申报审批,经核实批准后,其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按转外治疗规定核报。

7、参保人员因退休或工作需要长期在参保地以外居住或驻外工作一年以上的,可申请办理长期异地居住手续。在市外安置地选择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报账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三级医院的按转外治疗规定核报,二级及以下医院按参保统筹地区规定核报。

8、参保人员生育发生的住院医疗费按相关规定进行结算,个人不再承担住院费用起付线下的开支,生育门诊医疗费支付标准另行制定。

二、特殊门诊补助:对患符合特殊病种政策所列疾病,病情达到纳入标准的,需要长期进行治疗但不需要住院的参保人员,可由统筹基金按规定给予一定比例补助。特殊病种门诊补助起付标准每年为200元,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特殊门诊医疗费用报账比例为90%,最高支付限额根据病种不同来制定限额标准。

三、意外伤害报销:参保人员因确实不可预料原因导致的无第三方责任人的意外伤害,其住院医疗费用按医疗保险规定支付,因动物咬伤发生的意外伤害门诊医疗费用每次最高支付限额为300元。

四、参保人员下列情形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列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1、自杀、自残、他伤、打架斗殴、酗酒、吸毒、服刑期间;

2、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及其他责任事故;

3、工伤、职业病的医疗和康复;

4、因美容、矫形、生理缺陷等进行治疗的费用;

5、其他违法行为导致病、伤、残的;

6、境外及港、澳、台地区就医的;

7、未经批准擅自转院或在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

8、无正当理由超过办理时限的;

9、国家和省、市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其他不支付费用情形。

职工医疗享受的报销待遇,是国家对职工的一种关爱,是国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体现。医疗保险累计缴纳满足当地的政策,可以享受以上允许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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