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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道路客运企业安全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最终5篇)
编辑:红叶飘零 识别码:20-243229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3-29 13:30:56 来源:网络

第一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道路客运企业安全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建峰客运公司安全标准化行业标准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道路客运企业安全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渝办发〔2008〕53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道路客运企业安全考核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三月二日

重庆市道路客运企业安全考核办法(试行)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道路客运企业安全管理标准化建设和对道路客运企业的安全评估、安全检查。

本办法所称道路客运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指在本市境内从事道路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的企业和汽车客运站(场)。

从事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出租汽车客运的企业和公交站(场)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主要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六)《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七)《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八)《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管理办法》;

(九)《机动车安全技术运行条件》(GB/7258―2004);

(十)《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部令第10号);

(十一)《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8号)。

三、标准分值与等级设定

(一)道路客运企业安全生产考核满分为1000分。

(二)800分以下为D级(不合格);800―899分为C级(基本合格),900―949分为B级(合格),950分以上分为A级(优良)。

四、管理标准

(一)组织机构

1.企业应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加强对交通安全的领导。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的负责人由企业主要负责人担任。

2.企业应设置日常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按100辆客运车辆以上3―5人配备,超过500辆车适当增配,不足100辆按3人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应具备从事运输活动的管理能力和相应的安全知识,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二)安全管理职责

1.企业安全管理工作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按照分级管理、逐级负责的原则,落实全员岗位安全责任制。

2.企业应建立安全目标管理体系,将安全目标进行层层分解、落实,逐级签订安全目标责任书,并建立安全责任追究制。

(三)客运驾驶人管理

1.驾驶人驾驶客运车辆,必须持有与驾驶车辆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男性不得超过60周岁,女性不得超过55周岁,3年内没有发生一次死亡1人以上的交通事故负同等责任及以上的记录,取得相应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交通违法积分未满12分,同时具备良好的驾驶技能。

2.企业应结合自身实际制定驾驶人录用标准。新聘驾驶人应由运输企业组织学习,经技能考试和安全知识考核合格取得本企业客运车辆驾驶资格后方能上岗,有关考核录用记录应保存备查。

3.企业录用驾驶人应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工资由企业统一发放。

4.建立驾驶人安全考评制度。根据违法记录、事故记录、劳动纪律和技能测试等内容,建立驾驶人安全考评制度,将安全业绩和驾驶人收入挂钩,实施安全绩效工资。每月定期查询驾驶人的违法信息和事故信息,并监督驾驶人接受违法行为的处理。

凡发生一次死亡1人以上的交通事故负同等责任及以上的驾驶人,3年内不得驾驶客运车辆。凡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交通事故负同等责任及以上的驾驶人,终生不得驾驶客运车辆。一个记分周期内交通违法记满12分的客运驾驶人,在违法记分未消除之前不得从事客运工作。企业对累计有3次以上交通违法行为未接受处理的驾驶人,要强制调整下车接受处罚并学习7天,有2次以上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被处理的客运驾驶人,要调整下车接受处罚并学习15天,对累计有5次以上交通违法行为未接受处理和超载20%以上的客运车辆,要强制停运7天,车辆承包人和责任驾驶人要接受处罚和学习;对屡次违反交通法规和发生交通事故的驾驶人,调离驾驶岗位。

5.企业应建立驾驶人安全信息档案。内容包括:驾驶人的基本信息和动态管理信息,记载驾驶人登记情况和交通违法记录、交通事故、劳动纪律等。

6.营运里程在400公里以上的班线客运车辆应建立驾驶人行车日志制度。行车日志中明确驾驶人姓名、驾驶车辆牌号、车辆运行线路、发班时间、始发站、中途停靠站、终点站、停车休息时间以及行车中发生的车辆技术故障、隐患、事故和气候、道路状况等。行车日志由驾驶人填写,若行车日志与实际不相符,逃避检查、查验,运输企业应将当班驾驶人调整下车接受处理。

7.严禁驾驶人疲劳驾驶、酒后驾驶和超速驾驶。企业应科学运用GPS和行车记录仪等手段加强动态监管,对连续行驶4小时的驾驶人应停车休息20分钟,驾驶人24小时内实际驾驶时间累计不得超过8小时。企业必须根据运行线路里程和运行时间配备足够数量的驾驶人。驾驶人夜间(22时至次日6时)运行的客运班线必须避开三级以下的公路。

企业对长途客运班车(单程400公里以上)应建立中途休息管理制度,指定中途休息点并登记。

8.企业应建立驾驶人出车前问询、告诫制度。驾驶人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过度疲劳、情绪不稳定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上岗。企业应将相关部门通报的危险路段、恶劣天气等信息及时通报本企业驾驶人。

9.建立客运驾驶人交通违法行为举报制度。企业应建立客运驾驶人违法行为举报制度,在车辆轿厢内张贴或喷涂醒目的交通违法举报电话,发动群众对本单位车辆及驾驶人的交通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四)营运客运车辆管理

1.企业应推行客运车辆公司化经营,逐步取消挂靠经营。

2.客运车辆应安装符合国家规定的行车记录仪或GPS等监控设备,企业应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落实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对客运车辆进行动态监控,及时处理记录信息,对相应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处理。

3.客运车辆在核定的经营范围内,严格按核定的线路、站点运行,不得擅自变更。

4.建立客运车辆的定期维护和检查制度。

(1)客运车辆二级维护每三个月进行一次,并在本市一、二类大中型客车维修企业进行维护。企业应按照《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GB/T18344)等有关技术标准和维护合同,对维护保养项目进行逐项核实,严禁擅自减少维护项目。

(2)健全车辆例检制度。保持车辆的制动、传动和转向系统以及灯光、喇叭、刮水器等安全部件齐全有效;车辆各连接部位装置牢固可靠;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轮胎。转向轮使用同厂牌、同规格、同层级、同花纹的轮胎,不得使用翻新轮胎,其胎冠花纹深度不小于3.2mm,其余轮胎的胎冠花纹深度不小于1.6mm。客车应装备合格有效的灭火器及消防锤,灭火器在车上应安装牢靠并便于取用;车辆熄火后能做到手动开启车门;根据行车需要(线路沿线气候特征)配备防滑链、三角木等防滑用具。

5.客运车辆必须证照齐全,按照规定进行年度审验。

6.严格执行客运车辆的强制报废制度。不得使用报废车的总成和零、部件拼装或自行改装车辆,严禁已报废的车辆从事客运经营,不得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客运车辆。

7.进站客运车辆必须严格遵守汽车站(场)安全管理的规定,自觉接受安全检查。停班、休班的客运车辆应统一停放管理。

8.中型中级以上及大高级客车应安装视频播放设备。客运车辆驾驶人、售票员或安全管理人员在发车前应利用客车视频播放设备和人工宣讲的方式,向乘客宣传安全乘车和应急处置常识。

9.客运车辆必须按照车辆行使证核定的载客人数载运旅客,不得超载。

10.企业应当对每一辆客运车辆建立管理档案。每月必须对车辆的交通违法信息进行查询,并监督客运驾驶人接受处理。累计有5次以上交通违法行为未处理的客运车辆,要强制停运。

(五)客运站(场)的安全管理

1.客运站(场)应当配备与核定等级相应的安全设施、设备,并保证其正常使用。

2.客运站(场)应加强对“三危品”(易燃、易爆、易腐蚀危险品)的检查,配备相应的检测设备,制定严格的检查制度,防止“三危品”进站(场)上车。

3.客运站(场)应当和企业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各自安全管理职责。

4.客运站(场)经营者应当加强安全管理,建立专项管理制度,车辆安全检查不合格、行车手续不齐、超载的车辆不得出站,交通违法记分满12分的驾驶人不得驾驶客运车辆。应对出站(场)客车的转向、制动、刮水器、轮胎、车辆行驶证、驾驶证及从业资格证进行检查。

5.客运站(场)经营者应当禁止无经营资质的车辆进站(场)从事经营活动。

6.合理安排发车时间,确保市内长途客车零点前到达目的地。

7.客运站(场)经营者应当制定公共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应急设备的储备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每年至少按应急预案演练一次。

8.客运站(场)应加强交通安全宣传,悬挂交通安全标语,设置交通安全宣传橱窗和交通安全宣传展板,播放交通安全宣传录像。

(六)企业与承包经营者的安全责任

本条所称“承包经营者”是指以各种方式经营运输企业车辆的自然人或法人。

1.企业责任

(1)企业应将承包经营车辆纳入企业交通安全管理范围,切实将企业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到承包经营者。

(2)企业应与承包经营者签订安全目标责任书,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职责。

(3)企业根据车辆的违法行为和事故记录,对承包经营者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予以严肃处理直至取消承包经营资格。

2.承包经营者责任

(1)承包经营者应严格遵守企业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服从企业的安全管理,履行安全目标责任书中的各项职责和义务。

(2)承包经营者应加强对车辆驾驶人的安全管理,督促其遵章守纪,对驾驶人的违法行为要督促其接受处理。

(3)承包经营者应在符合资质的维修企业按标准和规范对车辆进行日常保养,严禁车辆带病运行。

(4)承包经营者必须按照规定的线路进行经营,不得擅自改变核定的运行线路和停靠站(场)。

(七)安全管理制度

1.例会制度。企业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企业安全工作例会每月召开1次,遇有特殊情况应随时召开。

2.培训与学习制度。

(1)企业应制定驾驶人培训方案,相应制定准入培训、定期培训、特殊情况培训等计划。培训内容包括: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安全行车操作规程、事故案例分析、车辆维护保养常识、应急处置及安全管理制度等。

(2)定期安全学习制度。驾驶人和承包经营者每月不少于4小时,管理人员不少于4小时,其余职工不少于3小时。

3.监督检查制度。

(1)企业应安排专人每月定期上网查询本单位车辆及驾驶人的违法信息和交通事故信息,通报到当事人,督促其到相关部门接受处理,并按照企业规定进行处理。

(2)对本单位的安全检查,企业主要负责人每月不少于1次,分管负责人每月不少于2次,安全科(处)每月不少于3次。

(3)检查应结合重点路段和重点时段,采取深入运行线路路检路查、跟车秘查暗访等方式进行。对发现的安全隐患作出相应处理并落实责任人及时整改、验收合格。

4.运行线路管理制度。企业应建立客运车辆运行线路管理方案,内容包括:运行线路名称、里程、站点、道路状况及危险路段、运行时间、气候特征,本线路车辆的运行操作注意事项等。

5.事故应急处置制度。

(1)企业针对重大事故以上、车辆运行途中发生的驾驶人伤病、车辆故障、恶劣气象等危及行车安全的因素,完善应急预案,尤其要建立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部门与驾驶人、承包经营人之间的应急联系机制,及时处理车辆运行途中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演练每年不少于1次。

(2)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应按照规定程序及时限上报。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

(3)企业负责人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施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4)坚持“四不放过”(事故原因没有查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广大职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原则处理事故。事故结案后60日内,对有关责任人按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有关部门备案。

6.定期评析制度。企业应及时准确填报事故统计报表,并按规定时间上报相关部门。每月对所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和驾驶人违法行为进行统计分析并通报。每季度评析本企业的安全工作状况,查找薄弱环节,制定相应的事故预防对策。

7.安全绩效考核制度。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及管理人员的收入实行安全绩效考核。评为A级的全额发放安全绩效工资并给予奖励,评为B级的全额发放安全绩效工资,评为C级的扣发30%安全绩效工资,评为D级的全额扣发安全绩效工资。

8.安全投入制度。企业应按国家规定提取安全费用,用于安全投入。根据企业经营状况和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安全经费的提取可逐年提高,形成企业安全生产投入的长效机制。

(八)基础管理资料

1.安全会议记录;

2.安全培训学习记录;

3.安全检查记录(含路检路查、上网查询、车辆检查及相关处理情况、安全隐患及整改情况);

4.驾驶人安全信息档案;

5.安全评析及事故档案;

6.安全目标责任书档案;

7.车辆安全管理档案;

8.车辆行车日志台账;

9.客运车辆运行线路管理档案(运行线路名称、里程、站点、道路状况及危险路段、运行时间、气候特征,本线路的车辆运行操作注意事项)。

(九)安全风险防范

1.企业应具备与其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责任赔偿能力,建立并完善风险保障机制。

2.法人企业应按《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办发〔2008〕14号)要求,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3.营运车辆应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承运人责任险。

(十)安全目标考核

1.企业全年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在上级下达的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内。

2.企业一年内发生一次死亡3-5人负同等责任及以上事故3次,评估等级为D级;一年内发生一次死亡6-9人负同等责任及以上事故2次,评估等级为D级;一年内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负同等责任及以上事故,评估等级为D级。

3.企业发生道路交通死亡事故,每次事故扣分:(1―N/M)×责任事故分值;M为全市客运车辆总数;N为单位车辆总数。

4.客运车辆严重交通违法率(超载20%、超速50%以上),扣分为:Y/X×本项总分值,X为全市严重交通违法总量;Y为企业车辆严重交通违法总量。

五、安全评估

(一)本办法作为考核我市道路客运企业安全管理工作的主要依据。

(二)全市道路客运企业应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要求,认真开展企业的安全管理标准化建设。

(三)由各级道路交通安全联席会议办公室牵头,公安、交通、安监、监察、国资等相关部门参加,依据本办法,每年对道路客运企业开展一次安全评估并将结果向社会公布。

附件:重庆市道路客运企业安全管理考核表

第二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重庆市农业有害生物

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农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八月三十日

重庆市农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

目录

1总则………………………………………………………………6

1.1编制目的……………………………………………………6

1.2编制依据……………………………………………………6

1.3适用范围……………………………………………………6

1.4工作原则……………………………………………………6 2组织机构与职责…………………………………………………6

2.1应急处置指挥机构…………………………………………6

2.2市农业生物灾害办公室职责………………………………7

2.3区县职责……………………………………………………7

2.4市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8 3预防、预测和预警………………………………………………10

3.1信息监测与报告……………………………………………10

3.2预警…………………………………………………………11

3.3预测预警支持系统…………………………………………11

3.4预警级别及发布……………………………………………12 4应急响应及处置措施……………………………………………12

4.1应急响应……………………………………………………12

4.2农作物重大病虫鼠害应急处置措施………………………16

4.3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应急处置措施…………………17

4.4指挥与协调…………………………………………………20

4.5新闻报道……………………………………………………21

4.6应急结束……………………………………………………21 5后期处置…………………………………………………………21

5.1善后处置……………………………………………………21

5.2社会救助……………………………………………………22

5.3保险…………………………………………………………22

5.4调查和总结…………………………………………………22 6保障措施…………………………………………………………22

6.1组织保障……………………………………………………22

6.2物资保障……………………………………………………23

6.3资金保障……………………………………………………23

6.4技术保障……………………………………………………23

6.5技术储备与保障……………………………………………24

6.6应急队伍保障………………………………………………24

6.7工作督导……………………………………………………24 7宣传、培训………………………………………………………24

7.1宣传教育……………………………………………………24

7.2培训…………………………………………………………25 8附则………………………………………………………………25

8.1名词术语、缩写语的定义与说明…………………………25

8.2预案管理……………………………………………………25

前 言

本预案对我市农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管理和处置进行了规范,明确了应急处置的指挥体系、预防预测预警、应急响应及处置、后期处置等方面的内容。本预案包括总则、组织机构与职责、预防预测预警、应急响应及处置措施、后期处置、保障措施、宣传培训、附则8个方面。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应按照本预案的要求,认真开展农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管理和处置工作。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高效的农业有害生物灾情、疫情预警和快速反应机制,及时有效地预防和控制农业有害生物灾害的危害,确保农业生产安全,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农村群众的利益。1.2编制依据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国务院植物检疫条例》、《重庆市植物检疫条例》、《重庆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重庆市突发自然灾害专项应急预案》等,制订本预案。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农作物重大病虫鼠害及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的应急管理和处置。1.4工作原则

1.4.1以人为本,以防为主。1.4.2分级管理,分级负责。1.4.3立足现有,整合资源。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应急处置指挥机构

我市农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管理和处置工作在重庆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政府应急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应急办)和重庆市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灾害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其职责见《重庆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重庆市突发自然灾害专项应急预案》。

市灾害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农业局局长担任。指挥部成员单位由市农办、市农业局、重庆检验检疫局、市财政局、市气象局、市工商局、市科委、市粮食局、市卫生局、市公安局、市交委、市民政局、市政府救灾办、市文化广电局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市灾害应急指挥部下设重庆市农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农业生物灾害办公室)。市农业生物灾害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局,负责农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管理和处置日常工作,由市农业局有关处室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明确应急管理和处置的职责。市农业局是我市农业有害生物灾害防治、应急管理和处置的主管部门和责任单位。2.2市农业生物灾害办公室职责

在市灾害应急指挥部的组织领导下,开展全市农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管理和处置工作;负责收集、分析农业植物灾情和疫情动态及农作物重大病虫鼠害的发生趋势及发展态势,及时向农业部和市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报告灾情信息;组织协调成员单位开展重大、特别重大农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处置工作,负责承担市灾害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2.3区县职责 有关区县人民政府成立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和办事机构,按照属地管理和分级负责的原则,制订本行政区域农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在农业有害生物灾情、疫情发生后第一时间进行应急处置。组织制订乡镇(街道)政府重点时段、重点地区的农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方案。

2.4市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2.4.1市农业部门职责

(1)组织植物保护和检疫部门制订农作物病虫鼠害防治方案,负责病虫鼠害情调查监测,发布病虫鼠害趋势预报,提出相应的病虫鼠害防治处置措施。

(2)制订疫情发生区、保护区扑灭技术方案,负责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疫情监测、流行学调查、疫情传播途径调查和应急封锁、扑灭、控制工作,组织力量销毁染疫农作物和农产品,严格执行检疫隔离措施,对保护区实行喷药保护。

(3)做好市级应急处置物资储备、库房建设及对区县物资储备、库房建设监督管理。重点储备应急处置所需农药、药械、杀虫灯、鼠夹、防护服和手套等物资。

(4)建立应急处置专家组和专业技术服务队,组织开展技术培训,指导农民和基层专业服务队开展防治工作,抓好督促检查,促使各项技术措施落实到位。

(5)提出应急管理专项资金使用建议。

(6)及时通报和上报农业有害生物灾情、疫情,积极争取国家补助资金。

2.4.2市政府救灾办职责

承担市灾害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做好农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管理和处置的统筹协调和综合管理。

2.4.3市农办职责

协调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农业有害生物应急管理和处置工作。

2.4.4市财政部门职责

负责筹集农业有害生物应急管理和处置专项资金,落实物资储备库建设、物资储备所需资金,监督资金使用情况。

2.4.5市气象部门职责

及时免费提供农业有害生物发生区域的天气实况及趋势预报信息。

2.4.6市工商部门职责

负责农用物资市场管理,打击违法经营农药(械)及违法经营有疫情的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植物产品及其他商品,依法查处违法经营。

2.4.7市科学技术部门职责

组织对农业有害生物控制技术研究,并做好技术开发及转化工作。

2.4.8市粮食部门职责

负责灭鼠活动中毒饵所需饵料的筹集和供应。2.4.9市卫生部门职责

负责调查鼠传疾病病源,隔离相关人员、医学观察和采取相关治疗措施及农药中毒人员的急救处理。

2.4.10重庆检验检疫局职责

与农业植物检疫部门建立信息互通平台,及时通报口岸及周边省(市)疫情截获情况。

2.4.11市公安部门职责

协助农业行政执法部门负责灾情、疫情发生后社会治安维护。2.4.12市交通部门职责

铁路、公路、水运、航空等交通部门负责配合禁止无任何检疫手续或带有疫情的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及植物产品进入我市或在本行政区域内流动。

2.4.13市民政部门职责

负责农业有害生物灾区、疫区受灾群众的救济救助。3预防、预测和预警 3.1信息监测与报告

在市政府应急管理信息系统的统一构架下,各级农业植物保护、检疫部门应构建农业有害生物灾害信息监测系统,实行专业监测与群众监测相结合,并按照国家、重庆市农业有害生物测报规范开展监测预报工作。

农业有害生物灾情、疫情预警信息报告内容包括:可能发生或发生的时间、区域、病虫种类、危害程度、已采取措施和下一步措施等。市农业灾害办公室接到重大、特别重大农业有害生物灾情、疫情信息后,应在6小时内向市灾害应急指挥部(市政府救灾办)和农业部报告。同时,市政府应急办及时向国务院应急管理办公室报告。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灾害信息,特殊情况下,事发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值班人员可直接向国务院应急管理办公室报告,并同时抄报市政府救灾办。

灾害信息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采取的措施等。市政府救灾办、市农业局要及时掌握较大以上农业有害生物灾害信息,对于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农业有害生物灾害信息的报送,可不受分级标准限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可直接向市接警中心报告农业有害生物灾害情况,统一接警电话为12345,并与市社会联动报警电话110实行联动报警。3.2预警

各级农业植物保护和检疫机构根据田间监测信息,结合农业有害生物历年发生情况、种植制度、品种布局、施肥水平及天气预报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发布长期、中期、短期预报。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向上级业务部门和同级政府应急管理机构报告预警信息。3.3预测预警支持系统 中国农作物病虫测报信息系统、农业植物检疫网络化管理工作平台、重庆农业信息服务网络为农业有害生物预警支持系统。依托政府办公信息网,建立和完善农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管理与信息系统,建立农业有害生物灾害预测预警支持系统。3.4预警级别及发布

3.4.1预警级别

根据农业有害生物造成的损失或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将农业有害生物灾害分为Ⅳ、Ⅲ、Ⅱ、Ⅰ级,即一般灾害为Ⅳ

(四)级,较大灾害为Ⅲ

(三)级,重大灾害为Ⅱ

(二)级,特别重大灾害为Ⅰ

(一)级,分别以蓝色、黄色、橙色、红色予以标识。

3.4.2预警发布

农业有害生物灾害发展趋势由农业植保部门组织植保和农业有关专家进行会商后,由农业植保部门分析灾害发展趋势。重大、特别重大预警信息经市政府应急委、市灾害应急指挥部同意后,由市农业生物灾害办公室组织发布;一般、较大预警信息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或区县(自治县)农业部门组织发布,并报市政府救灾办、市农业生物灾害办公室备案;预警信息一般通过内部文件、信息专刊和网络发布,必要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

4应急响应及处置措施 4.1应急响应

4.1.1分级响应(1)一般(Ⅳ级)灾情、疫情应急响应

由发生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或农业主管部门启动应急预案予以处置,并在预案启动后24小时内报市农业生物灾害办公室及市农业技术推广总站备案,市农业生物灾害办公室及时报市政府救灾办备案。

(2)较大(Ⅲ级)灾情、疫情应急响应

由发生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启动应急预案予以处置,并在预案启动后24小时内报市农业生物灾害办公室及市农业技术推广总站备案,同时抄报市政府有关部门。必要时市农业部门给予帮助支持。市农业生物灾害办公室及时报市政府救灾办备案。

(3)重大(Ⅱ级)灾情、疫情应急响应

发生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农业部门在进行先期处置的同时,及时向市农业生物灾害办公室报告灾情信息。经报市灾害应急指挥部批准,启动本预案作出应急响应。市农业生物灾害办公室组织协调市政府有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市政府应急办和市农业局及时向国务院应急管理办公室和农业部报告灾害信息。

(4)特别重大(Ⅰ级)灾情、疫情应急响应

发生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农业部门在进行先期处置的同时,及时向市农业生物灾害办公室报告灾情信息。经报市灾害应急指挥部和市政府应急委批准,启动本预案作出应急响应。市灾害应急指挥部统筹协调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市农业生物灾害办公室协调有关区县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市政府应急办和市农业局及时向国务院应急管理办公室和农业部报告灾害信息,积极争取农业部的帮助和支持。

4.1.2信息共享和处理

(1)常规农业有害生物灾情、疫情信息报送

①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农作物病虫鼠害暴发流行、发生面积大、危害损失重等异常情况及突发性、传播蔓延快、危害程度大的可疑农业有害生物,应及时通过农技110或其他途径向当地农业植物保护和检疫部门报告。区县(自治县)农业植保部门一旦发现农业有害生物灾情征兆、灾情或疫情,要立即根据其性质和威胁程度,将有关信息报告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上级主管部门。

②预计发生或发生较大农业有害生物灾情、疫情,所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农业部门应在24小时内分别通过自然灾害信息专网或农业部门信息专网向市政府救灾办、市农业生物灾害办公室报告。

③预计发生或发生重大、特别重大农业有害生物灾情、疫情,所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通过自然灾害信息专网、市农业部门信息专网在6小时内分别向市政府救灾办、市农业生物灾害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同时抄送市政府有关部门。市政府应急办、市农业局及时向国务院应急管理办公室、农业部上报灾害信息。

④农业有害生物灾情、疫情上报实行实名制。报告内容包括:有害生物种类、发生时间、区域、级别、损失情况、已采取的对策措施及请求支持事项等内容。

(2)现场农业有害生物灾情、疫情信息采集

事发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以及专家赶赴现场后,要及时收集现场情况,包括灾情、疫情的基本情况和抗灾救灾措施,并通过突发自然灾害信息专网或其他方式向市政府应急委(市政府应急办)、市灾害应急指挥部(市政府救灾办)及时报告现场新情况、新问题、新进展。

(3)灾情信息分析与共享

市农业生物灾害办公室收集、分析各类基础信息和动态信息,并从中心数据库中调阅全市专业技术服务队伍和物资储备情况、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急预案等相关情况。发生重大、特别重大农业有害生物灾情,要及时提出应急处置建议,向市灾害应急指挥部报告并通报各成员单位。经核定的灾情信息除按规定上报外,要登录到突发自然灾害信息专网,并及时更新,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4.1.3基本响应程序

发生重大、特别重大农业有害生物灾害,经市政府应急委(市政府应急办)或市灾害应急指挥部(市政府救灾办)批准,市农业生物灾害办公室启动本预案。受灾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启动预案进行先期应急处置。市农业生物灾害办公室会同市政府救灾办、市民政局等部门及时赶赴灾情、疫情现场,协助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开展救灾工作,负责对灾情进一步调查核实。市农业生物灾害办公室组织开展损失评估、灾后恢复等工作,并向市政府应急委(市政府应急办)、市灾害应急指挥部(市政府救灾办)和农业部报告灾情。

4.2农作物重大病虫鼠害应急处置措施

4.2.1分析灾情发生原因

根据农作物苗情、病虫鼠害发生情况,结合病虫鼠害发生规律、流行学、地理环境、农作物布局、气候特点等因素综合分析灾情发生的原因。对病虫鼠害源、传播及流行的媒介和途径等进行跟踪调查。有鼠传疫病的地区,卫生部门要做好有关接触人员的医学观察。

4.2.2确定灾情发生区域

根据农作物灾情发生程度和危害情况,按照防治重点和采取的不同措施,将发生区域划分为重点防治区和一般防治区。

重点防治区包括以灾区为主的大发生区、菌源区和流行蔓延区。

一般防治区包括以发生灾害的重大病虫鼠害发生特点、作物、地理、气象等条件分析确定病虫鼠害将要大发生的区域。

4.2.3制定控制措施

贯彻“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植保工作方针,推行可持续控害技术,提高治理工作成效。针对不同病虫鼠害采取相应的应急防治措施:在重点防治区主要采用化学防治为主的应急措施,在一般防治区采取可持续控害技术和化学防治相结合的应急措施。

4.2.4灾区控制措施实施(1)重点防治区采取的措施

在病虫鼠害防治的关键时期,实施以化学防治为主的应急处置措施,控制病虫鼠害。

对菌虫源区和流行蔓延区田块全面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进行化学防治。对大面积重大病虫鼠害发生区实施统防统治,组建病虫防治专业服务队伍,做到“五统一”,即“统一组织、统一测报、统一施药技术、统一药剂、统一防治时间”。

对严重危害的田块实行重耕改种。切断病虫发生流行的传播途径。

防治技术指导专家组确定的其他应急处置措施。(2)一般防治区采取的措施

在病虫鼠害防治的关键时期,实施以化学防治为主的应急防治措施,控制病虫鼠危害。化学防治上应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

对病虫鼠害常发区、易感病虫作物品种分布区实施重点防治。加强田间肥水管理,增施磷钾微肥,改善作物生长条件,提高作物自身抗性。

防治技术专家组确定的其他控制措施。4.3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应急处置措施 4.3.1划定疫区和保护区

疫区是指某一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在局部地区发生,为了防止其向未发生区传播扩散,由市农业主管部门提出,经市政府应急委批准,报农业部备案,并采取封锁、消灭措施的区域。保护区是指某一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发生已较普遍的情况下,对尚无此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分布的地区,由市农业主管部门提出,经市政府应急委批准,报农业部备案,采取保护措施的区域。

4.3.2疫情发生区内应采取的措施

加强检疫,强制封锁疫区。一旦发生疫情,要迅速启动应急预案,由区县(自治县)级以上政府发布封锁令,组织农业、工商、公安等部门,对疫情发生区、受威胁区采取封锁、扑灭和保护措施。有关部门要做好疫情发生区内群众生产、生活安排,立即采取隔离预防、封闭消毒、在出入疫情发生区交通路口进行检查检疫等措施封锁疫情发生区,严防疫情传播扩散。加强对来自疫情发生区运输工具的检疫和防疫消毒,禁止邮寄或旅客携带来自疫情发生区的种子、种苗和农产品。

疫情铲除和控制。对确认发生疫情的农业植物要进行彻底销毁处理。对染疫铺垫物、田地、水源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疫情发生区周围3公里范围内的所有同种作物和来自疫情发生区的人、畜和运载工具等实行消毒处理。

4.3.3保护区内应采取的措施 实行疫情监测,掌握疫情发生动态,构建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疫情信息处理系统。区县(自治县)级以上植物检疫机构要确定一名防疫监测员,建立反应灵敏的植物防疫监测网络。

严格疫情报告和发布制度。市农业生物灾害办公室设立24小时值班及疫情监控联系电话。各区县(自治县)应急管理部门及时收集疫情信息,并及时向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或特殊情况随时上报。市农业生物灾害办公室及时将疫情报告有关部门和领导,并随时与农业部植物检疫机构保持联系。

加强具有出口优势农产品检疫性有害生物的定期监测和种子、苗木的检疫、检验。依据“疫情干净”原则,对检疫性有害生物务必进行铲除。开展对“非疫生产区”的农民技术培训工作,普及检疫性有害生物的识别与控制技术常识。实行植物检疫登记制度,建立疫情档案制度,对疑似检疫有害生物要跟踪调查并建立档案。

加强检疫,严禁到疫情发生区调运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和农产品。

4.3.4解除封锁

疫情发生区内所有染疫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和农产品按规定处理后,在当地植物检疫机构的监督下,进行彻底消毒。通过连续2年监控未发现新的疫情,经专家现场考察验收,认为可以解除封锁时,由当地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向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或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解除封锁的报告,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或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向市政府应急委提出解除封锁请示并经批准后,由市政府应急办或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发布解除令。疫情发生区解除封锁后,要继续对该区域进行疫情监测,1年后如未发现新的疫情,即可宣布该次疫情被扑灭。

4.3.5灾情、疫情评估

由市农业生物灾害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灾情、疫情评估,主要包括:

(1)调查确认疫情发生区内农业植物种类、品种名称、来源、染疫面积。

(2)调查确认染疫农业植物危害率和危害程度。(3)确定要销毁的染疫农业植物面积、农产品数量。(4)核实销毁染疫农业植物所需物资、人工数量,计算所需费用。

(5)调查确认受威胁区内农业植物的面积,制订保护计划。(6)对染疫农业植物的销毁过程进行拍照、录像。4.4指挥与协调

市政府应急委、市灾害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全市重大、特别重大农业有害生物灾情、疫情应急管理和处置工作,应急管理和处置工作以事发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为主,有关部门和地区协调配合。受灾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必须坚决、迅速实施先期应急处置,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时果断处置重大、特别重大农业有害生物灾害,干净彻底消灭灾情、疫情。4.5新闻报道

广播电视、电台、报纸、农业信息网络对全市各级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植保植检部门所发布的农作物有害生物灾害发展趋势、防治技术、防治动态进行及时报道,电视台、广播台应安排在广大农民收视(听)集中时段播放。对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有关信息,未经许可,各媒体不得发布。重大、特别重大农业有害生物灾害新闻发布按照《重庆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有关规定执行。4.6应急结束

重大、特别重大农业有害生物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经市政府应急委或市灾害应急指挥部批准,市农业生物灾害办公室宣布应急结束,受灾区县转入常态管理。一般、较大农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结束由事发地区县人民政府或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宣布。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受灾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必须做好灾民安置工作,确保受灾群众有饭吃。对参与灾害扑灭有功人员,要给予相应的奖励,并做好评先、评优、晋级等工作。有关区县人民政府要认真制订生产恢复和灾后重建规划,做好现场清理与处理、生产恢复和灾后重建工作。5.2社会救助

重大、特别重大农业有害生物灾情、疫情发生后,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及时下拨抗灾救灾资金。由市灾害应急指挥部(市政府救灾办)统筹协调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市扶贫办等部门,研究提出帮助支持灾区的措施。市政府救灾办要及时汇总市政府有关部门下拨灾区的救灾资金情况,报市政府应急委领导审批后实施。5.3保险

倡导保险企业增设农业有害生物灾害保险险种,并积极动员灾害多发地区的农民参与灾害保险。5.4调查和总结

5.4.1适时召开应急处置工作总结会议,认真总结应急处置经验和教训,表彰先进单位和个人,研究部署下一阶段工作。

5.4.2市农业生物灾害办公室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对农业有害生物灾害发生原因作深入的调查分析,提出改进措施和意见。

5.4.3发生重大以上农业有害生物灾害,有关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及时做好调查和总结,以书面形式向市政府应急委、市灾害应急指挥部报告。6保障措施 6.1组织保障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成立农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处置机构,由农业、农办、财政、救灾、出入境检验检疫、科委、粮食、公安、交通、气象、卫生、工商、民政、广播电视等部门组成。办事机构设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日常工作。6.2物资保障

建立区县(自治县)级农业有害生物应急物资储备制度,储备应急所需物资。储备库应建设在交通便利、具有储运条件、安全保险的地方。市级农业植物保护和检疫机构负责重大、特别重大农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物资储备及区县(自治县)应急物资储备监督管理工作。6.3资金保障

设立农业有害生物应急处置专项资金和物资储备库建设资金,由市财政及区县(自治县)财政纳入常年财政预算。农业有害生物应急处置预案一经启动,各级财政要调拨应急专项资金,保证应急处置工作的正常进行。6.4技术保障

成立重庆市农业有害生物应急处置专家组,承担农业有害生物鉴定诊断、疫情认定、病虫鼠害预警分析、抗性监测和对区县(自治县)的应急指导及培训工作。

区县(自治县)级植保植检站,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农业有害生物检验检测及初步诊断、病虫鼠害预警、疫情监测、抗性监测等工作。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实植保部门专业技术力量,各乡镇农业服务中心必须确定专人负责疫情监测和农业有害生物防治技术指导工作。6.5技术储备与保障

加强农业有害生物防灾减灾基础科研和转化工作。依托西南大学等大专院校、科研部门及有关专家,加强对农业有害生物发生发展规律及控害对策等方面的理论及应用研究,加快减灾科技成果的转化,推动包括地理信息系统、全球定位系统等高新技术和新农药(械)、新设备在减灾领域的广泛应用。推进农业有害生物监测预警、信息分析、应急处理等方面的现代化进程。6.6应急队伍保障

各级农业部门要充分利用现有的机动喷雾器,建立应急防治专业队伍(植保专业队)。要强化对植保专业队的管理,定期对植保专业队队员进行技术培训,不断提高防治技术水平。6.7工作督导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应急预案和有关部门的工作职责,开展对应急管理和处置的督促指导工作。重点检查控制灾情、疫情的各种措施落实情况,包括指挥机构、应急预案、人员技术、资金物资到位情况和农业有害生物发生动态以及控制效果,督促各地抓好农业有害生物应急管理和处置工作。7宣传、培训 7.1宣传教育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植保植检机构通过广播、电视、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体大力开展植物检疫、农药管理、农业有害生物灾害防治等宣传,提高人民群众特别是农村群众的防灾减灾意识。7.2培训

各级植保植检机构定期对区县(自治县)、乡镇农技干部开展农业有害生物综合治理、新农药(械)等培训,不断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8附则

8.1名词术语、缩写语的定义与说明

8.1.1农业有害生物:指农作物重大病虫鼠害及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

8.1.2农作物重大病虫鼠害:是指在较大的地理区域内能够暴发流行,对农作物生产造成严重损失的农作物病虫鼠害。目前确定为小麦条锈病、稻飞虱、稻纵卷叶螟、稻瘟病、马铃薯晚疫病、农田鼠害以及其他突发性病虫害。

8.1.3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是指32种全国植物检疫对象、8种重庆市补充植物检疫对象、危险性病虫以及国家明令禁止入境的危险性病、虫、杂草。8.2预案管理

8.2.1各区县(自治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本预案制订和完善应急管理措施,组织编制相应的应急预案。

8.2.2本预案在应急管理和处置中不断修订完善,原则上每3年修订一次。

8.2.3本预案由市农业局组织编制并负责解释,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并报农业部备案。本预案原则上3年修订一次。

第三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微型企业创业扶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微型企业创业扶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渝办发[2010]192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微型企业创业扶持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重庆市微型企业创业扶持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微型企业创业扶持工作,促进微型企业健康发展,扩大就业再就业,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微型企业的若干意见》(渝府发[2010]66号)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微型企业的申请创办、扶持发展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按照本办法规定创办微型企业可享受财政扶持、税收扶持、融资担保扶持、行政规费减免等扶持政策。

第四条 市政府和各区县(自治县)政府分别成立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协调和监督全市和各区县(自治县)微型企业的发展工作。

市和各区县(自治县)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微企办),具体负责微型企业的发展规划、创业培训、创业审核、政策扶持、监督管理等日常工作。

第二章 创业申请

第五条 申请享受微型企业创业扶持政策的创业者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市户籍(含集体户口);

(二)属于“九类人群”;

(三)具有创业能力;

(四)无在办企业;

(五)属于“九类人群”的申请人出资比例不低于全体投资人出资额的50%;

(六)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

第六条 申请微型企业创业扶持的创业者应当向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交以下材料:

(一)微型企业创业申请书;

(二)身份证明;

(三)户口簿;

(四)居住证明;

(五)属于“九类人群”的证明材料;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居住地与身份证明或户口簿载明的住址一致的,申请人可不提交前款第(四)项规定的材料。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和第(二)项的规定进行审查。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将审查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天。经公示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在微型企业创业申请书上出具同意推荐意见。审查合格后,申请人应将上述材料提交拟创业所在地工商所。

第八条 工商所受理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三)项和第(四)项的规定进行审查。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工商所应当出具审查意见,告知申请人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和相关前置许可等注册登记手续,相关部门的前置许可应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并将申请审批资料移送当地微企办。

工商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的审查和资料的移送工作。

第三章 创业培训

第九条 各区县(自治县)微企办收到工商所报送的申请审批资料后,应当对申请人组织开展微型企业创业培训,已经接受创业培训或具有相关创业知识的申请人可不参加。

市微企办牵头会同市人力社保局制定微型企业创业培训计划,由市微企办和市人力社保局联合发文下达各区县(自治县)微企办和人力社保局实施。微型企业创业培训纳入全市创业培训计划。

第十条 微型企业创业培训实行定点培训,凡具备微型企业创业培训办学条件,且愿意承担微型企业创业培训工作的各类教育培训机构,均可向市微企办申报。

市微企办会同市人力社保局等相关部门对全市微型企业创业培训定点机构进行认定,并向社会公示。

第十一条 符合微型企业创业培训相关规定的,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微型企业创业培训补贴。培训补贴由微型企业创业培训机构向同级微企办提出申请,微企办牵头与同级人力社保部门审核后,送同级财政部门复核,由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直接划入定点培训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

第十二条 微型企业创业培训以提高申请人创业能力为目的,开展政策解读、项目选择、担保贷款、企业管理、市场营销、合同签订及风险的规避、员工聘用与社会保障、工商税务知识、创业实例分析、创业投资计划书制作及答辩等内容的培训。培训结束后,培训机构应当出具结业鉴定意见。

第四章 创业审核

第十三条 创业审核按照尽职审查和集中会审相结合的原则进行。申请人向拟创业所在区县(自治县)微企办提交创业投资计划书后,微企办审核人员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将初审意见提交由工商、财政、税务、教育、人力社保、科技、金融、承贷银行、担保机构等部门和单位组成的审核小组集中会审。审核小组原则上10个工作日内会审1次,并审定财政资本金补助比例。

第十四条 创业审核应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一)培训机构结业鉴定意见(按本办法规定不参加创业培训的除外);

(二)拟创办企业及申请创业者自身基本情况;

(三)拟生产产品或提供服务情况;

(四)拟创办企业的人员及组织结构;

(五)市场预测;

(六)营销策略;

(七)拟生产产品或提供服务的生产管理计划;

(八)资本金补助资金使用计划等财务规划;

(九)注册登记应当提交的相关材料;

(十)创业投融资计划;

(十一)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十五条 微企办应当及时将审核结果通过网络、报纸、公示栏等形式进行广泛公示。

第十六条 申请人、其他组织和个人对区县(自治县)微企办是否通过审核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15日内向市微企办申诉。

第十七条 各级微企办、相关部门和单位工作人员对创业审核中获知的商业秘密,应当予以保密。

第五章 注册登记

第十八条 申请人通过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后,应在拟创业所在地的重庆农村商业银行、重庆银行、重庆三峡银行等银行中选择一家开户银行以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开设账户,并将投资资金存入该账户。

第十九条 申请人通过创业审核,且投资资金到位后,由区县(自治县)微企办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资本金补助。财政部门按照微企办审定的补助比例在5个工作日内将资本金补助资金转入申请人开设的账户。

第二十条 创业者投资资金和财政补助资金到位后,区县(自治县)微企办应当按照企业登记的相关规定,将相关资料转到企业注册登记办理机构,5个工作日内办完营业执照。

工商部门依法进行注册登记的同时,应当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五)项规定和相关前置许可进行审查。

第六章 扶持政策

第二十一条 市级财政部门每年根据市微企办确定的各区县(自治县)微型企业发展计划,安排扶持微型企业发展资金预算,将补助资金切块下达给各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

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对市级财政资金、区县(自治县)配套资金实行集中管理、统筹安排,并向申请人拨付资本金补助资金。补助比例控制在注册资本金的50%以内,具体补助办法和标准由各区县(自治县)政府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十二条 从微型企业成立次年起,财政部门按企业上年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增值税地方留存部分计算税收优惠财政补贴,补贴总额以微型企业获得的资本金补助资金等额为限。

微型企业凭纳税证明和营业执照,向当地财政部门申请享受税收扶持政策。税收优惠财政补贴的具体审核、拨付工作由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办理,于每年6月底前完成,7月底前向市财政局书面报送办理情况。按现行财政体制应由市级财政承担的部分,由市级财政通过年终结算的方式补助给区县(自治县)财政。第二十三条 微型企业可在开户银行申请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用于借款人生产经营所需的流动资金或固定资产购置,贷款额度不超过投资者投资金额的50%,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基准利率执行。贷款发放原则上应在借款人向银行提出借款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

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期限为1―2年,并按有关规定享受财政贴息。

第二十四条 具备抵押或担保条件的微型企业,在申请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时,可按照《重庆市小额担保贷款办法》(渝就业办[2008]16号)规定,持工商、税务核发的工商登记证、税务登记证、抵押物清单或担保合同以及有效证件向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申请。

第二十五条 市三峡担保公司负责全市微型企业贷款担保工作。各区县(自治县)政府指定当地专业担保公司为微型企业提供担保的,由市三峡担保公司为其提供再担保。

担保公司按现行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的最低标准且不高于担保额的2%收取担保费。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县(自治县)微企办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区县(自治县)微企办撤销申请人扶持资格,并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一)不按投资计划书使用资本金补助资金的;

(二)采用欺骗手段取得被扶持资格的;

(三)出租、出借被扶持资格的;

(四)虚假出资、虚报注册资本、抽逃注册资本的;

(五)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七条 微型企业申请变更或注销,应当经区县(自治县)微企办审查,并由工商部门依法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

第二十八条 工商、财政、税务、人力社保、金融等部门和单位应加强协调配合,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微型企业资金用途、开业状况、关闭注销、雇工情况等实行全过程监管,严厉查处套取、抽逃、转移资金和资产的行为。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恶意骗取、套取、挪用资本金补助资金等违法行为应当记入企业征信系统或个人征信系统。相关行政机关、金融机构依据不良信用记录,在银行信贷、行政许可、政策扶持等工作中依法对违法当事人采取禁止或限制措施。

第三十条 各级微企办、人力社保、财政等部门应加强对微型企业创业培训质量、培训补贴资金申领的监督检查,检查结果作为对培训机构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一条 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微企办会同市人力社保局取消培训资格:

(一)弄虚作假,骗取培训补助费用的;

(二)当年无正当理由未完成创业培训目标任务的;

(三)连续两年培训合格率低于90%或结业鉴定准确率低于80%的;

(四)连续两年培训学员的满意率低于80%的。

第三十二条 各级微企办、财政、人力社保、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加强对微型企业发展申请、审批、资金发放等环节的全过程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截留、挤占、滞留、挪用、骗取、套取财政资金和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所指“九类人群”包括:

(一)大中专毕业生。指毕业未就业的全日制中专、高职、大专、本科、研究生等学历层次的毕业生,以及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和职业教育毕业证书的职教生(含本市集体户口)。(二)下岗失业人员。指持有“下岗证”或“职工失业证”的本市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城镇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等三类人员;持有“城镇失业人员失业证”和“最低生活保障证明”的已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的本市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

(三)返乡农民工。指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内,在户籍所在地之外从事务工经商1年以上,并持有相关外出务工经商证明的本市农村户籍人员。

(四)“农转非”人员。指因农村集体土地被政府依法征收(用)进行了城镇居民身份登记的本市居民。征地时已作就业安置、户籍关系已迁出本市的人员除外。

(五)三峡库区移民。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安置的长江三峡工程重庆库区水淹移民和占地移民。

(六)残疾人。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并具备创业能力的本市居民。

(七)城乡退役士兵。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城镇户籍和农村户籍的退役士官和义务兵。符合退役士兵安置条件,已安置工作的除外。

(八)文化创意人员。指从事文化艺术、动漫游戏、教育培训、咨询策划及产品、广告、时装设计等的本市居民。

(九)信息技术人员。指从事互联网服务、软件开发、信息技术服务外包服务的本市居民。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居住证明”包括公安机关出具的暂住证明和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相关居住证明材料。

第三十五条 申请人只能享受一次微型企业扶持政策。

第三十六条 各区县(自治县)可根据本办法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市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施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重庆市微型企业创业申请书(略)

第四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主城区客运企业及车辆公交化公司(小文档网整理)

渝办发〔2006〕273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主城区客运企业及车辆公交化公司化改造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主城区客运企业及车辆公交化公司化改造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十四日

重庆市主城区客运企业及

车辆公交化公司化改造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主城区公共交通汽车客运营运与管理体制的决定》(渝府发〔2006〕123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主城区公共交通汽车客运营运与管理体制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办发〔2006〕259号)精神,加快我市主城区公交客运体制改革步伐,推进主城区客运企业营运线路及车辆的公交化、公司化改造(以下简称“双改”)工作,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双改”工作目标 用三年时间,将市公交集团和其他各类客运经营业户纳入主城区规划的公共交通汽车客运范围内的20座及以上客运车辆进行“双改”,建立健全公共汽车客运统一的进入退出、经营模式、服务质量、经营政策、公益义务等规范,理顺现有国有公交企业与社会客运企业的关系,解决纳入公交线网的班线客运企业及线路、车辆进入公共汽车客运领域经营的政策问题,为全面实行主城区公交客运线路特许经营制度奠定基础。通过主城区公共交通汽车客运公司化和公交化改造,提升公交客运的服务质量和安全管理水平,营造城市公交安全、便捷、舒适、和谐的社会氛围,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群众出行的需要。

二、“双改”工作步骤

(一)2006年12月31日前完成主城核心区(起讫点均在内环高速公路以内)的客运企业25户、客运车辆4080辆、营运线路203条的“双改”工作。其中,市公交集团6家公司、客运车辆3599辆、营运线路184条,其他客运企业19户、其他客运车辆481辆(含个体工商户18辆)、营运线路19条。

(二)从2007年1月1日开始,对纳入主城区规划的公共交通汽车客运范围内,尚未进行“双改”的市公交集团的客运车辆和其他各类客运企业及客运车辆进行“双改”,于2007年12月基本完成主城区客运企业及车辆的“双改”工作。

三、实施公交化改造的基本要求

(一)企业应以优质服务满足广大人民群众乘车出行的需要和经营平过或微利为基本目的;

(二)企业应实行路队化管理,并有相应的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

(三)有经培训合格的驾驶员、乘务员和管理人员。安全员、调度员等专职或兼职人员岗位职责明确;

(四)线路管理规范,按规定的线路、路号、班次、票价、站点、时间组织营运;

(五)车辆均应使用CNG客车,车内设施设备完善、清洁,车辆运行的票务和价格管理规范,实施IC卡服务;

(六)服从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接受公众监督;

(七)认真履行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公共交通应承担的职责和义务。服从政府及管理部门因公共利益需要的应急调派用车。

四、实施公司化改造的基本要求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要求;

(二)拥有主城区营运的20座及以上客运车辆100辆以上,固定资产1000万元以上;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运资金200万元以上;

(三)使用自有支配资金购买营运车辆;

(四)组织线路运营管理工作;

(五)统一管理公司的营业收入和收益分配;

(六)依法与驾、售人员建立劳动用工关系;

(七)健全并落实日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八)直接承担客运线路运营相关法律责任。

五、鼓励现有客运企业重组整合

(一)股份制改造:主城区各类客运企业(含个体经营户)通过资产重组,组建达到“双改”要求并符合《重庆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规范》的股份制公交客运企业。

(二)支持有一定规模的客运企业收购运行车辆较少的客运企业(含个体经营户)的车辆。被收购方的线路经营权由行业管理部门直接许可给收购方。收购方应采取措施达到“双改”要求并符合《重庆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规范》。

任何企业和个人均不得炒买炒卖“经营权指标”。重组、并购各方应协商一致,妥善推进“双改”工作,处理好各类遗留问题,确保稳定。

六、“双改”工作的具体实施

在2006年12月31日前进行“双改”的按照以下程序实施:

(一)2006年11月1日至12月15日为企业整改阶段,各客运企业要按照《重庆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规范》和公司化、公交化改造的基本要求进行“双改”。

(二)2006年11月16日至12月25日为申报验收阶段,申请验收的企业须提供以下材料:

1.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执照;

2.在主城区营运的客运车辆(20座及以上)明细表,车辆总数达到100辆以上;

3.价值100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200万元以上营运流动资金的资信证明;

4.相应管理机构(含安全、调度、服务质量、投诉等)和管理制度的资料;

5.《重庆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规范》中安全管理规定的相关材料; 6.固定办公场地证明;

7.线路路队管理方案和运行计划;

8.实行公司化、公交化经营的承诺书;

9.企业“双改”工作的总结;

10.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2006年12月31日至2007年3月31日为停业整改阶段。未达到《重庆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规范》和公司化、公交化改造基本要求的客运企业,其车辆在2007年1月1日停止营运。企业应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进行整改,并在2007年3月25日前再次申报验收,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由市运管局收回其经营权。

七、政策措施

(一)经验收合格,确认为公交企业、公交线路和公交车辆的,将实行统一的税费征收、线路准入、站场使用、单车核载、运力投放、职工劳动保障、承担政府确定的公益义务、应急性义务等政策规范。

(二)自愿退出客运市场的企业,其客运车辆可由政府按相关规定进行收购。

(三)在“双改”中,企业因重组整合、车辆过户而产生的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部门应予以优惠或减免。

(四)验收合格的公交企业和线路、车辆,按《重庆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规范》和公司化、公交化改造基本要求实施管理。

(五)各客运企业在实施“双改”以前,以任何形式的挂靠、承包、租赁等方式变相转让客运线路经营权的,在解除挂靠、承包、租赁合同或协议时,市国资委、市工商联、市劳动保障局、市信访办要指导企业依法处理好其经济关系和劳动关系,保持企业内部和社会的稳定。

八、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

(一)工作机构

1.组建工作小组。由市交委、市国资委、市工商联、市公安交管局、市运管局、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组建主城区“双改”工作小组,由市交委副主任梁培军任组长,市国资委、市工商联、市公安交管局、市运管局、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各明确一名联络员,“双改”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运管局。

“双改”工作小组在重庆市主城区公共交通汽车客运营运与管理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的领导下,按照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的统一安排开展工作。主要职责是,负责主城区客运企业及车辆“双改”的组织协调,研究处理有关问题,督促各职能部门履行职责,组织力量实施“双改”验收。

2.组建验收小组。由市交委、市监察局、市国资委、市工商联、市劳动保障局、市公安交管局、市运管局、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消费者协会等单位、有关人员和行业专家、市民代表等组成“双改”验收小组(验收小组人员及分组另行确定)。验收小组根据“双改”工作小组办公室的统一安排,按照《重庆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规范》和公司化改造基本要求实施验收。

(二)职责分工

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主城区公共交通汽车客运营运与管理体制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的分工要求,有关部门要做好以下工作。

市政府新闻办:加强对“双改”工作的正面宣传引导,传达政府的有关精神,及时反映工作进展情况,宣传报道先进事迹和“双改”的成果。

市交委:在市公安局、市质监局、市安监局配合下,制定《重庆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规范》,报市政府审批;会同主城各区政府制定《重庆市主城区公共汽车客运线网专项规划》,报市政府审批。

市信访办:制订稳定工作预案。

市国资委:负责对国有企业“双改”工作的组织指导,对达不到“双改”规范要求的,组织企业进行重组整合。

市工商联:负责对主城区民营客运企业(含个体经营户)“双改”工作的组织协调,对达不到“双改”规范的,牵头组织进行重组整合。

市市政委、市财政局:负责落实对经“双改”达标后的主城区公交客运车辆按统一标准减免过路过桥年费。

市劳动保障局:负责督促“双改”企业按有关规定,落实企业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障事项,并督促企业优先聘用原驾乘人员和管理人员就业。

市公安交管局、市运管局:负责“双改”后公交客车准载人数的核定;进一步落实公交客运线路始末站和途经站点;指导、安排和督促公交站台公司为进入站点停靠的所有线路按统一标准式样制作公示站牌。

市公安交管局、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加大监管力度,严禁“双改”验收未达标的车辆上路营运。

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对自愿退出客运市场的客运车辆,制订政府收购方案。对“双改”后公交客车营运票价进行监控。

第五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重庆市

【发布单位】83102

【发布文号】渝办发[1998]136号 【发布日期】1998-10-06 【生效日期】1998-10-0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重庆市

对外招商工作联系制度的通知

(渝办发〔1998〕136号 1998年10月6日)

重庆市人民政府招商引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商办),是负责对全市招商引资工作实行统筹、协调、督促、跟踪服务的办事机构。按照其职责和任务要求,结合我市当前及今后对外招商引资工作的实际需要,为了沟通信息,搞好服务,当好参谋,加强对全市推引资工作的统筹管理和督促检查,提高全市招商引资工作的水平和成效,特制定本工作联系制度。

一、一、各区县(自治县、市)、市政府有关部门应确定一位领导同志负责抓对外招商引资工作,并建立和进一步完善对外招商引资的办事机构,切实抓好对外招商引资工作。

二、二、各区县(自治县、市)、收政府有关部门都必须建立本地区、本部门对外招商引资项目子库,并在报送市招商引资项目总库的同时,于每月底前将该月项目库的情况报市招商办。目前还未正式建立项目子库的,尽快将现有的招商引资资料及有关宣传材料送市招商办。

三、三、凡有外商投资的区县(自治县、市)或市政府有关部门,均应建立外商投资项目情况跟踪反馈制度,并通过各自招商引资部门随时将有关情况通过简报或其它方式报送市招商办。

四、四、各区县(自治县、市)、市政府有关部门对所有涉及推引资工作的资料、动态信息、统计数据,以及联络和客商、外商来渝考察的人员、项目和签约等情况均应建立档案,并将有关数据、材料在不改变原报送渠道的情况下,于每月5日前报送市招商办。

五、五、各区县(自治县、市)、市政府有关部门对市里确定的重点外商投资项目,应实行专人负责、督促检查、跟踪反馈制度,并将执行情况报市招商办,以便根据不同情况及日提供服务。

六、六、各区县(自治县、市)、市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综合性和专业性的对外招商活动,事前要报市招商办备案,以便帮助协调有关问题。在境外举办的招商活动和洽谈事项,其项目考察报告、洽谈情况汇报、活动小结等,也要报送市招商办。

七、七、市招商办收集汇总的各种对外招商信息、简报等资料,均应及时送市领导和各区县(自治县、市)、各部门招商引资机构。其中重大事项,要实行专门通报制度。

八、八、市招商办将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区县(自治县、市)召开招商引资工作协调会,就招商引资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进行协调处理。

九、九、市招商办联系电话

主任室 63626430

综合处 63626384(传真)

63625704

项目处 63625652(传真)

督查处 63626194

调研处 63626424

附件:(略)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道路客运企业安全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最终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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