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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劳动用工管理
编辑:心旷神怡 识别码:20-795776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11-14 01:20:37 来源:网络

第一篇:煤矿劳动用工管理

煤矿从业人员劳动用工管理

一、专业学历准入

1、“六长”和副总工程师必须具备煤炭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

2、其它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含煤矿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具备煤炭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

3、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和班组长必须具备煤炭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

4、煤矿特有工种(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和班组长除外)必须具备高中以上学历或经过中等职业(含技校)教育并取得毕业证书。

二、执业(职业)资格准入

1、“六长”和副总工程师必须具备煤炭主体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包括注册安全工程师),其中总工程师必须具备煤炭主体专业高级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2、其它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含煤矿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具备煤炭主体专业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包括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

3、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和班组长必须取得中级技能(四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

4、煤矿特有工种(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和班组长除外)必

须取得初级技能(五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

相关文件要求:

1、《山西省现代化矿井标准》58条矿井要建立高素质的干部管理队伍和职工队伍。员工队伍中煤炭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和煤炭主体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人数分别达到15%、10%。2015年底煤矿“六长”和副总工程师,必须具备煤炭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煤炭主体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总工程师必须具备煤炭主体专业高级工程师以上职称);矿井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人及其管理人员必须具备煤炭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煤炭主体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特种作业人员及班组长必须具备煤炭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职业技能;矿井特有工种人员必须具备高中以上学历或经过中等职业(含技校)教育并取得毕业证书,初级以上职业技能。

2、《山西省煤矿管理标准》33条煤矿应当具有与其生产规模相适应的各类工程技术人员。具有大专及以上煤炭相关专业学历的管理、技术人员数量不得少于以下最低标准:煤矿规模达到1000万吨/年及以上的,不少于150人,煤矿规模达到300万吨/年及以上的,不少于120人,煤矿规模达到120万吨/年及以上的,不少于100人,煤矿规模120万吨/年以下的,不少于50人。煤矿管理、技术人员中30%应具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管理、技术人员数量达不到以上标准要求的限期三年内达标,否则暂扣煤炭生产许可证。12年

三、变招工为招生

从2012年到2015年,当年新招从业人员中直接招生的比例要分别达到35%、55%、75%、100%(按照上年年末人数、现有人数、自然减员人数换算新招从业人员数,检查变招工招生的比例)。

第二篇:临汾市煤矿企业劳动用工管理

临汾市煤矿企业劳动用工管理

十 项 要 求

为认真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煤炭行业企业劳动用工监督管理职责的通知》(晋政办发[2010]61号)、省煤炭工业厅《关于切实加强全省煤矿用工管理的通知》(晋煤劳发[2010]1499号)等精神,进一步理顺煤矿用工管理职能,切实落实煤矿用工管理责任,真正规范煤矿企业劳动用工管理,推动全市煤矿用工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结合我市煤矿企业实际,提出如下要求。

一、健全机构,完善制度,明确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煤炭行业企业劳动用工监督管理的组织领导工作。煤炭企业承担劳动用工管理主体责任。煤炭主管部门负责煤炭行业企业劳动用工监督管理工作。市、县、企业三级必须成立劳动用工管理机构,必须具有专门的办公场所,并配备专职人员,完善各种管理制度,做到牌版上墙,职责明确。

煤矿企业负责制定本劳动用工计划,并向县(市、区)煤矿劳动用工管理中心提出用工申请,并按规定与招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负责职工档案管理、日常监督和岗位考核;负责及时向县(市、区)煤矿劳动用工管理中心上报煤矿劳动用工增减情况。

县级煤矿企业劳动用工管理中心负责辖区内煤矿企业劳动用工的监督管理;负责审查煤矿企业劳动用工申请、发布用工信息、组织报名、资格审查和派遣分配等工作;负责对煤矿务工人员进行年检;负责制定劳动用工招生、培训计划工作;负责组织协调煤矿企业与录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劳动用工备案、办理社会保险等工作,确保煤矿企业合法用工、规范用工。

严格执行一矿一人一档管理制度。企业档案内容包括:企业“六长”复印件、主管部门批复的复工或复产文件、企业用工申请、劳动用工管理机构分配单、从业人员用工备案花名册、建档花名册等;个人档案内容包括:个人信息表、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明、相关资质证书、体检合格证明、培训合格证明、劳动合同书、维护煤矿职工合法权益及职工信守合同承诺书等。个人档案要专柜存放。

二、全力推行“五个统一”劳动用工管理制度 全市煤矿企业推行统一发布用工信息、组织报名和资格审查,统一培训,统一签订劳动合同和煤矿用工备案,统一参加社会保险和派遣,统一管理的“五个统一”煤矿用工管理机制。

三、严禁煤矿企业未经劳动用工管理机构派遣,擅自招用从业人员上岗

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在用工前,必须向所属煤矿用工管理机构提出用工申请,并经煤矿用工管理机构统一组织,在完成体检、培训、签订劳动合同等相关用工手续后,由煤矿用工管理机构对符合条件的从业人员进行派遣。凡未经煤矿用工管理机构派遣的,一律认定为非法用工。

四、强化培训,持证上岗

煤矿企业必须足额配备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殊工种及班组长,且在具备相关资质的培训机构进行培训,并取得资质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严禁存在人证不符、有证无人、已培训无合格证等情况。

五、煤矿企业用工必须达到“五个百分之百” 煤矿企业用工必须达到职工培训率、劳动合同签订率、参加社会保险率、劳动用工登记备案率、从业人员年检率的“五个百分之百”。自2011年3月1日起,煤矿企业与从业人员新签合同,必须使用省厅统一印制的《山西省煤矿企业劳动合同书》。鼓励煤矿企业在足额缴纳工伤、井下意外伤害保险的同时,为从业人员缴纳养老、医疗、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确保职工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六、煤矿井下严禁使用劳务派遣人员

由于劳务派遣人员流动性大,对企业长远发展目标缺乏认同感,不利于企业管理且劳动者的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加之煤矿井下工作岗位的特殊性,劳务派遣用工方式不能保证煤矿企业劳动用工管理真正实现“五个百分百”,因此,煤矿井下严禁使用劳务派遣人员。

七、煤矿井下严禁劳务承包、层层转包、以包代管 煤矿企业要强化井下人员管理,严禁超定员组织生产,严禁井下采掘工作面或井巷维修作业劳务承包、层层转包、以包代管。井型规模30万吨/年的矿井,当班下井人数不得超过66人;井型规模45万吨/年的矿井,当班下井人数不得超过70人;井型规模60万吨/年的矿井,当班下井人数不得超过75人;井型规模90万吨/年的矿井,当班下井人数不得超过89人。

八、切实加强煤矿职业危害防治工作

煤矿企业要严格落实职业危害防治主体责任,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治管理机构,切实加强煤矿职业危害防治管理,严格执行煤矿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认真做好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工作,落实煤矿职业危害防治措施,保障从业人员职业健康。

九、发展企业文化,维护职工权益

煤矿企业要加强班组建设,强化班组安全现场管理,加大对基层职工文化团队和文体骨干的培养,定期举办各种形式的文体活动,繁荣职工文化生活,营造安全氛围,构建企业文化。煤矿企业要积极推行个人安全技能工资制度,全面落实煤矿井下最低工资标准或井下艰苦岗位津贴制度,不得扣押从业人员身份证件,不得违章指挥和强令从业人员冒险作业,按照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企业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从而维护社会稳定,确保企业和谐发展。

十、未按规定办理用工手续的煤矿企业,不得复工复产、开工建设

人员素质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要素,做好煤矿劳动用工管理工作,是确保煤矿安全生产的根本保障,要把人员是否达到准入标准和是否符合煤矿用工规定作为新矿井投产、复工复产的前置条件,加强管理。

第三篇:一般煤矿劳动用工合同(样本)

劳动用工合同书 单位:某某县星某某煤矿

甲方(用人单位)位地址: 某某县星某某村

乙方(劳动者)姓名家庭住址码:

根据《劳动合同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订立本劳动合同。

一、劳动合同期限

有固定期限:自 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时间

(一)根据甲方工作需要和任职要求,乙方同意在岗位上工作。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工作岗位。

(二)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量,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

(三)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

甲方应当保证乙方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甲方因生产特点不能按照前款执行时,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或者定时工作制。

三、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

(一)甲方根据本单位的工资制度,实行月工资制,乙方满勤月工资为元/月。

甲方提供食宿条件或者等同于提供食宿条件的,不得折算为乙方工资。

(二)甲方按月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每月工资,并由乙方签字确认。

(三)用人单位应依法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并在本单位内公示。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采取措施使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一)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有关劳动法律的劳动安全和保护设施,劳动防护品和其他劳动条件。甲方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二)甲主在乙方上岗前对乙方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在工作场所,甲方必须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的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三)甲方为乙方提供宿舍、食堂、饮用水、洗浴、公厕等基本生活条件必须达到安全、卫生要求。

五、劳动纪律

(一)甲方依法制定的需要乙方遵守的劳动规章制度,应当与在乙方签订本合同时告知乙方。

(二)乙方应自觉尊守有关劳动法律、法规和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按时完成工作任务。乙方对甲方违章、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建康的劳动条件,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六、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一)甲乙双方单面解除本合同,应符合《劳动合同法》第37条、第38条、第39条、第40条和第41条的规定。乙方有《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情形的,甲方不得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0条、41条的规定解除本合同。

(二)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定劳动合同。

(三)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甲方应依据有关法律等规定等定出具体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书或者相关文件。

七、经济补偿与赔偿

(一)甲方依法解除乙方劳动合同,应当支付乙方经济补偿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46条的规定执行。

(二)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资报酬低于施工地行政区域内最低工资标

准的,要在补足低于部分标准的同时,依法支付赔偿金。

八、劳动争议处理

(一)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时发生争议的,可先行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可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用人单位工商注册地或者施工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15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本劳动合同与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相违背的,依照家法律及有关规定执行。

本劳动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章)乙方(签字)

合同签订日期:年月日

鉴证机关(盖章):鉴证人(签章)

合同鉴证时间:年月日

第四篇:煤矿劳动用工合同

编号:

劳动用工合同书

单位:乌鲁木齐达坂城区东沟乡苇子村煤矿

甲方(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单位地址: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东沟乡苇子村四队

乙方(劳动者)姓名:家庭住址: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根据《劳动合同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订立本劳动合同。

一、劳动合同期限

有固定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时间

(一)根据甲方工作需要和任职要求,乙方同意在岗位上工作。

(二)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量,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

(三)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过8小时,实行三班制工作制度。

甲方应当保证乙方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甲方因生产特点不能按照前款执行时,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或者定时工作制。

三、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

(一)甲方根据本单位的工资制度,实行月工资制,乙方满勤月工资为元/月。

甲方提供住宿条件或者等同于提供住宿条件的,不得折算为乙方工资。

(二)甲方按月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每月工资,并由乙方签字确认。

(三)用人单位应依法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并在本单位内公示。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采取措施使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一)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有关劳动法律的劳动安全和保护设施,劳动防护品和其他劳动条件。甲方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二)甲主在乙方上岗前对乙方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在工作场所,甲方必须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的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三)甲方为乙方提供宿舍、食堂、饮用水、洗浴、公厕等基本生活条件必须达到安全、卫生要求。

五、劳动纪律

(一)甲方依法制定的需要乙方遵守的劳动规章制度,应当与在乙方签订本合同时告知乙方。

(二)乙方应自觉尊守有关劳动法律、法规和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按时完成工作任务。乙方对甲方违章、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建康的劳动条件,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六、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一)甲乙双方单面解除本合同,应符合《劳动合同法》第37条、第38条、第39条、第40条和第41条的规定。乙方有《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情形的,甲方不得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0条、41条的规定解除本合同。

(二)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定劳动合同。

(三)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甲方应依据有关法律等规定等定出具体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书或者相关文件。

七、经济补偿与赔偿

(一)甲方依法解除乙方劳动合同,应当支付乙方经济补偿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46条的规定执行。

(二)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资报酬低于施工地行政区域内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部分标准的同时,依法支付赔偿金。

八、劳动争议处理

(一)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时发生争议的,可先行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可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用人单位工商注册地或者施工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15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本劳动合同与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相违背的,依照家法律及有关规定执行。

本劳动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乙方(签字)

合同签订日期:年月日

第五篇:煤矿劳动用工管理制度

煤矿劳动用工管理制度

第一节总 则

第1条 为了使我矿的劳动人事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有序化,以起到调动、保护、发挥好各方面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促进我矿各项任务的顺利完成,按照国家颁布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就业促进法》等有关政策法规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矿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节人事调配管理制度

第2条 人事调配,要本着精简、高效的原则,用人单位需调入人员时,结合所安排的工作岗位在人力科核定的合理编制内时,提交矿人力科审定。

第3条 机关工作人员的调配,根据年初矿上定员,在定员不足的情况下,由部门写出书面申请,经主管矿长同意后,由人力科负责招聘,试用期为六个月,试用期满经考核符合岗位条件后办理正式调动手续。

第4条 职工个人申请矿内调动的,本人写出工作调动申请书,到人力科领取职工调动审批表,原单位和新接收单位均加注同意意见后,经主管矿领导审批后,方可到人力科办理调动手续。

第5条 对于从事直接生产、特种作业和某些技术性较强的工作的人员,不宜随意调动,以保证生产等工作的连续性、正常性。但符合下列情况的,用人单位或本人向人力科申请,经矿长或矿务会议同意后,方可办理调动手续。

(1)经整顿劳动组织,核定定编定员后,人员大于或小于定员人数的。

(2)职工因伤、病、残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不能适应原工作岗位的。

(3)技术等级与岗位要求等级不相称,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

(4)组织决定,必须调动的。

(5)因各种特殊原因申请调离本矿的。

第6条 职工矿内跨单位借调或外借,需经矿长同意,并到人力科办理借调手续。借调期限超过三个月的,若借调单位继续需用。经矿长同意,可调入借调单位。

第7条 经组织研究决定,需要部门或单位调动人员时,该单位必须配合、支持,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第8条 被调职工在接到调令后,必须服从组织分配,在规定期限内办完调动手续,按时到报到上班。

第9条 部门或单位之间,不允许直接进行职工调动(包括借调)。

第10条 各单位不得随意将职工介绍到人力科。

第三节劳动用工管理制度

第11条 每年年初要根据当年的经营计划,生产任务,编制(修订)全矿职工定编定员方案。方案的编制要本着既能满足生产经营各项工作的需要,又有利于提高劳动生产率的原则,做到科学、先进、合理。

第12条 定编定员方案的编制要以生产经营任务、作业条件、职工的技能水平、管理人员的管理水平、职工的年龄及体质状况、劳动定额、职工出勤率等为依据,综合分析、核定。

第13条 定编定员方案,由人力科牵头、生产调度室、生产科配合,共同编制。

第14条 定编定员方案编制完成后,经矿务会议讨论通过后执行。

第15条 各单位按照定编定员方案,对各自的人员进行内部优化组合。优化组合的原则是既保持生产、经营队伍的精干又兼顾矿上生产情况。对在原单位工作确有困难的老弱病残职工(只包括劳合工),可报人力科协调安置。但对个别纪律松弛、技能差、懒惰成性的人员,属农民工的,予以辞退,并报办公室除名;属劳合工的,直接送职工培训中心加以教育培训。培训期满,考试合格后,自找单位上岗。

第16条 职工在待岗期间,其劳动关系仍在原单位,下岗期间在人力科。

第17条 劳动用工计划经矿长或矿长办公会议同意、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人力科即按计划招收(录用)或辞退职工。

第18条 对招收录用的劳合工或录用的临时工,一律要实行培训上岗制度。进矿后先到矿培训中心进行安全基础知识和岗位技术教育培训,经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分配工作。被招收的临

时工必须缴纳1000元的财产及安全生产押金。

第19条 对新招收(录用)的劳动力,实行试用期制度。自分配工作之日起,从事井下工作的为三个月,地面工作的为半年。

第20条 新招收的工人在试用期间,如果不服从组织分配,不遵守纪律,不听从指挥,劳动表现差,或体质差,综合评定为不合格者,由所在单位报材料到人力科,人力科即予以辞退。

第21条 新分配来的大中专毕业生,原则上先安排从事生产一线工作,再根据其德、能、勤、绩择优使用。

第22条 为加强全矿的劳动用工管理,禁止任何单位随意招收临时工、季节工,更不允许冒名顶替,一经发现矿上将对本部门行政正职处以3000元的罚款,若在冒名顶替期间出现工伤及其它伤害,对责任人行政警告处分,并承担50%的医疗费。

第23条 无论招收或录用任何工种,均须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劳动合同由人力科统一管理。

第24条 职工离退休、调离、除名,其与矿方的劳动合同关系自行解除,人力科应及时办理注销手续。

第25条 临时工自行离矿或被辞退时,须到人力科办理离矿手续并解除劳动合同,办完离矿手续后,退还本人缴纳的1000元押金。

第26条 对一月内连续旷工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天者,是劳合工的,按国家《职工奖惩条例细则》,上报股份公司人力科予以处理,企业与之解除劳动关系;是临时工的,矿上直接与之解除劳动合同予以辞退(特殊情况除外)。

第27条 职工受到国家刑事处理(制裁)的,其劳动关系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是临时工的,其劳动合同自行解除。

第28条 对办理停薪留职超过一年请长假(连续请假超过6个月或一年累计请假超过6个月,工伤病除外)或外借(聘)超过一年的职工,其劳动关系由原单位介绍到人力科,不再属原单位在职职工。期满返矿后,待岗,自找单位上岗。

第29条 劳合工合同到期时,矿上要及时办理合同的续签手续;临时工合同到期时,必须及时解除。如果确因生产经营用工的需要,可根据本人技术水平、劳动表现、健康状况、年龄等方面的情况,人力科考虑办理合同续签手续。

第30条 职工上班期间必须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更不允许无故旷工,严格按各岗位的制度要求自己。

第31条 女职工确因身体状况或其它原因不能正常上班的,可办理长假手续,请长假期间工资只发给保障工资+年功工资,但假期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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