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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制度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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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审计制度文本

上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内审部审计管理监督体系及问责机制

编辑日期2015年2月25日 生效日期2015年3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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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审计管理监督体系及问责机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管理,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实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化、标准化,发挥内部审计工作在评价和改进风险管理、控制和治理过程的效果,帮助企业实现其目标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部审计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规定了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理念、职责与权限、内部审计工作的内容及工作程序、审计业务文书、审计档案管理等规范,是公司开展内部审计管理工作的标准。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部门、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内部审计工作。

第二章 内部审计工作理念和管理原则

第四条

内部审计工作理念:“防范胜于查处,审计寓于服务”,“遇到问题找方法,而不是刻意只去查后果”。

第五条

内部审计管理原则:实行“审计、披露、查处、整改,后续审计”闭环管理。

第三章 内部审计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在公司总部设立内审部,直接对总经理.董事长负责,实施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第七条

内审部职责

1、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在公司范围内开展内部 审计工作;

2、对公司内各部门及各子公司的财务收支、财务预算、财务决算、资产质量、经营绩效以及其他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

3、对公司内各部门及各子公司内部控制系统的健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检查、评价、意见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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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各方的投诉,对企业有关业务的经营风险进行评估和意见反馈;

4、对物资(劳务)采购、产品销售、工程招标、对外投资及风险控制等经济活动和重要的经济合同等进行专项审计监督;

5、对基建工程概(预)算、决算和竣工交付使用进行专项审计监督;

6、公司职能部门负责人及公司所属分公司、子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离任、调职,对其任职期间履行职责情况、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7、对与公司经济活动有关的特定事项,向公司有关部门或个人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并向董事长报告审计调查结果;

8、参加公司管理工作,参与协助业务及其他职能部门研究制定和修改有关规章制度并督促落实,对重大经营决策和投资方案提出意见和建议;

9、制定各项内部审计工作制度,编制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对公司内审人员进行管理、监督、培训、考核;

10、开展审计培训,通过内部审计理念的宣传、审计案例的剖析、经验教训的汲取,内部审计知识的培训,提高审计双方对内审工作的认知与认同,减少冲突,在共同目标下形成合力,实现审计增值服务;

11、公司授权外审单位审计时,内审部应按公司要求,积极组织及配合外审单位工作;

12、董事长交办或其它部门委托的审计工作。

第八条

内审部在审计过程中可以行使下列权限:

1、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2、检查被审方会计账簿、报表、凭证和现场勘察相关资产,有权查阅相关经营活动方面的文件、会议记录、计算机软件等相关资料,必要时索取相关资料复印备查;

3、根据内审工作需要,参加被审方的相关会议;对审计涉及事项,向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调查并索取证明材料;

4、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审计所涉资料的部门或个人,报经董事长批准后,有权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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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封存相关账册、资产等必要的应急措施,并提出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5、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及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经内审部负责人批准后,有权做出临时制止决定,提出纠正处理的意见及改进建议,并及时向董事长或相关部门领导汇报;

6、发现被审计对象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内部控制工作薄弱时,提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内部控制力度的意见和建议;根据专项经营审计结果,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提出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规行为的意见;

7、对故意违反公司财经纪律的部门或个人,内审部有权向公司领导提出经济处罚的建议;

8、对违规行为的责任主体,内审部有权向公司领导建议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对违反国家法规制度的行为,建议相关部门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对内部控制管理做出突出成绩的被审方,向董事长提出表扬和奖励的建议;

10、内审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经董事长批准后执行以下审计要求:

(1)、必要时,对有关经济活动实行审签要求;

(2)、按照“先审计后结算”的原则,对基建、工程的预、决算推行必审要求;

(3)、对重要经济活动或重点部门实行定期审计要求。

11、内审部出具的审计报告作为公司考核体系的组成部分。第九条

根据审计结果,内审部有下列处理权:

1、责令限期按照有关规定上缴应当上缴的收入和费用;

2、责令限期退还违法违规所得;

3、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公司资产;

4、要求财务冲转和调整有关账目;

5、根据审计决定书必须做出处理的其他权限。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任职素质和技能要求 :

1、内部审计人员应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工作能力,熟悉业务、胜任工作,应具有财务专业或经济类专业学历和相关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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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计人员应做到:依法审计、实事求是、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滥用职权,不徇私舞弊,不泄露机密,不玩忽职守。

第十一条

实行审计回避制度,与审计事项有牵涉或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得参与该项内部审计工作。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应严格执行审计工作归零的五条标准,即:事实清楚,数据准确,评价恰当,处理有据,反馈落实。

第十四条

组织并协调社会审计对公司开展相关业务活动的审计工作。

1、公司及各子(分)公司年终审计、工程项目的预算、决算等审计工作,根据需要由内审部聘请 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公司所属各部门、各子公司、分公司不得自行聘请外审进行审计;

2、公司在外地投资或参股的公司,确需在属地审计的,必须报经内审部负责人批准并备案后,方可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五条

内审部应根据公司年度计划和公司发展需要,按照董事长的要求,确定年度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计划,报批后实施,年度结束后向董事长提交年度审计工作报告。

第十六条

审计项目的立项,由内审部负责人确定,或由公司相关部门、子(分)公司提出报内审部负责人批准。审计项目立项后,由审计项目组制定具体的审计工作方案报内审部负责人审核批准,做好审计准备。

第十七条

审计组应在实施审计前3个工作日,向被审方送达审计通知书,对于需要突击执行审计的特殊业务,审计通知书可在实施审计时同期送达。

第十八条

审计组原则上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审计人员组成。审计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得的证明材料,需提供者的签名或印章,未取得签名或印章的应由审计人员注明原因、审计组长做真实性确认。

第十九条

审计组进点现场审计后,检查被审计对象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审验会计凭证、账簿、报表、业务档案以及其他有关的资料和资产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准确性。审计过程中,必须按规定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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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和取证签证单,保证其真实性,备查和存档。

第二十条

审计组进点审计后,在正常的工作时间内可以根据需要就审计事项的所涉问题向公司内部涉及部门和个人进行调查及取证(如函证等),关联部门和个人应予支持并积极配合,如实向内审人员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一条

审计项目终结后,审计组原则上应在7个工作日内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意见征询稿(初稿),同时按规定征询被审计方、被审计方上级(包括分管领导)及审计发现问题所涉相关部门的意见,被征询各方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初稿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意见并送达(或邮件)至审计组或内审部,若在规定时间(5个工作日)内被询证方未提出书面意见,则视为对审计报告初稿无任何异议。

第二十二条

审计组根据被询证各方的意见反馈,经复查核实后,对审计报告初稿进行必要修正和完善,编制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包括审计时间、审计工作目标及测试、审计发现的问题、问题的影响度(或有风险)、审计决定、整改时限和整改责任人,以及整改情况审计跟踪人。

审计报告要经审计组全体成员集体讨论,审计组成员均须在审计报告签字认可,交内审部负责人审核,上报董事长核批,批准后报送被审方及所涉相关部门及个人。

第二十三条

被审计方对审计报告持有异议,可书面陈述意见,向董事长提请申诉。内审部在收到经批准的复审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照规避原则,安排其他审计人员或外请审计进行复审,做出复审结论,复审结论为终审结论。

第二十四条

批准后的审计报告中责成被审计方或其他所涉方限期整改的审计决定,整改各方必须遵照执行,并在整改期限内将整改责任人手签确认的整改结果书面送达内审部。

第二十五条

内审部应根据被审计对象建立管理台帐,并确定相关的审计整改跟进责任人,对被审对象的整改工作积极跟进及督促。内审部有权对被审计方的主要审计项目进行后续审计监督,督促检查并定期公开发布被审计对象对审计意见的采纳情况和对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六条

审计项目终结后,内审人员须建立审计档案。内审人员在审计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该审计项目所有审计资料的整理和归档工作,并按档案管理规定妥善保管。

第二十七条

为提高审计工作透明度,加大员工的监督力度,内审部应将审计信息及审计结果进行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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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公示。公示的方法:

一、审计前在公司内部网中做审计项目公示,接受员工的监督和举报;

二、根据审计结果,对经理级以上人员公示审计报告。必要时对影响面广的审计项目,应在全公司范围内公示。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部门、部门负责人以及员工,内审部有权提请董事长予以处罚:

1、拒绝提供有关文件、账簿、凭证、会计报表、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2、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阻挠审计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3、拒不执行审计报告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4、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和检举人的。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审计人员,内审部可处以罚款,并根据公司相关管理规定,提出行政处分的建议:

1、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2、弄虚作假,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3、玩忽职守,给公司或被审计方造成较大损失的;

4、泄露机密的。

第三十条

对第二十八条、二十九条所列行为之一,且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直接责任人员、单位负责人、审计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由公司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董事长批准之日起生效,原与本制度相同规定规定同期作废。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的编制权、解释权、修订权均属公司内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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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有限公司

二O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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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审计制度

陕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

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强化公司内部监督和控制风险,保障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促进公司管理制度的执行,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国内部审计准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之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所属单位开展内部审计,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公司及所属单位是指公司职能部门、所属子(分)公司、全资公司及项目部。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及所属单位财务收支、财务预算、财务决算、资产质量、经营绩效以及建设项目或者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监督和评价工作。是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和评价活动,它通过审查和评价经营活动及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来促进组织目标的实现。

第五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是公司监察审计部,监察审计部在董事长的直接领导下,独立行使审计职权,向公司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并接受上级审计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职责

第六条 公司监察审计部是公司履行内部审计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审计制度,开展企业内部审计工作。

第七条 制定、编制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八条 对基层单位行政领导任期内的经济责任履职情况进行中间、离任审计;对公司职能部门及所属内部经营单位的承包经营责任、经济效益情况进行审计和评价。

第九条 根据需要对公司工程项目进行中间、终结审计和奖罚兑现的审计认定工作。

第十条 对发生债务危机、长期经营亏损、资产质量差等财务异常情况以及单位的合并、分立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十一条 对公司所属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执行情况进行有效测试并作出评价。

第十二条 负责公司自行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最终决算的审计工作。

第十三条 负责公司大额资金的收入和支出的审计监督,并作出审计评价和审计意见。

第十四条 对公司董事会认为有必要审计的事项进行专项审计监督。

第十五条 配合上级审计部门和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所属经营单位的审计工作。

第十六条 督促被审计单位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进行纠正并书面回复落实结果。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权限

第十七条 参加公司有关经营和财务管理决策会议,参与协助公司有关业务部门研究制定和修改有关规章制度并督促落实;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第十八条 有权要求公司职能部门及所属单位按时报送生产、经营、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会计报表和其他相关财经法规、制度办法等文件资料;与公司生产经营、内部控制有关的报告、文件、调查研究等资料。

第十九条 有权检查、盘点实物,审查会计凭证、账册、以及有关文件和其他经济技术资料。

第二十条 有权索取审计过程中所需的相关证据材料。

第二十一条 有权对审计中发现有可能违反财经法纪、有损公司利益行为、严重损失浪费行为作出临时制止的决定并及时向上级报告。

第二十二条 对阻挠、破坏审计工作并拒绝提供相关资料的,经公司领导批准后,监察审计部可以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建议。

第二十三条 要求、监督、检查被审计单位执行审计决定。第二十四条 审计人员对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重大事项,可以直接向公司领导报告。对违反财经法纪和公司规章制度的被审计单位的直

接责任人员和单位负责人,建议公司给予行政处理或经济赔偿。对情节特别严重的,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内部审计

第二十五条 监察审计部按照上一级审计机构和公司领导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确定审计工作重点,对内部审计工作做出合理安排,制定审计工作计划,并报请董事长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六条 在实施审计时按照审计计划或公司领导要求,对确定的审计项目或审计事项,指定审计负责人,组成审计组,发送审计通知书,制定具体项目审计计划、审计方案,做好审计准备。

第二十七条 被审计单位接到审计通知书后,应当做好接受审计的各项准备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被审计单位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应做出书面承诺,并签名盖章。

第二十八条 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审计人员必须根据审计工作流程做好各种旁证、物证以及其他证据材料的整理,做好调查记录,收集相关责任人签名或盖章齐全的相关资料。

第二十九条 每项审计项目完成后,监察审计部须在二十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审计报告。

第三十条 审计报告完成后,按照内部审计工作流程完善相关程序。

第三十一条 审计报告经公司董事会通过后,对审计报告中所作出的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被审计单位必须认真执行。

第五章 奖励办法

第三十二条 对在审计中认真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工作成绩突出的相关人员予以奖励。

第三十三条 在工程项目考核、审计中,发现分包项目结算的人工、材料、机械、分包合同价款、设施料租赁、任务书结算等超量、超价结算部分,按追回部分的20%提取奖金。

第三十四条 发现公款私借(三个月以上),包括财务挂账和白条抵库,按追回借款金额的3%提取奖金。

第三十五条 对未按公司相关制度报销的不合理费用或超过公司费用报销标准的部分,按追回的20%提取奖金。

第三十六条 在审计中发现虚报利润,按虚报纠正部分的1%提取奖金。

第三十七条 在审计过程中,发现虚报经营费用或超过公司费用报销标准的部分,按追回部分20%提取奖金。

第三十八条 在审计过程中发现超过公司标准多支付工资、奖金、补贴的部分,按追回部分的10%提取奖金。

第三十九条 在审计过程中,发现贪污、挪用资金的行为,按照追回挪用部分资金的20%提取奖金。

第四十条 对在审计过程中发现不包含在上述七项内容的违规事项,根据实际情况,由董事长或相关会议确定奖励标准后进行奖励。

第四十一条 年终由监察审计部提供被审计项目部或单位相关人员签字确认的《审计认定表》,填制《审计成果认定表》,经财务部

审核,企业改革发展部核定,报董事长批准提取奖金,一次奖励给相关人员。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制度经公司通过后,从二00九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监察审计部。

附件:

一、《内部审计工作流程》

二、《工程项目审计工作流程》

三、《审计成果认定表》

陕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二00九年八月三十日

第三篇:审计制度

汇川技术(300124)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深圳市汇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并保障公司内部审计监督工作,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实现内部审计经常化、制度化,发挥内部审计工作在加强内部控制管理、促进企业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国内部审计准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对公司经济活动实施的内部监督,即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公司各部门及相关人员所进行的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和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及所有分公司、子公司的审计监督工作。

第二章 内部审计组织机构及人员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半数以上并担任召集人,且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公司内部下设审计部作为公司的内部审计机构,为审计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审计部由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领导,向审计委员会负责和报告工作,接受监事会的监督和指导,不受其他部门和个人的干涉,开展独立、客观、公正的审计。审计部设负责人一名,负责人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并根据工作需要配备至少三名以上的专职审计人员。

第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依据公司规章制度独立行使审计权,受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保护,任何部门和个人均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对其进行阻挠、打击和报复,违者将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将追究法律责任。

深圳市汇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第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开展工作时,如果同被审计对象有利害关系有可能妨碍公正的,应书面向审计委员会提请回避;被审计对象认为与内部审计人员有利害关系有可能妨碍公正的,也可书面向审计委员会要求内部审计人员回避。

第七条 审计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实践经验和沟通能力,必须取得内部审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需要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要做到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循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职守。

第三章 内部审计职责权限

第九条 审计部应根据公司各阶段工作重点和审计委员会的部署,组织安排审计工作,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1、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2、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3、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4、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内

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以及次季度的审计计划。

5、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每个会计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次一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深圳市汇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第十条 审计部在具体开展审计项目时应履行以下职责:

1、财务审计:对公司财务计划、财务预算和决算情况、财务收支相关的经济活动及公司的经济效益、财务管理内控制度执行情况等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2、价格审计:对采购部的采购合同进行内部审计监督,主要是对采购价格进行纵向、横向比较,询价对比。对采购程序合理性进行监督。

3、工程审计:对公司的在建项目进行审计,从材料使用、项目管理、工程进度、竣工验收等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4、合同审计:对公司所有合同实行审查制,并不定期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和违规违章情况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5、离任审计:对离任干部任职期间岗位职责履行情况、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价、鉴证,明确岗位交接双方的责任,加强内控管理。

6、专项审计:对与公司经济活动有关的特定事项,向公司有关单位、部门或个人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如对外担保、重大投资、内部控制、关联交易、子公司管理等。

7、专案审计:对被审单位及人员违反公司财经纪律问题进行审计查处。

8、完成审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审计工作。

第十一条 审计部在审计工作中可以行使以下权限:

1、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被审计对象按时报送计划、预算、决算、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等并召开或者参加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了解有关情况。

2、审核会计凭证、账表、决算,检查公司资金和财产,检测财务会计信息系统和检查会计软件,查阅有关文件资料等。

3、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向有关单位、部门或个人进行调查并索取证明材料。

4、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单位或个人,经审计委员会批准,可采取封存有关资料等必要的临时应急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5、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及损害公司利益的深圳市汇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制度行为,经审计委员会批准,有权做出临时制止决定,并提出纠正处理的意见及改进建议。

6、审计人员发现公司规章制度和企业管理存在缺陷,应向公司领导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合理化建议。

7、对严格遵守和维护财经法规的单位和个人,提出给予表彰和奖励建议。

8、向审计委员会反映有关情况。

第十二条 公司应为内部审计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确保审计部审计人员能及时掌握各种信息,独立、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在审计过程中遇到任务过重或审计力量不足时,经董事会同意,审计部可以委托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相关费用应由公司或者具有法人资格的下属单位支付。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三条 审计部可根据实际情况,对被审计单位实施定期或不定期、全面或局部审计,通常应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审计部可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 审计部根据公司计划和公司发展需要制定内部审计目标、计划及费用预算,确定审计工作重点,经审计委员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审计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第十六条 在审计项目开展时,应依据《中国内部审计准则》编写项目审计计划,计划中应包括审计目的、审计范围、审计重点等内容。

第十七条 审计部可对与公司经济活动有关的特定事项,向公司有关部门或

深圳市汇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制度个人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如在实施项目审计时,发现被审计单位或个人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在第一时间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八条 审计部的工作在审计委员会的指导下开展。

第十九条 审计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第二十条 实施审计。内部审计人员可采取审查凭证、账表、文件、资料、相关管理制度以及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取证等措施,深入调查了解被审计对象的情况。内部审计人员可以运用座谈、检查、抽样和分析性复核等审计方法,获取充分、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以支持审计结论和审计建议,并将收集的审计证据和形成的审计结论以及审计建议记录于审计工作底稿。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于审计结束日后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计报告,列明审计发现,提出审计结论和审计建议;被审计对象应在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审计部,逾期未作答复的,视为没有异议;审计部应于收到被审计对象提交的书面意见 3 个工作日内对被审计对象提出的意见进行审核研究,并根据实际情况对审计报告作相应修改;将审计报告和被审计对象的书面意见,提交给审计委员会审批;内部审计报告经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向被审计对象下发。

第二十二条 审计部提出报告并经审计委员会审批后,应负责督促有关职能部门针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对被审计对象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落实被审计对象采纳审计建议的情况,必要时可对其进行后续跟踪审计。审计部应根据经批准后的审计报告编写审计发现问题跟踪表,被审计对象应配合审计部在审计发现问题跟踪表中根据审计发现问题的重要性,列明拟整改完成时间,拟采取措施等进行反馈。

深圳市汇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第二十三条 审计报告出具以后由于情况变化或发现新的重要数据,事实查明后,被审计者如有异议,可向审计委员会提出申诉,审计委员会应当及时做出答复。在被审计对象提出申诉期间,原审计问题跟踪表中的相关事项仍须继续执行。

第二十四条 如为避免股东利益和公司财产损失等特殊原因而采取突击审计,则可不按上述审计程序执行。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根据《中国内部审计准则》,结合公司所在行业及公司的实际经营活动编写内部审计底稿模板、底稿索引标准、内部审计报告模板及内部审计手册。第二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在每个审计项目结束后根据《中国内部审计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公司档案管理的具体要求建立、健全审计档案,并整理装订成册归档备查。

第二十七条 内部审计档案包括:

一、审计通知书和审计计划;

二、审计报告及其附件;

三、审计记录、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证据;

四、反映被审计对象业务活动的书面文件;

五、审计委员会对审计事项或审计报告的指示、批复和意见;

六、审计处理决定以及审计执行情况报告;

七、申诉、申请复审报告;

八、有关审计会议的记录;

九、其他应保存的审计资料。

第二十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指定专人负责审计挡案的保管工作,建立、健全保管、检查、借阅等制度,确保审计档案的安全、完整。

深圳市汇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第二十九条 公司审计部的工作底稿、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应分类保管,保存时间不少于十年。

第五章相关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对审计工作成绩显著的工作人员以及在揭发检举中的有功人员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三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循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由审计委员会依照情节轻重予以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辞退的行政处分,同时可并罚金。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本制度,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负责人、责任人及相关人员,由审计部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报请董事会,由董事会依照情节轻重予以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辞退的行政处分;对于有第5项情况的人员,如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文件资料的。

2、抗拒、破坏审计监督检查的。

3、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4、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处理决定的。

5、打击报复内部审计人员的。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和补充。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生效施行,修订时亦同。

深圳市汇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深圳市汇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一年 月 日

第四篇:离任审计制度

离任审计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人员离任审计及审查报告内容,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基金行业人员离任审计及审查报告内容准则》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离任的,应当接受离任审计或者离任审查,在离任审计或者离任审查期间不得到其他同类型机构任职。

第三条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离任的,应当按相关要求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或其他审计机构对其进行离任审计,由公司存档备查,需要保送相关监管机构的,自离任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离任审计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基金监管部及企业经营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其它其它高级管理人员离任的,由公司监督检查部门或控股方监督检查部门实施审计由公司存档备查,需要保送相关监管机构的,自离任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离任审计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基金监管部及企业经营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第四条 董事长、总经理的离任审计报告,应当至少包括其任职期间的以下内容:

(一)审计工作实施情况,包括审计时间、范围、内容、审计方法等;

(二)审计对象的基本情况、基本职责以及实际履行职责的情况;

(三)企业内部对审计对象的考核情况;

(四)企业的经营状况,包括资产管理规模或者基金销售规模的变化情况、业务拓展情况、主要财务指标的变动情况及原因;

(五)企业内部控制建设和风险管理情况,包括企业制度、管理模式等方面的调整情况及效果;

(六)企业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等,审计对象应当承担责任的情况;

(七)审计对象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受到行业自律组织纪律处分的情况以及违反企业制度受到企业处分的情况;

(八)审计中发现的主要问题;

(九)审计结论。

第五条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审计报告,应当至少包括其任职期间的以下内容:

(一)审计工作实施情况,包括审计时间、范围、内容、审计方法等;

(二)审计对象的基本情况、基本职责以及实际履行职责的情况;

(三)企业内部对审计对象的考核情况;

(四)企业的经营状况,包括资产管理规模的变化情况、业务拓展情况、主要财务指标的变动情况及原因;

(五)企业内部控制建设和风险管理情况,包括企业制度、管理模式等方面的调整情况及效果;

(六)企业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等,审计对象应当承担责任的情况;

(七)审计对象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受到行业自律组织纪律处分的情况以及违反企业制度受到企业处分的情况;

(八)审计中发现的主要问题;

(九)审计结论。

第六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向出具离任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相关材料。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勤勉尽责,对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客观、公正地出具离任审计报告。

第七条 离任审计、审查报告的内容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反映审计、审查对象任职期间履行职责情况及合规情况。

第八条 审计、审查对象应当配合离任审计、审查工作。离任审计、审查报告应当附审计、审查对象的书面意见,审计、审查对象拒绝对审计、审查报告发表意见的,应当注明。第九条 根据本企业、上级主管机关或者其他监管机构要求对审计、审查对象已经出具离任审计、审查报告的,如果审计、审查内容涵盖本准则规定的相关内容的,可以不进行重复审计或者审查。

第十条 出具离任审计、审查报告的机构应当妥善保管离任审计、审查报告。

第十一条 出具离任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未按本准则规定进行必要的核查、验证,离任审计报告内容不符合本准则要求或者出具的报告有虚假记载、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对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员采取行政监管措施,并要求重新出具离任审计报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规章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二条 离任审计、审查对象没有正当理由不配合离任审计、审查工作的,公司有权依据劳动合同及监管规定实施相应处罚措施。

第十三条 本准则自董事会批准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篇:审计整改制度

某某分局建立六项内部审计整改落实制度近日,为贯彻落实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审计整改落实工作制度的通知》,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市公安机关审计整改落实工作,确保内部审计作用充分发挥和审计成果的充分转化利用,我局确立了六项内部审计整改落实工作制度。

一、建立审计整改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成立由纪检监察(督察)、政工、法制、警务保障、信访、审计等相关部门组成的审计整改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明确一名负责人专门负责审计整改工作,并落实一名联络员。通过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审计整改工作组通报前一阶段有关单位审计整改情况,协调解决审计整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并为干部的管理、监督、选用工作提供必要的信息。各单位、各警种积极支持、配合审计部门的工作,自觉接受审计监督,形成监督合力。

二、建立审计整改跟踪检查制度。对有财经违规行为需要被审计单位纠正和改进的,审计工作小组根据领导批准的审计结果报告,向被审计单位出具审计意见书。对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领导干部违反财政纪律情节轻微的,可在审计意见书中指明并责令被审计单位纠正;需要依法给予处罚的,可报本单位、本局负责人审批后作出审计决定,或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对下达的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必须执行。审计决定和审计意见下达后,存在问题的部门必须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整改并

回复整改报告,由局审计科检查审计决定和审计建议的落实情况。

三、建立审计整改督察制度。将审计结果纳入对各单位目标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纳入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内容,促进被审计单位及时认真落实审计整改工作。审计整改工作小组建立审计结论落实情况台账和审计决定执行信息库,对审计结论落实程度进行评估和考核,将审计结论落实情况作为审计项目质量考核的内容纳入到审计质量控制体系当中,强化对审计部门自身和被审计单位开展审计整改落实工作的督促检查,促进审计整改工作取得实效。

四、建立审计整改报告制度。被审计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审计整改结果报告,重要审计整改事项应按要求先行上报审计整改方案,制定措施,确定整改责任人,被审计单位在审计报告和审计意见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审计整改工作小组和主管部门报送整改结果报告。同时,审计整改工作小组及时掌握审计整改情况,定期将审计结论的落实情况报分局党委,每年将审计整改工作情况汇总分析并专题向市局报告。

五、建立审计整改责任问责制度。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审计整改的第一责任人,将审计整改结果纳入分局对各单位目标考核和领导班子落空党风廉政建设考核的重要内容,对因整改不力

落实不到位的责任人员按《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追究责任。

六、建立审计整改结果公开化制度。做好廉洁审计公示、审计结果公告的基础上,对审计整改情况进行公开,以公开促整改。一是在被审计单位公布审计整改情况;二是每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务收支审计等重要审计整改结果,向分局通报;三是对整改积极并取得较好效果的单位和个人要予以通报和表扬,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对有关单位及责任人进行通报并按规定追究责任。

某某分局

2011年10月20日

审计制度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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