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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劳动保护情况调研报告
编辑:月落乌啼 识别码:20-1102574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8-13 18:11:10 来源:网络

第一篇:女职工劳动保护情况调研报告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于202_年4月18日国务院第200次常务会议通过,已开始执行。但《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早已于1988年提出并随后出现多部关于女职工相关保护法的条例,算一下至今已有28年了,但从本次调查中会发现有许多女性职工甚至都不知道有《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这项法律规定,就更不用说法律里的内容了,结果也就导致不知道有这项法律可以保护她们,法律带来的益处也就享受不到,如果自身在工作中的权益受到侵害不知道如何保护自己。下面就20份问卷调查,其中有本单位女性管理人员的6份,本单位女性职工7份,街道卫生院女性职工7份,就此调查反映的情况下面我来做简单的说明。

一、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执行的基本情况

(一)15%的女职工与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是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并受到法律保护的制度,也是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基本保证。从调查的问卷来看,女职工所在单位一般均有工会组织和女职工组织。但女职工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人数只有3人。或许单位规模小,人口流动也小,所以职工人员与单位之间签合同比重减少。

(二)对女职工的“四期”保护情况

孕期保护是女职工特殊保护最重要的环节。为了母婴健康,大部分单位对怀孕7个月以上女职工及时调整适宜的工作,不安排其加班或从事夜班劳动。怀孕女职工能够定期进行产前检查。被调查女职工产前检查计人劳动时间者占50%。单位能执行90天产假的规定。

(三)女职工健康检查和妇科检查的情况

从问卷中反映单位不能够定期对女职工进行健康检查,其中只有5%的职工能在1—2年检查一次,而其余职工 没有享受到免费妇科体检的权益。

(四)对《女职工禁忌劳动规定》的执行情况

从调查的个人问卷的总体情况来看,各单位对《女职工禁忌劳动规定》的执行情况很好,单位均遵守不安排女职工从事四级劳动、井下作业、有毒有害工作,以及一切不适合妇女经期承担的高空、低温、冷水和三级强劳工作,未安排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规定的几项。

二、调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女职工劳动保护设施缺乏 调查显示,在女职工卫生设施的保障上,单位没有提供相关设施。当然这也主要与单位人员的规模有关。因为根据1993年《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女职工在100人以上的单位,应逐步建立女职工卫生室„„”。

(二)在一些企业女职工“四期”保护有待于进一步提高

1、在孕期保护上,本次调查只设立了“您在孕期有没有遭受过劳动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选择因产前检查,不算作劳动时间扣工资的占了45 %。而且关于 “您有没有因为怀孕、生产和哺乳,遭受过薪酬、晋升和福利及培训方面的歧视”这一题有70%的职工选择了有。

2、调查中有一题“您知道下例哪些假期是您可以享受的”,知道有产假的占100%,而知道有晚育假、配偶的护理假、计划生育假、流产假的分别占60%、10%、15%和35%。可见女职工们对这项法律知道的太少了。

(三)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要求和运用范围已落后于我国经济发展的形势

主要表现在:经期、产期、哺乳期的工资标准及相关报销标准和当前工资制度不相适应,各单位难以准确执行。例如,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中第四条“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解除劳动合同”,这里的基本工资伸缩性很大,在单位自主确定工资的情况下,要给予新的、具体的说明。

三、建议

针对上述调查发现的问题,提出如下建议:

(一)加强对现有法律法规的监督和执行

在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中,涉及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条款较多,主要集中在《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北京市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若干规定》中。从这次调查情况看,违反女职工劳动保护规的情况比较普遍。

在《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中,直接涉及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条款主要集中在第3—11条中,而调查显示,其中违反第4—10条的情况都存在,有的还比较严重。这说明我们的检查、监督力度不够。为此,建议各相关部门应建立一项定期联合检查、监督的制度。定期检查贯彻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落实情况,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使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实现规范化管理。同时,要采取措施,让广大女职工参与到法律的监督执行中去,充分利用现有法律维护职工个人的合法权益。

(二)尽快出台职工生育保险制度

为保障女职工的特殊权益不受侵犯,解决女职工孕、产、哺乳期内遇到的种种不公正待遇,建议相关部门尽快出台生育保险制度。对女职工的生育价值实行社会补偿将原来的生育“企业保险”变为“社会保险”。这样既体现新形势下政府对女职工合法权益的保障,又有利于女职工生育价值得到社会的承认,同时对促进和保护企业参与市场公平竞争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三)加强有关女职工劳动保护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

本次调查显示,职工对有关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了解程度不高,在女职工中知道《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占20%,《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占5%。从中可以看出,即使对最为普及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了解也不到被调查者的半数。为此,必须进一步加大对《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北京市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若干规定》、《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等政策法规的宣传力度,加强单位领导的教育,不断提高其法律意识,增强保护女职工合法权益的自觉性、主动性,使单位的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更加规范化。同时,加强对女职工的宣传教育,使其学法、懂法,增强依法自我保护的能力。建议采取举办讲座、咨询服务、知识竞赛等形式进行宣传教育谱及法律知识。

第二篇:常州市女职工劳动保护状况调研报告202_

常州市女职工劳动保护状况调研报告

由国务院1988年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已经施行20多年。这些年来,我国经济建设突飞猛进,非公经济迅速崛起,企业劳动用工和女职工劳动保护状况发生了重大变化。很显然,现行《规定》已经与经济社会的现实环境和广大女职工的发展需求不相适应。近期常州市妇联就女职工劳动保护状况进行了专题调研,广泛收集和汇总市基层工会和女职工群众关于修改和完善《规定》及《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的意见和建议。

本次调研的主要内容有3个方面:一是关于《规定》中与经济社会发展明显不适应的条款;二是女职工特殊时期(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更年期)的劳动保护,和单位女职工劳动保护用品发放和设施建设情况;三是女职工孕期、产假、哺乳期内工资福利待遇。这次调研的内容,基本涵盖《规定》涉及的主要条款。本次调研主要通过问卷调查和座谈会方式进行。问卷调查以单位和个人两种问卷分别进行,共发放单位问卷90份,回收60份,有效率为66%;发放个人问卷650份,回收606份,有效率为93%。共召开辖市(区)、产业和企业等不同层面、不同对象的座谈会11个,有117名女职工代表、工会干部和企业代表参加座谈。本次调研范围涉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事业单位等不同成分的经济组织。重点选拔女职工相对集中的纺织服装、化轻、教育、卫生等行业和领域,兼顾不同行业、不同岗位和不同年龄的女职工群体,具有一定代表性。

执行《规定》的基本表现:

1、女职工的孕、产、哺乳期保护情况。孕期、哺乳期保护是女职工特殊保护的重要环节。调研显示,在参与调研的单位中,及时将怀孕女职工调离污染作业岗位的单位达到70%。关于产前检查、哺乳期期间工资收入问题,有87%的女职工反映,单位能按正常上班计发工资。

2、女职工生育保险和妇科检查情况。在返回单位问卷的60家单位中,有55家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参保率为92%。有56家单位执行两年(一年)一次的女职工妇科病普查,其中有34家单位实行每年一次妇科病检查。

3、女职工劳动保护设施情况。在参与调研的60家单位中,建有女职工卫生室的有18家,建有孕妇休息室的有17家,建有哺乳室的有10家。用人单位对女职工卫生保健规定执行不够到位,设施建设也达不到《规定》要求。调查情况表明:大部分单位对国家有关女职工特殊利益方面的政策法规有一定了解,能够重视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对女职工特殊权益的保护意识正在逐步增强,《规定》执行情况总体较好。

用人单位执行《规定》中存在的问题

1、怀孕、哺乳期的女职工保护、工资待遇有变化。主要原因是产前检查、哺乳时间不计入劳动时间。

2、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不能充分(100%)享受。近一半女职工(主要集中在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的产假工资收入受到影响。现行《规定》第四条,关于“基本工资”的概念不清,也是影响女职

工产假工资收入的因素之一。

3、女职工劳动保护设施配备不到位,主要原因是非公企业不关注女职工的身体健康和生理特点,女职工卫生设施匮乏。部分原国有企业改制后,女职工卫生设施也随之消失。

四、对修改现行《规定》的具体建议

1、对现行《规定》部分条款的修改建议

(1)《规定》第四条“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基本工资”。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用人单位的工资分配、构成和支付发生了深刻变化,所谓“基本工资”的定义既不清晰,也不具普遍针对性,而且与《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不相衔接。建议将该条款修改为:依照《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就工资分配、工资支付等事项依法制定规章制度。女职工孕期产前检查、产假、哺乳期内的哺乳时间等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劳动者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不得降低女职工在此期间的工资收入。

(2)《规定》第七条“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从事夜班劳动”。在现实生活中,怀孕女职工自怀孕后3个月左右时段,其妊娠反映特别严重,而且这一时期也是胎儿大脑神经系统形成发育的关键时期。夜间劳作,有悖人体生物节律,客观上会对怀孕女职工自身健康和胎儿正常发育形成负面影响。建议将该条款修改为:女职工怀孕后,若有提出在怀孕期间不从事夜间劳动的,用人单位应作出有利于女职工的妥善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前3个月和7个月(含7个月)后,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夜间劳动。

(3)《规定》第九条“有不满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随着城市化进程,在大部分城市,特别是大、中型城市,职工上、下班在途中花费三十分钟甚至更多时间已是普遍现象。由于交通、路途等因素,绝大部分哺乳期女职工无法享用每班两次的哺乳时间。建议将该条款修改为:哺乳期女职工,且婴儿不满周岁的,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为四十五至六十分钟。

(4)《规定》第十一条:“女职工较多的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自办或联办的形式,逐步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等设施”。鉴于大部分用人单位已对托儿所、幼儿园等承担辅助职工的机构,实施了与主体剥离的改革,仅有少数用人单位还保留卫生室和孕妇休息室,如果再要求用人单位以某种形式举办社会化功能的机构或设施,显然不合时宜。建议将该条款修改为:女职工较多(女职工人数达100人或以上)的单位,必须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

2、对现行《规定》增加条款的建议。

(1)关于女职工经期的特殊保护。现行《规定》第六条对女职工的经期保护,主要涵盖对女职工所从事工种和劳动强度方面的保护。但对于女职工经期因月经量多或痛经而妨碍正常工作的没有给予应有的关注和保护。建议增加女职工经期的特殊保护条款。女职工经期因月经量多或痛经而妨碍正常工作的,经医疗机构证明可休假1至2天,体现对女职工特殊生理期的保护。

(2)关于女职工更年期的特殊保护。关于女职工更年期保护,现行《规定》未有涉及,本次调研对这一问题反映强烈。现在社会职场压力大,家庭负担重,中年女职工身体处于亚健康状态明显增多,更年期期间不良症状突出,易怒、健忘等,甚至引发功能神经紊乱。女职工更年期保护亟待关注。我们建议增加女职工更年期的特殊保护条款。女职工更年期患有不良症状,经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确诊患有更年期综合症的,用人单位应当酌情采取降低劳动强度、减少工作量,或调整合适岗位等措施,但不能降低其职务、职级,给予该女职工特殊保护。

(3)关于女职工卫生费发放。目前,各地区、各类用人单位的女职工卫生费发放范围、标准尚无统一规定。导致较多用人单位女职工卫生费发放的随意性,部分用人单位女职工只能获取极少卫生费,甚至长期不发女职工卫生费,女职工卫生费发放处于无序和无规范状态。建议增加女职工卫生费发放条款。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向女职工发放卫生费。女职工卫生费的具体额度标准,由工会和用人单位集体协商确定,但不得低于地方最低工资标准2%或3%。

(4)关于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近年来,全国总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大力推进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制度,已有很多省、市开展这项工作,并取得了一定成效。实践证明,开展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可以使女职工维权工作纳入具有法律效能的合同文件,充分发挥维护女职工权益保护的作用,同时促进工会女职工组织依法维权的机制建立和完善。我们建议增加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条款。在已建工会且女职工在10人以上的用人单位,必须依法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或在《集体合同》中载明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门章节和条款。

第三篇:《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贯彻落实的调研报告

xx发电有限公司《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落实的调研报告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全面推行女职工权益保护工作,在全公司开展了女职工权益保护工作调研。现将调查的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调研关注的主要内容。一是女职工劳动保护,包括(孕期、产期、哺乳期、经期、更年期)的保护和工资待遇;二是女职工的劳动诉求。调研主要通过问卷、走访等方式进行。

1、女职工的孕、产、哺乳期的情况。孕期、哺乳期是女职工特殊保护的重要环节。调研显示,在参与调研的我公司生产一线职工和非生产的女职工中,未发生女职工因怀孕、生育、哺乳,被降工资、辞退、解聘等情况。女职工在怀孕期间,能够保证定期进行产检;对经医院诊断证明需要休息保胎的女职工尽可能安排休假,确保平安度过特殊期。生育期按照国家法律规定享受产假,并按计划生育有关规定,对晚婚、难产等情况的女职工延长产假。在哺乳期享受每天1小时的哺乳时间。

2、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期间的待遇方面。为女职工办了 “五险一金”,女职工医疗费按照公司统一规定足额比例报销,产假期间工资待遇不变。

3、关心关爱女职工身心健康、妥善解决女职工生理卫生及哺乳期困难方面。女职工每月有1天的生理期休假,每年组织女职工进行一次特殊疾病的检查,给女职工办理了特殊疾病互助保险,将特困救助于节日慰问工作相结合,实现帮扶救助工作制度化、日常化。

二、在调研中了解到的问题及原因

1、女职工劳动保护设施情况。未设立专门的女职工卫生室、孕期休息室。但是由于厂区离福利区较远的特点,大部分部门领导能够重视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安排适合其从事的工作。

2、女职工身心健康状况亟需关注。女职工承受家庭和工作双重压力,特别是一线女职工工作时间长,精神压力大,接触的辐射、粉尘、毒气、噪音较多,不少女职工不同程度地存在亚健康状况以及颈椎病、腰椎病等职业病。怀孕后需要在家休息保胎的现象较以前有所增多,公司女职工老龄化现象普遍,更年期女性较多。

3、对法律法规的了解认识不足。女职工对各项法律法规表示不太清楚,包括《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婚姻法》。对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知识方面的宣传培训还不够,部分女职工缺乏自我保护意识,不了解有关方面的政策规定和应享有的权益,由于个人隐私,影响绩效收入等原因,不愿主动提及和申请休假的现象普遍存在。

三、改进措施

1、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加大重视力度,改变部分女职工认识上的误差。要加强宣传教育让女职工认识到维护女职工权益的重要性,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还可以召开座谈会、培训班、发放资料等形式,提高女职工的认识和感知。

2、要加强女职工素质教育。一是加强女职工的思想素质教育,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体现一名女性的价值,做一名时代女性。二是提高文化素质,才能真正理解女职工权益专项合同中有关特有的权益和义务。

3、强化女职工综合健康管理。进一步完善女职工体检项目。要关心关爱女职工的心里健康,通过举办心理健康知识讲座,组织素质训练在受伤患病、家庭变故、工作受挫时,要及时干预,进行谈心交流,做到对症下药,对更年期女职工视情况给予适当的休假,以缓解女职工的工作和精神压力,促进女职工的身心健康。

4、加强女职工组织建设和女干部培养。我公司女职工占比例较高,但是女职工组织相对薄弱,女工干部兼职较多老龄化普遍。进一步加强女职工组织建设,定期开展女工干部培训,提升女工干部素养,增强女职工队伍力量。

第四篇:市非公企业女职工劳动保护状况调研报告

女职工的劳动权益保护是《妇女权益保障法》的一项重要内容,加强对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工作,不仅关系到女职工合法权益的保护,也关系到优秀中华子孙后代的繁衍和全民族素质的提高。如何在全社会形成关注女职工的良好氛围,有效地保障女职工合法劳动权益,是各级妇女组织的重要职责。

近年来,我市非公经济以新经济组织的形式迅速发

展,已成为女性就业的重要渠道,随之而来的非公企业女职工劳动保护问题也日益凸现。为更好地保障我市非公企业女职工的合法劳动权益,同时也为进一步调动非公企业女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今年,我们采取调查问卷、听、看、座谈等多种方式,对我市非公企业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状况进行了专题调研,了解和掌握非公企业女职工劳动保护现状。从调研情况看,非公企业女职工劳动保护状况整体趋好,但也仍然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须进一步解决。

一、基本情况

随着改革开放和产业结构的调整,作为新经济组织结构的非公企业大批涌现,并日益成为我市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成为女性就业的重要渠道。女职工作为非公企业的一部分和就业队伍中的弱势群体,其合法权益的维护也面临着严竣的挑战。但党和政府历来重视和关注非公企业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通过制订法律法规和政策、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及宣传营造良好工作氛围等措施来重视和加强对非公企业女职工特殊权益的保护。从调研情况看,我市非公企业女职工生存和发展环境趋于好转,劳动权利和经济权利基本得到保障,女职工劳动环境、劳动条件不断完善。

(一)法律法规日益健全完善。法律是最有力有效的保护屏障,近年,全国人大、国务院及有关部门相继出台和修订了一系列与女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有关的法律法规,如《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母婴保健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我市也结合实际制定了《___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等相应的地方性法规政策。自上而下一系列法律法规政策的制定,为非公企业女职工劳动权益的保护提供了坚实有力的法律保障,使各类侵犯非公企业女职工合法劳动权益的现象得到有效遏制,同时法律法规的日益完善和贯彻宣传,也增强了非公企业经营者的法律意识和广大女职工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二)政府监管力度不断加强。由于政府公共管理职能的逐步加强和企业转型规范化运作的需要,当前,劳动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对非公企业女职工劳动保护问题的管理及监督力度逐年加强。

1、劳动保护网络日益健全。形成了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为专门机关,人大、政协、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妇联为监督机关,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及人民法院为争议解决机构等一整套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网络。

2、检查活动日益正常化。每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人大、政协、工会、妇联、共青团等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地对非法使用童工、侵犯女职工劳动权益等现象进行执法检查,并进行集中整治,对一些突出问题及时信息上报上级机关和市委市政府,促进非公企业的规范化经营。

3、劳资关系日益合法有序。劳动和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通过宣传法律法规政策、开展检查活动、进行处罚整治等行政管理手段,不断引导和规范非公企业建立合法有序的劳资关系,使非公企业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逐步得到贯彻落实。

(三)劳动权益基本得到保障。

1、基本实现男女同工同酬。一方面由于政府监管力度的加强,一方面由于客观上纺织类等轻工企业占很大比例的产业特色,据调查问卷和座谈、走访情况显示,我市非公企业女职工基本实现男女同工同酬,在有些企业甚至存在女性优于男性的情况。

2、用工制度进一步规范。非公企业女职工基本上都签订了劳动合同,有些还签订了集体合同,合同内容也日益规范。

3、社会保障机制日益健全。出台了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失业保险五大保险和社会公积金一金,据调查了解到,除自己不愿或不能参加保险的人员外,大多非公企业都为女职工缴纳了养老保险,女职工劳动权益得到一定的保障。

二、存在主要问题

在各级党委政府的关心重视下和有关部门的努力工作下,我市的非公企业女职工劳动保护状况已有了明显的进展。但随着市场经济体制和产业结构调整的进一步深化,非公企业女职工劳动保护面临着新情况、新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女职工及其下一代的身体健康。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四期保护仍有死角。虽然国家和地方政府对此都制定了相关的政策法规,但有些企业却没有认真全面地贯彻落实《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即使执行,执行情况也是五花八门,甚至少数企业摆不上位。调查问卷显示,享受90天产假待遇的只占21,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占72.8,产假期间不发放工资的占23.8,怀孕7个月以上仍要做夜班或加班加点的占6.2,单位组织一年一期妇科检查的占51,享受1小时加路上来回时间哺

乳期待遇的只占17.6,经期待遇落实根本成为一句空话。同时,据走访了解,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通常的做法就是女职工自动离职处理。

(二)加班加点现象严重。由于我市非公企业中外贸出口加工企业占有很大部分,一些企业为了追求高额利润,无视8小时工作制的法律规定,虽然其中有些企业已到劳动部门申请加班许可证,但大多数非公

企业还是存在未经许可而随意要求职工加班加点、延长劳动时间的现象。调查问卷显示,实现8小时日工作制的仅占32.4,44小时周工作制的仅占20.2。而且,在加班工资的给付上,只有29.4的少数企业是完全按照劳动法规定发放,大多数企业都是按照劳动定额或工作时间象征性给付,根本就没有公休日或法定节假日的概念。

(三)劳动安全隐患依然存在。有的企业劳动条件偏差,特别是劳动密集型企业和规模较小的企业,劳动场所拥挤,通风、防尘、防毒、消防与安全防护设备很差。高温闷热、空气污染、噪音大等问题依然十分突出。特别在有毒有害行业中,一些小型非公企业为追求利润的最大化,不考虑或很少考虑女职工的劳动保护,甚至缺乏必要的安全设施,有特殊岗位营养补贴的也很少,严重损害了女职工及下一代的身心健康,女职工职业病投投诉也大量上升。在劳动保护设施上,在走访调查的10多家企业中,绝大多数企业未按规定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浴室等设施,即使设立,条件也是相当简陋。

(四)用工制度仍不规范。《劳动法》对劳动合同的签订作了明确规定,但在实施过程中,仍然存在着不签劳动合同或删减劳动合同内容的现象,规范的劳动用工制度尚未形成。据调查问卷显示,24.2未签订劳动合同,48.4未将女职工劳动权利、劳动保护内容写入劳动合同,19.6合同期限为1年以下。有些企业还存在着“试用期”现象,即过了试用期就无理由不录用。同时在招工中存在年龄歧视和地区歧视,倾向于青春期女性和外地女性,调查问卷显示,25周岁以下女性占48。劳动合同的签订还存在回避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现象,女职工三期保护得不到落实。

(五)社会保障机制还不健全。虽然政策法规规定需办理“五险一金”,即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但非公企业为女职工实际交纳的一般只有养老保险和生育保险,其中生育保险还带有强制扣缴的色彩,而且生育保险在县(市)推行不是特别有力,有些甚至连养老保险和生育保险也不交纳,交纳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的为数很少,交纳住房公积金的更是少之又少。保险机制的不贯彻落实,一方面使非公企业女职工合法劳动权益受到损害,另一方面也为社会的整体稳定带来了隐患。

三、产生问题的主要原因

(一)法律法规存在盲点。现行女职工权益保护法律法规由于缺乏硬性保障性规定,操作性不强,与实际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尤其是非公企业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存在脱节现象。虽然国务院最近新修改了《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妇女权益保障法》正紧锣密鼓地修改中,我市也刚于去年新颁布了《城镇女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但在实际贯彻执行中还是存在不少漏洞。如女职工四期保护问题,虽然法律有明确规定,但却没有硬性保障措施,导致实施过程中要么招用青春期女工,要么让这一阶段的女职工自动离职,总之该规定如同虚设;又如“试用期”现象、“一年期用工制度”,企业完全没有违反法律法规,但对女职工来说却是权益受损颇大;再如男女用工平等的规定,同实际生活中的“基本不考虑女工”、“女大学生就业难”问题形成鲜明对比。

(二)管理和监督体系不够完善。一方面,随着企业改制的进一步深化,非公企业大量涌现,企业自觉或不自觉地逐步削弱对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的管理力度。另一方面,社会及政府有关部门尚未健全规范有效的监督管理制度,对非公企业出现的侵犯女职工劳动权益现象,一般仅限于投诉处理和集中检查整治,而且对于有些违规操作也举证困难,因此存在着即使投诉也无法处理或处理不力的情况,对违规非公企业缺乏有效的制约机制。同时,政府机构的改革,把劳动安全生产管理监督职能分解到几个部门,影响了整体效能的发挥。

(三)思想认识不够到位。相当一部分非公企业主法律意识淡薄,单纯追求经济效益,对企业管理、劳动保护缺乏知识,对女职工承担着人类社会再生产的社会责任缺乏正确的认识,有的甚至将女职工的这些问题视为企业包袱,因此有的不依法制定有关女职工劳动保护规章制度,有的即使制定了,也不依章办事。同时,少数地方领导对非公企业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认识存在偏差,以经济效益为主要考核标准,对非公企业存在“重经济、重服务、轻管理”的现象,对非公企业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重视不够,没有把这项工作摆上议事日程,存在着法律法规贯彻执行不力,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观象。特别在社会保障机制方面,认为已缴养老保险和生育保险已经够不错了,处处维护企业利益。

(四)自我保护能力不强。这里有两重情况,一种是没有自我保护意识。由于这些人普遍文化程度偏低,存在雇佣观念和短期行为,重在挣钱,对有关法律法规不熟悉,更不懂得依法维权,缺乏自我劳动保护意识。调查问卷显示,只有18.2对《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了解,能够拿起法律武器为自己维权的仅占63.8。另一种就是自我保护能力不强。在社会保障机制还不健全的市场经济体制下,女性是就业队伍中的弱势群体,她们为了获得一个就业机会,往往被迫同意放弃在劳动报酬、劳动条件、劳动保障等方面应享有的合法权益,如“自愿”加班加点、“自愿”不按规定领取加班费、“自愿”不参加社会保险、“自愿”不享受产假待遇等,劳工关系极度扭曲,也严重地损害了女职工的合法劳动权益。

(五)落实保护规定客观上加重了非公企业经济负担。我市非公企业以纺织类轻工企业为主,女职工比例大,且女青工多,进入婚育年龄的也多。而且非公企业一般规模不大,抗市场风险能力不强。如果完全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实施四期保护,则不仅在财力上还是在人力上都将会给企业带来沉重的负担。因此,在实际中,一些非公企业往往采取短期行为,只招收未婚未育外地女职工,在合同期限上基本上一年一订,避免落实《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而增加企业的各种负担。

四、希望和建议

非公企业女职工在企业生产中已越来越显示出自身的价值,是我市经济发展的一支不可低估的重要力量。如何使她们的合法劳动权益得到有效保护,从而更好地调动和发挥她们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是目前亟需解决的问题。根据目前我市非公企业女职工劳动保护发展现状,我们建议:

(一)加速法律法规的修改完善,增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企业经营机制改革的逐步深化,非公企业大量涌现,企业拥有更充分的经营自主权,这就使得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在规定内容和适用范围上存在较大的局限性,而且越来越明显。如:如何规范女职工下岗和转岗培训及重新再就业;如何制约男女用工不平等现象;如何加大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的约束力;如何真正落实女职工“四期”保护,尤其是生育期休假待遇和生育期后重新上岗的权利,杜绝规避行为等。因此建议进一步修改和完善有关女职工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尤其要明确切实有效的责罚规定,使非公企业女职工劳动保护有法可依,法律保障更加坚实有力。

(二)加大宣传力度,提高社会共识。非公企业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不仅是一个群体保护工作,更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的关心、支持和帮助。要大力宣传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女职工生育社会价值、女职工在经济建设中的积极作用、女职工劳动保护必要性及相关法律法规,对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做得好的企业加以宣传,培养典型,推广经验,同时加强舆论监督,发现有侵犯女职工权益的行为要及时大胆曝光。在宣传手段上,要结合实际,立足需求,创新形式,扩大范围,通过播放公益广告、张贴宣传画、组织宣传队、举办广场活动、发放宣传资料、开通咨询热线及个案解答等多种方式进行宣传。通过多层面、多方位的宣传活动,增进劳动执法及相关部门对侵害非公企业女职工问题的重视度和主动性,提高广大妇女群众对女职工劳动保护法律法规的了解、理解及运用水平,增强非公企业主执法守法的自觉性和责任感,营造尊重女性、关怀女性、保护母亲的良好社会氛围。

(三)健全维权机制,有效保护合法权益。由于大多非公企业存在经营规模小、人员少、机制不健全等特征,客观上使单建工会组织成为不可能,一般都是以联合工会或行业工会形式存在。工会组织的局限性,使非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基本上不能发挥很好的作用,也使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遭遇断层。虽然当自己合法劳动权益受到损害时,还可以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进行劳动仲裁和诉讼,但出于精力、经费和举证等多方面因素的考虑,非公企业女职工往往不会也不愿向仲裁委员会或法院寻求帮助,长此以往,非公企业女职工合法劳动权益日益受到损害,一定程度上也助长了少数非公企业主知法违法或公然无视法律的气焰。而且即使是网络健全的非公企业,由于很多工会组织为组建而组建,由非公企业主兼任,工会组织很少能真正地发挥作用。因此,在下一步工作中,我们要积极探讨如何发挥好非公企业内部协调机制的作用,推进政府、企业和企业代表组织三方协商会议制度,健全调解、仲裁、诉讼整套维权机制,快速合理有效地解决劳动纠纷,从而使非公企业女职工合法劳动权益得到真正的保护。

(四)大力拓展就业渠道,从根源上解决保护难问题。在当前的社会条件下,要完全落实非公企业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是一件可欲而不可求的难事,从经济学角度分析,其根本原因上主要是由于劳动力资源相对过剩和就业岗位相对缺少的矛盾问题,使非公企业女职工实际实现的价值低于社会价值。为此,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一矛盾问题,一方面要积极促进地方经济的繁荣昌盛,增加劳动就业岗位;另一方面要拓展就业渠道,改变就业观念,实现劳动力资源的合理转移,如创业等,这不仅是摆在北京市广大妇女,也是劳动保障部门和妇女工作者面前的重要课题;同时,劳动就业中介部门要实行劳动就业推介力量向就业弱势群体—女职工的适当倾斜。

非公企业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进展得好坏,是衡量社会文明程度的一个重要标准,但它的实现道路是艰难而又漫长的,特别在现今机制还不健全、法制还不完善、经济还不繁荣、物质还不充足的社会条件下。为此,需要全社会各界力量和有关部门共同关心、支持和帮助非公企业女职工,推进非公企业女职工劳动保护事业的发展,以更好、更快地实现社会主义的三个文明建设。

第五篇: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瞿靖中心小学

转发市教体局关于开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知识竞赛活动的通知

各学校

202_年4月28日是《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颁布施行一周年。为进一步推动保障女职工权益法律法规的学习和普及,全国总工会决定在全国组织开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知识竞赛活动,按市教体局要求,现将竞赛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竞赛试题内容

竞赛试题以《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为主要内容,可参考《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百题问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工会法》、《劳动合同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社会保险法》的有关内容。

二、参赛对象

中小学所属各学校全体在岗女教职工。202_年5月8日至5月16日,各学校组织学习并开展答卷。

三、竞赛方式

在答题卡上选择正确答案所对应的“O”内用钢笔或签字笔涂黑涂满;答题卡上填写姓名、身份证号、电话、通信地址、邮编。

四、评奖办法

此次答卷活动设优胜个人奖和优秀组织奖两项。

五、活动要求

1、各学校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广泛发动,最大限度地动员组织广大女教职工积极参与到活动中来。

2、答题卡务必于5月16日前交中心小学工会办公室。

3、凡不参与此次活动的女职工,202_年不发卫生费、教师节不安排体检。

瞿靖中心小学

202_年5月8日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知识竞赛试题

一、单选题(共85题)

1、《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经202_年4月18日国务院第200次常务会议通过,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619号令公布之日起施行。A、4月28日

B、5月1日

C、5月28日

D、4月30日

2、《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适用范围是()。A、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女职工 B、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

C、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

D、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

3、《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同时废止。

A、1997年7月1日

B、1988年7月1日

C、1988年7月21日

D、1991年7月1日

4、《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共有()条(不含附录)。A、12

B、16

C、21

D、28

5、贯彻落实《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促使企业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既可增强职工对企业的 认同感和归属感,又解除了女职工的后顾之忧,有利于促进()的和谐与稳定。

A、劳动关系

B、劳资关系

C、企业关系

6、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制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A、身体状况

B、生理特点你

C、疾病与不适

D、性别弱势

7、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采取措施改善女职工()条件。A、工作

B、休息休假

C、劳动安全卫生

D、收入

8、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告知女职工。

A、口头

B、书面

C、正式

9、女职工“四期”保护是对女性生理机能变化过程,即()的劳动保护。A、经期、孕期、产期、更年期

B、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

C、经期、孕期、哺乳期、更年期

D、孕期、产期、哺乳期、更年期

10、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A、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B、解除劳动合同

C、解除聘用合同

11、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A、女职工要求

B、医疗机构的证明

C、工会证明

D、女职工身体状况

12、对怀孕()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A、3个月

B、4个月

C、6个月

D、7个月

13、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A、病假

B、事假

C、年休假

D、劳动时间

14、女职工生育享受()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A、56

B、90

C、98

D、120

15、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天。A、10

B、15

C、20

D、25

16、女职工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A、25

B、30

C、40

D、42

17、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支付。

A、用人单位 B、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

C、职工个人

D、医疗保险基金

18、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A、医疗机构出具的费用清单

B、医疗机构开具的发票

C、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

D、用人单位的生育报销规定

19、对哺乳未满()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A、6个月

B、9个月

C、1周岁

D、18个月

20、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哺乳时间。A、半小时

B、45分钟

C、1小时

D、1.5小时

21、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哺乳时间。A、半小时

B、45分钟

C、1小时

D、1.5小时

22、婴儿满周岁时,经县(区)以上(含县、区)医疗或保健机构确诊为体弱儿,可适当延长授乳时间,但不得超过()。A、3个月

B、4个月

C、6个月

D、1年

23、女职工产假期满恢复工作时,应允许有()周时间逐渐恢复原工作量。A、1

B、1至2

C、2

D、2至3

24、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建立()等设施,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方面的困难。A、女职工活动室、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

B、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

C、女职工更衣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

25、有哺乳婴儿()名以上的单位,应逐步建立哺乳室。A、3

B、5

C、8

D、10

26、()年,全国人大将“性骚扰”正式写入法律。A、202_

B、200C、202_

D、202_

27、在劳动场所,用人单位应当()对女职工的性骚扰。

A、防止和制裁

B、制止和制裁

C、预防和制止

D、预防和制裁

28、()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A、工会、妇女组织

B、卫生行政部门

C、妇女组织

D、工会

29、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延长其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A、202_元以上5000元以下

B、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C、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D、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

30、用人单位安排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相关禁忌劳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处()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有关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A、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B、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C、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

D、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

31、用人单位在组织生产劳动过程中,应当加强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依法开展职业健康监护和(),切实保护女职工的职业健康与生殖健康。

A、职业卫生监测

B、安全生产监测

C、不安全因素监测

32、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女职工可以依法(),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A、检举、举报、申诉

B、检举、举报、起诉

C、投诉、举报、申诉

D、举报、检举、投诉

33、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造成女职工损害的,依法给予赔偿;用人单位及其()和其他直接责任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A、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B、法定代表人

C、主管人员

D、负责人

34、规定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宗旨是保护女职工免受职业病危害,尤其是保护女性()时期的健康,保证劳动力资源的可持续发展。A、孕产

B、生理特殊

C、工作

D、劳动

35、女职工禁忌从事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A、重

B、第二级

C、第三级

D、第四级

36、女职工禁忌从事每小时负重()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的作业。A、3

B、6

C、8

D、10

37、女职工禁忌从事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公斤的作业。A、15

B、20

C、25

D、30

38、女职工在经期禁忌从事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级冷水作业。A、一、二、三

B、二、三、四

C、三、四、五

39、女职工在经期禁忌从事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级低温作业。A、一、二、三

B、二、三、四

C、三、四、五

40、女职工在经期禁忌从事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A、一、二

B、二、三

C、三、四

41、女职工在经期禁忌从事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级高处作业。A、一、二

B、二、三

C、三、四

42、患有重度痛经及月经过多的女职工,经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确诊后,月经期间可适当给予()的休假。

A、1至2天

B、2天

C、3天

D、5天

43、女职工在孕期禁忌从事高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级的作业。A、一、二

B、二、三

C、三、四

44、冷水作业是指操作人员接触冷水(属于身体如手脚等局部受冷作业)温度()的作业。

A、等于或小于12℃

B、等于或小于13℃

C、等于或低于14℃

D、等于或低于15℃

45、低温作业是指工作环境平均气温()的作业。A、等于或低于0℃

B、等于或低于5℃

C、等于或低于12℃

D、等于或低于15℃

46、高处作业是指坠落高度在基准面()以上的作业。A、1米

B、2米

C、3米

D、5米

47、孕期主要指女性从受孕到产出胎儿的一段时间,通常为()天。A、300

B、260

C、280

D、290

48、如果女职工怀孕前从事的工作属于()的劳动范围,怀孕后必须调离原工作岗位。

A、孕期禁忌从事

B、有毒有害

C、影响身体健康

D、影响胎儿生长

49、女职工在孕期禁忌从事噪声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级的作业。A、一、二

B、二、三

C、三、四 50、应该对女职工定期进行()的查治。

A、妇科疾病及心理 疾病

B、心理疾病及生理疾病

C、子宫疾病及乳腺疾病

D、妇科疾病及乳腺疾病

51、()是指用人单位与本单位女职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方面的内容通过平等协商签订的专项书面协议,对于用人单位和本单位的女职工具有法律约束力。

A、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B、女职工劳动保护专项条约

C、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52、凡建立工会女职工组织并签订了集体合同的单位,都要积极推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尚未建立集体合同制度的单位,可通过(),先行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A、职工大会审议

B、平等协商

C、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53、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时,女职工人数较少,规模较小的企业,可以通过签订()的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来覆盖。A、行业性、专业性

B、区域性、行业性

C、地域性、专业性

D、区域性、专业性

54、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A、劳动权益

B、文化的 C、就业方面

D、受教育方面

55、女职工的合法权益是指女职工享受宪法及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公民、职工享有的权益,同时还享有国家对妇女规定的权益,包括女职工的政治权利、文化教育权益、劳动权益、财产和婚姻家庭权益以及()。A、健康权益

B、人身权利

C、名誉权

D、隐私权

56、对女职工在劳动过程中所给予的特别保护主要包括: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禁忌劳动以及女职工的()。

A、政治待遇

B、“四期”特殊劳动保护

C、休息休假权利

D、平等就业的权利

57、女职工的文化教育权益是指女职工依法享有的接受教育的权利和从事科学、()、文学、艺术等文化活动的自由。A、技术

B、就业

C、培训

D、学习

58、女职工的财产权是指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直接体现某种经济利益的权益,包括()等。

A、物权和财产收益权

B、财产收益权和债权

C、物权和债权

59、实行男女平等是我国的基本()。

A、国策

B、原则

C、目标

D、任务 60、国家鼓励妇女(),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A、自尊、自信、自立、自强

B、自尊、自信、自觉、自强

C、自尊、自觉、自立、自强

61、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培养、选拔和任用干部,必须坚持()的原则,并有适当数量的妇女担任领导成员。

A、一视同仁

B、男女平等

C、任人唯贤

62、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向()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A、公安机关

B、妇女组织

C、仲裁机构

D、工会 63、在劳动场所,一旦发生对女职工的性骚扰,用人单位在接到女职工的求助请求后,应及时()或者处理。

A、查实、救助

B、调查、调解

C、救助、调解

64、对妇女实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受害人可以提请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A、强奸或者性骚扰

B、性骚扰或者家庭暴力

C、家庭暴力或者限制人身自由 65、女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女职工健康问题的调查处理,()参加。

A、工会女职工委员会

B、工会可以

C、必须有工会

66、工会有权对企业、事业单位侵犯女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进行调查,()应当予以协助。A、有关单位

B、有关方面

C、用人单位

D、被调查方

67、女职工人数较多的单位,可以建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在同级工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女职工人数较少的,可以在工会委员会中设()。

A、女职工组织

B、女职工委员会办公室

C、女职工委员

68、工会发现企业违章指挥、强令女职工冒险作业,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提出解决的建议,企业应当及时研究答复。

A、必须

B、有权

C、不能

D、无权

69、用人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

A、提高录用标准

B、签订短期合同

C、提供同等报酬

D、增加福利待遇 70、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A、10日

B、15日

C、一个月

D、三个月

71、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A、三日

B、五日

C、七日

D、十五日

72、用人单位不得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与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劳动合同。A、履行

B、变更

C、解除

D、中止

73、用人单位在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的工资报酬。

A、百分之一百五十

B、百分之二百

C、百分之二百五十

D、百分之三百

74、劳动者连续工作()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A、6个月

B、一年

C、三年

D、五年

75、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A、半个月

B、一个月

C、一个半月

D、二个月

76、因履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A、工会女职工委员会

B、妇联

C、工会

77、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A、六个月

B、一年

C、二年

D、三年

78、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A、职工

B、工会

C、劳动行政部门

79、生育保险的宗旨是通过向生育女职工提供()等待遇,保障女职工的基本生活,帮助她们恢复劳动能力,重返工作岗位。

A、有薪假期、医疗服务、生育津贴

B、产假、流产假、生育津贴

C、特殊保护、带薪休假、岗位保留

D、产假、流产假、哺乳假 80、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A、用人单位

B、职工个人

C、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 81、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缴纳工伤保险费。

A、用人单位

B、职工个人

C、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 82、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A、用人单位

B、职工个人

C、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 83、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A、上岗前 B、离岗时

C、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

D、在岗期间 84、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A、有毒、有害物质

B、恶劣工作环境

C、严寒酷暑

85、职业健康检查应当由()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A、县级

B、市级

C、省级

二、多选题(共15题)

86、女职工劳动权益受到侵害时,()是合法的维权途径。A、向工会及工会女职工组织寻求帮助

B、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处理

C、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D、向所在单位和地方的劳动调解委员会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调解和仲裁 87、()属于我国女职工应享有的人身权利范畴。A、文化教育权

B、名誉权

C、隐私权

D、人格尊严权

88、以下不属于用人单位可以调整怀孕女职工工作岗位的情形有()。A、女职工孕期从事的工作不属于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但本人感到不能适应孕前工作,并提出调岗要求

B、女职工孕期从事的工作不属于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因其怀孕单位将其调离原岗位

C、女职工孕期从事的工作不属于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单位欲换男职工,未征求本人同意,将其调离原岗位

89、()属于《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规范的女职工特殊劳动权益保护。

A、经期劳动保护

B、孕产期劳动保护

C、哺乳期劳动保护 D、更年期保护 90、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终止劳动合同()。A、用人单位与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的劳动合同到期 B、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C、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D、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91、()属于女职工负重劳动引起的症状。A、子宫后倾

B、子宫下垂

C、内分泌失调

D、痛经 92、孕妇不可以从事下列工作()。

A、水产养殖

B、锻造

C、打风钻

D、纺纱 93、属于矿山井下作业的有:()。

A、地下工程建筑

B、铁矿开采

C、开凿隧道

D、挖沼气池

94、女职工不可以从事的工种或作业有:()。

A、修建地铁

B、制药企业化验员

C、井下采矿

D、露天煤矿作业

95、对妇女性骚扰及相关行为做出明确规定的法律法规有()。A、《刑法》

B、《民法通则》

C、《治安管理处罚法》

D、《劳动法》 96、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哪几项:()

A、生育的医疗费用

B、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C、妇科疾病的医疗费用 97、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A、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B、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C、女职工产前检查 98、女方有()情形的,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A、在怀孕期间

B、分娩后一年内

C、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 99、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可以订立()等专项集体合同。A、劳动安全卫生

B、女职工权益保护

C、工资调整机制

100、女职工在孕期禁忌从事作业场所空气中()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

A、一氧化碳

B、苯胺

C、氯乙烯

D、环氧乙烷

答题须知:

1、本次答题时间从202_年4月28日至6月16日,以信封上寄出日的邮戳为准。

2、知识竞赛命题范围以《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为主,同时加入《宪法》、《工会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社会保险法》、《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内容。参赛者可参考《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百题问答》(中国工人出版社出版,联系电话:010-62004002)。

3、试题共100题,其中单选题85题,多选题15题,单选题只有一个正确选项,多选题每题至少有两个正确选项,请选择正确答案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把答题卡上对应的“○”涂成实心“●”,并填写好答题卡上的其它内容,在信封正面标注“《特别规定》知识竞赛”字样,送寄至所在地或所在单位工会。

4、试题和答题卡在中工网(www.teniu.cc)下载打印、复印均有效。

5、本次竞赛共评选全国优秀个人奖10000个,优秀组织奖600个。获奖名单于202_年8月28日在中工网、中国工会女职工工作网公布。全国总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办公室将对获奖者颁发证书及奖状。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知识竞赛活动组委会办公室

本文附件: 答题卡.doc

女职工劳动保护情况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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