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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安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
编辑:雪域冰心 识别码:20-1107059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8-17 11:56:52 来源:网络

第一篇:瑞安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

瑞安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定不移地走质量强市之路,引导和激励广大企业(组织)建立和实施卓越绩效的质量管理模式,提高产品、工程和服务质量水平,扎实推进“创业富民、创新强市”战略的实施,促进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借鉴国内外开展质量奖活动的成功经验,结合瑞安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长质量奖是瑞安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主要授予我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施卓越绩效质量管理模式,在工业(含农产品加工业)、工程建设、服务等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并取得显著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企业或组织。

第三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审工作遵循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在企业或组织自愿提出申请的基础上,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好中选优、宁缺毋滥的原则。

第四条

市长质量奖每年评定一次,原则上每年获得市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总数不超过3家。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市政府成立市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由市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企业管理专家和质量专家组成。评委会主任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市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担任。

评委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办”)和评审组。评审办设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评审办主任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领导担任;评审组由具备资质的评审员组成。

第六条 评委会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指导和监督市长质量奖评审活动的开展,决定市长质量奖评审过程出现的重大事项;

(二)审定市长质量奖评审实施细则、评审工作程序等重要工作规范;

(三)审查、公示评审结果,确保评审结果的公开、公正和公平,向市政府提请审定市长质量奖拟奖企业或组织名单;

(四)邀请市监察部门参与市长质量奖评审的监督工作。

第七条 评审办负责市长质量奖的日常监督与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修)订市长质量奖评审实施细则、评审工作程序等;

(二)组织制(修)订评审员资质标准和管理制度,开展对评审员的选拔、培训、考核并建立评审员库,建立评审员绩效考评的优胜劣汰机制。根据评审需要,按行业组建若干评审组;

(三)制定市长质量奖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开展市长质量奖申报工作,受理市长质量奖申请;

(四)对申报企业或组织的资料进行审查,确定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或组织名单。

(五)组织评审组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或组织进行现场评审,考核、监督评审员履行职责情况;

(六)向评委会报告市长质量奖评审结果,提请审议候选授奖企业或组织名单。

(七)负责社会各界反映问题的调查核实工作;

(八)宣传、推广获奖企业或组织的质量管理先进经验和方法,组织开展国际先进质量奖评审标准的跟踪研究;

(九)监督获奖企业或组织持续实施卓越绩效模式,规范使用获奖荣誉。

第八条 评审组由3名(含3名)以上评审员(包括行业专家)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订现场评审实施计划,对企业或组织实施现场评审;

(二)提出建议授奖的企业或组织名单。第九条 评审员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能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熟悉国家有关质量和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二)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五年以上从事质量管理或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有丰富的质量管理理论和实践经验,熟悉企业质量工作情况;

(三)接受过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员培训,掌握质量管理体系审核的方法和技巧, 熟悉《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国家标准,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

(四)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认真履行职责,严格遵守评审纪律。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条 申报市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合法经营三年以上;

(二)产品、服务和运营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要求,取得国家规定应取得的相关证照;

(三)实施卓越绩效模式并取得卓越经营绩效,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和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并有效运行,主要经济、技术和质量指标在国内同行业中处于领先水平;

(四)在加快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推进企业或组织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实施标准化战略和品牌战略,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开展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推进节能减排等方面,走在国内同行业或市内前列;

(五)主导产品的质量水平达到或超过国内外先进水平,产品质量长期稳定并能持续改进;

(六)切实履行社会责任,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信誉;

(七)无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一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市长质量奖:

(一)不符合国家产业、环保、安全生产、质量政策的;

(二)列入国家强制管理范围的产品未获得相关证照的;

(三)近三年产品监督抽查不合格或出现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安全生产、公共卫生事故及重大质量投诉的;

(四)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四章 评审标准

第十二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审标准应体现先进性、科学性和有效性,借鉴和吸收国际先进质量奖的评审标准。评审标准是市长质量奖评审的基础,也是企业或组织自我评价、自我改进的参考依据。

第十三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审标准采用GB/T19580-202_《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GB/Z19579-202_《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评审标准包括领导,战略,顾客与市场,资源,过程管理,测量、分析与改进以及经营结果等七部分,各部分的每个条款都有明确的要求和相应的分值,标准总分为1000分。

第十四条 为保证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的可操作性和在不同行业评审工作中的一致性,在同一标准要求下,可按制造业、供应业和服务业等分别制订评审实施细则,以保证市长质量奖的代表性和权威性。评审实施细则可根据实际情况和实践的发展要求,适时进行修订。

第十五条 根据宁缺毋滥的原则,获得市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总评分不得低于600分(含600分)。若当年申报企业或组织的总评分低于600分,该奖项将空缺。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六条

每年由评审办发出申报市长质量奖通知,并在规定时间内受理当年度市长质量奖的申请。

第十七条

凡符合市长质量奖申报条件的企业或组织,在自愿的基础上,按照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进行自我评价,形成自我评价报告,填写《瑞安市市长质量奖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申报表中的有关内容需经相关部门验证确认并提供证明材料,经行业协会签署推荐意见后,在规定时间内报送评审办。

第十八条

评审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资料审查。评审办对申报企业或组织的基本条件、申报表、自 我评价报告及相关的证实性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评审办确定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或组织名单。对未获现场评审资格的,评审办应书面通知企业或组织。

(二)现场评审。评审办组织评审组按照评审标准和评审实施细则,对资料审查合格的企业或组织进行现场评审。现场评审的时间一般为2-4天。现场评审应形成现场评审报告,并由企业或组织确认。现场评审结束后,评审组应在规定时间内将现场评审报告提交评审办,并提出建议授奖的企业或组织名单。

(三)综合审查。评审办综合各评审组的建议后,提出提请审议的候选授奖企业或组织名单,并将企业或组织的申报材料、现场评审报告等提交评委会。评委会审议表决后,确定初选授奖的企业或组织名单。

(四)初选公示。评委会在市级主要新闻媒体上对初选授奖的企业或组织进行公示,限期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对公示期间反馈的意见,由评审办进行调查核实,并形成调查核实情况报告,提交评委会审查。

(五)审定批准。经初选公示和异议处理后,评委会确定拟授企业或组织名单,报市人民政府审定批准。

第六章 表彰、奖励及经费

第十九条 对获得市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由市政府进行表彰和奖励,并由市长颁发奖杯、证书和奖金。奖金金额为每个企业或组织20万元。

第二十条 市长质量奖奖励经费和评审工作经费列入市财政年度预算。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申报市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应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对发现采用不正当手段骗取市长质量奖的,由评委会提请市政府批准撤销其市长质量奖称号,收回奖杯、证书,追缴奖金,并在市级主要新闻媒体上予以曝光。

第二十二条 获得市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应持续实施卓越绩效模式,坚持以人为本,充分发挥员工的积极性,鼓励其采用质量管理的新理论、新方法并不断创新,持续提升组织卓越绩效水平,获奖企业或组织应在推广卓越绩效管理模式,分享成功经验,努力为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健康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第二十三条 获得市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可在企业或组织形象宣传中使用该称号,并注明获奖年份,但不得用于其产品宣传。违反上述规定的,由评审办责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四条 获得市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出现下列情形之一,且情节严重,经评审办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由评委会提请市政府批准撤销其市长质量奖称号,收回奖杯和证书,并予公告:

(一)质量管理水平明显下降的;

(二)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的;

(三)产品在国家、省和市级质量监督抽查中出现严重不合格的;

(四)顾客、员工、合作伙伴和社会对其有重大投诉且情况属实的;

(五)经济效益下滑, 连续两年出现亏损的。

第二十五条 获得市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有义务配合评审办宣传和推广其质量管理先进经验和方法,与其他企业或组织开展经验交流,并在每年2月底前向评审办书面报告上年度持续实施卓越绩效模式的情况。

第二十六条 参与市长质量奖评审人员必须实事求是、公正廉洁,团 结协作,讲求效率,工作认真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真实、准确、公正地参与评审工作;

(二)不得参加与评审员本人有利害关系的企业的评审工作;

(三)禁止向申报企业提供有偿和无偿的咨询服务;

(四)禁止收受申报企业任何礼物、佣金或有价证券;

(五)保守企业或组织的商业和技术秘密,不得泄漏有关申报企业的信息,不得泄漏有关评审的信息;

(六)严格遵守评审的有关规定和程序。

违反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由评委会给予批评、警告或取消评审员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评定的市长质量奖有效期为3年。期满后,经复评合格继续有效(复评视同重新申报),并颁发市长质量奖奖杯、证书,但不再重复颁发奖金,不占当年授奖名额。

第二十八条 被撤销市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5年内不予受理市长质量奖申报。

第二十九条 市长质量奖奖杯、证书由瑞安市人民政府授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市长质量奖标志、奖杯和证书,违者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瑞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篇:瑞安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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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安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定不移地走质量强市之路,引导和激励广大企业(组织)建立和实施卓越绩效的质量管理模式,提高产品、工程和服务质量水平,扎实推进“创业富民、创新强市”战略的实施,促进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借鉴国内外开展质量奖活动的成功经验,结合瑞安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长质量奖是瑞安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主要授予我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施卓越绩效质量管理模式,在工业(含农产品加工业)、工程建设、服务等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并取得显著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企业或组织。

第三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审工作遵循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在企业或组织自愿提出申请的基础上,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好中选优、宁缺毋滥的原则。

第四条

市长质量奖每年评定一次,原则上每年获得市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总数不超过3家。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市政府成立市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由市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企业管理专家和质量专家组成。评委会主任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市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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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委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办”)和评审组。评审办设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评审办主任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领导担任;评审组由具备资质的评审员组成。

第六条 评委会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指导和监督市长质量奖评审活动的开展,决定市长质量奖评审过程出现的重大事项;

(二)审定市长质量奖评审实施细则、评审工作程序等重要工作规范;

(三)审查、公示评审结果,确保评审结果的公开、公正和公平,向市政府提请审定市长质量奖拟奖企业或组织名单;

(四)邀请市监察部门参与市长质量奖评审的监督工作。

第七条 评审办负责市长质量奖的日常监督与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修)订市长质量奖评审实施细则、评审工作程序等;

(二)组织制(修)订评审员资质标准和管理制度,开展对评审员的选拔、培训、考核并建立评审员库,建立评审员绩效考评的优胜劣汰机制。根据评审需要,按行业组建若干评审组;

(三)制定市长质量奖工作计划,组织开展市长质量奖申报工作,受理市长质量奖申请;

(四)对申报企业或组织的资料进行审查,确定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或组织名单。

(五)组织评审组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或组织进行现场评审,考核、监督评审员履行职责情况;

(六)向评委会报告市长质量奖评审结果,提请审议候选授奖企业或组织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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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负责社会各界反映问题的调查核实工作;

(八)宣传、推广获奖企业或组织的质量管理先进经验和方法,组织开展国际先进质量奖评审标准的跟踪研究;

(九)监督获奖企业或组织持续实施卓越绩效模式,规范使用获奖荣誉。

第八条 评审组由3名(含3名)以上评审员(包括行业专家)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订现场评审实施计划,对企业或组织实施现场评审;

(二)提出建议授奖的企业或组织名单。第九条 评审员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能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熟悉国家有关质量和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二)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五年以上从事质量管理或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有丰富的质量管理理论和实践经验,熟悉企业质量工作情况;

(三)接受过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员培训,掌握质量管理体系审核的方法和技巧, 熟悉《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国家标准,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

(四)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认真履行职责,严格遵守评审纪律。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条 申报市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合法经营三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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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产品、服务和运营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要求,取得国家规定应取得的相关证照;

(三)实施卓越绩效模式并取得卓越经营绩效,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和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并有效运行,主要经济、技术和质量指标在国内同行业中处于领先水平;

(四)在加快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推进企业或组织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实施标准化战略和品牌战略,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开展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推进节能减排等方面,走在国内同行业或市内前列;

(五)主导产品的质量水平达到或超过国内外先进水平,产品质量长期稳定并能持续改进;

(六)切实履行社会责任,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信誉;

(七)无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一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市长质量奖:

(一)不符合国家产业、环保、安全生产、质量政策的;

(二)列入国家强制管理范围的产品未获得相关证照的;

(三)近三年产品监督抽查不合格或出现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安全生产、公共卫生事故及重大质量投诉的;

(四)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四章 评审标准

第十二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审标准应体现先进性、科学性和有效性,更多文章请访问www.teniu.cc www.teniu.cc提供文章来源

借鉴和吸收国际先进质量奖的评审标准。评审标准是市长质量奖评审的基础,也是企业或组织自我评价、自我改进的参考依据。

第十三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审标准采用GB/T19580-202_《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GB/Z19579-202_《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评审标准包括领导,战略,顾客与市场,资源,过程管理,测量、分析与改进以及经营结果等七部分,各部分的每个条款都有明确的要求和相应的分值,标准总分为1000分。

第十四条 为保证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的可操作性和在不同行业评审工作中的一致性,在同一标准要求下,可按制造业、供应业和服务业等分别制订评审实施细则,以保证市长质量奖的代表性和权威性。评审实施细则可根据实际情况和实践的发展要求,适时进行修订。

第十五条 根据宁缺毋滥的原则,获得市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总评分不得低于600分(含600分)。若当年申报企业或组织的总评分低于600分,该奖项将空缺。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六条

每年由评审办发出申报市长质量奖通知,并在规定时间内受理当市长质量奖的申请。

第十七条

凡符合市长质量奖申报条件的企业或组织,在自愿的基础上,按照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进行自我评价,形成自我评价报告,填写《瑞安市市长质量奖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申报表中的有关内容需经相关部门验证确认并提供证明材料,经行业协会签署推荐意见后,在规定时间内报送评审办。

第十八条

评审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资料审查。评审办对申报企业或组织的基本条件、申报表、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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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评价报告及相关的证实性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评审办确定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或组织名单。对未获现场评审资格的,评审办应书面通知企业或组织。

(二)现场评审。评审办组织评审组按照评审标准和评审实施细则,对资料审查合格的企业或组织进行现场评审。现场评审的时间一般为2-4天。现场评审应形成现场评审报告,并由企业或组织确认。现场评审结束后,评审组应在规定时间内将现场评审报告提交评审办,并提出建议授奖的企业或组织名单。

(三)综合审查。评审办综合各评审组的建议后,提出提请审议的候选授奖企业或组织名单,并将企业或组织的申报材料、现场评审报告等提交评委会。评委会审议表决后,确定初选授奖的企业或组织名单。

(四)初选公示。评委会在市级主要新闻媒体上对初选授奖的企业或组织进行公示,限期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对公示期间反馈的意见,由评审办进行调查核实,并形成调查核实情况报告,提交评委会审查。

(五)审定批准。经初选公示和异议处理后,评委会确定拟授企业或组织名单,报市人民政府审定批准。

第六章 表彰、奖励及经费

第十九条 对获得市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由市政府进行表彰和奖励,并由市长颁发奖杯、证书和奖金。奖金金额为每个企业或组织20万元。

第二十条 市长质量奖奖励经费和评审工作经费列入市财政预算。

第七章 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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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申报市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应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对发现采用不正当手段骗取市长质量奖的,由评委会提请市政府批准撤销其市长质量奖称号,收回奖杯、证书,追缴奖金,并在市级主要新闻媒体上予以曝光。

第二十二条 获得市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应持续实施卓越绩效模式,坚持以人为本,充分发挥员工的积极性,鼓励其采用质量管理的新理论、新方法并不断创新,持续提升组织卓越绩效水平,获奖企业或组织应在推广卓越绩效管理模式,分享成功经验,努力为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健康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第二十三条 获得市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可在企业或组织形象宣传中使用该称号,并注明获奖年份,但不得用于其产品宣传。违反上述规定的,由评审办责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四条 获得市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出现下列情形之一,且情节严重,经评审办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由评委会提请市政府批准撤销其市长质量奖称号,收回奖杯和证书,并予公告:

(一)质量管理水平明显下降的;

(二)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的;

(三)产品在国家、省和市级质量监督抽查中出现严重不合格的;

(四)顾客、员工、合作伙伴和社会对其有重大投诉且情况属实的;

(五)经济效益下滑, 连续两年出现亏损的。

第二十五条 获得市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有义务配合评审办宣传和推广其质量管理先进经验和方法,与其他企业或组织开展经验交流,并在每年2月底前向评审办书面报告上持续实施卓越绩效模式的情况。

第二十六条 参与市长质量奖评审人员必须实事求是、公正廉洁,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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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协作,讲求效率,工作认真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真实、准确、公正地参与评审工作;

(二)不得参加与评审员本人有利害关系的企业的评审工作;

(三)禁止向申报企业提供有偿和无偿的咨询服务;

(四)禁止收受申报企业任何礼物、佣金或有价证券;

(五)保守企业或组织的商业和技术秘密,不得泄漏有关申报企业的信息,不得泄漏有关评审的信息;

(六)严格遵守评审的有关规定和程序。

违反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由评委会给予批评、警告或取消评审员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评定的市长质量奖有效期为3年。期满后,经复评合格继续有效(复评视同重新申报),并颁发市长质量奖奖杯、证书,但不再重复颁发奖金,不占当年授奖名额。

第二十八条 被撤销市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5年内不予受理市长质量奖申报。

第二十九条 市长质量奖奖杯、证书由瑞安市人民政府授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市长质量奖标志、奖杯和证书,违者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瑞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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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蚌埠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

蚌埠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

(202_年修订)

202_年9月1日蚌埠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通过,202_年3月1日蚌埠市十五届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实施质量强市战略,表彰我市在质量管理、经营绩效方面成绩突出的企业,引导和激励广大企业建立和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提高产品、工程、服务和环境质量水平,持续提升经营业绩,增强我市经济的综合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等有关规定,借鉴省内外开展质量奖评审活动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长质量奖”是蚌埠市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奖项,主要授予本市具有法人资格、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有广泛的社会知名度和影响力、在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企业。

第三条 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以促进企业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宗旨,在企业自愿申请的前提下,坚持好中选优、公正、公平、公开和不增加企业负担的原则,按照专家评议、社会公示、政府决策的程序,充分发挥政府积极推动、引导、监督的作用,不断推进我市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和综合竞争力的提升。

第四条 市长质量奖评审范围为:生产制造业、建筑业和服务业。

第五条 市长质量奖每两年评选一次,每次授奖企业总数不超过3家,可以少额或空缺。授奖企业满3家时应有1家中小型企业。

第六条 市长质量奖有效期为4年,获奖单位在获奖4年后可再次提出申请。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为确保市长质量奖评审过程及评审结果的公正性和科学性,在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设立“市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委会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工商和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工商质监部门”),负责评审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 评委会由市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和相关协会负责人、质量专家、行业技术专家组成。评委会名誉主任由市长担任,主任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成员由市工商质监部门提出,报市政府确定。评委会办公室负责人由市工商质监部门负责人担任,办公室其他成员由办公室提出初步名单,由评委会审定。

第九条 评委会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推动、指导市长质量奖评审活动的开展,决定市长质量奖评审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二)审批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评审工作程序等工作规范;

(三)审查、公示评审结果,确保评审结果公开、公正和公平,向市政府提请审定市长质量奖拟奖企业名单;

(四)邀请市政府监察部门参与市长质量奖评审过程的监督工作。

评委会下设若干专家评审组,具体负责市长质量奖的评审工作。

第十条 评委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制(修)订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评审程序、实施指南、申报企业行业分类标准、管理制度等工作规范,并报评委会批准;

(二)组织制(修)订专家评审员资质标准及管理制度,选拔、培训、考核评审员并建立评审员专家库,按行业分类组建独立的专家评审组,建立评审员绩效考评和优胜劣汰机制;

(三)组织编制市长质量奖工作计划,发布评审公告,组织开展国际先进质量奖评审标准的跟踪研究;

(四)负责市长质量奖的申请受理、资格审查、组织评审、公示以及宣传、推广和培育工作;

(五)调查、监督申报及获奖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企业道德及其社会责任等情况;

(六)组织考核、监管评审人员履行职责情况;

(七)向评委会报告市长质量奖评审意见,提请审议候选企业名单。

第十一条 评委会办公室在开展市长质量奖评审时,应充分发挥技术机构及社会中介机构的作用。

第十二条 县(区)政府、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各行业协会分别负责本地区、本系统和本行业市长质量奖的培育、发动和推荐工作;宣传、推广获奖企业的先进经验和成果,推荐专业人士担任市长质量奖评审员。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三条 企业申报市长质量奖,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从事合法生产经营3年以上;

(二)建立并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已通过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或其他相关行业体系认证并有效实施,质量工作成绩显著;

(三)注重自身品牌建设,主导产品为省级以上名牌产品或省级以上著名、驰名商标且绿色、节能、环保;

(四)经营业绩和社会贡献突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其生产经营规模、实现利税、总资产贡献率等位居市内同行业前三位;

(五)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

(六)获得县(区)政府、市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推荐。

第十四条 经相关主管部门确认,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不得申请市长质量奖:

(一)不符合国家产业、环保、安全、节能和质量政策;

(二)国家规定应取得相关证照而未取得;

(三)近3年内发生较大质量、安全、环保、卫生等事故(事故等级按行业规定界定);

(四)近3年内国家、省、市监督抽查中产品有严重质量问题或服务被有效投诉;

(五)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四章 评审标准及方法

第十五条 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采用现行有效的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GB/Z19579《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评审内容包括领导、战略、顾客与市场、资源、过程管理、测量、分析与改进、经营结果等7个部分,总分1000分。相关评审标准由评委会办公室另行制订。

第十六条 为保证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的有效实施和在不同行业评审的一致性,在同一标准要求下,可按生产制造业、建筑业、服务业等分别制订评审标准实施指南。重点在生产经营规模、质量管理、科技进步、市场占有率、品牌知名度、诚信记录和社会贡献等方面拟定推荐标准,以保证市长质量奖的代表性和权威性。

第十七条 市长质量奖评审内容主要包括申报企业资格审查、材料评审、现场评审、评委会审议。材料评审和现场评审均须依据评价标准逐条评分后进行综合评价。

第十八条 获得市长质量奖的企业评审得分不得低于600分(含600分),所有申请企业未能达到600分的,该奖项空缺。

第十九条 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根据质量管理理论及其实践的发展,适时进行修订。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二十条 市长质量奖评审前,由评委会办公室在市政府网站及市工商质监部门网站等媒体公布本次市长质量奖的申报条件及工作安排。

第二十一条 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填写《蚌埠市市长质量奖申报表》,按照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进行自我评价并提交自评报告,同时提供有关证实性材料;经县(区)政府、市行业主管部门或市行业协会签署推荐意见后,在规定时限内报评委会办公室受理。评委会办公室对申报企业进行资格审查、确认,确定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名单。

第二十二条 评委会办公室建立市长质量奖评审员专家库,组建若干行业评审组,各评审组由3名(含3名)以上的评审员组成,评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评审员应经过评委会办公室组织的专业培训,获得相关资质后方能从事市长质量奖的评审工作。市长质量奖评审员资质标准及工作守则由评委会办公室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 评委会办公室负责组织专家评审组对资格审查合格的企业进行资料评审,对照评审标准逐条评分,形成评审报告,并按好中选优的原则提出现场评审企业名单。

第二十四条 通过材料评审后确定的企业,由专家评审组按评审标准进行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提出候选企业名单。评委会办公室根据评审专家组提出的候选企业名单,组织演讲答辩。

第二十五条 评委会办公室根据材料评审报告和演讲答辩情况,结合现场评审得分排序,统筹行业分布情况,提出市长质量奖获奖企业拟入围名单,经评委会全体会议审议,确定6家以内入围企业名单(入围企业达到6家的应包括2家中小企业),并向社会公示,同时组织对举报投诉情况的核查处理。

第二十六条 对公示无异议的入围企业,评委会办公室上报市政府,市政府在入围企业中按不高于2:1的比例确定授奖企业予以表彰奖励。

第六章 奖励及经费

第二十七条 市政府给予每家市长质量奖获奖企业一次性60万元的奖励,并颁发奖杯(牌)和证书,奖励经费由市财政预算统一安排。对市长奖入围企业市政府给予通报表彰。获奖企业和受表彰企业优先享受市经信、科技等部门相关经济扶持奖励政策。

第二十八条 市长质量奖的奖金用于获奖企业的质量持续改进、质量攻关和人员培训、质量检验机构和实验室建设以及获奖企业宣传等,奖金中的20%可以用于对企业推进卓越绩效管理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奖励,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九条 市长质量奖的奖金和评审管理工作经费纳入评奖市财政预算,作为当年市长质量奖奖金和工作经费,实行专款专用。

第七章 权利与义务

第三十条 获奖企业可以在其宣传活动中(包括广告宣传)宣传获得市长质量奖的荣誉,在商标等标识标注中印出获奖荣誉,但必须标明获奖时间。

第三十一条 获奖企业应从企业实际出发,制定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水平的新目标,不断应用质量管理新理论、新方法,创造出具有本企业特色的质量管理经验。

第三十二条 获奖企业有义务宣传、交流其质量管理先进经验。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已获得市长质量奖的企业,有效期满后,可以按照本办法的有关程序,自愿申请复评。对质量水平显著提高,始终保持同行业先进、用户满意的企业可再次授予市长质量奖。

第三十四条 市工商质监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获奖企业进行必要的监督,并帮助和促进获奖企业提高质量管理水平。

第三十五条 对已获得市长质量奖的企业,在获奖后有效期内如发生以下情况的,评委会办公室应提请市政府暂停或者撤销该企业的市长质量奖称号。被撤销奖项的企业8年内(二届)不得申报市长质量奖。

(一)企业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卫生等事故;

(二)产品或工程有严重质量问题或服务质量不稳定,出口产品因质量问题被国外通报或索赔,造成国家形象和产品信誉受到较大损害;

(三)企业的质量保证体系运行出现重大问题,社会责任明显滑坡;

(四)生产经营管理不善,出现严重经营性亏损等情况。

(五)其他违反市长质量奖旨与原则的重大事项。

第三十六条 凡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长质量奖荣誉被发现的,评委会办公室应提请市政府批准撤销其市长质量奖称号,收回奖杯,追缴奖金,并予以曝光。

第三十七条 参与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的部门和人员应依法保守企业的商业秘密,严于律己,公正廉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评审。

第三十八条 市工商质监部门会同市监察部门切实加强对评审工作的监督,对在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单位或个人,有权取消其评审工作资格,并提请其主管部门或所在工作单位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县(区)政府可依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质量奖励规定。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蚌埠市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蚌政办〔202_〕79号)同时废止。

第四篇:宁波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

宁波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政府质量奖励制度,规范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树立质量先进标杆,推动质量发展,建设质量强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家《质量发展纲要(202_-202_年)》及市政府《关于开展质量强市建设的若干意见》(甬政办发„202_‟28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宁波市市长质量奖(以下简称“市长质量奖”)是市政府在质量领域设立的最高荣誉,授予在宁波市区域内从事产品制造、工程建设、服务提供、环境保护等生产经营活动,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并取得突出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企业(组织)。

第三条 市长质量奖为奖,包含市长质量奖和市长质量奖提名奖(以下简称“提名奖”),每年评审1次,每次获奖企业(组织)数量分别不超过3家。已获市长质量奖或提名奖的企业,不再参与同一奖项的申请或评审。

第四条 市长质量奖评审以“好中选优,树立标杆”为宗旨,遵循“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向企业(组织)收取任何费用。在企业(组织)自愿申请的基础上,经各县(市)区政府(市属企业由市国资委)推荐,严格按照评审标准和程序开展。

第五条 市长质量奖评审采用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GB/ Z19579《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成立市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评审委),市评审委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评审办)。

(一)市评审委由市政府、市级有关部门、行业协会的有关领导和质量管理专家组成。市评审委主任由分管副市长兼任,其他成员经市政府批准后公布。

市评审办设在市质监局,主任由市质监局局长兼任。

(二)机构职责

1、市评审委的主要职责:

(1)组织开展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研究决定评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2)审定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实施细则等重要工作规范;

(3)审查、公示评审结果,确定提请市政府批准的拟获奖企业(组织)名单。

2、市评审办的主要职责:

(1)组织制(修)订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实施细则、评审员管理制度等规范性文件;(2)制订工作计划,做好申报、评审的组织协调工作;受理企业申报市长质量奖的申请;

(3)组织有关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资格审查,确定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组织)名单;

(4)建立评审员专家库,负责评审员的招聘、培训、使用及监督管理;

(5)宣传、推广获奖企业(组织)的先进质量管理经验;督促获奖企业(组织)持续改进提高,加强市长质量奖荣誉宣传和标识使用的管理;

(6)承担市评审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市评审办根据评审工作需要,在市长质量奖评审员专家库中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若干个评审组开展评审工作。评审组一般由4名以上评审员(包括行业专家)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

评审组的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市长质量奖的材料评审、现场评审和综合评价;

(二)撰写评审报告;

(三)向市评审办提交评审结果;

(四)其他有关工作。

评审工作结束,评审专家组自动解散。

第八条 市评审办按一定程序考核聘用评审员。评审员应具备较高的法律、政策和专业水平,有丰富的质量管理工作经验。

第九条 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各行业协会(商会)、各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分别负责本系统、本行业和本辖区政府质量奖的培育和组织发动工作。

第三章 申报条件及程序

第十条 宁波市行政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产品制造、工程建设、服务提供、环境保护的企业(组织),凡符合基本条件的均可申报市长质量奖。

第十一条 申报的基本条件:

(一)在宁波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并正常运营5年以上;

(二)已获得县(市)区政府质量奖(市属企业除外);

(三)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满2年;运用现代质量管理理念和方法,并在实践中取得显著绩效,具有良好的示范带动作用;

(四)生产经营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产业政策要求。主要经济指标和社会贡献度居市内同行业或同类型企业(组织)前列;技术、服务和质量指标达到市内同行业或同类型企业(组织)先进水平;

(五)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依法诚信经营,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社会信誉;

(六)近3年在各级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中未出现不合格,无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等事故,无因企业责任导致的顾客、员工、供方、合作伙伴和社会对其的重大有效投诉;

(七)无其它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第十二条 申报程序

(一)发布申报通告。每年由市评审办向各县(市)区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市>区评审办)发出申报通知,并通过媒体公开发布申报通告。

(二)企业申报。凡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组织),根据通告或申报通知的具体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将申请表、自我评价、证实性材料报送相关县(市)区评审办;市属企业直接向市评审办提出申报。

(三)申报推荐。县(市)区评审办对申报企业(组织)的申报材料进行核实把关,并征求同级相关职能部门意见后,经县(市)区政府推荐,在规定时间内汇总报送至市评审办。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三条 资格审查。市评审办组织市发改、经信、住建、国税、地税、工商、质监、人社、环保、统计、安监等相关职能部门对申报企业(组织)的基本条件及相关证实性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查,确定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组织)名单。

第十四条 资料评审。市评审办组织专家评审组对资格审查合格的企业(组织)的申报资料进行评审,形成材料评审报告。按不超过获奖总数1.5倍的比例确定进入现场评审的企业(组织)名单。

第十五条 现场评审。市评审办组织专家评审组对进入现场评审的企业(组织)进行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

第十六条 合议评审。市评审办与专家评审组组长组成合议评审组对现场评审结果进行合议评审,形成合议评审意见,提出提交市评审委审议的建议名单。提交市评审委审议的建议名单的企业(组织)评审得分不得少于600分(含600分)。

第十七条

审查表决。召开市评审委全体会议,听取市评审办和各评审组有关评审情况的汇报,听取企业陈述答辩,审查相关材料,对市长质量奖和提名奖(组织)候选企业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依次分别进行表决,确定初选市长质量奖企业(组织)和提名奖企业(组织)名单。

第十八条 初选公示。对入选企业在市级主要媒体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对公示期间反映的问题,由市评审办进行调查核实,并形成调查核实情况报告,提交市评审委审查。

第十九条 审定批准。公示期满后,市评审办将评审结果提请市政府审定批准。

第五章 表彰、奖励及经费

第二十条

市政府对市长质量奖和提名奖的获奖企业(组织)分别给予100万元和20万元的奖励,并予以通报表彰、颁发奖杯(提名奖不颁发)、奖牌和证书。

第二十一条 奖励经费和评审及管理经费由市财政纳入市质监局部门预算。

第二十二条 获得提名奖的企业(组织)在两年内再次申报市长质量奖的,按规定要求提供相应资料后,可直接进入现场评审。

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 组建评审工作监督组,对评审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对评审过程中发现的各种违法违规现象,及时采取纠正措施。

第二十四条 申报企业(组织)应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对发现采用不正当手段骗取奖项的,由市评审办报市评审委提请市政府批准撤销其荣誉称号,收回奖牌、奖杯、证书,追缴奖金,并在市级主要新闻媒体上予以曝光。该企业(组织)5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二十五条 获奖企业(组织)应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义务宣传推广卓越绩效模式、介绍先进质量管理经验和方法,公开卓越绩效活动的有关资料信息(商业机密除外),促进其他企业(组织)改进质量管理,带动本市企业整体质量水平的提升。

第二十六条 获奖企业(组织)可在企业(组织)形象宣传中使用市长质量奖荣誉称号及标识,但需注明获奖年份,且不得用于产品宣传。

第二十七条 获奖企业(组织)应持续改进质量管理,始终保持标杆形象。每年3月前向市评审办提交上本企业(组织)的自我评价报告。

第二十八条 获奖企业(组织)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停止宣传获奖荣誉,停止使用市长质量奖或提名奖标识,并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

(一)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事故的;

(二)产品、工程、服务、环境质量发生重大问题,在社会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三)因经营管理不善,出现严重经营性亏损的;

(四)发生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五)卓越绩效管理模式不能持续有效运行,管理水平明显下降,不承担社会责任,连续2年不按要求提交自评报告,失去标杆示范作用的。

第二十九条 参与评审工作的人员应实事求是、公正廉洁,保守企业(组织)的相关秘密,严格遵守评审程序。对违反评审纪律的,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警告或取消评审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宁波市市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三十一条

市评审办应依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 各县(市)区政府可依据本办法,制定本级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五篇:岳阳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岳阳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岳政办发〔202_〕2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陵矶临港产业新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岳各单位:

《岳阳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已经202_年7月16日市人民政府第7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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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实施质量兴市战略,不断提高全社会质量意识,引导和激励全市各行业加强质量管理,增强企业竞争力,提高全市质量总体水平,促进产业振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2_〕4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岳阳市市长质量奖(以下简称市长质量奖)是市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奖,主要授予在岳阳市登记注册、有广泛的社会知名度与影响力、实施卓越绩效模式管理、质量管理水平和自主创新能力在国内、省内同行业处于领先地位、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单位,以及为我市质量振兴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

第三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审坚持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单位和个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严格按照程序和标准开展评审工作。

第四条 市长质量奖为奖,每年获奖单位为3个、个人为2个。获得市长质量奖的单位和个人,取得被推荐参加湖南省省长质量奖评审资格。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成立岳阳市市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办公室设市质监局。

第六条 评委会委员由具有广泛代表性和权威性的知名学者、质量专家、企业管理专家、行业负责人和市质监局、市人社局、市经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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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市住建局、市农业局、市安监局、市环保局、市卫生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工商局、市财政局、岳阳检验检疫局等单位负责人组成。评委会主任委员由市人民政府分管质量工作的副市长担任,评委会副主任委员由市人民政府分管质量工作的副秘书长和市质监局局长担任。评委会主要职责是组织、推动、指导市长质量奖评审活动,审定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实施指南和评审工作程序,研究决定市长质量奖评审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和提出拟奖名单。

第七条 评委会办公室负责起草市长质量奖评审实施细则、评审指南和评分标准,受理申报资料、建立评审员专家库(各行业专家应有2人以上)、组织资料评审、现场评审及日常监督管理。每根据申报行业的实际情况,随机从专家库中选定有关行业专家,组成相关专项评审组,每个评审组由5至7名评审员组成,其中至少有1名相关行业专家。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八条 申报市长质量奖的单位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依法在岳阳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合法生产经营3年以上。

(二)具有先进的质量理念和明确的质量发展目标,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实施《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1年以上,有自评师5 人以上,并提供最近3年经营数据和信息的自评报告。

(三)具有杰出的经营业绩或社会贡献。

质量水平、经营收入、纳税总额等指标近3年位居市内同行业前5名,未发生亏损,总资产贡献率在20%以上。

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创新能力强、质量管理水平先进、符合产业发展方向、成长性较强的中小企业,近3年未发生亏损、总资产贡献率在20%以上、企业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5%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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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品牌优势突出,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

获得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湖南名牌产品、湖南省著名商标、出口免检产品和优质服务品牌的企业可优先推荐申报市长质量奖。

第九条 申报市长质量奖个人奖项的申报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或涉及质量工作10年以上。

(二)具有较强的质量意识和创新意识,对质量振兴事业有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具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

(三)具有卓有成效的质量管理理论研究或丰富的实践经验,在履职的工作岗位或从事的质量领域为质量振兴工作作出突出贡献。

第十条 凡是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报市长质量奖:

(一)不符合国家产业、环保、质量等政策的。

(二)近3年内有质量、安全、环保、卫生等责任事故的。

(三)近3年内国家、省、市级监督抽查产品不合格,服务对象用户(顾客)有重大的突出问题投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近3年内有违反法律法规和不诚信等不良记录的。

第四章 评审标准

第十一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审标准主要依据国家标准《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评审标准内容包括领导、战略、顾客与市场、资源、过程管理、测量、分析与改进、经营结果等。

第十二条 为保证市长质量奖评审的有效实施和不同行业评审工作的一致性,由评委会按照标准要求,根据行业、企业类别,按量化评分要求分别制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审主要包括:申报单位或个人资格审核、材料评审、现场评审、市场(顾客)满意度测评和专家评委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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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四条 每市长质量奖评审前,由评委会办公室在市级主要媒体和网站上发布本市长质量奖的评审公告。

第十五条 符合申报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应根据本市长质量奖的申报条件,在规定时限内向评委会办公室提交申报材料,评委会办公室负责对申报单位或个人是否符合申报条件进行审核确认。

第十六条 评委会办公室建立专家库,组成资料评审组、现场评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十七条 资料评审组对单位或个人提交的申报材料按照评审标准进行评分,形成材料评审报告并报评委会办公室;评委会办公室根据评审标准和实施细则按得分高低提出现场评审名单。

第十八条 通过材料评审后确定的单位和个人,由现场评审组按评审标准进行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

第十九条 对通过材料评审和现场评审后确定的单位和个人,由评委会办公室进行市场(顾客)满意度指数测算,形成市场(顾客)满意度测评报告。

第二十条 评委会办公室组织专家对各专项评审组的材料评审、现场评审和满意度测评指数情况进行综合分析排序,提出市长质量奖候选名单,提交评委会会议审议拟定获奖单位和个人名单。

第二十一条 评委会办公室将拟奖励单位和个人名单向社会公示7天。对公示存在异议的单位和个人,经评委会办公室调查属实的,由评委会办公室提请评委会取消其获奖资格。对公示无异议的单位和个人,经评委会主任委员审核、市长审定同意后,予以公告。

第六章 奖励及工作经费

第二十二条 市政府对获得市长质量奖荣誉称号的单位给予每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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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万元奖励,个人给予每人2万元奖励,并颁发奖牌(奖杯)、证书。

第二十三条 市长质量奖的奖励资金及评审的组织、管理、评定、培训、监督、宣传等工作经费列入市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第七章 获奖单位和个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四条 获奖者可以在有关活动中宣传获得市长质量奖荣誉,但须标明获奖时间。

第二十五条 获奖者要不断追求卓越,创新实践,持续改进。

第二十六条 获奖者有义务宣传、交流其质量工作先进经验和成果,发挥典型推动和示范作用。

第二十七条 市相关部门单位在法律和政策范围内,对获得市长质量奖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优惠和支持。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建立对获奖者的定期巡访及动态管理制度。有关部门单位应及时了解获奖单位的生产经营和质量管理等情况,督促其珍惜荣誉,不断进步。

第二十九条 对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长质量奖荣誉的单位和个人,评委会办公室可提请市政府批准撤销其市长质量奖称号,收回奖牌(奖杯)、证书,追缴奖金,并予以曝光。

第三十条 获奖者在获奖后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委会办公室调查核实并提交评委会研究决定后,报请市政府撤销其市长质量奖奖项,并向社会公告:

(一)发生质量、安全、环保、卫生等重大责任事故的。

(二)产品、工程或服务质量不稳定,经国家、省、市级质量监督抽查判定为不合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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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产品、工程、服务质量发生重大问题,被有关方面和群众投诉并查证属实的。

(四)出口产品因质量问题被国外通报、索赔或退货,造成国家形象和产品信誉受到较大损害的。

(五)因经营管理不善,出现严重经营性亏损的。

(六)发生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三十一条 承担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的有关单位和人员要依法保守申报单位和个人的商业或技术秘密。

第三十二条 评委会办公室要切实加强对评审工作的监督,对在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人员,取消其评审工作资格,并提请有关部门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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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安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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